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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920895-%E8%8A%B1%E6%BA%AA%E7%A7%91%E6%8A%80.md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895·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4-06 | 审核问询共 2 轮(首轮反馈问询+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函)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花溪科技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一轮反馈问询的回复》(2022-11-30);
  2. 《中兴财光华关于花溪科技第一轮反馈问询的回复》(2022-11-30,会计师专项回复);
  3. 《花溪科技及开源证券关于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函的回复》(2022-12-19,回复上市委关于管理层稳定、发展规划和防范资金占用的意见)。 中介机构:保荐人开源证券;发行人律师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此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本明细仅覆盖北交所上市审核期间问询,不含挂牌期间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花溪科技主要从事农业机械,尤其是打捆机等农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际控制人由孟凡伟去世前后的家族股权和表决权承接构成审核主线。首轮反馈问询(回复披露日 2022-11-30)重点围绕众汇科技员工持股平台及非员工合伙人、公司历史股权代持还原、财务不规范和个人卡收付款、关联交易与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社保公积金、集体建设用地、北斗农机数据处理及控制企业信息披露展开;上市委落实意见函(回复披露日 2022-12-19)进一步追问孟家毅的履历和全职安排、未来管理层稳定、上市后三个月内股权激励计划及“占用即冻结”机制。对照20类法律问题清单,现有材料实际涉及历史沿革/代持、实控人及一致行动、员工持股、关联交易、独立性、资质、劳动社保、土地、数据合规和其他监管事项;收入、补贴、毛利率、应收款、经销商真实性等纯财务业务问题仅在总览中列示。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众汇科技持股平台、非员工合伙人和历次份额转让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股权代持与还原;新增股东是(发行人律师与保荐机构)
首轮2孟凡伟、李树秀历史代持还原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代持与还原;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首轮6资金占用、个人卡、无真实交易票据、转贷等财务不规范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其他法律事项是(律师就法律合规部分核查)
首轮7润鑫科技、关联企业、关联租赁、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独立性;其他法律事项
首轮15(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及税收优惠重大合同资质;税务
首轮15(2)实际控制人变更后控制关系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控制稳定性
首轮15(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形劳动用工与社保
首轮15(4)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用途土地/房产与权属
首轮15(5)北斗系统农机运营数据采集与个人信息边界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
首轮15(6)地址、超额配售程序、控制人持股等信息披露其他重大法律事项/信息披露
首轮15(7)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及原控制企业实控人认定;同业竞争;独立性
落实函1管理层稳定、经营权稳定、未来规划及防范资金占用实控人认定/控制稳定性;员工持股;独立性未见单独律师专项意见
首轮3—5、8—14农机补贴、产品竞争力、采购依赖、经销收入、业绩、毛利率、应收款及募投等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首轮):众汇科技持股平台、非员工合伙人及份额转让(回复第 4–15 页;txt 行 85–595)

问询要点

(1) 说明众汇科技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设立背景、合伙人身份,是否属于员工持股平台,是否存在非员工持股、员工离职后持有或通过平台开展其他业务的情形,并逐笔说明平台及合伙人历次份额/股份转让的时间、转让方、受让方、数量、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会计处理及合规性;(2) 重点说明吴国强、陈桂琴两名非员工合伙人的任职、入股背景、持股合理性、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经销商代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委托持股、特殊利益安排或纠纷,以及清理和规范措施;(3) 说明孟凡伟在众汇科技中的出资、份额、间接持股数量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关系。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众汇科技于 2017-04设立,最初 35 名合伙人包括 32 名员工和 3 名非员工;回复日为 32 名合伙人,包括 28 名员工(含已经离职员工)和吴国强、陈桂琴、孟爱玲、宋浩凯 4 名非员工,景建群任普通合伙人、其余 31 名为有限合伙人;平台除持有花溪科技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截至回复日未被处罚。历次转让逐笔列示:2018-04杨树森向吴国强转让 1,085,000 份、1.00 元/份;2019-04王玲娣向王飞转让 465,000 份、1.00 元/份,王新满向李方民转让 34,100 份、1.00 元/份、向景建群转让 12,400 份、1.90 元/份,张培生向景建群转让 3,100 份、1.11 元/份,贾庆国向景建群转让 1,550 份、1.19 元/份,冯倩向景建群转让 1,550 份、1.27 元/份,张利萍向孙英转让 31,000 份、1.29 元/份;2020-11孟祥顺向张利萍转让 108,500 份、0.95 元/份;2021-04王飞向陈桂琴转让 585,000 份、1.02 元/份;2021-12孟小芳向孟爱玲转让 204,750 份、1.00 元/份,宋浩凯向杜本伦转让 58,500 份、1.00 元/份。
  • 对应子问(1):公司说明员工之间转让系自愿协商,均有合伙份额变更文件和价款支付记录,未发现外部付款、代收代付或借款代为出资;若按股份支付模拟,2019 年影响金额 19,578 元,占当年净利润 15,408,124.12 元的 0.13%,2020 年影响金额 81,102 元,占当年净利润 26,646,997.84 元的 0.30%,公司据此认为对财务报表影响不重大。该结论以已取得银行流水、访谈和份额转让资料为基础,具体每笔付款凭证编号未在回复摘录中全部列明。
  • 对应子问(2):吴国强持有 1,085,000 份,背景为与原员工杨树森的朋友关系和 2018 年投资安排;其任天津易实执行董事、经理,不在发行人任职。陈桂琴于 2021-04取得 593,900 份,职业为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生,来源为受让王飞持有的 585,000 份并结合其原有份额。公司对吴国强、陈桂琴及全体合伙人进行访谈并核对流水,未发现两人代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核心经销商持股,亦未发现利益回流、抽屉协议或纠纷。
  • 对应子问(2):2021-12两笔份额变动具有代持还原性质:孟小芳将 204,750 份转给孟爱玲,宋浩凯将 58,500 份转给杜本伦;回复称该两笔系原实际出资人恢复登记,双方不存在争议,清理在 2021-12完成。除上述两笔外,员工份额转让没有代持还原安排;众汇科技仅持有花溪科技股份,未利用平台持有其他资产。
  • 对应子问(3):孟凡伟在众汇科技原出资 19,500 份、占平台 0.50%,折算间接持有花溪科技 14,000 股、占 0.03%;其平台身份不改变其直接持股和家族控制权的计算,回复将该份额作为间接持股纳入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孟凡伟去世日为 2022-08-17,相关间接份额承接情况在问题 2及问题 15(2)中另行披露。
  • 核查程序:律师及保荐机构查阅众汇科技合伙协议、工商档案、合伙人名册、份额转让协议和银行流水,访谈全体合伙人,取得无代持、无争议确认,核对员工身份、转让价格和公司股东名册,并将 2018-04至 2021-12十余笔转让逐笔与登记变更勾稽。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众汇科技属于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平台,非员工合伙人入股具有独立背景,份额转让真实、价格和价款支付具有资料支持,2021-12两笔代持还原已完成,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或利益输送的重大法律风险。

执业提示:持股平台问题应把“员工身份”和“实际出资人”分开核验,尤其要逐笔列出份额数量和价格。非员工合伙人不是当然违法,关键在于资金来源、劳动关系、实际受益人、关联关系和是否存在回流;涉及代持还原的交易要单独标明还原日期和争议状态。

问题 2(首轮):历史股权代持还原及孟凡伟去世后的实际控制人承接(回复第 16–29 页;txt 行 596–1114)

问询要点

(1) 说明花溪科技设立、增资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孟凡伟、李树秀是否存在代持,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代持形成背景、出资资金来源、历次还原时间、是否担任发行人或股东单位公职/管理职务,是否违反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离退休人员持股规定;(2) 对照《公务员法》、1986 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离退休干部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持股限制,说明孟凡伟、李树秀及其近亲属持股是否合规,并在孟凡伟 2022-08-17去世后说明遗产分割、表决权委托、实际控制人变化、一致行动安排、董事提名和控制权稳定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花溪科技 2008-03设立时登记股东为孟芊,注册资本 100 万元;2009-10增至 1,010 万元,2011-06增至 2,000 万元,实际出资背景为孟庆纪,因村党支部书记及家族身份原因曾由亲属代持。2012-08股权转至李树秀,2016-04再赠与孟凡伟,后已完成还原;2018 年各方出具声明确认不存在未了权利、债权债务或争议。孟凡伟于 2015-09退休,在退休前未持股、未任发行人职务、未参与经营管理,退休后才持有并参与管理;李树秀为合同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也未担任发行人管理职务。
  • 对应子问(1):公司针对历史代持查阅出资凭证、股权转让文件、公证材料并访谈相关家庭成员,未发现孟凡伟在任公职期间实际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回复把“名义股东登记”和“实际出资、管理、受益”区分处理,未把孟凡伟退休前的家庭代持直接认定为其违法持股。具体各次登记变更的工商档案页码未在 txt 摘录中单列,需与正式底稿一并保存。
  • 对应子问(2):孟凡伟去世前,直接持有 25,434,600 股并通过众汇科技间接持有 14,000 股,李树秀直接持有 2,000,000 股;夫妻共同财产口径下,家族直接控制比例为 64.52%,间接为 0.03%。河南省新获嘉县公证处出具(2022)豫新获证内民字第 332 号、第 333 号公证文书后,孟家毅承接直接股份 12,717,300 股、占 29.91%,另有间接 14,000 股、占 0.03%;李树秀承接直接股份 14,717,300 股、占 34.61%。
  • 对应子问(2):2022-10-13李树秀与孟家毅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 14,717,300 股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孟家毅,孟家毅合计控制表决权 27,434,600 股、占 64.52%;同日签署《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和《董事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此前 2022-04-21的旧一致行动安排已终止。张安兴持股 19.59%、李素玲持股 4.04%,以及董事宋恩玉在表决安排中与孟家毅保持一致,未取得控制权。
  • 对应子问(2):公司披露孟凡伟去世前股东大会共有 16 次表决保持一致,去世后截至回复日有 1 次股东大会支持孟家毅;董事会在去世前 26 次表决保持一致,去世后 3 次继续一致。孟家毅于 2022-09-16当选董事长,结合 2022-10-13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协议,公司认为实际控制人已由孟凡伟家族承接至孟家毅,不存在控制权中断。
  • 核查程序:律师及保荐机构查阅公司设立及增资工商档案、银行出资凭证、赠与及还原文件、(2022)豫新获证内民字第 332 号和第 333 号公证书、《表决权委托协议》、两份一致行动协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并访谈孟家毅、李树秀、张安兴、李素玲及董事成员。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历史代持形成背景和还原过程具有真实资料支持,孟凡伟退休后持股不违反回复所核对的公职身份限制;孟凡伟去世后的继承、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和董事提名文件能够证明孟家毅实际控制权承接,但孟家毅缺乏农机行业经历、李树秀在公共机构工作等因素仍构成经营权稳定风险,已在问题 15和落实函中提示。

执业提示:控制权继承类问询应同步核对死亡证明、公证文书、遗产分割、表决权委托和实际表决记录;仅有继承关系不能直接推出控制权,必须把持股比例和可支配表决权在同一张表中闭环。

问题 6(首轮):资金占用、个人卡、无真实交易票据及转贷整改(回复第 97–132 页;txt 行 4110–5606)

问询要点

(1) 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金额、资金用途、归还及利息;(2) 说明个人银行卡收付款的账户、金额、笔数、用途、税务处理和内部控制缺陷;(3) 说明无真实交易票据的开具、贴现、金额、资金流转、补税和整改;(4) 说明个人卡收取客户货款、为供应商付款或代公司收付款的具体情况;(5) 说明公司向关联方或第三方转贷、借款的主体、金额、利率、期限、归还及是否违反金融监管规定;(6) 说明整改制度、整改时间、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对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影响;(7) 说明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2018—2021 年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本金合计 1,384.78 万元,另支付利息 108.69 万元,已于 2021-12全部归还;分年度本金及利息包括 2018 年本金 638.28 万元、利息 4.65 万元,2019 年期初 642.93 万元、借入 300.50 万元、利息 34.47 万元、归还 110.58 万元,2020 年借入 346.00 万元、利息 39.73 万元、归还 8.30 万元,2021 年借入 100.00 万元、利息 29.84 万元、归还 1,374.59 万元;适用利率分别为 4.35%、4.35%、4.15%和 3.85%,用于家庭消费和投资,未形成发行人资产损失。
  • 对应子问(2):个人卡收款涉及中原银行尾号 6180、建设银行尾号 5560账户,收取发行人款项 2019 年 125.36 万元、2020 年 138.44 万元、2021 年 28.50 万元、2022 年为 0;个人卡支付 2019 年 199.73 万元、104 笔,占当期采购成本 2.46%,2020 年 182.41 万元、116 笔,占 1.78%,2021 年 6.81 万元、6 笔,占 0.05%,2022 年为 0。公司已注销相关账户、补缴税款并取消个人卡收付款,回复认定不构成账外资金或实际控制人持续占用。
  • 对应子问(3):无真实交易票据金额在 2019 年为 1,841.00 万元、2020 年 450.50 万元、2021 年 20.00 万元、2022 年为 0,对应资金或价差分别为 18.46 万元、5.31 万元、0.26 万元和 0;公司说明已停止相关票据行为并完成账务调整,未发现票据逾期、银行损失或行政处罚。票据具体号码、出票行和承兑行未在本节摘要全部列示,正式底稿应逐张勾稽。
  • 对应子问(4):个人卡曾用于收取客户货款和支付经营支出,相关支付金额已包含在 2019 年 199.73 万元、2020 年 182.41 万元、2021 年 6.81 万元的个人卡支付统计中;公司已将业务收付款转回对公账户,报告中披露 2022 年个人卡收付款均为 0,并对已发生业务进行银行流水、合同、发票和纳税凭证穿透,未发现个人截留货款或客户回款未入账。
  • 对应子问(5):公司曾于 2018 年向外部主体转出借款 200.00 万元,2019 年转出 2,000.00 万元,2020 年归还;相关行为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范,但回复未认定为以借款方式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公司不再从事转贷,并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制度》限制员工和关联方代收代付,具体各笔借款合同和利息金额未在现有摘要全部列明。
  • 对应子问(6):公司制定《经销商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销售回款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资金审批、对公账户、票据、个人卡和第三方回款设置责任人;截至 2022-09-30内部控制有效。2022-04-28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整改,资金占用和个人卡事项由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103002 号专项文件支持,逾期票据、税务和账务调整均纳入整改范围。
  • 对应子问(7):公司说明个人卡、票据和资金占用事项没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实际控制人已归还本金、按银行利率补付利息,2022-05-17河南证监局作出[2022]9号《警示函措施决定》,2022-05-18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二部作出公司二部监管[2022]133号口头警示;回复未载明因资金占用被行政罚款或责令停业。律师认为相关事项虽暴露内部控制缺陷,但经整改后不构成影响上市的重大违法。
  • 核查程序:律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查阅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出纳和主要员工银行流水,核对合同、发票、票据、收付款凭证、税款缴纳记录、专项审计报告和整改制度,访谈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客户供应商,并取得河南证监局和全国股转系统监管文件。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资金占用、个人卡、无真实交易票据和转贷行为均已停止或归还,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但 2022-05-17警示函和 2022-05-18口头警示表明历史内控存在真实缺陷,整改有效性必须以 2022-09-30后的执行记录持续验证。

执业提示:资金占用类问题不能只写“已归还”,要同时列出本金、利息、日期、用途、监管文件和制度整改。个人卡问题还要单独核对收款、付款、税务、票据及实际控制人流水,才能证明没有形成账外资金。

问题 7(首轮):关联企业、关联租赁、担保与独立性(回复第 133–151 页;txt 行 5607–6477)

问询要点

(1) 说明润鑫科技的设立、股权、经营范围、房屋租赁、电费和资产交易,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审议程序;(2) 说明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本金、利息、偿还和净利润影响;(3) 说明旻昊酒店、惠普农业、浩凯车床、瑞兴和梓硕五家关联企业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历史交易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 说明河南好友电器、马长云、新乡恒宇机电担保的形成、金额、偿还、关联交易和责任承担;(5) 说明发行人资产、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独立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交叉任职、共同客户供应商或同业竞争。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润鑫科技于 2021-03-12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金属丝及相关业务;其向蓝溪科技租赁 2,066.79 平方米房屋,月租 5,200 元,2022 年 1—9月由发行人代为报销电费 59,893.64 元,另销售旧叉车 17,699.12 元、占当期利润 0.05%。租赁价格折算为 0.08 元/平方米/日,与 58同城同地段样本 0.03、0.10、0.02和 0.16 元/平方米/日平均 0.08 元基本一致;董事会第二届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04-26审议补充确认关联租赁,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履行披露程序。
  • 对应子问(2):资金占用本金 1,384.78 万元、利息 108.69 万元于 2021-12全部归还,按 4.35%、4.35%、4.15%、3.85%银行利率计息;对净利润影响 2019 年 6.61%、2020 年 3.42%、2021 年 3.14%、2022 年上半年 0.52%。公司取得实际控制人还款凭证并核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回复未显示仍存在期末占用或未披露余额。
  • 对应子问(3):旻昊酒店于 2019-09-05注销,惠普农业于 2021-06-18注销,浩凯车床于 2021-06-08注销,瑞兴和梓硕于 2022-06-16注销;报告期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2019 年 74.74 万元、2020 年 198.64 万元、2021 年 186.56 万元,均低于当期采购成本 3%。宋浩凯对关联关系作出补充说明,招股书通过公告 2021-024、2022-047(2022-04-28)补充披露,未发现注销前后资金回流或利益输送。
  • 对应子问(4):实际控制人曾为河南好友电器提供 45.00 万元担保、实际担保余额 426,386.51 元,期间 2018-03-23至 2019-08-30;为马长云提供 50.00 万元担保、实际余额 553,981.17 元,期间 2018-08-30至 2019-08-30;为新乡恒宇机电提供 60.00 万元担保、实际余额 657,313.86 元,期间 2019-04-12至 2019-08-30;名义担保合计 155.00 万元、实际余额合计 1,637,681.54 元,已于 2019-08-30清偿。发行人 2019 年向恒宇机电采购服务 7.84 万元,回复说明已核对交易定价和审批,不存在担保责任转嫁给发行人。
  • 对应子问(5):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未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参与监督。河南证监局于 2022-05-17作出[2022]9号警示函、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2-05-18作出公司二部监管[2022]133号口头警示,但回复认为该监管事项不否定发行人现时独立性。
  • 核查程序:查阅润鑫科技工商档案、租赁合同、电费凭证、旧资产转让文件、关联企业注销材料、担保合同和银行结清凭证,比较同地段租赁价格,检查关联交易决议、股东名册、董监高任职和控制企业清单,并查询监管部门公开信息。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关联租赁和资产交易具有商业背景、价格基本公允并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历史担保和资金占用已清偿,发行人不存在现时资金占用或同业竞争;历史不规范事项对应的警示函应在上市后内控和关联交易披露中持续关注。

执业提示:关联独立性问题往往由小额租赁、旧资产出售和历史担保串联而成。每项交易应分别保留金额、价格对比、审议日期、结清日期和关联企业注销日期,不能以交易规模低于 3%作为全部合规结论。

问题 15(1)(首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税收优惠风险(回复第 439–451 页;txt 行 18867–19325)

问询要点

(1) 说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税务机关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和续期申请进展;(2)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说明成立时间、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研发投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创新能力和近三年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情况;(3) 说明证书到期后不能续期的可能性、所得税税率由 15%调整至 25%的影响及风险提示;(4) 说明是否因实际控制人变更、研发人员或技术变化、社保公积金问题、环保处罚或信息披露事项影响高企资格。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原持有 GR201941000332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签发日 2019-10-31,有效期 3 年,资格于 2022 年到期;公司已按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安排提交复审材料,2022-10-26通过审查,回复日新证书尚未下发,故只能确认“复审通过/证书待发”的阶段状态。
  • 对应子问(2):公司成立于 2008-03-07,拥有知识产权 37 项,包括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32 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研发人员 28 人、员工 215 人,占比 13.02%;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 2019 年 4.42%、2020 年 4.10%、2021 年 4.64%;2021 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6,279.83 万元、占收入 94.31%。公司披露报告期没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事故。
  • 对应子问(3):公司提示高企证书不能续期将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丧失,所得税率由 15%增至 25%,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中披露;回复没有量化税率变化对各年度净利润的金额影响,也没有列出复审新证书编号,故续期结果需以主管机关正式证书为准。
  • 对应子问(4):回复将实际控制人孟凡伟去世和控制权承接另列问题 2、问题 15(2),未认定其本身导致高企资格失效;研发人员和专利、研发投入满足申报指标,报告期社保欠缴、历史资金占用和环保事项未被主管机关认定为高企取消事由,但高企续期及税收优惠仍受后续认定和税务检查影响。
  • 核查程序:查阅 GR201941000332号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研发人员花名册、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台账,核对 2008-03-07成立日、2022-10-26复审结果和员工人数,取得主管机关认定进展并检查招股说明书风险修改。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符合高企认定的主要指标,复审已通过审查;但新证书截至回复日未下发,15%至 25%税率变化及认定不确定性已经作为重大风险披露。

执业提示:高企证书问题要区分“有效、到期、复审通过、证书下发”四个状态,并把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和重大事故逐一核验。证书编号缺失时不能用“已通过”替代正式资质文件。

问题 15(2)(首轮):控制权继承后的经营权稳定性(回复第 451–455 页;txt 行 19326–19352)

问询要点

在问题 15“其他问题”中,审核进一步要求说明孟凡伟去世后实际控制人、持股和表决权变化,孟家毅是否能够持续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控制权争议、控制人缺乏行业经验或近亲属任职不当影响经营的风险,并请发行人和中介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孟凡伟于 2022-08-17去世,公证分割后孟家毅直接持有 12,717,300 股、占 29.91%,李树秀直接持有 14,717,300 股、占 34.61%;李树秀于 2022-10-13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孟家毅,孟家毅通过直接持股、表决权委托和众汇科技间接持股合计控制 27,434,600 股、占 64.52%。
  • 对应子问:2022-09-16孟家毅当选董事长,2022-10-13签署《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书》《董事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张安兴持股 19.59%、李素玲持股 4.04%,均未形成与孟家毅相抗衡的控制安排。回复以去世前 26 次董事会、16 次股东大会和去世后 3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表决记录为依据,认为经营权未发生实质中断。
  • 对应子问:公司同时披露孟家毅的农机行业履历有限、李树秀曾在公共机构工作、孟凡伟去世导致控制人变化三项风险,并将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协议作为稳定控制权的法律措施;不存在截至回复日已发生的控制权争议或诉讼。
  • 核查程序:律师查阅死亡及公证分割材料、股东名册、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董事选举决议和历次表决记录,访谈继承人及董监高并核对中国结算股权登记数据。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认为孟家毅已取得稳定、可支配的控制权,控制权承接具有协议和连续表决事实支持;但管理层、行业经验和未来长期履职仍需结合上市委落实函承诺持续观察。

执业提示:同一控制权变更可在不同问题重复出现,但每次要明确新增事实。继承类控制人尤其需要把法律上的所有权、协议上的表决权和事实上的董事会控制分开呈现。

问题 15(3)(首轮):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欠缴(回复第 455–466 页;txt 行 19353–19527)

问询要点

(1) 说明 2019—2022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各期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数、金额、原因、占员工比例和对净利润的影响;(2) 区分退休人员、农村自有住房人员、试用期员工、自愿放弃人员和实际应缴人员,说明公司是否代第三方缴纳、是否存在员工争议;(3) 说明补缴情形、实际控制人承担承诺、主管机关处罚或滞纳金风险及整改措施;(4) 说明欠缴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用工和持续经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2022 年 1—9月公司员工 201 人,社保缴纳 170 人、比例 84.58%,未缴 31 人,其中退休人员 12 人;剔除退休人员和自愿缴费人员后实际应缴人员缴纳比例 90.43%。2021、2020、2019 年员工分别 215、192、193 人,社保未缴分别 124、125、130 人,住房公积金未缴分别 123、126、130 人;补缴测算金额为 2022 年 1—9月社保 10.09 万元、公积金 1.09 万元,2021 年 75.80 万元和 8.11 万元,2020 年 81.46 万元和 8.87 万元,2019 年 80.75 万元和 8.72 万元。
  • 对应子问(1):上述社保和公积金补缴合计分别为 11.18 万元、83.91 万元、90.34 万元和 89.48 万元,对当期净利润影响分别为 0.52%、3.14%、3.42%和 6.61%;按补缴情形调整后净利润分别为 2,156.05 万元、2,588.34 万元、2,555.02 万元和 1,264.79 万元,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补缴、滞纳金和员工补偿责任。
  • 对应子问(2):2022 年 1—9月未缴社保 31 人中退休人员 12 人,实际未缴人员 19 人;其中 18 人表示自愿放弃、1 人自行缴纳。2021 年社保未缴 124 人,含退休 17 人,实际 107 人;2020 年未缴 125 人,含退休 10 人,实际 115 人;2019 年未缴 130 人,含退休 16 人,实际 114 人。公积金 2021、2020、2019 年未缴分别为 123、126、130 人,退休人员分别为 17、10、16 人,实际应缴未缴分别为 106、116、114 人。
  • 对应子问(3):公司解释部分农村员工拥有自有住房、部分员工为提高当期实收工资自愿放弃缴纳,另有退休、试用期和入职时间短等情形;公司通过培训宣传、规范缴费流程和提高缴纳比例整改,未使用第三方代缴。实际控制人孟家毅可供清偿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118.20 万元和固定资产 863.30 万元,合计 1,051.50 万元;回复未载明主管机关处罚决定书或滞纳金决定。
  • 对应子问(4):公司取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证明,报告期未因欠缴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员工已出具自愿放弃说明,公司与员工不存在争议;律师据此认为欠缴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不影响发行人独立用工和持续经营,但披露了补缴风险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 核查程序:查阅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凭证、欠缴测算表、员工自愿放弃说明、实际控制人资产证明和主管部门证明,访谈综合部负责人,将人数、金额和净利润影响逐年核对。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欠缴情形已量化、影响有限、无行政处罚和员工争议,实际控制人承担补缴责任,现阶段不构成重大违法;公司应持续提高实际应缴人员的缴费比例,并取得补缴凭证。

执业提示:社保问题的关键不是“员工自愿放弃”一句话,而是区分不可缴、暂缓缴和应缴未缴,并核对主管机关证明、补缴金额、净利润影响和实际控制人偿付能力。

问题 15(4)(首轮):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使用(回复第 466–477 页;txt 行 19528–19645)

问询要点

(1) 说明租赁土地的坐落、面积、土地性质、具体用途、房屋和设施、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出租人及审批程序;(2) 说明土地是否属于生产经营关键要素,是否存在违法占地、被收回、拆除、权属争议或无法续租风险;(3) 对照同地段价格说明租金公允性,说明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是否履行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4) 说明整改或取得土地的计划、搬迁成本和对持续经营、募投项目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向新乡市西工区花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花庄村南集体建设土地,面积 18,027.37 平方米,占公司土地使用面积 93,972.41 平方米的 19.18%,约 28.03 亩;土地及房屋用于 3 号技术中心、职工宿舍、2 处办公用房、涂装车间、专家公寓、1 处切割车间和 5 处仓库。2021-11-12重新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租期 2021-11-12至 2026-11-12,年租金 75,200 元,折算 2,682.84 元/亩/年。
  • 对应子问(2):租赁集体建设土地虽占整体用地 19.18%,但承载涂装车间和切割车间生产,属于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披露当地已形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安排,并由西工区管委会《方案》和获嘉县自然资源局证明支持。公司计划通过公开出让或协商取得相关土地,至少在租期届满前一年协商,若不能取得则安排新项目搬迁;现有合同期限至 2026-11-12,搬迁具体金额未载明。
  • 对应子问(3):租赁事项经花庄村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租金按村集体议定价格确定;公司将租赁土地事项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披露。回复没有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或具体同地段租赁样本价格,故租金公允性主要由合同、村民会议和主管机关证明支持。
  • 对应子问(4):公司将取得土地、续租和新项目选址作为整改计划,披露了租期届满、无法续租、搬迁和募投项目用地风险;涂装和切割车间合计 8,044.99 平方米,占现有建筑面积 25.32%,该比例表明土地具有运营重要性,但主管机关未认定为重大违法,未发生拆除或强制搬迁。
  • 核查程序:查阅《土地租赁合同》、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记录、西工区管委会《方案》、获嘉县自然资源局证明、土地及房屋清单、租金支付凭证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现场核对 18,027.37 平方米土地用途。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已履行村级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现有用途与生产经营相符,未发现被拆除或立即收回风险;但租期至 2026-11-12、土地占比 19.18%且为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续租或取得土地应持续跟踪。

执业提示:集体土地租赁要把土地本身的性质、地上建筑物用途、租期、村级程序和生产依赖度分别论证。占比低于 20%并不当然不重大,仍需测算关键车间面积和搬迁替代方案。

问题 15(5)(首轮):北斗农机系统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边界(回复第 477–487 页;txt 行 19646–19835)

问询要点

(1) 说明公司从何时、通过何种系统采集北斗农机数据,数据类型、来源、处理目的、保存期限、存储地点、访问主体和是否包含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2) 说明是否向农户告知、取得同意,是否开展数据分析、画像、交易、对外提供或开发其他服务;(3) 说明公司和维护服务商的数据安全责任、账号权限、日志、泄露防范、删除机制和发生安全事件时的处理;(4) 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规定,说明数据处理合法性、最小必要原则、保存期限、委托处理和个人权利保护;(5) 说明数据合规是否影响业务独立性、持续经营和上市条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自 2020 年末/2021 年 3 月起通过北斗系统监测农机使用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高度和里程七类运营指标;回复说明数据不含终端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敏感身份识别信息,不进行个人画像或金融交易,数据用于机器运行管理和售后服务。关于正式启动日,问询引用和回复口径存在“2021-03”与“2020 年末”差异,应以系统上线记录和招股书最终版本核验。
  • 对应子问(2):公司在销售或使用服务时向农户说明北斗定位和运营监测功能,农户可以调整 GPS 指标;公司不存储、挖掘或提供超出农机管理和售后需要的其他服务,不向第三方出售或转让农户身份资料。回复未载明告知书模板编号、单独同意日期、数据出境情况或每类数据存储数量,相关文件应补取。
  • 对应子问(3):公司设置隐私保护部门及系统维护人员,由市场部使用平台,董事、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宋恩玉负责数据安全;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维护服务。公司对账号进行权限管理并保留操作日志,保修期满后删除相关数据且删除后不能恢复;委托维护的合同名称、数据处理协议、加密方式和应急演练日期未在回复中载明。
  • 对应子问(4):回复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6、8、5、7、51、19、47 条以及《数据安全法》第 28、32、27 条,围绕最小必要、合法正当、透明告知、保存期限、删除和安全保护说明处理边界;公司认为北斗运营数据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不构成违法收集或超范围利用,但上述法律适用仍应以最终数据清单和委托处理协议为依据。
  • 对应子问(5):公司未因北斗数据处理受到处罚、诉讼或监管措施,数据用于发行人自有产品售后和管理,未改变公司客户、设备、人员及业务独立性;但系统维护商为河南新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需持续确认其访问权限、日志留存和数据删除是否按合同执行。
  • 核查程序:律师查阅北斗平台权限设置、维护合同、数据字段清单、隐私告知材料和删除记录,访谈市场部、董事会秘书、分管副总经理宋恩玉及维护人员,核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条文和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投诉、数据泄露记录。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现有数据主要是农机运行参数,不含可识别终端农户身份的敏感信息,公司已建立权限、日志和删除安排,暂未发现重大数据合规风险;但系统上线时间、告知同意文件、委托处理合同和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在现有 txt 中不完整,不能超出文本作出绝对安全结论。

执业提示:数据合规核查必须从字段清单开始,不要因为数据来自机器就当然排除个人信息;要同时核对终端用户告知、维护商访问、日志、删除和是否出境。删除后“不能恢复”也应有技术或运维记录支撑。

问题 15(6)(首轮):重要信息披露事项的法律准确性(回复第 487–491 页;txt 行 19836–19920)

问询要点

请发行人和中介逐项复核招股说明书中注册地址、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程序、孟凡伟及其继承人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变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前后一致,说明是否存在遗漏、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法律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公司对注册地址、超额配售相关程序、孟凡伟死亡前后持股比例和控制权承接进行了交叉核验;截至回复日,孟凡伟去世日为 2022-08-17,孟家毅通过直接持股和表决权委托控制 27,434,600 股、占 64.52%,该口径与问题 2、问题 15(2)及 2022-10-13协议一致。
  • 对应子问:发行人及中介认为招股书中上述地址、发行安排和股权比例披露准确,不存在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遗漏;但本份回复没有列出每一处修订前后页码、最终披露版次或超额配售具体触发条件,需以注册稿逐项复核。
  • 核查程序:查阅营业执照、股权登记、公证分割材料、表决权委托协议、发行方案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告,并将招股说明书不同章节的地址、比例和日期进行交叉核对。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已披露事项不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本结论以 2022-11-30首轮回复时点为边界,后续控制人承诺和股权变动应继续更新。

执业提示:信息披露准确性问题要把“事实核验”和“版本核对”分开;特别是控制人去世、继承和表决权委托发生在申报期间时,每个版本的比例、日期和标题都应保持一致。

问题 15(7)(首轮):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原控制企业及同业竞争(回复第 491–505 页;txt 行 19921–20130)

问询要点

(1) 说明孟家毅承接控制权后控制的全部企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2) 说明花溪实业、协力设备两家历史控制企业的设立、代持、股权承接、注销/停业、资产、收入和业务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客户供应商重叠、资金往来或利益输送;(3) 对控制企业不纳入关联方或不构成同业竞争的判断,说明法律依据、核查范围、风险披露和后续承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孟家毅承接后控制的企业包括获嘉县新汇肉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4758363841B,成立于 2004-01-03,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实缴 1,010 万元,主营生猪屠宰;上海联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744209763N,成立于 2002-10-24,注册资本 100 万元,孟家毅持股 95%,无实质经营;上海豫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4ML299,成立于 2020-11-04,注册资本 300 万元、实缴 0,孟家毅持股 100%,无实质经营;新乡市红旗区嘉宁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702MA9KF02C4L,成立于 2021-11-15,经营美容服务。上述企业不从事农业机械制造,不与发行人形成产品替代或客户竞争。
  • 对应子问(2):花溪实业成立于 2003-03-26,登记股东为李艳芹 52%、李树秀 48%,实际出资背景为孟庆纪,后由孟庆纪承接,已停止经营并注销税务登记;协力设备成立于 2009-10-26,原注册资本 2,011 万元,2014 年由孟庆纪取得、2018 年由孟凡俊代持,2021 年后无收入,未生产与花溪科技相同的农机产品。回复说明两家企业历史上存在家族代持和控制关系,但不构成发行人现时同业竞争。
  • 对应子问(2):公司对控制企业经营范围、工商档案、财务报表、税务状态、银行流水、主要客户供应商和人员任职进行核查;获嘉县新汇肉品主营生猪屠宰,上海联雍、上海豫毅和嘉宁美容中心无实质农机业务,花溪实业及协力设备没有向发行人转移农机订单、客户或供应商。控制企业清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股权比例已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
  • 对应子问(3):发行人及中介以主营产品、生产工艺、销售对象和人员资金关系为判断依据,对照《公司法》及北交所关联方、同业竞争披露要求,认为控制企业不与发行人形成同业竞争或利益输送;对历史代持、税务注销和无实质经营事实作风险说明,未发现控制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或资产。
  • 核查程序:查阅四家现存控制企业和花溪实业、协力设备工商档案、信用报告、税务注销/停业资料、财务报表和银行流水,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孟家毅、孟凡俊及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客户、供应商和董监高任职清单。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控制企业清单披露完整,现存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主营业务竞争,历史控制企业已无实质经营或不生产同类产品,不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若控制企业未来恢复经营,应重新履行关联和同业竞争核查。

执业提示:控制企业核查不能只写“无业务”,应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股权比例、主营业务和最近经营状态。历史注销或停业企业也要追溯代持、资产、客户和银行流水,防止遗漏实际控制链条。

问题 1(上市委落实函):管理层稳定、发展规划及“占用即冻结”机制(回复第 3–12 页;txt 行 48–275)

问询要点

(1) 结合孟家毅履历、职业规划和孟凡伟去世后的控制人变化,说明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能否稳定任职,说明未来管理层稳定的具体措施;(2) 说明公司未来 3—5 年发展规划、专业农机产品和境内外市场安排;(3) 说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度、发现占用后的报告、冻结、偿还、补偿、责任追究和独立董事/监事监督程序;(4) 说明孟家毅、李树秀、孟家毅一致行动人及管理层相关承诺的期限、内容和执行保障;(5) 就经营权稳定、行业经验、股权激励和上市后三年控制权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孟家毅承诺未来至少 8 年全职参与发行人日常工作;承诺 2023 年 7 月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后继续提名现有董事并保留现有管理层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总经理景建群承诺退休后在身体条件允许时继续服务至少 5 年;现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继续任职。上述承诺针对控制人于 2022-08-17变更后的管理层连续性,具体承诺函名称在回复行 235—239列示。
  • 对应子问(2):公司未来 3—5 年规划为“专业专注、以专促强”,围绕专业打捆机、农机产品研发和全球市场拓展,提升技术和产品竞争力;回复披露孟家毅将继续全职履职,并通过保持现有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稳定执行规划,未载明未来三至五年各年度收入、产能或资本开支目标。
  • 对应子问(3):公司制定《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设置“占用即冻结”机制:发现占用后 2 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控股股东股份,优先以现金清偿,并按占用资金 1 倍给予公司经济补偿;非现金资产需评估、审议和审批,股份分红优先抵偿,限售期届满后可变现清偿;责任董事、高管可被罢免并按占用金额 0.5%—1%承担补偿责任,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资金占用、转移资产和关联交易情况。
  • 对应子问(4):孟家毅、李树秀作出延长股份锁定 24 个月、保持业务和管理层稳定、上市后三个月内推动管理层和核心员工股权激励的承诺;孟家毅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不谋求花溪科技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公司同时援引《证券法》第 90 条、第 94 条,规定占用报告包括占用股东、资产、位置、时间、金额和清偿期限,并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和财务负责人分工执行。
  • 对应子问(5):公司已披露控制人更换、李树秀在公共机构工作、孟家毅农机行业履历不足、管理层持续任职承诺和上市后三个月股权激励计划等风险。具体股权激励方案尚未制定,承诺执行效果和 2023 年 7 月董事会换届后的人员安排需要后续验证。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查阅孟家毅、李树秀、景建群和董事高管承诺函,访谈董事长、总经理,查阅《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核对历史资金占用已清偿和现有董事、高管任职情况;现有落实函未见律师单独签署专项意见。
  • 核查意见: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认为,8 年全职、续任董事和管理层、景建群退休后服务 5 年、上市后三个月内推动股权激励以及“占用即冻结”制度能够降低经营权和资金占用风险;由于落实函回复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签署,未见发行人律师在该文件中另行发表专项意见。

执业提示:上市委落实函是对控制权变化后经营稳定性的收口核查,承诺期限要与董事会换届、总经理退休和上市后三年锁定期间对应。“占用即冻结”制度最好写到触发日、2 日报告/申请期限、1 倍补偿和责任人员,才具有可执行性。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首轮问题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问题 4产品竞争力和发展空间、问题 5核心零部件采购依赖、问题 8经销收入和第三方回款、问题 9期后业绩、问题 10毛利率、问题 11逾期应收账款、问题 12其他财务问题、问题 13募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 14发行相关情况,主要为补贴、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募投测算和发行定价,已在总览表标记为纯业务/财务类。

  2. 会计师专项回复中关于收入确认、存货、应收账款和毛利率的数字未单独扩展为法律问题;其中与资金占用、个人卡、关联交易和社保补缴有交叉的部分已经吸收至问题 6、7、15(3)章节。

  3. 按20类清单逐项核对,现有问询材料未形成对赌/特殊权利、分红、境外架构、环境行政处罚或新增突击入股的独立法律问题;高新技术资格中的重大安全、质量、环境事故仅作为资格条件核查,已纳入问题 15(1)。

  4.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结果: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2、15(2)、15(7)已详述;②资本出资瑕疵——未见独立问询;③股权代持与还原——问题1、2、15(7)已详述;④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控制稳定/锁定——问题2、15(2)及落实函已详述;⑤对赌/特殊权利——未见;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问题1和落实函上市后三个月股权激励已详述;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6、7、15(7)已详述;⑧同业竞争——问题7、15(7)已核对;⑨土地/房产与权属——问题15(4)已详述;⑩重大合同/业务合规/资质——问题15(1)高企资质及问题15(4)土地合同已详述;⑪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问题6、7及监管文件已详述;⑫劳动用工与社保——问题15(3)已详述;⑬税务——问题6税务整改及问题15(1)税收优惠已核对;⑭分红——未形成独立问询;⑮环保/安全/生产合规——高企条件和资金内控核对中未发现独立处罚问题;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问题15(5)已详述;⑰境外/红筹/外汇——未见;⑱上市主体独立性——问题6、7及落实函已详述;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众汇科技非员工合伙人和份额转让已详述;⑳其他法律事项——信息披露、控制企业和“占用即冻结”机制已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扫描版文件:无;本批次 scan_files 未列明扫描版文件。
  2. 问询原文和签章:首轮及落实函回复以回复中的黑体引用为准,部分原始问询函、律师签章页和各份专项法律意见书未单独列入批次 txt_files;北斗系统上线时间“2020 年末/2021-03”、一诺威式新证书状态不适用于本公司,但花溪科技高企复审新证书编号仍需补取。
  3. 后续事项:孟家毅 8 年全职承诺、景建群退休后 5 年服务、2023 年 7 月换届安排、上市后三个月股权激励、“占用即冻结”制度执行记录、集体土地 2026-11-12续租/取得、社保公积金补缴情形和北斗维护商数据删除记录,应以最新承诺、决议、付款凭证、土地文件和系统日志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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