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173·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5-03-03;问询轮次:首轮、第二轮审核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及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依据文件:2024-01-0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4-01-08《8-2 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豁免版)》、2024-03-19《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4-03-19《8-2-2 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豁免版)》、2024-08-1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4-10-29《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深交所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介机构: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毓恬冠佳主要从事汽车天窗及汽车内饰、车身相关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首轮问题3核查历史沿革、四个员工持股平台、赵冶茜外商投资及法院调解、自然人股东和基金股东;问题4核查环保、排污和生产主体;问题5核查董监高变动;问题6核查现金分红及关联资金;问题7核查增资协议中的对赌及特殊权利。收入、采购、成本、毛利率和应收存货等业务财务问题不作法律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3 | 历史沿革、员工平台、赵冶茜出资及自然人/基金股东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员工持股;代持;新增股东 | 是 |
| 首轮 | 4 | 环保、排污许可、污染物及安全生产 | 环保与安全生产;重大资质 | 是 |
| 首轮 | 5 | 董监高变动 | 公司治理;实际控制人 | 是 |
| 首轮 | 6 | 现金分红、关联资金拆借及资金独立 | 分红与股利分配;关联交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7 | 增资对赌、回购及特殊权利解除 | 对赌/特殊权利 | 是 |
| 首轮1、2、8—17 | 技术、成长性、客户、采购、成本、毛利、费用、应收、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 |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3;出资瑕疵—赵冶茜历史出资及税务;代持—赵冶茜为鞍山毓恬持股、平台安排;实际控制人—问题3、5;对赌/特殊权利—问题7;员工持股—问题3;关联交易—问题6及基金/关联资金;同业竞争—问题3股东和关联企业核查;土地房产—未见专项;重大合同/资质—问题4;诉讼处罚—赵冶茜法院调解;社保公积金—平台和董监高问题;税务—外商投资转内资及分红;分红—问题6;环保安全—问题4;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赵冶茜外资出资;独立性—问题6;新增股东/突击入股—嘉兴隽通、嘉兴虹佳、京津冀基金及自然人入股。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3:员工持股平台、赵冶茜历史出资、代持及新增股东(首轮回复txt行6467—10006)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说明四个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合伙人、出资、岗位、服务期限、份额变化、离职退伙、转让及平台治理。
- (2)说明平台出资资金来源、借款、代付、回购或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代持。
- (3)说明平台份额价格、评估、公允价值、股份支付及会计处理。
- (4)说明赵冶茜早期外商投资出资、外汇、税务、审批及转为内资的程序,是否涉及限制类行业。
- (5)说明赵冶茜与鞍山毓恬之间的法院调解、代持事实、出资缴纳、税收优惠返还及相关税务处罚。
- (6)说明其他历史股东是否存在代持、委托持股、权利不清或未披露利益安排。
- (7)说明自然人股东钟家鸣、张健的背景、任职及与客户供应商的关系,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或利益输送。
- (8)说明嘉兴隽通、嘉兴虹佳、京津冀基金等机构股东的设立、出资、关联关系、投资依据和突击入股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崧毓煌等平台在2021年12月21日后设立或调整,崧毓煌初始出资920万元,吴宏洋40万元、吴朝晖400万元、杨燕240万元、朴成弘240万元;2022年8月8日发生每人19万元份额转让,2022年10月28日完成工商登记。四个平台合计以127.65万元、99.345万元、40.515万元和37.74万元取得相应权益,合伙协议、劳动合同和离职退出条款构成核查基础。
- 对应(2):对每一名合伙人的资金流水、借款协议、出资时间和资金回流进行核查,排查控制人、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代付;回复未认定代持和利益输送,但个别平台借款流水、离职人员最终处理资料未在txt完整展开,标记【待核验】。
- 对应(3):股份取得价格以评估和公司净资产/收益能力为基础,核查平台份额价格、授予时点、服务期和股份支付计算;员工出资与市场价值的差额按股份支付处理,具体每个平台的评估基准日和会计分摊应以会计师专项表复核。
- 对应(4):赵冶茜以美元440万元出资、持股55%参与设立发行人,外商投资期间履行外资登记、验资、外汇和税务程序;转为内资时核查工商、商务/市场监管、外汇及税务文件,发行人主营汽车零部件,不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限制行业。
- 对应(5):赵冶茜历史上为鞍山毓恬代持权益,相关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8民初12509号调解;回复认定其已履行出资,迟延出资是历史程序问题,税收优惠依法返还,未受到影响发行条件的税务处罚。
- 对应(6):其他历史股东通过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凭证、访谈和资金流水核查,未发现除赵冶茜代持外的未披露代持;如有历史自然人转让,逐项核对合同、价款、税费和工商登记。
- 对应(7):钟家鸣、张健作为自然人投资人,其职业背景、与客户供应商的关系、出资来源和投资价格由调查表、劳动/任职资料和流水核验;核查重点是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或关联方,是否存在以客户供应商资金入股,回复未认定股份支付或利益输送。
- 对应(8):嘉兴隽通、嘉兴虹佳及京津冀基金按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合伙人、出资、实际控制人、投资决策和与发行人的关系核查;2022年机构投资与自然人入股文件、价格和资金均应与工商登记、协议及银行流水对应,回复未认定影响控制权的突击入股。
核查程序与意见:查阅历次工商档案、外商投资及外汇税务文件、法院调解书、员工平台合伙协议、评估/定价文件、银行流水、合伙人访谈、基金合伙协议和股东调查表;律师认为历史代持已披露并清理,员工平台和新增机构股东权益清晰,未发现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股权瑕疵。
执业提示:外商投资转内资应同时核查工商、外汇、税务和股东权利,法院调解只能证明争议解决,不能替代出资和登记资料;员工平台价格与公允价值应由法律和会计底稿共同闭环。
2. 首轮问题4:环保、排污许可、污染物及安全生产(首轮回复txt行10007—10837)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产品是否属于“双高”或重点监管产品,生产工序、污染物和环保设施情况。
- (2)说明发行人及各生产主体排污许可、排污登记、环评及验收、环保投入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 (3)说明报告期环保处罚、重大环境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整改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产品包括汽车天窗、内饰和车身零部件,回复依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判断不属于名录中的“双高”产品;生产涉及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臭气等废气,使用活性炭和15米排气筒,废水涉及COD、BOD5、氨氮、SS、LAS及石油类并经隔油等处理。
- 对应(2):发行人排污登记编号为91310000769442035R001Y,有效至2025年3月29日;成都主体编号91510112072420004U001V、有效至2025年2月26日;湘潭主体91430300MA4M1CQF0J001X、有效至2025年3月9日;吉林主体91220381MA14W8Q8X001Y、有效至2026年9月21日;湖州主体91330522MA2JKA2T4M001Z、有效至2027年3月1日;天津主体91120116MA7KFRH95F001W、有效至2027年9月5日。
- 对应(2):天域智控和毓恬冠佳汽车科技不从事生产、不产生污染物、不需要排污许可;其他生产主体的环评、验收、排污登记、活性炭更换和监测记录应按主体、地点和有效期匹配。
- 对应(3):回复未显示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或行政处罚,核查通过主管部门证明、处罚查询、环保台账、事故记录、应急预案和现场访谈完成;具体主管部门证明日期和处罚查询结果以原件复核。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各生产主体许可期限存在2025—2027年不同节点,应关注上市后续换证;排污登记编号必须与实际生产主体对应,不能用母公司登记覆盖子公司生产。
3. 首轮问题5、6:董监高变动、现金分红及关联资金(首轮回复txt行10838—12100)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说明报告期董监高变动时间、人员、原因、任免程序、薪酬及对控制权和治理稳定性的影响。
- (2)说明2020、2021年现金分红的背景、金额、决策程序、资金流向和分红必要性。
- (3)说明分红后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回流、体外资金循环或影响营运资金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2020年初吴朋、赵剑平、贾维礼等任职;2021年4月吴军等人员调整;2021年8月完成股改后董事会为7人;2022年11月增加尉丽峰、吴雨洋,任免均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工商变更核对,回复认为变动未导致控制权不稳定。
- 对应(2):2020年现金分红1,000万元,吴军254.55万元、上海玉素700万元、吴朋45.45万元;2021年现金分红5,000万元,吴军1,272.725万元、上海玉素3,500万元、吴朋227.275万元,分别履行利润分配决议和付款程序。
- 对应(3):2020—2022年累计分红6,000万元,占累计净利润18,764.54万元的31.98%;资产负债率84.46%、86.13%、79.47%,流动比率0.92、0.93、1.03,回复通过银行流水、关联方资金往来和股东用途核查,未发现分红回流或体外资金循环。
核查意见:分红比例及程序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财务状况相匹配;关联借款、关联资金和分红后资金用途应以完整流水核验。
4. 首轮问题7:对赌协议、回购权及特殊权利解除(首轮回复txt行12101—12952)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说明全部增资及股东协议中的回购、对赌、优先购买、控制权和其他特殊权利,是否触发、是否执行、是否存在争议。
- (2)说明恢复条款、协议解除时间、公司是否仍是义务主体、是否构成金融负债或影响控制权稳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2021年12月25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若2025年12月31日前未被受理IPO,张健按年化10%/365、钟家鸣按年化8%/365享有回购安排;2022年10月20日签署补充协议,2022年10月31日签署嘉兴隽通《股东协议一》,2022年11月28日签署《股东协议二》,2022年12月28日签署《股东协议三》。
- 对应(2):各协议通过补充协议终止公司承担的回购及特殊权利义务,最终终止文件日期包括2022年12月30日和2023年5月23日;公司不再为特殊权利义务主体,未发生回购触发、执行或索赔,回复认为不形成金融负债、不影响控制权。
核查程序与意见:查阅增资扩股协议、三份股东协议、补充协议、投资人确认函、股东名册、资金流水和董事会文件;律师认为特殊权利已清理,恢复安排和公司义务不存在持续风险,但应核对所有投资人签字页。
5. 首轮问题6补充:关联资金拆借、分红后资金流与发行人独立性(首轮回复txt行11376—12100及关联方核查段)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借款、资金拆借、资金占用及资金归还情况,是否存在无商业理由的长期往来。
- (2)说明2020年、2021年大额分红的收款人、金额、用途及是否回流发行人或用于承担客户、供应商成本。
- (3)说明关联资金往来和现金分红是否影响发行人财务独立、偿债能力、营运资金和控制权稳定。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回复将关联资金往来与正常经营采购、借款和还款区分,核查关联方借款合同、利率、期限、审批、银行流水和截至报告期末余额;涉及鞍山市毓恬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关联主体的借款,应以合同和流水确认资金用途及利率公允性,当前摘要未列全部余额,标记“txt未载明”。
- 对应(2):2020年分红1,000万元,吴军254.55万元、上海玉素700万元、吴朋45.45万元;2021年分红5,000万元,吴军1,272.725万元、上海玉素3,500万元、吴朋227.275万元。核查分红决议、付款凭证和收款后资金流,回复未发现分红回流或体外循环。
- 对应(3):2020—2022年累计分红6,000万元,占累计净利润18,764.54万元31.98%;同期资产负债率84.46%、86.13%、79.47%,流动比率0.92、0.93、1.03。回复认为分红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法律底稿仍应把分红日现金余额、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和募投资金需求逐期比对。
核查程序与意见:查阅关联方清单、借款及资金拆借协议、股东会分红决议、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承诺;回复支持分红程序和资金独立结论,鞍山毓恬借款余额、利率、还款时间和最终资金用途需以原件复核。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问题1、2、8—17中技术先进性、成长性、募投、收入、采购、成本、毛利、费用、应收、存货、模具和固定资产等属于纯业务/财务类。产品环保数据只有在涉及许可、排污和处罚时纳入法律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扫描版文件:无;本批次scan_files为空,不存在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事项。
- ②环保许可复核:截至2025年及以后各排污登记/许可续期、环评验收和环保主管部门证明需结合上市审核最终时点复核。
- ③股权及协议复核:赵冶茜与鞍山毓恬法院调解、平台合伙人流水、嘉兴隽通/虹佳及京津冀基金协议、特殊权利全部终止文件和分红流水需逐项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