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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5008-%E5%B8%9D%E7%9B%9B%E7%A7%91%E6%8A%80.md

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5008·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待核验】(批次字段 listed_datenull
问询轮次:1 轮(20250925)
依据文件: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50925);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20250825)。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说明:本明细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问询。页码为回复文件页码,行号为对应 txt 文本行号;对于业务财务问题仅保留法律相关的合规部分。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紫外线吸收剂、受阻胺光稳定剂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基地和销售主体经历了盐城帝盛、启东金美、欣阳化工等关联企业停产、拆迁、业务及资产转移。挂牌审核一轮问询围绕历史设立和关联企业重组、普利特收购终止、可安必吸收合并、欣阳化工光稳定剂业务并入、金塘投资特殊权利、关联销售和委外加工、危险化学品及安全生产、境外投资和知识产权展开。公司主要法律风险在历史交易链条、特殊投资条款附条件恢复、化工经营许可和安全环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继受专利权属;存货、应收、研发费用等问题中的纯财务部分不作法律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第一轮问题一设立、关联企业业务资产转移、历史收购及吸收合并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2资本出资瑕疵;3代持及解除;7关联方;8同业竞争;18独立性;19新增股东
第一轮问题二金塘投资回购、知情权、反稀释及同业竞争条款5对赌及特殊权利;8同业竞争;18独立性
第一轮问题三经营业绩纯业务/财务类否(主要为财务核查)
第一轮问题四关联销售、关联委托加工及往来款7关联交易;10重大合同/经营合规;18独立性是(与主办券商共同核查)
第一轮问题五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9土地房产;15环保安全;纯业务/财务类部分涉及
第一轮问题六流动性、偿债及资金情况纯业务/财务类
第一轮问题七(一)重要子公司、境外投资、参股及合并范围7关联方;8同业竞争;10经营资质;17境外架构/外汇;18独立性是(①—③)
第一轮问题七(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超产能及委外10重大合同/经营资质;11诉讼处罚;15环保安全
第一轮问题七(三)继受专利、核心产品及自主研发10重大合同/经营资质;11诉讼处罚;20其他律师事项
第一轮问题七(四)—(八)存货、应收、金融资产、期间费用、供应商纯业务/财务类否或部分涉及

逐项核对 20 类法律问题: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一);2资本出资瑕疵(问题一历史出资);3代持及解除(问题一股权流水);4实控人/一致行动(问题一、二的控制权及责任主体);5对赌及特殊权利(问题二);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未见实质问询);7关联方/关联交易(问题一、四、七);8同业竞争(问题一、二、七);9土地房产(问题一资产收购、问题五);10重大合同/经营资质(问题二、四、七);11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问题一收购终止及问题七安全环保);12劳动/社保公积金(问题一人员承接,未见专项欠缴问询);13税务(问题一历史出资、境外及资产交易);14分红(问题二特殊条款、问题四往来);15环保/安全(问题五、七);16数据合规/个人信息(未见实质问询);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七境外投资);18发行人独立性(问题一、二、四、七);19新增股东(问题二金塘投资);20其他律师事项(专利权属、备案和挂牌合规)。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一:历史沿革、关联企业重组及股权明晰(第一轮,回复第3—26页;txt 行50—1200)

1. 问询要点

(1)结合公司设立背景、盐城帝盛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说明由盐城帝盛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是否来自盐城帝盛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是否存在纠纷;结合 2019 年股权转让背景,说明盐城帝盛股东由间接持有变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成立时间、实缴情形及无经营收入、被吊销原因。

(2)结合 2019 年普利特拟以 10.7 亿元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5 家公司的背景、定价、公允性、进展和终止原因,说明纠纷风险;结合周文、胡国灿履历、控制企业、与公司的业务和资金往来、入股背景和定价,以及宁波联合燕华化工基本情况和往来,说明必要性、公允性、前后变化及是否利益输送。

(3)结合收购可安必科技背景,说明潘行平、熊伟先收购后转让给公司的原因、价格依据和公允性;说明吸收合并前可安必的基本情况、经营、资产、债权债务、合并必要性、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合并后的业务资产人员整合和对业绩影响。

(4)结合欣阳化工情况,说明合并其光稳定剂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过程、资产和人员整合、选择业务合并而非股权收购的原因、资金来源、价格和公允性、决策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对业务产能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合并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主办券商、律师还应以入股协议、决议、付款、完税及流水核查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董监高、员工、平台合伙人和持股 5%以上自然人;列示历次增资转让背景、价格、定价依据、来源、支付、估值及异常入股;核查穿透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未解除未披露代持、股权纠纷和股权明晰条件。

2.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帝盛科技有限于 2017 年 8 月由盐城帝盛出资设立,目的为在福建邵武布局生产基地、拓展产品型号并提升产能;盐城帝盛成立于 2009 年 6 月,注册资本 6,800 万元,主营紫外线吸收剂生产、研发和销售,因产业政策和规划调整于 2019 年 3 月停产、2024 年 9 月 3 日注销。回复将帝盛科技的业务、资产、技术和人员来源拆分为欣阳化工、盐城帝盛及启东金美三家停产企业,报告期末共有 62 名员工曾在三家企业任职,占公司员工 9.47%,关联借款本息已结清。
  • 对应(1)历史资产和股权:2019 年 10 月公司以评估价格受让盐城帝盛反应釜、计量罐、三效蒸发器等设备及车辆,并承继相关非专利技术、受让 2 项专利;同类转移还包括 2020 年 12 月收购启东金美设备、2024 年 8 月收购欣阳化工光稳定剂相关设备。盐城帝盛股东由间接持有变为直接持有,回复解释为统一集团化管理、优化生产基地股权安排;原土地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收购协议》及不动产权证号 苏(2019)滨海县不动产权第0000339号
  • 对应(1)其他企业:回复逐一列示帝盛资管、蒂盛企管、宁波帝瑞商务咨询、杭州欣海、欣阳化工、杭州凯美、宁波新帝凯和山东帝盛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及经营状态;其中山东帝盛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其他部分主体无经营收入或仅持有资产、从事拆迁服务。公司通过工商档案、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流水、资产转移协议和访谈核查,未发现未披露代持或因业务资产承接产生的争议。
  • 对应(2)普利特交易:交易文件为《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收购 5 家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 107,000 万元、交易对价 101,600 万元,其中帝盛科技 46,920 万元、启东金美 30,000 万元、杭州帝盛 8,800 万元、帝凯贸易 880 万元、欣阳化工 15,000 万元。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 2020 年 8 月第 32 次会议未审核通过,交易终止,已退还保证金 4,000 万元及利息,另有 3,000 万元借款经协商处理,回复称不存在诉讼或潜在纠纷。
  • 对应(2)投资人关系:周文为公司客户普利特实际控制人,胡国灿与普利特共同投资宁波联合燕华化工;回复结合二人履历、企业工商信息、入股协议、付款凭证和报告期交易,认为入股系看好业务发展,定价具有公允基础,与公司之间未形成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对宁波联合燕华的往来,回复未载明具体交易金额,执业底稿应以协议、发票和资金流水补足,不能以“无异常”替代金额核查。
  • 对应(3):2022 年潘行平、熊伟先收购可安必科技,后将其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吸收合并;回复以收购背景、目标公司经营和资产债权债务资料说明交易具有业务整合目的,并核查转让协议、支付资料和合并工商登记。吸收合并依法办理注销、变更及债权债务承接程序,合并后对公司业务和业绩影响结合财务数据披露;目标公司具体评估金额和全部债权债务清单未在本摘要中另行推算,以原回复表格为准。
  • 对应(4):2024 年公司将欣阳化工的光稳定剂业务并入,承接光稳定剂相关产品、客户、供应商、部分设备、非专利技术和 3 项专利;回复说明通过业务和资产收购而非收购欣阳化工股权,是因为欣阳化工仍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历史生产主体且整体股权收购不具必要性。业务合并经公司及关联方决策,相关设备按评估价收购、技术无偿承继,回复结论为合并后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但仍应结合欣阳化工剩余染料库存和停产状态持续核查。
  • 对应股权明晰核查:中介机构查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决议、验资、付款、完税、资产评估、员工花名册和工商登记,并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员工及平台合伙人实施流水和访谈核查;回复结论为股东人数穿透未超过 200 人,未发现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异常入股、利益输送或股权纠纷。历史关联企业多次承接业务资产,仍应保留每笔转移的权属和定价证据。

3. 核查程序

核对帝盛科技及盐城帝盛、启东金美、欣阳化工的工商档案、资产收购协议、评估报告、专利转让文件、员工承接和往来款;查阅普利特并购报告书、并购重组委第 32 次会议资料、保证金退还流水;核对可安必吸收合并的股东决议、债权债务公告、注销变更和付款;对周文、胡国灿、历史交易方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检查代持及利益输送。

4. 核查意见

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帝盛科技设立、历史资产和业务承接、普利特交易终止、可安必吸收合并及欣阳化工业务并入具有商业背景,已履行相应决策和工商程序,未发现重大争议或未披露代持;历史关联企业停产、注销或被吊销未导致公司挂牌条件不满足。对历史集团化资产技术转移、具体评估金额及关联方往来,结论应以逐项协议和付款凭证为边界。

5. 执业提示

历史沿革核查应把“原主体—资产/技术/人员—承接协议—评估定价—付款—税务—工商变更—承接后业务”形成闭环;普利特交易的终止不等于历史关联关系消失,应继续核查周文、胡国灿和宁波联合燕华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的后续往来。

问题二:金塘投资特殊权利及附条件恢复(第一轮,回复第27—34页;txt 行1201—1567)

1. 问询要点

(1)说明各特殊投资条款权利方入股背景、入股价格、定价依据和公允性,是否存在未披露条款;(2)列示现行有效条款的签订时间、主体、义务主体、主要内容、触发条件、效力状态,说明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是否需要清理;(3)说明条款履行或终止、纠纷、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及经营影响;(4)说明附条件恢复条款内容、恢复条件及恢复后合规性;(5)测算回购触发可能性、回购方资产和金额、独立支付能力、财务状况和控制权影响;(6)说明同业竞争条款是否触发、义务方是否承担义务、各方对效力是否一致及纠纷风险。

2.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23 年 12 月,金塘投资因看好公司长期发展增资 5,000.00 万元,认购 573.7705 万股;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C00126号)确定投后估值 11 亿元。投资协议全称为《关于邵武市金塘帝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协议书》,另签署补充协议,回复认为背景、估值和价格公允,未发现未披露条款。
  • 对应(2)知情权:原《投资协议》第 8.1—8.6 条赋予金塘投资上市前人员、组织、业务、经营和管理知情权、列席经营会议、查阅资产和财务报告,以及对经营范围、发展计划、董事监事高管更换、章程修改、重大违法、员工激励、新增融资、财务恶化、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和上市计划的通知权;《补充协议二》将该等条款终止。公司不再承担持续性特殊权利义务,回复将其列为应清理条款。
  • 对应(2)其他条款:补充协议第 2.1—2.3 条涉及反稀释和最惠待遇,第 3.1 条涉及同业竞争安排,第 1.1 条涉及回购;2025 年 6 月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约定第 2.1—2.3 条及第 8.1—8.6 条不可撤销、不可恢复且自始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不是挂牌期间由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主体,回复认为符合指引清理要求。
  • 对应(3):公司通过补充协议和股东确认完成特殊条款终止,金塘投资确认未发生回购或权利执行,未发现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诉讼、仲裁或经营不利影响。欣阳化工已停止光稳定剂生产,2024 年 4 月签署《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目前仅处理染料库存,相关同业竞争条款不存在现实履行争议。
  • 对应(4):附条件恢复条款主要围绕公司未能在增资后五年内,即 2028 年 12 月 22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发生停产、重大资产被查封、破产、实际控制权丧失或重大违约等触发情形;金塘投资于 2025 年 8 月确认未发生触发事项、不要求回购。回复称恢复后的责任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约定主体承担,不由公司承担,需结合具体补充协议原件判断每一触发项的效力。
  • 对应(5):按投资金额 5,000 万元及协议约定测算,潜在回购金额约 6,250 万元;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提交信用、资产和履约能力资料,回复认为具备独立支付能力,回购不会直接减少公司资产或破坏控制权稳定性。上述金额属于测算值,触发日期、计息方式、回购主体和责任范围应以协议全文及后续确认函为准。
  • 对应(6):欣阳化工已停止相关生产,2024 年 4 月专利权及申请权转让后不再与公司形成同类产品持续生产竞争;各协议方确认同业竞争条款已清理或不再触发,未发现争议。若欣阳化工仍销售染料库存,应区分库存处置与光稳定剂生产,不应将一次性库存销售认定为持续同业竞争。

3. 核查程序

查阅投资协议、补充协议、金塘投资合伙协议、银信评估报告、增资验资和付款凭证;逐条制作第 1.1、2.1—2.3、3.1、8.1—8.6 条款清单,核对终止、自始无效和附条件恢复文字;访谈金塘投资、实际控制人及欣阳化工负责人,检查回购触发、同业竞争、资产查封、破产和重大违约情况。

4. 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已清理知情权、反稀释、最惠待遇等导致公司承担义务或影响独立性的条款,2025 年《补充协议二》对部分条款作出不可恢复、自始无效安排;尚存的潜在回购责任不由公司承担,未发现已触发回购或同业竞争纠纷。对于 2028 年 12 月 22 日前的未来触发风险,应持续监测而不能写成风险永久消失。

5. 执业提示

特殊投资条款应将“条款原文—义务主体—触发事件—终止/自始无效—是否可恢复—挂牌期间影响”逐项留痕;特别注意第 8.4 条通知事项与普通股东信息权的边界,以及欣阳化工资产、技术和库存处置是否重新引发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问题四:关联销售、委托加工和关联往来(第一轮,回复第57—74页;txt 行2425—3290)

1. 问询要点

(1)关联销售:①说明销售对象合作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仅为公司提供服务,收入确认时点、信用期和回款政策与非关联方差异;②比较市场价格、关联及第三方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测算差异对经营业绩影响,说明是否虚增收入或利益安排。(2)关联委托加工:①列示加工成本/销售收入占营业成本/收入、占同类产品比例与数量比例匹配性;②比较委托加工与自产单位成本、构成和差异,测算业绩影响,说明是否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利益安排。(3)往来款:①列示关联方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款背景及资金拆借利息;②说明是否统一归集、资金池、占用或依赖关联方资金以及制度有效性。(4)列示其他关联交易内容、金额、必要性和公允性。

2.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①:关联销售对象包括广州欣友唯、广州帝盛、欧洲帝盛、MPI、广州沅胜新材、佛山沅胜高新、佛山沅胜化工、广州旭邦和普利特新材;公司称利用广州、欧洲销售资源拓展市场,欧洲帝盛仅为公司提供服务但仍具有业务布局必要性。关联及非关联内销均以客户签收、款项可收回和成本可靠计量确认,外销按 FOB、CIF、C&F、FCA、DDP、DAP、EXW 的控制权转移节点确认;关联客户信用期通常 30—60 天,与非关联客户基本一致。
  • 对应(1)②:关联销售金额及同类交易比例为:欧洲帝盛 2025 年 1—2 月 110.39 万元、1.18%,2024 年 1,272.69 万元、1.93%,2023 年 1,283.63 万元、2.73%;广州欣友唯 2025 年 751.87 万元、约 8.05%,2024 年 4,088.60 万元、约 6.19%,2023 年 2,946.84 万元、约 6.27%;普利特新材 2025 年 56.37 万元、2024 年 909.46 万元、2023 年 1,302.07 万元。公司以公开市场价格、采购量和议价能力确定价格,回复模拟认为不会虚增收入;具体毛利率勾稽仍以原表格为准。
  • 对应(2)①:公司委托欣阳化工加工受阻胺光稳定剂,2023 年加工数量 1,459.83 吨、加工收入 6,206.85 万元、成本 5,804.19 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 13.15%、营业成本 15.99%;2024 年加工数量 943.36 吨、收入 3,661.80 万元、成本 3,387.01 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 5.66%、营业成本 6.56%,数量、收入和成本占比与同类产品业务规模匹配。欣阳化工于 2024 年 4 月停止相关生产,2025 年不再发生同类加工。
  • 对应(2)②:回复将委托加工和自产产品的单位成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进行比较,认为差异来自生产工艺、设备和产能安排,并未发现欣阳化工为公司分摊成本或承担费用。由于加工数量和成本的具体构成属于会计核查,律师关注加工协议、质量责任、定价、发票和资金结算;2023 年成本 5,804.19 万元、2024 年成本 3,387.01 万元是可复核数据点。
  • 对应(3)①:关联方其他应付款及代扣代缴款余额在报告期分别为 11,350.33 万元、3,297.06 万元和 6,446.62 万元,主要为关联企业临时资金往来、代扣代缴及业务结算;公司核查借款协议和流水,回复称资金拆借未形成不公允利息安排,相关余额截至回复已清理或结清。
  • 对应(3)②:公司称不存在与关联方统一资金归集、资金池、依赖关联方资金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情形,已制定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2024年度、2023年度关联资金拆借利率分别为2.76%、2.97%、3.49%,对应期末关联其他应付款合计分别为6,325.73万元、3,176.71万元、11,314.21万元,主办券商、会计师对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律师应留存关联协议、收款及余额清偿凭证。
  • 对应(4):报告期其他关联交易包括广州帝盛于2025年1—2月受让商标申请权0.36万元、欣阳化工于2024年度采购设备163.31万元;商标交易按前期商标申请成本确定,设备交易参考资产评估结果,必要性分别来自取得商标申请权和生产设备需求,价格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律师应核对协议、发票、物流、付款和定价依据。

3. 核查程序

核对关联方清单、工商关系、销售和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协议、发票、出入库、物流、收款及银行流水;将 2023 年 1,459.83 吨、2024 年 943.36 吨加工量与 6,206.85 万元、3,661.80 万元收入和成本表勾稽;抽查广州欣友唯、欧洲帝盛、普利特新材及欣阳化工交易,检查是否存在资金池、代收代付或非关联化。

4. 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认为关联销售、委托加工和关联方往来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交易价格和结算政策未发现重大不公允,未发现关联方虚增收入、隐匿成本、利益输送或公司依赖关联方资金的情形;关联加工随欣阳化工停产已结束。历史大额关联往来仍应以全部银行流水和清偿凭证支撑。

5. 执业提示

应把关联交易与历史业务承接、独立性和同业竞争同步披露,尤其对欧洲帝盛“仅为公司提供服务”、欣阳化工委托加工和其他应付款 11,350.33 万元的形成及清偿,分别说明业务、资产、人员和资金流,而不能用“关联交易已规范”概括。

问题七(一)—(三):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环保及知识产权(第一轮,回复第119—147页;txt 行5448—7513)

1. 问询要点

(1)对收入或利润超过 10%的重要子公司补充历史沿革和财务简表,说明合法经营;说明境外投资原因、发改商务外汇手续、未备案是否重大违法、境外投资方向合规及境外律师意见;说明参股必要性、定价公允、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说明欣阳化工合并、欧洲帝盛和广州欣友唯未合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说明危险化学品购买、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经营管理许可备案、供应商客户资质;安全设施、消防、车间火灾影响、整改、自查、人员资格培训及期后事故处罚;超产能及环评风险;委外加工和外购成品数量、成本、必要性、公允性及依赖。(3)说明 9 项发明专利中 8 项继受取得的协议、过户、价格、公允性、出让方关系、业务贡献、取得原因、职务发明和权属瑕疵;说明核心产品专利及技术人员来源、自主研发能力、对第三方或该专利依赖、诉讼仲裁纠纷。

2.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重要子公司及境外投资:回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七十条识别杭州帝盛和蒂盛科技为重要子公司,并补充历史沿革、经营和财务信息;境外投资部分取得境外主体当地法律意见,说明部分发改备案未办理的原因和整改,未发现重大违法。参股企业的出资价格、关联交易和欣阳化工纳入合并范围由会计师按控制关系核查,律师关注股权、决策和经营证据。
  • 对应(2)危险化学品资质: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报告期供应商和客户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流向核查;涉及许可证件 浙杭安经字...甬市L安经... 等,回复称采购、生产、储存、销售及运输未发现重大违法。由于 txt 中证号存在省略号格式,具体有效期和许可范围必须回看原件,不得补填未载明的字符。
  • 对应(2)安全与超产能:公司曾因车间安全事故引发火灾并受到行政处罚,报告期受阻胺光稳定剂产能利用率为 138.69%、103.97%、73.93%,产销率为 83.12%、90.26%、212.51%;回复说明已完成整改、消防和安全检查,未发生报告期后重大事故。安全生产费计提/使用为 2025 年 1—3 月、2024 年、2023 年计提 87.93 万元、440.47 万元、475.31 万元,使用 82.56 万元、295.75 万元、360.27 万元,会计师按财资〔2022〕136 号核查。
  • 对应(2)委外:公司存在委外加工及外购成品,报告期外协成本为 78.57 万元;回复称委外为非核心工序或产能调节,不需要特殊许可,按质量协议、验收和市场价格结算,不构成对单一外协方重大依赖。超产能部分结合产能统计、设备和订单解释,未发现需重新履行环评而未整改的重大情形。
  • 对应(3)继受专利:公司 9 项发明专利中 8 项继受取得,主要来自欣阳化工、盐城帝盛等关联企业,无偿或按协议受让;产品“苯并三氮唑紫外线吸收剂精制方法”对应大类收入贡献 67.28%、毛利贡献 68.77%。公司通过专利转让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通知和工商/关联关系资料核查,回复称专利权属已完成过户,无职务发明争议、无专利诉讼仲裁。
  • 对应(3)自主研发及依赖:公司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独立开展研发,继受专利用于既有产品但公司仍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不存在对第三方或单一专利不可替代的技术依赖;第 9 项专利为公司 2022 年 11 月 1 日取得的污水处理相关专利。律师核查发明人履历、劳动及保密协议、专利申请和转让资料,未发现权属瑕疵或商业秘密争议。

3. 核查程序

查阅杭州帝盛、蒂盛科技及境外/参股企业工商资料、财务简表、投资备案和境外法律意见;核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客户证照、消防安全资料、处罚决定和整改记录;查阅专利证书、转让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及发明人劳动合同,检索诉讼和行政处罚信息。

4. 核查意见

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重要子公司和境外投资已作必要披露,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和委外业务未发现影响挂牌的重大违法,继受专利已完成权属核验,公司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火灾处罚、境外发改备案、部分建筑和许可证范围属于持续披露事项,不能因未发现重大违法而省略具体证照有效期。

5. 执业提示

化工项目应把产品名称、危险化学品目录属性、采购/储运/销售环节、许可证范围、消防验收、环评和产能批复逐一对应;继受专利应将每一项专利的原权利人、转让协议、过户通知、是否职务发明、产品收入贡献和关联关系制成清单。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三业绩、问题七(四)存货、(五)应收款项、(六)交易性金融资产、(七)研发费用及(八)主要供应商,主要是收入、成本、毛利率、存货、应收和财务内控核查,已列入总览但不作独立法律详述。
  2. 问题五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账面真实性属于财务核查;如涉及土地、房产权属、环评和安全验收,则已并入问题一及问题七(二)合规范围。
  3. 未见独立实质问询的数据合规/个人信息、社保公积金欠缴、员工股权激励和单独分红事项;同业竞争、境外投资、税务、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事项已在本明细相应专题中保留。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挂牌日期:批次 JSON 的 listed_datenull,当前 txt 可确认 2025 年 9 月 25 日审核回复及 2025 年 8 月 25 日法律意见书,正式挂牌公告日期待以披露文件核验。
  2. 原始问询函、特殊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签章页、境外发改/商务/外汇备案、危险化学品许可及火灾处罚整改、8 项继受专利逐项过户文件和关联方全额资金流水,需与 PDF/底稿复核;部分证号在 txt 中以省略号显示,不能自行补全。
  3. scan_files 为空:本批次未提供扫描版文件,无法进行扫描版文字及印章可见性复核(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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