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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5005-%E4%B8%9C%E5%8D%9A%E6%99%BA%E8%83%BD.md

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75005·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6-02-11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健所出具,落款 2025 年 12 月,下称"问询回复")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5-10-30)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天健所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东博智能主营消费电子数码锂电池 PACK/模组设备及整线解决方案(2023 年行业市占率第一,"便携式锂电池封装线关键技术及应用"获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认定),客户集中于消费锂电产业链。2025 年 9 月(申报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向国资背景股东传卓投资、科创产投、创新投资按"本金+6% 年息"定向减资回购 140 万股(3.11% 股权),系本次审核最大法律焦点——是否履行特殊投资条款、是否明股实债。员工持股通过众成投资、东博天祥两平台实施。审核问询 1 轮共 7 问+其他补充说明,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一(历史沿革:定向减资、明股实债、股权激励、股权明晰)、问题二(特殊投资条款清理与恢复、回购履约测算)、问题七(1)(境外子公司香港东博、越南东博 ODI 程序)。2026 年 2 月 11 日挂牌。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历史沿革(申报时减资未披露三机构股东、定向减资程序与明股实债、股权激励、流水核查与股权明晰)减资回购/对赌关联/股权激励/代持核查是(事项(4)财务影响测算由券商、会计师)
首轮特殊投资条款(宜宾晨道、超兴创投等条款清理、带恢复条件终止、回购支付能力测算)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首轮七(1)境外子公司(香港东博、越南东博 ODI 备案、境外律师意见)境外投资审批备案
首轮 三、四、五、六、七(2)-(6)经营业绩/存货与合同负债/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它应付款/经营现金流/偿债能力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4-26 页;txt 行 87-1198)

问询要点:(1) 2025 年 9 月公司通过自筹资金向股东传卓投资、科创产投及创新投资回购股权并支付利息,回购定价基础为本金加协商利息;(2) 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众成投资、东博天祥实施股权激励。请公司:(1) 说明申请挂牌时减资股东名册是否已变更、减资是否完成,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露传卓投资等机构股东情况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2) 结合定向减资背景、程序、定价基础,说明是否按照特殊投资条款进行定向减资、是否存在明股实债;章程对定向减资另有规定与否、减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是否经全体股东同意、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3) 股权激励具体内容、实施情况、有无纠纷、是否实施完毕、有无预留份额、参与人员是否符合标准且均为员工、有无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4) 列表说明减资前后报表科目及财务指标变动、减资后是否仍符合挂牌财务条件。请券商、律师核查(1)-(3),并说明出资流水核查、历次增资股转背景定价、穿透 200 人及股权明晰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减资程序:2025 年 9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9 月 22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回购股份并注销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并变更股东名册;已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025 年 9 月 23 日至 11 月 6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申请挂牌时减资正处于公告阶段,公开转让说明书按申请时点有效股东名册(依据《公司法》第 102 条)披露,非遗漏;减资完成后已补充更新。
  • 定价与支付:三机构投资合计 2,800 万元(传卓投资 1,300 万元/65 万股、科创产投 1,000 万元/50 万股、创新投资 500 万元/25 万股,合计 140 万股、3.11%),回购对价=投资本金+本金×6%×N(持有天数/365)-已获现金分红;截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已分别支付 1,522.03/1,177.04/588.60 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 非对赌触发、非明股实债:2022 年 10-11 月实控人与三机构签署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权(2025 年 12 月 31 日未实现合格 IPO 方可主张)等特殊条款;2025 年 9 月办理减资时回购时限尚未到期、义务未触发,公司并非回购义务方或连带责任方,故不属按特殊投资条款减资。三机构投资目的为获取投资收益而非固定收益,作为股东享有表决权、分红权,公司从未支付固定收益、股东从未主张固定收益,回购条款系或有退出保护、符合股权投资行业惯例,不构成明股实债。
  • 减资合规:章程第二十二、二十三、一百八十条对减资程序有明确规定,公司履行的内部审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经股东会决议(含全体股东对定向减资安排的同意),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 股权激励:2020 年 12 月两次股东会决议增资,众成投资认缴 100 万元、东博天祥认缴 160 万元;激励对象为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或技术人员(不含独立董事),众成投资 21 名合伙人(副总经理叶炜彬 29.84%、副总经理杨应军 24.94%、董事、副总经理廖鹏程 20.78%、董事、总经理黄萌 6.33%、董事长黄晓河 0.99% 等)逐人列示职务与出资,均为公司员工、自有资金出资,已实施完毕、无预留份额、无纠纷、无财务资助或利益输送。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减资程序合法合规、不属于特殊条款触发或明股实债、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历次增资股转价格公允、无异常入股或利益输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未超 200 人、无未解除代持及股权纠纷,公司股权明晰符合挂牌条件(含实控人、持股董监高、员工、平台合伙人、5% 以上自然人出资前后流水核查)。

执业提示:申报前夕"本金+固定年息"减资退出是明股实债高危信号,本单脱敏逻辑为"回购权触发期限(2025 年末)尚未届满+主动退出非条款执行+从未支付固定收益+股东权利完整行使"四要素,并辅以《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名册时点效力解释申报文件未列示已退出股东的原因,可供同类"临申报减资"项目参照。

问题二:关于特殊投资条款(首轮,回复第 27-38 页;txt 行 1199-1900 附近)

问询要点: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回购条款等特殊投资条款。请公司:(1) 列表披露现行有效全部特殊投资条款(签订时间、主体、义务承担主体、内容、触发条件、效力状态),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是否应清理;(2) 条款履行或终止情况、有无纠纷、有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经营的不利影响;(3) 是否存在附条件恢复条款及恢复条件,恢复后是否符合《1 号指引》;(4) 结合回购触发可能性、涉及资金金额、回购方资产,测算回购方是否具备独立支付能力、是否影响控制权稳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清理一览:①宜宾晨道、超兴创投(2021 年 7 月 6 日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优先清算权、整体出售征得同意、反稀释、优先认购权、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跟随出售权、信息和检查权、竞业限制、优惠待遇等——2025 年 4 月 28 日签署《特殊投资条款之终止协议》,约定公司对实控人义务的连带责任不带恢复条件终止且自始无效,其余特殊股东权利带恢复条件终止(若公司撤回新三板申请、提出申请后 6 个月内未获受理、被终止审核或否决、或自新三板摘牌退市,除公司连带责任条款外自动恢复效力);②同日《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下"要求回购权"(实控人为回购义务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连带责任不带恢复条件自始无效终止,实控人回购义务未终止、无恢复条款;③宁波昊浩(2021 年 9 月 26 日)信息权和检查权——2025 年 8 月 10 日终止协议、无恢复条款;④风正时亨(2022 年 10 月 28 日)信息权、检查权、要求回购权、优先权等——2025 年 8 月、10 月分别与风正时亨、传卓投资和煊博正和签署终止协议、无恢复条款。
  • 《1 号指引》比对:公司不作为回购义务主体(连带责任已自始无效清理),其余八项禁止情形逐项比对符合;带恢复条件的条款仅涉投资人特权,恢复后公司仍不承担义务。
  • 履约能力测算:结合尚未触发条款涉及资金金额、实控人黄晓河、张灵娜等回购方各类资产(股权、房产、金融资产)测算独立支付能力,回购触发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现行有效及附条件恢复的特殊投资条款均符合《1 号指引》规定、无需进一步清理,终止过程无纠纷、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回购方具备独立支付能力。

执业提示:本单对赌清理采用"分层终止"技术——公司连带责任条款"不带恢复条件+自始无效"彻底清除(对应《1 号指引》第(一)项),实控人回购义务保留不清理,投资人特权条款"挂牌失败自动恢复";比"一刀切全部终止"更能平衡投资人对退出的保护诉求,是股转认可的常见结构。

问题七(1):关于境外子公司(首轮,回复第 170-172 页;txt 行 7520-7600 附近)

问询要点:公司存在境外子公司。请说明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管理部门、境外主管机构等备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合法合规的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设立背景:2023 年 10 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东博(投资 100 万美元),2025 年 11 月在越南设立全资孙公司越南东博,服务于海外业务拓展与品牌国际化,具有必要性。
  • 程序:香港东博已取得广东省发改委粤发改开放函〔2023〕1309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广东省商务厅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300675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银行外汇业务登记;越南东博(境外再投资)亦完成相应发改、商务、外汇手续;均取得境外主管机构注册文件。投资地不属于敏感国家和地区,业务不属《指导意见》限制类、禁止类。
  • 境外律师意见:已取得香港、越南当地律师就两公司设立、合法合规出具的明确法律意见。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境外投资程序齐备、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境外律师已出具明确意见,相关事项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对越投资近年成为制造业挂牌公司标配,"香港平台+越南孙公司"双层架构的 ODI 程序须分别列示备案文号,越南实体另需当地律师意见与投资证书。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三 经营业绩、四 存货与合同负债、五 应收款项、六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纯业务与财务类问题
首轮 七(2)-(6) 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它应付款、经营活动现金流、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 66.54%升至 79.81%)券商、会计师核查事项
首轮 其他补充说明规则对照自查、程序性回复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审核问询函原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问询函文号未在 txt 中体现。
  • 问询回复 txt(8,950 行)文本完整清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所,2025-10-30,5,048 行)未逐章比对,如需可后续增补。
  • 实控人回购履约能力测算的具体资产金额明细未在所读片段完整呈现,引用前请回查原文;带恢复条件特权条款在挂牌成功后已确定不恢复,无需后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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