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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383-%E6%99%B6%E8%AE%AF%E5%85%89%E7%94%B5.md

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874383·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03-14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仅覆盖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期间问询(截至 2026-08-26) 依据文件:

  1. 20250113_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txt(2025-01-13 披露,回复 2024-11-08 问询)
  2. 20241025_湖南晶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txt(2024-10-25)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 LED 显示屏、显示模组及相关光电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实际控制人为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三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合计控制 58.17%股权。审核问询集中在一项“历史沿革和股东”问题,覆盖共同控制稳定性、香港股东外商投资和外汇手续、李淦伦入股资金及父亲遗产诉讼、4 个员工持股平台和 71 名合伙人历史转款、贺术春亲属控制的湖南丰采与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全部增资转让、历史代持和 200 人股东人数。回复为 OCR 转写文本,部分公司名称、标点和表格存在识别错位;金额、协议名称和文号以当前 txt 可识别内容提炼,正式底稿需回看原 PDF。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问题一(1)三名一致行动人协议、共同控制稳定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一(2)香港股东、港澳台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及外汇境外架构/外汇登记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一(3)李淦伦入股资金、赠与、遗产及诉讼股权代持与还原/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诉讼仲裁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一(4)四个平台、71 名合伙人转款及非法集资风险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股权代持与还原/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一(5)湖南丰采、亲属资金往来、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一(6)历次增资、转让、定价、付款、税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税务/申报前新增股东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一(7)其他代持、解除、权属清晰及股东人数股权代持与还原/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问题二子公司及业务整合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四采购与存货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六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七期间费用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问题八其他财务事项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一(1):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及控制权稳定性(首轮,回复第 3—约 12 页;txt 第 47—约 260 行)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问题)

  • 说明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三名股东以外是否存在提名权、投票权或其他控制协议。
  • 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至少两位一致行动股东无法达成共同意见时视同三位形成否决”的分歧解决机制是否影响共同控制认定。
  • 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出现重大分歧、控制权争夺或治理机制失灵,是否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说明共同控制未来稳定性、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安排和可行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第 1 项:除陈益民、李淦伦、贺术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外,回复称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提名权、投票权的协议安排;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58.17%股权,协议期限覆盖挂牌后可预期期限及上市后 36 个月。
  • 对第 2 项:协议约定议案提交或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至少 3 日沟通,先充分讨论;协商不成时以其中 2 人共同意见为准;若三人意见各不相同或不能形成至少 2 人共同意见,则视同三人对议案形成否决。回复以多数决定逻辑说明该机制不削弱共同控制认定,并列举 2024-04-11 上市的灿芯股份、2023-08-15 上市的固高科技作为分歧机制比较对象。
  • 对第 3 项: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分歧、控制权争夺或因否决机制导致董事会、股东会无法运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决议运行,三人未就 58.17%控制权产生争议。中介核对会议记录、股权冻结质押和诉讼信息,未发现经营受到控制权纠纷影响。
  • 对第 4 项:三名一致行动人的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控制比例和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全部股东自申报全国股转系统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承担锁定安排,三名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延伸至上市后 36 个月。回复认为通过协议期限、表决机制、股权锁定和无争议确认可以保持控制结构稳定。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不存在其他控制协议,58.17%表决权及 3 日预沟通、2 人多数、全体否决机制不影响共同控制认定;截至回复日不存在重大分歧、控制权争夺或治理失灵,控制权安排真实、稳定。

执业提示:共同控制协议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全体否决”容易被问询为控制权不稳定,应完整披露沟通顺序、人数规则、实际会议运行记录和协议期限,不能只引用“共同控制”结论。

问题一(2):香港股东、港澳台合伙企业及外汇登记(首轮,回复第 12—约 18 页;txt 第 260—约 430 行)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问题)

  • 说明陈益民、李淦伦为中国香港籍自然人、郴州瑞众祥为港澳台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和设立背景。
  • 说明历史上外商投资审批、登记备案、外汇收支、资金出境入境及股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 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行政处罚和补救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第 1 项:香港股东陈益民、李淦伦及港澳台合伙企业郴州瑞众祥的身份、出资和持股通过股东名册、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及工商资料核对;港澳台投资安排未改变三名一致行动人 58.17%的控制结构。
  • 对第 2 项:李淦伦入股涉及 2018-09-03(郴州)外资变准字〔2018〕307 号;2018-12-27 通过中国银行国际信用业务办理港币资金汇入,转入金额为港币 2,623 万元,回复同时列明外汇报告和资金流水。外商投资备案、工商变更和银行材料与入股时间匹配,未发现未经批准的境外资金安排。
  • 对第 3 项:永兴县商务主管部门于 2024-07-19 出具合规证明,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查询覆盖近 3 年,未发现外汇行政处罚;律师核对外资变更准予文件、银行流水、外汇凭证及主管机关证明,认为现行股东资格和外汇程序未构成挂牌障碍。

核查意见:2018-09-03(郴州)外资变准字〔2018〕307 号、2018-12-27 中国银行资金材料及 2024-07-19 主管部门证明构成外商投资和外汇核查链条;未发现报告期内外汇处罚或境外架构未披露。

执业提示:境外自然人股东的核查应把身份、外资变更、银行入账、外汇登记、税费和后续转让串联;“外资备案完成”不能替代对实际资金来源和资金路径的核对。

问题一(3):李淦伦入股资金、赠与、代持及遗产诉讼(首轮,回复第 18—约 27 页;txt 第 430—约 780 行)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问题)

  • 说明李淦伦入股背景、李焕义提供资金的金额、时间、资金路径、赠与协议及权利义务。
  • 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 结合李焕义遗产分配和李缙达诉讼,说明李淦伦间接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是否满足股权明晰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第 1 项:李焕义为企业经营者,2015 年协助收购依利安达资产和团队,相关协议金额为 1,500 万元;2016-01 向陈益民支付 1,000 万元,2018 年中向相关方支付合计港币 2.08 亿元,其中约人民币 1,450 万元折合港币约 1,700 万元用于股权转让,其余为合作结算。2019-03 李淦伦向陈益民支付港币 2,890 万元,2019-04 又由陈益民转回李焕义港币 2,890 万元,形成闭环,资金由父母提供。
  • 对第 2 项:回复称李焕义向李淦伦提供资金属于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未签署单独书面赠与协议,李淦伦享有并承担其名下股权全部权利义务;银行流水、股权转让文件和家庭成员确认未显示李焕义保留表决、收益或处分权,不存在委托持股或抽屉协议。
  • 对第 3 项:李缙达曾就李焕义遗产中的东亚真空公司分红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为父亲遗产范围内的东亚真空分红,不包含讯光电股权;回复称争议金额低于遗产总额,母亲已作答辩,李缙达书面确认不争议李淦伦间接持有的讯光电股份。中介检索香港诉讼和公司股权资料,未发现讯光电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被主张继承。

核查意见:李焕义提供资金的商业背景和闭环流水能够解释李淦伦入股,父母赠与未发现保留权利;遗产诉讼未涉及讯光电股权,李缙达确认和诉讼检索支持股权明晰结论。未签书面赠与协议属于证据留痕不足,应在底稿中保留家庭成员确认和银行流水。

执业提示:亲属提供入股资金时,应分开判断赠与、借款、代持和遗产四种法律关系;尤其要把“资金来源属于亲属”与“股权权利仍由亲属控制”作为两个独立命题举证。

问题一(4):员工持股平台、71 名合伙人转款及非法募集风险(首轮,回复第 27—约 50 页;txt 第 780—约 1,140 行)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问题)

  • ①说明永兴瑞永祥、郴州瑞穗祥、郴州瑞众祥、永兴瑞益祥设立背景、人员构成、合伙人持股及任职,除公司员工外合伙人的身份、选取标准、服务关系、授予股数、价格公允性及利益输送。
  • ②说明 71 名合伙人向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转款的原因、约定、借款或入股协议、金额、权利义务、差异、确认、纠纷及股权明晰性。
  • ③说明相关合伙人与实际控制人、亲属、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否资金占用、非法募集,公司内控是否健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①:永兴瑞永祥于 2017-01-12 设立,认缴 600 万元、33 名合伙人、对应公司间接持股 200 万元,普通员工为主,贺术春为普通合伙人 15 万元、占 2.50%;郴州瑞穗祥于 2017-02-07 设立,认缴 408 万元、35 名合伙人、间接 136 万元,贺术春 52.50 万元、占 12.8676%;郴州瑞众祥于 2017-02-07 设立,认缴 822 万元、23 名合伙人、间接 274 万元,赖军 60 万元、占 7.2993%;永兴瑞益祥于 2018-09-26 设立,认缴 858 万元、34 名合伙人、间接 171.60 万元,赖军 145 万元、占 16.8998%。外部合伙人主要为实际控制人亲友及公司服务人员,入股价格按 3 元/份或同批次协商价格,参考 2016 年收入 4.47 亿元、净利润 0.38 亿元、净资产 2.61 元/股和 4.31 倍市盈率,以及 2017 年收入 4.53 亿元、净利润 0.41 亿元、净资产 3.11 元/股和 8.19 倍市盈率。
  • 对②:2015-08 至 2016-09,71 名人员向陈益民支付合计 1,246.50 万元;陈益民于 2015-11 向公司垫付 1,250 万元。2016-09 起公司向陈益民返还 1,250 万元,陈益民再向贺术春等转付;2016-12 至 2017-02,陈益民向贺建洪转款 367 万元,贺术春向贺建洪转款 500 万元。最终 71 名合伙人对应资金回到陈益民 108 万元、贺术春 273 万元、贺建洪 865.50 万元,合计 1,246.50 万元;回复将其解释为平台设立前的代收代付及入股资金安排,平台成立后合伙人取得份额。
  • 对③:中介核查 71 名合伙人的转账流水、合伙协议、股权登记和确认函,认为不存在公司向个人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或固定回报;相关人员均为特定员工、亲友,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未承诺还本付息或固定回报,依据法释〔2010〕18 号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断,未构成非法募集资金。2015—2024 年穿透股东人数从 91 人、96 人增至 121 人,未超过 200 人。

核查意见:四个平台的设立、份额、人员和价格有合伙协议、工商及银行流水支持;71 名合伙人转款已形成闭环,未发现资金占用、非法集资或股权代持未披露。对吴翔 18 万元、魏能淼 12 万元、李勇波 6 万元等少数人员因死亡、退休或离开导致的流水核验不足,应保留替代确认和风险说明。

执业提示:员工平台历史转款容易同时被问到代持、借款、资金占用、非法集资和股份支付,底稿应按“每一名合伙人—转出—公司入账—平台出资—份额登记”留存流水,而不能只核对平台最终工商登记。

问题一(5):湖南丰采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亲属资金往来(首轮,回复第 50—约 68 页;txt 第 1,140—约 1,410 行)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问题)

  • 说明贺术春之弟贺敬春及其配偶张飞控制湖南丰采的历史沿革、经营管理、贺术春是否实际控制、任职、出资或享有利益。
  • 说明贺术春与张飞、贺暑宁资金往来的原因、金额、借款或赠与性质。
  • 说明公司及湖南丰采人员、客户、供应商重叠,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利益输送、关联交易不公允及公司独立性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第 1 项:湖南丰采于 2018-11-16 设立,最初股东为贺暑宁、陈昌健,2020-06 陈昌健转让给贺庆平,2021-10 贺庆平转让给张国,2021-11 更名为湖南丰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人贺敬春、张飞及其子贺暑宁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贺术春为亲属,但公司未持有湖南丰采股权,贺术春未在丰采任职或参与日常管理。贺兰平曾代贺术春持有公司 10 万元,后增至 31 万元、占 0.46%,2023-03 还原,未形成丰采控制。
  • 对第 2 项:2023 年贺术春向张飞支付 5.08 万元用于丧葬费用,已归还;贺术春与贺暑宁之间发生 490 万元资金往来,其中实际借款 100 万元,390 万元因账户误转退回,未形成长期资金占用;回复称贺术春与贺敬春无超过 5 万元的未结资金往来。
  • 对第 3 项:公司向深圳市博誉达 2022 年销售 52.65 万元、占 0.07%,向深圳市尔萨 2023 年销售 8.20 万元、占 0.01%,向深圳思索 2023 年销售 3.35 万元、占 0.005%;丰采向尔萨 2024 年上半年销售 77.30 万元、占 1.77%,2023 年 64.18 万元、占 0.82%,向思索 2022 年销售 31.32 万元、占 0.38%。共同供应商深圳路必康、深圳双禹盛泰的采购金额、比例由公司与丰采分别核算,合同、订单和付款相互独立。公司向丰采 2022 年销售 27.34 万元,2023 年及 2024 年上半年为 0;相关型号价格 0.31—2.85 元/件,毛利率 21.62%,与第三方 0.73—0.97 元/件的交易区间可比。

核查意见:湖南丰采由贺敬春、张飞家庭控制,贺术春未实际控制、任职或出资;亲属资金往来已解释并结清。客户、供应商虽有低比例重叠,但合同、人员、资金、技术和管理独立,未发现规避同业竞争或利益输送。

执业提示:亲属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核查要同时做客户、供应商、员工、产品、合同和资金的双向比对;重叠本身不等于竞争,但必须用金额、比例、交易产品和独立决策证明不具有替代性。

问题一(6)(7):历次增资转让、代持清理、税费及 200 人股东限制(首轮,回复第 68—约 100 页;txt 第 1,410—约 2,095 行)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问题)

  • (6)逐次说明增资、转让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价款支付、资金来源、代持或利益安排、税款缴纳,以及短期内不同股东价格差异。
  • (7)补充披露其他代持;如有,说明形成、演变、解除,是否申报前还原、是否取得全部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入股或规避持股限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6):公司以 2015—2024 年历次增资、转让协议、决议、银行流水和完税资料核对价格。2015—2016 年员工平台入股多按 3 元/份,2018 年平台价格为 5 元/份;2019—2024 年公司每股净资产由 3.34 元升至 4.16 元,2024 年平台或家庭转让按 4.16—4.24 元/股。陈益民 2015-08 至 2016-09 代收 1,246.50 万元,2017 年平台成立后转换为平台出资;2019—2023 年代持还原涉及贺兰平、贺术春及亲属,均有《股权代持解除并还原协议》或确认和工商变更,税款按转让性质处理。
  • 对(7)①:贺兰平历史代持贺术春、贺庆平、贺立军、贺继知合计 124 万元,2022—2023 年通过解除协议、股权转让和登记还原;2023-03、2023-04 完成彭霞向曾胜辉、黄湘霞各 30 万元、宋勇芝向李晓清等变更。少数无法取得原始流水的人员以本人确认、亲属确认、银行留存和工商档案替代,未发现未解除代持。
  • 对(7)②③:穿透股东人数为 2015 年 91 人、2017 年 96 人、当前 121 人,始终未超过 200 人;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员工平台或已核查的港澳台主体,未发现公众募集、固定回报或公务员等禁止持股。律师对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平台合伙人和控制人出资前后流水进行专项核查,认为股权明晰。

核查意见:历次价格差异有投资时点、净资产、平台授予和转让背景解释,付款及税费资料相互印证;历史代持在申报前完成解除,当前 121 人穿透股东未超过 200 人,未发现异常入股或股权纠纷。

执业提示:对于平台和亲属代持并存的项目,应制作“原始登记—实际权益—解除协议—受让人—工商变更—完税—人数穿透”表;即使最终股东数未超过 200 人,也不能省略历史人数峰值和资金闭环。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二、问题四、问题六、问题七、问题八以子公司业务整合、采购、存货、固定资产、期间费用和财务指标为主,属于纯业务/财务类,未作法律详述。
  2. 20 类法律问题核对: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一(3)(6)(7);②出资瑕疵—问题一(6);③股权代持与还原—问题一(3)(4)(7);④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问题一(1)(5);⑤对赌与特殊权利—问询未涉及;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问题一(4);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一(4)(5);⑧同业竞争—问题一(5);⑨土地房产权属—本批问询未涉及;⑩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问题一(2)的外资手续及问题一(5)交易;⑪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问题一(3)遗产诉讼、外汇处罚检索;⑫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一(4)(5)员工任职核查;⑬税务—问题一(6)股权转让税费;⑭分红与股利分配—问题一(3)遗产分红背景;⑮环保与安全生产—本批问询未涉及;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本批问询未涉及;⑰境外架构/外汇登记—问题一(2);⑱上市主体独立性—问题一(5);⑲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问题一(6)(7);⑳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问题一(3)的遗产诉讼和非法募集风险。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缺失:独立问询函未列入 txt,问询要点按 OCR 回复中的黑体引用提取,正式归档前需与原 PDF 原函逐项校核。
  2. 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已提取(郴州)外资变准字〔2018〕307 号、2024 粤佛南海证字第 19076 号、第 19077 号及法释〔2010〕18 号等,签章页和部分香港诉讼附件未单独核验。
  3. txt 文本质量问题:本批次无 scan_files;回复为 OCR 转写,存在“公司/股份/讯光电”等字词错位、表格断行和金额单位识别风险,所有关键金额、比例及协议条款应回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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