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74205·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5-01-13 | 审核问询共 3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①《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4-08-20);②《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2024-09-11);③《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轮审核问询回复》(2024-12-11);④《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5)。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办券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剃须刀、刀片及礼盒等个人护理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问询重点集中在员工保险安排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历史股权沿革与股权明晰、关联采购销售、进口申报行政处罚、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托管以及挂牌层级和滚存利润安排。第一轮回复覆盖收入、境外销售、采购存货、费用、财务规范、股权和其他事项;第二轮、第三轮继续追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权利、公司利益是否被实际控制人占用及风险隔离措施。本文将纯收入、境外销售、采购、存货和费用核查列入总览,但仅对具有法律属性或需律师核查的事项展开。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一轮 | 问题1 | 营业收入、客户及销售模式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一轮 | 问题2 | 境外销售及外汇结算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一轮 | 问题3 | 采购、存货及供应商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一轮 | 问题4 | 期间费用及研发归集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一轮 | 问题5 | 员工保险、实际控制人借款及现金收付 |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劳动与社会保障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一轮 | 问题6 | 历史沿革、股权明晰、代持及出资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出资瑕疵、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东 | 是 |
| 一轮 | 问题7(1) | 美安金属关联采购及销售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
| 一轮 | 问题7(2) | 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政处罚 |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一轮 | 问题7(3) |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托管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一轮 | 问题7(4)② | 挂牌市场层级、滚存利润及股东会程序 | 分红与股利分配、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 | 是 |
20类清单逐项复核: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有;②出资瑕疵—结合历次出资核查,未见回复确认的现存瑕疵;③股权代持与还原—有历史代持核查问询但公司回复称不存在;④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有;⑤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未见;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本批次为员工保险福利而非股权激励,未见股权激励问询;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有;⑧同业竞争—未见;⑨土地房产权属—未见;⑩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有进口申报、股交挂牌事项;⑪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⑫劳动与社会保障—员工福利安排涉及在职服务义务;⑬税务—行政处罚涉税及股权事项有核查;⑭分红与股利分配—有挂牌前滚存利润安排;⑮环保与安全生产—未见;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未见;⑰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未见境外架构;⑱上市主体独立性—股交挂牌事项涉及;⑲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历次自然人及机构股东入股已纳入历史沿革;⑳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实际控制人资金及保险合同权利事项。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5(一轮,回复第148—155页,TXT行5890—6280):员工保险安排、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及现金收付
问询要点
- (1)说明公司委托鲍长新为员工购买保险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结合合同约定说明公司、鲍长新、员工是否均为保险合同签约主体及各方权利义务;说明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及合理性;说明2021年10月、2023年1月、2024年1月保费是否均通过鲍长新支付、支付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是否错配、是否形成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并说明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代公司承担成本费用。
- (2)说明公司对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向鲍长新拆入资金是否计提利息;未计提的,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测算应计利息。
- (3)说明鲍长新占用公司资金是否已经清理规范、报告期后是否再次发生及是否约定利息;未约定的,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测算应计利息。
- (4)说明减少现金收付款的措施及执行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称2021年初拟以保险福利激励28名员工,依中国人寿业务人员建议,以鲍长新个人名义开立保险账户,由公司出资购买
国寿鑫裕金生两全保险和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鲍长新及28名员工签署28份《保险合同》;鲍长新为投保人,享有书面借款、协商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及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身故受益人的合同权利。总保费及预计返还本金为1,200.00万元,返还节点为2027年1月、2028年1月、2029年1月、2030年1月;2023年1月第二期保费400.00万元由鲍长新先行支付,2023年10月公司转账偿还。公司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非股份支付,理由是福利对象取得的是保险利益而非公司股权。 - **(2)**公司披露鲍长新2023年1月至10月先行支付400.00万元保险费,未按借款处理并计提利息;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测算利息为53,639.84元,同时公司向其支付资金使用成本的抵销测算为49,637.94元,回复以金额测算说明会计处理影响。该金额和2023年10月偿还凭证是判断是否形成实际控制人无息拆借的关键证据。
- **(3)**个人事宜资金占用合计340.00万元,鲍长新分别于2022年6月10日归还228.00万元、2022年6月21日归还112.00万元;公司称报告期后未再发生同类占用,未约定利息,按同期利率测算应计利息53,639.84元,并以制度整改和实际归还作为规范依据。
- **(4)**公司说明已减少现金收付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收款码及对公账户结算,并强化收付款审批、收款核对和资金日记账管理;主办券商、会计师通过银行流水、保险合同、记账凭证、董事会文件及访谈核查,但律师未就本轮财务规范性问题单独发表意见。
核查程序:查阅28份《保险合同》、公司与员工签署的补充安排、董事会决议、保费支付和偿还银行流水、鲍长新个人流水、现金收付款凭证及内控制度;访谈鲍长新和公司财务人员,并对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21日、2023年10月资金节点进行勾稽。具体合同主体、保险账户权利及还款节点以TXT行5890—6280为准。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保险安排具有员工激励的商业背景,340.00万元个人占用已经清理,报告期后未再发生,现金收付款整改有效;但保险合同投保人权利实际登记在鲍长新名下,属于公司利益实现路径依赖个人履行协议的风险点,不宜仅凭“无股权”结论排除资金占用风险。
执业提示:员工保险不是股权激励并不当然排除关联方资金占用、利益输送和劳动争议风险。应将保险合同、员工补充协议、返还账户、服务期和离职处理机制作为一组证据复核,尤其关注中国人寿是否允许投保人借款、退保或变更受益人,以及公司是否能够直接控制保单现金价值。
问题1(二轮,回复第4—11页,TXT行61—360):鲍长新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权利及员工离职利益处理
问询要点
- (1)结合保险合同,说明鲍长新作为投保人能否独立变更受益人;员工未履行服务期限时保险权益归属及公司处理方式。
- (2)结合鲍长新拥有贷款申请、保险金返还等权利,说明是否构成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以及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 (3)核查鲍长新个人银行流水,说明其是否从中国人寿取得与公司员工保险保单有关的借款。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披露28份保单的非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按合同默认由法定继承人取得;变更身故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024年8月24日,公司、鲍长新及23名在职员工签署《员工年金险+万能险(鑫裕今生+鑫尊宝)补充协议(二)》,约定鲍长新接受公司委托,不得自行处分保单权利、不得借款、不得变更受益人;员工如未完成服务安排,非身故利益由公司取得,身故利益按保险合同处理。公司另取得2024年9月5日《确认函》和《承诺函》作为补强。
- **(2)**公司承认保险合同登记的投保人是鲍长新,合同赋予其贷款、合同变更、退保等权利;回复以2024年8月24日《补充协议(二)》限制上述权利,以2024年9月5日鲍长新、鲍启明承诺全额赔偿,并要求在保险金到账前向公司支付等额款项。由此公司认为不存在实际占用,但仍属于由实际控制人承诺和赔偿兜底的风险安排。
- **(3)**中国人寿分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就56份保单出具说明,确认公司员工28份保单状态正常且无保单贷款;鲍长新个人另有9份保单并存在12,000,000元贷款,该贷款不涉及公司员工保单。主办券商、会计师通过保单、保全记录、信用及个人流水作了区分性核查。
核查程序:核对28份《保险合同》、2024年8月24日《员工年金险+万能险(鑫裕今生+鑫尊宝)补充协议(二)》、2024年9月5日《员工保险受益协议》《确认函》《承诺函》及中国人寿2024年8月22日说明;比对保单编号、保费金额、个人保单贷款记录和银行流水。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补充协议、受益协议和承诺已限制投保人处分权,且公司员工保单没有贷款;律师在本轮回复中未被列为发表财务核查意见的主体,风险判断应保留“合同登记权利与协议约束不一致”的边界。
执业提示:协议约定的禁止处分能否对抗保险人,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知悉并接受该限制。后续底稿应保存中国人寿对补充协议的确认、保单受益人登记和贷款权限冻结证据,不能仅以内部协议替代对外合同权利控制。
问题1(三轮,回复第1—9页,TXT行8—432):保险安排是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行权及公司利益受损风险
问询要点
- 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能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相关权利的可能;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取得的合同权利是否实际占用了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取得的权益;相关措施能否彻底防范实际控制人违反协议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问询事项对应回复:2021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委托鲍长新购买员工保险,28份保单于2021年10月28日形成,总保费1,200.00万元,分2021年10月、2023年1月、2024年1月三期支付,每期400.00万元。回复逐项列明保单关于贷款、变更合同、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和退保的权利,并承认这些权利原先属于鲍长新作为投保人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
- 补充协议与承诺:2024年8月24日《补充协议(二)》约定鲍长新不行使保单权利、不变更受益人、不申请贷款,并在公司获得保险利益前一工作日向公司支付等额款项;鲍长新、鲍启明于2024年9月5日出具承诺,对公司因投保人行权或违约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024年9月30日鲍长新向公司投入12,000,000元自有资金,并签署《担保协议书》,以担保未来保单利益实现。
- 风险覆盖与核查意见:大信出具《审阅报告》(大信沪贸阅字[2024]第00003号),公司将12,000,000元作为担保保障,按2027年至2030年各期保险金返还节点安排返还。回复认为该结构可以排除继续行权和利益受损风险,但严格说仍以投保人遵守协议、保险公司不允许其单方处分及保证金足额为前提;文本没有证明中国人寿已将公司设为投保人或对外登记权利人。
核查程序:复核2021年10月27日董事会决议、2021年10月28日保单、2024年8月24日《补充协议(二)》、2024年9月5日两份承诺、2024年9月30日《担保协议书》及12,000,000元流水;查阅大信《审阅报告》(大信沪贸阅字[2024]第00003号),并访谈实际控制人和员工。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会计师认为整改措施能够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处分公司员工保险利益的风险;从法律风险角度,措施具有内部约束和财产担保,但“彻底排除”仍应以中国人寿对权利限制的外部确认和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性为边界。
执业提示:保险安排同时牵涉合同权利、员工福利、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实际控制人赔偿能力,建议在挂牌后继续跟踪2027—2030年四个返还节点、员工离职事件及保证金余额,发生退保、贷款或受益人变化时应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披露程序。
问题6(一轮,回复第155—166页,TXT行6120—6690):历史沿革、股权代持、出资及股权明晰
问询要点
- (1)说明历史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说明形成、演变和解除,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
- (2)说明代持或历次股权变动对股权清晰的影响,是否存在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或其他利益安排。
- (3)说明股东穿透后是否超过200人。
- 核查事项(1)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及资金流水,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流水,说明代持核查是否充分。
- 核查事项(2)结合入股价格、背景和资金来源,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代持及不正当利益输送。
- 核查事项(3)核查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条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回复称13名现有股东均为自然人,鲍长新持股37.75%、鲍启明持股31.13%,不存在历史代持,股东均以自有资金入股;2007年设立注册资本150.00万元、首期实缴30.00万元,2009年补缴120.00万元。2010年2%股权以3.00万元转让,2012年注册资本增至1,200.00万元后再增至1,600.00万元,2012年完成股改。
- **(2)**回复列明2013年新增400.00万股、发行价1.80元/股,2015年1.00万股按2.80元、2016年10.00万股按2.50元、2017年多次按1.60—2.00元、2019年20.00万股按1.60元转让,2021年按2.00元增资。各次转让均有协议、决议、工商变更和支付材料,未发现为规避行业或持股限制而安排的异常入股;2017年刘应向鲍长新转让20.00万股的资金及背景已作说明。
- **(3)**公司及主办券商、律师对实际控制人及关键股东前后三个月流水进行抽查,对年代较早、银行流水留存有限的2010年事项通过访谈和确认函补强;回复确认穿透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没有冻结、质押或争议。
核查程序:查阅设立和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验资及工商档案;抽查鲍长新、鲍启明等持股5%以上自然人和员工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完税资料、访谈确认及股东调查表。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历史沿革真实、股权清晰、无重大权属争议,穿透人数未超过200人。因2010年历史流水形成时间较早,应将访谈确认与可取得客观付款材料一并留存。
执业提示:涉及股权明晰时,不能把“当前登记股东均确认”直接等同于历史不存在代持;应将每次增资、转让的价格、付款人、资金来源、税款和受让人资格逐笔闭环,特别关注低价转让、员工平台和控制权形成节点。
问题7(1)(一轮,回复第167—170页,TXT行6679—6850):美安金属关联采购、销售及总额法核算
问询要点
- 说明向张家港市美安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双面刀片、销售剃须刀礼盒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 对比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说明定价公允性并测算价格差异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 说明上述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公司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2年采购皇冠刀片100.00万片、金额15.00万元、单价0.15元/片,占采购额0.09%;2023年采购自制刀头宽刀片345.60万片、金额19.01万元、单价0.06元/片,占采购额0.13%。公司解释美安金属为国内刀片生产商,2022年无关联同类采购单价0.19元/片,2023年无关联同类采购单价0.06元/片,关联采购具有国内供应和价格优势。
- **(2)**关联销售为阿帕齐礼盒等,2022年销售184.00套、金额7,773.45元、平均单价100.29元/套,2023年销售224.00套、金额9,666.55元、平均单价43.15元/套;毛利分别为3,133.35元和3,644.08元,占净利润0.02%和0.01%。同类型无关联销售价格在2022年为13.79—138.55元/套、2023年为16.07—88.50元/套,回复称无重大差异。
- **(3)**公司称美安金属采购刀片后用于生产剃须刀,销售给美安金属的是礼盒套装,礼盒刀头由ASPBPTE.LTD.供应,与采购刀片无对应关系,故不是委托加工;公司取得商品控制权并按总额法核算。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采购销售明细、业务实质和无关联价格后认为交易必要、公允且对业绩影响较低。
核查程序:获取采购、销售明细和业务合同,访谈业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抽查刀片和礼盒的数量、单价、发票、出入库及收款,比较2022年0.15元/片与0.19元/片、2023年0.06元/片与0.06元/片的同类价格。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关联采购销售金额低、定价公允、交易不构成委托加工;律师未就本问题单独发表意见,收入确认结论主要由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作出。
执业提示:应持续区分“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与“交易实质为委托加工”两个命题;总额法要以公司是否取得刀片和礼盒控制权、承担存货风险及能否自主定价为证据基础。
问题7(2)(一轮,回复第170—174页,TXT行6851—6937):进口申报不实行政处罚
问询要点
- 说明被处罚的具体原因和时间、货物数量及涉税金额、法律风险及依据。
- 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说明整改规范措施及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披露2019年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一般贸易进口42票、154,015千克、申报价格4,543,945.16美元;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13日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6票、5,648.99千克、申报价格237,600.43美元,原产地实际为美国而申报为墨西哥,涉及加征关税。对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2月10日一般贸易29票及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10月13日加工贸易5票,货物价值3,285.22万元、漏缴税款291.72万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贤海关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
沪关缉违字〔202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8.00万元。回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说明98.00万元约为漏缴税款的33.59%,处于法定罚款幅度较低区间;另有2019年13票和2020年1票依法不予处罚。 - **(3)**公司已补缴税款、缴纳98.00万元罚款,组织进口申报培训并修订报关审核流程;上海奉贤海关相关证明认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主办券商、律师通过处罚决定书、完税和罚款凭证、海关访谈及信用记录核查,未发现后续同类处罚。
核查程序:查阅沪关缉违字〔2023〕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口报关单、税款及罚款缴纳凭证、整改培训记录;向海关主管部门核验处罚性质,并查询信用信息及诉讼记录。
核查意见:回复及律师意见认为该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已完成整改,对挂牌条件和持续经营影响较小。对“原产地申报错误”仍应关注后续进口业务的单证留存、供应商原产地证明及报关复核责任。
执业提示:行政处罚重大性不能只看罚款金额,还要结合行为性质、持续期间、涉税金额、主管机关意见和整改效果;本案应把2023年10月8日处罚文号和291.72万元漏缴税款作为正式披露的核心锚点。
问题7(3)(一轮,回复第174—178页,TXT行6938—7056):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托管及历次股权变动
问询要点
- 补充说明公司在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托管期间实施定向增资、股份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并由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披露2013年注册资本增至400.00万元,取得
沪股交﹝2013﹞095号通知;2017年注册资本变动涉及286.00万元,取得沪股交﹝2017﹞407号;2021年注册资本变动涉及1,200.00万元,取得沪股交﹝2021﹞190号。相关增资、股权转让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工商变更和付款程序。 - **(2)**历次自然人转让包括2015年1月27日1.00万股、单价2.80元,2016年10月18日10.00万股、单价2.50元,2017年4月18日1.00万股、单价2.00元,2017年9月7日87.20万股、2017年9月11日32.80万股和18.80万股、2019年8月12日20.00万股,后三次主要按1.60元/股完成。2024年3月22日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监管说明,确认未发现相关挂牌托管违规。
- **(3)**主办券商、律师核查股交中心通知、公司工商档案、审计报告、交易协议、资金流水及股东访谈,认为挂牌及托管期间增资、转让具有真实背景,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未披露代持或权属争议。
核查程序:核对沪股交﹝2013﹞095号、沪股交﹝2017﹞407号、沪股交﹝2021﹞190号、2024年3月22日监管说明及七次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和工商档案。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上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托管和历次变动合法合规;该结论边界限于TXT载明的登记及监管材料,不能替代对未提供的股交中心完整托管档案的复核。
执业提示:股交中心挂牌不等同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换挂牌市场时应重新核查股东适格、股份登记、历史发行文件及是否存在二级市场交易、代持或公开募集性质问题。
问题7(4)②(一轮,回复第178—181页,TXT行7057—7124):挂牌市场层级、滚存利润及股东会程序
问询要点
- 说明是否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23条,就股票挂牌市场层级、挂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市场层级、挂牌前滚存利润归属于挂牌后全体股东等安排,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率为100%。
- **(2)**公司确认挂牌后按全国股转系统规则选择基础层,相关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挂牌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挂牌后全体股东共享,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
- **(3)**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议案、签到及表决文件、章程和公开转让说明书,认为决策程序符合《挂牌规则》第23条要求,未发现股东对层级或滚存利润安排提出异议。
核查程序:查阅2024年5月28日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2024年6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章程和公开披露文本,并核对100%表决结果与挂牌申请文件。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公司已完成挂牌市场层级和滚存利润事项的股东会决策,程序和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问题7(4)①关于2022年违约赔偿收入504.92万元及会计处理属于财务事项,未在本节展开。
执业提示:挂牌前滚存利润安排应和股东资格、股份登记日及挂牌后新老股东范围保持一致;若挂牌层级、挂牌日期或股份登记口径变化,应重新核对决议有效期和利润归属。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一轮问题1营业收入及客户、问题2境外销售、问题3采购存货、问题4期间费用,主要属于收入确认、毛利、客户、供应商、存货及费用归集等纯业务财务核查,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
- 一轮问题7(4)①关于2022年违约赔偿收入504.92万元、会计处理及对业绩影响,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已核查,因缺乏独立法律争点未作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 20类清单中未见同业竞争、土地房产权属、环保安全、数据合规、境外架构等单独问询;已在总览后的逐项复核中列明,不以“纯业务/财务类”替代法律问题。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附件:回复文本含黑体引用,原始问询函未单独列入批次文本;对应原文页码以回复中的页码为准。
- 签章页/文号:文本含签章页但部分日期、签章或附件页可能存在提取缺失;以正式披露PDF及全国股转系统文件核对。
- 扫描版/文本质量:本公司
scan_files为空,批次无扫描版文件;TXT存在分页控制符和表格换行,关键保险合同、处罚决定书、股交中心文件及签章仍建议以正式PDF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