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73971·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1-06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30) 依据文件:1.《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11-29,首轮);2.《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2022-10-10)。本明细覆盖历史通道新三板挂牌审核,不含上市后事项。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银河股份主营微波通信模块、微波组件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服务军工电子产业链。公司原由北斗星通体系控制,2021 年底北斗星通出售部分股权后由张世勇成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轮问询集中在北斗星通退出及股权变动、员工持股和股份支付、投资人特殊权利清理、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军工资质与信息豁免、消防安全以及客户供应商重合;客户集中度、收入、毛利率、应收、存货、票据和预付款等纯业务财务问题仅列总览。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历史沿革、北斗星通退出及股权变动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是 |
| 首轮 | 2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是 |
| 首轮 | 3 | 反稀释、优先权、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是 |
| 首轮 | 4 | 共同控制、一致行动及争议解决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 |
| 首轮 | 5 | 军工事项、资质与信息披露豁免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首轮 | 6 | 客户集中度和持续经营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要为主办券商、会计师) |
| 首轮 | 7 | 消防验收、备案和安全风险 | 环保与安全生产/诉讼处罚 | 是 |
| 首轮 | 8 | 客户与供应商重合、总额法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为主) |
| 首轮 | 9—12 | 毛利率、收入、存货、应收、预付和偿债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或未见专项律师意见 |
20 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
| 类别 | 核对结果 | 类别 | 核对结果 |
|---|---|---|---|
| 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涉及问题 1 | 2 出资瑕疵 | 涉及历次增资及股份支付补缴核查 |
| 3 股权代持与还原 | 员工平台及转让未发现代持 | 4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涉及问题 1、4 |
| 5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涉及问题 3 | 6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涉及问题 2 |
| 7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涉及问题 8 | 8 同业竞争 | 一致行动人对外投资核查未发现重大竞争 |
| 9 土地房产权属 | 未见重大土地问题 | 10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军工资质、产品和外协核查 |
| 11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消防、军工及合规证明 | 12 劳动与社会保障 | 员工平台和任职核查 |
| 13 税务 | 股权变动税务核对 | 14 分红与股利分配 | 未见 |
| 15 环保与安全生产 | 消防、安全和污染登记 | 16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 | 军工信息豁免及保密 |
| 17 境外架构/外汇 | 未见 | 18 上市主体独立性 | 客户供应商重合、军工独立性 |
| 19 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 | 2021年员工平台增资及投资人股东 | 20 其他律师事项 | 回购责任、军工审查和消防承诺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首轮):北斗星通退出及历史股权变动(回复第 3—14 页;txt 行 81—619)
问询要点:
(1)说明北斗星通及其子公司历次受让、增资和退出的背景、价格、支付和国资/上市公司决策程序;(2)说明 2021 年出售 47.95334%股权后控制权变化、股东适格性和登记;(3)说明创始股东退出、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转让定价和付款;(4)说明控制权变化前后业务、资产、人员、客户及订单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5)核查股权转让纠纷、潜在纠纷和股东锁定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15-09北斗星通全资子公司信息装备受让银河微波 60%股权,2018-03信息装备将 60%股权转让给北斗星通;2017-07杨洲将 3.95334%转让给北斗星通,北斗星通合计持股 63.95334%。2021-12-09北斗星通董事会第六届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出售 47.95334%,保留 16%,不再控制银河微波。交易完成后,北斗星通及银河微波分别履行上市公司和公司股东会、工商变更程序,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12-14出具(鹿)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7842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 对应(2):本次出售的受让方及金额包括兴勇汇富 9.75%/3,900万元、展德聚鑫 7.70%/3,080万元、湖州睿德 6.50%/2,600万元、常州晟道 5%/2,000万元、王文博 5%/2,000万元、平阳智乾 3.75%/1,500万元、姚国龙 2.75%/1,100万元、北京环通 2.50%/1,000万元、刘洁 2.50%/1,000万元、张爱军 1.30%/520万元、孙晓红 1.20%/481.34万元,合计交易金额 19,181.34万元。张世勇直接持股约 22.32%,成为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登记已经完成。
- 对应(3):田建军原持 5.86392%(996.8664万股)转让给彭官忠;刘同水原持 5.50144%(935.2448万股)转让给张世勇;赵猛原持 3.50144%(595.2448万股)转让给张世勇,另有 2%(340万股)转让给孙显峰。三名创始股东整体转让按 1.70亿元估值、10元/股定价并已收款;其 2015年向信息装备转让 8.25216%时每人取得 2,475.65万元,相关离职日期为 2020年3月、9月。回复查阅协议、付款和股东确认,未发现代持、抽屉协议或利益输送。
- 对应(4):控制权变化前后公司仍生产微波通信模块和组件,订单获取市场化。2022年上半年在手订单 14,088.08万元,2022年7—10月新增在手订单 6,950.86万元;2022年上半年主营收入 4,910.67万元、占 99.85%,2021年 7,903.21万元、占 95.87%,2020年 7,165.37万元、占 93.93%。回复认为业务、核心技术和客户结构未因北斗星通退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对应(5):公司取得受让方身份、付款、股权登记及股东声明,查询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和失信记录,截至回复日未发现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张世勇及一致行动人另承诺按照新三板挂牌股东限售规则分批解禁,不以控制权变动规避限售。
核查程序:查阅北斗星通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创始股东退出文件、公司业务合同和订单;访谈北斗星通、张世勇及受让方,查询公开诉讼执行信息,核对登记变更文书。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北斗星通退出及张世勇成为实际控制人的交易真实、程序和登记完备,价格及付款具有文件依据,控制权变化未导致业务实质改变,不存在代持、纠纷或影响挂牌的股权瑕疵。
执业提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转为非控股公司时,应将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受让方逐一付款、工商登记、控制权变化和业务连续性分开证明。
问题 2(首轮):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份支付(回复第 15—31 页;txt 行 620—1338)
问询要点:
(1)说明云箭飞翔、合力汇鑫设立、出资、员工范围、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代持;(2)说明员工平台增资定价、公允价值、工商登记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3)说明平台合伙人任职、服务期、离职退出和股份限售;(4)说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通过员工平台规避控制权、限售或关联交易监管;(5)核查持股平台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21-12-23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股权激励增资事项的议案》和《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注册资本由 1,700万元增至 1,888.88889万元;云箭飞翔增资 118.90556万元,合力汇鑫增资 69.98333万元。云箭飞翔持有 2,329,150股、占 6.30%,由张世勇、彭官忠、孙显峰、刘强、魏立云 5名员工参与;合力汇鑫持有 1,370,850股、占 3.71%,由赵广雷、张金月、谭金龙等 27名员工参与,员工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出资,均声明不存在代持、质押和纠纷。
- 对应(2):2021-12-25签订《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2021-12-28取得(鹿)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8239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22年4月完成 1,259万元、741万元付款和工商登记。2021年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926.24万元,无服务期;2022年刘强、魏立云按 10.59元/股并结合 5年劳动合同分期确认,2022年费用 17.93万元、下半年 26.89万元,2023—2025年各 53.78万元、2026年 8.96万元。公允价值参考 2021年12月外部 PE投资 23.53元/股及银信评估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035号 9.79元/股。
- 对应(3):平台协议约定员工服务和退出规则,云箭飞翔、合力汇鑫与公司业务任职相联系;合伙人需遵守锁定期,2021-12-27张世勇与平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国内上市后 36个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员工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重大过错时,按照平台协议办理份额转让;公司没有直接回购或代持平台份额。
- 对应(4):云箭飞翔、合力汇鑫均为员工持股平台,平台不单独经营业务,实际控制权通过协议由张世勇主导;其他合伙人仅基于其岗位参与职责范围内经营,不共同主导公司总体决策。回复把平台份额、人员任职和一致行动安排与限售承诺分别核对,没有以平台为通道规避锁定。
- 对应(5):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员工声明、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劳动合同、工资和工商登记,访谈平台合伙人并查询诉讼执行信息;截至回复日未发现平台份额争议、代持或权利负担。
核查程序:查阅股东会决议、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增资协议》、验资及银行流水、工商变更、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劳动合同和股份锁定承诺,核对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035号评估数据及股份支付确认表。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员工平台出资和持股真实,员工身份、资金来源和份额登记清晰,没有代持或争议;服务期、股份支付和限售安排已披露,未发现规避控制权监管的情形。
执业提示:员工持股平台项目要分别核查平台出资、员工任职、退出价格、服务期、股份支付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不宜只用“员工自有资金”概括。
问题 3(首轮):特殊投资条款、反稀释与回购清理(回复第 32—45 页;txt 行 1338—1859)
问询要点:
(1)全面梳理投资人之间及投资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优先认购、反稀释、清算优先、回购和控制权变更条款;(2)说明该等条款是否已经终止、是否存在自动恢复;(3)说明 2022年回购比例、价格、支付能力、公司是否承担回购责任和是否影响挂牌;(4)核查特殊权利是否被行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公司与北斗星通退出后的投资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历史条款包括优先认购、反稀释、平等投资权、清算优先和 IPO、控制权变更触发事项。原《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反稀释条款及平等投资权”约定未来融资估值下降时由公司或相关主体补偿,后通过《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解除协议曾约定如新三板申请撤回或被否决自动恢复,审核中对该恢复条款的风险进行了说明。
- 对应(2):公司进一步确认挂牌申请及公开转让期间不保留影响股权清晰和公司独立性的现行特殊权利;除已披露的回购安排外,没有投资人可以要求公司承诺固定收益或无条件回购。主办券商、律师逐份查阅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股东声明和挂牌申请文件,核对特殊条款清理时间和签署主体。
- 对应(3):部分投资人曾约定 30个月内由丙方或指定主体回购 15%—25%份额。2022-04-13股东会审议并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实际回购 6.36528%、120.3308万股,支付总价 2,410.96万元,2022-04-26完成工商登记;公司不是指定回购主体,不承担公司层面的财务回购义务。回购后相关人员声明不再要求回购,回购比例和付款凭证已经核对。
- 对应(4):回复未发现投资人已经行使优先认购、反稀释、清算优先或其他特殊权利导致股权纠纷;回购完成后,股东对剩余股份不存在未披露回购请求,查询公开诉讼和执行信息未发现争议。自动恢复条款属于已披露的合同风险,后续应持续跟踪申请状态和协议约束。
核查程序:取得历次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回购协议、股东会决议、付款凭证、工商登记和投资人声明;逐条比对反稀释、优先权、回购、清算优先及自动恢复条款,并访谈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现行特殊投资权利已清理,回购由约定主体实施且已登记完成,公司不承担回购义务;历史自动恢复条款已披露并经核查,不构成当前挂牌实质障碍,但属于需持续关注的合同风险。
执业提示:特殊权利清理要关注“终止条款+恢复条款”组合,不能只取得一份概括终止确认;回购还应核实回购方、资金来源、支付和公司是否承担兜底责任。
问题 4(首轮):共同控制与一致行动(回复第 46—63 页;txt 行 1860—2302)
问询要点:结合彭官忠、孙显峰、刘强、赵广雷、云箭飞翔、合力汇鑫的持股、任职和具体工作,说明为何未认定其为共同控制人;补充《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核查是否通过一致行动人认定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合法规范经营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持股及任职:张世勇直接持股 22.2422%,负责总体经营并提名董事。彭官忠直接持股 10.5551%,任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研发设计、技术规划和研发团队;孙显峰持股 2.95%,任监事,参与战略、市场和团队建设;刘强持股 1.16%,任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赵广雷持股 0.10%,任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研发;云箭飞翔、合力汇鑫分别持股 6.2950%、3.7050%。上述人员分别负责业务板块,单独持股均不足以对股东会形成重大影响。
- 一致行动协议:张世勇与彭官忠、孙显峰于 2021-12-15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与云箭飞翔、合力汇鑫于 2021-12-27签署;与刘强、赵广雷于 2022-04-13签署。协议约定先沟通协商,重大事项以张世勇投票意见为准;争议解决按各份协议约定处理,回复补充披露了协议中关于确认张世勇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关系的条款。
- 不认定共同控制:公司章程和协议没有共同控制意思表示,张世勇主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名和总体决策;其他一致行动人基于职责参与讨论,但不主导公司整体经营。彭官忠 10.56%虽为第三大股东,仍无法单独控制董事会或股东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七十一条进行控制权判断。
- 监管规避核查:彭官忠、孙显峰于 2022-09-20签署《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按挂牌日、满一年、满两年分三批解禁;张世勇与平台、刘强、赵广雷承诺国内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北交所上市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对外投资查询未发现一致行动人经营微波通信竞争业务;资金流水、关联交易和公开处罚查询也未见规避事项。
核查程序:查阅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履历、岗位说明、会议记录和股份锁定承诺;查询一致行动人对外投资、诉讼、失信、行政处罚信息,访谈张世勇及相关人员,复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张世勇是唯一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按职责参与但不共同主导公司整体经营;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合法规范经营没有因一致行动安排被规避。
执业提示:一致行动不等同于共同控制,关键在于控制权协议的最终决策条款、实际职务权限、持股比例及董事提名权是否共同形成支配力。
问题 5(首轮):军工资质、信息豁免与业务合规(回复第 64—74 页;txt 行 2303—2650)
问询要点:说明公司军工业务涉及的资质、审批、信息披露豁免和保密要求;说明是否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其他许可,军工事项审查及改制挂牌是否需要主管部门批准;说明生产、环保登记和产品业务是否在资质范围内。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资质及业务:公司从事微波通信模块、组件研发、生产和调试,关键元件包括低频/微波集成电路、场效应晶体管、电阻和连接器,生产环节包括电子装配、组件调试、粘接、封装及环境试验。公司取得《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石家庄银河微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及信息豁免披露事宜的复函》,军工资质名称、证号、客户及型号按保密要求脱敏列示;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未把一般模块生产误写成涉密信息系统集成。
- 对应审批:军工资本运作、改制和挂牌事项由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进行审查;回复以该复函作为信息豁免和军工事项核查依据。公司另有污染排放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387208217002Y,登记在国家排污许可平台,有效至 2026-03-16;未发现超过登记范围开展排污经营或因此受到处罚。
- 对应信息豁免:依法不公开的内容包括核心军工资质、国家军工税收优惠、军工集团客户和供应商名称、军品型号及规格、产能、产量和销售情况。公司与中介机构提交《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专项核查报告》,说明脱密披露不影响投资者判断;会计师审计没有因保密资料获取受实质限制。
- 对应合法性:主办券商、律师查阅军工复函、营业执照、生产和环保资料、合同及产品清单,核对《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则,未发现无资质承揽、超范围生产或重大处罚。
核查程序:查阅军工事项复函、资质及排污登记、业务流程、采购和销售合同、脱密披露稿及专项核查报告;访谈军工业务负责人,查询行政处罚和监管公开信息,核对资质范围与产品。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军工事项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审查或确认,涉密信息披露豁免范围有复函和专项报告支撑;公司未因未取得非必要资质而违规经营,环保登记和产品业务范围能够覆盖现有活动。
执业提示:军工项目应分别说明“是否持证、是否需要持证、哪些信息不能披露、谁作出豁免/审查确认”,不能把保密脱敏直接等同于资质豁免。
问题 7(首轮):消防验收、备案及处罚风险(回复第 80—88 页;txt 行 3406—3665)
问询要点:说明日常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需要消防验收、备案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说明未验收或未备案场所是否停止使用、可能受到的处罚和对持续经营的影响;列明消防设施、主管部门证明及整改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消防手续:公司日常经营场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第十五条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无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现有经营场所按建成时规则办理消防备案。消防主管部门查询显示,公司已完成应办理的消防验收或备案,不存在应验收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场所。
- 处罚核查:石家庄市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07-31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公司 2020-01-01至2022-07-31无违反消防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无行政处罚、调查或责任追究。对未被抽查的工程,回复按照当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解释其不构成未备案违法。
- 设施及风险:公司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烟感、手动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广播,配备消防栓 49个、灭火器 58组;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定期防火检查和演练。实际控制人张世勇承诺因消防整改、处罚或房屋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 持续经营:回复认为现有场所消防备案已完成,日常经营不受消防处罚风险影响;即使监管要求整改,公司已有制度、设施和控制人承诺,未出现导致停产的事实。
核查程序:查阅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场所租赁资料和设施清单,实地查看消防控制室和设施;取得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情况说明》,检索消防主管部门网站,访谈安全负责人并核对制度和记录。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公司现有场所消防手续与用途相匹配,不属公众聚集场所,报告期不存在消防处罚或重大违法,消防制度和设施能够降低持续经营风险。
执业提示:消防问题需要先界定场所性质和建成年代,再判断验收、备案、检查义务,并对未办手续的罚款主体、整改措施和停产替代方案作量化分析。
问题 8(首轮):客户供应商重合与总额法(回复第 89—105 页;txt 行 3666—4320)
问询要点:
(1)说明 A集团、C集团内采购产品是否专门用于向其销售、供应商是否由客户指定、采购销售合同是否同时签订、品种数量是否一一对应、收益是否锁定及公司承担的价格、滞销和合同撤销风险;(2)结合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说明是否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3)说明收付款是否分开核算、是否存在收支相抵和财务不规范。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客户、供应商重合和关联交易公允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A集团: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向 A集团销售 2,630.74万元、3,637.14万元、2,105.10万元,采购 63.63万元、232.64万元、58.49万元;销售为微波模块、组件,采购为连接器、外协试验及验收试验,产品种类不相同。采购主体主要为 A16、A09,占 A集团采购 86.96%、91.85%、84.77%;销售主体主要为 A01、A04、A03、A02,占销售 85.71%、80.35%、100%。公司还向其他客户销售,不存在采购后专门转售。
- 对应(1)C集团:同期向 C集团销售 1,894.47万元、3,780.67万元、3,728.62万元,采购 258.01万元、764.61万元、163.06万元;采购主要为微波集成电路、场效应晶体管、低频集成电路,销售为微波模块、组件及其他产品,销售和采购并非同一种产品。采购主体 C10、C11、C12、C13占采购 66.27%、89.85%、95.20%,销售主体 C01占销售 90.75%、83.09%、98.97%,均为集团内不同法人。
- 对应(1)风险:公司按客户订单和技术协议“以销定产”,但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不同时签署,货物品种、数量不一一对应;采购交付后所有权和灭失风险转移,公司承担存货保管、原材料价格变化、产品未售出及市场价格风险。产品经设计、试验、小批量生产、调试和质检后交付,收益不会在交易开始即锁定;除质量问题外,采购合同无任意撤销条款,回复未记载撤销交易。
- 对应(2)总额法:公司控制原材料采购、质检验收、生产、调试和产品交付,承担人员、设备、存货和产品销售风险,具有自主定价权,不是只收取固定加工费,因此按总额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该结论与毛利率在不同项目间波动、采购销售不同步的事实一致。
- 对应(3)核算:公司分别设置采购、生产、销售和收付款台账,A集团和 C集团采购、销售按主体和业务核算,未以收支相抵方式净额结算。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查阅合同、发票、入库、验收、银行流水和会计凭证,未发现关联方代垫或资金循环。
核查程序:取得 A、C集团客户与供应商清单、采购销售合同、订单、采购入库、生产和发货凭证、银行流水、收入成本明细;按集团内法人拆分收入和采购比例,访谈业务人员,核查总额法判断及收支分开核算。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客户供应商重合源于大型集团内不同法人,采购与销售产品、合同和风险承担均不一一对应,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并采用总额法,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收支相抵或利益输送。
执业提示:军工集团客户供应商重合核查的核心不是是否同属集团,而是采购产品是否直接回流、合同是否同时签署、公司是否承担存货风险以及是否具有自主定价权。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6 | 客户集中度、主要客户及持续经营能力 | 纯业务/财务类。 |
| 首轮 9—12 | 毛利率、收入确认、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应付款项和现金流 | 主要为会计师、主办券商财务核查,律师未形成独立法律结论。 |
| 首轮 5部分 | 产品型号、产能、订单和客户名称的脱密表格 | 已在军工资质和信息豁免详述中保留法律边界,具体业务数据属于商业/财务事项。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无;问询要点按反馈回复中的黑体引用整理。
-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无;已记录鹿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7842号、鹿登记内变核字[2021]第8239号、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035号及军工复函信息。
- ③txt 文本质量问题:无;scan_files 为空,未发现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的文件。无其他待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