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874696·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5-04-16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6) 依据文件:
- 20250227_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txt(回复日期:2025-02-27)
- 20241227_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txt(出具日:2024-12-27)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生产硬质合金材料、油田牙轮钻合金、数控刀片和棒材等产品,生产基地位于株洲。审核问询的法律核心包括环保和能源政策、排污许可、环评验收及超产能,历史上从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承接业务和员工借款、股权转让及2024年减资,金石基金和株洲动力谷特殊投资条款,实际控制人张国顺与张云娴的一致行动,消防整改、员工持股平台及不动产抵押。业绩下滑、毛利率、产能利用率、应收及存货等问题主要为财务或业务分析,未作为法律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轮 | 问题1 | 业绩下滑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2 | “两高”及环境合规 | 环保与安全生产;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3 | 历史沿革、股东借款及减资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4 | 特殊投资条款 |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5 | 研发、技术先进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6 | 客户供应商及销售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7-1 | 实际控制人认定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7-2 | 消防事项 | 环保与安全生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7-3 | 员工持股平台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出资瑕疵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7-4 | 房屋土地抵押 | 土地房产权属;其他律师事项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7-5及以后 | 财务、存货、固定资产及其他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2:环境、排污许可、能源及超产能(第一轮,回复第25–51页;txt行1018–2131)
问询要点
- 说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属于鼓励、限制、淘汰或落后产能,是否符合产业布局。
- 说明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如属于,说明收入、主营收入比例、主要产品、重大违法和压降计划。
- 说明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耗煤项目,是否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 说明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料使用、整改、处罚和重大违法情况。
- 说明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评文件、污染物总量控制及环评批复、备案和验收要求。
- 说明排污许可证取得时间、许可范围、是否存在未许可生产或超范围排放、规范措施和重大违法风险。
- 说明生产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处理设施、监测、环保投入及达标情况。
- 说明最近24个月环保处罚、重大污染、公共利益损害、事故、群体事件和媒体报道。
- 说明项目是否满足能源消费双控和节能审查要求。
- 说明能源消耗、主管机关监管、能耗强度和整改。
- 说明项目阶段性验收、整体验收、环评变化、生产投产和未验先投风险。
- 量化超产能生产、原因、重新环评、行政处罚、重大违法和整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2-1:硬质合金和数控刀片产品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属于鼓励类“有色金属—新材料”,并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和中国钨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未被列为限制、淘汰或落后产能。
- 对应2-2:公司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回复未列示该名录产品收入、主营收入比例或压降计划,未发现因产品分类受到环保处罚。
- 对应2-3:株洲生产基地不属于回复所列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耗煤项目,公司生产能源为电力,未建设煤炭项目,不存在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事项。
- 对应2-4:项目所在地属于株洲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但公司未在禁燃区燃用煤炭、重油或其他禁止燃料,使用电力及合规能源,回复未发现整改、处罚或重大违法。
- 对应2-5:年产1,000吨硬质合金材料及2,000万片精密数控刀片项目取得株环天环表〔2014〕T-18号,1,500吨硬质合金及2,000万片扩建项目取得株环评〔2023〕42号,300吨项目取得株环评〔2021〕45号;各项目按阶段完成环保验收,无未批先建或超总量生产被处罚记录。
- 对应2-6:江山路厂区排污许可证曾存在取得较晚的时间瑕疵,律师回复认为属于一般管理瑕疵,未导致超范围排放或重大违法;其余生产场所及时办理许可,现有排污许可覆盖生产活动并已采取规范措施。
- 对应2-7:主要污染环节为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和危废,公司配置收集、处理及危废暂存设施并接受监测;环保投入中日常运行费用2022年79,826.46元、2023年164,562.44元、2024年上半年112,374.84元,环保设备投入224,546.33元、123,681.43元和106,194.70元,其他环保支出21,369.81元、187,598.46元和61,723.51元。
- 对应2-8:最近24个月未受到环保领域重大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污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环保事故、群体事件或负面媒体报道;湖南公共信用报告于2024-08-30形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于2024-09-20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 对应2-9:公司报告期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024年上半年729.51吨、2023年1,272.33吨、2022年1,256.66吨标准煤,均低于5,000吨标准煤,未被列入湖南省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名单,回复据此认为满足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 对应2-10:报告期电力采购量为2024年上半年572.00万千瓦时、2023年1,005.22万千瓦时、2022年990.34万千瓦时,天然气采购量分别为14,243.00立方米、18,390.00立方米和21,637.00立方米;年产300吨项目低于1,000吨标准煤和500万千瓦时标准,两个扩建项目虽曾未及时办理节能审查,但已于2024年11月编制《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审计报告》,并取得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11-27无违规说明。
- 对应2-11:公司按项目阶段组织建设和验收,扩建环评及阶段验收文件与生产线对应;回复认为在阶段性验收覆盖范围内投产不构成未验先投,未发现主管机关要求停产或重新环评。
- 对应2-12:2022年硬质合金产量1,036.59吨,较原1,000吨批复产能超过36.59吨、超3.66%;扩建项目环评批复及阶段验收已完成,超产能原因是设备利用率和订单安排变化,未被主管机关处罚,也未被认定为重大违法,已通过扩建及调整产能规范。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株环天环表〔2014〕T-18号、株环评〔2023〕42号、株环评〔2021〕45号、排污许可证、环保验收、监测、投入和危废资料;取得湖南公共信用报告2024-08-30和株洲生态天元2024-09-20环保守法证明,访谈环保人员并核对产能、产量和生产线。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产品属于产业政策鼓励方向,不属于“两高”名录产品;未建设耗煤项目,禁燃区内未使用高污染燃料;环评、排污许可和环保验收总体覆盖生产,存在排污许可证办理时间瑕疵但未形成重大违法。2022年产量超过原批复3.66%已由扩建和验收安排覆盖,未发现环保处罚、事故或重大公共利益损害。
执业提示
环保问题的关键是将批复产能、实际产量、排污许可范围和阶段验收时间逐年匹配。应重点跟踪江山路排污许可续期、扩建项目最终验收和能耗主管机关证明,避免以“未处罚”掩盖项目手续尚未完成的风险。
问题3:历史沿革、员工及股东借款、2024年减资(第一轮,回复第52–78页;txt行2132–3354)
问询要点
- 结合设立背景说明公司与株洲硬质合金集团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资产无偿划转、知识产权争议、人员安置或竞业限制。
- 说明向员工、股东和其他主体借款的时间、金额、利息、来源、用途、偿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公开发行、是否有纠纷。
- 说明2009年、2016年股权转让的背景、股东会决议、实际履行、支付、工商登记不一致、价格公允和争议。
- 说明2024年减资背景、原因、程序、定价、特殊条款、债权人通知、债务影响、工商登记错误、股权清晰及对持续经营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3-1:公司由株洲硬质合金集团体系人员设立后独立生产经营,自有技术和客户;目前仍向株洲硬质合金集团采购钴、钨等原材料,金额为2022年1,496.24万元、2023年1,302.65万元、2024年上半年192.92万元,6名现有研发人员曾在株硬工作。回复称不存在资产无偿划转、核心技术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或竞业限制。
- 对应3-2:2012年至2019年间存在员工、股东及朋友借款,均用于经营周转和项目建设并已偿还;回复结合借款人范围、金额和还款流水,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及公通字〔2014〕16号,对“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社会公众”进行分析,结论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存在借款纠纷或超过200名投资人。
- 对应3-3:2009年刘惠仁向张国顺转让130万元出资、向高某转让86万元出资,其中已缴出资分别40万元和13万元;内部调整中17万元、10万元转至高某,存在一份书面协议缺失。2016年董玉菊向周诚转让3.75万元,张国顺、周诚、范忠之间另有内部调整,价格按1元出资额,相关方确认已履行且无争议,工商登记已作相应变更。
- 对应3-4:金石基金因公司2021、2022、2023年利润分别为47,572,554.63元、41,244,306.08元和5,488,166.15元未达约定指标,依据《关于株洲肯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和2024-04-26补充协议要求减资回购。回购本金1,914.92万元、利息339万元、价格调整款682.43万元,合计2,936.35万元,公司回购200万股,注册资本由7,522.5万元减至7,322.5万元;2024-04-12股东会通过,2024-05-28完成债权人确认。资产63337.90万元、净资产34170.57万元,减资金额占4.64%、8.59%和7.25%,未收到债权人异议。
- 对应3-4的登记问题:2021年9月、10月、12月及2024年5月工商系统出现登记错误,株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5-02-20出具说明,因系统原因不能更正;31名股东已访谈并于2024-12-03签署当前股东名册确认,回复称错误不影响真实股权和当前控制权。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设立及改制资料、株硬集团采购合同和人员资料、员工及股东借款流水、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完税和工商档案;查阅《关于株洲肯特…之股东协议》、2024-04-26补充协议、减资决议、债权人通知、付款资料、市场监管说明及股东名册,访谈31名股东。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与株硬集团已形成独立业务和资产边界,历史借款已清偿且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9、2016年转让虽有一份协议缺失和登记历史瑕疵,但权利人确认、价格和履行可追溯;2024年减资履行决议、通知、回购和登记程序,未发现债权人损害或股权不清晰。
执业提示
早期股权和员工借款的证据容易因时间过长缺失。应对刘惠仁—张国顺、高某及2016年内部调整建立“协议缺失—确认函—支付或履行—登记”替代证据链,并保存2025-02-20市场监管说明,避免将系统登记错误误认为真实股权变动。
问题4:金石基金、株洲动力谷特殊投资条款(第一轮,回复第79–91页;txt行3355–3998)
问询要点
- 说明各特殊投资条款权利方入股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其他权利和义务。
- 列示签订时点、主体、全部现行有效条款、触发条件、回购责任人、计算公式、公司承担义务及终止状态。
- 说明条款履行、终止、变更、回购付款、争议和对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影响。
- 说明权利义务是否真实变更、是否存在恢复安排。
- 测算回购触发金额、履约能力、公司财务和控制权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4-1:特殊权利主要来自金石基金、株洲动力谷与公司、张国顺、张云娴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及2024-04-26、2024-06-25、2024-12-13补充协议;入股价格依据公司估值、业绩承诺和股份转让安排确定,投资人取得回购、信息和保护性权利。
- 对应4-2:金石基金条款曾约定公司、张国顺、张云娴在2025-09-30或2026-09-30前未完成合格IPO、其他股东行使回购或约定事项发生时回购,价格为本金加8%单利减已收分红;株洲动力谷条款曾约定公司责任、控制人回购及信息权。2024-06-27公司责任被约定无效,2024-12-13信息权在挂牌受理时终止,均无附条件恢复。
- 对应4-3:公司已依据2024-04-26补充协议完成金石基金200万股减资回购,支付本金1,914.92万元、利息339万元和价格调整款682.43万元,共2,936.35万元;株洲动力谷尚未触发回购,相关协议通过补充协议清理,公司不再承担回购义务,控制人承担的存续安排未形成公司债务。
- 对应4-4:2024-06-27及2024-12-13文件确认公司义务终止,2024-12-13信息权在挂牌受理时终止,未设自动恢复或上市失败恢复条款,权利人未提出争议或损害主张。
- 对应4-5:若金石基金和株洲动力谷在2025-09-30同时触发,测算回购金额分别为45,034,848.55元和14,957,923.29元,合计59,992,771.84元;张国顺、张云娴资产合计173,013,415.05元,回购前表决权52.09%,即使出售股份后仍有约49.35%表决权并保持第一大控制地位。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1100180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金石基金分红633,400元、动力谷分红102,500元已扣除,未形成公司潜在负债。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投资协议、股东协议、2024-04-26、2024-06-25和2024-12-13补充协议、减资回购凭证、分红记录、股东名册、资产证明和众环审字(2024)1100180号,访谈金石基金、株洲动力谷、张国顺和张云娴,逐条比对权利终止和恢复文字。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曾存在回购、反稀释、信息权和其他特殊投资安排,金石基金回购已履行,株洲动力谷及其他公司义务已通过书面协议终止且无恢复条款;最坏情形主要由控制人承担,不会形成公司承担的回购负债或导致控制权丧失。
执业提示
特殊条款清理需重点核对“公司义务是否彻底终止”和“控制人义务是否变相回到公司”。后续引入新投资人时,应以2024-12-13终止文件为底稿基准,重新审查回购、反稀释、清算优先和信息权安排。
问题7-1:实际控制人认定(第一轮,回复第159–162页;txt行6962–7162)
问询要点
- 结合张云娴、周宝珍基本情况、持股、任职、日常经营参与及一致行动安排,说明二人是否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 说明未认定二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
- 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合法规范经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份限售挂牌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7-1-①:张国顺自2006年设立至今为控股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张云娴于2017年9月认缴860万元、占当时13.7236%、现11.7446%,2021年10月至今任财务部助理或综合管理部职员,未参与经营决策,出资来源为父亲赠予;2021年9月双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张云娴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提案和董监高提名中与张国顺一致。
- 对应7-1-②:周宝珍于2019年5月进入因特盈,最初持有平台52.38%合伙份额、现为19.73%,自2015年4月至今任采购后勤保障部职员,未参与经营决策、无其他对外投资。回复据持股、任职和实际参与程度认定其不是共同实际控制人。
- 对应7-1-③:公司逐项核查规范经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份限售,最近24个月张云娴、周宝珍没有刑事犯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重大安全违法,未占用公司资金;张云娴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声明,回复未发现借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一致行动协议》、张云娴和周宝珍股东调查表、平台合伙协议、工资和任职资料、股东大会表决记录、银行流水、关联交易及担保文件,访谈相关人员并核查外部投资、任职、诉讼及处罚。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张国顺持续控制公司并实际参与经营,张云娴虽为一致行动人但未实际经营,周宝珍为普通员工和平台有限合伙人,现有证据支持不认定二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发现借此规避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
张云娴《一致行动协议》长期有效,不能因其不参与日常管理而忽略表决权影响;后续应同步更新一致行动协议、直接和间接持股、董监高提名及重大事项表决记录。
问题7-2:消防整改(第一轮,回复第163–168页;txt行7163–7418)
问询要点
- 结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手续,说明消防措施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 结合整改、设施、人员和培训,说明消防、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是否合规。
- 说明期后消防或安全事故、纠纷、处罚、整改、舆情、重大违法和持续经营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7-2-①:公司四处主要场所取得消防文件:430000WYS090001762(2009-07-06)、430000WYS180001021(2018-01-26)、株公消验字〔2019〕第0036号(2019-02-05)和株天建消验备凭字〔2024〕第4号(2024-05-20)。公司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文件汇编,配置灭火器、水带、水枪、消火栓、消防供水、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
- 对应7-2-②:2023-08-03因钻掘车间泡沫夹芯板作出临时查封株天消封字〔2023〕第0038号,2023-08-28更换岩棉板并以株天消申解封字〔2023〕第0005号解除;90%酒精与劳动密集型车间同楼、无防火分隔,被作出株天消重字〔2023〕第0035号重大火灾隐患通知,2023-08-28以株天消重销字〔2023〕第0025号销案。专职安全员具备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和特种设备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按年度和岗位培训。
- 对应7-2-③: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08-16出具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08-21出具安全生产证明,确认2022-01-01以来无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罚;期后2024年7月至12月无消防或安全处罚、事故、纠纷和舆情,不构成重大违法,不影响持续经营。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上述4份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件、株天消封字〔2023〕第0038号、株天消申解封字〔2023〕第0005号、株天消重字〔2023〕第0035号、株天消重销字〔2023〕第0025号、培训证书和安全制度,取得主管机关证明并检索信用、执行、媒体和处罚信息。
核查意见
律师意见认为公司消防手续和设施基本完备,2023年两项整改虽涉及临时查封和重大火灾隐患,但已经整改并销案,报告期后未发生事故或处罚,未被认定为重大违法。
执业提示
消防整改文件应与现场设施、危险品分区和培训记录同步更新;90%酒精等危险物料的储存位置和防火分隔,应作为年度现场核查事项。
问题7-3:员工持股平台因特盈(第一轮,回复第169–184页;txt行7419–8032)
问询要点
- 说明平台设立背景、程序、参与对象标准、员工身份、财务资助和利益输送、入股增资转让价格、公允性、款项支付及不作为股权激励的原因。
- 说明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会计处理、计算、当期和未来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7-3-①:因特盈经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05-27核准设立,2019-06-28股东会同意许雄亮将16.4万元股份转给平台,并将注册资本由5,533万元增至6,016.6万元,平台认购483.6万元、取得500万元股份,价格4.0655元/注册资本;2020-07-20及2020-12-20分别以4元/注册资本增资150万元和100万元。
- 对应7-3-①的对象和付款:平台参与者为公司员工,按个人意愿、投资能力协商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未由公司或张国顺提供借款;2021年及2024年平台内部转让按1元/出资额或约定价格完成,除张仁杰尚有10万元、对应40万元份额待登记后支付且最迟不晚于2026-05-31外,回复称款项已经支付,未发现代持或利益输送。
- 对应7-3-②:员工持股平台不设置服务期、绩效考核或回购等股权激励条件,属于员工共同投资和持股安排;股份支付按照公司每股净资产4.54元、4.78元等公允价值与1元平台转让价格差额测算,确认费用51.94万元,回复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对业绩影响有限。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因特盈合伙协议、2019-05-27设立登记、2019-06-28、2020-07-20和2020-12-20股东会决议、转让和增资凭证、员工名册、流水、确认函及平台份额表,访谈合伙人并核查未付款安排。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因特盈为员工投资平台,不构成具有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参与人员为公司员工,程序和价格有文件依据,未发现代持或利益输送;张仁杰尚有10万元未付款,属于已披露的待支付事项,应持续跟踪。
执业提示
未付款份额是当前平台的明确风险点。应在2026-05-31前取得张仁杰付款、份额登记和平台合伙协议更新凭证,并确认该安排不会在公司控制权、分红或表决中形成隐性利益。
问题7-4:不动产抵押(第一轮,回复第185–188页;txt行8033–8130)
问询要点
- 说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情况。
- 说明抵押权实现条件、权利人行使抵押权的可能性。
- 说明抵押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是否构成重大不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7-4-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市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HTZ430629600LDZJ2024N00B,最高债权限额5,618万元,抵押物为湘(2023)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01970号和湘(2024)株洲市不动产权第5010936号、5010946号、5010950号、5010958号;截至2024-06-30已发生借款1,000万元。
- 对应7-4-2:抵押权实现条件为到期债务未履行、提前到期债务未履行、违反主合同或发生危及债权的情形;抵押为公司自身银行借款,不是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仍可使用房屋和土地。
- 对应7-4-3: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24-07-26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短期借款、贴现、承兑汇票和保函五级分类正常,无延期还本付息;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3,038.19万元,未发生抵押权人行使权利情形。
核查程序
律师查阅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HTZ430629600LDZJ2024N00B、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征信报告和还款记录,核对抵押物用途、债权金额、违约触发条件及公司生产场所使用情况。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抵押是公司为自身1,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的商业担保,最高额5,618万元,信用正常、未发生违约或实现抵押权情形,不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
应将抵押债务余额、授信使用、续贷和五项不动产权证状态纳入年度核查;若发生逾期、提前到期或新增对外担保,需重新评价抵押权实现和持续经营影响。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1业绩下滑、问题5技术研发、问题6客户供应商、问题7-5以后财务及固定资产问题主要为业务、收入、成本、产能和会计核查,归入纯业务/财务类。
-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①历史沿革/股权变动—问题3;②出资瑕疵—问题3借款和减资、问题7-3;③代持/还原—问题3股权转让未检出现存代持;④实控人认定—问题7-1;⑤对赌/特殊权利—问题4;⑥员工持股—问题7-3;⑦关联交易—问题4及问题7-1核查;⑧同业竞争—问题7-1;⑨土地房产—问题7-4抵押;⑩重大合同/资质—问题2环评排污、问题7-2消防;⑪诉讼处罚—问题2环保、问题7-2消防;⑫劳动社保—问题7-1人员任职、问题7-3员工身份;⑬税务—问题3股权转让和减资;⑭分红—问题4特殊条款及分红扣除;⑮环保安全—问题2、问题7-2;⑯数据合规—本批txt未见;⑰境外架构—本批txt未见;⑱独立性—问题7-1;⑲新增股东/挂牌前股东—问题3、问题4;⑳其他律师事项—抵押、消防整改及国资或产业政策合规。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批次提供审核问询回复,未另行提供独立问询函;本文按回复中的黑体引用还原环境12项、历史4项及问题7各项原子子问。
- 签章页/文号:正文载有株环天环表〔2014〕T-18号、株环评〔2023〕42号、株天消封字〔2023〕第0038号、株天消重字〔2023〕第0035号、HTZ430629600LDZJ2024N00B等;签章页未独立抽取。扫描版文件:无(批次 scan_files 为空)。
- txt质量:环境、消防、减资和抵押表格存在分页换行;需回看PDF核对超产能36.59吨、减资2,936.35万元、特殊条款金额及抵押不动产权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