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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508-%E5%A4%A9%E5%81%A5%E6%96%B0%E6%9D%90.md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450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8-22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4-06-26,问询函由全国股转公司 2024-02-28 出具)
  2. 《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6,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深圳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说明:律师对问题 1、2、3、9 的专项核查意见载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批次内未单列 txt)。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PC、ABS、TPU、PA 等初级形态树脂改性)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行业分类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实际控制人汪剑伟直接持股 71.11%(3,046.19 万股),主要盈利主体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东莞奥能,2023 年净利润 8,285.44 万元口径为合并、子公司 2023 年 1-10 月 7,621.16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引入嘉兴关天、宿迁紫峰、东莞科创、欧国一、淄博紫峰五名外部投资者并签署含回购、反稀释、优先清算、业绩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2023 年集中清理,仅保留汪剑伟向东莞科创单方出具的上市回购《承诺函》。首轮问询 9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特殊投资条款清理与现行效力)、问题 2(子公司东莞奥能合法规范经营)、问题 3(环保排污许可瑕疵与节能审查补办);问题 4—8 及问题 9(1)(2) 为收入、存货、偿债、成本、毛利率等业务财务事项。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1特殊投资条款(对赌)的签署、解除及现行《承诺函》效力5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是(主办券商及律师,载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首轮问题2重要子公司东莞奥能业务分划、财务规范及合法规范经营10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18独立性(申报主体选择/同业竞争考量)是(律师就合法规范经营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3行业分类C29项下生产经营、环保(环评/排污许可/处罚)、节能审查15环保与安全生产是(主办券商及律师逐项核查)
首轮问题4收入及应收款项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5供应商及存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6偿债能力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8期间费用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9(1)(2)毛利率、财务指标、货币资金、外协、转贷等纯业务/财务类否(会计师核查)
首轮问题9(3)董监高简历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域名备案12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务派遣);20其他信息披露事项否(公司补充披露,未见律师专项意见段落)
首轮问题9(4)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构成与签字页一致性20其他程序事项否(针对主办券商)

逐项核对 20 类法律问题: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未见实质问询);2 出资瑕疵(未见);3 代持(问题1 回复明确公司历史沿革不存在股权代持、不涉及清理);4 实控人/一致行动(未见专项问询,汪剑伟 71.11% 绝对控股,法律意见书正文认定);5 对赌与特殊权利(问题1,核心);6 员工持股(未见);7 关联交易(未见实质问询);8 同业竞争(问题2 申报主体选择理由涉及,未独立成节);9 土地房产(未见实质问询,在建项目手续并入问题3);10 重大合同/资质(问题2);11 诉讼处罚(问题1 汪剑伟涉诉检索、问题3 环保处罚核查);12 社保/劳务派遣(问题9(3) 劳务派遣);13 税务(未见实质问询);14 分红(问题1 以分红收益论证回购履约能力时引用累计未分配利润 20,661.09 万元,非合规性问询);15 环保安全(问题3,核心);16 数据合规(未见);17 境外架构(未见);18 独立性(问题2 申报主体与子公司分工);19 新增股东(问题1 五名投资人系对赌清理语境);20 其他律师事项(问题9(3))。无单独成节事项已在本节说明。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特殊投资条款的签署、解除及现行《承诺函》效力(首轮,回复第3—13页;txt 行56—582)

问询要点:(1) 说明 2023-06-27 汪剑伟向东莞科创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属于 2023-06-15 所签《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或更新,公司是否作为该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2) 补充披露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义务主体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的影响;(3) 说明报告期内特殊投资条款的履行情况,履行或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4) 结合回购条款触发及终止条件约定,说明回购条款触发可能性;(5) 结合回购义务主体的资产情况(包括分红等可得收益)、尚未触发的特殊投资条款涉及的资金金额,说明相关义务主体的履约能力。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特殊投资条款签署、变更情况补充核查,并就 (1) 公司曾经承担的义务是否真实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 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要求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对应(1)):2022-10-11 汪剑伟、公司与东莞科创签署《关于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优先认购权、跟售权、转让限制、反稀释、优先清算权、回购权、业绩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2023-06-15 三方签署《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终止除业绩补偿外的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并确认自始未执行、自始无效。2023-06-27 汪剑伟单方向东莞科创出具《承诺函》,公司、东莞科创均未签署;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承诺函》不构成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对《补充协议》的更新,《补充协议》仍合法有效;但《承诺函》载明与《增资协议》或《补充协议》冲突时视为对前述协议的变更或撤销、效力优先,故就汪剑伟个人而言可视为其单方对《补充协议》的更新。公司未签署《承诺函》、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责任,依《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作为义务承担主体。
  • 特殊投资条款全表(对应(3)):①嘉兴关天——2021-03-11 与汪剑伟签《东莞天行健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回购、股份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反稀释);2023-03-15 嘉兴关天与汪剑伟、公司签《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终止,该笔回购条款曾被触发(2021 年净利润较 2020 年下滑超 20%,触发原《补充协议》第 2.1 条(6)项)但未实际履行即被豁免。②宿迁紫峰——2021-03-14 签同类补充协议,2023-03-20 以《补充协议二》终止,回购条款同样曾触发(同一净利润下滑情形)后豁免。③东莞科创——2022-10-11 增资扩股协议七项特殊权利;2023-06-15《补充协议》终止,仅业绩补偿条款保留至"业绩补偿终止之日"自始无效终止(大华 2024-01-18 《审计报告》证实 2022 年度合并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业绩补偿未触发);另公司延迟出具审计报告的违约责任经东莞科创 2024-02-02《东莞科创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豁免广东省天行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汪剑伟违约责任之确认函》豁免(公司 2024-02-01 才依修改后的补充协议第 1.5 条提供大华审字[2024]0011007835 号审计报告)。④欧国一——2022-10-28 增资扩股协议,2023-03-27 补充协议终止,未触发。⑤淄博紫峰——2022-12-20 增资扩股协议,2023-03-20 补充协议终止,未触发。⑥现行有效的仅汪剑伟 2023-06-27《承诺函》(承诺若天行健未能在 2025-12-31 前实现上市,按公式回购东莞科创所持全部股份)。报告期内特殊投资条款均未实际履行,解除过程无纠纷、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
  • 触发可能性(对应(4)):《承诺函》触发条件为"未能在 2025-12-31 前实现上市",未约定终止条件;东莞科创 2024-02-20《确认函》确认"上市"包括北交所上市。公司 2024-02-03 提交挂牌申请、2024-02-06 受理,计划挂牌后尽快进创新层并申报北交所 IPO;统计近一年北交所 55 家企业受理至上市平均约 9 个月,测算可在触发时限前完成上市。
  • 履约能力(对应(5)):回购价格=东莞科创认购款×(1+8%×N)(N 为交割日至付款日年数,年按 365 天单利);东莞科创 2022-11-11 实缴出资 1,612 万元,假设 2025-12-31 付款,回购款 2,016.90 万元(含利息 404.90 万元)。履约保障:汪剑伟按 71.11% 持股比例享有可得分红收益 14,692.10 万元(公司截至 2023-12-31 累计未分配利润 20,661.09 万元);持股估值 74,601.20 万元(以最近一次增资价为基数),如需变现仅需转让 1.92% 股份(82.36 万股);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查询无重大失信。
  • 核查程序:查阅全部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承诺函》、豁免确认函、实缴出资凭证及验资报告、2020/2021 年财务报表;取得汪剑伟调查表、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开网站核查涉诉及行政处罚;访谈东莞科创并取得访谈记录。
  • 核查意见:①原特殊投资条款已通过各《补充协议》真实解除,各方确认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②现行《承诺函》依《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逐项检验不属于应清理情形——公司非当事人或义务承担主体、未限制未来发行融资价格或对象、未强制或禁止权益分派、新投资方更优条款不自动适用、投资方无权不经内部决策直接派驻董事或一票否决、无不合规优先清算/查阅/知情权条款、触发条件未与市值挂钩、无严重影响持续经营或损害股东权益情形;③义务主体具备履约能力;④不会对控制权稳定性、汪剑伟任职资格(不构成《公司法》"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及公司治理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结论:现行有效特殊投资条款符合《规则适用 1 号》要求。

执业提示:本案展示"存量对赌清理+实控人单方上市回购承诺留存"的挂牌口径:清理协议须用"自始未执行、自始无效"表述并取得曾触发条款的书面豁免;《承诺函》合规性论证关键是义务人限于实控人且逐项对照《规则适用 1 号》1-8 的八项否定情形,同时以分红收益+股份估值+资信查询三线论证履约能力,并将"上市"定义书面确认含北交所。

问题3:环保合规——环评、排污许可瑕疵与节能审查(首轮,回复第17—38页;txt 行797—1951)

问询要点:公司行业分类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造业",请针对下列事项说明并由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发表意见。关于生产经营:(1)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产业准入清单,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等。关于环保事项:(1) 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程序及履行情况;(2) 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排污,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 生产经营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处理设施及能力、技术先进性、监测记录保存,报告期环保投入与费用成本是否与污染处理相匹配;(4) 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关于节能要求: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需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及履行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环评及验收:公司各建设项目均已取得环评批复或登记备案。例如茶山天行健新材料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项目于 2023-01-06 取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茶山天行健新材料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147 号),2024-04-10 取得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备证字第 441900202404100030(茶山镇)号),3 号厂房竣工验收合格;该项目在建、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环评报告表已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值及替代方案。涉及总量控制的项目均在环评文件中明确总量控制内容并取得批复,已建项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或自主验收;2023 年、2022 年环保支出分别为 103.29 万元和 54.72 万元。
  • 排污许可瑕疵(本问核心):东莞奥能所属"塑料制品业 C292"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属应申领排污许可证行业;东莞奥能于 2023-02-09 才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4419005573444922001Y,有效期 2023-02-09 至 2028-02-08),此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补救与定性: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排污检测报告显示报告期污染物排放达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 2024-03-04 出具《关于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环保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明确"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我分局暂未发现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已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发生举报投诉或环境事故,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回复认定已完成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其他主体从事研发或销售、不属于排污许可名录管理单位。
  • 污染物治理: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挤出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生物吸收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收集效率约 95%)、注塑工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85%)、投料工序"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废水、固废依《环保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处理,监测记录妥善保存。
  • 行政处罚核查:依《信用记录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官网检索,公司及分子公司最近 24 个月不存在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及负面媒体报道。
  • 节能审查:公司已建项目未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标准;在建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对广东省、东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影响较小,符合双控要求;例外事项为已建项目"东莞市奥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正在补充办理节能审查手续,已委托第三方编制节能报告待送审;其余项目无需取得或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 核查程序:查阅环评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检测报告、信用记录报告,检索环保主管部门官网,逐条对照产业政策目录(淘汰落后产能相关通知及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节能审查办法》。
  • 核查意见:公司现有工程符合环评文件要求并落实总量削减替代;东莞奥能曾无证排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但已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环保投入与污染物处理相匹配;最近 24 个月无环保行政处罚;符合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第三次改扩建项目节能审查补办事项除外并已披露进度)。

执业提示:制造业挂牌项目中"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即投产"是高发瑕疵;本案化解路径为"限期取得证照+主管部门专项说明(明确未发现违法+不构成重大违法)+达标检测报告"三件套,另提示在建项目环保验收与已建项目节能审查缺口须披露整改时限,避免审核期间被追问手续完备性。

问题2(节录):重要子公司东莞奥能合法规范经营与申报主体选择(首轮,回复第13—17页;txt 行583—796)

问询要点:(1) 补充披露东莞奥能最近两年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具体业务、对经营与报表影响及业务分划;(2) 说明是否主要依靠东莞奥能开展业务、未以东莞奥能为申报主体的原因及公司独立开展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的能力。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就财务规范性、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东莞奥能报告期内合法规范经营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东莞奥能 2023 年营业收入 91,431.28 万元、2022 年 76,033.26 万元,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93.39%(2023 年度口径),公司自主品牌收入主要由其生产,属主要依靠子公司开展业务;未以东莞奥能单独申报的原因为:天行健 2008-11-26 设立较早、掌握客户准入认证与供应商资源,且天行健(销售)与东莞奥能(研发生产)业务交叉、客户供应商重叠,若以奥能申报将导致控股股东与挂牌主体同业竞争,以母公司申报可保持业务完整性并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拥有研发人员 82 人(占 22.53%)、专利 78 项(发明 10 项)、生产人员 140 人,具备独立产供销体系。核查程序包括查阅东莞奥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资质证书、所在地政府部门合规证明、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检索、劳动合同与花名册、董监高调查表。结论:东莞奥能报告期内合法规范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执业提示:以母公司而非盈利子公司作申报主体时,"避免同业竞争+业务完整性"是标准论证组合;律师对子公司的合法规范经营核查应覆盖资质证书、征信报告、属地合规证明与四大公开网站检索,本问询确认了新三板口径下律师就该事项单独发表意见的惯例。

问题9(3):劳务派遣、董监高简历与域名备案(首轮,回复第149—151页;txt 行6570—6665)

问询要点: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董监高简历部分补充披露谢萍、王雄翠及汪晓旭的完整工作经历,保证前后连贯不中断;②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占比及具体工作内容;③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所载域名"maxpolymer.com"是否可用、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

回复与核查要点:①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谢萍(1987 年 5 月出生,2007-03 至 2008-01 任广州中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行政兼财务,2008-02 至 2009-05 任东莞市威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专员等)等三人的完整履历;②劳务派遣仅存在于东莞奥能,岗位为仓库杂工、操作工等非关键岗位(投料);报告期劳务派遣用工平均人数 2023 年 1 人、2022 年 2 人,占比 0.30%、0.70%,与有资质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协议,但合作方东莞市联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回复如实披露);未超用工总数 10% 红线;③因网站服务器迁移需重新备案,域名一度无法访问,截至回复签署日已完成新备案手续、网页可正常访问。

执业提示:本问提示三点执业细节:董监高简历须逐段无断档;劳务派遣除 10% 比例外还应核查派遣单位资质(本案合作方无资质被如实披露,属整改观察点);挂牌申报期内网站域名备案状态变动会影响信息披露一致性,应主动确认并更新。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 4"收入及应收款项"、问题 5"供应商及存货"、问题 6"偿债能力"、问题 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问题 8"期间费用"、问题 9(1)(2)"毛利率、主要财务指标、其他货币资金、外协与委托加工、报告期后转贷及内控"为收入、毛利率、现金流量等业务财务类问题,仅总览列示;其中问题 9(2)④"报告期后是否新增转贷事项"回复称报告期后未新增转贷、财务内控有效,由会计师核查。
  2. 问题 2(1)(2) 中东莞奥能财务数据与业务分划的财务规范性部分由会计师与主办券商核查,本明细仅保留律师就合法规范经营的核查内容。
  3. 未见关于历史沿革、出资、代持、实控人认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专项、土地房产、税务、分红、境外架构、数据合规的实质问询;问题 1 回复中已明确"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因此不涉及代持清理问题"(txt 行 6887—6888 附近引用)。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纳入批次 txt,律师对问题 1、2、3、9 的核查程序与意见细节仅能以问询回复转述为准,原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待核验】。
  2. 原审核问询函(2024-02-28 出具)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问题编号体系(1—9)中问题 3 标题在 txt 中无独立编号行,系按目录顺序复原,【待核验】。
  3. 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口径在回复不同位置分别为 6,159.35 万元(问题 1 履约能力部分)与东莞奥能 2022 年度净利润 6,685.09 万元(问题 2),两处数据主体(合并 vs 母公司/子公司)对应关系【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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