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607·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4-09-04 | 审核问询共 3 轮+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另有财务数据更新版回复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8-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豁免版)(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8-1-2 回复意见(二)》(均2023-09-21披露,首轮回复对应2022-07-13审核函〔2022〕010619号《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二轮回复")
- 《8-1-3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豁免版)》(2023-09-21披露,下称"落实函回复")
- 《8-1-4 关于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2023-09-21披露,下称"上市委落实函回复")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富特科技主营新能源汽车车载高压电源系统(车载充电机、DC/DC变换器、集成产品)的研发生产,客户包括广汽集团、蔚来汽车、长城汽车、易捷特等整车厂,报告期全部生产经营场所均为租赁且无自有房产。首轮问询23问,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3(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瑕疵:专有技术出资、境外自然人代持、国资基金退出)、问题4(客户背景股东与蔚来汽车关联方认定)、问题5(实控人认定及股权质押冻结)、问题19(对赌—发行人本身曾是回购义务人)、问题20(员工持股平台)、问题21(个人卡内控)、问题22(全租赁经营);二轮问询8问中法律问题为问题5、6、7、8;落实函法律问题为问题2(饶崇林低价入股);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两问聚焦蔚来汽车关联方认定。本篇以2023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为准,前序版本内容以更新版覆盖为准。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3 | 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瑕疵(专有技术出资权属、代持及外商投资程序瑕疵、国资基金入股退股、定价差异、纳税合规)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代持;出资瑕疵;国资处置;税务 | 是 |
| 首轮 | 4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蔚来汽车/广汽集团客户背景股东、关联方认定完整性、同业竞争、利益输送防范)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独立性;同业竞争 | 是 |
| 首轮 | 5 | 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稳定性(梁一桥共同控制与否、一致行动协议、亚丁投资质押冻结、富特管理拟质押)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股权质押冻结 | 是 |
| 首轮 | 19 | 对赌协议(《股东协议》曾使发行人负回购义务、补充协议自始无效、恢复情形对照创业板审核问答13) |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是 |
| 首轮 | 20 | 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四平台任职与管理、借款参与激励、有无代持纠纷) |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 | 是 |
| 首轮 | 21 | 财务内控规范性(员工/关联自然人个人卡收付供应商返点、资金流水核查) | 财务内控(律师共同发表) | 是 |
| 首轮 | 22 | 房屋租赁及募投项目(全租赁经营合法性、安吉管委会垫资建厂三年免租、是否构成融资租赁) | 土地房产权属 | 是((1)-(3)) |
| 首轮 | 1、2、6-18、23 | 创业板定位成长性、专利与技术、客户收入采购供应商外协毛利率期间费用应收存货非流动资产应付其他 | 纯业务/财务类(问题2为技术类) | — |
| 二轮 | 5 | 租赁经营(安吉第一生产基地厂房重要性、搬迁风险) | 土地房产 | 部分(明确请保荐人、会计师发表意见) |
| 二轮 | 6 |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追问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是 |
| 二轮 | 7 | 历史沿革(长高电新转回股份与星正垒誉指定受让、刘波间接权益) | 历史沿革;新增股东公允性 | 是 |
| 二轮 | 8 | 富特管理所持股份未来可能被质押对权属清晰的影响 | 股权质押冻结 | 是 |
| 落实函 | 2 | 股权转让(饶崇林基于2013年口头约定的1%低价受让、长高电新转回交易价格差异) | 历史沿革;股份支付 | 是 |
| 落实函 | 1、3 | 业绩成长性及蔚来合作情况、其他事项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上市委落实函 | 问题一、问题二 | 未将蔚来汽车认定为关联方的合理性(准则解释第13号+实质重于形式) | 关联方认定 | 是 |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首轮3、二轮7、落实函2;出资瑕疵—首轮3(1)专有技术出资;代持—首轮3(姜桂兰代梁一桥,2021年12月无偿赠与还原)、首轮20(持股平台确认无代持);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首轮5;对赌—首轮19;员工持股—首轮20;关联交易—首轮4、二轮6、上市委落实函问题一;同业竞争—首轮4(5);土地房产—首轮22、二轮5;重大合同资质—未见专项问询;诉讼处罚—未见未决诉讼专项(亚丁投资质押冻结并入首轮5);社保公积金—未见;税务—首轮3末段要求律师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纳税;分红—未见法律专项;环保安全—未见专项;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首轮3涉境外自然人持股的外商投资程序;独立性—首轮4(3)(4);新增股东突击入股—二轮7、落实函2。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3: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瑕疵(首轮,回复第 8-1-1-46 页起;txt行1971–3258)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全列):(1) 设立时李宁川、梁一桥的专有技术出资来源、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权属是否清晰,入股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投入后是否继续使用;李宁川专有技术出资来源于梁一桥无偿让渡的原因及合理性,双方是否签订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 逐一说明历史股权变动中同期不同增资、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015年李宁川向饶崇林转让、长高电新先增资后转回、亚丁投资/星正磁厚/广证盈乾出让、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受让老股、广证盈乾转让给关联方广祺中庸等);饶崇林背景情况;相关股东与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获取商业机会的情形、是否应认定为股份支付;(3) 安吉县财政局确认意见的法律效力,安吉国风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入股退股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构成发行上市法律障碍;结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罚则逐一说明涉及外商投资的瑕疵行政处罚风险较小的具体依据,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另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情况及合法性,控股股东、实控人是否存在应缴所得税未缴情形及税收处罚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用于出资的专有技术系梁一桥2011年上半年利用业余时间自行研发的"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智能充电模块专有技术",其历任温州电力局工程师、阿尔斯通输配电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阿海珐输配电电力电子高级技术专家、浙江谐平科技董副总/总工程师等,任职单位均非同行业,不属于职务发明、权属清晰。设立时李宁川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以受让自梁一桥的专有技术作价300万元出资,梁一桥之母姜桂兰代梁一桥以同一技术作价200万元出资占20%;梁一桥让渡技术的原因为二人共同看好新能源汽车产业、由梁一桥研发技术并由双方设公司商业化,双方就技术让渡签订了书面协议。
- 对应(3)-国资:双创投资、安吉国风产业基金系安吉县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适用《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9〕1号,2022年7月17日废止由安政发〔2022〕20号取代),增资已取得必要外部批准、价格依评估确定,但评估结果未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备案手续,存在程序瑕疵。退股环节:根据2019年5月《有关杭州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事先约定,2021年9月1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启动IPO议案后,李宁川作为第一顺位收购方提出收购;2021年10月28日全资股东浙江安吉两山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安两山国控〔2021〕59号"《关于安吉国风基金转让并退出富特科技投资的请示》,2021年11月2日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安政基办〔2021〕9号"《关于安吉国风基金转让并退出富特科技投资的批复》;2021年11月11日李宁川以4,000万元投资本金加每年5%单利合计4,490.958904万元受让安吉国风产业基金持有的3.9867%即319.2515万股。安吉县财政局2022年3月8日出具《确认函》,安吉县人民政府及财政局又于2022年8月4日进一步出具《确认函》,确认投资退出真实有效、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
- 对应(3)-外商投资瑕疵:2011年8月设立时因中国籍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注册便利,梁一桥(美国国籍)委托其母姜桂兰(中国国籍)代持至2021年12月以无偿赠与方式还原并列名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列明四项瑕疵:①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但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生效后已无限制;②设立至还原期间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批准/备案/信息报告手续,违反当时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仅为责令限期改正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③2021年12月工商登记材料与事实不符;④还原后外汇登记滞后。逐法列表论证均不在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范畴,不构成重大违法。行政处罚风险较小还得到商务主管部门整改配合支持。
- 纳税事项: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的完税情况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回复正文未见欠缴处罚情形表述)。【部分完税明细在txt转换中表格化呈现不完整,见待核验】
核查程序:查阅全套工商档案、历次增资转让协议、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技术权属证明;访谈梁一桥、李宁川、姜桂兰、饶崇林;调取安吉县政府产业基金批复文件及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确认函》;比对外商投资法律演进而逐条分析罚则;核查完税凭证。(见首轮回复txt区间)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专有技术出资权属清晰、不存在职务发明与代持外的利益安排;国资基金入股退股除评估备案瑕疵外程序完备,经有权机关书面确认未致国有资产流失,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外商投资瑕疵行政风险小、不构成重大违法;相关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纳税合法合规。
执业提示:本案将"三条瑕疵主线"(技术出资、代持还原、国资评估备案缺失)放在同一问集中清洗,方法上以"法律责任表+有权机关确认函"两头落地;其中政府产业基金退出按地方办法第(安政发〔2019〕1号)"事先约定回报率退出"路径操作并取得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是政府引导基金LP退出同类问题的标准动作,值得整套复制文书清单(请示文号、批复文号、确认函日期)。
2. 首轮问题4+二轮问题6+上市委落实函问题一:客户背景股东、蔚来汽车关联方认定与利益输送防范(首轮txt行3259–4531;二轮txt行3104–3623;上市委落实函txt行59起)
问询要点(首轮黑体原子子问):(1) 结合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股14.20%、管理人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斌同时是客户蔚来汽车实控人)、广祺中庸(持股2.05%、主要股东为广汽集团)入股时间、价格公允性,与蔚来汽车、广汽集团合作开展过程,订单定点是否经过招投标,入股前后销售金额条款变化,同类产品对第三方售价、毛利率对比等详细分析销售价格公允性;未来销售是否可持续;两只基金是否投资同类业务构成竞争;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业务开发、订单获取、销售金额、销售价格等潜在安排或承诺及其他未披露利益安排;(2) 李斌对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是否构成控制,发行人未将蔚来汽车认定为关联方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方认定是否准确完整;(3) 是否存在其他直接间接股东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股权或关联关系、员工前员工在客户供应商持有权益或任职的情形,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 关联交易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审议时相关股东董事是否回避表决及原因,能否防范利益输送;(5) 与关联方是否存在相同相似业务、客户供应商重叠及其影响。
问询要点(上市委落实函):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说明未将蔚来汽车认定为关联方的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入股定价:2017年12月长江蔚来产业基金以8,172.3万元认购685.0308万股新增股份,11.93元/股,投前估值6.8亿元(高于2016年3月前次融资投后估值4.64亿元);同期以8.77元/股受让金镒泰101.4600万股(1.78%)、星正磁厚130.2611万股(2.2853%)、一创资本30.6521万股(0.5378%)、广证盈乾234.8400万股(3.6780%)老股,因老股不享有回购权协商整体估值5亿元。
- 合作独立性:长江蔚来产业基金2017年12月入股前发行人与蔚来汽车无销售,2020年方形成量产销售收入;基金决策主体与蔚来汽车相互独立,李斌无法单独控制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基金仅享有发行人一名董事提名权。
- 关联方认定:上市委落实函逐项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两类推定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集团成员的合营联营企业;企业合营企业与其他合营联营企业)——蔚然(南京)动力科技虽系管理人重要股东,但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基金对蔚来汽车并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再按实质重于形式检验:李斌非发行人直接股东、非董事、未控制任何发行人股东,无法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故维持不认定,但对蔚来汽车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 内控与回避:公司在审议涉及股东背景客户的交易时比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设置了回避安排,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 同业竞争: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广祺中庸对外投资情况经穿透核查未发现与发行人业务相同的投资;双方不存在订单获取的销售金额价格承诺。
核查程序:查阅两只基金的合伙协议/工商资料及对外投资清单、访谈基金管理人;取得入股前后的销售合同比对价格条款;核查招投标文件及定点通知;访谈蔚来汽车、广汽集团采购负责人;对照《会计准则第36号》《解释第13号》逐项判断;核查三会记录中的回避表决情况。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关联方认定准确完整,未认定蔚来汽车具有合理性且已从严比照关联交易披露;与两大整车厂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或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最终接受了上述两个层次的论证。
执业提示:"产业资本入股下游客户"项目的必备答卷分三层:定价与入股业务时间先后隔离、法人层面控制权切断(实控人未经由GP控制基金)、会计与证券规则双向比对后仍从严披露。本案从首发一直打到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说明监管高度关注此类结构,建议提前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逐字比对写进首轮答复。
3. 首轮问题5+二轮问题8:实际控制人认定与股权质押冻结(首轮txt行4532–5261;二轮txt行3944–4184)
问询要点(首轮原子子问):(1) 结合历史上李宁川及一致行动人梁一桥对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影响、董事提名高管任命、生产经营决策影响等,说明未将梁一桥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2) 结合2021年代持还原情况说明实控人最近2年未变动的依据是否充分;梁一桥控制任职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 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签订时间背景、一致意见形成安排、有效期、终止时限、分歧解决机制,说明认定李宁川为实控人的合理性及协议变化终止的影响,充分提示风险;(4) 结合李宁川持有翌升投资69.48%财产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富特管理0.51%财产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实及决策机制、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机制,说明控制依据及丧失控制的可能;(5) 披露亚丁投资所持发行人3.41%股份向宁波天堂硅谷创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担保并被司法冻结的原因进展;富特管理所持股份未来可能被质押的原因比例、质权人、质权实现情形,并结合实控人持股及富特管理合伙人偿债能力说明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问询要点(二轮问题8):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富特管理所持发行人股份未来可能被质押的约定是否影响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控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防范股权质押风险的相关措施及其有效性,会否出现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不认定共同控制:报告期内李宁川始终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由21.44%(2020年初)降至18.38%(2021年9月)后因持股平台调整回升至19.09%,加上翌升投资2.40%、富特管理2.37%,合计控制33.98%表决权;梁一桥(经姜桂兰)持股由12.28%降至10.12%。李宁川为创始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主导董事提名和高管任免。
- 一致行动协议链条:2015年12月30日姜桂兰按梁一桥指示与李宁川签署《2015一致行动协议》,确认李宁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为实控人,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5年或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后3年孰晚;2021年12月13日代持还原当日梁一桥重新签署《2021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IPO完成后3年),一致行动时以李宁川意见为准。
- 最近两年未变动:尽管2021年12月发生代持还原的形式股权变动,但实际权利人梁一桥在此前后均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绑定李宁川,不产生控制关系变化。
- 亚丁投资质押冻结:亚丁投资以其所持3.41%股份向宁波天堂硅谷创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担保,现已被司法冻结;回复说明了冻结案件缘由(亚丁投资自身债务)、不影响发行人控制权及股权清晰度(亚丁投资非控股股东、实控人支配的股东),并补充披露。
- 富特管理并购贷款质押闭环:2021年12月17日富特管理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并购贷款合同》借款690.5574万元用于向发行人增资;2022年1月19日签署《质押合同》将所持发行人2.12663%股权质押并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出质设立登记;2022年5月20日双方签《补充协议》约定《质押合同》自该日起提前终止、质押已解除;同时富特管理向招行湖州分行出具《承诺函》:成功上市后1个月内按贷款余额重新办妥股权质押(如因监管要求无法办理登记则签署质押协议并办强制执行公证,且不得为其他第三人设定权利负担);上市申报未获批的亦应在流程终止后1个月内重新办妥。二轮追问权属清晰问题时以上述闭环+李宁川控制权稳固回应。
核查程序:查阅一致行动协议原件并访谈梁一桥;核查姜桂兰-梁一桥赠与协议及还原登记文件;调取亚丁投资质押合同、司法冻结文书及主债务资料;核查《并购贷款合同》《质押合同》《补充协议》《承诺函》及市场监管部门出质登记注销信息;穿透核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条款。
核查意见:李宁川认定为唯一实控人准确;最近两年实控人未发生变动;亚丁投资、富特管理的质押安排不影响控制权稳定和股份权属清晰,符合发行条件。
执业提示:"员工持股平台以并购贷款缴纳增资款并以拟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敏感性组合:回复展示了教科书式的处理——先提前终止既有质押解除登记,再以银行书面《承诺函》锁定上市后再质押/强制执行公证备选方案,既满足银行风控又不违反"上市前股权清晰"审核底线,可直接援引。
4. 首轮问题19:对赌协议(首轮,回复第 8-1-1-356 页起;txt行16122–16295)
问询要点:(1) 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是否涉及发行人应当承担股份回售责任或其他应当确认金融负债的情形,对赌的补充协议是否约定特殊权利条款自始无效,发行人是否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确认金融负债,会计处理是否准确;(2) 逐一说明未来可能自动恢复的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并对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的要求,说明如相关权利恢复执行,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是否承担相关法律义务,相关协议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变化、是否与市值挂钩、是否存在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曾涉发行人回购义务:2021年12月13日公司与全体股东签署《有关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优先级投资方为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双创投资、华强睿哲、润科上海、宏达高科、小米长江产业基金,普通级投资方为长高电新、广祺中庸、星正磁厚、星正垒誉、郑梅莲、翌升投资、刘晓松、金航宇、嘉兴临隆、广东栖港;投资方享有一票否决权、回购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拖售权。触发回购时优先级投资方可要求"李宁川和/或公司"赎回,回购价格为每股认购价格+每年8%利息(单利)+已宣布未付股息;如公司及李宁川未履行,可要求公司变卖资产、分红、清算、拖拽李宁川出售股份筹资;仍不足时公司须交付票面价值等于未付回购价款、一年到期年息12%的商业票据——该结构曾明确使发行人本身承担付款义务。
- 自始无效机制:2021年12月30日公司与全体股东签署《有关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各轮股东协议》(含已被取代的历史全部股东协议)项下可能致使公司承担章程规定之外支付现金或特定回报的和/或不满足上市监管要求的全部义务自2021年12月31日起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
- 恢复情形对照:其余股东间特殊权利条款(回购主体限于李宁川等)虽保留"申请撤回等特定情形自动恢复"安排,但逐项对照审核问答问题13四要件——发行人不为对赌当事人(排除发行人义务后)、不承担相关法律义务、不导致控制权变化、不与市值挂钩、无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及投资者权益情形——均能满足;公司无须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1号》确认金融负债。
核查程序:审查《股东协议》及各轮融资协议、2021年12月30日《补充协议》签章文本;访谈主要投资方代表确认放弃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会同会计师复核金融负债判定。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层面的回购类义务已经补充协议不可撤销地终止且自始无效,剩余恢复性条款均为股东间安排,不触及审核问答13的负面情形;无需计提金融负债。
执业提示:这是少见的"发行人自己曾是回购义务签约方"案例——区别于惯常"仅股东承担义务"的对赌答辩,必须依赖补充协议把公司义务"自始无效"而非仅仅"自动失效",且回复保留了"商业票据补偿、拖售筹资"原始条款原文佐证清理彻底性。凡早期融资赋予投资人针对公司的现金补偿/票据补偿权的,都要走到这一步。
5. 首轮问题20: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首轮,回复第 8-1-1-361 页起;txt行16296–16672)
问询要点:(1) 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任职情况及职务,人员确定标准、管理模式、决策程序、存续期及期满后股份处置办法和损益分配方法、离职后股份处理、变更和终止情形等内容,是否涉及服务期条款或者上市前离职限制条款;(2) 发行人、实控人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助等安排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翌升投资、富特管理、安吉协同、安吉争先四个平台分别持有发行人2.40%、2.37%、1.32%、0.13%股份,设立时合伙人均为公司在职员工且至今任职、出资比例设立后未变。回复逐名录(37名及以上名单)标注职务与所属平台(李宁川入富特管理、翌升投资;章纪明任监事职于翌升投资;李岩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职于富特管理、安吉协同等)。平台合伙协议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离职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平台上存在激励对象向实控人李宁川借款及通过平台向金融机构融资参与的情形(与问题5之并购贷款衔接),经核查资助方为实控人本人而非发行人垫付,不存在发行人为激励对象提供资金的支持性安排违规。确认不存在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
核查程序:查阅四家平台工商档案与合伙协议、入伙退伙记录;访谈全体份额持有人或抽样访谈并取得调查问卷;核查借款协议及还款流水。
核查意见:员工持股平台人员均为在册员工、管理规范,离职处理机制明确;激励资金来源为实控人借款或并购贷款并已归还/规范,不存在代持和纠纷。
执业提示:本问要点在于把"上市前离职限制条款"的有无作为必答项,并以份额强制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机制替代服务期约定;同时提示实控人借款给员工入股与平台杠杆融资可以并存,关键是归还证据链齐备且不得由发行人提供资助。
6. 首轮问题21:财务内控规范性——个人卡收付供应商返点(首轮,回复第 8-1-1-370 页起;txt行16673–17450前后)
问询要点:(1) 说明供应商向关联自然人方莹支付款项的具体原因,该供应商情况、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 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付款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具体整改规范情况,针对性内控措施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3)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说明的转贷、现金收支等其他财务不规范情形及是否符合行业特性规则要求。另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按《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逐项说明核查情况及结论;请保荐人、会计师按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说明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异常标准、程序、证据及对注销关联方流水核查情况,就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2019年及2020年公司通过供应商分别向关联自然人方莹个人卡支付100.38万元及14.76万元,均系供应商支付的返点款项——因公司前期采购规模与供应商难以达成一致预期,次年按上年度实际采购金额谈判降低执行价格、以返点实现,2019年的款项同时用于支付员工奖金113.24万元和无票费用3.26万元(此前口径,更新版核查结论按2020年度列示14.76万元、员工奖金38.24万元、无票费用2.06万元,两套数据对应不同截止时点)。整改措施: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现金、备用金借款及费用报销制度》禁止个人账户收付;聘任独董、财务总监完善授权审批节点;上述个人卡已于2020年9月注销,此后不再发生。另有员工代收货款情形,报告期各期分别为6.46万元、8.43万元、0.00万元、0.00万元,占比0.02%、0.01%、0.00%、0.00%,源自售后市场零星需求。资金流水核查覆盖共281个银行账户(发行人及子公司37个、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个、实控人及亲属32个、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206个、补充核查对象俞小川/方莹/安吉协同/安吉争先4个),个人账户以单笔5万元以上为异常标准,法人账户发行人以50万元以上、平台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实控人父亲因年迈患病无法柜台打印流水,以取得实控人承诺加关注相关交易方式替代核查。
核查程序:逐项对照审核问答25列举的不规范情形类型核查;交叉比对公司与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取得主管部门合规证明及补缴个税凭证。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审计截止日前已全部整改、内控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影响发行条件。
执业提示:本案为"供应商返点进入个人卡"类型提供了精确叙事模板:返点的商业理由(次年降价谈判)→流入路径(供应商经办人员→个人卡)→用途(奖金、无票费用)→税务补缴→账户注销时点。律师应重点留存补税凭证与销户回执,二者缺一则闭环不成立。
7. 首轮问题22+二轮问题5:全租赁经营的房产合规性与稳定性(首轮txt行17451–17920;二轮txt行2903–3103)
问询要点(首轮原子子问):(1) 是否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房产的情形,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是否办理审批或租赁备案,房产是否合法建筑,有无行政处罚风险;(2) 结合租赁房产稳定性、搬迁费用支出、难度时间,说明全部房产均通过租赁对未来持续经营能力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 募投项目建设情况、研发中心租赁协议签署情况,是否涉及房地产投资或住宅员工宿舍建设;(4) 安吉第一、第二生产基地由安吉管委会垫资建设并向发行人租赁的原因,免租期后年租金费用,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及财务影响、会计处理准确性,建设未能按计划的应对。
问询要点(二轮问题5):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12,944.72万元,其中安吉第一生产基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8,404.90万元占总资产9.96%;请说明使用租赁土地房产产生的收入利润,是否为必需厂房、是否不可替代、对经营重要程度及业务稳定性影响,租赁到期应对措施,搬迁费用停产损失金额对净利润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权属合规:列表披露主要承租物业——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经济园西园九路6号7幢(杭西国用〔2006〕第000270号/杭房权证西字第07163487号,国有出让,6,979.65㎡,租期2020.1.23-2025.4.30,已备案);安吉经济开发区浙北汽配产业园3#地块(浙〔2022〕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4610号,41,485㎡,租期2021.1.26-2024.7.25);安吉县递铺街道银湾村乐平路148号仓库(浙〔2021〕不动产权第0020534号,3,485㎡,2022.1.20-2024.1.20);西湖区吉园街36号春树云筑办公(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334196号,5,477.86㎡,2022.1.1-2026.12.31)。均为国有出让土地上合法建筑并办理租赁备案,不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
- 无自有房产的经营模式:报告期内公司无自有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收入利润全部由租赁资产产生;安吉基地由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公司施工设计要求垫资建设并提供三年免租期,届满后可续租或随时按约定价格购买;参照同地段仓库单价14元/㎡/月测算,第一、第二生产基地免租期后年租金分别约678.93万元、1,393.19万元;新租赁准则下的会计判断不构成融资租赁(风险报酬未转移)。
- 迁移风险量化:即使搬迁,设备和存货可转移,搬迁费用与停产损失测算未达重大不利程度;募投厂房采取"建购并举",园区政策保障购买选择权。
核查程序:核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租赁备案凭证;现场查看物业状态并与出租方访谈;复核租赁合同购买权条款及安吉管委会投资协议。
核查意见:承租物业权属清晰、合法合规,全租赁模式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募投用地安排不构成房地产开发业务。
执业提示:"零自有房产+政府平台垫资建厂送三年免租"的新能源制造融资故事在法律端要回答三件事:租赁物是不是违建(证书号全列出)、免租期后成本可承受(金额写死)、所有权购买选择权有没有合同抓手。此外二轮对单一租赁资产占近10%总资产的追问提醒:使用权资产占比提高本身就是新的问询入口,尽调阶段就要准备租金单价参照系。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首轮问题1(创业板定位与成长性)、问题2(专利与技术,核心技术来源及发明人归属以技术论证为主、未见权属争议)、问题6-18(主要客户、收入、原材料采购、供应商、外协加工、毛利率、期间费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存货、非流动资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累计未弥补亏损、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问题23(其他事项)属纯业务/财务类,仅在总览表列示;其中问题17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涉资产负债结构论述。二轮问题1-4(创业板定位、收入与客户、采购与供应商、毛利率)为纯业务财务类。落实函问题1(业绩成长性及蔚来汽车合作)、问题3(其他事项)以及会计师三份专项回复(8-2-1/8-2-2/8-2-3)均为财务核查内容。上市后事项(2024-09-04上市后信息披露、股东减持等)不在本文档范围。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原文缺失:首轮、二轮、落实函及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原件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中格式化引用为准;其中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问题本身即交易所列示意见而非常规问询子问。
- ②签章页/文号:各回复均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文字号(审核函〔2022〕010619号等)及保荐机构盖章页;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在回复首页联合署名,但其专项核查意见章节与保荐人意见合并表述,律师单独签章页及经办律师姓名在txt提取中未见完整显示【待核验】;首轮问题3涉及的完税凭证明细表在txt转换中列宽错位,具体税种金额建议对照PDF复核。
- ③txt文本质量:首轮回复问题22的主要承租物业表格跨页断行(行17520附近起),序号3之后的仓库及办公用房的面积字段与租期字段存在换行列错位;二轮回复文件仅4,184行,较薄,问题6(关联方追问,txt行3104–3623)的回复细节在本批次阅读中以目录级为主,个别数据点【待补】。本批次scan_files为空,无扫描版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