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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01083-%E9%94%A6%E6%B1%9F%E8%88%AA%E8%BF%90.md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083·沪市主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12-05;问询轮次:首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2023-06-05《20230605_8-1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3-06-05《20230605_8-2_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首轮问询日为2023-04-13,文号上证上审〔2023〕330号。中介机构: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集装箱班轮运输、港口相关服务、船舶代理和境内外航运物流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体系为上港集团及其关联集体或国有主体,境内外设有多家子公司。首轮问询共十四个主问题,重点核对行业周期、运价、关联交易、业务独立性、资金归集、船员用工、境外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和募投事项。法律审核重点是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交易、上海港资金池和独立性、船员代理及劳动合规、境外35家子公司的设立和外汇备案、海外法律意见,以及客户名称和商业秘密的豁免披露。纯行业、运力、运价、成本和财务指标问题仅在总览表列示。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1.2行业周期、运价及市场风险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2(1)—(3)关联交易、码头服务和新造箱招投标关联方/交易、重大合同/业务合规
首轮3(1)—(7)业务、人员、资金和财务独立性独立性、关联方/交易
首轮4—12航线、运力、客户、成本、现金和募投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13船员代理及用工劳动/社保、关联方/交易
首轮14.1募投项目纯业务/财务类
首轮14.235家境外子公司设立、外汇和当地合规境外/红筹/外汇、其他法律是(含境外律师意见)
首轮14.3(1)—(2)商业秘密及信息披露豁免数据/个人信息、其他法律
首轮14.4媒体质疑其他法律部分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2:关联交易、港口服务和新造箱招投标(首轮,回复第8-1-34至8-1-49页,txt行2,537-2,875)

问询要点(回复中的黑体引用)

(1)说明报告期关联交易收入、成本、利润及占比,关联交易必要性、公允性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2)比较发行人与第三方船公司在国内箱装卸服务中的箱量、上港集团收费及定价,说明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调节利润;(3)说明报告期新造集装箱招投标的时间、数量、金额、参与方、报价、评标及中标唯一性,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定向采购或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0—2022年向关联方采购成本41,686.85万元、44,559.08万元、47,518.27万元,占成本14.78%、11.75%、10.46%;关联销售收入3,959.93万元、7,780.54万元、9,620.34万元,占收入1.15%、1.45%、1.41%。关联服务主要来自港口、船舶、物流和代理体系,回复逐项披露交易内容、金额、定价和决策程序,认为关联交易具有航运网络必要性且没有向关联方转移利润。
  • (2)发行人国内箱装卸量为20,739 TEU、28,502 TEU、22,157 TEU,第三方船公司相关箱量为1,283,544 TEU、878,348 TEU、890,387 TEU,发行人占比不足2%。发行人支付上港装卸费约179元、179元、189元/箱,第三方可比 I 公司243元、243元、263元,J公司237元、237元、244元,K公司233元、233元、238元,F公司131元、171元、171元;回复按箱型、费率和量核对,未发现通过关联码头收费调节利润。
  • (3)2022年4月新造箱公开招标数量为2,400只20英尺、1,300只40英尺及1,500只高箱,报价由上海中集2,017.50万美元、浙江泛洋1,968.40万美元、嘉善中集1,933.25万美元、常州中集1,933.25万美元、扬州中集1,913万美元、宝山太平1,911.36万美元,最终与宝山太平签约1,911.36万美元;2022年10月第二批为2,000只20英尺、500只40英尺及2,500只高箱,报价最高1,441.73万美元、寰宇1,410万美元、新华昌1,410万美元、浙江1,410万美元、宝山太平1,359.35万美元,最终合同1,359.35万美元。两批招标均通过上海国际招标平台公开进行,由4名专家及1名发行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回复未发现串标、围标、定向招标或向中标方输送利益。

核查程序

律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查阅关联交易合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关联方清单、银行流水、箱量和港口收费数据、第三方合同及新造箱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和合同;检索参与方诉讼、处罚,访谈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对应 txt 行2,537-2,875。

核查意见

回复认为关联交易具有业务必要性、定价公允并履行审议披露程序,码头收费与第三方可比,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且无围标串标或利益输送;律师、保荐机构、会计师均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执业提示

关联交易审查必须把交易比例、定价、决策程序和利润流向拆开;招标问题需保存招标公告、报价、评标、合同和付款五条证据链,不能只以“公开招标”排除定向采购。

问题3:业务、人员、资金及财务独立性(首轮,回复第8-1-50至8-1-76页,txt行2,864-4,168)

问询要点(回复中的黑体引用)

(1)说明与上海集海、江苏集海、复兴船务、上港冷链、上港物流、上港物流(天津)、江苏沪通等七家公司客户或供应商重合的原因、交易情况、价格及利益输送;(2)说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由上港集团或关联方聘任、领薪或兼职;(3)说明在上港集团开立现金管理账户、资金池的规则、授权和资金安全;(4)说明资金池协议、上缴“资金保有量”之外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提款权和对独立性的影响;(5)说明超过核定资金保有量的资金、利息、占用和损害;(6)说明资金归集清理、整改和内控;(7)综合说明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和资产是否独立。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七家公司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合主要源于同一港口、船务和物流产业链,交易按航线、箱量、代理和运输服务分别结算。示例客户上港集团长江港口物流销售629.94万元、1,593.08万元、1,218.06万元,中国外运长江销售279.71万元、734.30万元、982.69万元;回复核对订单、运价、结算和回款,未发现通过重合客户向关联方输送收益。
  • (2)部分董事、高管有上港集团或关联主体历史任职或薪酬关系,但报告期内由发行人独立聘任、考核和发薪,未有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接受上港集团日常管理。回复参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第57号第73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9条,核对任免、劳动合同、工资表和董事会决议,认为人员独立。
  • (3)发行人通过《招商银行C+集团账户服务协议》《招商银行境内资金池服务协议》参与集团资金管理,资金归集受账户授权、额度、提款及内部审批控制。回复截至2021-12-29未有发行人资金余额被集团无偿占用,发行人保留对经营资金的使用和提款权;发行人制定《资金管理制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4)资金池涉及核定“资金保有量”、上缴超出部分、利息及账户管理,回复按协议和银行流水列示金额、期限、利率和提款方式,确认资金归集具有集团现金管理商业背景,不构成发行人对控股股东的无偿资金供给。相关金额和利息按报告期年度表核对,未载明处不补写。
  • (5)回复对超过资金保有量的资金进行逐日或逐期核对,检查是否产生利息、是否存在长期占用、是否影响支付船公司成本和员工工资;截至2021-12-29不存在资金被质押、冻结、无法收回或影响发行人经营的事实。
  • (6)整改措施包括加强银行账户权限、资金收支授权、关联交易审批、资金池余额监控和月度对账,清理历史超额资金归集;内控测试及银行函证支持发行人能够独立融资、收付款和作出财务决策。
  • (7)发行人拥有独立航线和客户拓展、独立人员及薪酬、独立银行账户和财务核算、独立办公及生产经营机构;对上港集团的港口、代理和物流采购属于业务依赖而非管理或财务依赖,报告期关联采购占成本14.78%、11.75%、10.46%,回复认为不影响独立性。

核查程序

律师、保荐机构查阅七家公司工商资料、交易合同、定价和银行流水,查阅董监高调查问卷、任职及薪酬资料、集团账户和资金池协议、银行函证、账户清单、内控制度和整改报告;访谈上港集团财务人员、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银行,核对资金保有量、提款权和期末余额。对应 txt 行2,864-4,168。

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认为重合客户供应商有产业链合理性,发行人在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上保持独立,资金池协议和内部控制未造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或发行人不能独立支配资金;关联交易依赖应持续披露。

执业提示

集团资金池核查不可只看期末余额为零,应核对协议权利、提款限制、保有量、利率、逐笔资金流和会计记录;业务独立与供应链关联是两个维度,不能以公司治理制度代替客户和供应商交易公允性证据。

问题13:船员代理、劳务关系及关联代理机构(首轮,回复第8-1-297—302页,txt行13,111-13,366)

问询要点(回复中的黑体引用)

(1)说明船员代理和劳务派遣模式、主要代理机构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人员规模、资产、经营业绩和发行人交易金额;(2)说明代理机构是否具备船员服务或劳务资质、发行人船员与代理机构劳动关系如何划分;(3)说明代理价格、结算依据、客户供应商重合、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4)说明船员工资、社保、劳动争议和境外船员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报告期船员人数417人、396人、401人;主要代理机构包括上海瀛圆(2019-03-29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约2,512名人员、资产约2,500万元、净资产约400万元)、武汉兴盛洋(2004-08-03成立、注册资本710万元、约782名人员、资产约1,000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上海华交海员(2002-08-06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约2,793名人员、资产约1,200万元、净资产约600万元)、上海荣正(1993-04-19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约196名人员)及费县申海、淮安伙伴等。上海荣正交易额1,460.78万元、1,426.43万元、1,477.28万元,费县申海479.23万元、551.67万元、710.40万元,淮安伙伴1,200.71万元、1,032.55万元,后于2022-10-20注销。
  • (2)发行人通过代理合同安排船员招聘、派遣、工资或服务,代理机构承担其雇员管理和相应资质责任;回复查阅代理合同、船员名册、培训、体检、工资和社保资料,未发现发行人以无资质主体长期从事船员服务。具体资质证书逐家列于回复附表,未载明编号处不补写。
  • (3)代理服务价格按上海航运交易所市场和人工成本确定,发行人与代理机构按合同、人员和航次结算;回复将关联机构交易列入关联交易披露,并通过第三方代理报价和船员人数核对,未发现通过高价代理费向控股股东或代理机构输送利益。
  • (4)报告期船员代理、社保和工资凭证能够与船舶、航次和人员清单匹配;劳动争议和处罚检索未发现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船员跨境工作还受船旗国、船员证书和港口规则影响,回复以境外法律意见和船员资质材料为限。

核查程序

查阅船员代理合同、代理机构工商及资质、船员名册、工资社保、航次和付款资料,访谈代理机构及船员管理部门,检查注销的淮安伙伴和主要代理商的交易、诉讼及处罚。对应 txt 行13,111-13,366。

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认为船员代理模式具有真实业务背景,主要代理机构资质和交易可验证,价格公允,未发现重大劳动、社保或利益输送风险。

执业提示

船员代理不能简单按普通采购处理,应单独核验劳动关系、船员服务资质、船旗国规则和工资社保责任;代理机构注销后,还要追踪未结算工资、社保和潜在劳动争议。

问题14.2:境外子公司设立、外汇备案及当地合规(首轮,回复第8-1-315—318页,txt行13,832-14,050)

问询要点(回复中的黑体引用)

(1)说明35家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注销、股权投资、再投资和资金汇出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等审批备案;(2)说明境外子公司经营所在国的公司登记、税务、船务或运输资质、雇佣、环保、诉讼和处罚;(3)说明历史成立较早的通和实业、满强、锦化日本、锦江日本、锦江香港、Glory Season、Blue Star等主体是否存在补办登记、外汇处罚或权属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发行人及子公司共35家境外主体,其中5家已注销;通和实业成立1987-10-30、满强成立1987-11-20,锦化日本1993年、锦江日本2001年、锦江香港及Glory Season、Blue Star于2014年前后设立。2016—2023年境外再投资按商务部门或相关规则办理,回复依据汇发〔2015〕13号说明部分再投资不需另行外汇登记,发改或商务不适用事项按主体和金额分别判断。
  • (2)境外法律顾问对当地公司登记、经营、税务、雇佣、争议和处罚进行核查,回复称各运营主体在所在法域依法存续,未发现重大违法、诉讼或行政处罚;具体国家的许可和税务文件以各境外律师意见及子公司底稿为准。
  • (3)历史成立较早主体设立时的外汇或审批记录部分已无法完整取得,回复说明设立年代早、当时规则与现行要求不同;通和实业、满强没有发现需补办的现实登记,Blue Star无实际经营并安排注销,未发现由此产生的股权纠纷。对外汇行政责任,回复援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追责期限,认为已超过相应期间或不存在处罚事实。

核查程序

发行人律师查阅境外子公司注册证书、股权资料、董事名册、商务及发改文件、外汇和银行资料、注销文件,取得境外律师法律意见,核对当地税务、诉讼、处罚、劳动及经营许可;保荐机构抽查35家主体的设立和注销清单。对应 txt 行13,832-14,050。

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保荐机构认为境外子公司设立和再投资总体履行适用审批备案,境外律师未发现重大违法或争议,历史设立较早主体不存在现时影响上市的外汇和权属障碍;无法取得的早期外汇资料不应被表述为完全不存在。

执业提示

境外架构要区分“当年是否需备案”“现在能否补证”“当地经营是否合法”和“外汇资金是否真实”四个问题;中国法备案结论不能替代注册地律师对公司存续、税务、劳动和许可的判断。

问题14.3:商业秘密和信息披露豁免(首轮,回复第8-1-319—320页,txt行14,050-14,120)

问询要点(回复中的黑体引用)

(1)说明拟豁免披露的客户名称、客户产品、交易信息和内部商业秘密认定、管理制度、决策程序;(2)说明相关信息是否已公开或泄密,招股书是否仍真实、准确、完整,豁免披露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发行人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客户名称、客户清单、产品和航线数据属于商业秘密;发行人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过保密信息识别、部门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会或授权审批程序申请豁免。回复引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3043号)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六条,说明逐项列明豁免信息和依据。
  • (2)回复通过公开信息检索、客户确认、内部保密记录和招股书披露核查,认为相关客户名称和敏感交易数据未公开、未发生泄密,已用行业、区域、规模、航线和交易金额替代披露,投资者仍可判断客户集中度、关联交易和经营风险;保密义务违反可能影响客户合作,故豁免有商业必要性。

核查程序

律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查阅客户保密协议、豁免申请、内部制度、董事会审议、招股书披露和公开检索记录,逐项比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六条关于商业秘密、未公开状态和投资者决策障碍的要求。对应 txt 行14,050-14,120。

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认为豁免披露具有合同和内部程序依据,未掩盖重大关联交易、诉讼或控制权信息,替代披露足以支持投资者判断;信息豁免仍须随着客户协议和披露规则变化动态更新。

执业提示

商业秘密豁免不是删除事实,而是以可判断方式替代披露。应特别保留保密条款、内部审批、未公开证明和投资者判断分析,避免因客户名称保密而遗漏交易性质、金额、比例和风险。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第1、1.2、4—12、14.1和14.4中行业周期、运价、运力、收入、成本、现金流和募投测算为纯业务/财务类事项,未作法律详述。
  2.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①历史沿革/股权变动:14.2境外主体;②出资瑕疵:未涉及;③代持:14.2未发现;④实控人:问题3独立性控制链条;⑤对赌/特殊权利:未涉及;⑥激励/员工持股:未涉及;⑦关联方/交易:问题2、3、13;⑧同业竞争:问题3独立性核查;⑨土地房产:未涉及;⑩重大合同/业务合规:问题2、13、14.2;⑪诉讼/仲裁/处罚:问题13、14.2;⑫劳动/社保:问题13;⑬税务:14.2境外税务,未另设税务节;⑭分红:资金和股东事项属财务核查;⑮环保/安全:14.2境外法律核查,未发现独立问询;⑯数据/个人信息:问题14.3商业秘密;⑰境外/红筹/外汇:问题14.2;⑱独立性:问题3;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未涉及;⑳其他法律:信息披露豁免。
  3. 未发现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本报告仅覆盖发行上市审核期间。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无:首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会计师回复均有 txt 文本。
  2. 无:14.2涉及早期境外主体资料不完整,已在正文明确证据边界,未将无法取得的早期记录补写为事实。
  3. 无:本公司 scan_files 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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