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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816-%E6%98%93%E6%80%9D%E7%BB%B4.md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816·科创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2-11 | 上市申请受理日:2025-06-05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8-1-1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11-05 披露,下称"首轮回复")
  2. 《8-1-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11-13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中介机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保荐机构名称在 txt 首部未完整保留【待核验】)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易思维主营工业机器视觉产品(视觉检测、引导、测量三大系统),聚焦汽车制造领域,系国内最早规模化服务汽车制造的机器视觉企业之一。公司 2017 年 12 月设立,实控人郭寅直接持股 12.27%、通过易实思远(一人有限公司)、易实天诚、易实至诚(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控制 56.13% 股份;历史多轮融资形成"团队股东"概念(含 8 名主体对投资人承担对赌义务),2025 年 3 月国投基金因对赌触发回购退出、3-4 月两轮融资重组股东协议。首轮问询 16 个大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2(股东与一票否决权)、13(股权变动与对赌清理)、14(收购德国 EHR 及杭州禹奕);二轮问询 4 个问题,问题 1(特殊权利条款清理)为法律问题。核心审核风险为:外部投资人"一票否决权"附条件恢复、对赌触发后国投基金回购退出、申报前股东协议的特殊权利清理是否符合发行类第 4 号指引。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2关于股东(一票否决权、团队股东出资来源、易实唯诚等持股平台核查)实控人认定/股东适格/一致行动是(保荐人及律师)
首轮13关于股权变动(团队股东转让、国投基金对赌退出、特殊权利清理与发行类第 4 号对照)股权变动/对赌清理是(保荐人及律师)
首轮14关于收购子公司(德国 EHR 多层收购、杭州禹奕控股收购及资金拆借)重大资产收购/关联资金往来是(保荐人及律师)
首轮16关于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高新续期)税务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二轮1关于股东及股权变动(特殊权利条款清理是否符合 4-3 对赌协议、投资款会计处理)对赌清理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首轮1-11、15产品与技术、市场竞争力、客户、销售模式、收入、成本毛利率、采购供应商、应收款项、存货、期间费用、现金流量、募投项目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2-4客户和应收账款、收入、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2:关于股东——"一票否决权"与团队股东(首轮,回复第 8-1-1-446 至 8-1-1-457 页;txt 行 18924-19365)

问询要点:(1) 实控人郭寅合计控制 56.13% 股份;历史上与外部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存在"一票否决权",2025 年 4 月《股东协议》对"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附条件恢复。请披露"一票否决权"具体约定及执行情况、是否彻底解除、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性、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2) 对赌义务方"团队股东"(易实思远、郭寅、郭磊、庄洵、尹仕斌、易实唯诚、易实天诚、易实至诚)的出资来源,将易实唯诚(上层含员工和外部个人投资者、郭寅曾任 GP)认定为团队股东的原因,团队股东与郭寅、易实思远是否存在代持、一致行动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3) 易实唯诚、盛际福源、芯泉创投、天津浙信(易实思远 2023 年 11 月前曾担任后三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设立背景、上层出资人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或资金往来、是否由郭寅实际控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一票否决权沿革与清理:国投基金(2018.04.11-2025.03.18)、方广基金(2021.08.17-2025.06.04)、海邦基金(2025.02.27-2025.06.04)曾分别就终止业务、高管聘任、员工持股计划、会计政策、合并上市脱售、增减资本、利润分配、章程修改、处置 300 万元以上资产、100 万元以上投资、知识产权处置、借款担保等约 20 类事项享有否决权;《股东协议(2025 年 4 月)》约定该等权利自上市申请被受理之日前一日(即 2025 年 6 月 4 日,申请 6 月 5 日受理)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仅在申请撤回/未通过/注册后 12 个月未发行情形下自动恢复。
  • 不影响控制权:郭寅控制 56.13% 表决权、享有董事会多数席位提名权并任董事长、总经理;一票否决权系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保护性措施而非谋求控制权;三基金享有期间从未行使、历次表决与实控人一致;方广、海邦已出具认可郭寅实控人地位、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 团队股东出资来源:逐一穿透列表——郭寅等自然人出资含天津易思维 2018 年分红款;易实天诚(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平台,41 名员工)、易实至诚(85 名员工)出资为自有/家庭资金、亲朋借款及金融贷款,不涉及从实控人筹措。
  • 易实唯诚认定:2021 年 8 月 B 轮《股东协议》首次引入"团队股东"定义,彼时郭寅任易实唯诚执行事务合伙人、五名合伙人中多为员工;2022 年 11 月外部投资人贺立群(律师)、许建飞受让份额(合计 4.56%)后仍沿用,理由为郭寅彼时仍可控、外部份额占比低、投资人要求股东协议内容一致性、合伙企业整体承担义务且受让人知悉承继;郭寅退出后 2025 年 2 月、4 月协议仍沿用系临近申报不宜变更范围,且许建飞 2025 年 4 月追加持股、回购极端情形下实控人仍有履约能力、义务上市申报后终止。
  • 一致行动与代持排查:仅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易实思远任 GP)构成法定一致行动人;郭磊、庄洵、尹仕斌经股东会/董事会表决记录核查(无相互或向郭寅委托表决、无共同提案/提名/反对票)排除一致行动;各主体出具承诺函确认无代持及其他利益安排。盛际福源系为轨道交通领域资源型人员设立的专项持股平台(苏州安洁私募等外部投资人),芯泉创投、天津浙信为外部投资人专项平台,上层出资人(律师、地产商等)与发行人及客户供应商无关联、无异常资金往来。
  • 核查意见:保荐人、律师认为一票否决权已解除且审核期间及上市后不存在恢复可能、不影响控制权稳定、实控人认定准确;团队股东出资来源真实、易实唯诚认定合理、无代持或未披露利益安排。

执业提示:"一票否决权 + 附条件恢复"的清理须以"受理前一日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为时点锚定;"团队股东"作为对赌义务集合概念在后续轮次沿用时的范围锁定风险(外部人通过受让平台份额被动承继义务)值得项目早期注意,应在新投资人入伙时明确义务承继条款。

问题 13:关于股权变动——国投基金对赌退出与特殊权利清理(首轮,回复第 8-1-1-458 至 8-1-1-473 页;txt 行 19366-20140)

问询要点:(1) 实控人及其控制主体、团队股东多次对外转让股权的原因、定价公允性、转让款最终去向、有无未披露特殊约定或利益输送;(2) 2025 年 3 月国投基金因 2023 年 12 月约定的对赌条款触发行使回购权退出,所持股份转让给海邦展优、安丰元港等 7 名投资人,请说明退出原因、价格公允性、款项来源去向、受让方与国投基金/回购义务方有无关联或特殊安排、特殊权利是否履行完毕;(3) 历史上特殊权利条款形成与解除的协议脉络,是否存在其他应履行未履行的对赌义务;(4) 2025 年 4 月 30 日《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特殊权利附条件恢复状态、团队股东履约能力,清理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对赌协议",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转让款去向:团队股东历次转让款去向为缴纳个税、实缴出资、购买理财、日常消费,无流向客户供应商等异常情形。
  • 国投基金退出:《股东协议(2023 年 9 月)》约定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未完成合格上市则国投基金有权要求回购;《补充协议(一)(2023 年 12 月)》约定公司作为义务方的回购权终止且自始无效;《补充协议(二)(2023 年 12 月)》将义务转由团队股东承担(触发条件改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未通过辅导验收+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未上市)。因触发且国投基金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基金存续期决定退出;回购总价款按投资本金+年 10% 单利计算为 18,000 万元(10,000 万元增资款 16,666.67 万元+8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1,333.33 万元);由安丰富盛等 7 名投资者按公司整体估值 27 亿元(前轮 25 亿元基础上调整)受让,受让款与回购总价款的差额由实控人郭寅补足;国投基金 2025 年 6 月 30 日出具《说明函》确认足额收款、无未履行完毕协议、无剩余对赌安排。受让方承接原国投基金特殊权利,海邦基金因整体持股较高承接董事提名及一票否决权,全体回购权股东触发时点统一延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 特殊权利条款脉络:以时间轴表格逐份披露 2018 年 A 轮至 2025 年 4 月各轮股东协议的特殊权利(回购权、优先认缴、优先购买、共同出售、优先跟投、优先清算、反稀释、最惠条款、一票否决权)及被后轮协议取代/终止情况。
  • 4 号指引逐条对照:五项要求(发行人非当事人、无控制权变化约定、不与市值挂钩、不严重影响持续经营、回售自始无效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前)逐条列表比对均符合;履约能力测算:以 2026 年 12 月 31 日为触发日,A-2 轮及 C 轮投资人按本金+年 6% 单利、其余按本金+年 10% 单利,团队股东回购金额合计约 4.9 亿元;实控人直接/间接持股 47.35%(团队股东合计 73.68%),按 27 亿元估值其 18.14% 股权价值约 4.9 亿元,即使全额回购需对外转让股份不超过 20%,回购完成后实控人控制股份仍超 50%、控制权不变更。
  • 核查程序:访谈实控人;查阅历次转让/增资协议、工商档案、股东名册、股权转让款支付及纳税凭证与资金流水;取得国投基金说明函;查询历次股东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与 4 号指引逐项比对。
  • 核查意见:保荐人、律师认为转让定价公允、无利益输送;国投基金退出真实、价格公允、特殊权利已履行完毕;历史特殊权利均已终止且自始无效、无应履行未履行对赌义务;团队股东有履约能力、清理符合 4 号指引、不影响控制权稳定。

执业提示:对赌触发后"IPO 前夕投资人回购退出+新投资人承接+实控人补足差额"的完整处置链,须取得退出方《说明函》确认款项结清及无残余对赌,并对存续回购义务做极端情形履约能力与控制权影响测算(本案 4.9 亿元/27 亿元估值模型),是 4-3 对照表的标配。

问题 14:关于收购子公司——德国 EHR 与杭州禹奕(首轮,回复第 8-1-1-474 至 8-1-1-481 页;txt 行 20141-21185)

问询要点:(1)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1 月通过设立香港易思维、德国 RM1920、德国 RM1921 多层路径完成对德国 EHR 的控股权收购;2022 年 10 月收购杭州禹奕部分股权成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郭寅、郭海廷、胡建勇与杭州禹奕存在资金拆借、杭州禹奕与发行人存在借款并由少数股东担保。请披露两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整合情况及业务贡献;(2) 杭州禹奕少数股东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或资金往来,资金拆借的协议约定、利率公允性、还款进展、资金来源去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德国 EHR 收购:向 Thomas 收购 29% 股权对价 435,000 欧元(60 欧元/股)、向 Roland 收购 51% 对价 500,000 欧元(约 39 欧元/股,含债务清偿),另由德国 RM1921 增发 6,250 股(20%)以股换股收购 Thomas 所持 20% 股权(不涉现金);定价参考第三方财务顾问 Ebner Stolz GmbH & Co. KG 2019 年 4 月 12 日财务尽调报告(EHR 2018 年收入 124.7 万欧元、毛利率 58%、净亏损 12.5 万欧元),综合交割后任职、持续支持、债权回收风险协商确定;取得德国法律意见书确认吸收合并程序。
  • 杭州禹奕收购与资金拆借:披露收购定价依据、少数股东(郭寅亲属郭海廷等)情况及与发行人的资金拆借往来(协议约定、利率及公允性、还款进展、资金来源去向),论证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
  • 核查意见:保荐人、律师认为收购定价公允、整合有效、少数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关联关系,资金拆借已清理。

执业提示:跨境多层架构(香港→德国两层 GmbH 吸收合并)收购须以标的国法律意见书+第三方财务尽调报告双支撑定价与程序公允;实控人亲属参股子公司并与之资金往来是重点核查线,需逐笔穿透借款利率与还款凭证。

问题 1(二轮):特殊权利条款清理的最终闭环(二轮,回复第 8-1-2-4 至 8-1-2-6 页;txt 行 56-135)

问询要点:首轮回复显示 2025 年 4 月《股东协议》约定历史协议自动终止、部分特殊权利(含方广、海邦基金"一票否决权")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自动终止且自始无效但同时约定附条件恢复条款。请披露:特殊权利条款清理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 对赌协议"要求,"自始无效附条件恢复"是否影响相关投资款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简要概括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终极清理:2025 年 11 月(二轮回复前),发行人、天津易思维及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之终止协议》:①《股东协议(2025 年 4 月)》终止并自始无效、不附带任何恢复条件;②发行人作为义务方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全部终止且自始无效、不附恢复条件;③已签《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股东确认公司作为义务方的回购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终止自始无效;④2023 年 12 月后新增股东确认从未与发行人约定以发行人为义务方的上述权利。
  • 4 号指引五条对照:均符合(其中实控人承担对赌义务的条款虽仍处终止状态但审核期间及上市后不恢复,不导致控制权变化)。
  • 会计处理:公司作为义务方的仅剩对赌外的其他特殊权利(一票否决、优先认缴等),恢复与否均不导致公司不能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投资款确认权益工具符合准则;回售责任"自始无效"协议签订日(2023-12-29 及 2025 年 11 月终止协议)均在财务报告出具日前。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认为清理符合 4 号指引,附条件恢复不影响投资款会计处理。

执业提示:本案展示对赌清理的"两级演进":首轮以"受理前一日终止+附条件恢复"满足 4 号指引,二轮被追问后以全体股东签署《终止协议》彻底去除恢复条件、实现"发行人层面无任何对赌义务"的终极闭环——申报后如遇同类追问,直接以终止协议一次到位是更优路径。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 产品与技术、2 市场竞争力、3 客户、4 销售模式、5 收入、6 成本和毛利率、7 采购和供应商、8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9 存货、10 期间费用、11 现金流量、15 募投项目纯业务、财务类问题
首轮 16 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问询对象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增值税即征即退经常性损益认定、高新续期风险提示),律师未发表意见,故仅总览列示
二轮 2 客户和应收账款、3 收入、4 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问题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首轮、二轮审核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为准;问询函文号未在 txt 中保留【待核验】。
  • 保荐机构名称及经办人员在 txt 首部未完整提取(二轮回复首部仅完整保留"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需以原始 PDF 核验【待核验】。
  • 问题 14 中杭州禹奕资金拆借的具体金额、利率数值在 txt 提取段落中未完整呈现(表格跨页断裂),详述仅保留可核验内容,其余【待核验】。
  • txt 为 pdftotext -layout 产物,历次股东协议脉络表、出资来源表存在跨页断裂与列错位,关键数据已交叉核对;未见乱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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