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3172·沪市主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年5月10日 | 审核问询共1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截至2026年8月31日
依据文件:
- 《20230303_8-1_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披露日:2023年3月3日;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2023年2月28日发出的落实意见)
- 《20230303_8-2_申报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披露日:2023年3月3日;信会师函字〔2023〕第ZF062号;对应上证上审〔2023〕53号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TXT首页仅称“发行人律师”,未载明事务所名称;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覆盖说明:本轮共6项问题。问题1至问题3涉及亨斯迈/昂高合作、关联关系、技术许可及专利到期,属于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关联方及知识产权等法律主题,分别详述;问题5的回复涉及江苏响水化工事故、环保安全整顿及“能耗双控”政策,为避免遗漏环保安全主题,单列转化详述,但同时说明原问询主轴仍是收入和毛利率的业务财务分析。问题4汇率、问题6风险因素披露属于纯业务/财务或信息披露问题,仅列总览。法律详述问题数按主题拆分为5节。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分散染料、滤饼及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长期与亨斯迈集团开展染料及滤饼购销合作,并取得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授予的两项技术专利许可。本轮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审核重点沿着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给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昂高(Archroma)的交易展开:一方面核查原合作范围、交易完成后合作主体变化、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后续合作安排,另一方面要求量化主要客户变化对持续经营和发行上市条件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核查技术许可的使用边界、专利对应产品的收入及毛利、专利期限和竞争影响。回复还分析了汇率波动、行业供需变化、江苏响水事故、新冠疫情、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等因素对收入和毛利率的影响。现有TXT能够支持下述事实和回复结论,但对发行人律师完整事务所名称及盖章签署信息的核验仍以原始PDF为准。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1 | 与亨斯迈的业务合作范围、出售后合作基础及风险披露 | 重大合同、业务合规与经营资质 | 否;要求保荐机构核查,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2 | 亨斯迈与昂高的关联关系、交易方案合作安排、持续合作风险、上市条件及防范措施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发行人独立性;重大合同 | 是;问询明确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但TXT未载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独立签署页 |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3 | 两项专利许可的使用范围、相关产品收入利润、核心性、到期影响及竞争 | 重大合同、业务合规与经营资质;其他法律事项(知识产权) | 是;回复明确列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4 | 汇率波动对净利润的影响、风险管理及有效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 |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5 | 收入、毛利率下降的行业因素、自身因素、同行比较及持续下降风险 | 15.环保与安全生产(混合问题;原主轴为业务财务) | 否;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6 | 重大风险因素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TXT未见发行人律师专项意见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与亨斯迈的业务合作范围、合作主体变化及风险披露(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第2—4页;TXT第65—138行)
问询要点:
(1)说明与亨斯迈的具体业务合作范围;
(2)说明除染料业务外是否存在其他业务合作;
(3)如除染料业务外不存在其他合作,说明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交易完成后,发行人与亨斯迈是否已经没有继续合作的业务基础;
(4)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与亨斯迈集团合作的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准确、充分;
(5)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题(1):发行人称自2010年开始与亨斯迈集团业务合作,合作内容为染料及滤饼的购销,已经有十余年稳定合作历史;2018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其附属协议,是在原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优化合作模式,但合作内容仍是染料及滤饼购销。TXT第74—84行。
- 对应子问题(2):发行人明确回复,与亨斯迈除染料业务外不存在其他业务合作。该表述将“滤饼”纳入染料业务合作范围,不能把《合作协议》泛化为技术、资本、设备或其他未披露合作。TXT第78—84行。
- 对应子问题(3):2023年2月28日,亨斯迈完成将纺织染化事业部出售至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昂高的交易;亨斯迈集团不再从事染料相关业务,发行人与亨斯迈已经没有继续染料合作的业务基础,相关业务主体变更为昂高。TXT第86—92行。
- 对应子问题(3):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昂高染化事业部主要产品为酸性染料、活性染料,与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的分散染料形成产品互补;昂高将在未来几年继续开展原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业务和合作,相关染料业务不会受到不利影响。该结论基于对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的访谈。TXT第94—98行。
- 对应子问题(4):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中新增“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被昂高收购带来的合作风险”。风险揭示载明:亨斯迈于2022年8月9日宣布拟出售,交易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长期来看昂高可能调整组织结构及经营策略,给合作带来不确定性;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该事业部购销往来正常。TXT第101—114行。
- 对应子问题(5):保荐机构访谈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中国区商务总监,了解合作范围以及出售后亨斯迈是否继续从事染料业务;访谈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了解昂高是否继续与发行人进行染料和滤饼购销。TXT第116—127行。
- 对应子问题(5):保荐机构结论为,发行人与亨斯迈自2010年起的合作包括染料及滤饼购销,除染料业务外没有其他业务合作;出售完成后亨斯迈不再从事染料业务,原业务主体转为昂高,发行人将与昂高继续相关购销。TXT第81—98行、第129—138行。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两项关键访谈:一是访谈亨斯迈集团纺织染化事业部中国区商务总监,核实历史合作范围及出售完成后亨斯迈业务变化;二是访谈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核实昂高承接业务后的合作意向。回复没有列示对《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逐条审阅、合同主体变更通知、债权债务承继或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核查程序,因此本节不对该等法律事项作扩张判断。
核查意见:
现有TXT支持的结论是:历史合作为染料及滤饼购销,2018年《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没有被回复描述为其他业务;2023年2月28日出售完成后,原业务主体转为昂高,发行人按照访谈结果预计继续合作;招股书已披露组织结构及经营策略调整带来的合作不确定性。保荐机构发表了上述核查意见,TXT未见发行人律师就合同主体承继、协议转让或合作终止责任发表专项意见。
执业提示:
“业务主体变更”与“合同权利义务当然转移”不是同一事实。实务上应取得2018年《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出售交易的业务承继安排、客户/供应商通知、昂高承接确认及后续订单,核对是否需要合同相对方同意、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或提前终止条款。当前TXT只记载访谈和风险披露,不能仅据此认定全部历史合同已经依法承继。
问题2-A:亨斯迈与昂高的关联关系及后续合作安排(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第4—6页;TXT第142—237行)
问询要点:
(1)说明亨斯迈与昂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说明双方关于亨斯迈纺织染化事业部交易方案中是否存在后续与发行人合作的相关安排;
(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题(1):回复介绍亨斯迈集团(Huntsman Corporation)于2005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HUN,在约30个国家设有70多个制造、研发和运营机构,约有9,000名员工;截至2022年5月17日,The Vanguard Group持股9.62%,BlackRock, Inc.持股6.02%,公开资料未披露实际控制人。TXT第155—178行。
- 对应子问题(1):回复介绍昂高(Archroma)为私募股权公司SK Capital Partners旗下投资组合公司,总部位于瑞士,约3,000名员工,在全球30多个国家开展业务,拥有纺织特种化学品、造纸解决方案和乳液产品三大业务部门。TXT第180—187行。
- 对应子问题(1):根据公开信息及访谈,本次收购前亨斯迈集团与昂高在染料业务板块属于竞争对手关系,回复结论为两者不存在关联关系。TXT第189—190行。该结论以回复所载公开信息和访谈为基础,不应延伸为对双方全球股权链条及交易文件的完整法律意见。
- 对应子问题(2):根据对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的访谈,亨斯迈集团与昂高的交易方案未提及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具体安排。TXT第192—196行。
- 对应子问题(3):亨斯迈于2022年8月9日宣布出售,2023年2月15日宣布完成所需监管审批,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交易,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办理各项交割事宜;2023年3月1日原纺织染化事业部正式并入昂高。TXT第202—218行。
- 对应子问题(3):昂高承诺或表示将延续亨斯迈所有合同和业务,除交易主体改变外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并将继续与发行人开展合作。发行人尚未与昂高签署后续正式协议,但已与昂高采购部门建立联系,并将根据交割进度开展谈判。TXT第215—237行。
核查程序:
回复所载程序包括查阅亨斯迈及昂高公开资料,访谈昂高染化事业部亚洲区采购总监,并根据2022年12月及2023年3月1日访谈了解交易进展及后续合作。关于关联关系的法律核查,应进一步结合双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交易文件核对;当前TXT没有列示完整股权穿透表或律师独立核查底稿。
核查意见:
现有材料的可核验结论为:亨斯迈和昂高在交易前为染料业务竞争者,回复称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方案未提及包括发行人在内的第三方合作安排;交易完成后昂高拟承接原合同和业务,但发行人与昂高截至回复时尚未签署新的正式合作协议。由于问询明确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表格将本子问题标记为“是”,但具体律师署名和独立法律意见文本在现有TXT首页没有完整显示。
执业提示:
关联关系结论应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下的关联方口径分别判断,不能只凭“竞争对手”或“私募基金旗下公司”作结论。建议核对SK Capital、昂高、亨斯迈的控制及重大影响链条,检查交易方案中对发行人订单、客户资料、知识产权和供应商资格的承接约定,并留存2023年2月28日交易完成、2023年3月1日业务并入及后续订单的连续证据。
问题2-B:合作终止风险、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及防范措施(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第6—11页;TXT第198—404行)
问询要点:
(1)结合出售交易进展,说明后续昂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不再继续合作的风险;
(2)量化分析说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3)说明是否存在可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4)说明发行人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有效性;
(5)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题(1):昂高在2022年12月访谈中表示,主要产品为酸性染料和活性染料,与亨斯迈分散染料形成互补,了解亨斯迈与发行人在高牢度产品上的合作,并预计收购后继续合作;2023年3月1日进一步访谈确认,原事业部将延续亨斯迈合同和业务,除交易主体改变外不会重大改变。TXT第205—224行。
- 对应子问题(1):发行人系昂高在高牢度分散染料领域的核心供应商,但以往合作规模不大,2019年至2022年向昂高/原相关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350.56万元、260.52万元、384.45万元和210.76万元;截至回复时双方尚未签署后续正式协议,只是已经建立采购联系并准备谈判。TXT第215—237行。
- 对应子问题(1):发行人据此判断后续不再合作的风险较低;报告期亨斯迈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2.67%至15.51%,且不存在重要客户或供应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TXT第235—244行、第246—260行。
- 对应子问题(2):亨斯迈虽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但报告期内对亨斯迈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12.67%至15.51%,回复认为占比不高;交易完成后,昂高表示将继续开展合作。TXT第246—260行。
- 对应子问题(3):发行人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不低于6,000万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TXT第262—270行。
- 对应子问题(3):根据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23号《审阅报告》,2020年至2022年度扣非前后归母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7,841.48万元、7,412.11万元和6,427.69万元;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1,642.43万元、56,366.48万元和54,495.66万元,累计162,504.57万元。TXT第272—279行。
- 对应子问题(3):在假设向亨斯迈销售收入下降20%、50%和100%的敏感性测算中,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7,705.97/3,361.02万元、26,651.36/3,054.37万元和24,893.66/2,543.28万元;2021年分别为54,643.04/6,961.62万元、52,057.88/6,285.88万元和47,749.28/5,159.65万元;2020年分别为50,318.79/7,539.86万元、48,333.34/7,088.16万元和45,024.25/6,335.31万元;2019年分别为65,558.86/11,802.66万元、62,971.96/11,114.72万元和58,660.45/9,968.16万元。TXT第284—307行。
- 对应子问题(3):即使完全扣除向亨斯迈集团的销售收入和利润,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净利润为21,463.12万元、累计营业收入为151,433.98万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0.03%,未分配利润10,478.75万元。回复认为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二十六条财务条件。TXT第315—326行。
- 对应子问题(4):发行人披露其2019年至2021年在全国分散染料行业排名均位列前十名,具备品牌、技术和人才,能够独立面对市场;同时开拓申洲国际、FORTUNE等客户。回复没有把具体新增客户销售额全部作为法律保证,而是将其作为市场开拓和抗风险措施的事实依据。TXT第336—404行。
- 对应子问题(4):发行人已在招股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中披露昂高收购可能调整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的合作风险;并以2019年至2021年全国分散染料行业排名均位列前十名、持续开拓其他客户、发挥高牢度分散染料制造能力等方式降低风险。TXT第239—244行、第336—404行。
- 对应子问题(5):回复记载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7等要求,关注重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不利变化、持续经营能力及上市标准,并实施敏感性测算和市场开拓核查。TXT第284—290行及第336—404行。律师具体签章和单独意见页在现有TXT中未完整转录。
核查程序:
核查程序包括:查阅亨斯迈公开资料、年度报告及Wind资料;访谈亨斯迈和昂高相关负责人;核查2022年2月15日监管审批完成、2023年2月28日交易完成和2023年3月1日业务并入的进展;检查合作销售额及占比;按照收入下降20%、50%、100%情形进行敏感性测算;依据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95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23号《审阅报告》核对上市财务标准;结合中国染料工业协会排名及新客户销售情况评价发行人的独立市场能力。TXT第205—404行。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昂高与发行人继续合作的可能性较高,不再合作风险较低;按亨斯迈销售收入下降20%、50%甚至全部扣除的测算,发行人仍能够满足回复所列上市财务标准;发行人通过风险披露、市场开拓、技术和客户黏性降低单一客户风险。上述结论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属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共同核查范围;本报告仅依TXT记载,不替代律师正式意见。
执业提示:
发行上市条件测算不能替代持续经营和合同稳定性的法律审查。尤其是截至回复日“尚未与昂高签署正式协议”这一事实,应在申报后续更新中持续跟踪;如后续订单主体、结算主体、技术许可主体或客户认证发生变化,应重新判断客户依赖、关联交易披露和业务持续性。对“仍符合上市条件”的结论,应同时留存测算表、审计/审阅报告和最新客户订单,避免将访谈意向误作可执行合同。
问题3:亨斯迈两项技术专利许可、产品收入及专利到期影响(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第11—15页;TXT第410—572行)
问询要点:
(1)说明亨斯迈授权发行人使用两项专利的具体情况;
(2)说明专利授权是否仅用于与亨斯迈合作的产品;
(3)说明运用该专利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情况;
(4)说明相关专利及产品是否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专利和核心产品;
(5)说明两项专利到期对发行人与亨斯迈/昂高相关业务合作的影响;
(6)说明竞争对手能否进行商业化生产、是否影响发行人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影响;
(7)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题(1):2018年7月,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技术许可协议》,授予发行人单一、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且应付许可费的知识产权许可。许可范围受协议限制,并非概括性取得专利所有权。TXT第420—431行。
- 对应子问题(2):发行人仅被许可将许可产品出售给亨斯迈集团,并在中国市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制造、营销、出售及使用许可产品;两项专利仅用于与亨斯迈合作的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TXT第426—431行。
- 对应子问题(1)及(4):第一项专利为“邻苯二甲酰亚胺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法及其应用”(ZL02804702.8),对应分散蓝380,申请日2002年1月29日,专利权人为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第二项为“邻苯二甲酰亚胺-偶氮染料,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ZL200380102950.5),对应分散紫107,申请日2003年11月4日,权利人相同。TXT第433—444行。
- 对应子问题(1):根据《技术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2019年至2022年每年技术许可费为50万美元。回复以此说明许可是有偿、限定用途的技术使用安排,而非发行人无偿取得专利权。TXT第446—447行。
- 对应子问题(3):报告期内向亨斯迈销售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收入,2022年1—6月为1,866.63万元、2021年5,579.78万元、2020年4,550.80万元、2019年3,315.25万元;向第三方销售托拉司产品收入分别为254.87万元、1,000.45万元、1,092.50万元和595.07万元;合计收入分别为2,121.50万元、6,580.23万元、5,643.30万元和3,910.32万元。TXT第449—465行。
- 对应子问题(3):上述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毛利分别为684.95万元、2,117.13万元、1,408.65万元和700.77万元,占当期毛利比例分别为8.64%、12.52%、8.32%和2.42%;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7%、11.67%、10.93%和5.81%。TXT第451—471行。
- 对应子问题(4):报告期前十大产品中,涉及授权专利的托拉司黑W-S02黑、托拉司超级黑W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0%、3.86%、5.36%和4.09%;且两项产品均仅使用已经过专利保护期的分散蓝380专利。回复据此认为专利授权及相关产品不属于核心专利和核心产品。TXT第473—479行。
- 对应子问题(5):两项专利分别于2022年1月和2023年11月到期,专利到期后任何公司均可免费使用;昂高收购后仍有染料及滤饼采购需求,但专利到期使技术优势减弱,发行人在后续合作中的话语权可能增强。TXT第481—501行。
- 对应子问题(6):发行人认为竞争对手是否商业化使用上述两项专利取决于预期收益、试制开发成本、扩大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发行人凭借多年生产经验、工艺及调色配方积累具有竞争优势。TXT第503—516行。
- 对应子问题(6):发行人根据自身了解,市场中暂未出现利用亨斯迈瑞士到期专利生产的同类竞争产品;回复据此认为竞争对手不必然开展商业化生产,专利到期预计不会对相关产品市场空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TXT第518—525行。
- 对应子问题(6):发行人已自主研发高水洗PT系列分散染料,用于高端面料染色和印花,产品牢度优异、工艺稳定;回复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因两项专利到期面临重大不利影响。TXT第527—538行。
- 对应子问题(7):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取得《技术许可协议》,访谈公司管理层、亨斯迈相关负责人及昂高采购负责人,了解合作背景、专利产品生产销售和后续合作;同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市场中是否出现利用到期专利生产同类产品的情况。TXT第540—557行。
- 对应子问题(7):共同核查意见认为,授权仅用于合作的专利滤饼及托拉司产品;相关收入和毛利占比较低,不属于核心专利及核心产品;竞争对手不必然商业化生产,市场暂未出现同类竞争产品,专利到期不会对市场空间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TXT第559—572行。
核查程序:
重点核查文件为2018年7月《技术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核对两项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许可主体、被许可用途及许可费;将许可产品收入和毛利与营业收入、毛利进行比例测算;对照前十大产品收入占比判断核心性;访谈管理层、亨斯迈负责人和昂高亚洲区采购总监,了解合作延续;询问市场上是否出现使用到期专利的同类竞争产品。TXT第426—572行。
核查意见:
回复能够证明的是一项有偿、单一、不可转让、不可再许可且用途受限的技术许可安排,许可产品收入和毛利占比有限,授权专利不被发行人认定为核心专利,且相关产品中托拉司黑W-S02黑和托拉司超级黑W使用的是已经到期的分散蓝380专利。共同核查意见认为专利到期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意见未把许可协议写成专利权转让,也未确认发行人拥有两项专利所有权。
执业提示:
必须区分“专利许可”“专利权归属”“合作产品销售授权”三种法律关系。建议在正式法律意见中进一步核验许可地域是否覆盖实际销售地、许可期限与专利期限是否一致、昂高承接后是否需要权利人重新授权、补充协议是否存在终止或控制权变更条款,以及专利到期日前后产品标签、工艺和第三方销售边界。现有TXT未提供协议全文和专利登记簿,不对许可持续有效性作超出回复范围的结论。
问题5(环保安全主题转化详述):行业环保安全政策、事故及经营影响(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第16—32页;TXT第713—1,168行)
本节保留原问题的完整业务财务子问,同时仅就回复中实际涉及的环保安全因素单独提炼;原问题并非要求发行人说明自身是否发生环保或安全生产违法,因此不得把行业政策因素直接等同于发行人存在违法风险。
问询要点:
(1)区分行业共性因素和发行人自身原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收入、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
(2)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
(3)说明是否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下降的风险;
(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题(1):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6,106.12万元、51,027.77万元、55,556.71万元和27,735.79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47%、33.63%、30.89%和28.98%,2020年下降9.84个百分点、2021年下降2.74个百分点、2022年1—6月较上期下降1.91个百分点。TXT第721—733行。
- 对应子问题(1):2019年3月21日前后,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随后响水化工园区关闭并出现全行业整顿及环保安全政策加码,各地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整顿,造成染料市场供应不足、染料价格普遍上涨;发行人分散红343、分散蓝366当年贡献近7,000万元销售毛利。TXT第735—745行。
- 对应子问题(1):回复将上述事故及行业整顿归为行业共性因素,而非发行人自身事故;2020年疫情导致印染需求减少、染料价格下行,同时部分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运输成本增加,毛利率进一步下降。TXT第747—758行。
- 对应子问题(1):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回复称“能耗双控”实施导致化工行业因能源限制停工停产、原材料及中间体供应不足、采购价格上涨;发行人2022年1—6月特色系列染料单位成本5.58万元/吨,较2021年度上涨19.49%,毛利率下降7.88个百分点。TXT第760—769行。
- 对应子问题(1):发行人自身因素包括专注中高端分散染料、实施差异化竞争和技术创新;报告期发行人产品均价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2021年产品均价5.56万元/吨,而同行平均3.22万元/吨;2020年为6.13万元/吨,同行平均3.23万元/吨;2019年为7.72万元/吨,同行平均3.91万元/吨。TXT第771—786行。
- 对应子问题(2):报告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43.47%、33.63%、30.89%和28.98%,同行业平均毛利率分别为40.55%、33.61%、28.01%和22.14%;回复认为发行人毛利率虽下降,但仍高于同行平均水平,下降幅度小于同行业平均值。TXT第796—812行。
- 对应子问题(2):发行人持续采用连续流硝化反应技术,以改善硝化生产的高风险、低效率状况,并自主生产硝化产品、降低成本;自主开发的高水洗PT系列产品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3,105.00万元,2022年1—6月实现1,686.34万元。TXT第814—825行。
- 对应子问题(3):回复称行业供需、疫情、能耗双控、原材料价格、产品结构及技术创新共同影响收入和毛利率;虽然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22.81%,2021年同比增长8.88%,但毛利率下降,发行人通过差异化产品、技术创新和客户合作维持市场竞争力,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据此分析持续下降风险。TXT第726—835行及后续回复。
- 对应子问题(4):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收入、毛利率及同行数据执行核查,对行业事故、疫情、能耗政策、原材料价格和产品结构进行分析,并就2022年1—6月经营业绩持续下降风险发表财务核查意见;现有TXT未见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环保安全合规单独发表意见。TXT第1,150—1,168行。
核查程序:
回复所列核查以财务及行业分析为主,包括核对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产品销量和单位成本,比较福莱蒽特、安诺其、浙江博澳、浙江龙盛、闰土股份及吉华集团等可比公司数据,访谈管理层,了解连续流硝化技术和PT系列产品,结合公开政策资料分析响水事故、疫情及发改环资〔2021〕1310号“能耗双控”对供需和成本的影响。TXT第1,150—1,168行所载核查意见未显示环保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行政处罚或安全事故调查文件的逐项审阅。
核查意见:
回复将2019年响水事故、2020年疫情和2021年“能耗双控”作为行业共性因素,将产品结构、技术创新和市场定位作为发行人自身因素;数据上,2022年1—6月特色系列染料单位成本上涨19.49%,同行平均毛利率为22.14%,发行人为28.98%。现有材料能够支持经营业绩因素分析,但不支持“发行人不存在环保安全违法”这一独立法律结论;对该部分应保持边界。
执业提示:
行业政策影响与企业合规状态必须分开核验。正式法律尽调应另取得发行人及各生产主体的排污许可或登记、环评及验收、安全生产许可(如适用)、危险化学品管理资料、事故和处罚查询、能耗指标及整改记录。当前TXT没有列示这些原始合规文件,不能因回复提到连续流硝化技术或环保安全整顿,就推导发行人已经满足全部环保安全监管要求。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问题4为汇率风险的量化分析。TXT第580—707行列明: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26.83%、27.67%、30.66%和31.55%;汇兑损益分别为-81.91万元、186.24万元、276.49万元和-336.38万元,占净利润-0.67%、2.12%、3.63%和-8.78%;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签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并缴纳25万元保证金,但报告期末未实际开展远期外汇或货币互换业务。该问题属于纯业务/财务类,已列总览,不设法律详述节。
问题6为风险因素披露。TXT第1,174—1,203行所载核心为亨斯迈合作风险和汇率风险的披露安排,属于信息披露和业务财务风险表达,不属于20类法律问题中的独立法律主题;已列总览,不设法律详述节。
20类法律问题逐类覆盖检查如下:
| 法律类别 | 本批次TXT核对结果 | 处理 |
|---|---|---|
| 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2.出资瑕疵与资本充实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3.代持、还原与股东资格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4.实控人、一致行动、控制稳定与锁定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5.对赌及特殊权利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问题2涉及亨斯迈与昂高关联关系判断 | 已在问题2-A详述 |
| 8.同业竞争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9.土地、房产及建设手续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10.重大合同、业务合规与经营资质 | 问题1、问题2涉及《合作协议》及交易主体变化;问题3涉及《技术许可协议》 | 已在问题1、2、3详述 |
| 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12.劳动用工、社保与公积金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13.税务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14.分红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15.环保与安全生产 | 问题5回复涉及响水事故、环保安全整顿和发改环资〔2021〕1310号 | 已在问题5转化详述,并明确证据边界 |
|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17.境外架构、外汇及境外投资 | 问题4仅为外销美元结算和汇率风险,未见境外架构法律问询 | 作为纯业务/财务类列总览 |
| 18.发行人独立性 | 问题2要求说明独立面对市场及重要客户变化 | 已在问题2-B按业务持续性详述 |
| 19.申报前新增股东及突击入股 | 未见问询 | 不详述 |
| 20.其他法律事项 | 问题3涉及专利许可及到期影响 | 已在问题3按知识产权主题详述 |
- 发行人律师名称:8-1首页列示“发行人律师”,问题2和问题3正文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但TXT首页未转录完整事务所名称和律师签署页。该缺口不影响对回复事实的提炼,但影响对正式法律意见来源的确认。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问询原文:现有材料是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问题1—6原子问询均可由8-1 TXT定位;如需核对上交所原函、黑体引用、页眉页脚和完整发函日期,应补充原始PDF。
签署页及文号:8-2首页载明信会师函字〔2023〕第ZF062号,正文提及上证上审〔2023〕53号;问题2、问题3所要求的发行人律师意见及完整盖章签署信息未从TXT首页充分转录,应以盖章版核验。
TXT及扫描件质量:本批次元数据未列scan_files;8-1、8-2均可读取,但专利协议、合作协议、交易承继文件及环保安全原始证明并未作为可审计附件完整呈现,相关法律结论应回看原始文件和核查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