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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602-%E5%BC%98%E6%98%8C%E6%96%B0%E6%9D%90.md

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4602·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1-21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1. 《关于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回复》(2024-08-16 披露,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2024-07-02 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关于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2024-09-19 披露,回复 2024-09-03 下发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
  3.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弘昌新材主营碳纤维功能材料(碳纤维石墨软毡、硬毡等保温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属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C3091),注册地安徽淮北,2024-11-21 挂牌。首轮问询 9 问,重点为两高行业环保合规(问题 1)、历史沿革(问题 2:实控人认定、国有股东、债权出资、减资、员工持股平台、代持)、特殊投资条款(问题 3);二轮 6 问,焦点为业绩真实性(背靠背付款)、实际控制人认定(首轮未认定肖孝天为共同实控人被要求重新论证,二轮改认定肖伯文、肖孝天为共同实控人)、特殊投资条款清理、在建项目节能审查未批先建及债权出资真实性。本项目从"不认定共同实控人"到二轮"审慎改认定"的逆转,是新三板实控人认定审查从严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节能审查、超产能环保与安全生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2历史沿革:实控人认定、国有股东、债权出资、减资、员工持股平台、代持、200 人实控人认定;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股权代持
首轮3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对赌清理)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首轮4-8营业收入、应收款项、营业成本及毛利率、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首轮9对外担保内部程序、关联方安徽天凯非关联化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公司治理
二轮1业绩真实性及持续性(背靠背付款)纯业务/财务类否(主办券商、会计师)
二轮2实际控制人认定(肖孝天补充认定为共同实控人)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二轮3特殊投资条款:审计报告提供条款合规性、回购履约能力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二轮4在建项目节能审查未批先建环保与安全生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二轮5债权出资真实性、程序瑕疵补救出资瑕疵
二轮6其他事项说明(对照挂牌条件核查、财务报告超期)其他律师事项是(共同对照核查)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首轮问题 2、二轮问题 5;出资瑕疵—首轮问题 2(3)、二轮问题 5;股权代持—首轮问题 2(6);实控人认定—首轮问题 2(1)、二轮问题 2;对赌—首轮问题 3、二轮问题 3;员工持股—首轮问题 2(5);关联交易—首轮问题 9;同业竞争—无专项问题,在实控人认定核查中一并论证肖孝天对外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土地房产—无专项问询;重大合同资质—首轮问题 1(排污许可、节能审查)、二轮问题 4;诉讼处罚—无专项问题(问题 1、2 中核查确认无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社保公积金—无专项问询;税务—无专项问询(问题 2 核查程序中含完税凭证核查);分红—无专项问询;环保安全—首轮问题 1、二轮问题 4;数据合规—无;境外架构—无;独立性—无专项问题(肖孝天所投资企业独立性在实控人核查中论证);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首轮问题 2(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连续引入安徽高新新材、安徽安华、淮北产业、隆华汇博源、宣城金通、中化兴发、中小锐正等外部投资者,在历史沿革中一并核查入股价格与资金来源)。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 1: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节能审查与超产能(首轮回复 txt 行 65-690)

问询要点(原子子问):(1)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及落后产能;(2) 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所列产品,如属请说明压降计划;(3) 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耗煤项目,是否履行煤炭等量/减量替代要求;(4) 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是否整改、是否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5) 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未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排污、是否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6) 最近 24 个月是否受环保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或致严重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整改措施及整改后合规性,是否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负面媒体报道;(7) 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监管要求;(8) 是否存在超产能生产及整改规范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行业归类 C3091,对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属新材料产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4 年本)比对结论为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 对应(2):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 对应(3):不存在重点区域耗煤项目,无需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 对应(4):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的已建项目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项目,但不存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情形,无需整改,报告期内未受行政处罚。
  • 对应(5):弘昌新材已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子公司新弘昌 2022 年 5 月初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期间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已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该行为未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安徽弘亦、内蒙古弘昌因成立较晚/未建成未覆盖报告期。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 对应(6):最近 24 个月无环保行政处罚、无环保事故、无负面媒体报道。
  • 对应(7):7 个已建在建项目中 5 个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弘昌新材功能性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升级改扩建项目、新弘昌 1000t/a 项目、安徽弘亦年产 1200t/a 生物基隔热保温材料项目、年产 6 万只光伏及半导体用石英坩埚项目等),2 个在建项目"正在办理";2023 年合计能源消费 9,871.62 吨标准煤,平均能耗 0.20 吨标准煤/万元,低于全国单位 GDP 平均能耗 0.45;淮北市发改委出具《证明》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
  • 对应(8):2022/2023 年实际产量 1,984.32 吨/3,291.04 吨,均在批复产能 2,600/3,800 吨范围内,不存在超产能生产。
  • 核查程序:查阅产业政策文件、比对环保综合名录、查阅地方禁燃区规定、查阅排污许可证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查询地方环保部门网站、取得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查阅环评批复并将批复产能与报告期产量对比、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等 10 项。
  • 核查意见:8 项子问逐项确认;明确新弘昌 2022 年 5-7 月无证排污"未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执业提示:新三板对"两高"问题的审查颗粒度接近 IPO。子公司短暂无证排污的关键化解点是"未受处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整改完成时点",律师应固定《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等具体文书而非仅依赖访谈。

2. 首轮问题 2(1)(2):实际控制人认定(首轮未认定肖孝天)与国有股东(首轮回复 txt 行 692-1290)

问询要点:(1) 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6 说明肖孝天(直接持股 20.08%,与实控人肖伯文为祖孙关系,任董事、副总经理)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依据及其充分性、合理性;肖孝天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资金占用等挂牌条件及监管要求;(2) 安徽安华是否属于国有股东、是否适用国资管理规定,淮北产业、安徽安华入股是否需并履行国资审批、资产评估备案程序,是否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申请文件 4-1-4 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批复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规定,有无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肖伯文直接持股 60.2254%、通过安徽弘伟间接持股 0.0482%,合计 60.2736%,连同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 81.55% 表决权,能够单独控制;章程无共同控制约定、二人未签共同控制协议;肖孝天仅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股东会表决,从未主动提出议案、未提名董监高,任负责采购的副总经理、九名董事之一,无最终决定权;肖孝天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承诺分歧时以肖伯文意见为准、不谋求控制权。
  • 对应(1)规避限售:肖孝天已比照实控人出具《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挂牌之日起每批三分之一、挂牌满一年、满两年解除限售,任职期间年转让不超 25%,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对应(1)规避同业竞争:肖孝天对外投资湖南海鑫新材料(10%)、广东佛冈新元科技(20%)、安徽伯科光通讯(60%,2022-01-18 注销),均与公司无相同或竞争性业务;出具《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对应(1)规避资金占用:报告期无资金占用;公司已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 对应(1)其他挂牌条件:取得肖孝天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及网络查询,确认无刑事处罚、无重大违法、非失信被执行人。
  • 对应(2):安徽安华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一大股东华安嘉业(20%)、国元创新投(20%)的控股股东均为境内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股东界定,无需国资审批/评估备案、无需取得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淮北产业系政府投资基金,依《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场化运作,投资 1,500 万元未达《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淮政办秘〔2018〕126 号)单项投资 2,000 万元审议门槛,经股东淮北市科技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即可;2024-03-12 淮北市国资委出具《关于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证券账户标注的批复》(淮国资企改〔2024〕12 号),准予证券账户标注"SS",该文件即申请文件 4-1-4,符合适用指引关于批复文件及替代文件的规定。

核查程序:查阅章程及三会资料、肖孝天简历/调查表/访谈、对外投资企业公开信息、承诺函、流水、征信及网络核查、安徽安华穿透股权结构及访谈确认、淮北产业章程及确认材料、淮国资企改〔2024〕12 号批复。

核查意见:首轮回复认为肖孝天未认定为共同实控人符合公司实际与适用指引 1-6;国有股权设置合法合规、无流失风险。(注:该结论在二轮被推翻,见详述 9。)

执业提示:实控人直系亲属持股超 5% 且任高管、实际参与经营的,"无最终决策权"抗辩在首轮或可过关,但股转公司通常会在二轮再问"是否准确、充分、审慎";与其留被推翻的缺口,不如首次即从严认定。

3. 首轮问题 2(3)(4):债权出资程序瑕疵与减资程序瑕疵(首轮回复 txt 行 1290-1600)

问询要点:(3) 公司设立(2014 年,注册资本 3,000 万元)至 2017 年债转股期间是否未完成实缴、是否长期未实缴,未实缴期间经营开展、营运资金来源及与业务规模匹配情况、是否依赖股东资金;债权形成背景、原因、具体金额、借款用途,债权真实性、有效性;出资程序瑕疵规范措施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影响资本真实性、充足性及后续整体变更效力;肖伯文将债权转让给袁志伟、肖建军、陈新华的原因及合理性,四人间具体约定、是否签协议并收取对价、有无代持或特殊利益安排;(4) 2020 年 4 月注册资本自 4,000 万元减至 3,000 万元的背景、程序及债务处理合法合规性,是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有无争议纠纷,是否影响经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3):设立至 2016 年 12 月,肖伯文、陈新华陆续向公司转账 3,000 余万元形成债权(肖伯文 2,744.5857 万元、陈新华 255.4143 万元转为出资款),2016-12-31 各股东将债权 3,000 万元转为实收资本;2017-05-16 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皖世诚会验字〔2017〕004 号)确认实缴到位;2023-12-18 中水致远出具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90050 号),评估基准日 2016-12-31 债权账面值 3,000 万元、评估值 3,000.00 万元、无增减值;2024-01-08 致同出具《复核验资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 441C000063 号)确认原验资与实际出资相符。未实缴期间(2014-12 至 2016-12)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借款 3,000 余万元;2015-2017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0/389.24/5,680.96 万元,业务规模与营运资金匹配。
  • 对应(3)陈新华 255.41 万元债权拆解:81 万元系杨慧(6 万,2015-02-12)、袁夏雨(50 万,2015-03-27/04-03/04-15)、赵卫平(10 万,2015-04-13)、李止戈(10 万,2015-04-10)、王玲(5 万,2015-12-22)五名朋友转账,后转由陈新华作为债权出资,五人确认陈新华不存在代持;105 万元系 2016-06-07 湖南搏盛天弘碳素制品有限公司(2022-12 注销)代陈新华转款至财务马长玲,确认为陈新华个人投资款;36.56 万元系陈新华经财务人员马长玲账户中转(公司设立初期财务管理不规范);32.85 万元系陈新华直接转账。
  • 对应(3)债权转让:2017-03-24 肖伯文与袁志伟(720 万)、肖建军(840 万)、陈新华(344.5857 万)补充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背景为 2017 年 4 月濉溪产业投资 1,000 万元前要求原股东实缴到位;协议未约定对价,后续通过股权转让款轧抵完成支付:2018 年 10 月陈新华转让 15%(600 万元)出资额中 344.5857 万元与债权对价轧抵、袁志伟转让 11%(440 万元)+7%(280 万元,经肖建军应付袁志伟股权转让款由肖伯文代付 280 万元轧抵)、2019 年 12 月肖建军转让 18%(720 万元)+10%(400 万元,含肖伯文 120 万元债权及代付 280 万元轧抵)。
  • 对应(4)减资:背景为 2018 年 12 月濉溪产业将 15% 股权(600 万元)作价 600 万元转让蔡昌海、10% 股权(400 万元)作价 400 万元转让肖伯文,转让款由公司垫付,通过减资将应付股东减资款与垫付款轧抵;程序:2019-12-18 股东会决议、2019-12-20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019-12-24《安徽日报》公告、2020-03-20 公司及肖伯文出具《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2020-04-07 完成工商变更;但未履行逐个债权人通知程序,构成程序瑕疵;依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网络核查,减资完成后无债权人争议纠纷,债务由公司继续清偿并由实控人提供担保。

核查程序:查阅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验资报告、追溯评估报告、复核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报纸公告,访谈肖伯文、陈新华、袁志伟、肖建军、蔡昌海及五名自然人、马长玲并取得确认文件。

核查意见:债权出资真实、有效,出资程序瑕疵的规范措施充分有效,不影响资本真实性及整体变更效力,无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减资除未逐个通知债权人外程序合法,瑕疵不构成挂牌实质性法律障碍。

执业提示:债权出资在 2013 公司法项下合法性无障碍,但"未评估"程序瑕疵需以"追溯评估+复核验资+实控人兜底承诺"三件套补正;本案陈新华 255.41 万元债权经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中转、由关联公司代转投资款等杂项,被逐笔穿透至每一个自然人,说明新三板对债权形成链条核查可低至 5 万元的转账。

4. 首轮问题 2(5)(6):员工持股平台与股权代持核查(首轮回复 txt 行 1600-2230)

问询要点:(5) 员工持股平台安徽弘伟、淮北弘晟参与人员确定标准、任职情况、资金来源及出资缴纳、绩效考核、管理模式、服务期、锁定期、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恰当性;淮北弘晟合伙人身份、入股原因、与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有无关联关系,有无低价入股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6) 肖伯文有限公司设立时仅持股 28%、任监事的原因及合理性,创始股东间是否存在代持;历史沿革有无其他未披露、未解除代持,如存在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全部确认;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情形;股东人数是否超 200 人,补充披露代持形成、演变、解除过程;(7) 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第 6 号》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超 200 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5):安徽弘伟 40 名合伙人(2024-06-27 原合伙人曹俊、黎芳云离职后减至 38 人)合计出资 468 万元,确定标准为高管、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自筹且已实缴;因员工参与积极性考虑未设绩效考核指标;管理、控制、运营、决策权全部归属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肖伯文;服务期 5 年;服务期届满前正常离职/申请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实缴出资金额+年化 8%利息"并扣除已取得分红及税费,被解聘/辞退(泄密、违反廉洁职业操守、违反竞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道德、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劳动制度等 8 类情形)按实缴出资金额转让;生病/意外/死亡/离婚均按实缴+年化 8%单利回购,离婚不得分割激励股权;服务期届满后区分公司未完成/完成首发上市两种情形分别约定转让与减持规则(减持登记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登记期届满后 60 日内披露减持计划,减持完成后 30 日内分配款项;受让方受让份额不享有投票权、股利分配权,5 年内须转让给其他激励对象)。2023 年度股权激励费用 369.25 万元,以同期外部投资者 25 元/股为公允价格、按 60 个月服务期摊销。
  • 对应(5)淮北弘晟:系公司外部技术顾问持股平台,合伙人黄启忠(60 万元)、张明瑜(60 万元,中南大学教授)、杨鑫(48 万元)均为技术顾问,普通合伙人肖阔涛(300 元)为公司员工、系肖伯文侄子;外部顾问与员工激励价格一致为 6 元/股(参照 2022-12-31 每股净资产确定),经 2023-02-17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安徽弘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不存在低价利益输送。
  • 对应(6):肖伯文设立时在湖南海鑫新材料任董事、经理,精力有限故仅持 28%、任监事,具合理性;经创始股东访谈确认创始股东间无代持;历史沿革无其他未披露未解除代持。
  • 对应(6)(7) 200 人: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未超 200 人(持股平台按穿透后人数合并计算)。

核查程序:查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激励方案、股东大会决议,访谈各平台合伙人并取得确认文件,核查出资缴纳凭证、关联关系问卷;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及 5% 以上自然人股东出资时点前后资金流水;核查入股价格异常、代持及利益输送。

核查意见:员工持股平台运作规范、会计处理恰当;不存在未披露未解除代持、异常入股及规避持股限制情形;股权明晰,符合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新三板员工持股平台允许外部技术顾问(教授)以同一低价进入,但须论证"股权换技术服务"的合理性与定价依据(每股净资产),并将顾问在回购条款(对赌触发条件之"黄启忠不再提供技术支持")中的角色联动核查。离婚不分割激励股权、受让份额不享有表决权等条款细节是审核关注的治理要点。

5. 首轮问题 3:特殊投资条款清理(首轮回复 txt 行 2698-3094)

问询要点:(1) 现存有效及挂牌期间可能恢复效力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等《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 规定应清理的情形;(2) 结合回购触发条件及触发可能性、回购价款、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说明回购义务主体履约能力及对公司股权结构、义务主体任职资格及公司治理、经营事项的影响;(3) 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未解除或附条件恢复的特殊投资条款,已解除条款是否自始无效,解除过程有无争议纠纷,有无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公司 2023 年 12 月引入外部投资者时签署特殊投资条款,除中小锐正、海南同岑与实控人存在股权回购约定外,其余条款已于 2023-12-29 终止。中小锐正、海南同岑回购条款义务人为肖伯文(不含公司及子公司),触发条件 11 项,包括:投资资料重大偏差或信披隐瞒/误导/虚假陈述/欺诈;未按《增资协议》及本协议约定期限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20-07-21 印发)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出具否定/无法表示意见;未在 2025-06-30 前完成境内 A 股 IPO 申报或与境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申请材料未获受理,或未在 2026-06-30 前实现合格上市/重组上市;撤回 IPO 申请、未获审核通过/核准或收到终止审查/不予核准/不予注册决定;核心管理团队(含肖伯文)离职或黄启忠不再提供技术支持;违反《增资协议》第 6.1 条资金用途;标的公司或实控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财产转移、账外销售、违规担保、资金挪用/侵占、刑事检控、实控人不能认定、出资合规性问题/股份质押/资产抵押/项目用地瑕疵/关联交易、重大处罚无证、资信恶化、规范性整改进度严重不及预期等 7 类);侵害投资方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违反协议义务经催告未纠正;实控人未经同意转让股份;其他约定情形。回购价款取"上月末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与"增资价款×(1+8%×天数/365)-分红款"孰高。对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1-8 八项清理情形(公司为义务主体、限制发行价格/对象、强制权益分派、最惠国条款、一票否决派驻董事、不适法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触发条件与市值挂钩、其他损害情形),结论为无需清理。
  • 对应(2):逐项论证 11 项触发条件的触发可能性;回购方肖伯文主要资产:持有弘昌新材 60.23%(注册资本 6,226.6086 万元)、安徽弘伟 3.85%、安徽伯华氢能源 34.00%(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淮北万鼎新材料 25.00%(注册资本 500 万元),名下不动产为沅房产证庆字第 00001164 号(474.50 ㎡)、第 00016988 号(37.39 ㎡);中小锐正、海南同岑合计投资 3,000 万元,回购金额约 3,000 万元及利息,肖伯文履约能力较强,不影响股权结构及治理。
  • 对应(3):无其他未披露、未解除或附条件恢复条款;已解除条款自始无效,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除,无争议纠纷。

核查程序:取得各投资方《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核查特殊条款设立与解除;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肖伯文对外投资、取得不动产权证并访谈核实履约能力。

核查意见:现存及可能恢复效力条款无《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应清理情形;触发可能性较低、履约能力较强;无未披露条款,已解除条款自始无效、无争议。

执业提示:回购触发条件中"审计报告提供条款"(投资方要求提供备案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是本项目的特色风险点,二轮被单独追问(见详述 9)。对赌义务人设计为实控人个人并逐项论证履约能力(含房产证号级别的不动产明细)是新三板通过审查的标准动作。

6. 首轮问题 9:对外担保程序与关联方安徽天凯非关联化(首轮回复 txt 行 10730-11600)

问询要点:(1) 公司为安徽天凯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4-05-06 濉溪产业发展基金与公司签订《解除担保协议》解除连带责任保证,安徽天凯系肖伯文曾直接持股 60% 并任执行董事、2023 年 6 月退出的主体。请说明公司对外担保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治理及内控机制健全性有效性、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肖伯文是否真实退出安徽天凯,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担保程序:2021-03-04 弘昌有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安徽天凯向濉溪产业借款 2,45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股东愿以个人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确立分级审批(净资产 50% 担保总额、总资产 30% 连续 12 个月累计、资产负债率超 70% 担保对象、单笔超净资产 10%、为关联方担保须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担保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
  • 担保解除:2024-05-06 《解除担保协议》完成解除,解除前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 非关联化:安徽天凯成立于 2018-08-27,注册资本 10,010 万元,退出前肖伯文持 60%、杨关科 20%、洪亮 20%,主营光缆生产制造销售,由杨关科负责经营、肖伯文仅作财务投资人;因 2021 年以来持续亏损、经营未达预期,肖伯文 2023 年 6 月退出;因未全部实缴且净资产为负,其 60% 股权作价 0 元转让给安徽栗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经肖伯文及安徽栗渺出具《说明》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通过股权代持或其他方式形成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核查程序:查阅股东会决议、担保及解除协议、公司治理制度、安徽天凯工商档案、股权转让文件,访谈并取得肖伯文及安徽栗渺《说明》。

核查意见:担保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制度健全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肖伯文真实退出安徽天凯,不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情形。

执业提示:"0 元转让亏损关联公司股权"是关联方非关联化审查的高频雷区,回复以"未实缴+净资产为负+不参与经营+受让方独立"四点论证商业合理性;同时实控人曾为该关联公司 2,450 万元借款提供公司担保,解除担保协议的签署日期与解除前未担责证明缺一不可。

7. 二轮问题 2:实际控制人认定反转——肖孝天补充认定为共同实控人(二轮回复 txt 行 1247-1444)

问询要点:肖孝天持有公司 20.08% 股份、担任董事及副总经理,未被认定为共同实控人。请补充说明其持股比例较高、担任重要职务、参与生产经营决策但未被认定为共同实控人的依据及充分性、合理性,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充分、审慎,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及核查要求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审慎改认定:肖孝天系肖伯文孙女,持 20.08%、任董事及副总经理负责采购,实际参与生产经营,虽无最终决策权但对董事会决议及日常经营决策具有一定影响,且已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函》;基于"从严把握和审慎认定"的精神原则,公司认定肖伯文、肖孝天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并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修改申请文件。
  • 修订后披露:肖伯文直接持有 60.23%,持有一致行动人安徽弘伟 3.85% 合伙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 1.25% 表决权;肖孝天直接持有 20.08%;二人合计控制 81.55% 表决权,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规避核查:肖孝天已出具《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对外投资湖南海鑫新材料(10%)、广东佛冈新元科技(20%)、安徽伯科光通讯(60%,2022-01-18 注销)无同业竞争;报告期无资金占用,公司有《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无刑事处罚、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核查程序:查阅实控人认定文件、章程、历次三会文件;取得肖孝天简历、调查表、访谈笔录并查询公开信息核查同业竞争;查阅限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三类承诺;核查肖孝天及公司报告期银行流水与资金占用承诺;查阅个人征信报告及无违法违规证明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仲裁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络核查;通过天眼查核查对外投资企业独立性。
  • 核查意见:肖孝天不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及核查要求的情形;公司基于审慎考虑将肖伯文、肖孝天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审慎。

执业提示:本案是"首轮坚持单一实控人→二轮被迫改共同实控人"的完整样本。改认定的直接技术理由是适用指引 1-6 对"直系亲属持股 5% 以上或任董事高管且在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的说明义务,监管以"是否准确、审慎"为由重启论证;项目律师应预判此类亲属股东终将被认定,事先按共同实控人标准准备承诺函与披露口径,避免公开转让说明书返工。

8. 二轮问题 3:回购触发条款之"审计报告提供条款"合规性与回购履约能力测算(二轮回复 txt 行 1446-1615)

问询要点:(1) 回购触发条件中的审计报告提供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及《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2) 回购金额及实控人各类资产的具体测算情况,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对照《公司法》(2018 修正)第九十七条与《公司法》(2023 修订,2024-07-01 施行)第一百一十条股东知情权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增资协议》第 7.3 条约定投资方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每一日历年度结束后 90 个自然日内提供经备案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补充协议》第 5.1 条将该等义务违反设为回购触发条件。回复论证该约定系投资方以股东身份提出的知情权要求,且 2023 年 12 月签署至回复日中小锐正、海南同岑从未要求公司实际提供;2024-08-29 中小锐正、海南同岑出具承诺函,承诺不会要求弘昌新材违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协议约定的审计报告,违反承诺自担法律责任,故条款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 对应(2):中小锐正、海南同岑 2023 年 12 月合计投资 3,000 万元、增资价 25.01 元/股;按回购价款公式测算,2025-06-30、2026-06-30 本息合计分别为 3,360.99 万元、3,600.99 万元。肖伯文资产测算:按 2023-12-31 经审计未分配利润 19,186.52 万元×60.2254% 持股享有 11,555.16 万元;所持 37,500,000 股按 25.01 元/股计 93,787.50 万元、按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8.96 元/股计 33,600.00 万元;如履行回购义务,按 25.01 元/股需处置 134.39 万股/143.98 万股(占总股本 2.16%/2.31%,处置后直接持股 58.07%/57.91%),按 8.96 元/股需处置 375.12 万股/401.90 万股(占 6.02%/6.45%,处置后直接持股 54.20%/53.77%),具备充分履约能力且不影响实控地位。

核查程序:查阅《增资协议》《补充协议》《解除协议》、投资款到账凭证及承诺函;查阅《公司法》《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查阅审计报告并测算肖伯文资产及履约能力。

核查意见:投资方未要求履行审计报告提供条款且已承诺不违背信息披露法规要求提供,条款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肖伯文具备充分履约能力。

执业提示:将"投资方索取备案所年度审计报告"设为回购触发条件的,与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存在张力,二轮的标准解法是投资方出具"不要求违规提供"的单向承诺函(本案 2024-08-29)并将实际履行情况(从未索取)固定为事实。回购金额测算应给到"处置股份占股本比例、处置后持股比例"双口径(市价/净资产价)。

9. 二轮问题 4:在建项目节能审查未批先建(二轮回复 txt 行 1617-1741)

问询要点:公司及子公司新弘昌、安徽弘亦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安徽弘亦、内蒙古弘昌均存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在建项目。请补充说明:内蒙古弘昌是否属于重点用能单位;安徽弘亦、内蒙古弘昌在建项目办理节能审查意见的最新进展,未办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应办未办、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重点用能单位: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4-09-10 出具《证明》:"内蒙古弘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双控'管理要求及监管要求……尚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内蒙古弘昌成立于 2023-12-05,项目暂未完成建设、设备未安装、未投产。
  • 办理进展:安徽弘亦"年产 1500t 光伏用生物基热场保温及 200t 半导体用热场保温材料项目"已于 2024-09-06 取得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意见;内蒙古弘昌"光伏半导体和液流电池储能相关高性能碳纤维、碳碳复合材料、碳硅负极材料及石英坩埚项目"已于 2024-09-06 提交节能审查材料,主管部门确认办理不存在障碍。
  • 未批先建: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未审查通过不得开工建设,安徽弘亦、内蒙古弘昌在建项目确存在未及时进行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情形;淮北市发改委 2024-09-02《证明》、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4-09-10《证明》均确认不存在违反节能审查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处罚且无潜在处罚风险;内蒙古弘昌承诺在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前立即停止已建部分、待完成节能审查后再恢复建设;实控人承诺若因节能审查事项被要求整改或受处罚由其全额承担。
  • 核查程序:了解在建项目建设进展,查阅《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公司及实控人承诺、主管部门证明。
  • 核查意见:内蒙古弘昌未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安徽弘亦已办理节能审查;安徽弘亦、内蒙古弘昌虽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受行政处罚且无被处罚潜在风险,不影响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未批先建"认了但用"主管部门双证明+公司停工承诺+实控人兜底承诺"组合拳化解,关键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的"未审查通过不得开工建设"条款被正面回应而非回避。在建项目应在申报前做节能审查台账自查,避免以"正在办理"作为唯一口径。

10. 二轮问题 5:债权出资真实性复核(二轮回复 txt 行 1743-1929)

问询要点:公司历史上存在大额债权出资情形。请补充说明债权形成的具体过程、真实性、有效性,公司对相关款项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规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债权形成过程:设立之初至 2016 年末,股东肖伯文、陈新华陆续向弘昌有限拆借多笔资金共计 3,000 余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厂房、支付土地出让金、购买生产设备、采购原材料及运营流动资金,2016-12-31 转为实缴出资。肖伯文债权逐期余额:截至 2015-06-30 为 1,448.00 万元、2015-12-31 为 2,270.80 万元、2016-06-30 为 2,765.00 万元(还款 10 万元)、2016-12-31(转实收资本前)为 2,921.736 万元(累计借款 3,166.736 万元、还款 245 万元),其中 2,744.5857 万元转为实收资本。
  • 陈新华 255.4143 万元债权的四笔来源(81 万元五名自然人转账转名、105 万元搏盛碳素代转、36.56 万元经财务马长玲账户、32.85 万元直接转账)与首轮回复一致,均经访谈及确认文件逐笔固定。
  • 合规性:依当时有效《公司法(2013 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债权属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债权出资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但未依规对债权资产进行评估,存在程序瑕疵;补救措施为中水致远追溯评估(中水致远评报字〔2023〕第 090050 号,评估值 3,000.00 万元无增减值)+致同《复核验资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 441C000063 号)+实控人承诺("公司设立时债权出资情况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出资不实的行为;若第三方就公司历史上的出资行为提出异议,本人愿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损失")。
  • 核查程序:查阅债权形成期间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债权转让协议》、三份验资/评估/复核报告;取得 2015-2017 年银行流水及记账凭证核查款项用途;访谈肖伯文、陈新华、袁志伟、肖建军、蔡昌海及五名自然人、搏盛碳素实控人湖南搏盛天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马长玲并取得确认文件;取得肖伯文承诺函;查阅出资时适用的《公司法(2013 修正)》。
  • 核查意见:债权形成具有真实商业背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债权出资符合当时《公司法》,程序瑕疵补救充分有效。

执业提示:首轮、二轮均被追问同一债权出资问题,二轮回复新增了肖伯文债权的逐期余额表(借款/还款/余额到季度),并以"款项用途=建厂房、支付土地出让金、购设备、采购原材料、流动资金"闭环。历史债权出资项目应在首轮即备好逐期余额流水台账,避免二轮补正。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首轮问题 4(营业收入)、问题 5(应收款项)、问题 6(营业成本及毛利率)、问题 7(存货)、问题 8(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二轮问题 1(业绩真实性及持续性,含背靠背付款、销售费用率),均为收入确认、应收、毛利率、存货跌价、固定资产折旧等纯财务核查问题,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二轮问题 6(其他事项说明)为对照挂牌条件的一般性核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补充披露,无独立法律争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本批未提供首轮(2024-07-02 下发)、二轮(2024-09-03 下发)审核问询函原件 txt,问询要点均以回复文件中黑体引用为准,个别子问的完整表述需以问询函原件复核。
  2. 签章页/文号:二轮回复签章页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伯文、方正证券承销保荐项目负责人余朝晖及项目组成员签字栏(txt 行 1993-2021),律师签章页未见签署律师姓名,需以公告 PDF 复核锦天城所经办律师及签章日期;首轮回复未见签章页完整文本。
  3. txt 文本质量:首轮回复中产业政策表、安徽安华股权结构表等表格存在串行错位(如"淮北产业入股公司时无需履行国资审批"段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条文引用区),已按可读内容提取,涉及表格数值(肖伯文债权逐期余额等)建议以 PDF 原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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