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74059·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6-30;问询轮次:1轮(第一次反馈意见)。依据文件:20230214《湖北东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披露日2023-02-14)。批次中另列20230131法律意见书扫描版,未提供可提取文本。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技术文本未载明,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会计师:技术文本未载明,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本回溯仅覆盖挂牌审核期间反馈问题。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变压器、电表箱及电力设备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通过东明科技等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本次反馈共5项,重点集中于历史股权代持及代持还原、刘祖春和胡春蓉的控制权安排、子公司持股与业务控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边界、继受专利权属及技术依赖。订单获取、主要客户、期间费用、政府补助、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和研发费用等主要属于业务财务核查事项。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次反馈 | 1 | 周光芬、刘天宇代持及刘祖春/胡春蓉控制安排 | 代持/实控人认定/历史沿革 | 是,具体以扫描版法律意见书为准 |
| 第一次反馈 | 2 | 订单获取、招投标及商业洽谈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文本未载明单独律师意见 |
| 第一次反馈 | 3 | 主要客户及收入集中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 第一次反馈 | 4 | 期间费用、研发费用及管理人员薪酬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 第一次反馈 | 5-1至5-6 | 政府补助、坏账、投资、发出商品、信用期及关联借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 第一次反馈 | 5-7 | 湖北腾明智能电气、深圳腾明技术等子公司控制和独立性 | 子公司/独立性 | 是,扫描版待核验 |
| 第一次反馈 | 5-8 | 承装(修、试)许可、电力工程资质及继受专利 | 重大合同资质/知识产权 | 是,扫描版待核验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历史代持、代持还原及实际控制人认定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4反馈回复txt行42-363,PDF第3-13页):
(1)说明代持人由周光芬变更为刘天宇的原因、代持期间历次股权变动的决策过程、真实决策主体和资金来源;结合2019年《分家析产协议》、2022年《代持还原协议》的时间和内容,说明代持是否全部消除、《分家析产协议》是否还有其他代持或控制安排;
(2)结合代持期间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刘祖春、胡春蓉持股、出资来源、经营参与和重大合同签署主体,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情形;
(3)胡春蓉自投资以来包括隐名持股期间持股均超过50%,说明其与刘祖春家庭关系变化是否影响经营稳定,二人是否签署协议明确公司控制权。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周光芬1947-10出生,2014-06因年近70岁且健康状况欠佳、不便办理登记和签署文件,改由刘祖春、胡春蓉婚生子刘天宇作为代持人。代持期间周光芬、刘天宇在股东会表决前均取得实际出资人刘祖春、胡春蓉同意,历次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工商变更,资金均来自刘祖春、胡春蓉。2016-10-11《离婚协议》约定东明有限60%股权归胡春蓉、业务由刘祖春全面负责;2019-11-15《分家析产协议》确认刘天宇名下30%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0%归刘祖春、10%归胡春蓉,并约定刘天宇代胡春蓉持70%、代刘祖春持20%;同日二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意见不一致以刘祖春意见为准。2022-06-10签署《代持还原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将70%返还胡春蓉、20%返还刘祖春,价款为0;2022-06-24完成工商变更,回复据此认为代持全部消除、《分家析产协议》无其他代持。
- 针对(2),代持期间东明有限未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先后由周光芬、胡春蓉、刘祖春担任;周光芬和胡春蓉任职期间的执行董事决定均在取得刘祖春同意后作出,股东会表决也均由刘祖春、胡春蓉实际同意。刘祖春自2009-11-11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11至2022-07持续全面经营,2020-01至2022-07兼任执行董事,股份公司成立后任董事长,重大合同签字主体均为刘祖春;胡春蓉未实际在公司工作。回复引用《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及挂牌条件基本标准,结合刘祖春、胡春蓉最近24个月无刑事处罚、无重大行政处罚、无失信联合惩戒,认为未将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人同时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不构成规避挂牌条件。
- 针对(3),胡春蓉持股比例虽长期超过50%,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刘祖春自2009-11持续负责经营;离婚后《离婚协议》已安排60%股权和经营管理分工,2019-11-15《一致行动协议》又约定表决一致及分歧时以刘祖春意见为准。2022-06-24代持还原后,胡春蓉持70%、刘祖春持20%,控制权安排仍通过一致行动及刘祖春经营管理维持,回复认为家庭关系变化未影响经营稳定。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主办券商核查了身份证、访谈、历次工商登记、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重大合同、2016年《离婚协议》、2019年《分家析产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2022年《代持还原协议》、三会文件、征信及无犯罪证明,并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结论是代持于2022-06-24消除,刘祖春为经营控制核心,未发生规避挂牌条件情形。需要注意,协议载明的70%/20%分配、无对价还原及一致行动优先意见,应与现行股东名册、股份公司设立文件和挂牌后限售安排逐项一致。
2. 子公司持股、业务衔接、内部交易及管理控制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4反馈回复txt行2,747-3,522,PDF第66-76页):
(1)补充披露湖北腾明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和深圳腾明技术有限公司的持股情况及历史变化;
(2)说明各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的环节、作用、母子公司分工合作、市场定位和未来发展;
(3)说明各子公司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公司是否存在依赖、主要客户及母子公司内部交易最终实现情况;
(4)结合股权、决策机制、制度和利润分配,说明公司如何在人员、财务和业务方面管理、控制子公司。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湖北腾明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按期间分别为:2020-09至2020-12为52.00%,2021-01至2021-06为73.33%,2021-07至2021-11为38.71%,2021-12为22.43%,2022-01为0.00%;公司于2021-12-29丧失控制。深圳腾明技术有限公司2021-03至2021-06间接持股73.33%,2021-07至2021-11间接持股38.71%,2021-12间接持股22.43%,2022-01为0.00%,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东明科技为公司100%控股全资子公司。
- 针对(2),湖北腾明主营电能计量箱、电工仪器仪表、配网自动化设备、智能终端、通信设备及低压电气设备,报告期主要销售自行研发的新型断路器,大部分向公司供货并为项目增加产品竞争力,未来拟发展直接销售客户;深圳腾明主营同类电气设备,但截至回复日尚未正式开展业务;东明科技主营电力设备元器件,专注电表箱研发销售,与公司业务平行。各子公司定位及发展方向均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 针对(3),湖北腾明销售规模较小,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依赖;除公司外主要客户包括山东鲁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明科技除公司外主要客户包括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回复确认母子公司内部交易均已实现对外销售,深圳腾明尚未正式业务,故无相应收入或内部交易风险。
- 针对(4),各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公司制定销售计划、员工培训计划和统一业绩考核,财务部指导监督会计核算,决定或监督财务人员聘用,并统一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湖北腾明在并表期间虽股权比例变化,但公司为第一大股东且其余股权分散,能依据《公司法》和《湖北腾明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章程》治理;东明科技由公司绝对控制。主办券商核查工商档案、章程、三会文件、合并抵销底稿、内部交易明细、银行流水和管理制度,认为公司能实现人员、财务和业务控制,资金和业务总体独立。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需要分别核实“持股比例”“并表控制”“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最终实现”,不能由2021-12-29丧失控制直接推导期后无控制或无依赖。尤其湖北腾明在2022-01持股为0后仍存在对公司采购,建议补取期后采购合同、定价、付款和最终对外销售凭证,确认不存在由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安排。
3.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电力工程资质及继受专利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4反馈回复txt行2,911-3,522,PDF第69-76页):
(1)公司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是否需要并配备相关专业资质人员;
(2)现有业务资质是否覆盖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取得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相关资质;
(3)“一种用于电气柜的线缆走线盒”专利继受取得和许可使用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专利登记备案是否完成、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4)如存在许可使用,说明续期计划及障碍;
(5)结合专利用途、使用情况和对生产经营的贡献,说明公司是否在核心专利和技术方面对其他方存在重大依赖。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公司持有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四级至五级要求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及3年以上相应经历,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能人员不少于15人且高压电工不少于8人;公司技术负责人邓兵、安全负责人赵勇具有助理电气工程师职称及3年以上经历,电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技能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13人,回复表格列示为符合要求。
- 针对(2),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四级许可可从事35千伏以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公司施工服务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公司经营范围另含“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但尚未取得《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所要求的电力施工资质及《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所要求的设计资质;回复确认公司未实际开展该等业务,并承诺取得资质前不开展电力工程设计、施工,故现有业务未越过承装许可边界。
- 针对(3),东明科技继受东明有限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电气柜的线缆走线盒”(ZL202021027801.4),因母子公司内部转让,协商价格为0元,无许可使用安排。回复称专利登记备案已完成,东明科技拥有完整权利,权属清晰,无纠纷和潜在争议;主办券商核查专利登记资料、母子公司转让文件和生产使用情况,认为定价具有内部交易背景。
- 针对(4),回复明确该专利不是外部许可使用,故不存在许可续期计划或续期障碍;专利由东明有限原始取得后转让给东明科技,登记变更完成。建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簿和变更手续原件复核“已完成”结论,避免将公司内部转让误表述为许可。
- 针对(5),该专利用于解决电气柜内线路走线凌乱问题,东明科技在报告期正常用于电气柜生产;电气柜不是公司主要产品,该专利亦非核心专利和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贡献不大,公司在核心技术方面不存在对外部方重大依赖。律师意见以扫描版法律意见书为准,技术文本未载明专利争议、无效或职务发明纠纷。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公司经营范围与实际业务资质必须分开审查。回复已明确“范围包含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实际未开展、承诺取得资质前不开展”,因此后续合同台账和项目收入应排查是否存在名为咨询、设计或施工实为承包电力工程的业务。专利部分应继续核对ZL202021027801.4的转让登记、母子公司审批和使用记录;本文件不把扫描版法律意见书中可能存在的补充论证当作已核实事实。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2订单获取、招投标/商业洽谈;问题3黄冈东源等主要客户;问题4期间费用、咨询服务费、业务招待费和研发费用归集;问题5-1至5-6政府补助729万元、应收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451.18万元、发出商品2,717.58万元、信用期及关联借款,主要为纯业务/财务核查。
- 问题5-6中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率4.25%、银行回款和会计影响仅在总览中保留;与子公司控制或独立性有关的内容已在第三节详述。
- 已将承装许可、未取得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继受专利ZL202021027801.4纳入法律问题,不因其金额或收入贡献较小而省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原文和回复完整性:20230214反馈回复包含5项特殊问题及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回复;第5项(7)(8)的具体律师意见仅指向扫描版法律意见书,需与原件对照。
- 签署及文号:已载明2016-10-11《离婚协议》、2019-11-15《分家析产协议》《一致行动协议》、2022-06-10《代持还原协议》、2022-06-24工商变更、枝土告字[2021]86号、ZL202021027801.4;三会决议、0元股权/专利转让文件、专利登记变更证明和许可证原件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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