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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72·科创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6-09 | 审核问询共1个本批次可检索阶段(发行注册环节二次反馈意见落实函) | 依据文件:20230322《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二次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 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文件以批次提供的唯一txt为依据,原反馈意见落实函本身未随批次提供。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组件、电池片及相关光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在境外设有生产及销售布局。本批次仅包含2022年4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对应的回复文件,回复首页明确列示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反馈意见逐项核查。该文件设置“问题一 关于业绩下滑”和“问题二 关于贸易政策”两项:前者围绕收入、扣非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原材料、运输成本、毛利率、行业环境及2022年一季度预测,属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导的纯业务/财务核查;后者要求分析美国对中国零部件在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和柬埔寨组装出口产品启动反规避调查的影响,并由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意见,属于本批次唯一应单独提炼的境外贸易政策及业务合规法律问题。由于批次txt未载明其他轮次问询回复,不将其他可能存在的审核问题推入本明细。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发行注册环节二次反馈意见落实 | 问题一 | 业绩下滑、原材料及运输成本、现金流和一季度预测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回复由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 |
| 发行注册环节二次反馈意见落实 | 问题二 | 美国反规避调查、双反税及贸易摩擦风险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发行注册环节二次反馈意见落实问题二:美国反规避调查、双反税及贸易摩擦风险(回复PDF页8-1-37至8-1-43;txt L1504-L1731)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原回复中黑体问询未拆分为“(1)(2)”等多个编号,故本节将原文作为一个原子问题完整保留:
(1)请发行人分析近期美国贸易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补充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该原子问题实际要求至少完成四个不可相互替代的判断层次:第一,识别美国商务部近期贸易措施的启动主体、启动时间、调查对象及措施性质;第二,结合阿特斯泰国制造、阿特斯越南制造使用中国大陆零部件并向美国出口的事实,判断发行人产品是否落入调查范围;第三,结合调查程序、可能适用税率、报告期美国地区组件收入占比和成本传导安排测算经营影响,并说明拟采取的抗辩、谈判及产能调整措施;第四,在调查结果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补缴双反保证金、退税减少、加征关税或其他贸易摩擦风险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风险提示。上述四层均来自回复对同一黑体问题的展开,不能以“海外贸易政策影响较小”一句概括替代。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原子子问题(1)的调查启动背景,回复载明:2021年8月16日,一家匿名美国太阳能制造商曾申请对使用产自中国的硅片等上游材料、在越南、泰国及马来西亚完成部分或全部组装并出口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规避调查,但未获美国商务部批准;2022年2月8日,Auxin Solar Inc.作为总部位于美国并在美国运营的晶硅光伏电池生产商,以中国光伏企业通过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柬埔寨工厂规避美国商务部“双反”规定项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为由,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反规避调查申请。来源:txt L1512-L1525,回复PDF页8-1-38。
- 对原子子问题(1)的正式立案事实,回复载明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3月25日决定应Auxin要求启动调查,并于2022年4月1日对外正式公开该决定;调查针对的是产自中国的零部件在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和柬埔寨完成部分或全部组装、再出口美国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回复明确说明该调查基于相关产品地域开展,尚没有直接具体针对的对象企业。来源:txt L1526-L1538,回复PDF页8-1-38。
- 对原子子问题(1)的调查范围,回复将发行人自身供应链与措施范围相连接:发行人子公司阿特斯泰国制造、阿特斯越南制造分别在泰国、越南设有生产工厂,从事光伏组件及电池片生产;截至该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之日,两家子公司向美国出口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在生产、组装过程中使用了发行人于中国大陆生产的零部件,因此阿特斯泰国制造、阿特斯越南制造出口美国的相应产品落入本次反规避调查范围。来源:txt L1540-L1555,回复PDF页8-1-38至8-1-39。
- 对原子子问题(1)的调查程序和重要日期,回复列明Auxin申请日为2022年2月8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启动日为2022年3月25日、对外公开日为2022年4月1日;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可在公开启动调查后30日内,即2022年5月2日前提交意见或事实信息;初步调查决定预计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利益相关方可于2022年9月12日前就初步决定提交意见,并于2022年9月19日前提交反驳意见;最终调查决定预计于2023年1月26日作出。来源:txt L1558-L1599,回复PDF页8-1-39。
- 对原子子问题(1)的措施后果,回复根据境外律师说明区分初步决定和最终决定:如果初步调查认定存在规避行为,美国商务部可能要求美国海关自2022年4月1日启动调查公告日起,对尚未清算的涉案产品暂停清算,并根据初步决定要求缴纳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证金;如果最终调查认定存在规避行为,涉案产品可能被施加或进一步调整反倾销、反补贴税保证金;如最终认定不存在规避行为,且产品未受其他调查及措施约束,美国商务部将要求美国海关退还已缴纳保证金。来源:txt L1531-L1538、L1600-L1615,回复PDF页8-1-38至8-1-40。
- 对原子子问题(1)的风险判断,回复认为该调查尚处开始立案阶段,最终是否征税、具体税率、适用产品范围及适用期间均存在较高不确定性;调查本身是美国自2011年11月以来对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光伏产品持续采取“双反”等保护性贸易措施的延续。回复同时引用美国光伏产业协会(SEIA)2022年4月5日官网报道,称美国光伏市场供应链已受到挑战、价格上涨,约75%的受访者遇到组件发货取消或延迟;Wood Mackenzie报告预计调查可能使美国市场减少16GW组件供应,约相当于2021年美国新增光伏装机量的2/3。来源:txt L1620-L1660,回复PDF页8-1-40。
- 对原子子问题(1)的应对措施,回复列示三条针对性方案:在调查阶段积极向美国商务部证明发行人不存在规避行为;如最终裁定存在规避行为,向美国贸易法院提出抗辩;与美国客户商议提高价格、调整交货方式等商业条款以传导关税成本,并考虑在非关税地区新建工厂。回复同时强调调查按产品地域开展、没有直接点名对象企业,发行人拟参考同行业公司应对措施。来源:txt L1650-L1669,回复PDF页8-1-40。
- 对原子子问题(1)的财务影响测算,回复载明2019年至2021年美国地区组件收入占发行人组件收入比例分别为18.56%、28.28%和26.38%;境外律师认为最终适用税率难以预估,如适用当前“双反”税率,预计税率可能在15%至20%之间。回复以2021年度美国地区组件报关总价约47.61亿元、最新第七轮“双反”终裁税率19.28%作示意测算,预计2021年度美国地区组件成本增加额约9.18亿元。来源:txt L1671-L1682,回复PDF页8-1-41。
- 对原子子问题(1)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敏感性,回复表格以万元为单位,征税前收入为2,800,996.30万元、成本为2,541,675.78万元、毛利为259,320.52万元、毛利率为9.26%;在新增关税客户承担比例为0%、20%、50%和100%时,征税后收入分别为2,800,996.30万元、2,819,354.43万元、2,865,249.75万元和2,892,786.94万元,收入变动比例分别为0.00%、0.66%、2.29%和3.28%;征税后成本均按2,633,466.42万元测算,成本变动比例为3.61%,毛利分别为167,529.88万元、185,888.01万元、231,783.33万元和259,320.5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5.98%、6.59%、8.09%和8.96%。来源:txt L1682-L1698,回复PDF页8-1-41。
- 对原子子问题(1)的测算边界,回复明确上述数据只是示意性参考,实际影响取决于最终裁定税率以及发行人与下游客户谈判传导关税成本的结果;即便客户承担100%新增成本,示意表仍将毛利率列为8.96%,但回复并未据此承诺未来经营结果不受影响,而是明确承认该事项可能对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来源:txt L1699-L1705,回复PDF页8-1-41。
- 对原子子问题(1)的风险披露,回复说明招股说明书已在“重大风险提示”之“一、特别风险提示”之“(六)‘双反’调查及征收关税等贸易摩擦引发的诉讼及其他风险”,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五、法律风险”之“(五)‘双反’调查及征收关税等贸易摩擦引发的诉讼及其他风险”中披露:公司不排除未来发生双反保证金补缴或退税减少的风险,也不排除在美国、欧洲、加拿大及其他海外市场遭遇双反调查、保障措施调查、新增关税和其他调查,进而影响经营业绩并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来源:txt L1707-L1721,回复PDF页8-1-41至8-1-42。
- 对原子子问题(1)的另一项贸易措施,回复载明美国于2022年2月4日延长原定2022年2月6日到期的201保护性关税至2026年2月6日,将晶硅电池每年免征额度由2.5GW提高至5GW;超出5GW部分在2022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6日期间适用14.75%关税,之后逐年下调0.25%,双面组件继续豁免201关税。回复据此认为延长命令相较报告期平均关税税率有所下降,对发行人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该结论与反规避调查的风险判断相分离,不能相互替代。来源:txt L1723-L1730,回复PDF页8-1-42。
核查程序
本题回复载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共同履行四项主要程序:一是获取境外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的说明及法律意见;二是查阅发行人在泰国、越南工厂制造并销往美国地区的组件销售明细,以核对涉案生产地、产品流向和美国销售;三是查阅SEIA公开报道,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美国相关贸易政策及同行业公司回应;四是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贸易政策影响和针对性应对措施。上述程序分别对应境外法律规则、实际销售事实、外部政策资料和公司内部应对,不是单纯依靠管理层陈述作出结论。来源:txt L1717-L1727,回复PDF页8-1-42;核查意见来源:txt L1729-L1735,回复PDF页8-1-43。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明确意见是:美国商务部反规避调查尚处于开始立案调查阶段,最终结果尚不明晰;如果最终裁决导致公司在越南、泰国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被征收“双反”税,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该风险。该意见没有把“目前没有直接针对对象企业”解释成“发行人必然不受影响”,而是以“调查地域范围—子公司实际使用中国零部件—可能征税—财务测算—风险披露”的链条形成条件性结论。来源:txt L1731前后“【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段落,回复PDF页8-1-43。
执业提示
境外贸易政策问题的核查重点不是只摘录政策名称,而是要把政策启动文件、涉案产品原产地和组装地、发行人具体工厂及美国销售明细、潜在税率、客户成本传导、保证金或退税风险和招股书风险披露逐项闭合。对于反规避调查仍未终局的情形,法律意见宜采用“最终结果尚不明晰、若满足某条件则产生何种影响、已采取何种应对、已如何披露”的条件式表述,避免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替代对潜在关税、补缴保证金和境外处罚风险的说明。尤其应将201保护性关税与反规避调查分开核验:前者在回复中以2022年2月4日延长至2026年2月6日、5GW免征额度和14.75%超额税率作判断,后者则以2022年3月25日立案、2022年4月1日公开以及15%至20%预计税率和19.28%示意税率作敏感性测算,两者法律来源、适用条件和财务后果并不相同。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一“关于业绩下滑”要求量化说明2018年至2021年收入、毛利率、扣非后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变化,进一步分析原材料及运输成本、产品价格、行业上下游、同行业公司和2022年第一季度减亏90%至94%的预测方法、假设条件、参数及结果。该问题的回复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批次txt未显示发行人律师对该问题发表专项意见;在总览表列为“纯业务/财务类”,不另设法律详述节。
- 本批次唯一txt的目录只列“问题一 关于业绩下滑”和“问题二 关于贸易政策”,未提供其他审核问询轮次的回复文件。因此,除问题二所涉及的境外贸易政策及业务合规外,本明细不推断历史问询中可能存在的股权、关联交易、土地房产、劳动或其他法律问题。
- 20类法律问题逐类核对结果: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本批次未检出;2出资瑕疵—未检出;3股权代持与还原—未检出;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检出;5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未检出;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未检出;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未检出;8同业竞争—未检出;9土地房产权属—未检出;10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问题二,已详述;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问题二涉及美国可能的贸易措施和处罚风险,已在详述中披露,未检出既有处罚决定书;12劳动与社会保障—未检出;13税务—问题二仅涉及可能的反倾销、反补贴税、保证金及退税风险,已在详述中披露,未检出独立税务优惠或欠税问题;14分红与股利分配—未检出;15环保与安全生产—未检出;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未检出;17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阿特斯境外生产及销售事实不等于红筹架构或外汇登记问题,本批次未检出该类问询;18上市主体独立性—未检出;19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未检出;20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问题二的境外律师说明及贸易政策风险已纳入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详述。
- 本文件未纳入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后监管问询或与本批次唯一txt无关的后续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无(本批次仅提供《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二次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txt,问询要点已依回复中黑体引用提炼;原《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未单列提供)。
- 签章页/文号信息:待核验。回复首页载明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5日出具《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但批次字段未另列反馈函文件或完整签章信息,正式披露件仍需人工复核。
- txt文本质量:无(无扫描版清单;核查程序已按txt L1717-L1727、核查意见已按txt L1729-L1735定位,分页符不影响本明细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