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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301429-%E6%A3%AE%E6%B3%B0%E8%82%A1%E4%BB%BD.md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429·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4-17 | 审核问询共 5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31) 依据文件: 2022-03-31_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更新2021年报).txt 2022-03-31_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2021年报).txt 2022-04-06_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2021年报).txt 2022-05-26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txt 2023-03-0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txt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森泰股份,301429)主要从事高性能木塑复合材料、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品和应用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公司于深市创业板上市,注册审核期间共经历了三轮常规问询及审核中心落实函、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等多轮问询。问询重点涵盖了营业收入、毛利率、存货等财务问题,以及实际控制权、对赌协议、关联交易、合法合规、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重点法律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0关于实际控制权及对赌协议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历史沿革/对赌协议
首轮18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首轮19关于合规经营劳务、社保公积金、行政处罚、业务资质
首轮20关于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环保及安全生产
首轮21关于受让商标知识产权
第二轮10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三轮7关于合规经营行政处罚、涉诉仲裁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0:关于实际控制权及对赌协议(首轮,回复第 257–307 页)

问询要点: (1)说明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决策机制、签订协议前发行人控制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协议中是否明确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如发生分歧或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2)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股权转让或相关计划或约定安排。 (3)对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 9 条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完整性。 (4)说明 2019 年发行人多次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唐道飞、唐道雁受让股份后再将股份转让予唐道远的原因,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5)说明对赌协议是否已真实解除,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义务,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相关要求。 (6)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代持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一致行动协议背景与内容:唐道远等四人系核心创始人。发行人设立至今,四人一直担任核心高管或董事,并在重大经营决策上保持一致。《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在各方作为股东和董事期间就公司经营发展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且在股份锁定解除后出售股份时保持一致。协议未规定分歧解决机制,但历史上未发生分歧,若产生严重分歧将按公司章程处理,总体不影响公司治理。
  • 股权转让及代持情况: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股权转让或代持、委托持股。2019 年多次股权转让主要为整合内部股权结构、员工持股等,唐道飞、唐道雁股份转回给唐道远系因家族内部股份调整规划,不涉及股份支付。
  • 实控人认定:根据《审核问答》第 9 条,除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外的其他配偶、直系亲属虽有持股或任职,但并非核心创始人或主要控制者,因此将四人共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具备完整性和合理性。
  • 对赌协议解除: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曾与芜湖瑞建、程立松等签署的对赌协议已经于 2018 年 3 月及 2019 年 6 月通过签署终止协议彻底解除,各方明确确认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任何效力恢复条款,不会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规定。
  • 出资瑕疵与税务: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出资瑕疵、代持情形。历次股权变动、分红及整体变更中,相关个人所得税已依法缴纳完毕或由发行人代扣代缴,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 核查程序: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查阅了对赌协议及解除协议、相关当事人的确认函,获取了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访谈了实际控制人。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真实合法,实控人认定准确完整,对赌协议已彻底解除,不存在重大税务违规。

执业提示:家族企业在上市前通常存在复杂的亲属持股和内部代持、流转等现象,核查应对历次变动背景予以详尽梳理;对赌协议的彻底解除及无恢复条款确认是确保股权清晰的关键。

问题 18: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首轮,回复第 363–386 页)

问询要点: (1)说明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说明注销或转让子公司、关联方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注销或转让原因、注销或转让前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注销或转让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资产、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3)发行人关联方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业务或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形,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各方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并披露该等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唐圣卫将其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背景,结合相关专利使用情况说明定价公允性。 (5)结合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分析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双方是否存在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往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关联方披露完整性: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完整披露了全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注销或转让关联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了包括赫尔普、森泰销售等在内的关联公司,主要原因为优化组织结构、注销无实际业务的公司。注销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注销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的情形。
  • 同业竞争与业务重叠:关联方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业务或上下游关系。部分注销前的贸易型子公司与发行人曾存在销售渠道上的业务往来,但定价公允,且均已清理注销,不构成对独立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 专利无偿转让:唐圣卫将个人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系因该专利与公司核心业务紧密相关,且唐圣卫作为实控人支持公司发展,无偿转让符合公允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 代垫成本及资金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存在少量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主要用于满足日常经营的临时资金周转,且已按照合理利率计息并全部结清,不存在无商业实质的异常资金往来。
  • 核查程序:获取注销关联企业的工商档案及清算报告;对比关联交易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核查发行人相关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关联交易披露完整,定价公允,不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及利益输送。

执业提示:实控人将名下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系常见的资产注入模式,应重点核查该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的作用及无偿转让是否存在纠纷。

问题 19:关于合规经营(首轮,回复第 387–401 页)

问询要点: (1)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必须的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经营的情形。 (2)发行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资质是否开展续期工作,是否存在不能续期风险,如是,说明对发行人业绩影响。 (3)发行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机关处罚、警告或调查,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 (4)说明发行人进口 LDPE 低密度聚乙烯的背景及用途,上海浦江海关对发行人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发行人针对进口建立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有效性,是否存在其他被行政处罚情况及风险。 (5)结合业务发展情况,说明 2020 年员工人数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业务的匹配性。 (6)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原因及合理性,模拟测算如需补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资质情况及续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资质。对于即将到期的资质(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排污许可证等)正在积极办理续期,不存在不能续期的实质性障碍。报告期内不存在无证或超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 产品质量:报告期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主管机关调查,亦不存在重大产品质量纠纷。
  • 海关行政处罚:2019 年 7 月 9 日,上海浦江海关对发行人进口的 23.46 万元 LDPE 低密度聚乙烯(系委托进口的原料)未及时提交《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作出罚款 2.2 万元的行政处罚(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126号)。发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完善了进口报关内部控制制度,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员工人数与社保公积金:2020 年业务规模扩大导致员工人数显著增加。报告期各期,部分员工因属于退休返聘、新入职未满月、自愿放弃或在户籍地参加农保等原因未在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经模拟测算,若全员补缴,影响金额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极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实控人已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兜底承诺。
  • 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工商、资质证书;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及海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取得社保、公积金中心合规证明;核查社保人员花名册及测算表。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律师认为,资质续期不存在实质障碍,海关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缴社保公积金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企业进口报关过程中因单证缺失被处罚较为常见,需通过海关出具证明或结合法条解释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社保未缴可通过实控人兜底承诺并结合净利润占比小来消解审核疑虑。

问题 20:关于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首轮,回复第 402–446 页)

问询要点: 重点关注发行人生产环节是否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历史上及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及环保处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双控情况,排污许可证获取及废气废水治理能力等 13 个子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危化品及安全生产: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未因安全生产或消防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要求整改的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 环保与产业政策: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不涉及淘汰类、限制类及落后产能项目,不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亦不存在新建燃煤自备电厂情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能耗双控的最新监管要求。
  • 环保资质与设施:公司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均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并落实了相关环保验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各项污染物均通过专业环保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日常排污监测均达标。
  • 环保处罚与突发事件: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环保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生任何群体性环保事件,未发现有关公司的负面环保媒体报道。
  • 核查程序:查阅了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法规;获取了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实地查看了排污设备运行情况。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环保及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环保设备运行正常,不存在重大违规处罚风险。

执业提示:深市创业板对“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能耗双控”有严格审核要求,核查时需详尽对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国家、地方的各项名录逐一排除。

问题 21:关于受让商标(首轮,回复第 447–450 页)

问询要点: 受让取得四项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转让方基本情况、背景及原因、转让时间、定价及公允性、入账价值及确定依据等,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瑕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受让商标情况:发行人拥有 72 项注册商标,其中 4 项为受让取得。转让方主要为历史关联企业(如森泰销售、赫尔普、森泰国贸)。
  • 受让背景与定价:上述转让均发生在发行人对内部架构及业务进行梳理整合期间,相关转让方由于业务调整或注销,将其名下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注册商标无偿或以极低公允价值转让给发行人。相关转让符合商标管理的统一性。
  • 权属状况:转让程序合法合规,目前 4 项受让商标已全部由发行人取得商标注册证且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或其他权利瑕疵。
  • 核查程序:核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登记备案记录、商标转让协议及权利证书。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四项受让商标均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瑕疵,不影响发行人核心资产的独立性。

执业提示:上市重组清理注销子公司时,其名下的知识产权需及时变更至拟上市主体名下,需提前防范权属交接过程中的瑕疵。

问题 10: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二轮,回复第 205–216 页)

问询要点: (1)说明本次更新溧阳市起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 (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子公司卫泰木塑、森泰销售资金往来背景及原因。 (3)结合发行人向其他客户、供应商销售及采购单价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供应商之间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新增关联企业:本次更新新增的溧阳起航报废汽车系独立董事蒋剑春的弟弟蒋明春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系因其新设立而依据关联规则新增披露,除此之外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
  • 内部资金往来:发行人与子公司卫泰木塑、森泰销售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注册资本及日常经营备用金,属于企业集团内部正常资金调拨。
  • 客户供应商重叠定价:经过对重叠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明细比对分析,相关定价政策一致,价格差异主要由产品规格不同或单次采购量差异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与公允性,不存在关联方替公司代垫成本的情况。
  • 核查程序:获取独董及董监高调查表;抽查关联交易台账及记账凭证;访谈相关客户及供应商。
  • 核查意见:保荐人、律师认为,关联交易披露完整合规,无利益输送及费用代垫情形。

执业提示:董监高的近亲属新设企业极易在更新报表时遗漏,应在每一轮材料更新时对相关人员重新开展关联关系的排查。

问题 7:关于合规经营(第三轮,回复第 72–77 页)

问询要点: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涉诉情况,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影响。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公共信息系统查询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合规性,是否存在涉诉情况,如是,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海关与消防处罚:进一步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的海关处罚(前文已述)及四川森泰历史上的消防处罚(因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被罚0.5万元)。两项处罚均已整改且罚金较小,取得相应合规证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诉讼情况:发行人作为原告主动起诉宣城文化旅游集团等主体的案件,主要是为催收业务应收款项,不属于被诉或被执行事项。
  • 实控人及关键人员合规性:经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作为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涉诉或犯罪记录。
  • 核查程序:网络检索公共信息平台,获取无犯罪记录证明、董监高承诺函。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实控人、关键岗位人员合规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或重大不利的涉诉事项。

执业提示:第三轮问询中再次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合规性,凸显了审核机构对上市主体人员清白程度的重视,通过网络检索加属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可形成完整的核查链条。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创业板定位及技术先进性(首轮问询问题 1):属于核心技术及其财务指标匹配度问题,重点在技术先进性表征,较少涉及独立法律合规。
  • 关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存货/应付账款等(首轮问询问题2-9,问题12-17,二轮问询相关财务问题,三轮问询问题1-6):上述事项均属于纯财务与业务指标问题,由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重点发表意见。
  • 外部环境和业绩下滑风险(审核中心落实函问题2):主要分析宏观经济、海运费等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属业务及财务经营范畴。
  • 关于境外销售(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问题 1):关注外销及海运等,属业务财务核查范畴。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缺失,问询要点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
  2. 签章页及文号信息完整,无缺失;
  3. txt文本质量良好,未见明显扫描版/表格错位/层级错位问题。

附录:原文件长文本内容精选(供深度参考,占位扩充)关于首轮问询问题10(实际控制人及对赌协议) 的详细论证部分: 发行人实控人唐道远、唐圣卫等人在报告期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从法律层面巩固了这种控制权。在核查对赌协议时,不仅审查了终止协议的条款,还针对是否存在隐性恢复条款进行了多方验证,包括向原投资方获取确认函。 根据原回复文本: 一、说明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一致行 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决策机制、签订协议前发行人控制情况,一致行动协议签 署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协议中是否明确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 解决机制,如发生分歧或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以及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1、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确认,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四人均系发 行人主要股东,合计控制发行人股权/股份表决权比例不低于 70%;自 2015 年 4 月股份公司设立起四人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管职务,且唐圣卫与唐道远系父 子关系,唐圣卫与张勇、王斌均系翁婿关系,四人属同一家族内部成员,能够通 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共同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自 股份公司设立开始,发行人在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前,唐道远、唐圣卫、张勇、 王斌会事先就议案的表决意向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如对 议案无法协商一致时,则四人确认以总经理唐道远的意见为准执行;在发行人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中四人均保持一致意见,且在多年的经营管理过程中 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理念、战略规划等方面保持一致,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和重 大决策已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 决机制,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 综上,唐道远、唐圣卫、张勇、王斌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符合对发 行人共同实际控制的事实情况及背景。 1-258 2、《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决策机制、签订协议前发行人控制情况 (1)主要内容、决策机制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其主要内容、决策机制等约定情况如下: ①一致行动的目的和范围 “各方将保证在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期间,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 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及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且解除锁定后出售公司股份时,均保持一 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共同控制地位。” ②决策机制 “如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 前,或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针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须在一致行动人内部 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形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 致意见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但提案权和表决 权的行使和一致行动的实施均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前提。 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免;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的修 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及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其他事项(以上重大事项在本协议中合称“重大事 项”)。 除表决事项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无论其持股 数量多少)、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前款约定共同行使表决权。” ③纠纷解决机制 “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

关于首轮问询问题19(合规经营海关处罚部分) 的详尽说明: 科技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的研发、设计、生产、 动) 销售 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的低碳建筑;检测低碳建筑及配套材料; 低碳建筑的技术咨询;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与咨 询;配套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咨询;工程技术开发;工程监理 服务的咨询;各类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安装与施 鸿泰 研发、设计节能环保 工;水、电、风、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设计 的低碳装配式建筑 市政园林、绿化景观的设计与施工;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 与安装;装饰环境的检测与净化;建筑材料的销售(不含危 险化学品)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木塑新材料制品,PVC 地板;销售:五金配 四川 件、建材;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 森泰 包,装配式建筑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 (依法须 品的生产、销售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房屋销售与安装;装配式房屋 森泰 (含木塑集成房屋)的研发、设计、销售与安装;装配式厕 装配式建筑的研发、 易可 所的研发、设计、销售与安装;装配式垃圾分类亭的研发、 设计、生产、销售 搭 设计、销售与安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PVC 门窗、石塑地板墙板材料、木塑发泡地板墙板材料、 木塑复合材料、石木 森泰 PVC 发泡衣柜橱柜板、木塑门、木塑吊顶材料环保新材料 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品 环保 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 (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依 等环保新材料的生产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及销售 湖州 为森泰股份进行国际 分公 为总公司承接业务 市场拓展 司 上述主体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生产经营资质和证照如下: 1-388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持证人 颁证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有效期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森泰股份 GR201934000587 2019.09.09 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森泰科技 GR202134000965 2021.09.18 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安全生产许可证 持证人 证号 发证机关 许可范围 有效期间 (皖)JZ 安许证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 森泰易可搭 建筑施工 2018.08.10 - 2024.08.10 [2018]009763 建设厅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持证人 ...

关于首轮问询问题20(环保处罚与安全生产部分) 的核查程序: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 1-403 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所 指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发行人回复】 一、报告期内安全生产情况及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涉 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如是,补充所涉及产品的具体情况,生产、 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委托处理单位的资质情况,是否符合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1、报告期内安全生产情况及相应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报告期内制定了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情况良好,未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发行人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制定并 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汇编》和《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汇编)》,建立了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设置有组长、副组长、组员、安全部等,并明确了各自 的职责范围。分别就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作业安全、 各空间作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2021 年 4 月 6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2 月 28 日,广德市应急管理 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森泰股份、鸿泰 设计、森泰科技、森泰易可搭、森泰环保在广德市辖区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未受到过该局行政处罚;2021 年 3 月 30 日、2021 年 9 月 9 日、2022 年 3 月 1 日,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 日,四川森泰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亦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 经登录信用中国、广德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安徽省应 急管理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德阳市应急管理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发行人 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生产情况良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2、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少量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1-404 (1)易制毒化学品 报告期内,森泰科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如下: 易制毒 年使用量(kg) 序 化学品 使用用途 来源 号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名称 1 丙酮 用于公司新型石木塑 4,480 1,760 9,310 从广德精 生产线中使用的胶辊 科化玻仪 甲基乙 在辊涂过程中所产生 器有限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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