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11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1-24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40108 披露,回应股转公司 2023 年 11 月 22 日《关于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问询回复")
- 《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2)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号大华审字[2023]0021261 号)。 页码为回复文件页码,行号为对应 txt 文本行号;问询原文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智能家居产品(智能视觉、智能照明、智能感知与控制),无生产加工环节、以委托加工和自研软件平台为核心,客户以境外定制品牌(Wyze、Abode、Petcube 等,占累计销售 85.14%)及小米生态链为主。公司前身为 2009 年设立的智能家居创业企业,2015 年起由创始人叶霆控股;2021 年 12 月叶霆逝世,其年仅 14 岁的独子叶家辛继承股份后由母亲褚晶(法定监护人)以每股净资产 3.55 元/股整体转让给现任实控人刘毅(九安医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历史上发生 8 次股权转让、6 次增资、1 次减资、1 次回购及多起股权代持,股东中含境外私募基金顺为三期基金(开曼注册)、小米关联方天津金米等。首轮问询 7 个问题(按"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与其他信息"编排),法律重点集中于:股权结构变动(代持表决效力、涉税、未成年人继承的监护代理转让、双层员工持股平台、境外基金先减资后增资重组)、终端用户信息安全数据合规、承租房屋无权属证明、小米入股型关联交易、国有股东科创天使平价退出、个人卡结算整改。2024 年 1 月 24 日挂牌。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情况(代持、8 次转让 6 次增资 1 减资 1 回购、监护人代未成年继承人转让、Shunwei 境外基金、双层持股平台、价格公允性与股份支付) | 3代持与还原;19新增股东;13税务;4实控人认定(继承式变更);17境外架构(开曼基金备案);6员工持股 | 是(主办券商、律师就(1)-(3)发表意见;(4)为主办券商、会计师) |
| 首轮 | 2 | 公司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终端用户信息安全、信息安全/隐私管理体系认证效力及续期、承租无权属证明房屋) |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9土地房产(租赁瑕疵) | 是(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 首轮 | 3 | 委托加工生产模式披露准确性 | 纯业务类 | 否(未单独要求律师) |
| 首轮 | 4 | 采购模式及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5 | 销售模式及主要境外客户合作稳定性(含外汇结汇规定援引) | 纯业务/财务类为主 | 否 |
| 首轮 | 6 | 与境内主要客户小米的关联交易及合作(天津金米持股 2023 年 7 月降至 5%以下仍认定关联方、固定价格/业务分成模式、无排他约定) | 7关联交易(客户入股型);18独立性 | 是仅限按《适用指引1号》1-13 要求核查的主体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未见律师专项署名【待核验】 |
| 首轮 | 7 | 其他问题(①科创天使国有股东投资期间不参与分红管理并以平价转让退出是否造成国资流失;②产学研合作研发披露(指引1号1-19);③存货跌价;④个人信用卡/支付宝结算规范) | 1历史沿革(国有资产处置程序);20合作研发披露;20资金规范性 | 是(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四项均含律师) |
| 首轮 | 尾部 | 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综合确认;审计截止日至说明书签署日未超 7 个月 | 20其他律师事项 | 是(四方共同确认) |
逐项核对 20 类分类:1历史沿革(问题1 股权结构、问题7①国资退出);2出资瑕疵(未见);3代持(问题1 四组代持);4实控人认定/控制权(问题1②继承式实控人变更合法性);5对赌(未见实质设问;2014 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的退出安排在问题7①背景中出现);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1 天津方源/方瑞/方晖;问题1 回购用于2023年度员工激励计划);7关联交易(问题6 小米);8同业竞争(未见专项设问,仅在竞争性说明中提及创米数联等);9土地房产(问题2②租赁无权属证明);10重大合同与资质(问题2 信息安全认证;委托加工属于业务类);11诉讼处罚(常规网络检索佐证,未见专项设问);12劳动社保(未见专项设问);13税务(问题1④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税情况);14分红(未见——科创天使"不参与分红"约定见于问题7①背景);15环保安全(未见专项设问);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问题2①核心设问);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1③开曼基金、外汇结汇规定援引于问题5);18独立性(问题6 关联依赖排查);19申报前新增股东(问题1 价格公允性);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7②③④、尾部对照)。未涉及情形见第四节。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节录):股份代持、股权变动与涉税(首轮,回复第 4–19 页;txt 行 89–960)
问询要点:(1)①代持存续期间历次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是否均由名义股东(合伙人)进行表决、是否影响决议合法有效性;②历次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争议或潜在纠纷,股东及最终持有人有无其他代持、不适格、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形;③Shunwei China Internet Fund III,L.P.接受境外私募基金监管的具体情况,结合股东内部重组计划说明采用先减资后增资而非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股东更换的原因及合理性;④历次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缴纳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四组代持事实链:①徐来委托刘佳持有华来有限 20% 股权(0.60 万元出资额,2009 年 11 月设立至 2011 年 6 月解除),口头约定、无书面代持协议,动机是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分个人与企业财产,出资款由徐来实际支付;解除方式系刘佳按指示将股权转让王松。②叶霆委托齐竞烨持有 7.50%(6 万元注册资本,2015 年 6 月至约 2017 年),同为规避一人公司的口头代持。③叶霆拟组建国内营销团队,2017 年与郭阳、王湧、李康、齐竞烨签订《出资及股权代持协议》,四人设立天津方华按 2,450 万元估值认购不超过 420 万元的名义出资并通过天津方华认缴华来有限新增 24 万元注册资本间接持股;因四人最终未入职,2020 年 6 月签署《出资及股权代持解除协议》解除。④2017 年 3 月员工持股平台天津方瑞成立时,叶霆与李青青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预留天津方瑞 34% 出资额由李青青名义持有用于后续授予激励对象,2019 年 5 月李青青按指示转让完毕解除。
- 代持表决效力论证:逐会列示各代持期间的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及"全体一致同意"结论;《出资及股权代持协议》明确代持人有权出席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阶段有效《公司法》规定撤销权 60 日除斥期间内无人起诉;且每一段直接代持比例均未超过 1/3 表决权,故决议合法有效。
- 补充披露的新发现:访谈确认 2009 年 11 月 3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徐来与刘佳之间的代持曾在申报稿之外补充披露;2011 年王松受让股权款及增资款共 24.50 万元均系向徐来的借款,2015 年 6 月叶霆向徐来支付的 80 万元转让款中代王松承担部分经三方协商抵销。
- 历次股权转让价格谱系(列示为 9 次变动表):2011 年两次平价转让(1 元/注册资本);2015 年科创天使平价退出、徐来/王松向叶霆与齐竞烨平价转让;2017 年叶霆 35%、齐竞烨 7.5% 分别转入天津方源与九安医疗(1 元);2018 年 12 月九安医疗 17%、天津金米 1% 以 382.50 元/注册资本转让有孚创业;2020 年 7 月天津方华代持还原转让叶霆(17.50 元/注册资本、按代持形成时增资价平价处理不涉个税),同日天津方源 1% 以 449.75 元/注册资本转让北洋海棠;2021 年 12 月叶家辛继承的 41.9753% 股份(2,518.5187 万股)以 3.55 元/股转让刘毅(已缴税并取得完税证明);2023 年 9 月回购顺为投资、天津金米、珠海智赢合计 1.2346%(20 元/股、公司已代扣代缴顺为企业所得税)并将 3.2346%(194.0732 万股)以 10 元/股激励价转让天津华彩(《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不涉及所得税)。
- 税务口径小结:企业间转让(九安医疗、天津金米、珠海智赢作为转让方)不涉公司代扣代缴;内部自然人及合伙份额环节均已取得完税证明。
- 顺为事项:顺为投资的唯一股东 Shunwei China Internet Fund III, L.P. 依《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Cayman Islands Private Funds Law)已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完成注册登记;2019 年 4 月顺盈投资减资退出+顺为投资同等金额增资,源于北京顺为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境内全资子公司)2015 年设立的团队激励平台按"重新统筹激励模式"将团队权益转为特定基金份额的系统安排,非个别项目行为。
-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代持期间有效《公司法》与章程;调取全部三会文件与代持协议;逐一访谈七名代持相关当事人并取得书面确认;核对历次转让协议、决议、工商底档、完税证明;查阅股东/董监高调查表、《公司注册证明书》、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取得四家非基金机构的《关于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股东承诺函》;查阅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21261 号)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关联交易的确认决议(2023 年 10 月 24 日《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确认>的议案》)。
- 核查意见:代持表决合法有效不影响决议效力;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无争议纠纷;除已披露外无其他代持,现有股东及非基金机构最终持有人适格且无利益输送;顺为先减资后增资原因真实合理;应税转让均已完成所得税缴纳。
执业提示:本案把"代持存续期间以谁的名义开会表决"单独立题并获放行,答案要素有三:逐次会议留痕对照、授权条款或事后一致表态、被代持份额表决权重不超过关键门槛。对私募管理人平行持股结构的"先减资后增资",应以管理人层面的统一重组制度说明替代个案定价解释,避免逐笔论证估值差异。
问题1(节录):实际控制人变动——未成年继承人股权的监护代理转让(首轮,回复第 20–31 页;txt 行 900–1360)
问询要点:①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监护原则、监护职责、法定代理权限的规定及转让协议价格条款、同期股权价格比较,说明褚晶代叶家辛转让继承股权、合伙份额的行为及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被监护人权益、有无因超越权限而无效的风险;②结合《合伙企业法》及两份合伙协议说明叶霆在天津方源、天津方瑞中系普通还是有限合伙人,未成年人叶家辛能否继承取得合伙人资格、再行转让是否需全体一致同意及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情况,转让协议有无无效风险;③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是否合法有效、有无争议;④叶霆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存续、叶家辛是否需实际承担、继承所得是否足以覆盖,实控人变动对公司资信偿债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监护法条适用:《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职责)、第三十五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财产)、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的效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七)(八)项、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九条。
- 三份转让协议的核心价款:①《关于天津华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2.2 条约定对价人民币 89,503,285.03 元;②《关于天津方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 53.17% 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 14 万元)价款 1,790.182175 万元;③《关于天津方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转让 51%(对应出资额 124.95 万元)价款 912.933435 万元。定价参照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为 3.55 元/股;天津市滨海公证处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出具(2021)津滨海证字第 3087 号《公证书》对褚晶《声明书》(其对协议内容全面理解知悉、价格协商过程)公证。
- 价格合理性三层说理:转让前后 12 个月无可比成交,最近一次外部融资为 2020 年 7 月北洋海棠按整体估值 7.5 亿元受让,本次对应整体估值 2.1323 亿元;不作外部融资对标的原因在于:14 岁继承人不具备接管能力且须承接叶霆生前连带担保(8,450 万元人民币及 232 万美元之和)、母子均希望现金变现;管理层无力接盘、外部股东均为不愿收购经营的财务投资者;彼时公司处于芯片短缺、物流受阻与消费低迷叠加期;刘毅兼具经济实力与管理经验并为各方共同选定的继任者。
- 合伙人资格继承分析:《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普通合伙人死亡后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一致同意取得资格;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有限合伙,未能一致的退还财产份额)、第二十三条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五条;叶霆在两家合伙企业均为普通合伙人;因叶家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担任普通合伙人,且两家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并未表决同意其成为有限合伙人,即叶家辛不具备成为合伙人的全部法定条件;2021 年 12 月 28 日两家合伙企业分别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同意刘毅受让并入伙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天津方源合伙协议》第二十五条、《天津方瑞合伙协议》第十七、十八、三十六条相应条款亦列明比对。
- 担保承继清单:星展银行《银行信贷补充和修改安排》P/TJ/BT/10631/21(A)(4,950 万元及 132 万美元,2021-4-6 至 2022-1-17)、花旗银行《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FA776991191024-a(2,500 万元及 100 万美元,2021-3-17 至 2022-4-6)、中信银行《综合授信合同》2021 津银综授字第 GJB0013 号(1,000 万元,主债权期限 2021-7-14 至 2022-7-14)三项最高额担保,贷款均已足额偿还、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履行完毕终止未曾触发;即便需承担责任,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限定清偿原则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且三项额度之和未超过转让价款。
- 资信与经营稳定性证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3 年 10 月 4 日《企业信用报告》(无不良信贷记录)与 2023 年 9 月 18 日刘毅《个人信用报告》;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96,122.09 万元、88,603.81 万元、48,539.95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 8,245.66 万元、7,111.80 万元、4,910.23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资产负债率 49.66%、流动比率 1.91、速动比率 1.51。
-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两部监护法规全文比对代理权限边界;核验公证书原件文号;访谈褚晶、刘毅并取得访谈纪要;调取三份转让协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工商变更档案;取得征信报告、还款凭证;核对大华所审计报告数据。
- 核查意见:监护人代转让尊重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所得用于其学习生活并作出书面承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未超越权限、不存在无效情形;合伙人资格未被继承而由全体一致同意的刘毅受让入伙,程序完整;实控人变更合法有效、无争议;叶家辛无需也未曾承担担保责任,实控人变动不对公司资信偿债产生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这是全批次唯一的"未成年股东继承+监护人立即出售"案例,可提炼为一套标准动作:公证书固化监护人声明→价格取每股净资产而非融资估值并解释抛弃溢价的客观理由(继承人年龄、担保负担、行业逆风、无人竞价)→以《民法典》1161 条限定责任回应遗产债务→用征信报告与业绩连续性兜底。实务中若继承人已成年则无需公证,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收益用途承诺"的证据意识同样必要。
问题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性——终端用户信息数据合规与租赁房屋权属(首轮,回复第 49–61 页;txt 行 2133–3810)
问询要点:(1) 终端用户信息安全:①结合《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详细说明产品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终端用户信息的流程及其合法合规性,为保护终端用户信息采取的技术手段措施及有效性;②说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公司是否已依法取得全部与终端用户信息有关的资质许可、ISO 认证(2023 年 11 月 29 日到期)续期手续办理情况及有无障碍;③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终端用户信息安全保护风险。(2) 租赁无权属证明房屋:说明同一出租方同一建筑物不同楼层权属状态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无权属证明房屋是否违章建筑,出租方说明有无主管部门认证,同建筑物其他楼层有无权属瑕疵或使用风险。(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数据处理分层披露:按产品类型×销售区域列矩阵——境外定制品牌产品(占比 85.14%)模式下终端用户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及运维均由公司客户(Atom、Telecom、Wyze、Abode、Petcube 等)独立实施,公司仅为客户提供激活数量、在线数量、使用时长等总体运行状况监控的运维服务,不接触具体终端用户数据;其余小类别占比分别为 13.50%、1.36% 等(公司提供有限程度技术服务)。四种业务场景分类下报告期均未因违规使用或泄露终端用户数据受到处罚。
- 认证性质论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27001)与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属于第三方自愿性体系认证而非行政许可,不能替代法律义务但可作为合规管理有效性佐证;公司同步披露认证到期时间(2023 年 11 月 29 日)并已完成续期申请流程,无实质性障碍;同时确认自身已取得业务所需的其他资质许可、不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强制资质。
- 承租房屋:一处承租房屋的出租方无法提供权属证明,仅出具未曾收到拆迁、搬迁通知或产权类行政处罚的说明;同一出租方同一建筑物不同楼层权属状态不一致的情形被追问是否违章建筑;应对包括核实消防验收、租赁合同效力(《民法典》租赁合同不以出租人有权属为生效要件)、迁移便利性与租金占比较低的风险敞口测算,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更新披露。
-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及律师):梳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义务清单并映射到产品数据流图;核对认证证书原件与发证机构;取得公司数据处理说明与技术措施文档;实地查看租赁场所并调取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走访属地主管部门验证出租方说明;查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房产证件缺失情形下的合规路径。
- 核查意见:公司在智能视觉等产品涉及的终端数据处理链条中承担的数据安全义务与其角色定位匹配,技术和管理措施有效,未发生数据泄露事件;体系认证属自愿性认证、续期办理不存在障碍;租赁房屋权属瑕疵不构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的现实风险,已在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披露。
执业提示:智能家居/物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回复的关键是"数据主体分域":把公司锁定为客户侧设备供应商、终端数据责任归于客户运营的平台,从而切割 PIPL 直接义务;一旦存在自有 App 或云服务(即使轻量运维),必须另列资产地图。房屋瑕疵则建议附上续租意愿函+同类替代房源报价,量化搬迁成本低于资产比重即可收口。
问题6(节录):小米入股型关联交易与合作模式(首轮,回复第 171–192 页;txt 行 8128–9170)
问询要点:(1)①对比萤石网络(海康威视 2015 年 3 月入股 60%)、石头科技(天津金米 2015 年 3 月入股 11.85%)、易来智能(天津金星 2014 年 4 月入股 11.17%)、创米数联(天津金星 2014 年 3 月入股 8.52%)等同业案例,分析下游客户入股影响、入股前后销售规模定价毛利率差异及合理性、有无利益输送;②小米股权投资+定价机制的合作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③小米生态链公司是否普遍采取入股合作、是否均有固定价格模式和业务分成模式;(2)①小米选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市场份额划分,公司与小米的交易模式、业务获取方式、定价方式;②与创米数联、易来智能、石头科技等是否存在同类竞争关系、市场份额划分或排他性约定;(3) 业务分成模式下收入预估的具体方法、预估与实际的差异及调节利润可能;(4) 客商重合部分是否独立购销、是否实为委托加工、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准则。(按《适用指引 1 号》1-13 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关联认定事实:2017 年 11 月天津金米向公司增资后持有 7%;2018 年 12 月珠海智赢债转股稀释后为 5.93%;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回购其股份后降至 4.93% 并于 2023 年 7 月跌破 5%,但公司与小米通讯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持续认定。
- 交易体量: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向小米销售收入 7,659.89 万元、8,883.63 万元、9,953.49 万元,占比 7.97%、10.03%、20.51%(占比走高);向小米采购(物料/渠道互供)1,079.11 万元、1,066.35 万元、725.60 万元,占同类采购 13.89%、32.34%、32.85%。合作模式为固定价格+业务分成双轨,分成模式下需预估分成收入。
- 无排他约定的正面承诺:公司与小米之间不存在市场份额划分或排他性安排,与创米数联、易来智能、石头科技存在同品类竞争但不构成市场分割。
- 报告期关联交易已由 2023 年 10 月 24 日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整体追认(《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框架下的年度预计+超预计重新审议机制全程运转)。
- 本题虽以商业与会计判断为主体,但法律层关联认定标准值得记录:小米不再是 5% 以上股东后仍作为"曾经持股 5% 以上、十二个月内的重要客户"链条继续按关联方管理(对照规则的时间延展口径)。
- 核查程序:检索可比上市公司招股书中主要客户入股案例横向对照;访谈双方业务负责人了解固定价格与分成合同条款;抽样复核分成对账单与预估方法的假设参数、期后调整记录;对客商重合交易穿透购销合同与物流单据以定性总额法适用性。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按指引 1 号 1-13)认为小米投资及定价机制符合行业惯例、具备商业合理性,与同行业惯例一致,未发现利益输送或交换商业利益的情形;分成收入的预估方法谨慎、期后差异调整及时,不存在借此调节利润的情形。律师是否对该问出具专项意见未在 txt 正文显明【待核验】。
执业提示:"客户入股"场景在新三板并非禁忌,问询关注点是入股决策的商业动因、双向交易依赖度演变以及有无排他条款;本案给出一组可直接复用的对标样本(萤石—海康、石头/创米/易来—小米),起草时应准备双方无排他约定的条款摘录或补充确认函,并把入股比例、董事委派权、业务协议期限纳入时间轴叙述。
问题7① :科创天使国有股东的投资与平价退出(首轮,回复第 193–200 页;txt 行 9171–9420)
问询要点:结合科创天使投资及退出的背景、价格、持股比例、当时有效的政策法规依据及主管部门要求,说明公司在科创天使投资期间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科创天使投资后不参与日常管理、不参与分红且以投资金额平价转让退出是否符合国有股份、国有企业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科创天使背景与身份证据链:其为天津市首家政府天使引导基金直投机构(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官网介绍);唯一股东历经天津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事业单位,2014.1-2015.1)→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中心(2015.1-2021.12)→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副局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市科技局下属)演变;该中心 2023 年 12 月 18 日出具《情况说明》予以确认。
- 投资缘起与条款:依《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 2013 年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津科计[2013]280 号立项通知,华来有限"基于条码识别的食品安全查询系统"项目列入 2013 年天津市科技计划,科创天使为实施项目而投资;2014 年 1 月 17 日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投入现金 30 万元取得 37.5% 股权(当时总注册资本 80 万元),约定不参与日常管理与分红、可以减资方式收回 30 万元退出。
- 平价退出事实:2015 年 5 月 28 日股东会决议同意,同日科创天使与徐来签《股权转让协议》按原投资额 30 万元平价转让 37.5% 股权(30 万元注册资本);2015 年 6 月完成工商变更;2017 年 3 月 22 日依天津市科委《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项确认书》(编号 13ZXCXJR01300/170029)以简化程序完成项目结项。
- 是否国有企业的法条对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 号)从资本构成和控制力两个维度界定"国有公司、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列举应标注国有股东的持有情形;《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以国家出资企业合计持股超 50% 或不足 50% 但为第一大股东并能实际支配为准。对照公司章程决策机制(股东会过半数/三分之二表决线、执行董事徐来、经理徐来),科创天使 37.5% 的表决权不足以左右任何决议事项,亦无董事委派,政府方从未取得控制地位。
- 结论:科创天使系事业单位全资的政策性天使投资试点载体,其单一股东投资仅形成参股关系;华来有限在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不属于国有企业;平价退出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工商登记,符合《投资协议》事先约定与主管部门政策导向,未构成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此事的另一面风险点(37.5% 对 30 万元的对价偏低恰好在期末净资产附近)凭借"政策性引导资金+约定退出机制+程序完备"的三重定位化解。
- 核查程序:调取政府立项与结项文件、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与工商档案;取得唯一股东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科创天使出资到位与退出的银行流水;对照三个层级规章检索适用性。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科创天使投资期间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投资与平价退出履行了必要程序,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执业提示:政府引导基金/科技经费支持形成的早期持股(常见 30 万级金额高比例入股又平价退出)是新三板历史沿革高频雷区;拆解要点不在评估报告而在资金属性认定(拨款/股权拨改投/引导基金直投)+协议事先锁定退出方式+地方财政科技的立项结项文件闭环,三者齐全通常无需启动国资监管审批追溯程序,但仍应取得出资单位现状说明函以防机构沿革变化。
问题7④(节录):个人信用卡、支付宝结算的规范(首轮,回复第 216–228 页前后;txt 行 9420 以后至文件尾部)
问询要点:报告期存在使用个人信用卡支付跨境电商平台费用、使用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天猫营销费用的情况,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6 月个人卡付款金额分别为 0 元、3.74 万元、20.81 万元。①说明个人卡结算的原因和必要性、报告期后是否仍发生;如仍发生,请说明个人账户数量、结算金额及占比;②说明规范情况,所涉个人卡是否均已销户;尚未销户的说明数量、原因及后续安排。(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场景特殊性:款项用途均为平台费用类支出(跨境电商平台保证金/推广费、天猫营销费用),因平台收款主体以个人身份小额付费更便捷而发生;金额绝对值小(最大年度 20.81 万元)但报告期呈上升、且报告期后仍有发生,被要求如实披露。
- 整改结果:涉及的个人信用卡已注销完毕;个人支付宝账户结算的不规范情形已妥善整改;报告期后新发生的少量个人账户结算均已完成入账并可逐笔对应报销单据、付款凭证与银行回单。
- 底稿配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个人卡事项承诺函;中介取得费用报销单、付款凭证与银行回单逐笔勾稽。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报告期后仍存在的个人卡结算涉及账户数量较少、总额及占比低、涉事信用卡已注销,不规范情形已妥善整改。
执业提示:与金凤凰案对比可总结个人卡的两种叙事——大额历史顽疾须"注销+清零+零容忍承诺",偶发的小额场景则允许"存量很低+逐笔勾稽+已注销涉事卡+仍在使用的说明"并存;无论哪种都必须列报金额、占比与时点数,切勿只写"已整改完毕"。电商平台的店铺实名主体与支付通道分离也会引发同款问询,申报前宜统一以公司账户签约平台。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3"委托加工生产模式披露准确性"、问题 4"采购模式及与主要供应商合作"、问题 5"销售模式及主要境外客户合作稳定性"属商业模式与收入确认类问题(其中涉及的外汇结汇规定仅作为合规背景援引),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主导核查。
- 问题 7③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集中报废损失的合理性、问题 7② 按《适用指引 1 号》1-19 补充披露与天津大学、天津第一轻工业学校、湖州学院的产学研合作研发(后者按规则属信息披露完善事项,txt 内以补充披露形式落实,未见争议性权利归属设问)不再展开详述;如需引用高校合作研发的标准披露模板可回到原文取证。
- 尾部"其他补充说明事项"为四方挂牌条件对照确认及审计截止日至签署日 7 个月核查的程序性段落。
- 对赌特殊权利、社保公积金欠缴、环保安全、诉讼行政处罚、土地自有物业、境外返程投资架构等在本批次 txt 中未见实质问询(外汇管理规定只在境外销售合规背景中被列举),按"未见实质问询"处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股转 20231122 出具)未单独取得,问题序号沿用回复目录编排("问题 1."至"问题 7."),黑体转录或有字句出入;另问题 6 问询原文段要求"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进行核查",律师是否就该问出具专项意见在 txt 正文不可见,需调取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0231122 法律意见书核对【待核验】。
-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2)已随批次提供(康达法意字[2023]第 4346 号,目录含"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股本及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等章节),但签章页经办律师姓名在 txt 中仅为签名占位符,且问询回复中问题 6 是否由律师出具专项意见未在回复正文显明,需以法律意见书正文比对确认【待核验】。
- txt 总体质量良好但体量大(约 614KB/万行级别),问题 2 数据矩阵表、问题 1 历次转让九段表格在 pdftotext 下存在跨页断行;文中"华来科技机现有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存在明显 OCR 断词,引用时以语义校正后的表述为准;scan_files 为空,无扫描版复核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