非诉业务常用提示词
一、尽调底稿文件夹制作提示词
请根据“尽调清单”中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在“尽调底稿”中创建标准化底稿文件夹。
具体要求如下:
- 读取尽调清单正文表格,按“目录 / 类别目录 / 所需文件”生成目录结构。
- 仅处理正文清单,不要根据附表一至附表八创建文件夹。
- 保留“2-尽调底稿”中已有旧目录和资料,不移动、不删除已有资料。
- 文件夹采用三级结构:
- 一级目录格式:
1-设立与历史沿革 - 二级目录格式:
1-1-营业执照 - 三级目录格式:
1-1-1-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下同)最新的营业执照及全套工商档案资料
- 一级目录格式:
- 二级目录编号按同一一级目录下“类别目录”首次出现顺序连续编号。
- 三级目录编号按同一二级目录下资料项顺序连续编号。
- 文件夹名称应为陈述式资料名称,不要保留“请提供”“请填写”“请说明”“是否”“如果”等请求或问题语气。
/等不能作为文件夹名的字符应替换为中文顿号“、”。- 如目录名过长导致系统无法创建,应保留主要语义并追加短 hash 后缀。
- 同一二级目录下,三级目录如出现重复资料名称,只保留一个,例如“土地”“房屋”“商标”“专利”“著作权”“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情况”等重复项只保留编号最小的一项。
- 去重后应重新连续编号,避免跳号。
- 完成后核验:
- 一级、二级、三级目录数量;
- 是否仍有重复三级目录;
- 是否仍残留“请提供/请填写/请说明/是否/如果”等字样;
- 是否未创建附表目录;
- 原有旧目录是否仍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