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4816·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待核验 | 审核问询共 1 轮(首轮审核问询)|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已取得的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5) 依据文件:
- 《关于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07-30 披露,回复全国股转公司 2025-06-24 出具的《审核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金东方实业(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5-06-17)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金东方为城市更新、城市照明项目提供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及配套产品研发、销售服务,主要客户为政府机构、地方城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卢华、王筱艳、单闻、殷晓骏。首轮问询从公司业务、历史沿革、共同控制及公司治理切入,进一步覆盖收入、应收账款、采购、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未决诉讼仲裁、前次新三板及深交所主板申报、董监高竞业限制、土地抵押、分红和股权激励。法律核查主线为“工程业务资质及分包—历史出资与股权清晰—共同实际控制人稳定性—并购与对外投资—诉讼风险—前次申报信息披露—知识产权和资产权属”。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公司业务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2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股权代持与还原/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 |
| 首轮 | 3 | 公司治理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上市主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4 | 收入与毛利率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5 | 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6 | 采购与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1) |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是(核查子问题①、②) |
| 首轮 | 7(2) | 未决诉讼和仲裁 |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核查子问题①) |
| 首轮 | 7(3) | 货币资金与金融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4) | 固定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5) | 期间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6) | 其他流动负债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7(7) | 深交所主板申报与二次申报 |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 | 是 |
| 首轮 | 7(8) | 其他事项(竞业限制、土地抵押、分红、股权激励) | 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房产权属/分红与股利分配/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核查子问题①、②) |
| 首轮 | 8 |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程序性事项 | 是(共同核查)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公司业务(首轮,回复第 3–33 页;txt 行 68–1418)
问询要点:
(1)披露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取得收入的金额和占比,核查应招未招、合同无效、诉讼处罚、重大违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2)说明业务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与业务匹配性,是否已取得全部资质及续期风险。(3)说明分包商是否需具备并已具备资质,公司有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处罚、停业或降级风险,分包质量控制、工程质量争议,劳务及专业分包内容、合作模式、金额占比及行业惯例。(4)说明与常州市武进区半导体照明应用技术研究院的关联关系、三项继受专利的背景、价格、权属、职务发明和瑕疵,外包研发背景、内容、必要性、进展和贡献,以及技术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业务获取与资质:2023 年、2024 年通过招投标取得收入分别为 64,633.35 万元、80,494.92 万元,占营业收入 95.25%、97.48%;商务谈判收入分别为 3,222.95 万元、2,081.32 万元。公司称必须招标项目均履行招投标程序,主要客户访谈未发现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已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成本费用支出管理规定》《廉政自律制度》。公司及子公司资质覆盖现有业务,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暂不满足厂房面积和技术负责人业绩条件;报告期仅用该资质实施 1 项合同额 75.15 万元专业分包工程,已验收且无争议,公司承诺达到条件前不再承接要求该资质的项目。
- 工程分包:2023 年、2024 年劳务分包成本为 11,950 万元、16,189 万元,专业分包成本为 4,116 万元、5,731 万元;回复称分包商具备资质或备案,公司未发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所列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也未因该类行为受罚。公司安排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按照制度审核分包资质、签订合同并实施质量控制;报告期及期后无工程质量纠纷或潜在争议,分包比例与行业惯例相符。
- 专利及研发独立性:公司与常州技术研究院无关联。三项发明专利于 2019-01-10 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2019-01-22 至 2019-01-25 完成过户,表载转让价格为 25,200.00 元;原权利人为常州技术研究院,属其员工职务发明,公司已取得专利权证,无权属瑕疵。2023 年、2024 年外包研发费用为 271.19 万元、123.05 万元,内容为数据采集、软硬件适配测试、系统协助开发、系统测试,均属非核心基础工作,已完成交付;协议约定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截至回复日,公司拥有 5 项发明专利、71 项实用新型专利、11 项外观设计专利、20 项软件著作权、3 项美术作品著作权,除继受三项发明专利外均为自主取得。
- 核查程序与意见:中介取得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资质证书、信用报告、分包合同和分包商资质,走访主要客户,查阅反商业贿赂制度并检索处罚、执行和裁判信息;查阅专利转让合同、支付凭证、双方说明并访谈研发负责人。主办券商、律师认为工程业务取得及资质总体合规,分包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专利交易公允无瑕疵,外包研发不影响技术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
执业提示:工程项目合规应将“招标取得—自身资质—分包资质—质量控制—处罚及纠纷”逐环节锁定,不能以客户验收替代分包合规核查。对不满足续期条件的非核心资质,应披露实际使用金额、已完成状态和不再承接承诺。
问题 2: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34–49 页;txt 行 1419–2100)
问询要点:
(1)说明设立时灯具及配件、房产非货币出资的明细、真实性、权属、经营关联、权属转移、出资瑕疵;房产出资以现金置换的公允性、有效性和利益影响;非货币出资程序、比例及未实缴期间营运资金合规性。(2)说明金东方经贸的设立、股东、主营业务及与公司的股权、业务承继;代垫出资背景、来源、借款协议或认定依据、代持和规避持股限制;张爽合作创业、代垫和 2008 年退出的真实性合理性。(3)说明 2022 年资本公积转增 29,608,000 股的背景、原因和公允性。(4)说明五次股权激励的选定标准、程序、参与人身份、资金来源、代持、利益安排和纠纷。(5)披露代持形成、演变、解除;说明申报前是否还原、确认、异常入股、规避限制、股东人数。主办券商、律师还须核验出资流水、价格、代持、利益输送及“股权明晰”。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设立出资及置换:2003 年设立时实物出资 313.00 万元,其中灯具及配件评估值 214.84 万元、房产评估值 99.50 万元。灯具及配件为金东方经贸库存,武汉精搏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武精搏评报字(2003)第 668 号《资产评估报告》,武汉新阳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武汉新阳审验字[2003]072 号《验资报告》;公司称实物已交付并投入后续工程。因房产未转移,2007-11-18 股东会同意现金置换,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8-01-31 出具武振验字[2007]第 248 号《验资报告》,实际收取货币 111.4951 万元,其中 99.4951 万元置换房产出资、12.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08-02-27 完成工商备案。
- 代垫、股权变动和员工持股:金东方经贸系卢华、殷汉强夫妇、王筱艳、单闻夫妇于 2000 年设立的灯具配件企业。公司称其与金东方经贸不存在股权承继,仅在设立初期承接部分客户、供应商资源;金东方经贸 2005-07 注销。设立和首次增资期间,卢华、王筱艳、张爽因资金紧张由金东方经贸自有资金提供借款,三人曾出具欠条并在还款后销毁;债权债务已结清,无代持。张爽因身体原因于 2008 年 5 月、12 月分两次平价退出。2022 年为满足投标方注册资本要求,董事会于 2022-04-20、股东大会于 2022-05-11 审议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转增后总股本 100,000,000 股。金一方平台激励对象均按方案选择、股东会审议、协议和缴款、工商变更实施,现股东资金为自有或自筹,无代持和纠纷。
- 核查程序与意见:中介查阅设立、历次变更、评估验资、股权转让、银行流水、完税和平台文件,访谈卢华、王筱艳、单闻、殷晓骏及金一方现股东,取得《股份权属清晰的承诺》。核查结论为灯具出资真实、房产置换合法有效,代垫不构成代持,历次入股定价与发展阶段匹配;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代持、异常入股、利益输送或股权争议,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早期实物出资未完成过户时,后续现金置换不能仅看补足金额,应同时核验原始评估、验资、股东会决议、到账时间和备案。历史代垫出资则需以借款证据、还款证据、资金流水和全体相关主体确认共同排除代持。
问题 3:公司治理(首轮,回复第 50–58 页;txt 行 2100–2440)
问询要点:
(1)核查卢华、王筱艳、单闻、殷晓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后的提案、投票是否一致,关系是否稳定。(2)结合董事会、股东会提案机制以及卢华与殷晓骏母子、王筱艳与单闻夫妇的持股,说明分歧解决机制能否执行、既往执行及治理僵局风险。(3)结合职责和实际经营,论证四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说明不将卢大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是否规避限售、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和合法规范要求。(4)①披露内部监督机构及是否符合规则、调整计划;②核验章程和内控制度并说明修订程序、内容、合法性;③核验申报文件 2-2、2-7 是否符合业务指南模板。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2016-02-25,四人签署《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回复称协议签署前后,除回避表决事项外,四人在董事会、股东会提案及表决中始终一致。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股东会中持股 1%以上股东可书面提案。协议规定先充分沟通,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票数相等时按持股数量少数服从多数确定意见。卢华、殷晓骏合计持股 47,129,750 股,王筱艳、单闻合计持股 42,375,356 股,故最终机制可以确定意见;报告期实际未发生需启动分歧机制的情形。
- 四名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 77.87%股份,并通过金一方控制其 22.13%表决权,合计控制 100.00%表决权。卢华主管工程、后勤和财务,王筱艳主管营销,殷晓骏主管设计,单闻负责项目部日常管理;回复认为均能实质影响重大事项。卢大伟通过金一方间接持股 3.73%,其表决权由卢华、王筱艳共同控制,且其作为 9 名董事之一不能决定董事会决议,未与四人形成协议或其他共同控制安排;其持股亦已按平台和股权激励规则限售,未持有其他企业权益,报告期除薪酬外无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
- 公司报告期内设有 3 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回复称现状符合适用规则,但计划在 2025-12-31 前取消审计委员会并修订制度;除该计划外,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股票挂牌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2、2-7 文件符合业务指南模板。
- 核查程序与意见:中介查阅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董事会和股东会表决资料、职责说明、调查表、限售及同业竞争承诺、无犯罪记录和公开检索结果。二者认为一致行动稳定、分歧机制可行,不会造成僵局;共同实控人认定及未认定卢大伟的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监管;内部治理调整计划明确。
执业提示: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应以历史会议表决和实际职责验证,不能只依赖协议文本。协议中“一人一票”无法解决平票时,需进一步用明确的持股数量规则或其他最终机制排除治理僵局。
问题 7(1):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首轮,回复第 154–162 页;txt 行 6380–6740)
问询要点:
①说明收购合诚建设、炫宁建设的背景、原因、取得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审议程序、评估或审计情况;说明分步收购炫宁建设的原因、合理性、利益输送和合并子公司影响。②说明参股公司麻小二其他股东及其与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关联关系,投资背景、价格、定价、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无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③说明未将麻小二纳入合并报表的原因及依据。律师核查①、②。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合诚建设及炫宁建设收购:盛轼建设于 2023-09-21 与武汉楠莱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56.50 万元收购合诚建设 100%股权;北京坤元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京坤评报字[2024]0902 号报告以 2023-06-30 为基准日评估其全体权益为 54.16 万元。炫宁建设首次收购中,公司、殷晓骏、周倜按 80%、10%、10%受让 100%股权,合计对价 53.00 万元,评估报告京坤评报字[2024]0781 号以 2023-12-31 为基准日评估全体权益 53.08 万元;第二次收购中,公司于 2024-10-10 分别以 132.00 万元受让殷晓骏、周倜各 10%股权,按其取得成本定价,未溢价。首次及第二次收购均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决定程序,第二次关联交易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分步收购的初始目的为利用殷晓骏的设计经验和周倜的建筑设计、智能设备研发经验发展智慧城市、智能控制业务;后因周倜专注其他投资、殷晓骏兼任董事且为共同实控人,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收购二人少数股权。合诚建设 2024 年收入 3,246.05 万元、净利润 133.31 万元;炫宁建设尚未经营。回复称二者并表当前业绩影响较小,但有助于黄冈市场布局及智能制造转型。
- 麻小二投资:麻城市东鑫资产运营有限公司、麻城市杨基塘工贸有限公司、云尔智于 2025-03-18 共同设立麻小二,认缴资本分别为 40.00 万元、20.00 万元、40.00 万元,持股 40%、20%、40%,均按 1 元/注册资本定价,尚未实缴。其他股东与公司、股东、董监高无关联;公司拟通过其探索肉糕巷、吊锅巷片区商业项目的 DBFO 模式。公司董事长 2025-03-01 审议批准,云尔智 2025-03-10 作出股东决定。麻城市东鑫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主导日常经营与战略,公司仅提名财务负责人且不参与重大决策,故未纳入合并报表。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两项收购定价公允、审议必要且不存在利益输送;麻小二投资原因、价格和程序合理,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损害公司利益。未合并报表事项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执业提示:分步收购关联方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应将各阶段的估值基准日、取得成本、实缴资本变化、关联交易审议和少数股东继续持股目的逐笔对应。参股公司未并表时,须以关键经营决策权和实际管理权,而非持股比例单独判断控制。
问题 7(2):未决诉讼和仲裁(首轮,回复第 163–166 页;txt 行 6741–6930)
问询要点:
①以列表披露两起金额合计超过 2,000 万元的未决诉讼、仲裁的原被告、事由、进展、可能责任或损失,说明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否涉及质量纠纷、对客户供应商合作和公司的影响,以及规范和诉讼风险防范措施。②说明会计处理和预计负债计提。律师核查①。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重大案件标准为标的超过 200.00 万元。彭华林诉邑井风(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晶亚季(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及公司案,源于“汉正老街一期项目”劳务分包的下层施工,诉请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1,465.97 万元,处于审理中;公司称已向晶亚季支付应付工程款,与彭华林不存在合同关系,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司败诉风险较低。律邦无讼(广州)投资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仲裁案,源于“军运会项目”劳务分包商武汉冠瑞达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工程款债权转让,申请金额 964.80 万元;公司已计提对冠瑞达 178.33 万元应付账款,可能在该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 公司未付冠瑞达工程款是因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08 执行裁定冻结该笔工程款,期限 3 年,并非无故拖欠。两案不涉及工程质量,案件对手方均非公司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回复称不影响后续合作且不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加强供应商资质、业绩、财务、人员审查,在分包合同中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并完善法务培训、合同履行检查、案件应诉和复盘机制。
- 对会计处理,公司称彭华林案不构成公司现时义务,未计提预计负债;冠瑞达相关债务已计入应付账款,足以覆盖赔付义务,亦未另行计提预计负债。回复援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认为没有很可能经济利益流出或已被应付账款覆盖,作为或有事项披露。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未付款具有合理性,案件不涉及质量问题且不影响主要客户、供应商合作;公司已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预计负债部分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回复结论为会计处理符合准则。
执业提示:工程链条纠纷需穿透“总承包人—分包商—实际施工人—债权受让人”及法院冻结措施,不能仅按起诉方判断付款义务。预计负债结论应与合同相对性、已付金额、冻结裁定、应付账款余额及律师意见逐项勾稽。
问题 7(7):深交所主板申报与二次申报(首轮,回复第 195–207 页;txt 行 8082–8678)
问询要点:
①比对本次申报与前次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有差异时说明差异、原因、重大性和内控、信息披露机制有效性。②核查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未披露的代持、关联交易、特殊投资条款,说明中介知情依据及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整改。③说明摘牌期间信访举报、处罚、股权托管或登记场所、股权管理和变动纠纷。④说明前次深交所主板 IPO 终止、更换中介、现场检查、现场督导、监管措施及未消除挂牌障碍。⑤逐项比对本次挂牌文件与深交所主板文件的重要差异和原因。⑥核查深交所主板问询中的投资者决策重要信息是否充分披露。⑦说明重大媒体质疑、解决措施和有效性。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前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获股转系统函〔2016〕4938 号同意,股票于 2016-08-12 挂牌,证券代码 837978;经 2020-10-23 股东大会审议后,股转系统公告〔2020〕849 号决定其自 2020-11-26 终止挂牌。回复称本次与前次财务信息不存在差异;非财务披露中风险、股本、股东、子公司、业务、同行、关联方和董监高有所更新,因报告期、披露规则、经营发展变化产生,均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差异。
- 公司称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不存在未披露代持、关联交易和特殊投资条款。其曾因会计差错更正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被全国股转公司监管一部口头警示;随后按准则调整会计处理、梳理内控制度和流程,回复称整改完成。摘牌期间无信访举报和行政处罚;因股东未超 200 人,以股东名册管理股权,2024-12-25 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培育,代码 W01126,期间未在该中心融资、转让或集中交易,股权管理无争议。
- 深交所主板 IPO 于 2021-06-21 获受理;中国证监会 2022-04-06 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2]52 号)。公司称公共卫生事件导致预期业绩波动,基于发展战略主动撤回;前后申报的中介变化为主动选择,不涉及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回复认定本次不存在影响挂牌且未消除的因素;主板材料和问询中对投资者决策重要的信息已在本次披露,媒体关于应收账款、偿债能力、劳务分包、供应商和数据口径的质疑均已有解释,不属重大媒体质疑。
- 核查程序与意见:中介比对前次新三板文件、挂牌公告、深交所招股书、问询回复和本次文件,访谈管理层,取得股份权属承诺并检索公示、裁判、执行、失信和媒体信息。结论为披露差异不重大,未存未披露的特殊安排,摘牌及主板终止风险已消除,重要历史信息已充分披露。
执业提示:二次申报不能仅以“报告期不同”概括差异,应按财务数据、业务、股权、子公司、关联方、董监高、风险和前次监管记录逐项比对。前次监管措施的整改结论需有具体差错、修订制度和后续内控运行证据支撑。
问题 7(8):其他事项(竞业限制、土地抵押、分红、股权激励)(首轮,回复第 208–220 页;txt 行 8677–9302)
问询要点:
①说明贾军平等董监高、钟家顺等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保密、竞业限制约定及履行,结合专利来源核验是否涉及原单位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纠纷。②说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被担保债权、担保合同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行权可能性及经营影响。③说明分红的原因、必要性、商业合理性、经营影响、资金用途流向,是否流向客户供应商或形成体外循环。④说明历次股权激励背景、授予价、会计处理、当期和未来业绩影响、行权价原则及与最近一年净资产、评估值的差异。律师核查①、②。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竞业、保密和知识产权:公司披露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经历中,均未与原单位约定保密、竞业限制;独立董事未参与公司业务经营和技术研发。除三项继受专利外,公司专利均为原始取得;作为发明人的公司人员所涉专利均为完成公司任务或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职务发明,非原单位职务发明。公司及人员无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诉讼、仲裁记录。
- 土地抵押:两宗抵押物为鄂(2022)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 0035502 号、0035501 号,最高限额分别为 476.42 万元、260.77 万元,用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授信,主合同为 2023 鄂银信字第 1488 号《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 4,000.00 万元、期间为 2020-09-17 至 2026-09-17。2024-12-31 用信余额 1,002.56 万元。合同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破产解散、未落实担保、抵押物价值受损或擅自转让等可实现抵押权;公司称其信用正常,无逾期记录,2024 年末货币资金 52,813.43 万元、资产负债率 62.42%、流动比率 1.49、速动比率 1.41,故行权可能性低。
- 分红与股权激励:报告期公司合计分红 6,000.00 万元,卢华、王筱艳、单闻、殷晓骏、金一方分别为 1,486.35 万元、1,430.32 万元、905.78 万元、849.75 万元、1,327.80 万元,主要用于投资理财、日常消费、亲属间转账或平台再分配,未流向客户、供应商。员工平台历次激励授予价格为 2.16、3.05、3.82、6.11、8.90 元/注册资本;2019–2021 年一次性计入当期,2022 年调整计划后按服务期、限售期分摊。2023–2027 年预计管理费用为 240.22 万元、352.72 万元、181.82 万元、165.03 万元、102.59 万元,回复称影响较小;定价以最近一年净资产为基础协商,评估以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质机构报告确定。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律师认为人员不存在保密、竞业限制违约或侵权风险,土地抵押不会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分红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结论为分红流向清晰且未形成体外循环,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恰当。
执业提示:人员知识产权核查应把原单位限制、入职离职时间、研发成果形成时间和专利权属链分别对应;抵押风险则需结合合同触发条件、征信、实际用信、现金流和偿债指标,而不能仅以“抵押额小”判断。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4–6 | 收入与毛利率、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采购与存货 | 收入、成本、减值、供应商及存货的业务和会计核查,由主办券商、会计师负责。 |
| 首轮 7(3)–7(6) | 货币资金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期间费用、其他流动负债 | 资金真实性、资产核算、费用归集及待转销项税的财务会计问题。 |
| 首轮 8 |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 对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进行兜底性复核,未形成独立实体法律问题。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 2025-06-24 出具的《审核问询函》单独文本;本文以首轮回复中标注为黑体的问询内容为准。
-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首轮回复可提取文本未显示《审核问询函》正式文号;回复签章页的完整日期、全部中介签章及前次深交所文件原件未在本批次 txt 中逐份核验,待补原始 PDF。
- ③txt 文本质量:scan_files 为空,未列扫描版文件;现有 txt 为版式提取结果,资质条件、分包、股权、诉讼、抵押和股份支付表格存在折行与列错位,引用金额、比例、合同编号时应复核原始 PDF 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