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87391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1-11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30) 依据文件:1.《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22-11-15,首轮);2.《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2022-12-28,二次);3.《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2)第 006385 号,2022-09-30 文本)。首轮回复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次回复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明细覆盖历史通道新三板挂牌审核,不含挂牌后事项。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北京检验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建设工程、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设备计量校准、产品认证、环境监测和技术咨询,并通过北京检验、贰拾壹站、河北金测、筑信检测、北京环科等主体及京津冀实验室开展业务。首轮问询围绕同业竞争、控股股东独立性、国有历史沿革及资产重组、业务和人员资质、经营场所、环保、外协分包、知识产权、订单获取、关联交易及其他事项展开;二次问询进一步核查金隅集团分拆至新三板的联交所审批、金隅股份与金隅集团的国资批复权限、未完成环评场所的停用风险、关联租赁及采购依赖。本文将涉及主体资格、国有产权、场地权属、资质许可、环保、分包、知识产权、招投标、关联交易、资金归集、劳务派遣和检测报告责任的事项分别详述,收入、毛利率、现金流、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及其他纯会计核查事项仅列入总览。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同业竞争及关联企业检测业务 | 同业竞争/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2 | 控股股东金隅集团、分拆挂牌及独立性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上市主体独立性/境外架构或外汇 | 是;主办券商、会计师同步核查 |
| 首轮 | 3 | 贰拾壹站、北京环科历史沿革及资产重组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土地房产权属/劳动与社会保障/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首轮 | 4 | 检验检测、认证、环境监测业务及人员资质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劳动与社会保障/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5 | 注册地址、实验室及租赁房产 | 土地房产权属/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6 | 环评手续、环保验收及停用风险 | 环保与安全生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7 | 外协及分包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8 | 共有、继受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 其他律师事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9 | 订单获取、招投标及金隅订单依赖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10 | 关联销售、采购、租赁、拆借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11 | 营业收入、检测报告数量及收入确认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2 | 毛利率及成本结构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3 |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 纯业务/财务类;涉及客户独立性的部分已在问题 9、10详述 | 部分 |
| 首轮 | 14 | 经销模式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5 | 期间费用及研发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6 | 固定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7 | 使用权资产及租赁准则 | 纯业务/财务类;关联租赁法律问题已在问题 10详述 | 部分 |
| 首轮 | 18 | 应收账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9(1)—(2) | 财务指标、绿色关键工艺系统集成应用补贴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19(3) | 控股股东资金集中管理及资金安全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 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单独发表结论 |
| 首轮 | 19(4) | 房地产客户以房抵债 | 其他律师事项/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主办券商、会计师同步核查 |
| 首轮 | 19(5) | 证券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信息更正 | 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首轮 | 19(6) | 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及用工比例 | 劳动与社会保障/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首轮 | 19(7) | 检测结果异议、报告责任及质量控制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首轮 | 19(8) |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及私募债 | 其他律师事项/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二次 | 1 | 金隅集团分拆北京检验至新三板的联交所审批 | 境外架构或外汇/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二次 | 2(1) | 金隅股份与金隅集团关系及国资批复权限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是 |
| 二次 | 2(2) | 未完成环评场所停用、处罚和重大违法风险 | 环保与安全生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二次 | 2(5)—(7) | 关联租赁费用、控股股东依赖及剔除关联采购后的分散性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律师对(5)—(7)未单独发表结论 |
20 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
| 类别 | 核对结果 | 类别 | 核对结果 |
|---|---|---|---|
| 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北京质检站、贰拾壹站、北京环科设立、改制、2022年重组及国有股权事项被核查 | 2 出资瑕疵 | 北京环科700万元国债资金是否计入注册资本、2015年资产注入评估时点被核查,回复未认定出资不实 |
| 3 股权代持与还原 | 历次国有产权登记、交易对手、共有知识产权权属被核查,未发现股权代持 | 4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金隅集团控制、分拆审批、金隅股份批复权限及独立性被核查 |
| 5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未见对赌、回购、优先权或特殊表决权问询 | 6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未见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平台问询 |
| 7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金隅集团及下属企业关联销售、采购、租赁、拆借、资金归集被核查 | 8 同业竞争 | 金隅水泥节能、巩义耐火、建材总院、河北睿索的检测业务被核查 |
| 9 土地房产权属 | 通州、石景山、雄安、南开、北辰、金隅科技大厦及实验室产权、规划、消防、租赁备案被核查 | 10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检测资质、分包、招投标、劳务派遣、检测报告和私募债被核查 |
| 11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国债调解、房产处罚风险、环评、检测报告、招投标和监管查询被核查 | 12 劳动与社会保障 | 资产重组人员安置、专业技术人员、劳务派遣岗位和比例被核查 |
| 13 税务 | 未见税务专项法律问询 | 14 分红与股利分配 | 2021年支付4,300.00万元股利在财务指标中披露,未形成独立法律问题 |
| 15 环保与安全生产 | 多处实验室环评、验收、停用、污染物处理和主管部门证明被核查 | 16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 | 未见数据、个人信息或网络安全专项问询 |
| 17 境外架构/外汇 | 金隅集团联交所上市及分拆审批被核查,未见境外架构或外汇出资 | 18 上市主体独立性 | 金隅集团订单、人员、资产、资金、租赁和采购独立性被核查 |
| 19 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 | 未见新增自然人股东或突击入股专项问询 | 20 其他律师事项 | 共有专利、私募债、交易中心展示、证券交易场所信息和检测报告责任被核查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同业竞争及关联企业检测业务(首轮回复第 3—8 页;txt 行 68—377)
问询要点:
(1)结合金隅集团控制的金隅水泥节能、巩义耐火、建材总院、河北睿索的主营业务、客户、供应商、检测服务特点、技术和专业资质,说明与北京检验是否存在替代性或竞争性关系;(2)对金隅水泥节能、巩义耐火实际开展的检测业务,说明业务规模、收入、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客户范围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3)说明公司与相关企业在人员、资质、客户和供应商方面的隔离安排,以及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和实际效果。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建材总院的定位为科研和开发机构,不具备出具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的资质;河北睿索亦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未对外提供需要资质的检测报告。金隅水泥节能主要为内部质量控制开展混凝土结构材料检测,巩义耐火仅取得 CNAS 实验室认可,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能以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身份出具需要资质的报告。北京检验及其子公司具有 CMA、CNAS、建设工程检测和认证业务资质,业务范围、客户定位和服务能力不同,回复据此认为建材总院、河北睿索不存在替代性竞争,金隅水泥节能、巩义耐火虽存在检测环节重叠,但不构成对北京检验的实质性不利竞争。
- 对应(2):金隅水泥节能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检测收入约 24 万元、18 万元、7 万元,占北京检验同类检验检测收入约 0.12%、0.08%、0.06%;其检验范围主要集中于混凝土结构材料,服务对象主要为集团内部。巩义耐火同期对外检测收入约 64 万元、14 万元、43 万元,占北京检验同类检验检测收入约 0.32%、0.06%、0.37%,且只具 CNAS 认可、不具 CMA 资质。2022 年 7—10 月,金隅水泥节能检测收入约 4 万元,巩义耐火约 3 万元,建材总院和河北睿索没有检测收入,金额和占比均不足以影响北京检验持续经营。
- 对应(3):金隅集团及相关企业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安排:不从事对北京检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发现新的检测业务机会时通知北京检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北京检验优先承接机会;如已形成竞争,则停止竞争、将业务纳入北京检验或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北京检验同时通过资质清单、客户和供应商比对、业务访谈及实际经营范围核查人员和业务边界,回复确认未发现混用商标、专利、核心技术或通过关联企业承接同类外部订单的情形。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取得公司及四家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务说明、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名单,核查工商登记、资质范围和报告出具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访谈,比较主营业务、检测范围、技术、人员、客户与供应商,并查询监管处罚和裁判文书;取得金隅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核对 2022 年 7—10 月业务更新数据。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建材总院、河北睿索不具备独立开展第三方检测的资质,金隅水泥节能、巩义耐火的检测收入金额和占比极低且主要为内部控制;相关业务与北京检验在资质、客户、服务范围上有明确差异,未形成对北京检验的实质性竞争,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能够降低潜在竞争风险。
执业提示:国有集团内部“质量检测”“科研检测”“对外第三方检测”容易在名称上混同,核查时应将资质证书、报告签发主体、收入来源、客户类型和检测场所逐项对应,不能仅凭公司名称或集团控制关系判断同业竞争;对只有 CNAS、没有 CMA 的实验室,还应核验其是否实际向外部客户出具了依法需要资质认定的报告。
问题 2:控股股东金隅集团、分拆挂牌与公司独立性(首轮回复第 8—15 页;txt 行 378—784)
问询要点:
(1)说明金隅集团对北京检验挂牌事项的决策与披露,双方信息披露、财务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挂牌后保持一致的措施;(2)说明公司业务、人员、资产与金隅集团分开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领薪及任职情况;(3)说明金隅集团公开募集资金是否投向北京检验、投入金额和比例及影响;(4)结合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占金隅集团的比例,说明公司对控股股东业绩的贡献,并核查房地产关联企业是否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形成资金往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金隅集团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党委会、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北京检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2 年 9 月 29 日北京检验提交挂牌申请,2022 年 9 月 30 日金隅集团披露《公告-建议分拆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及于新三板独立挂牌》,同日申请材料获受理,2022 年 10 月 10 日披露《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回复称相关程序符合金隅集团《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对应(2):北京检验独立开展建筑材料、建设工程、特种设备检测、认证和技术咨询,资产、实验室、人员、业务合同及财务核算独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与北京检验签署劳动合同,不在金隅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也不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房地产关联企业向公司支付的款项限于检验检测服务费,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分别为 364.01 万元、411.74 万元、55.07 万元,不是集团对公司的资本投入或经营性资金支持。
- 对应(3):北京检验未使用金隅集团公开募集资金。金隅集团 2009 年香港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未投入北京检验;2011 年 A 股换股吸收合并不涉及向北京检验现金投入;金隅集团发行债券资金用于集团贷款、生产经营和债务安排,回复未发现资金流向北京检验。核查覆盖集团银行流水、公司账户及投资、借款和资金归集凭证,未以集团募集资金投入比例推导公司独立性。
- 对应(4):2022 年 1—6 月北京检验资产 46,770.28 万元、营业收入 11,666.16 万元、利润总额 1,490.71 万元、净利润 1,299.59 万元;金隅集团同期资产 28,393,221.90 万元、营业收入 5,503,312.15 万元、利润总额 337,448.09 万元、净利润 241,949.77 万元,北京检验占比为 0.16%、0.21%、0.44%、0.54%。2021 年四项占比为 0.15%、0.18%、0.24%、0.32%;2020 年为 0.12%、0.18%、0.53%、0.70%,公司规模和利润贡献均不影响金隅集团独立上市地位。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查阅金隅集团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文件、集团公告、公司挂牌申请受理文件、两级公司章程、劳动合同、员工名册、银行流水和募集资金说明;逐项比对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财务报表,核查房地产关联企业付款性质,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集团财务人员。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金隅集团已经履行挂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北京检验具备独立面向市场开展业务和持续经营的能力,未接受集团公开募集资金投入;公司与房地产关联企业之间未形成资本性投入或非经营性资金支持,公司资产、人员、财务和业务独立,不影响金隅集团的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执业提示:控股股东为境内外双重上市国有集团时,分拆上市核查应同时覆盖集团内部授权、交易所规则下的分拆同意、公开披露时间线、募集资金流向、关联房地产企业资金链和高管任职薪酬,不能仅以挂牌申请已经受理替代独立性核查。
问题 3:历史沿革、国有资产及资产重组(首轮回复第 16—42 页;txt 行 785—2,246)
问询要点:
(1)说明贰拾壹站改制前的企业性质;(2)说明北京环科以 700 万元国债资金增资的背景,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补足措施和有效性,并说明中国环境保护公司与北京环科调解结果、履行情况及股权或债权债务纠纷;(3)说明北京检验、贰拾壹站、北京环科设立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4)说明设立、改制和股本变动是否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批复程序,批复主体的授权依据及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说明改制职工安置及纠纷;(6)逐项说明资产重组中的业务、资产、人员、债权债务转移、交付过户、纠纷和应对措施;(7)说明交易对手的国资评估、备案、批复程序及国有资产保值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06 年 8 月 18 日天津建材集团下发《关于成立天津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批复》(津建材办[2006]15 号),同意天津建材院设立检测中心,注册资本 180.00 万元;2006 年 8 月 21 日天津金材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金材验字(2006)第 192 号),确认收到 180 万元实收资本;2006 年 8 月 22 日天津建材院签署《企业法人章程》,载明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天津建材院出资比例为 100.00%。该中心于 2017 年 11 月改制为贰拾壹站。
- 对应(2):北京环科 2003 年使用的 700 万元国债资金源于《委托审批环保装备国产化利用国债限下项目的函》(计司预测函[1999]066 号)和《国家计委关于下达 1999 年第一批环保设备国产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1999]1668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1999 年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9]2252 号)确定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为出资人代表,双方于 1999 年 12 月 27 日签订《协议书》。2019 年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起诉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京 0102 民初 20360 号),约定协议解除、2020 年 12 月 15 日前返还 700 万元并承担 56,688 元案件受理费;北京环科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支付 700 万元,2022 年 10 月 25 日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无股权或债权债务纠纷。
- 对应(2):根据建宏信《审计报告》(京建会审字[2019]第 81 号),北京环科 2020 年改制前经审计净资产为 1,574.1575 万元,700 万元在“其他应付款—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算,未计入净资产;改制后实收资本为 1,574.1575 万元,返还国债资金没有减少注册资本。环科院确认国债资金与改制注册资本无关,金隅集团确认 2003 年增资事项已经在公司制改制中整改,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回复据此未认定出资不实。
- 对应(3):北京检验前身北京质检站于 2006 年设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建材总院出资;金隅股份出具《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设立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检验站的请示的批复》(金隅股份发[2006]83 号)。2008 年整体改制依据《金隅股份发[2007]172 号》;2015 年资本增至 5,016.61 万元,建材总院非现金资产注入依据《金隅股份发[2015]136 号》;2016 年资本增至 8,136.61 万元并完成现金出资,依据《金隅股份发[2016]36 号》。贰拾壹站、北京环科的设立和变动也分别取得天津建材集团、环科院、金隅集团及登记机关文件。
- 对应(4):原金隅集团的国有资产授权基础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深化本市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法[1999]79 号)和《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发[2001]5 号);金隅股份设立依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方案的批复》(京国资规划字[2005]48 号)。2022 年重组取得《金隅集团发[2021]516 号》《金隅集团发[2022]220 号》《金隅集团发[2022]231 号》,并完成天圆开评报自[2022]第 000218 号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4 月 30 日净资产为 25,272.57 万元。2022 年国有企业监管授权依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放权事项清单的通知》(京国资发[2021]14 号),回复称历次产权登记均已办理,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 对应(5):2008 年北京检验改制、2017 年贰拾壹站改制和 2020 年北京环科公司制改制均涉及原有国有企业人员承接。2022 年重组中,贰拾壹站原有人员全部保留;河北院检测业务资产转入河北金测,按“人随资产走”安排员工,截至期末河北金测已与相关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北京环科 2020 年 7 名事业编制人员中 4 人进入北京环科、3 人留在环科院。回复未发现职工安置争议或劳动仲裁。
- 对应(6):2015 年 6 月建材总院将 6 类结构、238 台机械设备和 95 台电子设备以及相关应收应付款注入北京检验,按账面价值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交付;当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债务转移手续瑕疵,建材总院确认如有债权人主张由其承担超出部分,未发生实际纠纷。2022 年 4 月天津建材院以贰拾壹站股权、河北院以检测业务资产和负债注入;179 台设备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通过《交割确认书》交付,债权债务取得通知或确认,15 名员工完成转移,2022 年 4 月 22 日、24 日完成登记变更。2022 年 6 月金隅资产将北京环科 100%股权转让给北京检验,2022 年 6 月 24 日完成登记。
- 对应(7):交易对手包括建材总院、天津建材院、河北院、金隅资产和环科院。2015 年资产注入后,相关资产经后续国有产权登记和重组审批补正;2022 年重组完成资产评估、备案、批复和工商变更。金隅集团作为授权国有企业出资人确认审批权限和资产价值,建材总院确认债权债务风险承担,交易各方未提出价格或交付争议,回复未发现国有资产减损。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历次股东会和国资审批、产权登记表、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国债《协议书》《民事调解书》、付款凭证、资产交割清单、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债权债务通知;访谈金隅集团、建材总院、天津建材院、河北院、北京环科和员工,查询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和国资监管文件。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贰拾壹站改制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北京环科 700 万元国债资金已通过调解返还且未计入改制净资产;公司及子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已经取得必要批复并履行评估、备案、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2015 年债权债务转移瑕疵由建材总院承担补救责任,未发生影响经营的争议,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执业提示:国有资产重组不能只核对工商变更,应将资金来源、评估基准日、国资授权链条、产权登记、资产交付、债权债务通知、人员安置和实际经营承接分别闭环;对历史国债或专项资金形成的注册资本,应以审计净资产和会计科目判断是否实际构成出资,而不能以历史工商注册资本记载直接认定出资真实。
问题 4:检验检测、认证、环境监测业务及人员资质(首轮回复第 43—63 页;txt 行 2,247—3,338)
问询要点:
(1)说明即将到期资质的续期计划、办理进展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各项资质的业务事项和地域范围,说明资质与实际业务是否匹配;(3)结合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环境监测等业务,说明法律法规对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的要求,人员数量和变动是否与业务范围、订单数及报告数量匹配;(4)核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超资质范围、使用过期资质、人员挂靠、借用或出借资质、超出技术能力签发报告,以及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原 CNAS 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CNASIB0580 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6 日,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取得新证书,有效期至 2028 年 11 月 6 日;原 CMA 证书原定 2023 年 3 月 28 日到期,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取得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20020349635,有效期至 2028 年 10 月 24 日,因此不存在资质断档或无法续期障碍。
- 对应(2):CMA 证书允许北京检验、贰拾壹站、河北金测、筑信检测在各自附表项目范围内全国开展检验检测;CNAS 证书覆盖相应检验大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为(京)建检字第 103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还包括 CNCA-R-2015-206;北京环境监测能力认定证书 20110331004 有效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特殊设备检测资质 TS7210004-2024 及各省人防、雷电防护资质按照证书地域开展。公司将北京环科的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与北京检验的环境监测服务区分,未以制造资质替代检测资质。
- 对应(3):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分别为 55 人、52 人、60 人,发放检测报告分别为 227,569 份、235,228 份、117,825 份;产品认证人员分别为 63 人、65 人、83 人,绿色建材检查人员分别为 2 人、41 人、56 人,认证报告分别为 3 份、106 份、83 份。2021 年公司人均签署报告约 538 份,高于行业 453 份,主要与建筑工程检测单份报告参数和报告量大有关;新增 CMA 资质时北京检验增加 5 名、贰拾壹站增加 2 名、河北金测增加 1 名授权签字人。
- 对应(4):公司确认北京检验及子公司已取得开展现有业务所需资质,在有效期内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存在未取得资质、超出资质范围或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形;技术人员均为本单位全职人员,已取得相应学历、职称、培训和授权,不存在人员挂靠、借用或出借资质。主办券商通过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询,未发现因资质或授权签字人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取得全部业务许可证、资质证书及附表,查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核对员工花名册、授权签字人名单、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记录、报告台账、订单台账和资质续期文件,并通过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处罚。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已完成到期资质换证,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与实际经营相匹配,人员数量与订单、报告量及资质要求相适应,不存在资质出借、挂靠、超范围出报告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执业提示:检测机构资质核查要把“证书有效”进一步拆为证书主体、附表参数、地域、授权签字人、报告出具日期和实际检测地点;对于人均报告量明显高于行业数据的情形,还应调取原始记录、样品流转和授权签字人排班,排除报告批量签发或人员借名风险。
问题 5:注册地址、实验室及租赁房产(首轮回复第 64—79 页;txt 行 3,339—4,241)
问询要点:
(1)说明注册地址仅 10 平方米是否属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是否符合公司登记要求;(2)逐项说明通州、石景山、雄安、天津南开等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权属、建设手续、用途、租赁关系和纠纷,是否会导致停用或处罚;(3)说明贰拾壹站北辰区自建实验室占地、建筑手续、房屋权属和行政责任;(4)说明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租赁备案、日常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场所瑕疵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和整改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公司登记住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9 层 9059,面积约 10 平方米;实际办公场所为金顶北路 69 号金隅科技大厦。回复引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第九条、工商发[2011]97 号、2015 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住所登记意见及《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 修正)》第十二条,认为集中登记住所可以作为登记地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查询未发现因住所登记受到处罚。
- 对应(2):通州实验室面积 1,848 平方米,位于大稿村集体农用地,出租方为北京市京洲企业集团,缺少房屋所有权证、建设手续和合法用地文件,公司已承诺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搬迁;石景山区场所对应土地证为京石国用(2011出)第 00077 号、京石国用(2009出)第 0238 号,历史扩建部分缺少建设许可但土地用途未改变;雄安实验室建筑面积 2,508 平方米,已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06382013建字第00026号,另有约 1,080 平方米自扩建部分,雄县主管部门说明其用于商业、建筑安全且未认定为违法;天津南开区已取得津(2022)南开区不动产权第 1529645 号,权属瑕疵得到补正。
- 对应(3):贰拾壹站北辰区实验室包括约 1,026.80 平方米实验室和 215.91 平方米房屋,建于租赁工业用地上,土地权证为津(2020)北辰区不动产权第 1022760 号,但缺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房屋所有权证。回复引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分析,认为建设、施工、设计或管理责任主体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公司作为承租使用方的直接罚款风险较小;公司承诺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搬迁及新场所手续。
- 对应(4):报告列示的消防文件包括京消验[2008]369号、110000WYS160001187、京公(房)消竣备字[2018]第0079号、房公消验备凭字[2013]第(3013)号、京公(房)消竣备字[2017]第0028号、备案号 110000WYS110015190、南公消验[2011]第0035号和[2005]消验(津南)第090号;22 处经营场所中 2 处取得完整租赁备案材料,其余因出租方产权和历史建设手续无法办理备案。回复引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租赁备案瑕疵的单位罚款为 1,000—10,000 元;未收到消防、住建或城管部门处罚通知,公司已安排搬迁、补办或停止使用。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不动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施工和消防文件、租赁合同、出租方说明、主管部门证明、搬迁承诺及租赁备案材料,现场勘察注册地址、通州、石景山、雄安、南开和北辰实验室,查询规划、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城管部门网站及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和行政处罚。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注册地址登记安排有地方登记规则依据;场所权属和建设手续存在瑕疵,但公司并非主要违法建设责任主体,未发生因场所瑕疵导致的行政处罚或经营纠纷;通州和北辰通过搬迁、雄安受限于区域建设管控、南开已补证,现有替代安排能够降低持续经营风险。
执业提示:场所合规不能只看出租方是否持证,还要核对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是否需要承担消防、环评、租赁备案或资质迁移责任;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和雄安管控区域时,应同步取得主管机关证明、替代场所、搬迁时间表和停用期间的业务影响测算。
问题 6:环评手续、环保验收及停用风险(首轮回复第 80—86 页;txt 行 4,254—4,629;二次回复第 6—14 页;txt 行 270—725)
问询要点:
(1)结合北京检验及各子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列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备案和环保设施验收状态;(2)说明是否存在未完成环评或验收即投入使用,依据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应停止使用及停用对业绩的影响;(3)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说明整改承诺、主管部门证明和控股股东补偿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石景山区实验室已取得《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石环审字 20220004 号)并完成验收公示;房山区实验室环评和验收已完成;通州实验室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未办理,已停止使用并搬至房山区;贰拾壹站南开区实验室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将报告表提交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审批局,北辰实验室因房产权属瑕疵未办理;津南区实验室无需办理;河北金测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将报告表提交石家庄市新华区生态环境局,筑信检测因雄安建设手续管控尚不能办理,北京环科无需办理。
- 对应(2):公司属于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不属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所列重污染行业,也不属于环环评[2021]45号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报告期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超标排放。二次回复进一步说明,南开实验室涉及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的检测项目在手续完成前停用,预计影响 2023 年营业收入约 60 万元;北辰实验室停用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预计影响约 300 万元;通州已停用并搬迁至房山区,预计影响约 200 万元,合计约 560 万元、约占全年营业收入 2.5%,对业绩影响较小。
- 对应(3):回复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第二十三条以及北京、天津、河北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石景山已完成环评和验收整改;河北金测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取得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华分局《证明》,确认已编制报告表、总量调剂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成、未造成重大污染,依《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八条免于处罚;筑信检测未批先建仍有处罚风险,按冀环规范[2020]4号计算,环评罚款裁量百分值上限 45%、验收罚款裁量百分值上限 20%,但回复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金隅集团承诺如北京检验及子公司因环评批复或验收受到处罚或无法正常经营,将以现金补偿全部损失。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取得实验室清单、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提交回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明、环保设施台账、停用及搬迁承诺、2023 年收入影响测算和金隅集团补偿承诺;实地勘察石景山、通州、南开、北辰实验室,查询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网站,并结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裁量规则测算风险。
核查意见:二次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未完成环评或环保验收即使用的场所因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被责令停止使用的风险较小;石景山、河北金测已完成整改或取得免罚证明,通州、北辰和南开通过停用、搬迁和限缩检测项目控制风险,筑信检测仍有低区间处罚风险但不构成重大违法,金隅集团补偿承诺使该事项不构成本次挂牌实质障碍。
执业提示:环评问题需要分别判断“是否应办”“是否已投入使用”“是否已造成环境后果”“建设和使用责任主体”“停用后的业绩影响”五个层次;主管机关的无处罚证明不能自动覆盖未来整改义务,尤其应把环评报告表提交日期、验收日期、停用范围和控股股东补偿承诺的可执行性持续留痕。
问题 7:外协及分包(首轮回复第 87—94 页;txt 行 4,635—5,744)
问询要点:
(1)说明外协和分包处于检测流程的何种环节,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核心技术,供应商是否需要并具备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风险,客户是否知悉并同意;(2)说明公司与供应商权责划分、公司是否对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时的法律风险和防控措施;(3)说明定价依据、公允性、主要供应商成立时间、合作历史、经营规模、注册资本实缴、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和新设即合作的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外协采购为检测样品前期准备、技术处理和运输,属于接受委托、任务下达、检测准备、实施检测、采集记录、制作报告、发放报告流程中的辅助环节,不涉及具体检测技术,供应商不需要检验检测资质;分包采购针对公司暂不具备参数能力或项目时间紧、工作量大的部分参数,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分包商需要相应检测能力和资质。公司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9 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分包管理工作程序》,取得分包方资质证书、填写《分包方调查表》并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客服中心向委托方书面告知分包项目和分包方名称,取得同意后在委托单注明。报告期公司近三年未受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未发生违法分包或转包。
- 对应(2):合同通常约定公司及时提出结果异议并支付费用,供应商执行行业规范、产品规范和试验标准,保证试验公正、真实、准确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且无其他处罚依据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明确最终出具报告的机构负责解释、召回、赔偿和其他法律责任。公司将分包结果纳入自己的报告时,对客户承担最终责任,再依合同向分包商追偿;公司持续复核资质、及时性和报告质量,发现错误时要求书面答复、复核、更正或免费重检,报告期未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
- 对应(3):外协按市场价格采购,分包结合检测参数、分包实验室能力、公开报价和谈判比价定价。主要供应商包括华业地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993 年成立、2021 年合作、注册资本及实缴 1,685.8 万元、2021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以上)、天津骏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6 年成立、2019 年合作、注册资本及实缴 200 万元)、啦啦(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19 年成立、2020 年合作、注册资本及实缴 1,000 万元、2021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以上)、北京利康鸿坤搬家服务有限公司(2017 年成立、2017 年合作、注册资本及实缴 50 万元)、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成立、2019 年合作、注册资本 500 万元、实缴 100 万元)、北京恒建通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06 年成立、2019 年合作、注册资本及实缴 180 万元)、北京豫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 500 万元、实缴 0 元)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2007 年成立、2018 年合作、注册资本及实缴 5,000 万元)。北京豫信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采购额为 0、31.87 万元、53.49 万元,其业务承接自田灯杰持股 100% 的北京众城信远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广顺取芯建筑劳务队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采购额为 28.71 万元、48.17 万元、0,成为其主要客户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所致。公司确认上述供应商与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访谈业务人员和主要供应商,查阅采购合同、分包委托单、客户合同、供应商资质、报价、付款凭证、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缴及营业额资料,通过企查查、裁判文书网、主管部门网站核查关联关系、处罚和诉讼,访谈主要客户确认分包告知和同意情况。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外协和分包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公司掌握最终检测技术并对客户负责;分包供应商具备资质,客户知悉分包,报告期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商业利益安排或重大依赖,定价具有公允性。
执业提示:分包责任的核心不是供应商是否完成了检测,而是最终报告由谁签发、谁对客户承担责任;应将客户书面同意、委托单分包标注、分包方资质附表、原始数据、复核和追偿条款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关注新设供应商的股权穿透和历史合作主体承接关系。
问题 8:共有、继受专利及软件著作权(首轮回复第 95—105 页;txt 行 4,958—5,455)
问询要点:
(1)说明贰拾壹站 6 项共有专利变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说明 2017 年 6 月签订、2021 年 9 月结题的“新一代建筑结构用钢的组织调控和性能稳定化关键技术研究”合作研发进展、知识产权成果、收益归属和纠纷;(3)逐项说明 13 项共有专利和 4 项共有软件著作权的形成背景、共有方、权利使用限制、收益划分、争议解决机制、实际使用;(4)说明继受专利价格、定价依据、登记备案、用途及权属争议;(5)结合共有和继受知识产权的用途、使用和经营贡献,说明公司是否依赖其他方核心技术。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和(3):回复表格按序号 1—13 列示共有专利;其中序号 3 同时列出 2015105293060《撞击流部分预混低氮气体燃烧器》、2016100212485《一种工业燃气锅炉多目标多约束燃烧优化方法》和 2015206490485《撞击流部分预混低氮气体燃烧器》,其余序号对应 2014208123043《书写板检验装置》、201420812541X《转椅气弹簧耐久性试验机》、2022204053120《水泥生产过程参数采集系统》、2013203084353《具有环境因素校正的 PM2.5 颗粒物监测仪》、2018106907186《一种制备地质聚合物胶凝材料和地质聚合物砂浆的方法》、2017100212047《一种塑料管材中再回收塑料的鉴别及定量检测方法》、2015107114915《一种挤塑聚苯板中聚苯乙烯再生料的检测方法》、2020208114463《一种新型外墙外保温系统抗冲击试验仪》、2018218859691《一种便携式超双疏检测装置》、201821615126X《一种超疏水产品检测设备》、2016212067312《一种防霾换气窗纱换气效果的检测装置》和 2016204238969《一种气相色谱气路分流调节控制装置》。共有方均未约定公司使用限制、收益分配或争议处理条款,未发现纠纷,报告期内专利均未实际使用,且均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拟变更的贰拾壹站 6 项专利已取得共有权人签署的无偿转让协议,变更申请全部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受理回执。
- 对应(3)和(4):4 项共有软件著作权为 2017SR028529《建筑材料质检综合管理系统 V1.0》、2016SR086280《一种工业燃气锅炉多目标多约束燃烧优化系统 V1.0》、2022SR0396856《HBHJ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运行负荷智能分析软件平台 V1.0》和 2020SR0930265《客户服务平台 V1.0》。其中 2017SR028529由北京金钻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检验各享有 50%,第三方许可或转让须双方一致同意;2020SR0930265由贰拾壹站和天津中桓荣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有,贰拾壹站使用。继受专利 2015100041218《一种应用于高炉铸造的自热含碳球/块》和 2014105356332《高铁铝土矿焙烧矿强化磨矿用助磨剂的制备方法》从北京科技大学受让,依据千百万评字[2021]第 06-002 号评估报告,价格分别为 10.55 万元、11 万元;2016212067312由天津建材院、贰拾壹站、天盈新材按研发实际参与关系无偿变更,均已完成登记。
- 对应(2)和(5):合作研发协议约定合作方独立完成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各方独立所有,共同完成的成果由合作方共享;项目结题时合作方发表论文 10 篇、申请专利 15 项、授权 7 项。北京检验在项目中主要进行耐火试验并收取课题费,未独立或共同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形成知识产权成果,不参与其他方成果收益分配。公司共有和继受专利、软件著作权均不涉及核心技术,报告期经营贡献较小,不存在对其他方核心技术的重大依赖。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清单、共有权人转让协议、电子申请回执、合作课题任务书、《课题合作协议》、结题审计报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评估报告、转让协议和支付凭证;访谈研发负责人、合作方项目负责人,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知识产权公开信息。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6 项共有专利变更资料已经提交且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共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纠纷,继受专利价格与评估价值一致、登记手续已完成;相关知识产权不涉及核心技术,公司不存在重大技术依赖。
执业提示:共有知识产权的风险不止于权属登记,还包括第三方许可是否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收益是否有可执行分配机制、课题成果与核心技术是否重叠、无偿转让是否经过国资和研发合作方授权;对“未使用、不涉及核心技术”的结论,应以实际产品、报告、技术路线和收入来源反向验证。
问题 9:订单获取、招投标及金隅订单依赖(首轮回复第 106—111 页;txt 行 5,486—5,739)
问询要点:
(1)说明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及其他方式的订单金额、合同数量和占比;(2)逐项说明主要招投标订单的标的来源、招投标方式、公开披露一致性、是否存在应招未招、诉讼、处罚或重大违法风险;(3)说明订单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4)结合金隅集团及关联方主营业务、客户和供应商,说明公司是否主要通过关联方获取订单、是否存在依赖。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22 年 1—6 月,公司招投标合同金额 1,726.19 万元、18 个合同、占 12.76%;竞争性谈判 1,974.99 万元、32 个合同、占 14.60%;商务谈判 9,821.91 万元、555 个合同、占 72.63%,合计 13,523.08 万元、605 个合同。2021 年对应金额为 3,717.55 万元、41 个合同、16.67%,1,298.71 万元、29 个合同、5.82%,17,284.17 万元、1,463 个合同、77.51%,合计 22,300.43 万元、1,533 个合同;2020 年为 1,499.78 万元、19 个合同、12.99%,817.72 万元、17 个合同、7.08%,9,230.31 万元、553 个合同、79.93%,合计 11,547.82 万元、589 个合同。
- 对应(2):主要公开招标订单包括《新国展二期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服务合同》(北京辰星国际会展有限公司,1,197.00 万元)、《雄东片区 A 单元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试验检测新增项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合同》(中国雄安集团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782.35 万元)、《北京轨道交通 13 号线扩能提升工程见证取样检测 03 合同段合同文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362.08 万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抽样检验机构委托服务合同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99.06 万元)、《轨道交通 22 号线(平谷线)工程见证取样检测 03 合同段合同文件》(北京市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60.23 万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抽检承检机构公开招标中标合同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8.85 万元)。六项订单标的来源均为公开查询,招投标方式均为公开招标,回复称与公开渠道项目信息一致。
- 对应(2)和(3):回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国务院国函〔2018〕56号,认为强制招标服务主要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检验检测服务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范围;向政府、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0—2022 年 1—6 月中央预算单位服务类公开招标限额为 200 万元,北京、天津各为 400 万元,河北为 200 万元,公司达到限额的重大合同已履行公开招标。订单获取未发现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诉讼、合同终止或行政处罚。
- 对应(4):金隅集团主营绿色建材制造、装备制造及贸易、房地产开发、物业运营。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为公司客户,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收入分别为 12.83 万元、24.33 万元、14.52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 0.06%、0.11%、0.12%;金隅集团及下属公司合并口径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 12.20%、13.43%、8.08%。公司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京津冀独立设置检测机构和驻地实验室,回复认为未主要依赖金隅集团及关联方订单。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取得销售合同明细、主要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订单台账和客户清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项目公告;查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法》,查询裁判文书、监管处罚和信用信息,并比对金隅集团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名单。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商务谈判获取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业务已履行相应程序,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重大招投标程序;订单获取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关联方收入占比下降且外部客户、资质和区域布局充分,公司具备独立获客能力。
执业提示:检验检测服务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应区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则与政府采购规则,并核实委托方、项目所在地、年度限额和合同性质;对国有集团客户依赖,应同时分析收入占比、前五大客户、订单获取方式、非关联客户替代能力和关联方是否提供招标便利。
问题 10:关联销售、采购、租赁、拆借及公允性(首轮回复第 112—137 页;txt 行 5,788—7,028)
问询要点:
(1)分别说明关联销售、采购、租赁、拆借的必要性及对独立性的影响;(2)比较关联方与非关联方销售毛利率、折扣及检测项目价格,说明关联销售公允性;(3)分别说明检测耗材、水电费、供暖费、服务费的金额、占比、具体内容、市场或第三方价格及是否加价;(4)分别说明关联租赁房产、设备、对外出租设备金额和占比,结合市场价格、第三方租金及折旧比较公允性;(5)说明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存量和新增资金占用、财务规范性以及关联交易制度和内控制度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关联销售主要为金隅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检验检测服务,金额为 2020 年 2,434.80 万元、2021 年 2,880.23 万元、2022 年 1—6 月 900.22 万元,占营业收入 12.21%、13.01%、7.72%;关联采购为检测耗材、租赁场所统一结算的水电供暖、装修、技术研发、广告和设计服务,金额为 269.58 万元、712.66 万元、498.00 万元,占营业成本 2.52%、5.53%、8.42%;关联租赁为办公、实验室及设备使用,金额为 1,754.80 万元、2,331.09 万元、1,180.22 万元,占营业成本 16.40%、18.09%、19.97%。贰拾壹站在同一控制合并前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期末已全部归还,回复认为上述交易均为日常经营所需,不影响独立性。
- 对应(2):公司执行《检测费用定价管理办法》和《检测业务价格目录》,最终价格按检测项目或参数单位价格乘折扣系数确定。相同项目中,关联方与非关联方水质、油烟废气、水泥、人工砂、矿粉、防冻剂、噪声、岩棉板、室内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等检测项目的标准定价、检测数量、折扣和实际收费相同或基本相同;例如水质项目关联方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关联方均按 1.0 折扣、1,800 元收费,岩棉板项目均按 0.7 折扣、9,800 元收费。关联方报告加权平均折扣系数为 2020 年 0.69、2021 年 0.75、2022 年 1—6 月 0.75,非关联方为 0.79、0.75、0.76,2020 年差异主要因北京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而给予较低折扣,回复认为整体价格公允。
- 对应(3):关联采购构成为:2020 年服务费 30.27 万元、占 11.23%,供暖费 102.01 万元、占 37.84%,水电费 135.59 万元、占 50.30%,检测耗材 0.67 万元、占 0.25%,其他 1.05 万元、占 0.39%;2021 年服务费 408.59 万元、占 57.33%,供暖费 102.01 万元、占 14.31%,水电费 195.79 万元、占 27.47%,检测耗材 0.80 万元、占 0.11%,其他 5.47 万元、占 0.77%;2022 年 1—6 月服务费 295.60 万元、占 59.36%,供暖费 102.01 万元、占 20.48%,水电费 84.37 万元、占 16.94%,检测耗材 1.38 万元、占 0.28%,其他 14.64 万元、占 2.94%。装修服务合同金额包括 537.793743 万元、23.25 万元和 48.80 万元报价,第三方报价差异较小;广告服务按《混凝土世界》统一目录封面拉页 22,000 元/期、封面 20,000 元/期、封底 15,000 元/期定价。北京市非居民水价为 9.5 元或 9 元/立方米,供暖指导价格为 43 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公司实际为 42 元;2020—2022 年 1—6 月水电费合计 135.59 万元、195.79 万元、84.37 万元,供暖费均为 102.01 万元,未发现加价采购。
- 对应(4):关联租赁明细为:2020 年租赁房产 1,154.80 万元、占 65.81%,租赁设备 200.00 万元、占 11.40%,其他 400.00 万元、占 22.79%;2021 年租赁房产 1,919.46 万元、占 82.34%,租赁设备 200.00 万元、占 8.58%,对外出租设备 92.45 万元、占 3.97%,其他 119.18 万元、占 5.11%;2022 年 1—6 月租赁房产 977.96 万元、占 82.86%,租赁设备 100.00 万元、占 8.47%,对外出租设备 42.67 万元、占 3.62%,其他 59.59 万元、占 5.05%。金隅科技大厦内生产用房租金为 1.83 元/日/平方米、办公用房为 1.74 元/日/平方米,第三方或类似地区为 2.14 元/日/平方米、1.1—3 元/日/平方米;南开实验室租金 1.94 元/日/平方米,类似市场 1.25—2.5 元;设备原值 2,326.63 万元、年折旧 147.35 万元,租赁收入为 2020 年 200.00 万元、2021 年 200.00 万元、2022 年 1—6 月 100.00 万元,回复认为租金以折旧、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 对应(5):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明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权限和防止非经营性占用措施。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 9 月 24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拆借发生于贰拾壹站同一控制合并之前,截至申报前已全部归还;金隅集团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占用应返还资金及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赔偿损失。回复称申报日至反馈回复前无存量或新增资金占用,财务制度设计合理、执行有效。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查阅关联方工商资料、关联交易明细、销售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三方报价、公开市场价格、检测价格目录、发票、银行流水、函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制度及资金占用承诺;比较关联与非关联检测项目折扣、金额和毛利,核对关联方收付款及所有银行账户。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关联销售、采购、租赁和拆借具有日常经营必要性,交易价格与市场或第三方价格可比,未发现配合虚增收入、承担费用、利益输送或影响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性的情形;关联交易均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确认,申报前不存在存量或新增资金占用。
执业提示:关联租赁占采购或营业成本比例较高时,应将租赁房产、设备、公共费用、对外出租和历史拆借分开核验,不能以总额下降直接证明依赖已经消除;检测业务还应以相同参数、数量、折扣和客户类型比较关联与非关联收费,避免只作年度平均毛利率比较。
问题 19(3):控股股东资金集中管理及资金安全(首轮回复第 201—212 页;txt 行 10,706—10,853)
问询要点:说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资金集中管理在反馈期后是否再次发生,公司资金是否已经收回、账户是否注销,资金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是否足以保证资金安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22 年 6 月 30 日北京检验被归集余额 33,179,276.39 元,2022 年 7 月 31 日为 15,699,992.18 元,2022 年 8 月 26 日为 0;贰拾壹站对应余额为 31,343,749.02 元、28,413,930.42 元、0;筑信检测对应余额为 3,867,617.34 元、3,574,779.09 元、0。资金归集依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归集管理办法》,由金隅集团授权财务公司开展成员单位结算管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收回全部资金并注销财务公司结算账户,反馈回复日前没有再次资金归集。
- 对应(2):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财务资金管理部定期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往来,发生非经营性占用时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提起诉讼。金隅集团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承诺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占用公司资金,并承诺返还占用资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利息及赔偿损失。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和 2022 年 9 月 24 日确认报告期关联交易,回复认为制度和销户措施足以保证资金安全。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取得公司、贰拾壹站、筑信检测资金归集账户对账单、2022 年 8 月 26 日销户证明、内部制度、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文件、金隅集团承诺,核对反馈回复日前所有银行账户及余额。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核查认为,资金归集已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终止,三个主体归集余额全部为 0,财务公司账户注销,公司不存在申报后新增资金归集或资金占用;相关制度和承诺能够形成资金安全保障。
执业提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即使以提高资金效率为目的,也会影响挂牌主体资金独立性;应以账户注销、余额归零、后续流水和集团承诺四项证据确认终止,不能只凭内部制度或口头说明判断资金安全。
问题 19(4):房地产客户以房抵债(首轮回复第 212—213 页;txt 行 10,854—10,916)
问询要点:核查报告期内及期后房地产客户是否以房抵债;如存在,说明房产金额、入账价值、后续处置、纠纷争议和债权无法收回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公司说明报告期内及截至反馈回复签署日不存在以房抵债情形,不存在以客户房产冲抵检验检测应收款、将房产确认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后续处置房产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争议。主办券商访谈管理层了解应收账款管理和逾期情况,取得报告期各期房产资料进行核对,回复结论为不存在以房抵债、房产纠纷或债权无法收回风险。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会计师访谈管理层、财务人员,查阅应收账款明细、客户信用政策、房产清单、房产入账凭证、银行回款和期后收款,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以房抵债合同、过户或处置记录。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及截至反馈回复签署日不存在以房抵债事项,未发现房地产客户以房产代替货币回款,也未发现由此产生的债权无法收回风险。
执业提示:房地产客户的应收风险应结合银行回款、房产收受、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协议和不动产登记记录交叉核验;即使公司未确认房产,也应排查客户是否以房屋使用权、抵房协议或开发商指定房源替代现金结算。
问题 19(5):证券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信息更正(首轮回复第 213 页;txt 行 10,917—10,998)
问询要点:更正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证券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信息,并说明核查过程和更正结果。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公司已将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九、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机构”之“(六)证券交易场所”法定代表人更正为“周贵华”。主办券商通过企查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证券交易场所工商信息,回复结论认为错误信息已经更正,不影响挂牌申请文件主体信息准确性。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更正后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访问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证券交易场所登记信息及更正前后文本。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法定代表人信息已更正,未形成对公司主体资格或挂牌条件的实质影响。
执业提示:机构基本信息属于挂牌文件基础事实,应以登记机关或权威公示信息为准,并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反馈回复、签章页和引用文件同步检查,避免单处更正后其他文件仍保留旧信息。
问题 19(6):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及用工比例(首轮回复第 213—215 页;txt 行 10,917—11,002)
问询要点:说明公司及北京环科使用的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薪酬、人数和占员工总数比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公司与北京天运达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资和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环科与北京中资和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中资和盛持有编号为(京)17453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证机关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运达持有编号为(京)20029的许可证,有效期 2020 年 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证机关同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遣岗位为试验员、巡检工、项目管理助理工程师,均为辅助性岗位,公司按同工同酬支付薪酬;报告期末派遣人数为 15 人、14 人、14 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占全部员工 2.64%,低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10%上限。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劳务派遣协议、两家机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员工名册、派遣人员岗位说明、薪酬制度和社保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企查查核查许可证有效期和机构状态。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两家派遣机构均具备许可,公司使用派遣员工的岗位性质、同工同酬安排和人数比例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未发现违法用工或重大劳动争议。
执业提示:劳务派遣合规应同时审查派遣单位许可有效期、岗位辅助性、实际用工管理、同工同酬、派遣人数比例和续签安排;天运达许可证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到期,挂牌后应持续核验续期或替代用工方案,不能以申报日有效替代后续合规管理。
问题 19(7):检测结果异议、报告责任及质量控制(首轮回复第 215—219 页;txt 行 11,003—11,204)
问询要点: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客户异议、报告修改或重新出具;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以及质量控制制度、复测解释机制和执行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报告期内及期后存在少数因客户提供信息不全或有误而修改、重新出具报告的情形,也存在少数客户对结果提出异议,但公司及子公司确认没有检测结果错误。公司制定《检验检测/校准工作程序》(BMT-CX-34)和《投诉处理程序》(BMT-CX-13),客户提出异议时,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复测样品或由专业人员作出解释说明。
- 对应(2):回复引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说明机构及人员对报告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不实报告包括样品流转不合规、仪器未经检定或校准、违反强制性方法、原始数据保存不合规,虚假报告包括未经检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减少遗漏检验项目、调换样品、伪造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签名;无法适用其他罚则时,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伪造检测数据、虚假报告或鉴定结论可处警告和 3 万元罚款,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NAS《实验室认可规则》10.4和《检验机构认可规则》10.4规定不诚信、虚假报告可能导致撤销认可。回复称截至反馈回复日不存在因检测错误承担法律风险。
- 对应(3):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立《管理手册(北京检验)》《结果有效性控制程序(北京检验)》《结果质量控制程序(贰拾壹站)》《质量控制程序(河北金测)》《质量控制程序(筑信检测)》,通过样品、仪器、原始数据、报告和投诉全流程控制;北京检验和贰拾壹站均取得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年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访谈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查阅客户投诉、报告修改记录、检测质量制度、质量认证证书和报告样本,核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验室认可规则》《检验机构认可规则》的责任和处罚条款。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少数结果异议但不存在结果错误,未发生因不实或虚假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复测解释程序和年度内审能够覆盖检测结果质量风险。
执业提示:检测机构的客户异议不当然等于报告错误,但应建立“原始记录—复核—更正标注—客户沟通—责任追偿”链条;对报告修改和重新出具,应区分客户信息更正、文字错误、数据修正和结论改变,并保留版本、授权签字人和送检样品记录。
问题 19(8):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及私募债(首轮回复第 219—220 页;txt 行 11,205—11,304)
问询要点:补充披露公司是否曾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展示,展示期间是否发生融资、股权登记托管、股票发行或交易,2014 年私募债是否在交易中心交易,相关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公司 2014 年 12 月发行“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私募债券”,简称 14 建材债,债券代码 900005,发行规模 100,000,000 元,期限 2 年,年利率 7.50%,起息日 2014 年 12 月 26 日,到期日 2016 年 12 月 26 日,正常兑付,当前余额 0 元。公司 2015 年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展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出具《说明》,确认展示期间未进行股权登记托管,14 建材债未在该中心交易。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孵化板展示的议案》,拟履行程序后提交终止申请。回复引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孵化板业务规则(试行)》第四条,认为展示不等于挂牌转让,期间未发生股票发行、转让或债券交易。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访谈管理层,查阅私募债发行和兑付凭证、债券信息、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说明》、官网信息、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并通过万得数据库核查债券余额和交易记录。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已经完整披露孵化板展示和 14 建材债情况,展示期间没有股权登记托管、股票发行或转让,私募债没有在交易中心交易,债券已正常兑付且余额为 0,不影响挂牌申请条件。
执业提示:区域股权市场“展示”“挂牌”“登记托管”具有不同法律后果,应分别查询中心规则、企业登记托管记录、债券交易记录和董事会终止决议;私募债还要核对发行规模、兑付、违约、存续余额和是否与挂牌主体债务披露一致。
二次反馈问题 1:金隅集团分拆北京检验至新三板的联交所审批(二次回复第 1—2 页;txt 行 52—91)
问询要点:根据前次回复,金隅集团为联交所上市公司,公司挂牌尚需联交所审批;请补充说明审批进展,并说明未取得审批是否构成本次挂牌实质障碍;请主办券商、律师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金隅集团已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取得香港联交所对其分拆北京检验至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批准,二次回复据此确认审批条件已经满足,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主办券商取得香港联交所出具的同意函并核对审批事项,结论为香港联交所已经同意分拆挂牌;律师核查情况载于《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取得并查阅香港联交所分拆同意函,核对同意主体、分拆标的、挂牌交易场所和出具日期;律师结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核查分拆审批对挂牌条件的影响。
核查意见:二次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香港联交所已经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批准金隅集团分拆北京检验至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批缺口已经消除,不构成本次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控股股东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时,应把境外交易所同意函作为挂牌前置条件单独归档,核对其是否覆盖具体子公司、具体挂牌市场和分拆方案,并检查集团公告与境外交易所文件披露时间是否一致。
二次反馈问题 2(1):金隅股份与金隅集团关系及国资批复权限(二次回复第 2—5 页;txt 行 94—269)
问询要点:补充说明首轮回复中“金隅股份”和控股股东金隅集团的关系;说明金隅股份是否为出具国资管理批复的有权主体,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明确核查结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金隅股份与金隅集团为同一法人主体,金隅集团设立时名称为金隅股份,2017 年 12 月更名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受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授权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批复》(京国资工(1994)8 号)授权;1996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批复》(京政函[1996]62 号)完成改制;1999 年京政办法[1999]79 号、2001 年京政发[2001]5 号均允许授权公司对权限内企业分立、改制、产权转让作出决定。2005 年依据京国资规划字[2005]48号设立金隅股份,改制方案规定原金隅集团保留持有金隅股份 60.84%股权、管理剥离国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管理离退休人员四项职能,金隅股份取得经营性法人财产并独立开展经营。金隅集团出具确认,确认下属公司设立、变更批复权限已经由原金隅集团转移至金隅股份;公司历次产权登记均已办理,未收到国资监管整改通知,回复据此认定金隅股份为有权批复主体。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查阅公司、金隅股份、原金隅集团工商登记资料、改制方案、国资授权文件、企业产权登记表和金隅集团确认文件,检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历次股权变动批复主体与授权链条逐项比对。
核查意见:二次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金隅股份与金隅集团是同一法人主体的更名和体制改革关系,金隅股份依据京国资规划字[2005]48号及改制方案具有对下属企业设立、改制和股权变动出具批复的权限,公司历史股权变动已经取得必要审批和确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执业提示:国有集团更名、改制后批复权限容易出现主体名称跨期混用,应制作“原主体—改制主体—上市主体—授权事项—具体批复”的时间轴;产权登记已办理只能证明监管登记状态,仍应追溯具体经济行为的评估、备案、批复和出资人授权依据。
二次反馈问题 2(2):未完成环评场所的停用、处罚和重大违法风险更新(二次回复第 6—14 页;txt 行 270—725)
问询要点:补充说明部分经营场所未办理环评手续是否存在停止使用风险;如存在,测算对 2023 年业绩的影响;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请主办券商、律师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问询:二次回复确认公司及子公司未完成环评或验收的场所尚包括通州、南开、北辰、河北金测和雄安筑信检测,但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未发生重大污染或超标排放。南开检测项目在办理环评和验收前停用,影响 2023 年营业收入约 60 万元;北辰实验室已停用并承诺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影响约 300 万元;通州实验室已停止使用并搬至房山区,影响约 200 万元,合计 560 万元、占预计全年营业收入约 2.5%。
- 对应问询:河北金测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取得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华分局《证明》,确认报告表、总量调剂、污染治理设施均已落实,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筑信检测因雄安建设和土地交易管控尚未办妥环评,按冀环规范[2020]4号计算环评罚款裁量百分值上限 45%、验收罚款裁量百分值上限 20%,仍存在低区间处罚风险;石景山环评和验收已完成,通州、北辰、南开以停用、搬迁和限缩项目控制风险。
- 对应问询:金隅集团已出具现金补偿承诺,覆盖北京检验及子公司在北京通州、天津南开、天津津南、天津北辰、河北保定雄县、河北石家庄新华区实验室未取得环评批复而受到处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全部损失。回复引用《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修订)》第二十三条和各地裁量基准,认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律师更新取得河北金测主管机关证明、环评报告表提交记录、停用和搬迁承诺、收入影响测算、环保设施台账、行政处罚查询结果和金隅集团补偿承诺,并复核二次回复中 2023 年 6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及 560 万元合计数据。
核查意见:二次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环境手续缺口通过已完成整改、停用搬迁、主管机关免罚证明和控股股东补偿承诺得到控制;筑信检测仍应关注审批恢复后的环评登记和验收,但当前风险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
执业提示:环评整改承诺的期限、停用项目范围和收入影响应以二次回复的最新口径覆盖首轮回复;如果后续实际搬迁地点、检测参数或环保设施变化,应重新判断是否需要环评、验收及资质迁移,避免沿用已经过期的整改计划。
二次反馈问题 2(5)—(7):关联租赁费用、控股股东依赖及采购分散性(二次回复第 25—33 页;txt 行 1,207—1,629)
问询要点:
(1)补充说明 2020 年、2021 年房屋租赁及供暖、水电、物业费用定价依据、核算科目、金额、会计处理,并测算房屋租赁形式变更、新租赁准则对毛利率的影响;(2)关联租赁及相关费用占比超过 30%,进一步说明对控股股东不存在重大依赖;(3)剔除关联采购后采购明显分散,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与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二次回复列示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及设备、采购水电费、供暖费、物业服务费的合计金额为 2020 年 2,024.39 万元、2021 年 2,951.30 万元、2022 年 1—6 月 1,635.55 万元,占采购总额 33.74%、38.15%、45.05%;其中关联租赁房屋金额为 1,154.80 万元、1,919.46 万元、977.96 万元,占采购总额 19.25%、24.81%、26.93%。金隅科技大厦租金为 1.83 元/日/平方米和 1.74 元/日/平方米,类似地区为 2.14 元/日/平方米、1.1—3 元/日/平方米;房山窦店房屋租金 0.67 元/日/平方米、土地租金 23.81 元/年/平方米,南开实验室租金 1.94 元/日/平方米,均处于同地区价格区间。公司将租金、供暖、水电和物业按实际服务取得计入相应成本费用,二次回复同时说明新租赁准则导致使用权资产折旧增加。
- 对应(2):关联租赁金额占营业成本虽为 16.40%、18.09%、19.97%,但公司租赁的是办公、实验室、设备和职工宿舍,业务不依赖特定关联方房产;主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均约定续约选择权,公司已就续租期限与出租方约定。北京检验在京津冀拥有多个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房产用途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关联方租赁价格与第三方或类似地区价格无明显差异,回复据此认为不存在对控股股东的重大依赖,不影响经营稳定性。
- 对应(3):剔除关联采购后,公司采购内容主要为通州房产租赁、检测设备和耗材、外协服务、办公用品,设备生产商数量较多,外协供应商通过市场和分包能力筛选,采购来源分散。公司 2020 年、2021 年剔除关联采购后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为 14.78%、13.20%;相城检测、西南检测同口径集中度在 2021 年也出现下降,建科集团因钢材、水泥、黄砂等批量原材料采购而保持较高集中度。北京检验作为国有企业执行阳光采购和达到金额标准即招标的制度,供应商选择具有不确定性,回复认为采购分散符合行业惯例。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取得关联租赁、公共费用、关联采购明细,查阅租赁合同、物业和水电供暖结算单、第三方租金信息、采购管理制度,并访问业务人员;查阅相城检测、西南检测、建科集团公开披露资料,复核剔除关联采购后的集中度和同业可比口径。
核查意见:二次回复中的核查意见认为,关联租赁价格公允并具有续租安排,不构成对控股股东的重大依赖;剔除关联采购后的供应商集中度为 14.78%、13.20%,与检测行业业务类型、国有企业采购制度和可比公司情况相符。
执业提示:关联租赁及公共费用占比超过 30%时,应区分占采购总额和占营业成本两个分母,明确房屋、设备、水电、供暖、物业的合同主体和成本归集;同业集中度比较还要确保期间、是否剔除关联方、供应商口径和采购内容一致,不能只比较一个百分比。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11 | 营业收入、报告数量、客户结构和收入确认 | 主要是检测业务数量、单价、收入确认时点和会计准则分析,属于纯业务/财务类。 |
| 首轮 12 | 毛利率变动及成本结构 | 主要是人工成本、租赁折旧、材料费、服务采购成本和可比公司财务分析,属于纯业务/财务类。 |
| 首轮 13—18 | 主要客户供应商、经销模式、期间费用、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和应收账款 | 主要为客户集中度、收入成本、资产盘点、租赁准则、回款和坏账会计核查;其中关联客户、关联租赁和独立性问题已在问题 9、10及二次反馈问题 2(5)—(7)详述。 |
| 首轮 19(1)—(2) | 主要财务指标及绿色关键工艺系统集成应用补贴 | 主要为收入、毛利率、偿债、营运、现金流、政府补助金额及会计处理;407 万元补助与日常经营相关但不形成独立法律问题。 |
| 首轮 19(3)—(8) | 资金归集、以房抵债、法定代表人、劳务派遣、检测结果、区域股权展示 | 已在问题 19(3)—(8)分别详述,不在本表重复展开。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无;问询要点按两份反馈意见回复中的黑体引用整理。
-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无;已记录观意字(2022)第 006385 号、金隅股份发[2006]83号、津建材办[2006]15号、金材验字(2006)第192号、(2019)京0102民初20360号、石环审字 20220004 号、CNASIB0580、220020349635及香港联交所 2022 年 12 月 23 日同意函等文号或日期。
- ③txt 文本质量问题:无;scan_files 为空,未发现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的文件。无其他待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