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920193-%E5%90%89%E5%92%8C%E6%98%8C.md
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20193·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6-07-02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 《吉和昌及国信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5-11-12 披露)及其 2025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6-04-03 披露,回复北交所 2025 年 7 月 28 日问询函,下称"一轮回复");中审众环所一轮回复两版
- 《吉和昌及国信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披露 2026-04-03,回复北交所 2025 年 12 月 31 日二轮问询函,下称"二轮回复");中审众环所二轮回复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5-11-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6-04-03);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5-06-30、注册稿 2026-04-24/06-10/06-30) 中介机构:保荐人国信证券;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所 报告期更新至 2025 年度;本明细仅覆盖北交所上市审核期间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吉和昌主营表面与界面处理特种功能性材料(电镀中间体及锂电添加剂,如 PPSOH、SPS、1,3-丙烷磺内酯等),生产主体为湖北吉和昌(孝感)、武汉特化、荆门吉和昌三大基地,并在湖北应城建设新基地;宋文超(董事长,管研发/人力/投融资/财务)与戴荣明(董事、总经理,管采购/销售/生产)为无亲属关系的共同实控人,通过吉和昌投资(两人各 50%)等合计控制 62.2853% 股份;创业板上市公司奥克股份(300082)持股 37.71% 为第二大股东。2025 年 6 月底申报(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2025-06-30),首轮问询 11 个问题、二轮 5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共同实控人一致行动与对赌投资人定向减资退出(R1 问题 1)、危化品与监控化学品资质合规及超批复生产与安全生产处罚(R1 问题 3、R2 问题 1)、与第二大股东奥克股份的关联交易及"奥克"商号使用(R1 问题 4)、实控人其他企业与同业竞争及资金占用(R1 问题 11(1))。2026 年 4 月上会、2026 年 7 月 2 日上市(920193)。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1) | 控制权稳定性(共同实控人一致行动/僵局)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控制权稳定 | 是(保荐机构核查全题,律师核查问题(1)(2)) |
| 首轮 | 1(2) | 外部投资人定向减资退出(对赌处理) | 对赌清理/减资程序/定价公允 | 是(律师核查问题(1)(2);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3 |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等合规性(资质/超批复生产/武汉特化处罚) | 资质许可/环保安全合规/行政处罚 | 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
| 首轮 | 4(5) | 武汉特化继续使用"奥克"商号、商标技术 | 关联交易/知识产权/独立性 | 是(律师核查问题(5);其余子问为保荐/会计师) |
| 首轮 | 11(1) | 同业竞争及苏州翡翠资金占用 | 同业竞争/资金占用 | 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 |
| 二轮 | 1 | 超产能生产、危化品使用等合规性追问(取得证明后仍超产/资质违规量化/处罚时效) | 环保安全合规/行政处罚时效/内控 | 是(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
| 二轮 | 5(1) | 与奥克系关联交易公允性追问 | 关联交易公允性 | 否(保荐机构核查、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1)(2)) |
| 首轮 | 2、5–10;11(2)-(5) | 行业信息与产品定位、业绩增长、收入真实性、原材料与成本、毛利率、存货跌价、募投、财务内控、固定资产、期间费用、应收账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二轮 | 2、3、4;5(2)(3) | 外购产品与外协、经营业绩稳定性、客户供应商重合、负毛利存货、信息披露 | 纯业务、财务类 | —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控制权稳定性及特殊投资条款的处理(首轮,回复第 3–18 页;txt 行 96–796)
问询要点:(1) 结合共同实控人具体情况、《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有效期限、分工、意见不一致时的纠纷解决机制、股份限售及减持计划,说明控制权能否在可预期时间内保持稳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治理僵局或控制权变动;(2) 说明高新投创投、鹏盛投资、高新投福海基金、高轩投资等外部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减资实现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否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减资回购定价是否公允;(3) 结合回购减资实质分析对赌、回购事项会计处理是否合规(会计师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共同控制架构:吉和昌投资持股 41.2813% 为控股股东(宋文超、戴荣明各持其 50% 股权,宋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戴任监事);两人另通过吉祥岛投资(戴 25.5483%、宋 24.9320%)、和盛管理(各 27.6686% 财产份额,宋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持股,合计控制 62.2853%。两人无亲属关系,因化工行业从业交集(宋 1990 年起任武汉风帆技术线,戴 1991 年起任香港建滔至化工部总裁)优势互补共同创业。
- 一致行动与僵局解决:2014 年 9 月、2018 年 2 月两版《一致行动协议》未约定分歧解决机制,2021 年 12 月重新签署并明确:一致行动范围覆盖直接及间接持股层面(吉和昌投资等持股平台表决前亦须一致行动);分歧解决采用"事项归属终局制"——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对外投融资及财务事项以宋文超意见为准,采购、销售及生产管理事项以戴荣明意见为准;未尽事项或职责交叉事项协商后仍不一致的双方均投反对票。有效期十年,可协商延长。报告期三会记录显示两人表决意见一致、议案均通过,无重大分歧。并援引正弦电气(688395)、崧盛股份(301002)("协商不成均投反对票")、华人健康(301408)(按业务类别以一方意见为准)等市场案例佐证机制可行。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均已出具股份锁定与减持意向承诺(12 个月锁定、破发自动延长 6 个月、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 25% 等全套条款)。
- 对赌投资人减资退出:历史股东高新投创投、鹏盛投资、高新投福海基金、高轩投资与公司原股东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因公司原拟申报计划调整,投资人拟提前退出,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公司定向减资 280 万元(注册资本 8,613.08 万元减至 8,333.08 万元)。程序:2024 年 7 月 22 日临时股东会审议回购并减资、修改章程;7 月 23 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十日内通知主要债权人;8 月 20 日支付全部回购款 4,109.78 万元;9 月 10 日完成变更登记。定价:按增资款×(1+8%×N/360)-已分红,年化 8% 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与当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12.94% 之间,系各方协商一致;援引方正阀门(920082)、瑞迈特(301367)等"公司代替实控人回购"过会案例。投资人已完成退出,会计处理问题(3)由会计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核查。
- 核查意见:律师核查问题(1)(2)(回复正文以保荐机构意见呈现,律师专项意见见信达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控制权可在可预期时间内保持稳定、无纠纷或治理僵局;减资退出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违反《公司法》及章程、定价公允。
执业提示:对赌清理采用"公司定向减资回购退出"而非常见的"实控人受让",本案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完整债权人保护程序+年化 8% 定价+方正阀门等北交所先例"论证合规,为触发型退出提供了可复制的程序范本;一致行动"按经营分工划定终局决定权"亦与嘉德利案同类。
问题 3: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等是否合规(首轮,回复第 81–135 页;txt 行 3829–6859)
问询要点:(1) 生产经营涉及危化品名称及采购、运输、储存、生产、交易各环节情况,是否履行审批备案程序;(2) 所需资质许可认证种类、是否覆盖报告期全链条,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处罚风险;(3) 各产品批复产能与产能利用率匹配情况;(4) 报告期超批复产量、超批复范围生产的原因、项目、整改,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是否发生环保安全事故,违规法律责任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5) 武汉特化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安全生产风险点及内控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危化品使用:发行人不从事危化品生产;湖北吉和昌、武汉特化、荆门吉和昌将丙烯醇、甲醛、盐酸、硫酸、环氧氯丙烷、硫氢化钠、三氯甲烷、丙炔醇等作为主要原料,双氧水、氢氧化钠、甲醇等为辅料使用。各生产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均已履行审批/备案,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资质瑕疵:公司、武汉特化及武汉国贸、深圳吉和昌存在未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形(涉及 1,4-二羟基-2-丁炔贸易),已整改并按实际业务补办;荆门吉和昌规划生产的 1,3-丙烷磺内酯等属监控化学品(第四类),存在项目建设投产前未及时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情形(后取得,湖北省经信厅核发,如湖北吉和昌 HW-D42F0017,2019-2024,续期 HW-42F0017 至 2029)。
- 超批复生产:湖北吉和昌 2004 年批复"年产 1,450 吨电镀中间体"产品结构与后续实际差异大,2022 年 11 月重新取得环评批复(孝环函[2022]185 号)、2023 年 2 月验收,未增加总产能;但 2023/2024 年 1,3-PS、WT、PPS-OH、PS 等细分产品仍超产(2023 年合计产量 1,611.44 吨超总批复 11.13%),通过阶段性停止相关细分产品生产、限制排产整改;武汉特化细分产品炔二醇醚因工艺相通持续超产,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重大变更,同步推进技改;荆门吉和昌 2025 年 SPS 超产,通过技改调整产能结构并于 2026 年 1 月试生产。
- 行政处罚:武汉特化 2023 年 10 月 20 日因 V501A(环氧乙烷)储罐安全阀出口氮封阀被关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36 条第 3 款,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依第 99 条第(四)项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1.50 万元((武)应急罚〔2023〕1303-12 号);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23 日复函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另 2026 年 2 月 13 日武汉特化因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第 2 款、第 21 条第(五)项,被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并罚款 3 万元、主要负责人梁立春罚款 2.7 万元((武)应急罚[2026]130901001/2 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说明确认非情节严重、已整改完毕。各主体分别取得环保、应急主管部门证明及《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危化品采购储存使用合规;超批复生产已整改、依据主管部门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无行政处罚风险;武汉特化两笔处罚金额小、档位低、有主管部门"不构成重大违法"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执业提示:化工类企业"危化品经营许可(贸易环节)+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第四类)+环评批复细分产品结构"三线瑕疵叠加是北交所化工项目高频问点;本案"重新环评不增总产能+细分产品压产+技改扩容+主管部门逐项证明"的整改组合值得复用。
问题 4(5):武汉特化继续使用"奥克"商号(首轮,回复第 151–163 页;txt 行 7518–7575;律师核查子问)
问询要点:说明武汉特化生产产品具体情况及占发行人经营规模比例,武汉特化成为发行人子公司后继续使用"奥克"商号的原因,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使用奥克股份商标和技术的情形,如是有偿使用模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影响持续使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沿革:2017 年 2 月 23 日公司与奥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奥克股份所持武汉特化 60% 股权,2017 年 7 月 3 日完成变更登记(后成为全资子公司)。
- 商号合法性: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 修订)》第 10 条第 3 款及(2020 修订)第 15 条"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名称中可含有另一企业名称",武汉特化未更名系变更手续繁琐且奥克股份仍为股东未要求更名;奥克股份出具确认函,授权武汉特化无偿永久使用"奥克"商号,确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 技术独立:武汉特化发展聚焦特种表面活性剂,与奥克股份产品结构差异较大,工艺优化由吉和昌自主完成;现有主要专利均系 2017 年收购后取得,公司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管理制度》;产品商标均为"吉和昌""JADECHEM""J&C"等自有商标,与奥克股份商标无关联或相似。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市监局、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双方无商号、技术纠纷。
- 核查意见:律师核查问题(5)认为产品不存在使用奥克股份商标和技术情形,继续使用"奥克"商号无重大不利影响,奥克股份已授权无偿永久使用(关联交易公允性等其他子问由保荐/会计师核查,其中关联采购环氧乙烷按中石化华中挂牌价定价、公辅工程按协议结算可独立计量)。
执业提示:子公司沿用第二大股东(上市公司)商号的处理要点是"授权链完整(无偿永久+确认无纠纷)+商标技术切割(专利全部为收购后自有)+公开网站纠纷检索",同时须回应商号使用对独立性的影响。
问题 11(1):同业竞争及苏州翡翠资金占用(首轮,回复第 439–445 页;txt 行 21281–21450)
问询要点:实控人控制的苏州翡翠化工有限公司因短期流动性资金紧缺,2021 年 7 月 9 日获公司子公司苏州吉之美提供 60 万元借款,构成资金占用。请说明借款具体用途,结合业务、客户、资产、人员、未来规划等说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是否有效可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苏州翡翠借款 60 万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税费等短期成本及日常经营需求,已归还(资金占用清理);苏州翡翠未实际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措施层面: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与宋文超、戴荣明分别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控股股东、实控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覆盖本人及近亲属控制企业,含商业机会让予、消除竞争措施、不可撤销条款)。核查程序包括查阅苏州翡翠固定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社保缴纳明细、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抽查业务合同、访谈实控人并取得确认文件。核查结论:与苏州翡翠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避免措施有效、可行。
执业提示:实控人关联企业小额资金占用(60 万元)以"说明用途+已清理+章程竞业条款+近亲属全覆盖承诺函"闭环;北交所对该类小额占用的容忍以彻底清理为前提。
问题 1(二轮):超产能生产、危化品使用等合规性追问(二轮,回复第 4–46 页;txt 行 75–2293)
问询要点:(1) 结合已取得证明的时间和证明期间,说明取得证明后仍发生超产能生产的原因及处罚风险;(2) 武汉特化、荆门吉和昌技改进展、完工时间、完工前压降产能整改方案的可行性,2025 年全年及未来超产风险及法律后果;(3) 量化整改措施对经营业绩影响并作风险提示;(4) 列表说明未及时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排污登记回执等违规行为涉及产品产量金额,主管机关证明是否符合惯例、依据是否充分;(5) 报告期后是否仍存在违规,资质管理与生产经营内控能否保证不再发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取得证明后仍超产"解释:除湖北吉和昌 2022、2023 年总产量超批复总产能外,2024、2025 年均不超年产能;细分产品超产系按"不构成项目重大变动"底线控制,在市场需求旺盛下个别细分产品超产,已取得环保、应急主管部门证明:湖北吉和昌、荆门吉和昌细分产品超产无需重新履行环评及安全条件审查、不属违规;武汉特化已向主管部门汇报确认不构成重大变动。
- 整改与量化:荆门吉和昌技改 2026 年 1 月完工投产,武汉特化技改预计 2026 年 4 月及 2027 年上半年试生产,SPS、癸炔二醇醚等产能成倍扩充;2026 年 1–2 月无超产。若完全压降至批复产能内,预计 2026 年减少收入不超过 450 万元、毛利不超过 90 万元,影响较小,已作风险提示及重大事项提示;未来若构成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法律后果包括责令停止建设、总投资额 1%–5% 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
- 资质违规风险量化(要点):除深圳吉和昌未及时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仍存在处罚法律风险外,其余未及时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排污登记的违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法》处罚时效(二年);经测算合规风险敞口合计"没收 147.13 万元经营所得,并处 40 万元至 85 万元罚款",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不构成重大违法。主管机关证明符合惯例、依据充分。
- 内控:制定《资质管理制度》(安环部统筹、动态管理有效期)、《产能管理制度》(两级预警、干预机制),实控人及生产子公司负责人出具承诺,控股股东、实控人承诺承担潜在处罚经济损失;三家生产主体分别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认证(武汉特化二级,有效期至 2027-02-28)。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超产与资质瑕疵均已整改或经主管部门确认,风险敞口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整改方案可行有效,未来超产风险较小,已充分风险提示。
执业提示:二轮以"处罚时效抗辩+风险敞口金额测算(没收+罚款区间)+压产业绩影响量化"回应资质瑕疵,是北交所合规问题从定性论证走向定量测算的代表案例,可借鉴于任何资质缺口的回复框架。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2 行业信息与产品定位、5 业绩增长、6 收入真实性、7 原材料与成本、8 毛利率、9 负毛利存货跌价、10 募投项目 | 纯业务、财务类 | |
| 首轮 4(1)-(4)(6)(7) 关联交易金额公允性、公辅工程、资金往来、物流供应商、小额关联交易 |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的财务公允性事项(律师仅核查问题(5),已详述) | |
| 首轮 11(2)-(5) 财务内控、固定资产、期间费用、应收账款 | 纯财务类(保荐、会计师核查) | |
| 二轮 2 外购产品与外协、3 经营业绩稳定性、4 客户供应商重合、5(1) 关联交易公允性追问、5(2)(3) 负毛利存货与信息披露 | 纯业务、财务类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法律意见书(上会稿)》(2026-04-08)txt 文件仅 325 字节,为截断/空文件,上会稿法律意见内容未能核验【待核验】。
- 两轮问询函原文(2025-07-28、2025-12-31)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首轮问题 1、11 的律师专项意见载于信达《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批已含该文件但为 35 万字长文,本明细以一轮回复正文核查结论为主要依据。
- 各 txt 为 pdftotext 产物,文本完整清晰;大表(产能批复表、资质证书表)存在折行错位,未见扫描缺失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