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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709-%E6%88%90%E9%83%BD%E5%8D%8E%E5%BE%AE.md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09·科创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4-02-07 | 审核问询共 2 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1. 《8-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2 年首次回复;本文以 2023-09-30 披露的 2023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为准,对应上证科审(审核)〔2022〕158 号《审核问询函》,2022-04-11 下发)
  2. 《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9-30 披露)
  3. 《8-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9-30 披露) 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文说明:首轮 txt 未显示 PDF 页脚可完整对照的每一问页码,详述各节以"txt 行号"定位;二轮页码按 8-1-2 系列页脚标注。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成都华微主营特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与销售(Fabless 模式),产品覆盖可编程逻辑器件(FPGA/CPLD)、数据转换(ADC/DAC)、微控制器(MCU)等,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中国电子),控股股东为中国振华,原股东含电子科技大学校属企业(电科大公司,2021 年经高校企业体制改革将股权无偿划转至四川国投)。公司长期承接国拨科研项目(报告期国拨研发成本占研发投入 56%–69%),并存在跨十余年的员工增资与代持清理史。首轮问询 17 个大问题(含 17.1 信息披露豁免、17.3 媒体质疑三个子题),法律核心为:同业竞争(中国电子旗下两大家族——中国振华、华大半导体)、国拨项目成果归属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确权、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清理与股份支付授予日差错更正、历史出资及 32 号令项下国资程序、电子科大非专利技术出资与职务发明、特种行业信息披露豁免。二轮追问同业竞争论证细化、员工持股特定人员入股合规性与财务内控;落实函聚焦应收账款信用管理。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2中国电子旗下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同业竞争同业竞争
首轮5国拨项目合作模式、成果归属、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确权其他律师事项(国资/知识产权归属);子问(1)(4)是(仅子问(1)(4))
首轮6三次员工增资、代持清理、持股平台设立与股份支付员工持股/历史沿革/国资审批
首轮8关联销售采购、应收账款转让与 ABS、转贷式资金往来、社保公积金代缴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社保合规
首轮132017 年增资股东认定、32 号令、超 200 人、田力/王和凯持股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国有资产管理是(重点被要求补充核查)
首轮14电科大非专利技术出资、股权划转四川国投、共同专利与职务发明出资瑕疵;历史沿革;知识产权权属
首轮15董事高管频繁变动、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公司治理/人员稳定性
首轮17.1国家秘密豁免披露批复与商业秘密豁免依据信息披露/保密合规是(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首轮17.3媒体质疑专项核查舆情核查以保荐机构为主【待核验】
二轮2同业竞争进一步论证与整合措施同业竞争
二轮7李威、赵晓辉持股合规性、股份支付授予日调整与差错更正、财务内控员工持股;内控是(子问(1)(2))
二轮8媒体质疑事项逐项指引舆情核查以保荐机构为主【待核验】
首轮 1、3、4、7、9—12、16;二轮 1、3—6;二轮 5 存货、6 期间费用行业技术、收入确认、成本毛利率、费用、客户供应商、应收、存货、原始报表差异、募投项目纯业务/财务类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 13、14(电科大股权划转);出资瑕疵—问题 14(非专利技术出资后补实现金 1,200 万元);代持—问题 6、13(员工间代持形成与 2019 年平台化清理);实控人认定—未见专项问询(央企控股链条清晰);对赌/特殊权利—未见;员工持股—问题 6、二轮 7;关联交易—问题 8;同业竞争—首轮 2、二轮 2;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重大合同资质—问题 5(国拨研制合同)部分涉及;诉讼处罚—未见专项;社保公积金—问题 8 之(4)(两名董监高由振华风光代缴);税务—未见专项;分红—未见;环保安全—未见;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未见;独立性—融入问题 2、8 论证;新增股东/突击入股—2019 年 12 月平台份额受让(李威等)在问题 6、二轮 7 处理。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首轮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中国电子旗下两大集成电路设计板块(回复第 8-1-1-49 至 80 页;txt 行 2307–3732)

问询要点

  • (1)中国电子旗下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匡算相关业务对应的收入及毛利;对中国振华和华大半导体及其旗下公司是否简单依据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领域的不同来认定"同业"或"类似业务",并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客观充分论证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 (2)特种集成电路业务与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业务之间的差异情况,是否基于重合的底层基础技术或通用技术,相互渗透及拓展的难易程度,划分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 (3)中国电子及相关方对旗下集成电路业务的未来发展定位及规划,相关措施和承诺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实际约束力。
  • (4)结合实控人所属企业相同或相似业务及其收入毛利、在研产品/项目、发展规划以及《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条,充分论证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5)完善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
  • 并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结论以及对实控人及其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核查完整的确认。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认定框架:实控人中国电子下属开展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两大企业集团——中国振华(特种集成电路)与华大半导体(工业及消费级集成电路)。与中国振华相关:振华风光(放大器类)与苏州云芯(12–14 位 ADC/DAC 数据转换类)与发行人存在产品重叠;其他下属企业(振华新材锂电正极材料、振华科技元器件群、深圳振华富等)不重叠。与华大半导体相关:安路科技 FPGA、上海贝岭高精度 ADC、小华半导体 MCU 与发行人存在业务面上重叠。
  • 振华风光竞争的解决:发行人承诺放弃放大器类产品业务并已完成全部各类相关资产处置、彻底剥离,未来不再研发生产销售任何放大器类产品。
  • 苏州云芯的解决:中国振华向国资部门申请对苏州云芯股权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发行人以底价参与摘牌竞价;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款项、完成工商变更,苏州云芯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彻底解决潜在同业竞争(回应了材料所示"创始人团队股东不同意收购"的问题情形)。
  • 发行人与苏州云芯的产品区分论证:发行人采样精度 16 位及以上 ADC 应用于精密测量领域,苏州云芯 12 位至 14 位 ADC/DAC 应用于通讯领域,无可替代性;发行人在研通讯领域 ADC 预计 2023 年投放市场后将与之产生一定竞争,通过收购一体化消化。
  • 华大半导体侧论证:其业务聚焦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等领域,与发行人在产品性能及设计路线、应用领域及客户群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中国电科集团虽同为发行人与安路科技的前五大客户,但采购产品与服务内容不同。
  • 回复结论:已结合行业分类、产品功能、技术特点、应用场景、客户及供应商五个维度论证,未简单以细分市场不同作认定;符合《适用意见第 17 号》及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要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取得中国电子组织架构图及下属芯片设计企业清单,逐一比对工商经营范围与实际产品型号;匡算重合业务收入及毛利占比;查阅放弃 amplifier 业务承诺及资产处置凭证、苏州云芯挂牌转让全套程序文件(国资批准、挂牌公告、摘牌协议、付款凭证、工商变更);访谈华大半导体及振华风光相关人员。
  • 核查意见:发行人与中国振华、华大半导体及其控制企业间已通过业务剥离、股权收购消除重大重叠,剩余业务差异明显,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实控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执业提示:央企多板块集成电路投资的同业竞争应答样本:先分层画出"实控人—二级产业集团—具体企业"树状清单再逐一比对;两类典型化解路径(发行人书面放弃某产品线+竞标摘牌关联重叠标的)在同一单中出现,可组合引用。"兜底式放弃承诺+资产处置完成凭证"缺一不可。

首轮问题 5:关于国拨项目——成果归属与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确权(回复第 8-1-1-157 至 176 页;txt 行 7371–8193)

问询要点

  • (1)国拨研发项目、国拨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合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成果形态及归属、拨款金额与进度安排,应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
  • (2)相关会计核算方式及其差异比较(会计问题)。
  • (3)国拨及自筹研发项目划分与成本归集(会计问题)。
  • (4)委托单位对国拨研发项目成果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自行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或使用专利的情况。
  • (5)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确权及定价的相关规则、依据,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与国拨项目的匹配关系。
  • (6)经营成果对国拨项目的依赖及可持续性(业务问题)。
  •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1)至(6)核查,发行人律师仅对(1)(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项目性质与来源:国拨研发项目系接受特种领域主管部门委托从事特定科学研究;公司承担 6 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另有 3 项正在研发的重要国拨合同预算金额均在 1,000 万元以上;取得方式为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研制需求投标,经专家评审后签订项目研制合同。报告期国拨研发成本分别为 4,567.68 万元、6,004.36 万元、10,030.29 万元和 14,232.75 万元,占研发投入比例 67.44%、56.22%、58.39%、68.94%;同期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 3,745.02 万元、3,790.07 万元、7,330.74 万元和 6,779.41 万元。
  • 成果归属的三种合同情形(回复逐类引述):①不涉及重大国防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享有国防目的使用权;涉及重大国防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享有非独占免费许可使用权。②受托方享有技术成果专利的申请权、持有权和非专利成果使用权,国家取得普遍实施许可;按计划应用时受托方不得收取转让费使用费,用于特种领域以外时协商分成。③重大专项类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成果归国家所有,受托方拥有免费使用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 对应(4):回复说明委托单位存在基于国防建设需要指定其他装备承制单位依法实施相关专利和技术成果的情形,属于制度性安排,不存在商业化侵权使用;边界在于"计划应用不收费、域外应用需分成"。
  • 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确权:2021 年 6 月发行人将 4,985 万元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确权至中国电子,转增价格依据前一年度净资产评估值确定;该金额对应历年国拨基建及研发拨款形成资产的国有留存权益,长期应付款中的国拨拨款余额报告期各期末分别为 1,801.64 万元、7,175.81 万元、7,520.08 万元和 -432.31 万元。
  • 核查程序(律师针对(1)(4)):查阅主要国拨项目研制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及知识产权专章;核对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访谈承研部门负责人;比对同类项目的委托方实施情况排查侵权争议记录。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国拨项目成果享有申请权和持有权的定性符合合同及规定约定,成果共同享有安排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发行人产品的争议情形。

执业提示:涉军涉密企业国拨项目的法律尽调主线是"合同条款三分法"——权利归属条款、经费专用条款、验收节点条款分别归档统计;国有独享资本公积转增必须独立取得国资批准文件并做追溯评估,否则构成出资瑕疵隐患。本案把会计与法律义务拆分为(1)至(6)分工,律师只对(1)(4)表态的做法值得对标。

首轮问题 6 + 二轮问题 7:员工增资、代持清理与股份支付授予日更正(首轮回复第 8-1-1-176 至 197 页,txt 行 8194–9220;二轮回复第 8-1-2-136 至 143 页,txt 行 5882 起)

问询要点(首轮问题 6)

  • (1)员工历次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不同员工持股份额分配方式,是否履行内部与国资审批程序;结合任职情况、获股过程、金额价格等因素说明是否涉及对关联方利益输送。
  • (2)结合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协议签署情况与内容、员工出资情况及代持/解除代持的认定依据、实际取得股份时点等,逐一分析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授予日、等待期及股份支付金额的准确性。
  • (3)历次净资产评估的具体计算方法、关键参数及结果公允性,与同行业可比估值差异及原因,是否履行国资审批程序。

问询要点(二轮问题 7)

  • (1)李威 2011 年 8 月离职后任电子科大教授,2019 年 12 月以 1.0753 元受让黄晓山所持持股平台份额的原因合理性、份额、价格确定方式及决策程序。
  • (2)赵晓辉离职后仍增资入股的背景及决策程序,后续转让对象、价格、过程。
  • (3)2017 年增资分两期、授予日由申报时确认为 2017 年 12 月与 2019 年 5 月统一调整为 2019 年 12 月,合计补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7,102.95 万元(其中会计差错更正累计影响额 2,820.10 万元),进一步说明财务内控是否健全有效。
  • 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历次员工持股份额分配是否涉及对特定人员的利益输送;发行人律师对(1)(2)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三次员工增资的价格与评估底稿:第一次 2011 年 4 月 1.00 元/出资额(参考龙源智博评报字[2008]第 A1138 号评估报告,2008-06-30 基准日净资产 6,994.52 万元,中国电子备案号 2009004;2021 年 6 月 15 日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 10581 号追溯评估 2010-12-31 净资产 1,653.82 万元,证明增资价高于追溯评估值 0.24 元/注册资本,无国有资产流失);第二次 2014 年 12 月 1.00 元/出资额(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 1275 号,2014-06-30 净资产 8,136.94 万元,备案号 Z61520140012858);第三次 2017 年 12 月 1.0753 元/注册资本(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 1750 号,2016-11-30 净资产 20,699.79 万元,中国电子备案号 DZ002)。
  • 国资审批链条:华微有限股东会决议均经控股股东华大集成/中国振华股东会同意,实控人中国电子履行内部审批并在股东层面投赞成票;2016 年 32 号令生效前后的差别处理见首轮问题 13。
  • 代持形成:2011 年增资时田力认购 280 万元并由冯伟、李妍代持(实际出资人为田力);王和凯 2008 年受让王继安 20 万元出资额系父子家庭财产分配安排,2015 年退休后已转让给其子员工王世颖;赵晓辉 2014 年增资 400 万元中 140 万元为 15 名员工委托(明细表列示赵晓辉本人 260 万、王波 20 万、李大刚 20 万、于冬 16 万、彭磊 15 万、孙海 11 万、谢休华 11 万、丛伟林 10 万、周健 8 万等显隐名结构)。
  • 清理动作:2019 年 12 月 11 日股东会决议同意自然人股东将所持股权分别转让给华微共融、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华微众志四个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发行人 16.12%,董事长黄晓山间接 2.72%、离职人员王宁 1.22%),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历史上形成的股份代持及出资事宜一次性规范。
  • 授予日认定:2017 年第一期出资由 131 名员工向 19 名原登记股东提供资金,第二期 51 名员工向 9 名原登记股东提供资金;因中国振华 2017 年 11 月 21 日第十次股东会决议仅同意"原股东增资",提供资金的员工在出资当时未取得股权,2019 年 12 月才通过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间接取得,故授予日统一认定为 2019 年 12 月;按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 10878 号评估报告(2019 年末每股公允价值 2.91 元/注册资本),第一期补确认 7,102.95 万元、第二期 3,059.83 万元,合计 10,162.78 万元股份支付。
  • 服务期与减持安排:员工签"股份锁定承诺",上市后 3 年内离职须退回持股平台,第一年不得转让、第二三年每年不超过上年末持股数 25%;据此以 2019 年 12 月为授予日分批摊销计入经常性损益,并按职务拆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销售费用。
  • 李威、赵晓辉特例:李威 2007 年曾受让 150 万元出资额、2019 年向黄晓山提供 4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前口径)出资资金并受让平台份额,价格与前次一致;赵晓辉 2017 年以自有资金认缴 50 万元并代 5 名员工缴纳 464.5296 万元,2018 年 12 月全部转让退出,价格均为 1 元或 1.0753 元/注册资本与同批次一致;中国电子出具《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演变相关事项的确认》追认全过程,确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利益输送。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三次增资履行了内部与国资审批程序,价格参考评估值公允,非员工身份的田力、王和凯、离职人员李威、赵晓辉入股各有正当原因(亲属家庭财产安排、自愿认购、代垫出资后的平台还原)且与同批次价格一致,不涉及关联方利益输送;股份支付授予日的认定与评估基准衔接合理。

执业提示:"提供资金但不显名→逐年拖延实缴→一次平台化"是国企背景公司最常见的 200 人规避路径反例。合规收口三件套缺一不可:①将资金流与显名股东一一对应的底稿表;②上级国资单位书面确认函(含"未构成代持/已规范、无国有资产流失"双表述);③以持股平台设立日为授予日重算股份支付并做差错更正披露。本案更正金额达 2,820.10 万元仍获放行,关键在于主动更正加内控完善叙述完整。

首轮问题 8:关联交易——关联销售、ABS、转贷式资金往来与社保代缴(回复第 8-1-1-228 至 251 页;txt 行 10771 起)

问询要点

  • 补充披露经常性关联交易全貌(依《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说明:(1)与振华风光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及终止销售协议后的替代安排;(2)持续向安路科技、华大九天、振华风光等关联方采购的必要性、定价依据与公允性;(3)向中国电子转让应收账款并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终止确认时点、会计处理准确性及纠纷与合规性风险;(4)两名董事高管社保公积金由振华风光代缴的原因、合法性及后续安排。
  • 另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14 条,就与控股股东中国振华之间 2018 年度 6,000 万元、2019 年度 13,000 万元的受托支付型资金往来是否属"转贷"、整改与合法性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关联销售明细(万元):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 2023H1 391.07、2022 年 1,724.89、2021 年 589.66、2020 年 410.12;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 983.90/701.39/637.49/496.30;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 187.06/210.08/257.42/-;合计占营业收入比重约 2.68%–3.43%。2022 年起发行人与振华风光不再续签销售协议,替代方案系自建直销渠道并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
  • 应收账款 ABS:2018、2019 年度向中国电子转让一年内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024.27 万元、1,657.53 万元,由中国电子设立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人分别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86 万元、47 万元;回复给出终止确认判断意见并列示回款与差额补足条款,律师确认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
  • 转贷式资金往来:中国振华以自身名义申请流动贷款后按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划款给发行人等子公司再转回,2018、2019 年度分别为 6,000 万元、13,000 万元;回复援引审核问答(二)第 14 条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定性,发行人已完成整改并建立防范机制。
  • 社保代缴:两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人事关系历史原因由振华风光代缴社保公积金,回复明确整改路径与后续迁入安排;律师核查后认为已补正。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关联交易必要且定价公允,应收账款转让不存在纠纷,资金往来不属于需要进一步整改的重大违规"转贷"或有欠税后果的情形,社保代缴已完成迁移。

执业提示:控股股东代银行"过桥"划款的行为在同集团上市公司体系中反复出现时,应以集团为单位整体出函整改并同步修改贷款操作规程;高管社保在关联方缴纳的要抓两件事:劳动合同主体一致性说明+迁移台账,避免上市后被认定独立性瑕疵。

首轮问题 13:公司股东及出资——32 号令下的代持与超 200 人论证(回复第 8-1-1-306 至 314 页;txt 行 14389–14723)

问询要点

  • (1)对比前次增资审批情况,说明 2017 年提供资金的员工出资时未被认定为公司股东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实际构成股东超 200 人情形,自然人股东代持相关方(含已退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2)自然人股东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导致持股不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具体情况与整改情况。
  • (3)田力(华微众志 260 万出资额)、王和凯(华微共融 20 万出资额)持股的原因、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
  • 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 1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并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比例与范围是否充分。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未被认定为股东的规则逻辑: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06-24 施行)要求国有企业增资原则上进场公开征集投资方,仅原股东增资可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中国振华 2017-11-21 第十次股东会决议仅批准"由原股东向华微有限增资",故提供资金的 131 名(一期)/51 名(二期)员工在出资时不取得股权;中国电子出具《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演变相关事项的确认》固化该事实。
  • 合规性论证链条:引 32 号令第四十六条(原股东增资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国资委[2005]第 12 号令)第六条第(四)项要求履行评估备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界定中国振华为国家出资企业,具备审议权限。
  • 超 200 人测算:2017 年增资前考虑代持关系实际持股自然人 113 人;2017 年增资后仍为 113 人;2019 年 12 月完成规范后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人员合计 195 人——三个时点均低于 200 人红线。
  • 违规任职股东处理:报告期内存在自然人在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导致不符合国企职工持股规定的情形,回复披露逐人退出或置换处置的整改结果。
  • 田力、王和凯专项说明:田力于北京协和联创光电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华旭电子有限公司、广东联峰励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处任职,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及业务往来;二人持股均在持股价与同批次一致基础上取得。
  • 已退出股东核查补偿:119 名 2017 年参与增资人员中除 7 名离职无法联络外,112 人已访谈或取得书面确认;同时说明在此期间公司未分红、无表决分歧,故不存在利益受损。
  • 核查意见:中伦律师认为未构成超 200 人情形、增资行为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有效,代持及退出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执业提示:32 号令之后的国企员工激励务必区分"两条时间轴":决议批准时点的法定规则与资金实际到位时点的商业现实。本案例给出的解法是把"批准的原股东名单外人员一律列为不取得股权的资金借出方",配合上级确认函及逐人访谈覆盖率(112/119)来满足审核问答(二)第 1 条的核查充分性要求。

首轮问题 14:电子科大出资及技术合作——非专利技术出资补强、高校校企剥离与职务发明切割(回复第 8-1-1-314 至 320 页;txt 行 14724–14981)

问询要点

  • (1)电科大用作出资的 10 项非专利技术当时及目前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产品及销售情况。
  • (2)电科大将股权划转至四川国投及后续四川国投以 1,200 万元现金夯实出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完备的国资审批程序。
  • (3)与电科大共同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背景与原因,是否存在合作开发,李平参与研发及相关知识产权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务发明创作或职务技术成果、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依据四川红日资产评估事务所 2001-11-12 川红评[2001]21 号《评估报告书》,电科大以包括高精度温补石英振荡器 TCXO 芯片设计技术、8-12 位 DAC 集成电路设计技术、LCD 译码驱动集成电路及设计技术等在内的 10 项非专利技术作价 1,200 万元出资;其中 9 项不属于现行业务领域,唯一的 DAC 技术亦因技术迭代快未能直接转化为现有产品(现产品来自后续国拨及自筹研发成果、2015 年后陆续实现销售),即 10 项技术本身均未直接形成知识产权、产品及收入——以此论证无技术出资虚化之虞。
  • 对应(2):政策基础为国办发〔2018〕4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程序链条:2020 年 12 月电科大向教育部申报脱钩剥离方案;2021-02-20 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21〕2 号原则同意含电子科大在内 57 所高校改革方案;2021-04-28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2021)25 号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审议通过《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电子科技大学合作框架协议》《四川省国投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接收电子科技大学脱钩剥离企业的合作协议》;四川省国资委川国资改革〔2020〕35 号批复授权四川国投审批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四川国投 2021 年度第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整体接收方案,划转采用"电科大公司→成电物业(电科大全资子公司)→四川国投"三步无偿划转路径。现金夯实出资环节:四川国投《关于同意托管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整体接收电子科技大学所属企业剥离的批复》载明"待该股权划入托管公司后再补实 1,200 万元注册资本金";2021-06-24 第一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同意 6 月 30 日前补足。2021 年 6 月电科大将其所持 1,200 万元出资额(2.28%)对应的股权划转后,由四川国投向发行人补实 1,200 万元货币出资。
  • 对应(3):李平 2002-01 至 2015-12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01 至 2021-12 任首席专家,现为华微众志有限合伙人;2007 年作为发明人之一的五项发明专利由发行人与电科大共同申请(多层次 FPGA ZL200910058432.7、现场可编程门阵列 ZL200910058326.9 与 ZL200810148115.X、一种可编程开关矩阵 ZL200710050963.2、可编程开关矩阵结构 ZL200710050965.1、可编程开关矩阵 ZL200710050964.7 等);回复解释共同申请源于其在校期间的理论支持及校企合作关系,发行人拥有核心实施权并列举各自名下专利清单;经逐项梳理,不存在利用职务技术成果或权利不清的纠纷。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非专利技术出资确未形成现时收益但也未抽逃;三步划转+补实出资均有教育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批复支撑,程序完备;与电科大共有专利的权属界定清楚,李平个人不存在职务成果争议。

执业提示:高校校企剥离+A 股 IPO 的合规拼图至少包含四份文件:教育部批复、校级办公会议纪要、省级国资委授权批复、接收主体董事会决议;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历史遗留问题在"不能变现也不虚化"的双重论证下可用现金补实的方式安全着地。职务发明的切割应以专利申请人字段、入职时间线与研究挂职时段三表交叉验证。

首轮问题 15:董事、高管变动与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回复第 8-1-1-320 至 328 页;txt 行 14982–15335)

问询要点

  • 补充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说明(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结合作用及变动比例分析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上述人员主持或参与核心技术相关研发项目及专利申请的情况、核心及关键作用的体现,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及结果的恰当性。
  • 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6 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董事变动表(2019 年至今):2019-01 至 2019-06 为付贤民、方鸣、黄晓山、江勇、蔡振宇、向烈、徐明龙;2019-06 华大半导体提名杜波替换蔡振宇;2020-03 中国振华提名阳元江、陈志强替换付贤民、江勇;2021-06 华大半导体提名王辉替换杜波;2021-09 中国振华提名王策、段清华替换阳元江、方鸣、陈志强,并相应调整董事会席位、增加电科大公司推荐席位等。
  • 高管变动:崔自中、岑远军不再担任副总经理,系国企体系内岗位轮换与整体变更设股后治理结构调整的结果;新增人员多为内部培养晋升。
  • 核心技术人员标准三条:①具备匹配的研发经验与行业背景;②作为重点核心技术方向的主要带头人贡献关键工作;③在核心技术成果形成或质量体系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杨金达、胡参、蒲杰虽入职时间短(2019/2020 年加入),但均系从行业头部机构引进的资深研发带头人,入职即主持重点项目;侯伶俐、熊宣淋、刘云搏作为重大专项主要成员未纳入核心人员名单的理由为承担辅助执行角色;王策兼任董事职责而以管理为主。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治理层变动均为股东提名权正常行使及股份制改造所需,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与该六条标准逐一吻合。

执业提示:科创板"人员稳定性"审查分两张表:董事席位变动要看"提名方理由+履职连续性",核心技术人员要看"入职前的行业履历纵深"。用"外部引进即核心"的逻辑硬推会引发追问,因此须辅以入职即牵头项目的立项文号佐证。

首轮问题 17.1:信息披露豁免——涉密批复与商业秘密豁免依据(回复第 8-1-1-339 至 343 页;txt 行 15771–15979)

问询要点

  • 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6 条要求提供国家秘密相关认定文件,并说明商业秘密豁免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国家秘密层面:发行人 2022 年 2 月取得特种领域主管部门《关于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涉密信息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对外披露;因该批复本身涉密,发行人提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申请豁免,并出具无法提供批复原件的专项说明。
  • 商业秘密层面的四组豁免:①特种行业相关信息及产品——以"特种集成电路产品""特种领域"概括性描述,避免晶圆供应与合格供方名单暴露冲击装备制造供应链;②主要晶圆代工等外协供应商名称豁免,防止干扰商业谈判;③产品型号级销售收入、数量、单价与毛利率,DSP 数量、RAM 容量、User IO 数量等指标级参数及同行产品性能信息;④销售人员薪酬奖金计算方式与个人薪酬极值,防止团队波动。
  • 回复强调公司在报送审核文件中向监管层完整披露真实信息,公开披露与报送文件的区别仅在屏蔽字段维度。
  • 执业提示:军工类科创板项目的豁免申请要有两套清单:一份对应主管部门批复的"涉密豁免+脱密处理",一份对应商业自由的"客户名单+成本构成+薪酬明细",并预演审核对每项豁免追加说明的可能性;监管问询常要求中介出具豁免必要性专项意见,须提前由律师主导准备。

二轮问题 2:同业竞争追问(第二轮回复第 8-1-2-16 至 77 页;txt 行 639 起)

问询要点

  • 结合首轮回复,交易所继续围绕中国振华/华大半导体体系细分业务的重叠收入毛利占比、可比公司对标、"简单以细分领域切分"的实质等同性提出补充论证要求,并要求就同业竞争化解措施的持续性进行强化论证(完整子问以二轮回复黑体引用为准)。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发行人补充了对振华风光重叠放大器业务、苏州云芯数据转换器业务的对标收入及毛利测算,量化占比远低于重大不利影响阈值;对苏州云芯收购完成后新增协同进行了说明。
  • 进一步列示了中国电子对旗下集成电路设计的统一规划承诺及违诺责任条款;律师确认承诺形式要件齐备。
  • 核查意见延续首轮结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执业提示:二轮的同业竞争追问几乎固定落在"量化+穿透"两点:既要把重叠业务收入占比精确到可与实务案例阈值对话,又要把化解措施落到公司法意义上的约束机制(章程、协议、违约金),避免仅有抽象承诺。

二轮问题 8:媒体质疑专项核查(第二轮回复第 8-1-2-144 页起;txt 行 6202 起)

问询要点

  • 请保荐机构自查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报道质疑情况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媒体核查主要由保荐机构承担;发行人律师角色在本回复文本中未单独显现【待核验】)。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回复以对照表方式列出各篇报道提出的自主研发能力、存货、收入、毛利率等问题,逐项指引至首轮回复"问题 1""问题 5""问题 11"及招股书对应章节予以澄清。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 竞争状况及技术先进性(1.1 竞争状况、1.2 技术先进性)、3 收入(3.1 收入增长、3.2 收入确认)、4 成本和毛利率、7 期间费用(7.1/7.2/7.3)、9 客户和供应商、10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11 存货、12 原始报表差异、16 募投项目、17.2 信息披露质量纯业务/财务/技术类
二轮 1 行业及市场竞争状况、3 收入、4 成本毛利率、5 存货、6 期间费用纯业务/财务类
落实函问题一(应收款项信用管理与经营现金流)、问题二财务类(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未见律师专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上证科审(审核)〔2022〕158 号首轮问询函、第二轮问询函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原文 txt 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二轮问题 2 的原子子问编号因 txt 目录折叠未能完全逐条复刻,需对照披露 PDF 复核【待核验】。
  • ②签章页与律师意见页:本批 txt 未包含签章影像;首轮问题 17.3、二轮问题 8 媒体质疑专项中发行人律师是否单独出具核查意见在文本中未直接体现,标【待核验】。
  • ③文本质量:首轮 txt 表格较宽(员工增资对比表、专利清单表、三名前员工持股明细)在 pdftotext -layout 下存在列错位与合并行,个别数字建议复核原 PDF;正文无乱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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