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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03271-%E6%B0%B8%E6%9D%B0%E6%96%B0%E6%9D%90.md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271·沪市主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5-03-11 | 审核问询共 1 轮审核问询+1 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5) 依据文件:

  1. 《8-1 发行人及东兴证券关于永杰新材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5-24 披露,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243 号),共 12 问,下称"首轮回复")
  2. 《8-1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4-10-25,回复上交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2024〕211 号))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据回复文件签署页及辅导备案信息;2021-12 辅导备案时即为东兴证券/天健/国浩组合,前次申报 2011-09 为东吴证券/天健/国浩组合) 备注:公司曾于 2011 年申报 A 股 IPO、2014 年收到证监会《终止审查通知书》([2014]99 号)后终止;本明细覆盖 2023-2025 年本次申报审核期间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永杰新材(前身东南铝业)主营铝板带箔研发生产,产品覆盖锂电池(电池壳、壳体、电极用铝箔等,已进入宁德时代、比亚迪、孚能科技等全球前十大动力锂电池制造商供应链)、空调两器、汽车等下游领域,2021–2023 年营业收入 630,284.97、715,007.56、650,391.85 万元,归母净利润 23,929.92、35,367.52、23,790.10 万元。实际控制人沈建国(与王旭曙系夫妻),历史沿革跨越"中外合资(香港超卓 40% 外资股东,其中 10% 由港商赵伟平代持)→2006-2007 年搭建 BVI 东南集团红筹架构谋境外上市→2010-2011 年拆除红筹回境内(香港超卓二次入股 30% 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2021 年外资彻底退出"多个阶段,涉及代持借款、境外投资程序、外汇与税务合规。上交所 2023 年下发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243 号,12 问),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4 历史沿革(三个子问);2024 年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2024〕211 号)仅涉锂电池下游业绩变化风险披露完善。2025-03-11 上市。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3、5–8、10–11业绩稳定性(前次撤回后业绩变化)、递延所得税、贸易商客户、技术、原材料采购与存货、期间费用、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偿债风险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4.1历史沿革之一:香港超卓外资股东代持(赵伟平代持 10%)、两笔合计 980 万美元跨境借款近八年、2007 年股权转让未征税核定的补税风险股权代持与还原/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税务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首轮4.2历史沿革之二:2006 年设立 BVI 东南集团未办理发改核准/备案的定性(境外 vs 境内投资项目)、不属 75 号文特殊目的公司的依据、商务部门审批程序境外架构/红筹(ODI 程序、外汇登记)
首轮4.3历史沿革之三:红筹拆除中香港超卓二次入股保留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是否因代持被追回、关联主体间股权交易有无支付价款差异的合理性、历次股权交易外汇税务合规境外架构/红筹回归/税务/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首轮9铝锭购销交易融资(形式买卖实质融资、净额法核算)纯财务类(融资性贸易会计处理)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12其他(应收期后回款、在建工程转固、押金保证金、长期资产匹配、罚没支出等十项)纯财务类(12.1(7) 罚没支出涉合规排查)否(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落实函结合动力锂电池行业业绩变化充分揭示下游领域风险、完善重大事项提示纯业务/披露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4.1(首轮):外资股东代持与跨境借款、历史股权转让税务核定(首轮回复第 60–65 页;txt 行 2165–2390)

问询要点:2003 年实控人沈建国之母钱玉花、香港超卓分别出资 588 万美元、392 万美元设立东南铝业;香港超卓出资系香港居民赵伟平 2003-2006 年间出借给沈建国,香港超卓由王旭曙(沈建国之妻)持 90%、赵伟平代沈建国持 10%,代持原因系沈建国误以为向境内投资的香港企业股东须为香港居民方可被认定为境外合营方;2007 年为谋境外上市,钱玉花、香港超卓将 60%、40% 股权转让给王旭曙一人持股的东南集团(BVI),东南集团应付钱玉花 588 万美元系 2007 年 7-8 月由赵伟平提供借款,税务局当时未对该股权转让征税核定;2011 年 2 月实控人通过东南集团向赵伟平偿还 980 万美元借款本息。请发行人:(1) 说明赵伟平从业经历、与实控人关联、出借资金来源、两次借款且期限最长达近八年的原因合理性;(2) 说明借款具体约定(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及偿还本息金额与资金来源;(3) 说明代持设立至借款清偿期间赵伟平有无参与经营管理、有无其他利益安排及纠纷、是否影响股权清晰稳定;(4) 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未征税核定是否存在被追缴补缴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借款背景:赵伟平(1959 年生,80 年代初移居香港)与沈建国系世交好友(双方父亲相识),家族长期在内地投资纺织服装、电子机械等行业,出借资金系个人投资经营所得;两次借款(2001-07/2003-04 的 150 万美元年化 3%,用于香港超卓实缴金能硅业出资;2003 年起合计 980 万美元用于收购股权等)期限较长系东南铝业长期未分红、2010 年起方用分红款及股权收购款陆续归还,赵伟平信任沈氏还款能力。
  • 还款闭环:2011-02 通过东南集团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跨行转账清偿全部本息(含 2007-08 借款本息合计约 1,284.2 万美元),还款最终来源为经营积累(金能硅业 2007-08 分红境外汇款、东南铝业 2010-10 对 2006-2009 年未分配利润分红的股东会决议及中国银行汇款凭证、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等在卷)。
  • 代持与纠纷排除:赵伟平仅为香港超卓商业登记上的名义股东,不享股东收益权处分权,从未参与发行人经营管理(未任董监高、董事会从未向其汇报);借款系固定利率债权与股权无关;2010-10-19 赵伟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沈建国,代持真实有效解除,双方无纠纷。
  • 税务核定风险:2006-09 董事会决议钱玉花将 60% 股权(588 万美元出资额)按设立时出资额 1:1 转让东南集团,2007-01 完成审批交割;依当时有效《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修订)第三十五条,转让价格略高于最近一期账面净资产,不存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情形,不属于需核定征税情形;钱玉花经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依法结汇取得对价;钱玉花出具兜底承诺(如需补缴个税或罚款由其无条件承担,保证公司不受损失)。
  • 核查程序:查阅《借条》、三方访谈笔录、香港超卓中信嘉华银行 2001-2011 收支明细、结汇凭证与涉外收入申报单、东南集团汇丰账户 2010-2011 收支明细、跨行转账付款通知、香港超卓登记资料及香港律师法律意见书、历次分红决议/记账凭证/汇款单据/税务证明等。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借款关系真实、还款来源合法、代持已有效解除且无纠纷,不构成股权清晰稳定障碍;相关股权转让不属于核定征税情形,不存在被追缴补缴税收风险。

执业提示:外资股东层面的自然人代持+长达八年跨境借款,核查锚点是"香港公司账户十年流水逐笔还原+还款最终来源(境内分红的境外汇款及税务证明)+代持解除协议+兜底承诺";"按出资额 1:1 平价转让但高于账面净资产"是论证无需税务核定的关键事实,需以当时财务报表佐证。

问题 4.2(首轮):设立 BVI 东南集团的境外投资程序合规(首轮回复第 66–75 页;txt 行 2391–2686)

问询要点:实控人 2006 年设立东南集团(BVI)时,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参照执行,但实控人未履行核准备案程序;保荐机构对浙江省发改委电话访谈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王旭曙设立东南集团不涉及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不属于 75 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但是否需履行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未说明。请发行人:(1) 说明未办理发改核准/备案是否违反《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电话访谈效力充分性;(2) 说明不涉及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具体依据;(3) 结合当时法规分析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审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发改程序定性:东南集团 2006-08 由王旭曙以名义对价 1 美元在 BVI 设立(依当地法无需实缴),设立目的系将境内东南铝业置入境外平台;其实际享有的是境内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属境内投资项目而非《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 21 号,2004-10-09 生效、2014-05-08 失效)第二条、第三条所称"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境外投资项目,且形式上未投入境内资产权益,不属于该办法适用情形;中介机构按浙江省发改委官网公示联系方式电话访谈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就电话访谈效力以法规适用性论证补强:不属于适用范围则无需备案)。东南集团已于 2012-10 合法注销解散。
  • 75 号文排除:设立时不涉及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1 美元名义对价),不属于《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外汇登记。
  • 商务审批:结合当时有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审批体系,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公司并返程持有合资企业股权,当时无强制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明确依据;2007 年钱玉花/香港超卓向东南集团转让东南铝业股权已依中外合资企业变更程序取得主管部门批复。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设立东南集团不属于当时境外投资核准办法适用情形、不属于 75 号文特殊目的公司,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执业提示:早期红筹搭建(2006 年)的 ODI 程序瑕疵,法规适用性论证优先于补办——"取得的是境内权益、属境内投资项目"这一反向定性是化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适用的核心技巧;辅以主管发改部门电话访谈记录及官网联系方式留痕,补强核查效力。

问题 4.3(首轮):红筹拆除与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效力(首轮回复第 75–86 页;txt 行 2687–3292)

问询要点:2010 年为解除海外架构,东南集团将所持发行人股权按出资额转让给实控人控制的永杰控股和香港超卓,香港超卓二次入股持股 30% 系为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永杰控股、香港超卓以自有资金支付价款(2011-02 永杰控股购汇支付人民币 4,307 万元等额外汇);2021-06 沈建国受让香港超卓所持 25.2162% 股份。请发行人:(1) 说明香港超卓两次入股有无通过代持享受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情形、主管部门是否知晓代持、税收优惠有无被追回退回或处罚风险;(2) 说明东南集团、永杰控股、香港超卓均为实控人控制实体,股权交易存在支付价款与未支付价款两种方式的原因合理性;(3) 说明相关股权交易资金来源流向,结合外汇税收规定分析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外资身份与税收优惠:2003-08 设立时香港超卓持 40%(该阶段存在股东层面代持);2007-01 退出;2010-11 二次入股持 30%(此时 2010-10-19 赵伟平与沈建国已解除代持,股权结构已还原真实)。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当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身份以合法设立、批准证书及外资出资合法入境为准,合营者股东层面代持不排除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设立时 392 万美元出资经境外借款合法入境结汇实缴到位。2023-03-31 发行人向杭州市钱塘区商务局递交含代持情况的请示,2023-04-06 商务局确认东南铝业设立及历次变更依法完成批准手续、通过联合年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资格。援引茂莱光学(688502)、瑞鹄模具(002997)等外资代持不影响税收优惠资格的先例。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期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有效,不存在被追回、退回或处罚风险。
  • 价款支付差异:2007 年钱玉花/香港超卓向东南集团转让系同一控制下架构搭建(东南集团与香港超卓均为实控人控制),故未支付转让款;2010-2011 年红筹拆除时永杰控股、香港超卓按出资额向东南集团支付价款(永杰控股 2011-02 购汇支付 4,307 万元等额外汇),系解除架构的真实资金流转;两种方式分别对应"架构内划转"与"架构退出"不同性质,具有合理性。
  • 外汇税务合规:历次交易资金经结汇/购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分红汇出税务证明等还原,闭环无异常;2021-06 沈建国以自有资金受让香港超卓所持 25.2162% 股份后外资全部退出。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香港超卓代持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身份及税收优惠资格、主管部门已知晓并确认,相关交易外汇税务合规,不存在被追缴或处罚风险。

执业提示:"为保留外资税收优惠而让外资股东二次入股"是红筹拆除中最敏感的安排,本案通过"代持解除时点早于二次入股(真实外资结构)+商务局事后书面确认+两单上市公司先例+外资出资入境结汇证据"四层论证保住历史税收优惠;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含代持情况的请示并取得确认函,是化被动为主动的关键动作。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1–3、5–8、10–11业绩稳定性(含前次申报终止背景)、递延所得税、贸易商客户、技术、原材料采购与存货、期间费用、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偿债风险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 9铝锭购销交易融资(2021 年购销差额-37.52 万元的净额法处理)纯财务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首轮 12应收期后回款、在建工程转固、押金保证金、长期资产匹配、罚没支出等十项纯财务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
落实函 一动力锂电池行业业绩变化风险披露与重大事项提示完善纯披露类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2023〕243 号)及《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上审〔2024〕211 号)原文均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为准;问询函具体下发日期(2023 年下半年)及是否存在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未取得;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核查报告文本未在本批文件中,律师意见系从保荐回复转引,待补齐核验。
  •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两份 8-1 回复的签署页文号(除落款日期 2024-05-24、2024-10-25 外)未随 txt 完整提取;天健所审计报告文号未在回复首部体现,待对照原件核验。
  • ③txt 文本质量:pdftotext -layout 产物,表格折行(借款约定表、先例对照表)但内容完整;落实函回复文件较短(约 55.8KB),仅一问,内容完整;2024-05-24 首轮回复与 2024-10-25 落实函回复之间是否存在财务数据更新版(如 2023 年年报更新版)未取得,待向上交所官网核实(公司 2024-11 注册生效、2025-03-11 上市,注册阶段文件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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