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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301518-%E9%95%BF%E5%8D%8E%E5%8C%96%E5%AD%A6.md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18·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8-03 | 审核问询共 3 个阶段(首轮、第二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批次同时收录 2022 年半年报及年报更新稿) | 本文档基于批次 JSON 所列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9-01) 依据文件:

  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0,首轮)
  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的回复意见(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0)
  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 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0)
  4. 会计师事务所对应首轮、二轮和审核中心意见的回复(2023-03-30);另有 2022-05-27、2022-08-26、2022-09-20及2022-09-30更新稿 中介机构: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长华化学主要从事聚醚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经营涉及环氧丙烷、环氧乙烷、丙烯腈、苯乙烯等危险化学品原料。首轮和二轮问询重点落在历史股权变动、自然人股东原价退出、私募基金持股主体调整、员工持股及股份支付、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危险化学品许可、排污许可、节能审查、环评和“双高”产品合规。首轮问题 11、12、13及17均由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或会计师按问题分工发表意见;其中问题17逐项覆盖 13 项环保安全子问。报告期股权激励费用为 93.49 万元、97.21 万元和 104.85 万元,长顺集团控制企业使用发行人聚醚产品但业务链条不同,长华化学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苏(张保)安危化使字E00009号、排污许可证 91320592564267296D001T,子公司思百舒、贝尔特福另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1长顺集团原价受让自然人股权、华金合伙及私募基金主体变更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新增股东
首轮12长华投资、泰金合伙、能金合伙员工激励及股份支付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是(问题中律师分工有限,保荐/会计师意见为主)
首轮13控制人控制企业业务重叠、客户供应商重叠、商标、董监高薪酬同业竞争/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独立性是(律师对商标权属发表意见)
首轮17危险化学品资质、环保、安全、环评、能源、双高产品环保与安全生产/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
首轮1—10、14—16、18—26收入、客户、毛利、成本、应收、募投等纯业务/财务类否或会计师专项

20类法律问题逐类核对

分类本批次核对结果处理
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长顺集团、华金合伙、上海创丰/厦门昕锐股权变动详见问题11
2.出资瑕疵与资本充实历次增资及股权支付、出资价格被核对纳入问题11、12
3.股权代持与还原长顺集团原价受让是否代持被明确追问详见问题11
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张秀芬及控制企业、持股平台决策机制被核查纳入问题11、13
5.对赌/VAM及特殊权利当前所列回复未见独立对赌问题未见独立问询
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长华投资、泰金、能金及服务期详见问题12
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控制企业采购聚醚、客户供应商重叠、关联薪酬详见问题13
8.同业竞争长泰汽饰、长能节能、金智达、科福兴等详见问题13
9.土地、房产与租赁生产厂房、危险化学品装置及项目用地配套核查纳入问题17
10.重大合同/业务资质与经营合规危化品使用/经营、排污、海关和贸易备案详见问题17
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环保安全处罚、质量争议及主管机关证明详见问题17
12.劳动用工、社保与公积金员工激励服务期、董监高薪酬详见问题12、13
13.税务股权转让、股份支付、危险化学品经营税务未见重大处罚纳入问题11、12、17
14.分红与利润分配现有文本未见独立分红法律问题未见独立问询
15.环保与安全生产13项子问全面核查详见问题17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当前文本未见独立数据合规问题未见问询
17.境外架构、红筹与外汇私募基金及对外贸易备案,不构成境外架构纳入问题11、17
18.上市主体独立性董监高在控股股东领薪、销售渠道和客户供应商重叠详见问题13
19.新增股东/突击入股上海创丰、厦门昕锐及三家合伙平台详见问题11、12
20.其他法律事项商标无偿转让、危险化学品和应急体系详见问题13、17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1(首轮):历史沿革、股权转让及持股主体调整(行12,339—13,342)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 (1)说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原价转让给长顺集团的原因、价格依据和付款,是否存在代持;说明自然人转让给华金合伙后间接持股是否变化,是否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 (2)结合上海创丰、厦门昕锐合伙人结构、两次转让间隔及价格,说明 2017 年 9 月和 2020 年 12 月转让原因、公允性及潜在纠纷。
  • (3)说明华金合伙、泰金合伙、能金合伙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供应商、客户及利益相关方是否间接入股,入股价格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说明平台设立目的、表决权规则、决策程序及最终决策主体。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报告期前共有 4 次自然人向长顺集团原价转让。2013 年 5 月吴卫林 5 万元、朱峰 10 万元、姬鹏 6 万元、张双庆 1 万元;2014 年 4 月石学华 2 万元;2015 年 3 月帅超 2 万元、胡锡民 6 万元、陆仲向 2.94 万元;2016 年 6 月赵燕玲 5 万元、范宏 2.94 万元,均按 1 元/出资额。回复以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存在未弥补亏损、每股净资产低于 1 元及范宏 29.40 元出资避免改制出现 0.4 股等原因解释,认为已付款且不存在代持。
  • 对应(1)后半部分:2016 年 12 月 37 名自然人共同发起华金合伙并将原持股份原价转入平台,转让前后各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未变化,合计涉及 1,884.77 万元、占 18.85%;回复核对平台份额、公司股东名册、资金支付及股东确认,未发现权益争议或潜在纠纷。
  • 对应(2):上海创丰与厦门昕锐均由创丰投资管理,2017 年 9 月厦门昕锐向上海创丰转让 128.2051 万股,价格 7.80 元/股;2020 年 12 月上海创丰以同一 7.80 元/股转回,间隔 39 个月。2017 年、2020 年对应市盈率约 11.05、11.20,回复解释为私募基金持股主体调整、避免“三类股东”及满足基金退出安排,付款真实,2021 年 4 月上海创丰注销。
  • 对应(3):华金合伙、泰金合伙和能金合伙系员工及历史股东持股平台,平台合伙人结构、合伙协议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表决权行使。回复核对供应商、客户、董事、高管及其近亲属调查表,未发现供应商、客户或利益相关方借平台间接入股,未发现借平台输送利益;对低价向员工平台转让的部分,以外部投资人 6.40 元/注册资本价格作为接近时点公允价格,纳入股份支付判断。

核查程序:查阅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工商档案、股东名册、评估及审计资料、私募基金合伙协议、份额转让和注销文件;核对出资及转让款银行流水、37 名自然人平台份额变化、员工/客户/供应商关系;访谈转让方、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查询诉讼、失信、处罚和私募基金登记。

核查意见:回复及律师认为,原价转让具有低净资产、小额持股和基金主体调整的商业原因,已付款、股权登记和间接持股连续,未发现代持、利益输送或纠纷;平台表决权依合伙协议行使,不存在客户、供应商或利益相关方隐名入股。私募基金主体调整应以工商、基金登记、付款及注销资料共同证明。

执业提示:自然人原价退出可能同时涉及低价转让、代持还原和股份支付;应将每一笔出资额、每股价格、公司净资产、付款人和受让主体独立列明。

(来源:2023-03-30_8-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txt,行12,339—13,342。)

问题12(首轮):员工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行13,343—14,014)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 (1)说明股权激励主要内容、条件、服务期、价格差异、资金来源、是否代持及报告期股份支付金额核算。
  • (2)说明长顺集团和张秀芬未向公司提供服务、平台内部转让未确认股份支付的依据。
  • (3)说明历史股权变动是否存在其他股份支付,报告期初未分配利润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报告期确认股份激励费用 93.49 万元、97.21 万元和 104.85 万元,均为 2016 年度激励计划按预计服务期分期摊销,报告期未实施新计划。2016 年 11 月长顺集团向长华投资转让 25 万元股权,价格 1.40 元/注册资本;2016 年 12 月向泰金合伙转让 355 万元股权,价格 3.00 元/注册资本;2017 年 3 月长顺集团向厦门创丰等外部投资者转让价格为 6.40 元/注册资本,时间接近,作为公允价值参考。长华投资和泰金合伙平台的员工以自有资金入股,设置 3 年锁定/服务安排,费用摊销至 2025-12。
  • 对应(1)后半部分:2022 年股份支付费用 104.85 万元由能金合伙相关费用 21.68 万元、16.04 万元及泰金合伙 54.28 万元、12.85 万元构成;回复核对平台合伙协议、服务期限、人员名册和账务摊销,未发现员工借款回流或代持。
  • 对应(2):长顺集团和张秀芬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认定为向发行人提供服务,持股不与发行人服务期挂钩,未确认股份支付;平台内部份额转让按实际入伙成本或合理退出价格处理,回复对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说明外部投资人 6.40 元价格与激励时点接近,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份支付。
  • 对应(3):发行人逐项复核 2016 年以来增资、转让、平台份额、离职退出和控制人持股,未发现报告期外遗漏的重大股份支付;报告期初未分配利润未因遗漏股份支付发生重大调整。长顺集团 25 万元、泰金合伙 355 万元和外部投资者 6.40 元价格的差异已与服务对象、服务期和市场化投资主体区分。

核查程序:查阅股权激励方案、股东会决议、平台合伙协议、入伙退伙协议、员工劳动合同、服务期承诺、付款凭证、外部投资协议和会计测算;访谈控制人、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员工,核对离职人员、社保和资金来源。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股份支付费用确认和摊销合理,长顺集团、张秀芬不属于受服务对象,员工平台入股资金来源真实,不存在代持;法律核查未发现员工激励造成股权不清或控制权不稳定。

执业提示:股权激励的低价应与“授予时点最近外部投资价格、服务期限、锁定条件和退出价格”同时比较,不能只看工商登记价格。

(来源:2023-03-30_8-1…txt,行13,343—14,014。)

问题13(首轮):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商标权属(行14,015—14,972)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 (1)说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企业与发行人的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重叠,交易背景、价格公允性、资金往来和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后继续交易。
  • (2)说明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企业的经营业务、客户和供应商重叠。
  • (3)比较关联采购、销售、租赁与第三方价格,说明公允性。
  • (4)说明长顺集团代为注册 18 项商标的原因、实际支付方、是否代垫成本、权属是否完整。
  • (5)说明顾仁发、张秀芬、陈芸在长顺集团领取薪酬的原因,是否构成关联方代垫费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长顺集团主要贸易 TDI、MDI及工程塑料,长泰汽饰生产汽车顶棚板材,长能节能生产密胺树脂及组合树脂,金智达从事汽车内饰复合材料加工,科福兴(江苏)生产家居产品;长华化学主营聚醚,业务链、产品类别、工艺设备和客户市场不同。长泰汽饰、长能节能采购发行人聚醚,但回复说明系不同产品链的原材料采购,不构成替代性竞争;赛胜(常熟)于 2022-10成立后仅发生 0.71 万元贸易,未实际开展生产。
  • 对应(2):回复逐一穿透长顺集团、长泰汽饰、材料研究院、科福兴、长华投资、长能节能、长顺保温、青岛长润通、重庆长润、上海长颖、金智达、科福兴(江苏)、纾兰家居、华金合伙、能金合伙及赛胜(常熟)等企业的业务和人员,未发现控制人近亲属企业与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竞争。
  • 对应(3):公司与关联企业分别设销售部门和渠道,重叠客户或供应商不是主要客户供应商,金额占收入和采购总额比例极低;回复核对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价格及付款,认为关联交易具有商业背景和公允价格,没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或关联方承担发行人成本。
  • 对应(4):2017 年 6 月长顺集团代为注册 18 项商标,2018 年 3 月办理无偿转让至发行人;回复由律师核对商标注册、转让文件和权利状态,认为发行人取得商标权具有业务承继和统一申请的历史原因,未发现权属纠纷或长顺集团持续控制。
  • 对应(5):顾仁发、张秀芬、陈芸在长顺集团领取薪酬,回复核对任职、工作内容、薪酬支付和社保,说明其薪酬与长顺集团任职对应,未由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工资成本;该安排仍要求在财务独立性底稿中区分各主体劳动关系和工作成果。

核查程序:查询控制企业工商登记、年报、网站和业务资料;取得客户、供应商、关联自然人调查表,核对合同、报价、发票、银行流水、租赁和薪酬;查阅 18 项商标注册和转让档案,访谈控制人、董监高及关联企业人员。

核查意见:回复及律师认为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产品、工艺和市场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重大不利同业竞争;重叠客户供应商交易公允,长顺集团代注册商标已完成转让,未发现代垫费用、权属瑕疵或未披露利益安排。

执业提示:同业竞争审查应比较产品、原材料、工艺、设备、客户、销售渠道和收入,而不是只比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来源:2023-03-30_8-1…txt,行14,015—14,972。)

问题17(首轮):环保、安全生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行15,937—约18,200)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 (1)说明生产经营资质、安全许可、续期能力和安全生产合规。
  • (2)说明产品质量、主管机关处罚、警告、调查及质量纠纷。
  • (3)说明员工人数变化较小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 (4)说明产业政策、产业规划、限制类/淘汰类、落后产能。
  • (5)说明已建、在建及募投项目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和能源监管。
  • (6)说明募投项目是否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及适用政策。
  • (7)说明环评、总量削减替代、审批、核准和备案。
  • (8)说明重点区域耗煤项目及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 (9)说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料使用、整改及处罚。
  • (10)说明排污许可证、排放范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整改。
  • (11)说明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或《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收入比例、压降计划和风险措施。
  • (12)说明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设施、工艺、运行、监测、环保投入和募投环保资金。
  • (13)说明最近 36 个月环保处罚、事故、群体事件、整改及负面媒体报道。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长华化学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苏(张保)安危化使字E00009号,有效期至 2025-02-02;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20592564267296D001T,有效期至 2027-09-12;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BA3205822022011,有效期至 2025-04-1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2232005029,有效期至 2024-12-31。思百舒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01265有效期至 2024-06-03,贝尔特福许可证 01153有效期至 2023-12-10;旧许可证到期前已办理新证或进入续期安排。
  • 对应(2):公司产品聚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产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但原料环氧丙烷、环氧乙烷、丙烯腈、苯乙烯属于危险化学品,故按使用和经营主体取得相应证照。回复取得张家港市主管部门 2018-01-01至 2022-12-31安全证明、质量体系资料和客户确认,未发现产品质量处罚、重大质量事故或纠纷。
  • 对应(3):报告期及期末在册员工人数为 284 人、289 人、282 人和 306 人;回复结合生产装置自动化、产能利用和外协安排说明人数变化与业务规模匹配,并核对员工岗位、社保和安全培训资料。
  • 对应(4):张家港市“十四五”规划支持化工新材料,项目“12万吨/年聚醚等产品建设项目”备案号苏发改中心(2010)151号;回复认为聚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淘汰类或落后产能,未发现被要求搬迁、停产或压降。
  • 对应(5):公司 2010-03编制能源章节、2010-04完成相关审查;回复认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则在 2010-11以后才形成,项目已按当时规定履行,报告期能源消耗和主管部门检查未发现重大违法。
  • 对应(6):现有及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故未触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的限制,回复同时核对项目能源设备和燃料清单。
  • 对应(7):公司对生产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排污总量和项目备案进行核查,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资料,未发现未批先建、总量替代未落实或募投项目缺少相应环境审批。
  • 对应(8):回复未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增耗煤项目,生产能源以电、蒸汽等为主,未触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义务。
  • 对应(9):公司生产装置未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目录所列高污染燃料,未收到整改、处罚或停产要求;燃料、锅炉及生产设施清单支持该结论。
  • 对应(10):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20592564267296D001T在有效期内,回复核对排放口、污染物种类、许可量和监测,未发现无证排污、超许可范围排放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对应(11):回复将聚醚产品与 2017 年、2021 年“双高”名录进行比对,未认定公司主要产品属于需压降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即使原料具有危险化学品属性,也不等于聚醚成品自动列入“双高”产品,未提出压降计划。
  • 对应(12):公司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设置 DCS、SIS、紧急切断及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按报告期排放监测和环保费用记录运行;2021-12完成安全评价,取得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资料,回复认为环保投入与生产规模匹配。
  • 对应(13):张家港主管部门证明覆盖 2018-01-01至 2022-12-31,回复称近 36 个月无环保处罚、环保事故、重大群体事件或负面媒体报道,未发现整改后复发风险。

核查程序:查阅安全使用及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重大危险源备案、环评批复和验收、节能审查、项目备案、污染物监测、环保投入、危化品台账、DCS/SIS运行记录;取得张家港市应急、生态环境、住建及市场监管部门证明,现场查看生产装置,查询处罚、事故、媒体和诉讼。

核查意见:发行人及律师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报告期必要许可,危化品原料使用和经营主体有证,排污许可有效,安全设施及应急体系运行,产品和募投项目未落入限制淘汰或“双高”重大风险,最近 36 个月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处罚或事故。

执业提示:危化品项目要区分“危险化学品原料、危险化学品产品、使用许可、经营许可、重大危险源备案、排污许可”六类法律事实;原料属于危化品不代表成品属于危化品或“双高”产品。

(来源:2023-03-30_8-1…txt,行15,937—约18,200。)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首轮问题1—10、14—16、18—26客户、收入、产能、毛利、应收、存货、募投和研发纯业务/财务类或会计师专项
二轮及中心意见落实函财务数据更新、业绩持续性、成本及估值已将其中法律相关的股权、关联、环保事项并入首轮主题,余下为业务财务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缺失:本稿以 2023-03-30 年报更新版回复中的黑体引用和目录为准;首轮、二轮、审核中心正式问询函原件及 2022 年半年报与年报版本差异需人工核对。
  2. 签章页/文号信息:现有首页可确认保荐人、锦天城律师和立信会计师,但各轮问询函正式编号、签章页、危化许可续期文件及环境主管部门证明原件需回看 PDF。
  3. txt 文本质量:本批次 scan_files=0;长表格、许可证有效期和环保数据在转换后存在折行,双高名录比对、节能审查日期和 13 项环保子问的最终页码需以正式 PDF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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