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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920136-%E6%B0%B8%E5%8A%B1%E7%B2%BE%E5%AF%86.md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920136·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7-09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永励精密及平安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5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披露 2026-04-24,回复北交所 2025 年 6 月 25 日《审核问询函》,下称"一轮回复";其中问题 3 按二轮问询要求重新作答)
  2. 《永励精密及平安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5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披露 2026-04-24;原版回复北交所 2025 年 11 月 14 日二轮问询函,披露 2026-02-09,下称"二轮回复")
  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会稿 2026-03-23、注册稿 2026-04-30/06-11)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四)》——本批 txt 文件均为无文本层/截断文件(详见待核验) 中介机构:保荐人平安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所 报告期更新至 2025 年度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永励精密主营汽车用精密钢管及管型零部件(焊管、精管工序,位于宁波宁海、嘉兴等地),为典型的家族企业:王兴海及其女儿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和女婿孙时骏、施戈六人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 90% 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嘉兴土拔、嘉兴永思(王晓园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 5%,合计 95%;王晓园任董事长、孙时骏任董事兼总经理、施戈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实控人家族兄弟姐妹控制宁波永信钢管、拓普集团、捷豹集团等多家同处汽车/钢管产业链的关联企业。北交所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发首轮问询函(12 个问题),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发二轮问询函(3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股权集中与家族治理(R1 问题 1)、同业竞争与关联企业清理(R1 问题 3,二轮要求重新作答)、劳动用工与资质环保合规(R1 问题 12)、二轮问题 3(4)①②对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来源、外部股东入股及 2004 年家族交叉持股退出的追问(律师专项核查)。2026 年 3 月上会、4 月注册,2026 年 7 月 9 日上市(920136)。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股权集中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影响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员工持股平台/突击入股/公司治理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首轮3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关联方披露完整性/独立性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二轮问询要求重新作答)
首轮12其他问题(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外包/高新技术企业续期/环保/产品质量/上市条件违规情形)劳动与社会保障/资质/环保/重大违法认定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二轮3(4)①员工持股平台出资、王爱国/李玲素入股、家族亲属退出永信有限真实性追问股东适格性/股权代持/历史沿革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4)①②并发表意见)
二轮3(4)②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控制权稳定、独立性重新论证实控人认定/控制权稳定/独立性是(同上)
二轮3(1)-(3)采购价格公允性、专供产品排他协议、募投与拆迁采购公允性(业务/财务)、排他协议属合同事项否(保荐机构核查;会计师核查(1)(2))
首轮2、4–11核心竞争力与创新特征、业绩增长、毛利率、收入确认、存货、原材料采购、研发人员、其他财务、募投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股权集中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影响(首轮,回复第 1–23 页;txt 行 76–1109)

问询要点:(1) 主要股东情况:①设置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合理性、合规性,合伙人范围、选定依据、是否为实控人亲属、是否均为员工、出资是否自有资金、是否存在代持或利益安排、限售要求;②平台内部股权转让、离职退休后股权处理约定及管理机制,是否存在纠纷;③外部投资人王爱国、李玲素入股背景、原因、合规性、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代持或特殊利益安排;④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2) 公司治理及内控有效性:①结合《一致行动协议》内容、期限、分工、分歧解决机制、限售减持安排,说明控制权能否保持稳定、是否存在纠纷、治理僵局或控制权变动;②实控人及其亲属任职持股情况、代持核查、履职能力;③防范实控人不当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及内控有效性;④充分揭示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持股平台:2021 年 9 月股份制改制后为激励骨干设立,依《员工股权激励规划方案》(2021 年 5 月)确定激励对象 55 人;因《合伙企业法》第 61 条有限合伙合伙人不得超过 50 人,设嘉兴土拔、嘉兴永思两个平台,出资价格、份额流转、退出及决策机制一致。合伙人均为全职员工,除王晓园(实控人之一)及胡彩娟(王兴海配偶的姐妹之女)外均非实控人亲属;出资为自有或自筹资金,除王晓园外不存在来源于发行人或实控人的情形;已退伙合伙人均为主动离职,无纠纷。
  • 一致行动安排:王兴海、王晓园、王媛媛、王芳芳、孙时骏、施戈六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分歧时"以王晓园的意见为准"——以第二代核心为终局决定人的机制;六人均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及减持的承诺》。王爱国、李玲素系宁海当地自然人投资者(王爱国投资多家企业,其中一家 2021 年 3 月创业板上市;李玲素配偶经营矿业公司),2021 年改制后经王兴海朋友介绍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借款(已归还),无代持。
  • 治理措施:关联交易回避与决策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9 名董事含 3 名独董、审计委员会独董过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制及实控人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 核查程序:查阅《员工股权激励规定》、花名册、劳动合同;取得全体合伙人出资流水并访谈;核查平台登记资料、合伙协议、份额变动协议;取得王爱国、李玲素出资流水并访谈;核查入股程序;查阅实控人调查表、《一致行动协议》、限售承诺;查阅内控制度并取得立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持股平台设立存续合法合规、合伙人出资自有自筹、无代持无利益安排、限售承诺合规;王爱国、李玲素入股合理合规、资金来源真实、无代持;控制权可预期稳定、无纠纷、不会导致治理僵局;实控人亲属限售承诺合规、具备履职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完善有效。

执业提示:"95% 家族控股+两女婿任董事高管"的极端股权集中项目,北交所关注点落在持股平台代持与出资流水、外部小股东入股背景及治理保护机制八件套(独董、单独计票、征集投票权、网络投票、累积投票、资金占用防范等),本案回复可作为该类架构的核对清单。

问题 3: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首轮第 83–159 页;txt 行 3472–6521;二轮问询要求重新作答)

问询要点:实控人之一的王兴海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王兴海配偶陆宝芬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控制多家企业,宁波永信钢管、永信汽车部件等主营业务与公司相关或相似,拓普集团、捷豹集团等与公司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请说明:(1) 家族成员在关联企业持股或受益情况、是否存在代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 亲属或其持股任职企业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或享有利益、与发行人及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 商标、专利、技术、工艺、产品是否相同相似、是否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4) 资产、人员、办公场地、系统关系,是否共用销售渠道人员、共同采购;(5) 业务替代性竞争性、利益冲突、让渡商业机会、代垫成本、利益输送、未来规划交集,是否构成同业竞争;(6) 客户供应商重叠的关联企业情况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含二轮要求重新作答后的更新):

  • 历史交叉持股清理:2004 年及以前,王兴德、王兴利、严聪莲曾持有公司前身有限公司股权,王兴海曾持有一文系(宁海县永信钢管有限公司,1994 年 12 月设立、2009 年 6 月注销)股权;2004 年 3 月经协商一揽子调整:王兴德、王兴利、严聪莲将所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王兴海配偶及子女退出,王兴海以其全部永信钢管股权、宁海解放北路房产及货币对价作为对价,交割已于 2004 年完成。经访谈四方确认及工商资料、资金支付凭证、房产证核验,转让真实、无相互代持、无纠纷。
  • 现行持股与关联往来:实控人六人除嘉兴土拔(王晓园 46.47% 份额)、嘉兴永思(35.67%)及发行人体系外,不再于关联企业持股;除营业部部长胡彩娟通过嘉兴永思间接持股 0.17% 外,无亲属或亲属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报告期发行人与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及其企业无资金业务往来,亲属企业与发行人部分客户供应商重叠但往来均系自身经营需求。
  • 不构成同业竞争论证:关联企业分三类(实控人控制企业、密切家庭成员控制企业、董监高及其家庭成员企业)逐户核查:商标专利不存在相同相似;汽车/钢管相关关联企业产品在技术工艺、主要设备、上游原材料、产品功能、客户层级五维度与公司显著差异;资产、人员、场地、办公系统独立,无共用销售渠道/人员、无共同采购;无让渡商业机会、代垫成本、利益输送,未来规划无交集。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代持、无竞争替代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

执业提示:家族多兄弟同处一县同一产业链(宁海钢管/汽车件家族),"2004 年一揽子交叉持股清理的真实性+对价凭证"在二十年后仍被二轮追问,提示同类项目历史清理须留存并核验股权、房产、资金三类交割凭证原件。

问题 12:其他问题——劳动用工与生产经营合规(首轮,回复第 461–493 页;txt 行 18285–19650)

问询要点:(1) 劳动用工合规性:①列表说明各期未缴社保公积金人数、欠缴金额(按退休返聘、新入职、当月离职、自愿放弃等原因分类),量化足额补缴对业绩影响及应对措施;②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采购原因、定价公允性、供应商选定标准及资质、劳务人员岗位分布、与正式员工岗位薪酬差别、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与发行人及实控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或资金往来;③是否存在劳动纠纷。(2) 生产经营合规性: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续期障碍及进度;②环保违法及处罚风险;③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情况、质量责任分摊及内控、质量纠纷;④发行人及实控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违法违规情形。(3) 信息披露准确性(风险揭示、子公司定位与拆迁、嘉兴零部件出租厂房、承诺齐备可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社保公积金:以 2025 年末为例,员工 669 人,养老/医疗等未缴 73 人中 71 人为退休返聘等无需缴纳、2 人为新月入职无法缴纳;公积金未缴 137 人(含 63 人新月入职、3 人自愿放弃);各期欠缴金额量化测算,足额补缴不会对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上市实质障碍。
  • 劳务派遣/外包:派遣用工为产线临时工(打尖、检验)、保安等辅助性可替代岗位,用工比例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外包涉返工返修返检简易工序;定价公允、供应商具备资质、同岗位劳务与正式员工薪酬无显著差异、与发行人及董监高无关联或异常资金往来。
  • 资质与合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将按法定时间提交续期申请,持续符合条件、预计无实质障碍;报告期无环保行政处罚;产品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质量责任分摊明确、无质量纠纷及处罚;发行人及实控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违法违规情形(对照《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负面清单逐项核查)。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逐项发表上述明确意见(共 8 点)。

执业提示:社保未缴人数按"退休返聘/新月入职/当月离职/自愿放弃"四分类列表并逐期量化补缴影响,是制造业企业劳动用工问询的标准答法;"自愿放弃"人员(公积金 3 人)仍须单独说明并测算风险。

问题 3(4)①②(二轮):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与家族沿革追问、控制权重新论证(二轮,回复第 72–210 页;txt 行 2891–8600)

问询要点:(4) 信息披露准确性、充分性——部分问题未按要求回答或未发表明确核查意见:①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是否自有资金、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王爱国、李玲素入股背景、原因、合规性、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实控人及其亲属或关联企业;实控人家族亲属退出永信有限的原因及真实性、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潜在纠纷;②结合实控人家族对各关联企业的规划安排、家族成员间及企业与家族间资金业务往来,重新回答首轮问题 3,论证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披露是否准确、控制权是否稳定、治理是否规范有效、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或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会计师核查(1)(2)、发行人律师核查(4)①②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及结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持股平台出资穿透:逐人列表披露嘉兴土拔、嘉兴永思合伙人出资额、比例、任职、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工资薪金/家庭积蓄;自筹资金=非直系亲属、朋友借款且均已归还)、资金是否来自实控人、是否存在代持——除王晓园(自有资金,系实控人本人)外均否。
  • 外部股东:王爱国、李玲素入股发生于 2021 年 9 月改制后公司拟引入外部财务投资人背景,经王兴海朋友引荐,因看好前景投资;王爱国出资为自有资金及借款(已归还),李玲素出资为家庭资金及过往借款归还,均不直接或间接来自实控人及其亲属或关联企业,无代持。
  • 家族退出真实性:2004 年一揽子交叉持股清理(详见问题 3 节),访谈王兴海、王兴德、王兴利、严聪莲并核验工商资料、资金支付凭证、房产证,交割真实、无代持、无纠纷。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4)①:合伙人出资自有自筹、无代持;王爱国、李玲素入股具备合理商业逻辑、适格、出资真实,无实控人资金来源;(4)②:已重新回答首轮问题 3,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披露准确、控制权稳定、治理规范有效、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独立面向市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4)③④(删除"国内领先"表述、承诺齐备可执行)由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执业提示:北交所二轮直接点名"部分问题未按要求回答或未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要求律师重新核查,说明首轮回复完整性会被逐条检视;律师意见须逐问对应、不得缺项,本案二轮律师对(4)①②出具七点+两点分层结论的写法可作模板。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 2 核心竞争力与创新特征、4 业绩增长、5 毛利率、6 收入确认、7 存货、8 原材料采购、9 研发人员、10 其他财务、11 募投项目纯业务、财务类
二轮 1 业绩增长可持续性、2 收入确认准确性、3(1) 采购价格公允性、3(2) 专供产品、3(3) 募投与拆迁纯业务、财务类(3(2) 排他性协议仅涉合同安排核查,无律师专项意见)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国枫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60209,87 字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60424,136 字节)txt 仅为"1",及《法律意见书(上会稿 2026-03-23)》《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2026-04-30、06-11)》txt 仅有页码无正文——上述文件疑似扫描版/无文本层,律师专项意见原文无法核验,本明细律师意见以两轮回复正文"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表述为准【待核验】。
  • 两轮问询函原文(2025-06-25、2025-11-14)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
  • 本批未含《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三)》;一轮回复问题 3 正文注明"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重新作答",旧版答案内容未保留,已按二轮更新后口径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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