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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608-%E5%BE%AE%E7%89%B9%E8%82%A1%E4%BB%BD.md

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60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0-17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1. 《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首轮回复,2024-08-12 披露;对应全国股转公司 2024-07-10 下发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关于深圳市微特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轮回复,2024-09-06 披露,下称"二轮回复")
  3.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7 披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保荐);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微特股份主营智能装备及设备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产品应用于服务器、汽车电子、移动终端、能源、船舶等领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梅超(与黄正军、李俊合计控制 70.26% 股份)。首轮问询 10 个问题,法律核心集中于:肖洁云对梅超"借款 480 万元+债转股 780 万元受让 7.5% 股权+业绩承诺回购"安排的真实性与公允性、袁国仁/卜红军代持、高新投创投国有股东入股退出程序、两期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一合、共青城均合)、三一智能/汾湖勤合对赌条款的"上市终止+挂牌终止"双层清理、2024 年 6 月公司收购高新投创投等三家国有创投股份退出的审议程序、主要生产场所集体用地无证租赁(占比 93.12%)、军工业务子公司杰创博特的涉军审查与保密审查;二轮集中清理"公司承担审计费""实控人提请全额分红"等残余条款并签署《补充协议(四)》。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壬丰投资入股与肖洁云债转股、员工持股平台、高新投创投国有股权、袁国仁/卜红军代持、股东人数穿透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员工持股;申报前新增股东(国资程序)
首轮2壬丰投资董监事委派权终止、三一智能/汾湖勤合对赌条款清理、公司收购三家国有创投股份退出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首轮3收购杰创博特/四维讯谷(含四维讯谷代持还原、李贵军股权激励前置问题)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激励;重大合同(并购)
首轮4集体用地无证租赁房产、招投标、军工涉密审查、外协资质土地房产权属;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数据/保密合规
首轮5收入及经营业绩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6应收款项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7存货及供应商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8期间费用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9财务规范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10(1)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商誉、货币资金与借款、固定资产与使用权资产、政府补助纯业务/财务类(股份支付部分律师未单独发表)否(会计师主责)
首轮10(2)实控人李俊早期任职经历、独立董事任职合规公司治理
二轮1残余特殊投资条款清理:公司承担审计费、实控人提请全额分红、挂牌期间效力恢复范围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二轮2(1)收购杰创博特/四维讯谷方案调整与定价、价款支付重大合同(并购)
二轮2(2)信息披露豁免与审计范围信息披露(会计师主责)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首轮 1(2014-05 设立至 2024-06 十一次变动全表)、首轮 3(并购取得子公司);出资瑕疵—未见专项(2014 年设立时未实缴、后续 1 元/注册资本实缴已覆盖);代持—首轮 1(4)(袁国仁/卜红军)、首轮 3(2)(四维讯谷李贵军/张航/户梦姣名义股东);实控人—首轮 10(2)、二轮 1(梅超等 70.26%);对赌/特殊权利—首轮 2、二轮 1(本批条款清理最细样本);员工持股—首轮 1(2)(共青城一合 48 人、共青城均合 17 人)及李贵军专项激励;关联交易—未见专项;同业竞争—未见专项;土地房产—首轮 4(1)(集体用地无证租赁 24,090㎡);重大合同资质—首轮 4(3)(4);诉讼处罚—未见未决诉讼专项;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税务—未见专项;分红—未见专项(对赌项下"提请分红"见二轮);环保安全—首轮 4(4)(外协排污登记);数据合规—首轮 4(3)军工保密审查(近似类);境外架构—未见;独立性—随首轮 3 子公司控制覆盖;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首轮 1(1)(2018-05 壬丰投资 12 元/注册资本、2020-12 三一智能等 10.44 元/股)。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首轮问题 1:历史沿革——债转股安排、国有股权程序与嵌套代持清理(首轮回复第 3-21 页;txt 行 75–1079)

问询要点:(1) 壬丰投资入股原因合理性、价格公允性;肖洁云与梅超之间债权的形成背景及真实性、资金往来凭证;债转股对转股条件/时间/价格/份额的约定及履行、有无纠纷;肖洁云转股价格公允性及程序规范性、是否需内部审议及评估;壬丰投资及郑志忠、肖洁云与梅超有无关联关系/代持/利益安排、能否对梅超施加重影响;(2) 共青城一合、共青城均合合伙人是否均为员工、出资来源、有无财务资助或代持;(3) 历史国有股权形成变动有无履行批复/评估/备案等国资程序、有无国资流失;(4) 袁国仁与卜红军代持形成背景、是否规避持股限制、解除及确认、转让款支付;(5) 股东人数穿透是否超 200 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就"股权明晰"发表意见,并说明流水核查、入股异常/利益输送、未解除代持三项核查事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壬丰投资入股:2018-05 因经营发展引入投资人,实控人郑志忠/肖洁云夫妇系梅超朋友,按投后估值 2 亿元定价,壬丰投资出资 2,000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66.6 万元(约 12 元/一元注册资本、对应 10% 股权)。
  • 债转股全链条:2016-04 梅超投资微特有限并与原股东黄正军、李俊签《合作经营协议》,为筹措资金与肖洁云签《股权投资协议书》——借款 480 万元(2016-04-20 支付 200 万元、2016-05-18 支付 280 万元),期限 2 年、年利率 8%、到期还本付息,肖洁云有权选择受让梅超所持公司股权并免除还款义务;2017 年签《股权投资补充协议书》约定梅超将其持有的公司 7.5% 股权以 780 万元转让给肖洁云(480 万元债权抵作转让款+300 万元现金,2017-12-14 支付),并设业绩承诺:2017-2019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4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未完成则梅超回购,完成则一个会计年度内办工商变更;业绩承诺达成后 2020-08-07 经全体股东股东会决议完成变更(112.5 万元股权、约 6.9 元/一元注册资本,后因壬丰投资/共青城一合增资稀释至 6.54%);无需评估(不涉注册资本变更及非货币出资)。
  • 梅超与壬丰的历史合作:2017-02 梅超设广州壬丰科技有限公司(100%、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经协商使用"壬丰"商号);2017-07 与壬丰投资、吴挺共设广州壬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任监事);2020-11 将广州壬丰科技股权全部转让、2021-01 辞任退出;现存关系为朋友,壬丰投资及肖洁云合计持股 13.35%,不能对梅超施加重大影响。
  • 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一合 48 名合伙人(GP 程志勇,出资合计 600 万元,含董事副总经理程志勇 6.3333%、研究院副院长韩雪涛 14.0000% 等,1 名离职后转任顾问并签《顾问协议》)、共青城均合 17 名合伙人(GP 程志勇与阴宏各 30.5000%),入伙时均为公司员工、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无公司或实控人财务资助、无代持。
  • 国有股权:高新投创投 2020-12 以约 10.44 元/股(股改后投后估值 6 亿元)认购 76.6284 万股(1.33%),2024-06 退出;依据《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免予审计评估程序、无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所出资企业核准/备案,入股及退出价格按协议约定定价,高新投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已履行决策,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 袁国仁/卜红军代持:2015-08 卜红军按 1 元/注册资本名义价受让认缴注册资本 150 万元(对应 30% 股权)为袁国仁代持(实缴资金来自袁国仁自有资金及其配偶王敏借款 140 万元,已偿还);2016 年公司亏损,2016-04 袁国仁与黄正军协商按退股协议承担 90 万元投资亏损后退出,黄正军受让卜红军(代袁国仁)所持实缴注册资本 150 万元(0.4 元/一元注册资本),代持同步解除,转让款已支付;代持系个人原因,不涉规避持股限制;访谈黄正军、李俊、袁国仁、卜红军、王敏并取得确认。
  • 股东人数:穿透后 13 人(私募基金、员工持股平台按 1 名计),未超 200 人。
  • 核查程序:调取工商档案、历次决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核查实控人等出资前后银行流水;访谈梅超、肖洁云、袁国仁、卜红军等;取得全体股东调查函及无代持承诺函。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债转股真实、价格公允、程序合规、无纠纷;员工持股平台无财务资助及代持;国有股权程序合规、无国资流失;代持已解除且已获双方确认;公司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以"借款+可选债转股+业绩承诺回购"构成的投资安排,问询必查资金凭证与承诺履行,回复要点是逐笔付款凭证(200 万/280 万/300 万)+业绩承诺达成证明+股东会决议时点三件证据;国有创投"入股+退出"双向核查须同时取得集团层面投资管理办法(免评估依据)与投委会决议,缺一会被追问国资流失。

首轮问题 2/二轮问题 1:特殊投资条款——从委派权到残余条款的逐层清理(首轮回复第 22-39 页、二轮回复第 4-11 页;首轮 txt 行 1080–1754、二轮 txt 行 28–339)

问询要点(首轮):补充披露"该等第三方"指代范围是否包括申请挂牌公司;(1) 结合董事监事选任程序说明壬丰投资董监事委派权终止的真实有效性、有无未披露未解除条款及应清理情形;(2) 梳理三一智能/汾湖勤合现行有效及附效力恢复条款,恢复条款是否可能在挂牌期间恢复、修改约定是否具体明确、有无纠纷;结合签署主体/内容/触发条件/义务主体说明是否涉及《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应清理情形;结合资本运作计划测算回购触发风险、回购金额及回购方资信履约能力、对控制权稳定性与义务主体任职资格的影响;(3) 公司 2024-06 收购高新投创投、高新投怡化、合钧成长股份的原因、是否系特殊投资条款触发履行、有无代实控人履行回购义务,内部审议程序、收购价格公允性、款项支付、有无纠纷。二轮追问:(1) 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约定是否构成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实控人"提请将全部可分配利润一次性全部分配"约定是否可执行、有无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风险;(2) 《补充协议(三)》下不受调整的条款范围、挂牌期间可能恢复效力的条款及合规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演进:2018-05 壬丰投资与梅超、黄正军、李俊约定 1 名董事委派权和监事委派权,2024-04 各方签终止协议确认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之日起终止;2020-12 三一智能、汾湖勤合(各 10.44 元/股、各 5%)及高新投创投、高新投怡化、合钧成长与公司/梅超等签署回购权等特殊投资条款;2024-04 终止公司作为义务方的回购相关约定,终止并购补足、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知情权中超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终止清算财产分配、平等条款。
  • "第三方"范围:2024-07-31 签署《补充协议(三)》明确实控人指定的第三方不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实控人出具承诺不得指定公司及子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挂牌终止条款(并购补足、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知情权、清算财产分配、平等条款)自向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之日前一日已自动终止失效;上市终止条款自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之日前一日自动终止失效;公司成功挂牌但未完成上市情形下挂牌终止条款不再自动恢复、挂牌期间彻底终止;三一智能及汾湖勤合按原协议要求乙方三人(实控人)履行回购/补偿义务的权利不受影响。
  • 二轮残余条款整改:①审计费条款——《补充协议(二)》原约定回购价款低于净资产且无投资人认可审计报告时投资人可聘请会计师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2024-09-02《补充协议(四)》将承担主体改为乙方(实控人),公司已按章程于 2024-06-28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聘请投资人认可的审计机构(三一智能及汾湖勤合同意),公司不作为义务主体;②提请分红条款——《补充协议(二)》第 1.6.1 条约定实控人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时应在 30 日内提请公司将全部可分配利润一次性全部分配给全体股东并将其所得全部利润的 5/13 分别支付丙方一(三一智能)、5/13 支付丙方二(汾湖勤合),第 1.6.2/1.6.3 条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股份补足差额及权利延续;《补充协议(四)》补充明确该等分红以"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与第 1.5 条分红前提一致;实控人合计持股 70.26% 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按持股比例分配不涉定向分红、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③现行有效条款仅为实控人与两投资人间的收购条款、变更上市主体限制条款、反稀释条款,逐条对照《适用指引第 1 号》1-8 四类应清理情形(义务主体含公司/限制发行价格或对象/强制或禁止分红/最惠国待遇)均不存在;挂牌期间不存在可能恢复效力的特殊条款。
  • 国有创投退出:2024-06 公司对高新投创投、高新投怡化、合钧成长所持股份进行收购,三方退出系基于其自身投资策略的主动退出安排,与特殊投资条款触发履行无关、不存在代实控人履行回购义务情形(详见首轮回复对应部分),已履行内部审议、价格公允、款项支付完毕。
  • 核查程序:调取增资协议、各补充协议(一)(二)(三)(四)及终止协议;核对董事监事选任的股东大会决议;取得三一智能/汾湖勤合机构股东调查函;测算回购金额与实控人资产(参照其持有股份按 12.80 元/股计价值约 10,800 万元等资产证明);核对国有创投退出款项支付凭证。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壬丰投资委派权终止真实有效;现行有效条款义务主体均不含公司、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符合《适用指引第 1 号》;挂牌期间无可能恢复效力条款;《补充协议(四)》后公司不再存在作为特殊条款义务承担主体的情形。

执业提示:本案例展示对赌清理的"四步递进"——终止公司义务方条款→明确"第三方"不含公司→挂牌终止条款自动失效+成功挂牌后彻底终止→二轮针对残余"审计费""提请分红"条款再签补充协议整改;二轮问询的审计点在于条款字面是否仍使公司负担义务或强制分红,签署补充协议时把"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前提写入条款原文是关键防御。

首轮问题 3/二轮问题 2(1):收购杰创博特与四维讯谷——代持还原、方案调整与定价(首轮回复第 40-51 页、二轮回复第 11-15 页;首轮 txt 行 1755–2261、二轮 txt 行 340–430)

问询要点(首轮):(1) 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分工、控制机制、子公司对持续经营影响;(2) 四维讯谷历史沿革中代持形成背景/变动/解除、是否规避持股限制、有无确认;杰创博特收购四维讯谷背景/价格/定价公允性;(3) 收购杰创博特、四维讯谷具体情况、定价公允性、有无审计评估、业务协同、有效控制及并表合规;(4) 增资杰创博特及对李贵军股权激励的价格公允性、激励是否系增资前置条件或附加要求、有无利益输送;(5) 收购富华达科技的时间背景/对手方/价格/程序。二轮追问:收购协议签署情况、调整交易方案背景原因合理性、收购价与评估价差异、价款支付是否完毕。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交易结构:2022-08-08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自有资金 1,200 万元取得杰创博特、四维讯谷各 51% 控制权,与李贵军、张惠敏签《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22-09 协商调整方案——杰创博特先签股权转让协议控制四维讯谷、公司再增资杰创博特取得 51% 并间接控制四维讯谷;2022-12 签《武汉杰创博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明确公司以 1,200 万元增资杰创博特取得 51% 股权(对应 510 万元注册资本),杰创博特以 600 万元收购四维讯谷 100% 股权;2023-07 完成四维讯谷工商变更。
  • 评估: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4-05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 041052 号),以 2022-08-31 为基准日收益法评估四维讯谷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620 万元,收购价 600 万元定价公允。
  • 四维讯谷代持:原实际股东李贵军、名义股东张航、户梦姣;2022-09 杰创博特与李贵军、张航、户梦姣签股权转让协议收购 100% 股权(协议签署日即享有股东权利,不受价款支付进度及工商变更影响);公司另与名义股东张航、户梦姣以 0 元分别受让 31%、20% 股权(未实缴、2022-10 完成工商变更),系为确保收购实现的结构安排;代持形成系个人原因,不涉规避持股限制。
  • 李贵军激励:公司增资杰创博特后对李贵军实施股权激励,授予 2% 股份、对价 800 万元(折合每股行权价 6.96 元;2022 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17,407.64 万元、折合每股 3.02 元,差异每股 3.94 元),系综合考虑其在杰创博特、四维讯谷的管理业绩及维护子公司业务稳定性,非增资前置条件或附加要求、不影响增资价格。
  • 第一期平台激励对照:2020-08-13 确定共青城一合持股 3%、对价 600 万元(行权价 11.64 元/股;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8,133.80 万元、每股 4.88 元,差异 6.76 元,依据深佳泰审字【2022】083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确认股份支付 131.98 万元(2022)、208.17 万元(2023)。
  • 核查程序:调取股东大会决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杰创博特增资协议》、四维讯谷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档案;核查评估报告;访谈李贵军、张航、户梦姣并取得代持确认;核对收购价款支付凭证。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收购方案调整真实合理、定价公允(评估值 620 万元)、价款已按约支付;四维讯谷代持已还原并取得确认;李贵军激励与增资相互独立、无利益输送;公司对子公司实现有效控制、并表合规。

执业提示:"先协议控制→再增资持股→工商变更滞后完成"的并购结构,务必让股权转让协议写明"股东权利自签署日转移、不受价款与变更登记影响"以锁定控制时点;名义股东 0 元受让+事后补签工商版协议的结构,须在回复中主动披露决策链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否则会被追问"未披露协议+工商文件不一致"。

首轮问题 4:合法规范经营——集体用地无证租赁、招投标与军工保密审查(首轮回复第 52-62 页;txt 行 2262–2872)

问询要点:(1) 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系建设主体、有无违反土地规划用途、处罚风险及是否重大违法;结合无证房产面积占比/用途/搬迁测算影响及应对措施有效性;(2) 报告期招投标收入金额占比、公开招标订单与公开渠道信息一致性、有无应招未招及无效风险、有无商业贿赂;(3) 公司改制及挂牌申请是否需取得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等审查意见,信披文件是否需主管部门审定、是否符合保密法律法规;(4) 外协供应商资质需求及质量控制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无证租赁:公司主要生产场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社区创新路(出租方深圳市沙井东塘股份合作公司,集体所有工业用地,2020-10-01 至 2028-08-31,24,090㎡),因历史遗留问题(集体用地未完善征转及产权登记手续)未取得产权证明;公司非建设主体、非所有权人及出租方;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证明》确认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复函》确认报告期无行政处罚记录;子公司杰创博特/四维讯谷租赁的武汉创星汇自贸金融大厦房产已取得鄂(2024)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 0019839 号证(所有权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创星汇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
  • 影响测算:无证房产 24,090㎡占公司主要经营房产面积 93.12%(厂房 14,460㎡、宿舍 8,630㎡、附属设施 1,000㎡);搬迁预估费用合计 309.1-361.5 万元(资产设备搬迁运输 8-10 万、新厂房建设装修 300-350 万、搬迁损失 0.8-1 万、厂房恢复及其他 0.3-0.5 万),一周内可完成搬迁、新厂房按 5 年租期将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每年分摊约 60-70 万元;出租方沙井东塘公司出具《证明》承诺地块未纳入征收拆迁/城市更新范围,如致公司无法使用将补偿损失并在附近区域提供替代物业且租金不变;实控人梅超、黄正军、李俊出具《关于房屋租赁事宜的承诺函》全额兜底。
  • 招投标:2022 年无招投标收入;2023 年招投标收入 716,853.15 元占主营收入 0.25%(公开招标 45,283.02 元+邀请招标 671,570.13 元),与公开渠道披露信息一致;无应招未招、无商业贿赂。
  • 军工保密:公司军工业务由子公司杰创博特及其子公司四维讯谷开展,公司 2020-12 股改时尚未收购该两家公司;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属《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16〕209 号)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及挂牌无需国防科工局、国家保密局审查;杰创博特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按《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 2008[702]号)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公司保密办公室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审核问询函回复等全部申请文件完成保密审查,无需主管部门审定。
  • 外协:贴片、丝印、钻孔、机加工无行业准入资质要求;涉及表面处理、热处理工序的外协供应商(深圳市佳泰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联科迅有限公司、宝安区公明忠艺丝印材料零售部等)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逐家列明登记回执编号),不涉工序的无需办理。
  • 核查程序:实地走访租赁场所并核查租赁合同、出租方权属文件;取得街道办证明、住建局复函、出租方补偿承诺;比对中标项目与公开披露信息;调取 209 号文、702 号文并核查保密资格与脱密处理记录;逐家核对排污登记回执。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无证租赁不构成重大违法、应对措施有效、搬迁影响可控;招投标合规;无需军工事项审查、信披无需主管部门审定且已经保密审查;外协合规。

执业提示:租赁集体物业占比高达 93% 的风险量化模板——"搬迁总费用/年度分摊额/恢复时长"三数测算+出租方替代与补偿承诺+实控人兜底函;涉军业务核查的分层逻辑(有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209 号文审查义务;有无保密资格→702 号文脱密与内部保密审查)可整体移植于其他军工产业链挂牌项目。

首轮问题 10(2):实控人早期任职与独董合规(首轮回复第 199-210 页;txt 行 9100–9875)

问询要点:①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李俊的早期任职经历;②说明独立董事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相关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李俊早期任职经历已按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其与黄正军、梅超共同构成公司创始及控制团队,2016-05 梅超收购公司股权前由黄正军、李俊经营)。
  • 独董任职:逐条对照《独立董事指引》任职资格、独立性、兼职及程序要求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符合规定(独立董事填写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等资料支撑)。
  • 核查程序:取得李俊任职经历的原始档案及访谈;取得独立董事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并对照指引逐项核查。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实控人任职经历披露完整、独立董事设置及任职符合《独立董事指引》规定。

执业提示:实控人"早期任职经历"补披露常见于创始团队更替型公司,核查落脚点在其此前任职与公司技术的来源关系;独董合规核查按指引逐条列表并附无犯罪记录与信用报告,是最简式标准动作。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首轮问题 5(收入及经营业绩)、问题 6(应收款项)、问题 7(存货及供应商)、问题 8(期间费用)、问题 9(财务规范性)、问题 10(1)(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商誉减值、货币资金与借款、固定资产与使用权资产、政府补助)、二轮问题 2(2)(信息披露豁免与审计范围限制):纯财务及会计核查问题,会计师主责。
  • 首轮问题 3(1)(3)(5) 中子公司业务分工、富华达科技收购等部分:以业务与财务描述为主,其中法律要点(收购程序、评估、代持)已在首轮问题 3 详述节覆盖。
  • 首轮问题 1(2) 员工持股平台 65 名合伙人逐人表格:仅保留比例结构与结论,明细不逐一复列。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首轮(2024-07-10 下发)与二轮问询函原件未采集,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转述为准;律师已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回复称"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该等单独文件未采集。
  • ②二轮回复合并披露:二轮回复(661 行)目录仅两项问题加"其它补充说明事项",其中"其它补充说明事项"部分(约 txt 第 430 行以后)未完整通读提取,涉及挂牌条件逐项对照等程序性内容【待核验】。
  • ③高新投创投等三家国有创投 2024-06 退出的收购价格、评估或定价依据及款项支付细节在首轮回复中系以表格形式呈现(txt 转换中列存在错位),本明细仅引用结论性表述,具体每股退出价格建议回读 PDF 原件第 30-34 页核对【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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