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874381·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7-30 | 问询轮次:1 轮(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函,回复披露日 2024-05-07)
依据文件:《关于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507);《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20240314)。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阴极保护原辅材料、防腐防护功能性材料及腐蚀控制工程,2003年9月以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林利与外资股东香港YUXI),2015年5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曾于2016年8月10日以"浙江钰烯"(证券代码838359、协议转让)挂牌新三板、2019年1月16日摘牌,本次系摘牌约五年后二次申报。控股股东为钰烯集团、实际控制人欧曙辉。本轮挂牌审核问询共10个问题,法律重点:(1)二次申报专项——本次与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信息披露一致性、摘牌期间异议股东/股权托管/股权变动、挂牌期间新增重要股东适格性、信访举报及处罚;(2)历史沿革——外资设立与"三资"转内资合规、象山经开2022年12月20日国资入股未履行评估备案手续的补正;(3)特殊投资条款——2022年12月与浙创启智、华桐恒鑫、象山经开、燕创象商、象山弘成、戴梦夏的分层终止安排及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暂未解除的专项论证;(4)环保超产能——部分产品超批复产能生产、已停止违规并补充备案、验收公示进展;(5)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旗下镭纳涂层(含子公司镭纳工程)防腐涂料工程施工业务的重合度切割与避免承诺;(6)2022年8月对柯碧灵等15名员工及聚才合创的限制性股权激励。问题1、4、5、6(收入业绩、毛利率、应收账款、存货)及问题7(关联交易)、问题8(财务规范性)以业务财务核查为主。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轮 | 问题1 | 收入及经营业绩(境外销售占比47.09%/70.33%/66.74%)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2 | 特殊投资条款:义务承担主体是否含公司、分层终止安排、履约能力、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暂未解除 | 5对赌与特殊权利;6员工持股(回购条款) | 是(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 |
| 第一轮 | 问题3 | 环保及超产能生产:超批复产能项目表、法律后果、验收公示进展、产业政策、高污染名录、禁燃区、排污许可、节能 | 15环保安全;10重大合同资质 | 是(全面系统核查) |
| 第一轮 | 问题4 | 毛利率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5 | 应收账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6 | 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7 | 关联交易 | 7关联交易 | 以回复为准 |
| 第一轮 | 问题8 | 财务规范性 | 20其他(财务内控) | 以回复为准 |
| 第一轮 | 问题9(1) | 二次申报:信息一致性、前次挂牌期间有无未披露代持或特殊投资条款、摘牌期间股权托管与变动、异议股东、新增股东适格性、信访举报 | 20其他(审核历史);3代持 | 是(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三项) |
| 第一轮 | 问题9(2) | 历史沿革:外资设立与转内资、外汇进出、外商投资程序、税收优惠、象山经开国资入股未评估备案 | 17境外架构(外资);20其他(国资);1历史沿革;13税务 | 是(就五项发表明确意见) |
| 第一轮 | 问题9(3) | 股权激励:2022年8月限制性股权(柯碧灵、鞠鹤、孙洋自、万励、刘严强、冯强、连联益、方永松、张昭、徐会盛、梁云、欧如杰、蒋亚娥、周龙、戴慰慰及聚才合创) | 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 是(就决策程序与披露完备性) |
| 第一轮 | 问题9(4) | 公司子公司 | 20其他 | 以回复为准 |
| 第一轮 | 问题9(5) | 同业竞争:镭纳涂层(控股股东旗下)与公司子公司镭纳工程、刘严强持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8同业竞争;7关联交易 | 是(按指引第1号补充核查并就措施可行性发表意见) |
| 第一轮 | 问题9(6)(7)(8)(9) | 非经常性损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外协加工、其他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10 |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以回复为准 | 以回复为准 |
逐项核对20类:1历史沿革(问题9(2));2出资瑕疵(未见实质问询);3代持(问题9(1)(2),结论为前次及本次均无代持);4实控人认定(未见认定争议,欧曙辉通过钰烯集团控制);5对赌(问题2);6员工持股(问题9(3)、问题2员工回购条款);7关联交易(问题7、问题9(5)镭纳涂层交易);8同业竞争(问题9(5));9土地房产(未见实质问询);10重大合同资质(问题3资质维度);11诉讼处罚(问题9(1)信访举报处罚核查、问题3处罚风险);12社保公积金(未见实质问询,法律意见书覆盖);13税务(问题9(2)外资期间税收优惠与补缴);14分红(未见实质问询);15环保安全(问题3);16数据合规(不适用);17境外架构(问题9(2)外资股东香港YUXI外汇进出);18独立性(问题9(5));19新增股东(问题9(1)挂牌期间新增重要股东、问题2机构投资人);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9(1)(4))。未详述者见第四节。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分层终止与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第一轮,回复第62–74页;txt 行2578–3064)
问询要点:审核关注事实为(1)2022年12月20日欧曙辉、钰烯集团与浙创启智、华桐恒鑫、象山经开、燕创象商、象山弘成、戴梦夏签署特殊投资条款;(2)2024年1月公司及相关方签订《关于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3)依终止协议,自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获正式受理之日的前一日起,特殊条款中除上市承诺及回购条款外均自动终止;自公司提交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并获正式受理之日前一日起,上市承诺及回购条款自动终止;(4)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聚才合创中梁云等36名合伙人及股东冯强、鞠鹤、连联益、孙洋自、徐会盛、张昭、周龙的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暂未解除。请公司补充: (1)2022年12月特殊投资条款义务承担主体是否包含公司,列明现存有效条款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安排、义务承担主体),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2)披露现存有效特殊投资条款及股份回购条款的内部审议程序,结合义务承担主体流动资金及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履约能力、具体方案可行性,履约后对控制权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资金使用、持续经营及其他权益的影响,有无对控制权稳定性、董事高管任职资格及未来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已终止或执行条款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有无附条件恢复条款及恢复后是否符合指引规定; (4)与部分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原因、该部分员工选定标准及合理性、实控人有无履约能力、指定第三方是否包含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义务主体拆分表:欧曙辉、钰烯集团(乙方)与六名投资人(甲方)的《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所列特殊投资条款——上市承诺(不含公司)、回购安排(不含公司)、知情权(含公司)、优先认缴权(不含公司)、反稀释(不含公司)、股权转让约定(不含公司)、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不含公司)——回复逐项标明义务承担主体是否包含公司,论证公司不承担对赌回购等核心义务、知情权类条款属投资者权利保护性安排。
- 分层终止机制:《关于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终止协议》(2024年1月)设计两道终止触发线——挂牌受理前一日终止一般性特殊条款(保留上市承诺及回购条款);IPO受理前一日终止全部剩余条款。该"受理分层终止"安排系为兼顾投资人退出预期与挂牌审核要求。
- 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公司与聚才合创中梁云等36名合伙人及冯强、鞠鹤、连联益、孙洋自、徐会盛、张昭、周龙等7名直接股东签署限制性股权回购安排(激励退出机制条款),暂未解除;回复论证其性质系股权激励的服务期绑定与退出价格机制(非对赌),义务主体为实控人欧曙辉、不涉及公司,并说明实控人履约能力及指定第三方安排不含公司;员工选定标准及合理性、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已披露。
- 履约能力与影响:结合欧曙辉、钰烯集团的流动资金、资产负债情况论证回购履约能力,评估对控制权稳定性(欧曙辉控制权比例)、董监高任职资格、公司资金使用(公司不承担回购款)无重大不利影响,并按要求作重大事项提示。
- 核查程序:调取《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及员工限制性股权协议原件;核对分层终止条款的触发表述与受理凭证安排;取得义务主体的资产负债与流水资料;核对内部审议决议;对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特殊投资条款情形逐项论证存续条款可保留性。
- 核查意见:现存有效条款义务承担主体均不包含公司或属激励退出机制安排,符合指引第1号关于可不清理情形的规定;已终止条款无纠纷、无附条件恢复;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具商业合理性、履约有保障。
执业提示:本案的"两段式受理分层终止"(挂牌受理日终止一般条款+IPO受理日终止对赌回购)是拟挂牌后拟IPO企业的过渡型设计,比一次性全部终止更平衡投资人诉求,但前提是存续条款严格满足"义务主体不含挂牌公司+不与挂牌条件冲突";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的"激励属性"定性须以服务期、回购价格公式(原值或原值加利息)等条款细节支撑。
问题3:关于环保及超产能生产(第一轮,回复第75–104页;txt 行3065–4231)
问询要点:公司存在生产防腐防护功能性材料事项、部分产品存在超批复产能生产等情形。请公司补充: (1)以表格列明超产能生产具体情况(项目名称、超产能情况、项目收入利润占公司收入利润比例、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进展); (2)超产能生产项目目前仍处违规状态,说明整改规范情况及措施有效性、是否需办理环评批复变更手续、有无行政处罚风险,结合法律法规论证超产能生产的具体法律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条件; (3)超产能生产项目验收公示及后续程序办理进展、有无实质性障碍。 另就生产经营(产业政策、高污染名录、大气重点区域耗煤与等量减量替代、《高污染燃料目录》禁燃区)、环保事项(环评文件符合性、总量削减替代、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污染物排放与治理设施、最近24个月环保处罚、环保事故与负面舆情)、节能要求(能源双控、节能审查)逐项说明。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全面系统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超产能清单:以表格列明涉及超批复产能的生产项目、超产幅度、对应收入利润占比及环保手续状态;公司已停止超产能生产的违规行为,并承诺已建、在建项目按批复产能组织生产。
- 整改与法律后果:公司已就相关项目补充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和环保手续;出具承诺预计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程序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实控人及公司出具合规承诺(严格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组织建设生产);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论证超产能生产的法律责任以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罚款为主,公司超产幅度对应收入利润占比有限、已补办手续、最近24个月无环保行政处罚,被处罚风险较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符合"合法规范经营"挂牌条件。
- 验收公示:披露验收公示及后续程序时间表,认定无实质性障碍。
- 常规环保事项:产业政策归类、高污染名录对照、禁燃区与耗煤项目排除、排污许可证有效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类情形排除、治理设施运行与监测记录、环保投入匹配度及负面舆情检索均逐项确认。
- 核查程序: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及自主验收公示材料;比对批复产能与实际产量台账;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违规证明并检索处罚记录;实地查看治理设施运行;核查节能审查文件。
- 核查意见:公司超产能生产行为已停止并完成补充备案、验收程序推进中无障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产业政策、排污许可、节能等各项环保合规事项无重大瑕疵,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超产能生产回复的关键不是否认违规而是"现状合规化"——停止超产行为、补办备案与环评变更、验收公示时间表、收入利润占比摊薄影响、主管部门无罚证明、实控人承诺六件套;对照本项目未超产能部分产品以凸显违规范围的有限性。
问题9(1):关于二次申报——摘牌再挂牌的全套核查(第一轮,回复第187–196页;txt 行8086–8587)
问询要点:公司曾于2016年8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2019年1月终止挂牌。请公司说明: ①本次申报披露的信息与前次申报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含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有无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或特殊投资条款);差异情况及原因、重大差异时内控与信披机制有效性; ②摘牌期间有无异议股东,摘牌期间股权托管或登记场所、股权变动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①挂牌期间新增重要股东信息完整性、股东适格性、股权清晰性;②摘牌期间股权托管及股权变动合规性、有无纠纷争议、确权核查方式有效性;③摘牌期间信访举报及受处罚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前次挂牌概况:2016年8月10日起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简称"浙江钰烯"、证券代码"838359"、协议转让;2019年1月16日起终止挂牌;前次申报报告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
- 一致性:本次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9月与前次不重合,财务数据不具可比性;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不存在股权代持或特殊投资条款;本次报告期亦无代持;特殊投资条款(专业投资者条款及员工激励条款)已按实际情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股权结构"之"(五)其他情况"之"2、特殊投资条款情况"披露;非财务信息差异逐项列表说明原因(报告期变化所致)。
- 摘牌期间安排:披露摘牌期间股权托管场所、股权变动清单及异议股东处理情况;挂牌期间新增重要股东逐一核查适格性(是否具禁止持股身份、是否涉私募备案等);确权核查方式(访谈、确权函、托管记录核对);信访举报及处罚检索结果(未发现)。
- 核查程序:调取前次挂牌全套公开披露文件与本次申报文件逐项比对;向股转系统/托管机构调取摘牌期间股权变动记录;访谈新增股东并取得适格性调查表;检索12386热线、信访及行政处罚记录;对异议股东处理协议进行核验。
- 核查意见:前次挂牌及摘牌期间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或特殊投资条款;本次披露与前次披露差异均有合理原因;摘牌期间股权托管与变动合规、无纠纷争议、确权核查有效;挂牌期间新增股东适格;摘牌期间无信访举报及处罚。
执业提示:摘牌再挂牌项目的"二次申报"问询已成标配三件套:两次申报信息差异对照表(特别是前次未披露事项的补披露)、摘牌期间股权流转的托管凭证链与异议股东兜底、信访举报与处罚的专项检索;律师还应核查前次挂牌期间公司治理瑕疵(如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审议)是否已在本次申报前整改,防止"带病复牌"。
问题9(2)(5):外资沿革、国资入股补正与镭纳涂层同业竞争(第一轮,回复第197–234、235–277页;txt 行8588–9800、9800–11702)
问询要点:(2)历史沿革——公司设立时林利与外资股东香港YUXI两名股东;象山经开2022年12月20日投资入股时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备案手续。请补充:①有无代持及解除;②设立时业务是否涉外商禁入限制类、外资股东现汇资金来源、外汇进出合规、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管理规定;③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与形式变更合法性、税收优惠与补缴税款、处罚风险;④象山经开国资入股合法合规性、有无国资监管批复或替代文件、有无国资流失。请律师就入股价格异常、200人、代持核查程序、股权明晰与指引第1号、国资外资股权变动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5)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控制的镭纳涂层及公司子公司镭纳工程均涉防腐蚀功能性涂料工程施工,副总经理刘严强对外投资持有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公司主营重合。请说明与镭纳涂层关联交易情况及公允性、有无同业竞争产品或服务(从制造工艺、应用领域、客户供应商范围、同类收入毛利占比论证)、避免措施与时间安排、风险防控、公开承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按指引第1号补充核查并就措施可行性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持: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 外资沿革:公司2003年9月设立后至2015年5月变更为内资企业前一直为中外合资企业,主营阴极保护原辅材料、设备的加工生产;援引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论证所处行业不属禁止或限制类;外资股东香港YUXI以现汇出资、资金来源及外汇进出均符合当时外汇管理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履行外商投资审批/备案程序;外资期间税收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等适用情形)及是否存在补缴税款已核查说明。
- 国资入股补正:象山经开2022年12月20日入股未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回复说明补办情况(评估备案或监管单位确认函等替代文件)、论证入股价格依据及不存在国资流失,并纳入问题2特殊投资条款投资人范畴披露。
- 镭纳涂层同业竞争切割:镭纳涂层(控股股东钰烯集团控制的镭纳涂层+公司子公司镭纳工程)报告期业务数据——2021年镭纳涂层防腐防护功能性涂料施工收入1,795.21万元占其74.89%、材料销售601.81万元;2022年施工278.71万元;2023年1-9月材料销售28.31万元、施工183.85万元(总收入212.16万元);同业务占钰烯股份主营收入比例2021年16.22%(材料3,758.51万元+施工591.92万元对26,830.39万元)、2022年7.67%、2023年1-9月12.26%——回复论证该业务非公司核心业务;钰烯集团业务调整规划下镭纳涂层自2021年起未再开拓新业务新客户、仅延续老业务回收货款工程款质保金、收入逐年下降;客户供应商重合自2023年起消除;另披露2023年10月钰烯集团承诺督促镭纳涂层偿付款项并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同业竞争措施与公开承诺(《关于避免与镭纳涂层同业竞争的措施和承诺》)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刘严强持北京碧海舟事项核查其未在该公司任职、经营区域与客户差异。
- 核查程序:调取外资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商务审批文件、外汇登记与验资资料、税务优惠依据及缴税凭证;取得象山经开的国资监管单位确认文件与评估补办资料;比对镭纳涂层与公司的工艺、应用领域、客户供应商清单及收入毛利结构;取得钰烯集团及镭纳涂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核查刘严强投资北京碧海舟的工商档案及任职情况。
- 核查意见:外资设立、存续及转内资合法合规、外汇与税务无重大瑕疵;象山经开入股瑕疵已补正、不存在国资流失;镭纳涂层已实际停止经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避免措施可行、时间安排合理;刘严强对外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执业提示:集团内"停业型"同业竞争体的切割论证三板斧在本案完整呈现:业务收入占比逐年趋零的数据表+不再新拓业务的集团决议/规划+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含违约安排);对国企背景投资人入股未评估备案,先用监管文件补正、再将投资人纳入特殊投资条款统一披露,可避免程序瑕疵与信息披露两个问题相互放大。
问题9(3):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第一轮,回复第212–234页;txt 行9800–10800)
问询要点:2022年8月公司通过授予限制性股权方式向柯碧灵、鞠鹤、孙洋自、万励、刘严强、冯强、连联益、方永松、张昭、徐会盛、梁云、欧如杰、蒋亚娥、周龙、戴慰慰及聚才合创(持股平台)中的员工实施激励。请补充披露:①激励政策或合同条款(激励目的、日常管理机制、流转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服务期限;计划调整的方法程序;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时的执行安排);②激励对象选定标准与程序、适格性、份额有无代持或利益安排;③会计处理及业绩影响;④行权价格确定原则及与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或评估值差异;⑤对经营财务控制权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决策(审批)程序完备性与信息披露完备性发表意见;会计师就股份支付专项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激励架构:限制性股权授予对象覆盖15名员工(含副总经理刘严强等核心人员)及员工平台聚才合创中的员工;授予价格、锁定期限、服务期、绩效考核、退出回购条款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限制性股权的回购安排与问题2中的员工特殊投资条款衔接(离职、不适合持股情形下由实控人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约定价格回购)。
- 程序与披露: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决策及审批程序完备);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出资自有、无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股份支付: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确认相关费用(公允价值参照近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评估值),由会计师就实施要件、公允价值依据、分期确认依据、经常性/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发表专项意见。
- 核查程序:调取激励方案、授予协议、回购条款、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核对授予价格与净资产/评估值差异表;访谈激励对象并核验出资流水。
- 核查意见:激励决策程序完备、信息披露完备;激励对象适格、无代持;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合规。
执业提示:限制性股权+回购退出条款+实控人指定第三方受让的组合,本质是把"服务期绑定"写进条款;律师核查锚定两点——内部决议程序留痕与"回购义务主体不含公司"的条款边界,股份支付的经济后果交由会计师,防止律师越界出具会计意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1(收入及经营业绩,境外销售占比与海运费、汇率影响)、问题4(毛利率)、问题5(应收账款)、问题6(存货)、问题7(关联交易,除镭纳涂层外的日常关联交易)、问题8(财务规范性)、问题9(4)(公司子公司)、问题9(6)(7)(8)(9)(非经常性损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外协加工、其他事项)及问题10(其他补充说明事项)为业务财务及常规核查事项,总览表列示。
- 问题3中产业政策、高污染名录、禁燃区、节能等常规事项为一票通过式确认(本批次多公司同质),未在本明细中重复展开,法律维度集中于超产能专项。
- 法律意见书覆盖但问询未单独设问:社保公积金、税务整体、诉讼仲裁整体、董监高任职资格等,以法律意见书正文为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员工限制性股权回购条款(聚才合创36名合伙人及7名直接股东)"暂未解除"的最终处理结果(挂牌前是否解除、或以激励退出机制名义存续至挂牌后)在回复文本中未见后续安排,需以挂牌前最终申报文件核验【待核验】。
- 象山经开国资入股未评估备案的补正文件(评估备案回执或国资监管单位确认函)文号在txt中未见完整列示;前次挂牌(838359)期间公开披露文件与本次申报的差异对照表个别行次在pdftotext下错位,需对照PDF复核。
- 原始审核问询函未单独取得(2024年3月21日下发,函号不明);回复签章页未随txt提取;
scan_files为空,无扫描版印章复核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