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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5022-%E6%98%9F%E9%82%A6%E6%99%BA%E8%83%BD.md

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875022·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6-01-06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挂牌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11-03 披露,回复股转公司 2025 年 10 月 15 日问询函,下称"首轮回复")
  2. 《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5-12-10 披露,回复股转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二轮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
  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2025-09-30)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星邦智能主营高空作业平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湖南长沙,国内高机头部企业之一,境外收入占比约 40%–44%,已设立欧洲、北美、澳洲、中东、南美等海外销售公司及波兰、墨西哥生产基地),实际控制人为刘国良、许红霞夫妇(直接持股 31.9958%,另通过湖南星联等 5 个员工持股平台控制 6.7353%)。公司设五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 201 名合伙人)实施股权激励,存在湘高创投、无锡财通两名国有股东(已取得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首轮问询 10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历史沿革:五平台激励与 200 人穿透、湖南星联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不一致、国资程序含进场交易与补正批复、工商变更登记瑕疵、实控人无偿赠与及收回股权、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问题 2(特殊投资条款:实控人对 15 家投资方的回购/优先清算等条款、恢复生效条款已触发、8.82 亿元回购测算)、问题 3(业务合规性:境内外资质认证、子公司潇邦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处罚)、问题 4(融资租赁模式之 (1)-(5) 担保与回购义务)、问题 10(1)(境外子公司 ODI 程序);二轮问询 1 个问题,专项追问优先清算权条款与《公司法》《破产法》清算顺序的兼容性(条款已于 2025 年 11-12 月附恢复条件终止)。核心审核风险为:大额存量对赌(全面触发测算 8.82 亿元)及已触发恢复的效力、优先清算权合法 性、五平台 200 人与国资程序补正。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关于历史沿革员工持股平台与监管指引 6 号/4 号/出资比例与分配比例不一致/国资审批评估备案/工商登记瑕疵/无偿赠与收回/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是(主办券商及律师,四项专项核查)
首轮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对赌(回购/优先购买共售/反稀释/优先清算)恢复生效与清理/履约能力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3关于业务合规性境内外产品资质认证/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劳务派遣资质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4(1)-(5)关于融资租赁模式客户担保/回购义务/关联关系排查((6)(7)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是(主办券商、律师)
首轮10(1)关于境外子公司境外投资必要性/ODI 程序/域外律师意见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首轮5、6、7、8、9经营业绩/采购与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偿债能力与流动性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优先清算权追问)优先清算权与《公司法》《破产法》清算顺序/指引 1 号清理情形/可执行性是(主办券商、律师)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3–33 页;txt 行 47–1587)

问询要点:公司设湖南星联、星锦、星宁、星富、星语五个员工持股平台(33/48/32/47/41 名合伙人);湖南星联因 2017、2019 年两次取得激励股权价格不一致,合伙人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不一致,实控人之一许红霞在湖南星联的利润分配比例为 30.23%;湘高创投、无锡财通为国有股东(已取得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历史上存在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瑕疵;刘国良 2009 年 12 月赠股周建高、2010 年 5 月赠股许红霞等、2011 年 4 月无偿收回部分股权;2016 年 12 月用资本公积向深圳招科、郑颖定向转增 37.92 万元。请补充披露平台份额授予价格及公允性、出资缴纳、流转退出与管理机制、锁定期/绩效考核/服务期安排、人员变动及权益处置、激励有无纠纷及是否实施完毕;并说明:(1) 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合规性、有无摊派强行分配、参与人员选取标准、有无非员工入股及利益输送、参与人员与其他投资者权益是否平等、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按监管指引第 4 号穿透计算员工持股平台人数(未穿透的说明依据)及历史和目前是否超 200 人;(2) 湖南星联合伙人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差异的合理性、有无利益输送或特殊安排及争议;(3) 湘高创投、无锡财通及其他历史国有股东入股、增资、股权转让的国资审批、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有无国有资产流失;(4) 股权转让未及时工商变更的原因、法律风险及规范措施、有无争议、是否影响股权明晰;(5) 实控人无偿转让及收回股权的背景合理性、有无权属纠纷或代持利益安排;(6) 2016 年资本公积定向转增的原因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内部审议程序、有无异议股东、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含资金流水核查、入股异常核查、未解除代持排查三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员工持股平台:补充披露五平台份额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出资缴纳、份额流转退出及管理机制(锁定期、离职退伙由许红霞等承接等);列表核查平台人员变动(如申波 2019 年 7 月离职退伙由许红霞受让等)。激励经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实施,无摊派强行分配,参与人员按职级贡献选取;湖南星联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不一致系 2017 年和 2019 年两次取得激励股权价格不同所致(1 元/出资额与 5.338 元/出资额并存),属合伙人内部约定、无利益输送;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对五平台穿透计算(已备案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按 1 人等规则),历史上及目前股东人数均未超 200 人,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
  • 国资程序(四名国有股东分述):①成都招商 2012 年 6 月增资入股,因触发回购条件,实控人之女刘畅 2016 年 10 月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摘牌受让其全部 9.091% 股权(合同编号 G316SH1008480-X,作价 1,341.67 万元、6.71 元/注册资本),符合国有股权进场交易规定;成都招商已退出无法提供内部文件,中介机构无法核实其入股时合规性,以实控人及刘畅出具无纠纷和损失兜底承诺处理。②湖南云起 2019 年 7 月入股及 2019 年 12 月增资致比例变动未按国资规定履行评估备案,以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1742 号《资产评估报告》(2019 年 12 月 30 日)及宁乡高新区国资监管部门"宁高新国资发[2020]1 号"批复(2020 年 3 月 27 日)补正;2021 年两次增资致比例变动由宁乡经开区管委会确认函确认知悉无异议,湖南云起已于 2022 年 3 月公开挂牌转让退出,无国资流失。③湘高创投投资入股及持股比例变动均已履行国资程序或经上级国资主管部门确认补正。④无锡财通入股经无锡市国资委"锡国资改[2021]83 号"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审核同意,并由江苏中企华中天"苏中资产报字(2021)第 9070 号"评估报告支持;2022 年 3 月比例变动系同一轮增资分批交割所致,无须再次评估。
  • 工商登记瑕疵:列表披露 2009-2011 年多笔转让/赠与(刘国良转让周建高 50 万元并赠与 10 万元、鄢淑琼/王新荣/尹人奇等转让赠与)因当时未履行完整股东会审议批准程序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后续已补办并经各方确认,无争议、不影响股权明晰。
  • 无偿赠与与收回:列表核查 2010 年 5 月创始股东引入管理团队(赠与王新荣 10 万元、尹人奇 40 万元转让+20 万元赠与、赠与许红霞 50 万元、肖崇安 20 万元等)、2011 年 4 月周建高离职退股以 80 万元(1.33 元/出资额)转让刘国良、许红霞赠与刘国良 30 万元(实控人间股权调整)、2011 年 9 月"担保换股权期权行权"转让联宝投资(1.56 元/出资额)及"拟对外转让未果由许红霞回购"的 0 元代转让安排、2011 年 11 月王新荣离职退股转让许红霞(2.40 元/出资额)等,均系创业团队进出与股权调整的真实安排,无权属纠纷、无代持。
  • 资本公积定向转增:2016 年 12 月向深圳招科、郑颖定向转增 37.92 万元的原因(投资人协商安排)、定价公允性、内部审议程序、无异议股东、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无利益输送。
  • 核查程序与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工商档案、激励方案及合伙协议、历次转让赠与协议与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国资批复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核查出资时点前后资金流水及分红款流向,访谈相关主体;认为激励合规无纠纷、星联分配安排合理、国资程序已履行或补正无流失、工商瑕疵已规范、无偿转让收回真实无代持、定向转增合规,公司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多名国有股东进出的补正范式——退出类以"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摘牌+合同编号与价格留痕"论证,程序缺失类以"事后评估报告+国资主管部门批复/确认函"补正,无法核实类(股东失联退出)以实控人兜底承诺处理;"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不一致"的员工平台通过披露两次授予价差成因即可化解,无需强行调整。

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首轮,回复第 34–41 页;txt 行 1588–2016)

问询要点:2022 年 3 月实控人刘国良、许红霞夫妇与招商兴湘等主体签署回购、优先购买权及共售权、反稀释权和优先清算权等特殊投资条款并附恢复生效条款;2024 年 8 月恢复生效条款触发,相关条款恢复效力;截至目前公司为义务人的特殊权利条款均已解除且自始无效。请公司:(1) 结合条款签署时间、具体内容、所附条件及现行效力,说明现存有效条款及挂牌期间恢复效力条款的具体内容、义务承担主体,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2) 已终止条款情况、终止过程有无纠纷、有无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经营的不利影响;(3) 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触发风险及预计回购金额;结合实控人资信说明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是否对控制权稳定性、义务主体任职资格及治理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架构:2022 年 3 月实控人与港通一号、招商兴湘、无锡财通、航元信徽、佛山招科、招盈诸城、嘉兴炬华、航塔信佳、陈克洪、制造业转升基金、信星智造、湘江智芯、产投盈创、瑞世智途、财信精益共 15 家投资方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义务承担主体为实控人夫妇(公司自始非义务人,公司为义务人的条款已解除且自始无效)。回购触发条件:增资交割日起 5 年内未完成沪深等交易所 IPO、实控人控制权变更或有重大变更风险、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请求等;回购价格=投资成本×(1+8%×n)-实际分红(单利)。
  • 禁止性情形逐项排除:对照指引 1 号"应当清理的八种情形"(公司为义务主体、优先于一般股东分红或偿付、不定向分红限制、最惠条款强制适用、不经决策派驻董事一票否决、不合法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与市值挂钩、其他严重损害情形)逐项说明现存有效条款不存在相关约定。
  • 历史条款:2017-2020 年引入潘爱群、蒋汉平、周新华、湖南升华、湖南云起、湘高创投、湖南文旅、招商创投等投资人时的业绩承诺与补偿、随售权、股权质押、担保、清算优先、更优惠条款、转让限制等条款,义务人均为实控人,多数投资人已通过股份转让退出而终止。
  • 回购测算与履约能力:假设全面触发且不考虑分红,回购本金加利息合计约 8.82 亿元;实控人资信良好(《个人信用报告》、无失信记录);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 150,647.59 万元,实控人直接及间接持股对应未分配利润 50,657.51 万元;按 2022 年 3 月最后一轮投后估值 31.50 亿元测算其所持股份价值约 10.59 亿元,必要时可质押融资或引入新投资方筹资,具备充分履约能力;回购触发反而增加实控人持股,不影响控制权稳定及任职资格。
  • 核查程序与意见:主办券商查阅全部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终止/解除协议及确认函、实控人信用报告、银行流水及财产证明、股东名册及调查表、实控人声明承诺,并检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主办券商、律师认为现存条款不存在禁止性情形、终止过程无纠纷、实控人具备履约能力、不会对控制权稳定及治理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8.82 亿元级存量对赌的履约能力论证以"未分配利润份额+持股公允价值+质押融资备选"三层资产口径支撑;"公司为义务人条款已自始无效+实控人单方义务+指引八情形逐项排除"是新三板存量对赌可保留挂牌的标准三段论。

问题 3:关于业务合规性(首轮,回复第 42–51 页;txt 行 2017–2510)

问询要点:公司从事高空作业平台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已取得我国及出口国家相关认证;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受行政处罚,子公司处罚系因安全生产事故。请公司:(1) 依据业务环节、产品类别及销售地法律法规,说明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许可、备案、认证,产品是否需要并取得登记注册,有无未取得资质或超范围经营,内控制度及质量管理措施的有效性;(2) 子公司专项说明的出具部门,行政处罚后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后续是否再次发生;(3) 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及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资质认证:境内方面,车载式高空作业平台依工信部令第 50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 2020 年第 18 号公告须取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并通过 3C 强制认证(列表披露证书);境外方面,按销售地取得欧盟 CE、北美 ANSI(美国)与 CSA(加拿大,经 TÜV NORD(杭州)双认证)等认证并列表披露;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信用中国查询,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因资质问题受处罚情形,境外子公司经所在地律师法律意见书确认未受当地处罚,不存在无资质或超范围经营。
  • 安全生产事故:2024 年 6 月 21 日东莞沙田镇启盈快件项目在建工地一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调试中倾倒致高处坠落事故(设备系子公司潇邦机械生产),潇邦机械及时报告并配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沙田分局调查;该局出具专项说明认定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整改措施五项:涉事产品技术整改、全员安全培训、安全生产责任追责罚款、制度完善、现场隐患排查(已建立《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等并取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后续未再发生。
  • 劳务派遣:补充披露派遣单位名称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主办券商、律师核查资质证书、专项说明、整改记录、社保及派遣协议后发表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产品安全事故的"非重大违法"论证以"监管机关专项说明(一般事故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五项整改措施留痕+体系认证"三层证据闭环;出口装备企业须按销售地逐一列示 CE/ANSI/CSA 等认证证书。

问题 4(1)-(5):关于融资租赁模式(首轮,回复第 52–89 页;txt 行 2511–4061)

问询要点:报告期公司存在融资租赁、直销、经销等销售模式。请公司:(1) 结合设备单体价值及客户体量说明融资租赁销售必要性及行业惯例;(2) 报告期融资租赁结算金额占比、主要融资租赁客户情况及选取标准;(3) 租赁商及被担保人与公司、实控人、董监高有无关联关系,公司提供担保的内部审议程序,有无利益输送;(4) 三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付款条件、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基础,公司是否附回购义务及触发条件、履约方式、对价,是否曾实际承担;(5) 公司及实控人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偿债风险、被担保人支付能力、有无争议或重大诉讼偿债风险、对生产经营及实控人任职资格的影响、风险隔离机制。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事项(1)至(5)并发表明确意见((1)(2)(6)(7)会计事项另由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高空作业平台单体价值较高、下游客户中小租赁商体量有限,融资租赁模式(厂商回购担保型)系行业惯例(与浙江鼎力等同行一致);列表披露主要融资租赁客户、租赁商情况;经调查表、工商检索及访谈,租赁商及被担保人与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三方合同约定设备所有权、租金支付、违约回购安排,公司附有回购义务(触发条件为承租人违约且租赁公司要求),报告期内实际承担回购的比例极低;实控人为客户担保已核查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保证金、回购设备二次处置等),无争议或重大诉讼,不影响实控人任职资格。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三方合同、担保决议、回购履约记录及公开诉讼检索后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0(1):关于境外子公司(首轮,回复第 227–236 页;txt 行 9934 至文末)

问询要点:请公司:①说明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境外子公司业务与公司业务协同、投资金额与公司规模适应性、境外分红有无政策或外汇障碍;②结合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说明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管理及境外主管机关备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③是否取得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的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公司 2020 年起实施全面国际化战略,在欧洲(星邦波兰为 2021 年设立的生产基地)、北美(星邦墨西哥 2024 年生产基地)、澳洲及中东、南美、日韩等地设销售公司,列表逐家披露 ODI 程序文件——如星邦韩国(境外投资证第 N4300202000040 号、湘发改外资备案[2020]第 18 号)、星邦波兰(N4300202100054 号、湘发改经贸(许)[2021]第 30 号及项目变更通知湘发改经贸(许)[2022]第 30 号)、星邦巴西(N4300202400021 号、湘发改经贸(许)[2024]第 19 号及增资第 77 号)、星邦阿联酋、星邦墨西哥(N4300202400002 号、湘发改经贸(许)[2024]第 27 号)等,均已办理外汇程序;各境外子公司已取得所在地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当地处罚)。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备案证书、外汇凭证及域外法律意见后发表明确意见。

执业提示:多国生产基地布局(波兰+墨西哥+南美)的 ODI 披露以"子公司逐家+证书编号级发改备案/商务证书清单+变更事项单独备案"呈现;海外产能类项目还须逐次就增资及项目变更取得发改变更通知,不可只列首次备案。

问题 1(二轮):关于特殊投资条款——优先清算权追问(二轮,回复第 3–8 页;txt 全文 380 行)

问询要点:实际控制人与港通一号、招商兴湘、无锡财通等 15 家投资方签署优先清算权条款,约定公司清算时投资方股东有优先清算的权利。请补充说明:(1) 优先清算权条款的完整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破产法》关于企业清算的清偿顺序要求,是否存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应当清理的情形,是否具备可执行性,是否可能导致争议纠纷。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家列表披露 15 名投资方的优先清算权完整条款——约定清算时投资方(受后轮投资者顺位限制)优先于其他股东以现金获得全部投资本金,余额按持股比例分配;多数条款内置法定顺序兜底:如法律法规不支持直接执行或无法足额优先受偿,则按法定分配后由实控人(甲方)以所得向投资方差额补偿,或甲方将清算分配所得无偿转让投资方完成优先清算额支付。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12 月 1 日,15 名投资方与实控人分别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股份回购协议》《补充协议》中回购、优先购买权及共售权、反稀释权和优先清算权等全部特殊权利条款自签署日终止,附恢复生效条款(公司未能完成沪深北交易所或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则恢复效力);但恢复后条款的履行须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股转指引 1 号及北交所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1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各方确认签署履行解除无任何现实或潜在争议,终止后除公司法及章程权利外无其他特殊股东权利。相关安排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集中披露。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后认为优先清算权条款不违反《公司法》《破产法》清算清偿顺序(因设差额补偿及法定分配优先安排)、不存在应当清理情形、具备可执行性、不会导致争议纠纷。

执业提示:优先清算权在新三板审核中被单独追问合法性的应对是双保险——条款层面内置"法定分配优先+实控人差额补偿"机制确保不突破清算清偿顺序,清理层面以附恢复条件的全部终止+恢复后守法承诺兜底;该二轮追问显示股转系统对优先清算权的容忍度低于回购权,建议同类项目在首轮即主动内置法定顺序兼容条款。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5 关于经营业绩、6 关于采购与存货、7 关于应收款项、8 关于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9 关于偿债能力与流动性风险纯业务、财务类(会计师、主办券商核查)
首轮 4(6)(7)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收入确认纯财务类(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
二轮"其他补充说明事项"兜底核查,无独立法律问题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首轮及二轮审核问询函原文(2025 年 10 月 15 日、11 月 20 日出具)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部分为准。
  • 首轮回复 txt 约 8,300 行(745KB),正文页脚连续至 236 页+,未见扫描乱码;二轮回复 txt 仅 380 行(25KB)、正文至 9 页,文本完整;签章页未逐页核对【待核验】。
  • 成都招商入股时国资程序"无法核实"系回复自认事实,实控人兜底承诺的充分性属个案判断【待核验】。
  • 优先清算权终止协议附"未上市即恢复效力"条款,公司已于 2026-01-06 挂牌(新三板挂牌非"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恢复条件是否触发及条款状态无公开信息【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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