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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512-%E6%85%A7%E6%99%BA%E5%BE%AE-U.md

慧智微-U (6885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问询及回复要点

1. 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及认定依据

  • 问询要求结合各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中关于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行使、普通合伙人职权、罢免等约定,说明认定李阳、郭耀辉控制各持股平台的依据;结合李阳和郭耀辉在经营层面对公司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
  • 回复指出: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内持股平台慧智慧芯、慧智慧资、横琴智古、横琴智往、横琴智今、横琴智来及其二级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或同意即可实施:1. 转让合伙企业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股份);2. 行使合伙企业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和决定与持有或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业务,包括行使合伙企业的表决权等”。
    • 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罢免,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更换或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非有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不得更换或除名。”。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非常稳固,李阳或郭耀辉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单方面控制各持股平台。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阳担任境外持股平台Zhi Cheng及Zhi Cheng Micro Inc.的独任董事,根据Zhi Cheng及Zhi Cheng Micro Inc.的公司章程,董事有权代表公司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同时,根据Zhi Cheng平台的《激励股权授予协议》,所有激励对象均将其持有的Zhi Cheng Micro Inc.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李阳行使,李阳作为受托方能够控制持股平台内部的表决权行使及董事的提名、罢免程序。
    • 在控制权的具体体现上,李阳作为董事长、总经理,郭耀辉作为董事、副总经理,共同主导了公司的技术路线、产品研发及经营管理,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两人于2019年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均保持一致意见,合计控制公司32.13%表决权,因此认定二人为实际控制人具备充分依据。

2. 核心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竞业禁止情况

  • 问询要求结合任职经历,说明李阳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王国样离职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签署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结合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角色,说明离职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以及对其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优镓科技存在利益安排,报告期内优镓科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共用销售或采购渠道。
  • 回复指出:
    • 李阳于2008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美国Skyworks工程师,从事基于成熟技术的前端模块开发;由于其未与Skyworks签署任何形式的竞业禁止协议,且发行人目前所采取的“绝缘硅(SOI)+砷化镓(GaAs)”混合架构可重构射频前端技术,在技术路线上与Skyworks主要采用的传统独立SOI或GaAs技术存在根本差异,不存在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也未与Skyworks发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国样于2021年3月因个人发展原因从发行人处离职,离职时已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至2022年4月。其离职后担任优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优镓科技主要从事基于GaN技术的基站端射频功放芯片研发,目标应用领域为5G宏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手机端基于SOI+GaAs的射频前端芯片,二者在底层半导体材料、电路设计技术、下游应用领域及核心客户群体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王国样入职优镓科技并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优镓科技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报告期内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未共用销售或采购渠道。王国样离职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其仍受《一致行动协议》约束,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生变化。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问询及回复要点

1. 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与影响

  • 问询要求说明除B轮、B+轮投资人之外,其他公司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提供《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书》、《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等相关文本。
  • 回复指出:
    • 发行人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历次融资过程中,与外部投资机构签署了包括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权、赎回权及回购权在内的特殊权利条款。
    • 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监管要求,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于2021年7月15日签署了《关于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书》,以及于2021年12月30日全体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2022年1月10日盛宇华天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对上述特殊权利条款进行了彻底清理。
    • 针对A轮、C轮、C+轮、D轮等投资人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一票否决权等股东特殊权利,协议明确约定自公司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并且自始无效;该等权利的终止为无条件、不可撤销,即使公司上市失败亦不恢复。
    • 针对回购权/赎回权条款,协议明确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或公司递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之日起永久终止;对于B轮和B+轮投资人的回购权,虽附带了上市失败恢复的条款,但协议明确约定若因上市失败而导致回购权恢复,该回购义务将由实际控制人(李阳、郭耀辉)承担,明确不以发行人作为回购义务人,发行人不承担任何连带担保责任。
    • 发行人律师出具意见认为:上述特殊权利条款的清理完全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等相关监管规定,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潜在风险,相关特殊权利条款清理不会对发行人本次科创板上市申请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

问询及回复要点

1. 红筹VIE架构搭建与拆除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 问询要求说明发行人前期搭建VIE架构的原因,红筹和VIE架构搭建、运行及拆除过程中,北京锐歆、北京尚睿、上海尚睿等主体的职能定位;历史上协议控制的履行情况,部分协议未实际履行的原因,是否已经彻底终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开曼慧智微和北京锐歆注销进展情况,架构是否拆除完毕;收购上海尚睿和香港慧智微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对价是否公允;红筹和VIE架构运行及拆除过程中外汇资金跨境调动情况,是否属于返程投资并办理外汇登记,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已依法缴纳,商务部审批程序是否已履行。
  • 回复指出:
    • 发行人于2011年搭建红筹架构,主要原因系初期处于研发攻坚阶段,急需资金支持,而当时境内人民币基金对早期硬科技企业的投资较少,故搭建该架构以引入金沙江(GSR)、祥峰(Vertex)等境外知名美元基金。后因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变更为回归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故于2018年启动红筹架构拆除工作。
    • 在架构内,北京锐歆为外商独资企业(WFOE),负责通过VIE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慧智微有限;北京尚睿、上海尚睿则为慧智微有限下属子公司,负责部分研发、销售及运营职能。
    • 历史上的协议控制在履行中,由于外汇管理局37号文登记迟迟未完成,导致WFOE资金未达到境外投资者要求的放款标准,因此《独家购股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等部分协议未被实际履行。该等协议已于2019年随着重组及控制权变更而签署了《终止协议》,协议已彻底终止并清理完毕,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 关于资产收购,2019年慧智微有限以1.8亿元人民币收购上海尚睿100%股权,该定价参考了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2021年慧智微(香港)以1港元受让香港慧智微100%股权,系根据香港慧智微净资产状况并经双方商业谈判确定,定价依据充分且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
    • 开曼慧智微和北京锐歆目前已停止所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在积极办理注销手续,且不存在任何未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已实际开展业务经营的实体。
    • 资金跨境及外汇合规方面,历次境外融资、股权转让、分红等跨境资金调动均符合当时的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发行人境内自然人股东及相关人员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了37号文初始及变更登记,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亦办理了外汇注销登记等必备手续。
    • 税务及商务审批方面,保荐机构和律师在第二轮问询中详细核查了红筹架构拆除全过程(2011年至2021年),确认所有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均取得了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发改委备案通知书。相关自然人股东及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均已依法进行申报并足额缴纳,或者由相关主体依法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及商务部门已出具确认无违规记录的合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税收、外汇合规性瑕疵导致的重大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问询及回复要点

1. 境外ESOP下翻及新授予股权激励的实施与财务处理

  • 问询要求说明2018年12月ESOP回落及境内新授予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以及与期初资本公积和报告期内计提股份支付费用的匹配关系;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计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Black-Scholes模型参数数据及合理性,服务期的约定及费用分摊,第三期期权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员工持股平台变动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对于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的依据;公司顾问的主要职责、签订合同情况及入股会计处理。
  • 回复指出:
    • 2018年红筹架构拆除期间,将开曼慧智微历史上向59名员工授予的9,476,000份期权下翻平移至境内持股平台(横琴智古、横琴智往等),对应慧智微有限出资额为2,729,561元。由于下翻过程中考虑到员工出资压力,将行权价格作了相应调整,但经天健会计师审查,该调整延长了等待期,减少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因此并未增加企业总体的股份支付成本,按照原权益工具的等待期继续进行摊销处理。
    • 2021年,公司实施了新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分三期授予给核心骨干员工。期权的行权价格设定为4.00元/股等。在计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公司采用了业内标准的Black-Scholes模型。其中,无风险利率参数选取了同期中国国债到期收益率,历史波动率参数参考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历史波动率,股息率设定为0,参数选取具备合理性。服务期明确约定为36个月或48个月,股份支付费用严格按照服务期的比例在各年度进行了分期摊销。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预计总额和摊销影响上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变化产生不利影响。
    • 针对境内员工持股平台(如横琴智来、横琴智明)在报告期内的合伙份额变动,若相关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包含了员工离职退伙的限制性条款,且约定员工未满服务期需以成本价或约定价格退伙的,均已视同包含隐含的服务期条件,进行了分期摊销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包含限制性条款的合伙份额变动或老股转让,则视为一次性完成的股份支付,在发生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构成财务实质上的行权条件与服务期限。
    • 针对向21名外部技术及市场顾问授予激励股权的事项,该等顾问主要为公司提供长期的技术研发指导、战略咨询及市场拓展支持。公司与上述顾问均签订了《顾问合同》或类似服务协议。入股价格由双方根据当时公司估值及顾问提供的服务价值协商确定,相关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以获取服务的公允价值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了顾问股份支付费用,处理恰当。

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

问询及回复要点

1.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定价及合规性

  • 问询要求说明最近一年发行人通过增资扩股形式新增股东37家、股权转让新增股东1家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受让方股东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 回复指出:
    •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主要包括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及引入外部战略和财务投资者。其中,员工持股平台(如横琴智古、横琴智来等)的增资价格确定为4.00元/出资额,由于该增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因此其定价显著低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具备商业合理性,且公司已按会计准则计提了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
    • 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则随着公司不同阶段的经营状况及估值水平变化而存在差异。例如,2020年12月的增资价格区间为17.43元/出资额至26.30元/出资额,而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和技术突破,2021年2月至12月的融资价格逐步上升至33.81元/出资额至55.69元/出资额。该等价格均由各方在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的基础上,通过公平独立的商业谈判达成,价格公允。
    • 关于闻天下科技的入股,2021年2月闻天下科技以26.30元/出资额的价格通过受让老股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该价格略低于同月公司增资的33.81元/出资额。主要原因在于该次股权转让属于部分早期财务投资人的退出交易,谈判时点早于同月的新一轮增资,且老股转让往往面临一定的流动性折扣和锁定要求。闻天下科技确系公司重要终端客户闻泰科技的关联方(为闻泰科技的第一大股东),但其入股系基于对发行人所处射频前端赛道长期发展前景的认可。
    • 发行人对于闻泰科技的销售产品定价,均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参与其标准招投标或多轮询价流程确定,与其他无关联客户的产品毛利率水平保持一致,不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销售产品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其余新增受让方股东亦不存在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问询及回复要点

1. 专利侵权未决诉讼进展及影响

  • 问询要求说明发行人与飞骧科技知识产权纠纷两起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结合涉诉产品销售情况分析诉讼对生产经营、财务数据、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回复指出:
    • 发行人与飞骧科技之间目前存在两起知识产权纠纷未决诉讼。原告飞骧科技主张发行人侵犯其两项专利权(案号分别为(2019)粤73知民初1634号及(2019)粤73知民初1635号),分别提出人民币50万元的赔偿请求,合计标的金额为100.00万元。
    • 涉诉的两款产品型号为S5643及S2916,系发行人早期研发并量产的射频前端产品。报告期内,该两款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在公司当期总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极低(不到1%),且随着5G产品的迭代,公司已不再将其作为主推产品,上述诉讼不会阻碍公司新一代产品的研发及销售进程。
    •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两起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同时,为应对诉讼,发行人已积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的两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已取得部分无效及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在核心争议上占据了有利地位。
    • 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综合评估后认为:鉴于涉诉金额仅为1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及净利润比例极小,且发行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已取得关键性胜利,后续在此基础上取得胜诉或和解的可能性较大,败诉风险较低,该等未决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财务数据、正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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