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686·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9-22 | 审核问询共 3 轮(首轮审核问询函+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10-12) 依据文件:
-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2025-12-26 披露,回复审核函〔2025〕010050 号《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6-05-20 披露,回复审核函〔2025〕010069 号,下称"二轮回复")
-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6-05-27 披露,回复审核函〔2026〕010067 号《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下称"落实函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马徐周、宿昳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纳沙);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中塑股份主营改性工程塑料(改性 PC、PC/ABS、PA、PPA、PBT、PET 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下游集中于消费电子,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储能、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拥有授权发明专利 94 项,三项技术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鉴定为国际先进水平。实际控制人朱怀才(董事长兼总经理)、邓莲芳(董事,配偶)合计控制 73.2551% 有表决权股份(朱怀才直接持股 55.2365%+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众行致远控制 9.0093%+邓莲芳直接持股 9.0093%);朱怀才胞亲朱怀玉持股 6.0874% 任董事但未被认定为共同实控人,构成首轮问询焦点。首轮问询 15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3(实控人亲属未认定共同控制+同业竞争)、问题 15(租赁房产产权瑕疵与违规搭建、差错更正与税收滞纳金、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关联方同业关系)及问题 2 内嵌的高校共有专利权属子问题;二轮 7 问中问题 2 内嵌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子问题;落实函 2 问无律师意见。核心审核风险为:亲属持股未纳入共同控制认定的合理性、房产产权瑕疵与违规搭建的处罚风险、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补税反映的内控有效性、票据背书不规范的合规定性。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3 | 关于历史沿革 | 实控人认定(亲属持股排除)/《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同业竞争核查 | 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 |
| 首轮 | 15 | 关于合规性问题 | 土地房产权属/违规搭建处罚风险/税务滞纳金与重大违法认定/票据合规/关联方同业与客户供应商重叠 | 是(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 |
| 首轮 | 2(子问题 3) | 关于技术及创新性——高校共有专利权属与合作研发纠纷(混合型,子问题节录) | 重大合同/知识产权权属/潜在纠纷 | 是(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 |
| 二轮 | 2(子问题 2) | 关于技术和研发——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混合型,子问题节录) | 劳动与合规(竞业限制/保密义务)/职务发明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1、4-14 | 成长性和市场竞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客户/成本/采购和供应商/毛利率/研发投入/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管理费用/募投项目和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二轮 | 1、3-7 | 成长性和市场竞争/营业收入/余姚科的/采购及成本/毛利率/其他财务问题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保荐人及/或申报会计师) |
| 落实函 | 1-2 | 业绩稳定性/毛利率 | 纯财务类 | 否(问题 1 仅保荐人;问题 2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75–79 页;txt 行 3281–3443)
问询要点:(1) 结合朱怀玉与实际控制人朱怀才的亲属关系、朱怀才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及对经营决策的作用、表决权行使情况等,说明未将朱怀玉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 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说明朱怀才和朱怀玉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类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亲属关系与角色分工:朱怀玉持有发行人 6.0874% 股份、任董事及总经办副总,协助朱怀才处理东莞中塑、江西中塑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执行朱怀才制定的发展战略,不承担发行人整体经营管理职责;其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结果均与实控人一致,关联交易事项按关联方回避表决要求回避。(注:问询原文表述朱怀玉为朱怀才"弟弟",回复正文表述"朱怀玉为朱怀才之胞兄",两处亲属关系表述存在差异,见待核验。)
- 实控人控制力:朱怀才直接持股 2,043.6723 万股(55.2365%),通过众行致远控制 333.33 万股(9.0093%),任董事长、总经理;配偶邓莲芳直接持股 9.0093%、任董事;二人合计控制 73.2551% 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及董事、高管任免产生决定性影响。
- 未认定共同控制的四点理由:(1) 朱怀才、邓莲芳对发行人形成控股并对股东会、董事会产生决定性影响;(2) 朱怀才、邓莲芳承担整体经营管理职责,朱怀玉仅负责部分业务执行,无法对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3) 朱怀玉出具书面声明确认实控人为朱怀才、邓莲芳且无争议及潜在纠纷,与实控人无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委托持股,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承诺持股期间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经访谈各股东均确认朱怀才、邓莲芳为共同实控人;(4) 不存在为规避发行条件或满足监管要求而调整实控人认定范围的情形——朱怀玉除持股外无其他对外投资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已比照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锁定并出具锁定承诺。
- 同业竞争核查:按 17 号意见"实质重于形式"标准(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替代性、竞争性、利益冲突、市场范围论证;同类收入或毛利占比达 30% 以上原则上认定为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逐一核查:朱怀玉除持股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朱怀才控制的企业为——深圳擎天化学(朱怀才 91%、邓莲芳 9%,仅持有辽宁擎天 49% 股份,报告期无实际经营)、深圳市基塔创投(朱怀才 80%、邓莲芳 20%,投资及咨询业务,报告期无实际经营)、辽宁擎天化学(朱怀才 51%、深圳擎天化学 49%,硫代酯产品研发用于抗氧化剂、防腐防霉剂和医药产品,尚未投产)、众行致远(员工持股平台)——均与发行人无相同或相似业务。朱怀才、邓莲芳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不生产开发、不直接间接经营、不投资任职于任何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业务/企业;如公司未来拓展业务范围产生竞争,将采取停止生产、停止经营、纳入公司体系或转让独立第三方等措施;承诺函自签署日生效、任职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撤销,违反承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设立至今工商档案、历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查阅朱怀才、邓莲芳、朱怀玉填写的调查表;查阅朱怀才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取得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实控人、股东书面承诺。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将朱怀玉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朱怀才和朱怀玉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类似业务或竞争性业务,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执业提示:实控人近亲属持股(约 6%)未纳入共同控制认定的论证路径=「职务与决策作用的事实切割+本人声明不谋求控制+全体股东确认+比照实控人锁定+无其他对外投资排除同业竞争规避」五要素闭环;其中"已比照实控人锁定"是打消监管对压缩认定范围疑虑的关键动作,同类家族企业项目可直接套用。
问题 15:关于合规性问题(首轮,回复第 328–340 页;txt 行 13878–14412)
问询要点:(1) 结合未取得产权证书的租赁房屋的具体用途、相关生产线涉及的具体产品、厂房搬迁周期等因素,分析若无法继续租赁对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利润的影响,是否涉及主要产品的生产加工;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违规搭建建筑物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能受到处罚及解决措施;(2) 差错更正的具体事项、原因及影响,未及时缴纳税款性质及金额、实际补缴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整改情况、整改效果、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内控有效性不足事项、当前内控有效性;(3) 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对象、涉及债务规模及产生原因,背书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4)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所控制或持有股份的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若存在,说明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供应商、客户的重叠情形。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租赁房产产权瑕疵:两处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江贝步步高大道 355 号厂房、宿舍及配套设施(租赁期 2024.02.15-2027.02.14,办公、生产、仓储及员工宿舍用途,涉及改性 PC、PC/ABS、PA、PPA、PBT、PET 等高性能工程材料生产线,涉及主要产品生产加工);长安镇新民路 150 号四栋二楼办公楼(2023.03.01-2026.08.26,仅办公用途,可替换性高、搬迁成本低)。缓解因素:出租方及主管部门出具确认,租赁期内未被列入拆迁、重建或征收计划;发行人承诺 2026 年下半年逐步搬迁至自建厂房;实控人朱怀才、邓莲芳出具承诺,因产权瑕疵或临时建筑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其全额赔偿。
- 违规搭建的风险定性:发行人基于货物临时仓储需要在租赁厂区搭建铁皮房等结构物,出租人长实投资知悉并同意,但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条,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10% 罚款的风险;搭建物仅用于临时仓储、非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无不可替代性,报告期内未因此受处罚,2026 年搬迁后拆除。
- 差错更正:2025 年 9 月对 2022-2024 年度报表追溯调整——调减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用 379.31 万元(研发原始单据不完备或研发领料试料缺乏合理背景,依《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9 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基于谨慎性原则调至营业成本)、调增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 18.29 万元(实际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因社保在深圳中塑缴纳而被计入深圳中塑管理费用,按实际工作内容和工时记录通过内部结算重分类);对净利润影响 -37.27 万元、-17.09 万元、-1.63 万元(2022/2023/2024 年度),研发费用最大影响比例为 2022 年度 -15.44%。公司确认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或估计、操纵伪造篡改会计记录情形。
- 税收滞纳金:报告期合计缴纳税收滞纳金 297.90 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297.07 万元)——2021 年度及以前补缴企业所得税 706.94 万元、滞纳金 287.65 万元(2020 年及以前会计核算不准确,2023 年主动更正申报 2020 年所得税并缴纳税金及滞纳金);2022 年度补缴 51.48 万元、滞纳金 9.42 万元(质量扣款账务处理更正补计收入;部分费用发票被认定不合规后更正汇算清缴)。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确认报告期内无税务处罚;已全额补缴,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加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 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报告期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 1,783.07 万元——以转让票据支付合并范围内往来款项(2022 年苏州宝利金 2 万元、2023 年深圳中塑 10.33 万元及江西中塑 1,553.83 万元,系合并范围内资金调度以票据背书偿还借款)、接受无直接交易主体转让票据(2022 年深圳市丽通科技 131.56 万元、闻泰科技(深圳)82.35 万元,系客户宜宾智威委托第三方代付货款)、接受供应商转让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2022 年明日和顺 3 万元,系收到 100 万元汇票未拆解全额背书后找回)。定性: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但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应受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证明(未发现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票据均已到期解付、未发生经济纠纷;实控人承诺兜底赔偿;2024 年起已杜绝此类行为。
- 关联方同业关系:列表核查实控人及关联人控制的 20 家企业——除实控人朱怀才妹妹朱月娥的配偶王俊杰 100% 控制的广东中瀚(热塑性弹性体研发销售及其他塑料基材、改性塑料贸易,无生产环节)与发行人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业务外,其余(深圳擎天化学、基塔创投、辽宁擎天、董事刘小丽关联的至诚至信及医疗系 6 家、独立董事赵建青/张荣武亲属关联 5 家、董秘金伟娜亲属关联深圳智联星火等)均无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发行人与广东中瀚细分产品不同(改性工程塑料 vs 热塑性弹性体及贸易),存在客户和供应商少量重叠(指引至问题 4/一/(四)披露),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
- 核查程序:查阅房屋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信用中国《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出租方及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或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说明文件;访谈财务负责人;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并抽样复核差错更正凭证;查阅差错更正审批程序及董事会决议;获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检查票据台账并核对交易对手;查阅《票据法》等法规;查阅内控制度并评价运行有效性;获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1655 号,认定 2025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控有效);取得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表、广东中瀚实控人调查表;实地走访广东中瀚并访谈王俊杰及重叠客户、供应商。
-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1) 未取得产权证书房屋无法继续租赁风险较小,不会对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 违规搭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风险,2026 年搬迁后拆除;(3) 差错更正符合准则第 28 号规定;(4) 补缴税款系主动更正申报、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已足额缴纳、税收瑕疵已消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5) 票据背书主要发生于合并范围内主体之间、不属于虚增业务开票融资,频次较低金额占比较小、未对内控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已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等并有效执行、未发生新的不合规行为;(6) 内控设置合理并有效运行,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内控不足事项;(7) 除广东中瀚外其余关联方不存在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与广东中瀚各自独立、重叠少量、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
执业提示:本问是"合规打包题"的典型——房产瑕疵、违规搭建、差错更正、补税滞纳金、票据不规范、关联方同业六项合并问询,律师发表意见的关键动作依次为:主管机关证明/无处罚证明(含央行地方分行对票据行为的专项证明)+《票据法》第十条与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违规但不罚"分层定性+实控人损失兜底承诺+整改时间表(搬迁自建厂房)。前置会计差错更正(含研发费用单据瑕疵)同步触发内控整改与容诚内控审计报告,处理顺序可复制。
问题 2(子问题 3):关于技术及创新性——高校共有专利权属与合作研发纠纷(首轮,混合型子问题节录;子问题回复第 65–68 页,txt 行 2886–3020;核查意见第 72–74 页,txt 行 3201–3277)
问询要点(全问 4 个子问题由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与法律相关的子问题):(3) 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共有专利对报告期各期收入贡献情况、共有专利的权属分配情况,与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研发立项和预算、权利归属、责任分配、经费和资源投入、收益分配、保密措施等),研究成果归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合作研发项目对应的知识产权成果及应用领域、实现收入情况,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余子问题为纯技术类。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清华共有专利:发行人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共有专利"一种磷杂菲改性磺酸盐及其制备方法和作为阻燃剂的应用"(ZL202111474184.1),2021 年 12 月 3 日申请,来源于公司委托该校的"聚碳酸酯用新型磺酸盐无卤阻燃剂"研发项目;约定一方向任何第三方许可或转让该成果知识产权须获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收益分配比例另行协商,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独自或与第三方以商业化生产或营利为目的使用该技术成果。该专利旨在解决磺酸盐阻燃剂耐水问题、属上游助剂类原材料、尚未规模化生产应用,报告期量产销售产品均采用外部采购的标准化助剂,实际生产经营中并未使用该专利。
- 其他合作研发:列表披露 5 项以上委托研发/合作项目(广东群欣工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新型高性能 PMMA 开发预算 100 万元、低介电损耗阻燃 PC/ABS 组合物 90 万元;深圳职业技术大学钙钛矿太阳能电池封装技术应用 50 万元、特种 PC/ABS 合金 100 万元;武汉大学 5G 介电材料 20 万元;太原科技大学低成本高性能工程塑料 50 万元;华南理工大学高性能改性塑料开发 15 万元等),权利归属均为公司享有研究开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武汉大学、太原科大项目公司享有论文专利署名权且第一单位为公司;华南理工项目双方共有申请专利权利但商业化利用权及利益分配归公司),责任分配为公司支付报酬、合作方完成研发,均约定保密义务,研究成果归属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核查程序:获取核心技术清单及说明并访谈实控人、核心技术人员;获取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对比进口产品指标;查阅同行业公开资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行人及竞争对手专利情况;获取委外研发合同、过程资料、成果文件,了解知识产权归属;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共有专利情况。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与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共有专利属上游助剂类原材料,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中并未使用该专利;公司委外研发成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高等院校的合作研发项目属前瞻性、探索性研究,对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核心技术的贡献及作用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技术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执业提示:高校共有专利被问询的核心不是权属本身而是"共有是否妨碍发行人对核心技术的独占使用";化解路径=证明该专利未实际用于量产+合同层面的双向限制条款(许可/转让须双方书面同意)+逐项列表披露权属与保密约定。委托研发合同应默认"成果知识产权归委托方"并明确署名权、第一单位等荣誉性权利安排,本项目的表格化披露可直接作为底稿模板。
问题 2(子问题 2):关于技术和研发——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二轮,混合型子问题节录;子问题回复第 35–36 页,txt 行 1344–1454;核查意见第 38–40 页,txt 行 1496–1552)
问询要点(全问 3 个子问题由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与法律相关的子问题):(2) 结合核心技术人员在同行业公司的任职经历、参与发行人研发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其余子问题(上游原材料布局、研发废料占比波动)为纯技术、财务类。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任职履历梳理:四名核心技术人员均有同行业任职经历——刘显勇(技术中心副总监理,2020 年 3 月入职,曾任 LG 化学(广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工程部主管 2007.9-2013.3、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生产技术总监/制造中心总监 2013.3-2020.3,均未签订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王忠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2023 年 11 月入职,曾任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2017.10-2023.10,离职时原单位已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谭善兴(技术中心高级研发工程师,2018 年 9 月入职,曾任深圳科聚新材料、苏州市万和塑胶制品、佛山市思汗新材料、苏州优利金新材料、广东高怡新工程塑料研发岗 2008.7-2018.5,未签订竞业禁止、保密协议);何迎新(技术中心研发工程师,2021 年 6 月入职,曾任广东顺威赛特工程塑料开发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2014.6-2021.5,签订了竞业禁止、保密协议)。
- 义务履行核查结论:四人未曾触发原单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未收到过原单位支付的任何形式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显勇、王忠强、谭善兴不存在自原单位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与其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何迎新离职后一年内在公司完成两项发明创造,但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无关。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信用中国等网站,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 核查程序:获取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离职后两年内的个税缴纳明细;网络查询离职后一年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对核心技术人员访谈,确认是否曾与同行业单位签订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是否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一年内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本职工作的关联性。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核心技术人员刘显勇、王忠强、谭善兴、何迎新未曾触发原单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何迎新离职后一年内的两项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无关;截至回复出具日,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执业提示:核心技术人员来自同业(尤其 LG 化学等外资背景)的问询标准动作=「逐人列表披露原单位任职与协议签订情况+未收补偿金即无义务对价+离职后一年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规则)逐项比对+个税缴纳明细佐证入职时点+四网检索无涉诉」。其中"离职时原单位已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文件是王忠强一人项下的关键证据,同类人员引进应在入职前取得。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1 成长性和市场竞争、4 主营业务收入、5 主要客户、6 成本、7 采购和供应商、8 毛利率、9 研发投入、10 应收款项、11 固定资产、12 存货、13 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14 募投项目和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问题(核查主体为保荐人及/或申报会计师,问题 1 仅保荐人) | |
| 二轮 1 成长性和市场竞争 | 纯业务类问题(仅要求保荐人核查) | |
| 二轮 3 营业收入、4 余姚科的、5 采购及成本、6 毛利率、7 其他财务问题 | 纯业务、财务类问题(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 |
| 落实函 1 业绩稳定性、2 毛利率 | 纯业务、财务类问题(问题 1 仅保荐人核查;问题 2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两问均无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朱怀玉与朱怀才的亲属关系在问询原文(黑体引用)中表述为"朱怀才的弟弟",而回复正文表述为"朱怀玉为朱怀才之胞兄"(txt 行 3284 与行 3300),两处矛盾,本明细以问询原文照录并以【待核验】提示,引用时须回查招股书或工商档案确认。
- 三份回复 txt 均未提取到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的签章页文本:首轮回复末尾第 341–346 页仅有页眉无正文(疑为扫描签章页未被 pdftotext 提取),二轮回复第 125–128 页、落实函第 34 页后同样空白;落实函仅见保荐人签章页(保代马徐周、宿昳梵)及法定代表人声明(张纳沙)。发行人律师经办律师姓名在本三份 txt 中均未出现【待核验】。
- 首轮问询函(审核函〔2025〕010050 号)、二轮问询函(审核函〔2025〕010069 号)及落实函(审核函〔2026〕010067 号)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首轮回复页脚为纯数字编号(如 75、328),非"1-XXX"格式,页码引用以该页脚为准。
- 中塑股份首轮回复中问题 2 核查程序第 1 项起由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联合执行,但问题 2 子问题(1)(2)(4)的核查程序(核心技术清单、检测报告、原材料供应等)与律师职责关联度低,联合意见系对全问出具,律师在总览表中按"是(联合,全问)"标注。
- 申报受理日、上会/注册具体日期在回复文本中未见记载【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