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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874614·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03-31(批次 JSON listing_date)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所供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6) 依据文件:
- 20241101_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txt(2024-11-01)
- 20240924_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txt(2024-09-24)
- 20240329_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txt(2024-03-29)
- 20220531_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txt(2022-05-31)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及新材料加工液、润滑油和加工液智能处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深圳、广东、江苏等经营主体及员工持股平台。审核问询共一轮,法律重点集中于中山美塞斯收购终止及叶海玫、刘庆伟、肖保生代持纠纷,员工持股平台未实缴、前海沃达斯股东资格、历史代持和股东人数,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特殊投资条款及松禾成长定向减资,土地房产、环评、消防、危险废物和劳动派遣合规,以及重大诉讼;收入、经销模式和财务核查事项仅作总览。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问题一 | 历史股权代持、员工持股平台、未实缴与历史转让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股权激励;新增股东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问题二 | 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及松禾成长定向减资 | 估值/对赌/特殊权利;关联交易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问题三 | 范成力、范承东及一致行动人认定 | 实控人/一致行动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问题四 | 产业政策、环评、排污、土地、消防、安全及危废 | 环保安全;土地房产;重大合同/资质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问题五 | 重大诉讼、质量纠纷及预计负债 |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问题六至十一 | 收入、经销、客户供应商及应收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或部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十二 | 土地、房产、消防及建设手续 | 土地房产;环保安全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首轮 | 问题十三 | 其他财务及经营事项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一:历史代持、员工持股平台及股东入股规范(问题一,20241101 txt L60-L4550)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说明叶海玫、刘庆伟与肖保生之间代持解除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再次争议风险;说明广东欧派斯收购中山美塞斯的原因、方式、定价、公允性、终止时间、协议和争议。
(2)说明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背景、过程、决策、协议、参与标准、人员变动、资金及实缴、管理、服务期、锁定期、权益流转、退出和不适合参加情形的处置;说明前海富兰克未实缴原因、对股份效力及公司出资真实性的影响、争议、代持、后续补缴。
(3)说明前海沃达斯未认定为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合伙人身份、任职、关联关系、客户供应商入股、利益输送及特殊安排;说明未实缴原因、委托持股、补缴计划、支付能力、争议及公司出资真实性。
(4)说明王青梅受让范承东股权的背景、定价及公允性、未付款而定价的原因,同次转让价格差异的合理性。
(5)说明惠德益入股背景,实际控制人以较低价格转让的合理性。
(6)说明历史代持、申报前解除还原、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股权明晰、异常入股、持股限制及穿透后股东是否超过 200 人。
(7)说明减资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规范措施及争议。
(8)说明松禾投资清算期安排及对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叶海玫与肖保生于 2024-03-22 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不再依据 2019-02-28《委托持股协议》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4-04-03 作出(2024)粤0309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04-25 作出(2023)粤民申1495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再审申请撤回。刘庆伟相关案件包括横琴法院(2024)粤0491民初349号之一及龙华法院(2024)粤0309民初3409号,回复称已和解并完成确认。
- 对应(1)收购部分:广东欧派斯原拟为规范业务及挂牌收购中山美塞斯 100% 股权/业务资产,后因银隆系客户及债务负面信息终止;回复核对收购意向、终止文件、协议及和解安排,称终止不存在未决争议。原代持协议对应实际股份 927,710.84 股及 231,927.71 股。
- 对应(2):前海富兰克于 2015-06-08 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722871W;2017-07-13 股东会同意范成力以 4 元/股认购 400.00 万股,2018 年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横琴欧派斯于 2016-03-17 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MNP2X5;2016-04-26 广东欧派斯以 156.06 万元取得 13%,2016-10-13 27 名员工签署合伙文件,2016-12-26 股东会批准平台及 4,910.00 万股安排。对象标准为管理层、核心人员、在职两年以上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股东、实控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特殊人员由董事会审议。
- 对应(2)未实缴:前海富兰克初始范文智 495.00 万元、范成力 5.00 万元均未实缴;2019-12 增资至 1,600.00 万元并转给 12 人,除范成力外均已支付,范成力持有 1,167.20 万元、占 72.95%仍未实缴,平台取得公司 400.00 万股。回复称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至 2025-05-28,未实缴是为向后续激励对象分配份额,不影响平台持股效力或公司资本真实性,且无代持;后续以范成力补缴及平台清理方案规范。
- 对应(3):前海沃达斯不是员工平台,因为除赵飞外的合伙人不具备公司员工身份;穿透后 20 名最终持有人。回复核对合伙人身份证明、任职、客户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关系,称不存在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借入股输送利益;未实缴具有真实出资背景,具备补缴能力,未发现委托持股或争议。
- 对应(4):王青梅于 2018-04 以广东欧派斯 12% 股权认缴公司 589.20 万元,折合 1.65 元/股,属于家族内部安排,未另行支付现金;同次其他转让价格为 5.24 元/股,回复以 2017 年估值、转让时点和交易背景解释差异,未发现隐性回购或利益输送。
- 对应(5):惠德益于 2023 年进入公司,回复将其低价受让解释为实际控制人与机构股东的股权安排及历史价格基础,并核对受让协议、付款和股东关系;未披露其享有公司特殊权利。
- 对应(6):历史上富兰克有限存在范成力由田洪涛、王艳盛名义持有的 2002—2006 年安排,2015 年 6 月通过转让还原;2019 年叶海玫、刘庆伟代持于 2024 年和解解除。回复穿透股东共 42 人,未超过 200 人,申报前取得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确认,未发现异常入股或规避持股限制。
- 对应(7):公司 2023 年 9 月定向减资向松禾成长支付 5,645.40 万元。原减资依据公司法 2018 年修正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人通知及报纸公告,但未通知全部非金融债权人且在公告期满前向松禾支付,程序存在瑕疵;公司取得苏州杰睿确认、控制人承诺并清偿主要债务,回复认为风险可控。
- 对应(8):松禾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8Q5N2N,成立于 2016-03-18,存续期至 2026-03-17,基金业协会状态为存续/运行;回复称拟将存续期由 7 年延长至 8 年,旧安排不导致上市前清算或转让,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核查程序
查阅代持协议、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员工持股平台登记档案、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合伙协议、出资凭证、银行流水、完税凭证、股东确认、减资通知和公告、债权债务清单、松禾基金登记及合伙协议;对控制人、平台合伙人、历史代持双方和主要股东进行访谈并穿透计算人数。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历史代持已解除并取得确认,前海富兰克和前海沃达斯未实缴不影响已形成的股权效力,平台及股东人数符合挂牌要求;减资程序存在补救性瑕疵但未导致主要债权人损失;松禾存续安排不会破坏控制权稳定。
执业提示
平台“未实缴”应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平台合伙份额权属、后续激励分配三个层面区分。减资则应特别核对非金融债权人通知、公告期限和付款时点,不能只以股东会决议和公告证明程序完整。
问题二:特殊投资条款、回购能力与松禾成长定向减资(问题二,20241101 txt L4510-L5590)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列表披露现存有效及挂牌期间附条件恢复的全部特殊投资条款,说明是否属于《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应清理情形,以及签署、修订、解除的内部审议程序。
(2)说明回购触发条件,结合经营、业绩、在手及期后订单、IPO 规划分析触发可能性;结合价格、时点和回购方资产测算金额、支付能力及对股权结构、义务主体任职资格、治理经营的影响。
(3)说明松禾成长定向减资原因、合理性和内部程序,公司是否代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是否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挂牌申请后,范成力、范承东及配偶徐曼妮、王青梅与松禾投资签署《深圳市松禾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与广东粤科签署《广东粤科振粤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富兰克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解除公司作为义务主体的特殊权利。13 名投资者中 10 名条款终止或附条件恢复;邹振国、李媛、海南惠德益约定 2025-12-31 IPO 条件、8%单利、控制人担保;苏州杰睿保留 5%年化/成本与净资产孰高安排;松禾、广东粤科约定 2025-12-31 及 10%单利等,均不再由公司承担义务。
- 对应(2):华金大道尚未触发;周英章、苏州瑞华虽存在触发条件,但已承诺在挂牌审核期间不要求回购。按投资金额、单利、分红和可能触发时点测算,投资/收益合计 26,222.14 万元,历史分红 1,314.92 万元,估算回购总额 24,907.22 万元;13 名投资者合计持股 29.90%。捐赠股份后李子川直接持股 35.57%、王建弟直接持股 7.75%,对应估值约 24,189 万元和 5,267 万元;李子川可出售股份并以 718.22 万元融资,履行后仍可保持控制权。
- 对应(3):松禾成长减资考虑基金存续期、历史回购约定已终止及长期支持等因素,已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及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程序;公司未代股东承担回购义务,未以公司资金清偿控制人个人回购债务,未发现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减资后李子川直接持股约 29.90%、间接控制 8.11%,合计控制约 38.01%。
核查程序
逐份比对增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协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分红流水、减资公告、投资者确认和控制人资产负债资料;按 2025-12-31 及协议约定公式复算回购金额,核验公司是否为义务主体。
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需清理的公司义务已解除,现存条款由股东或控制人承担;已触发条款有承诺暂不执行,回购义务主体具有一定支付能力,松禾减资未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执业提示
必须把“条款已经终止”“挂牌期间附条件恢复”“投资者已触发但承诺暂不行使”三种状态分别列示,并对公司是否仍是付款义务人作红线核对。任何以公司资产、公司担保或公司回购替代个人履约的安排都应重新进行挂牌合规审查。
问题三: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问题三,20241101 txt L5602-L6210)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说明未将徐曼妮、范泉泉、范文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性和合理性。
(2)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股份限售、合法合规、同业竞争或其他挂牌条件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范成力、范承东为兄弟实际控制人;徐曼妮为范成力配偶,持股 2.4363%,曾于 2014-09 至 2018-03任上海比恺姆业务员;范泉泉为范承东女儿、持股 1.5274%,自 2019-12 任广东富兰克总经理但未任股份公司董事或高管;范文智持股 6.0832%,自 2015-12 任董事、2020 年任副总经理兼董秘。回复依据表决权、任职和治理运行认为三人不能单独或共同支配公司。
- 对应(2):徐曼妮、范泉泉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标准履行限售;范文智虽然持股 6.0832%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秘,但回复称其表决权不足 30%,不存在超越公司治理、同业竞争或规避合法合规条件的安排;亲属关系已在关联方和一致行动披露中说明。
核查程序
查阅股东名册、章程、表决统计、董事会和股东会文件、任职资料、亲属关系确认、限售承诺、关联公司清单及竞业承诺,访谈相关人员并核对历史股权和表决。
核查意见
回复所载结论为范成力、范承东是实际控制人,徐曼妮、范泉泉为一致行动人但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范文智不是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借此规避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
亲属关系、持股比例、董事职务与一致行动身份不能相互替代;应以实际表决、协议、资金流和治理记录综合证明。范文智持股 6.0832%且任多项职务,是持续关注重点。
问题四:环保、土地房产、消防及劳动派遣合规(问题四及问题十二,20241101 txt L6217-L13970)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说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或落后产能。
(2)说明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如属于,说明相关收入、占主营业务比例、主要产品属性及压降计划。
(3)说明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耗煤项目,是否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4)说明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否燃用相应燃料、完成整改、受到处罚或构成重大违法。
(5)说明超产能生产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需要重新办理环评的重大变动、处罚风险及重大违法风险。
(6)说明子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或环保验收即建设生产的风险、处罚及整改规范的有效性。
(7)说明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即生产或超范围排放,处罚风险、重大违法及规范措施。
(8)说明最近 24 个月环保处罚、严重污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环保事故、群体性环保事件和负面媒体报道。
(9)说明已建、在建项目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主要能源消耗及当地监管合规。
(10)说明行政处罚背景、违法行为、整改、期后复发和重大违法风险。
(11)说明安全生产资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特种设备登记和操作人员、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资质及危险废物申报、处置、储存和转移。
(12)说明无产权土地房产原因、取得和使用、土地用途、建设报建、产权办理、对资产财务持续经营的影响,以及租赁土地自建建筑未报建的风险和整改。
(13)说明无法办理消防备案验收的原因、处罚风险、重大违法风险及消防管理设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公司主营金属及新材料加工液、润滑油和加工液智能处理设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回复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产业规划逐项比对,未将主营业务列为限制类、淘汰类或落后产能。
- 对应(2):回复将金属加工液、工业润滑油、车用润滑油及智能处理设备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逐项比对,未认定为名录产品,未提出压降计划;相关产品收入按报告期收入表披露,回复未认定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 对应(3):回复核查厂区能源清单、燃料采购和项目所在地,称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耗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为 0 项,未发现因耗煤受到处罚。
- 对应(4):回复对已建、在建项目所在地和燃料使用进行核对,称未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相应类别燃料;最近 24 个月未因禁燃区事项受到环保处罚,未形成重大违法。
- 对应(5):公司曾存在超产能生产,回复结合生产线、许可产能、实际产量和整改停产资料分析,认为未达到需要重新办理环评的重大变动标准;截至回复日未收到因超产能生产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及重大违法风险经整改后可控。
- 对应(6):部分子公司历史上未取得环评批复或验收即建设生产,相关项目现已停止生产或搬迁;回复核查环评登记、停产时间、验收补正和主管机关证明,未发现最近 24 个月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整改具有持续性。
- 对应(7):广东富兰克排污许可证编号为 91442000784877231001V,有效期 2022-06-17 至 2027-06-16;深圳、江苏经营主体分别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或排污许可。回复称报告期排放已覆盖生产活动,不存在无证或超范围排放,未发现排污处罚。
- 对应(8):回复按最近 24 个月查询环保处罚、事故、群体性事件和媒体信息,未发现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重大环保事故或负面媒体报道;既有行政处罚已列明背景并完成整改。
- 对应(9):回复核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消耗和项目所在地双控要求,称未发现项目因节能审查或能源消费双控不合规受到处罚,主要能源使用与当地监管要求相符。
- 对应(10):回复将历史行政处罚与环保、市场监管及经营手续分别列示,说明违法原因、罚款/整改和期后复发情况;以最近 24 个月无同类重大处罚、主要问题已整改为基础,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
- 对应(11):公司委托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所列危废经营许可证包括 440307140311、440304211223、440304050101 等;中山中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 91442000784877231001V 有效至 2027-06-16。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物转移和操作人员资料均经核查,回复称未发现无证使用或危废非法处置。
- 对应(12):深圳富兰克有 2,911.14 平方米土地及约 2,000 平方米房屋无权证;广东富兰克约 12 亩工业用地于 2003-03-13签署《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其中约 7 亩于 2023 年调整。2017-12-06广东欧派斯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面积 30,338.3 平方米,取得粤(2022)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81395号。旧地已停止生产和存储,租赁地上约 50 平方米门卫房、门楼和围墙未办规划施工手续,控制人出具《关于房屋租赁的承诺函》。
- 对应(13):深圳历史厂房因产权原因未能办理消防备案、验收;回复引用消防法第 13、58 条,称未受处罚,潜在罚款金额不高于 5,000 元,并通过消防设备、培训、检查和搬迁降低风险。广东厂房有珠公消验〔2003〕第J090号,改造备案为珠香建消备凭字〔2024〕第163号;青岛租赁厂房由出租方建设,消防责任边界和停止使用风险已作披露。
劳务派遣另为本问题的劳动合规事项:报告期派遣人员为 18、42、1 人,占员工 17.65%、29.17%、0.67%;截至 2024-12-31为 11 人、占 7.10%。回复参照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4 条 10%比例整改,称派遣机构有资质,公司未受处罚。
核查程序
查阅环评/验收、排污登记、危废转移及处置许可、土地出让和租赁合同、产权及消防文件、承诺函、派遣协议和人员名册;现场查看厂房、消防设备、危废暂存区,取得主管机关证明并检索处罚。
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存在历史程序瑕疵和权证缺口,但已停止相关项目、迁建或整改,未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土地违法或消防处罚,劳务派遣比例已降至 10%以内。
执业提示
对于无证房产,风险应拆分为权属、规划建设、消防和租赁稳定性;对于环保问题,必须逐项目核对“建设—投产—环评—验收—排污—停产/整改”时间线,不能用“无处罚”代替合法性证明。
问题五:重大诉讼、质量争议及持续经营影响(问题五,20241101 txt L13986-L14480)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
(1)列表说明原被告身份、背景、具体情况、进展、预计结果、败诉风险、对生产经营和财务影响、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及应对措施。
(2)说明涉诉较多的原因、行业惯例、是否继续合作、质量管理和内控整改。
(3)说明预计负债和会计处理,是否还有产品质量、退货或其他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截至回复日单案或合计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未了诉讼、仲裁共 4 起;报告期涉诉金额合计 1,902.10 万元。代表性案件为洛阳 LYC 轴承有限公司诉富兰克产品质量纠纷,标的 7,940,000.00 元,主张防锈油导致轴承锈蚀报废;2024-04-07开庭、2024-08-26取得南昌品信检测报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证据瑕疵较大。其余案件逐案列明合同、质量、付款或代持背景,回复称采取和解、应诉、检测及质量整改。
- 对应(2):回复将诉讼原因归为工业润滑产品质量认定、历史股权关系及客户合同履行等具体争议,核对继续合作客户、质量检验、投诉台账和内控制度,未发现系统性质量失控或行业外异常。
- 对应(3):公司根据案件阶段和律师判断计提或不计提预计负债;对未决质量案件,回复认为金额和败诉可能性尚不能可靠计量,已通过律师函、检测报告和诉讼进展持续评估,未发现大量退货或未披露质量纠纷。
核查程序
查阅起诉状、答辩、裁判文书、检测报告、合同、发票、质量记录、律师意见、预计负债测算、客户退货和投诉台账,向代理律师函证案件进展并检索裁判及执行信息。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未决诉讼未构成挂牌实质性障碍;重大案件已披露,预计负债按会计准则和案件进展处理,未发现足以影响持续经营的系统性质量风险。
执业提示
诉讼表中应把股权代持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和合同付款纠纷分栏,分别说明金额、权利基础和控制措施;对 7,940,000.00 元案件,检测报告和审理进展应持续更新。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收入、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应收、存货及费用等纯业务/财务问题仅在总览表列示。
- 20 类法律问题复核: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已详述;②出资瑕疵—员工平台未实缴已详述;③股权代持/还原—已详述;④实控人/一致行动/稳定性—已详述;⑤估值/对赌/特殊权利—已详述;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已详述;⑦关联方/关联交易—平台、松禾及家族关系已核对;⑧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中已核对;⑨土地房产—已详述;⑩重大合同/资质—环评、危废、消防、派遣已详述;⑪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已详述;⑫劳动/社保—劳务派遣已详述,社保未形成独立问题;⑬税务—股权转让及分红已核对;⑭分红—特殊投资测算已纳入;⑮环保/安全—已详述;⑯数据合规—未触及;⑰境外架构/外汇—境外销售合规为业务配套,未形成独立法律节;⑱独立性—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主体已核对;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惠德益已详述;⑳其他法律(信用、质押、冻结、刑事)—股权和诉讼检索已纳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待核验】问询函原文未单独提供;本文问询要点按 20241101 回复中的黑体引用整理。
- 【待核验】批次 JSON 已载挂牌日期 2025-03-31;全部特殊投资协议、减资公告、法院裁判、回复签章页、正式文号及披露日期应与 20241101 回复及三份法律意见书逐项核对。
- 无扫描版材料;本批次 scan_files 为空,不存在“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文件。txt 中表格和换页内容以原文阅读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