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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231-%E7%9A%93%E5%BF%97%E7%A7%91%E6%8A%80.md

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231·新三板/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11-13;问询轮次:1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20230928_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披露日2023-09-28);申请挂牌法律意见书:20230818_湖南皓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8-18,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中介机构:主办券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LCD玻璃、精密光学玻璃、磁盘基片和半导体抛光材料相关的抛光粉、抛光液及研磨液业务,设有皓志纳米等子公司。审核问询共6个问题,重点落在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扩建项目环保验收和危废处置,实际控制人谢喜明与兄弟谢志刚的控制边界,谢喜明控制的衡阳谷道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继受专利是否有权属和利益输送风险。海外销售、收入、应收、采购、存货及研发加计扣除等以财务和业务核查为主,税务加计扣除在总览中提示。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一轮问题1节能、环保、扩建和危废环保安全;重大合同资质是,国浩律师补充意见
一轮问题2—5盈利、应收、采购、期间费用纯业务/财务类未见独立法律问题
一轮问题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主要为主办券商、会计师,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一轮问题6-1实际控制人认定及一致行动实控人/一致行动
一轮问题6-2同业竞争同业竞争
一轮问题6-3继受专利其他律师事项;知识产权;关联关系
一轮问题6-4境外销售及客户纯业务/财务类;境外事项未形成独立法律子问未见专项法律意见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能源、环保、扩建项目及危险废物(一轮,回复第3—10页;txt L1-L430)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 说明能源消耗、重点用能单位及能源主管部门要求,节能审查进展、障碍、是否停工停产、整改、处罚及重大影响。
  2. 说明超产能、未批先建、未验先用项目的形成原因、当前整改、处罚、重大违法和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3. 说明废气、废水、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危废暂存和处置单位资质、合同及运行,是否存在污染、处罚或重大违法。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皓志科技主要能源为电力,2023年一季度用电139.55万千瓦时、折标准煤171.51吨;2022年858.80万千瓦时、1,055.47吨;2021年704.96万千瓦时、866.40吨。同期营业收入分别1,277.91万元、7,569.42万元、7,162.50万元,单位收入能耗0.13、0.14、0.12吨标准煤/万元,低于回复列示全国单位GDP能耗0.55、0.56。永州市经开区发改部门于2023年7月25日出具证明,认为公司项目不是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能源消费双控,2021年以来无重大能源审查违法。
  • 对子问2,公司存在年产1,000吨抛光粉项目及扩建项目在建设/验收衔接上不完整的情形,2023年6月聘请湖南博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推进竣工环保验收。主管部门证明称没有责令停工停产或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谢喜明出具《关于公司环保事项的承诺》,承诺承担因未批先建、未验收使用或整改产生的损失。回复认为相关瑕疵已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且未影响报告期收入。
  • 对子问3,皓志科技维修保养产生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永州市弘毅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皓志纳米的危废交由湖南利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有合同、资质和暂存制度。公司建立危废识别、分类、转移联单和台账,回复称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置单位具备资质,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处罚。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核查现场、能源台账、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及主管部门证明,查阅环评、验收报告、环保制度、危废合同、资质、转移联单和处罚记录,访谈环保负责人并查询政府网站。律师意见认为能源双控及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障碍,扩建项目整改和验收可控,危废处置合法合规,未见重大环保违法;但“已验收”和“验收推进中”的项目应按项目名称逐一核对。

(四)执业提示

环保问题的“无处罚”不能覆盖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和危废五条链条。建议将1,000吨抛光粉项目和扩建项目建立单独清单,核对开工、投产、验收、主管部门证明和实际产能日期。

问题6-1: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兄弟关系(一轮,回复第73页附近;txt L2839-L2920)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 说明谢喜明、谢志刚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或共同实际控制,结合亲属关系、持股、任职、表决、经营决策、协议和日常管理说明控制基础。
  2. 说明谢志刚是否参与经营、是否与谢喜明存在书面或口头一致行动安排,认定谢喜明为唯一实际控制人是否稳定、持续,是否存在规避披露或控制权争议。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谢喜明直接持有18,162,000股、占60.54%,并通过启明投资控制5,088,000股、占16.96%,合计控制77.50%表决权;其任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董事均由其提名,管理层向其汇报。谢志刚持股18%并任董事,但没有提出议案、否决议案或单独决定经营事项。
  • 对子问2,两人为兄弟,回复承认亲属关系可能形成法律上关联,但不存在书面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控制协议;2023年7月10日公司及全体股东签署《关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明》,确认谢喜明为唯一实际控制人。谢志刚未参与日常经营、未取得控制权,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未见其与谢喜明形成共同表决控制;公司以章程、股权登记、会议文件和访谈证明控制权连续稳定。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核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启明投资股权、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文件、表决结果、银行流水、两人调查表及《关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访谈两名股东。主办券商和律师意见认为谢喜明控制77.50%表决权并实际主持经营,谢志刚虽为兄弟及股东但不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或需共同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四)执业提示

兄弟关系不当然等于一致行动,但应持续核对提案、表决、董事提名、资金往来和任职分工;若后续签署授权、表决委托或形成稳定共同表决安排,应重新评估实际控制人披露。

问题6-2:谢喜明控制企业与皓志科技同业竞争(一轮,回复第74—76页;txt L2922-L3032)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 比较皓志科技与衡阳谷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原材料、工艺、用途、下游客户、产业链和收入。
  2. 说明谢喜明持有谷道56.6667%并任董事长/控制人的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潜在替代、商业机会让渡或利益输送。
  3. 说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业务隔离措施及其有效性,并解释工商登记含“稀土抛光粉”但实际不经营的原因。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皓志科技产品为LCD玻璃、精密光学玻璃、磁盘基片、半导体抛光材料所需抛光粉/抛光液/研磨液,面向水晶光电、晶盛机电、瑞立达、亚洲光学等抛光材料客户;谷道产品为稀土氯化物、磷酸三钠,供盛和资源、上海域潇等稀土企业提取稀土氧化物,处于稀土冶炼链条,原材料、技术、客户和用途均不同。
  • 对子问2,谢喜明直接持有谷道56.6667%,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但回复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3BJAA20B0020、谷道环评《衡阳市谷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5,000吨独居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客户清单,认为不存在产品替代、技术替代、客户重合或收入混同,谷道不开展稀土抛光粉业务。
  • 对子问3,公司及谢喜明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不让渡商业机会;“稀土抛光粉”系工商经营范围自动生成/历史登记文字,无法直接删除,未对应实际产品或订单。回复认为现有隔离措施足以排除现实及潜在同业竞争。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核查谷道工商登记、章程、审计报告、环评报告、收入和客户、产品技术资料、承诺函及公开信息,访谈谢喜明和业务负责人。律师补充意见认为两公司业务链条不同,未发现同业竞争、利益输送或让渡商业机会,工商登记文字不等于实际经营。

(四)执业提示

应按产品、客户、供应商、人员、资产、订单和知识产权定期做竞争隔离核查;若谷道新增稀土抛光粉或公司进入稀土材料领域,现有承诺不能替代新增的关联交易和竞争评估。

问题6-3:继受专利及职务发明(一轮,回复第76—80页;txt L3038-L3203)

(一)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 说明原始专利发明人是否为前雇主员工、是否违反竞业/保密、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侵权。
  2. 说明从皓志新材继受专利的背景、专利名称和编号、受让协议、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使用情况和利益输送。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公司共列25项专利,11项为原始取得;吴兴泽、彭付贵、谢喜明、殷磊、莫斌、闫建平、张帆等7名发明人任职超过1年,林益军、巩强、欧阳飞等3名员工在入职不满1年内取得首项专利,均来自皓志新材或公司内部。发明人和原任职公司出具无职务发明争议、无侵权、无竞业冲突说明,回复称未收到第三方权利主张。
  • 对子问2,继受专利主要因皓志新材停止经营/注销、公司承接抛光材料业务,2014年8月22日股东会审议,2014年10月签署《专利转让协议》,约定无偿转让;回复列示专利号200910044262.7、200910044264.6、200910044260.8、200910044257.6、201110244242.1等,继受专利中多数服务于主营产品,另有201310009106.3未实际使用。回复称转让方与公司股权及人员具有历史关联,但无额外利益安排、无需支付对价,不存在权属瑕疵。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核查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发明人劳动关系、皓志新材注销资料、产品技术资料及公开查询。律师意见认为继受转让履行内部决策和登记手续,未见职务发明争议、侵权或利益输送;未使用专利的业务影响由财务和业务部门另行说明。

(四)执业提示

关联主体注销后的无偿IP转让,应特别核对注销清算、债权人异议、专利年费、职务发明奖励和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不能只保存《专利转让协议》而不保存权利登记。

问题5相关税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轮,回复第56—73页;txt L2360-L2675)

(一)问询要点(法律/税务子问)

  1. 说明研发项目、研发人员和材料费用是否符合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及2015年第97号的加计扣除范围。
  2. 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税务备案、会计归集差异和被追缴、处罚风险。

(二)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子问1,回复称研发费用按项目归集人员薪酬、材料、折旧、咨询费等,建立《研发部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并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及2015年第97号为依据;研发项目具有材料采购、工时、领料和验收记录。
  • 对子问2,2021、2022年度已按税务申报口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回复称税务机关未否定项目资格、未作追缴或处罚;会计研发费用和税务加计扣除范围存在差异,由会计师核验。律师未对金额和会计处理单独发表意见。

(三)执业提示

税务优惠应区分“会计研发费用真实”与“税法加计扣除合规”,逐项留存项目立项、人员工时、材料领用、专利成果、税务申报和主管机关沟通证据。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2盈利、问题3应收账款、问题4采购生产、问题6部分期间费用及境外销售客户比较,属于纯业务/财务核查,仅列总览;税务研发加计扣除因触及税法单列提示,但具体金额和会计结论未替代会计师意见。
  2. 20类法律问题逐项复核: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继受专利和关联主体历史;②资本出资瑕疵——未见独立问询;③代持及返还——未见;④实控人/一致行动——问题6-1;⑤对赌——未见;⑥员工持股——未见;⑦关联交易——谢喜明控制谷道及皓志新材继受专利;⑧同业竞争——问题6-2;⑨土地房产——未见;⑩重大合同/资质——问题1环保项目;⑪诉讼处罚——问题1主管部门、问题6知识产权争议;⑫劳动社保——专利发明人劳动关系已核对,未见独立社保问题;⑬税务——研发加计扣除;⑭分红——未见;⑮环保安全——问题1;⑯数据/个人信息——未见;⑰境外架构/外汇——境外销售未形成独立法律事项;⑱独立性——同业竞争和子公司;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未见;⑳其他律师事项——专利、职务发明和知识产权。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缺失:原始审核问询函未单独提供,完整子问以20230928回复中的黑体引用为准。
  2. 签章页/文号是否完整:回复可见XYZH/2023BJAA20B0020、2023年7月25日主管部门证明及专利编号,正式法律意见书、环保处罚/无处罚证明及项目验收签章仍需核对。
  3. txt质量问题:部分环保项目、专利数量及财务税务数据分散于不同章节,表格和分页符可能造成项目名称、专利类型错位,应以PDF页码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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