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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552-%E8%88%AA%E5%A4%A9%E5%8D%97%E6%B9%96.md

航天南湖(688552·科创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5-18 | 审核问询共 3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首轮问询回复(2022-10-13)、第二轮问询回复(2022-11-10)、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2022-12-05)、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2023-04-06)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航天南湖主要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产品主要包括雷达及配套装备等。公司属于军工电子领域,业务具有军工背景。本次科创板IPO审核经历了首轮、第二轮问询、上市委意见落实及注册环节意见落实,共计3轮实质性审核问询。问询重点关注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与独立性(特别是北京无线电所的业务转移及同业竞争情况)、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与公允性、核心技术的独立性以及历史沿革中员工持股的合规性、诉讼处罚等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关于独立性上市主体独立性
首轮2关于同业竞争同业竞争
首轮3关于关联交易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首轮13关于历史沿革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第二轮1关于关联交易与独立性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第二轮2关于同业竞争同业竞争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关于独立性(首轮,回复第 4-36 页)

问询要点: (1)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前后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各自 的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情况,转移产品、业务、技术与公司原产品、业 务、技术的关系;(2)转让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无形资产、人员和合同转移 的具体情况,包括审批程序、转移的具体内容、转移方式、转移进展、未转移 的原因(如涉及)等,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的全部业务、资产、人员、专 利、技术等是否均转入公司体内,转移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转移 之后北京无线电所是否还能够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的生产和研发;(3)北京无线 电所采取上述合同转移方式的原因、合理性和彻底性,与该等业务、合同相关 的资质/认证(如有)是否一并转移,后续与该等业务所涉客户的合同安排,是 否对北京无线电所存在依赖。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前后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各自的业务、资产、 人员、技术等情况,转移产品、业务、技术与公司原产品、业务、技术的关系 1、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前后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各自的业务、资产、 人员、技术等情况 北京无线电所于 2017 年收购航天南湖,为便于充分、全面地介绍双方之间 业务、资产、人员、技术情况,以下按收购前、收购后至 2019 年业务转移之间 及 2019 年业务转移后三个阶段说明: (1)北京无线电所收购航天南湖前,各自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情况 8-1-4 北京无线电所组建于 1958 年,是我国制导雷达的骨干研究所,经过多年积 累和发展,其产品从制导雷达单一领域开拓到测量雷达、防空预警雷达、气象 雷达、对地观测雷达等多个领域,产品已实现系列化、专业化,形成了“探索 一代、预研一代、研制一代、生产一代、保障一代”的良性发展格局。 收购航天南湖前,北京无线电所在防空预警雷达领域的业务,主要基于其 雷达系统工程及电子信息技术专长而开展,设有约数十人规模的预警雷达总体 室,占当时北京无线电所总人数 2,000 余人的比例较小,除预警雷达总体室专 门负责防空预警雷达研发活动以外,北京无线电所未就防空预警雷达相关分系 统以及生产、销售等环节设置独立的部门。虽然北京无线电所拥有若干技术领 先的防空预警雷达定型产品和在研产品,但其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占总收入比例 较低。 航天南湖的前身为南湖机械厂,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科研生 产任务,数十年来先后研制了多型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是我国军用雷达 主要生产单位之一。航天南湖在 2016 年即拥有近 600 人的专业团队,从雷达零 部件制造到整机装配调试各生产环节工艺门类齐全,生产制造经验丰富,拥有 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其产品和服务在客户中获得了良好口碑。公司出于 未来良性发展和提升行业竞争力的考虑,通过与北京无线电所进行横向整合, 快速提升公司的研发力量和管理能力,实现公司做强做优做大的发展目标。 基于上述情况及防空预警雷达巨大的市场潜力,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 达成合作意向,北京无线电所收购航天南湖旨在完善其在防空预警领域的战略 布局,实现防空预警雷达业务产业化能力的快速提升。在收购时双方已制定了 整合方案和目标,即利用北京无线电所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与航天南湖完 整的雷达生产制造及保障能力形成优势互补,将航天南湖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 防空预警雷达企业。 (2)北京无线电所收购航天南湖后至 2019 年业务转移前,各自业务、资 产、人员、技术等整合情况 收购完成后,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防空预警雷达业 务作为北京无线电所雷达业务板块的重要产业,由北京无线电所统一布局管理。 8-1-5 在保持航天南湖团队和组织架构稳定的情况下: 第一,在总体战略安排方面,制定以航天南湖为主体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 远景规划、市场与产品规划、重点项目发展计划等,北京无线电所根据航天南 湖发展需要,积极协调各种资源支持公司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在技术与研发方面,根据各自优势,明确双方在防空预警雷达领域 的发展定位和业务分工,即逐步将北京无线电所的防空预警雷达技术和产品向 航天南湖转移,为充分发挥航天南湖的科研生产优势,双方研发团队据此就防 空预警雷达技术发展、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密切的研讨和交流,积极提升公 司的技术实力。 第三,在人员方面,北京无线电所陆续推荐所内相关管理、技术、财务等 领域骨干人才到航天南湖担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业务部门领导,积极 促进航天南湖在公司治理、财务管控、业务发展、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提升; 另外,北京无线电所积极支持航天南湖提升防空预警雷达研发能力,通过设立 研发中心吸纳更多优秀人才——航天南湖武汉分公司于 2018 年 9 月设立,成为 公司汇集防空预警领域技术力量的重要平台,为公司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 第四,在业务方面,北京无线电所将航天南湖定位为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 发展主平台,积极推动将所内相关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向航天南湖进行转移,自 2018 年开始启动将某防空预警雷达定型产品的备件生产转由航天南湖实施。 综上,北京无线电所收购航天南湖后至 2019 年业务转移前,双方已统筹安 排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技术与人员的融合,并将北京无 线电所的业务逐步向航天南湖转移。 (3)2019 年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后,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各自业 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情况 为彻底解决独立性与同业竞争问题,基于当时北京无线电所的防空预警雷 达业务相关规划、具体技术已逐步与航天南湖实现统筹与整合的实际情况,双 方决定采用合同方式对北京无线电所的在手订单、相关人员和专利做出安排, 完成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彻底转移。 8-1-6 具体而言,2019 年 6 月,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署相关业务资产转让 及相关产品合同、人员转移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将与防 空预警雷达业务有关的业务合同全部交由公司实施;以转让或授权许可方式将 与防空预警雷达相关的专利等技术转移至公司;将继续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 的相关人员转移至公司,对不愿转移至航天南湖的人员进行调岗且不再从事防 空预警雷达业务。在此基础上,北京无线电所陆续以通知、会议纪要等不同方 式就撤销预警雷达总体室、转移型号产品交接做出安排。 转移完成后,航天南湖成为北京无线电所旗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唯一平 台,业务、资产、人员和技术等各方面均得到提升。北京无线电所不再从事防 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其主营业务主要聚焦于制导雷达、测量雷达、对地观测 雷达等产品领域。 综上所述,2019 年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转移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是基 于双方战略安排,是 2017 年收购时就已制定的北京无线电所防空预警雷达业务 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转移前,北京无线电所自身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已逐 步缩小并开始向航天南湖转移;转移后,航天南湖成为北京无线电所旗下防空 预警雷达业务的唯一平台。 2、转移产品、业务、技术与公司原产品、业务、技术的关系 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转移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主要为 5 个型号雷达产品及 其相关的售后维修、备件等产品和服务。该等转移产品与公司原有雷达产品均 属于防空预警雷达,面向的客户均为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但由于各型号产品 是按照客户需求研制的定制化产品,在产品具体用途、技术特点等方面有所差 异,与公司原有型号产品互为补充,不存在竞争,且相关产品均为双方各自独 立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存在合作研发、共用生产资源等情形。 北京无线电所转移的 5 个型号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比较如下: 雷达型号 产品类型 与公司原有产品的关系 与公司的产品 A 波段相同,作用距离、抗干扰能力等部 产品 D 目标指示雷达 分指标与产品 A 不同,产品 D 用于出口。 与公司的产品 B 波段相同,但作用距离、测量精度等指 产品 F 警戒雷达 标存在差异。 8-1-7 雷达型号 产品类型 与公司原有产品的关系 产品 G 警戒雷达 与公司的产品 B 波段相同,是产品 F 的出口型。 与公司现有产品波段不同,精度高,主要用于中近程目 产品 H 目标指示雷达 标探测,产品 H 用于出口。 该产品为新一代远程警戒雷达,波段虽与公司现有产品 产品 I 警戒雷达 接近,但作用距离更远、体制更加先进、功能更加丰 富。 上述转移产品中,产品 D、F、G 和 H 均为已批产的雷达产品,产品 I 目前 尚未批产。报告期内,在业务转移后产生业务订单的已批产产品包括产品 D 和 F,其中产品 D 有持续的整机产品业务需求,而产品 F 已批产多年,目前业务 需求主要为雷达零部件。 综上,北京无线电所和航天南湖的产品、业务和技术均为独立发展形成, 因同属于防空预警领域而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具体用途、客户、技术特点存在 差异。北京无线电所将其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所涉及的产品合同、人员和专利转 移至公司后,公司的防空预警雷达产品体系得到扩充,技术储备更加丰富,公 司的市场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 (二)转让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无形资产、人员和合同转移的具体情况, 包括审批程序、转移的具体内容、转移方式、转移进展、未转移的原因(如涉 及)等,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的全部业务、资产、人员、专利、技术等是 否均转入公司体内,转移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转移之后北京无线 电所是否还能够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的生产和研发 1、审批程序 (1)航天南湖决策程序 2019 年 5 月 26 日,航天南湖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航天南湖接收北京无线电所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人员、资产和 合同的议案。 (2)北京无线电所决策程序 1)2019 年 5 月 16 日,北京无线电所召开关于航天南湖申报科创板上市涉 及同业竞争消除问题工作专题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如下:经梳理排查,北京 无线电所所内五个型号防空预警雷达与航天南湖存在同业竞争,为解决上市面 8-1-8 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前述五个型号的雷达业务转至航天南湖,相关型号产品 涉及专利技术转移至航天南湖。相关型号产品涉及的已签合同,均由北京无线 电所的名义执行完毕,符合转签的,转签给航天南湖。 2)2019 年 6 月 3 日,北京无线电所所长办公会作出决议,同意撤销预警雷 达总体室。同日,北京无线电所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撤销预警雷达总体室, 原预警雷达总体室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整合到航天南湖;相关预警雷达业务调整 到航天南湖后,按照岗位随业务走的原则,涉及五个型号相关人员与航天南湖 签订劳动合同,由航天南湖进行管理考核。2019 年 6 月 20 日,北京无线电所发 布人员调转通知,原预警雷达总体室 13 名人员转往航天南湖工作。 3)2019 年 6 月 17 日和 2019 年 6 月 24 日,北京无线电所所长办公会就北 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转让和许可相关专利,以及专利转让对价及许可使用费 用结算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3)航天防御院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财政部令第 32 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 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根据《中国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天工法资商〔2017〕3911 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授权由二级单位审批,或由二级单位进 一步授权其所属单位审批:„„各单位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资产, 属于内部优化资源配置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根据航天科工集 团下属二级单位航天防御院《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院法资〔2018〕 2 号),航天防御院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应按照《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天工法技商〔2017〕34 号)、航天防御院《知识产权 管理办法》(院法科技〔2017〕60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转让专利权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 转让方式。根据上述文件以及航天防御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院法科技 〔2019〕666 号)的相关规定,单项专利转让金额或许可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或涉及航天防御院重大核心领域科技成果的,由院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后,提交 8-1-9 院专题办公会审议,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其他情况由科技创新部进行 备案。 关于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转让 5 项专利、许可使用 24 项专利事项,航 天防御院科技创新部出具了《关于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转让、许可专利备案 的确认函》,确认前述专利转让、许可属于航天防御院科技创新部备案权限范围 内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北京无线电所按照规定向航天防御院科技创新部报送 了资产评估报告等必要文件,已完成备案程序,且已评估确认转让的 5 项专利、 许可使用 24 项专利不属于北京无线电所的核心技术专利,备案工作符合航天防 御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规定。 2、转移的具体内容和转移方式 为消除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关于防空预警雷达领域同业竞争的影响, 2019 年 6 月 17 日,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署框架协议,北京无线电所同意 将其拥有的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业务相关无形资产转让给航天南湖,相关 核心人员转移至航天南湖,并将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相关的产品合同转 移至航天南湖。转移的具体内容及转移方式如下: (1)专利权的转移 框架协议对专利权转移事项约定如下: 1)对于可以取得主管机关转让批准且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业务特定 相关的部分专利权,北京无线电所同意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转让 给航天南湖。 2)对于无法取得主管机关转让批准且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业务特定 相关的部分专利权,北京无线电所同意以评估报告中产品无形资产提成率为参 考依据,结合各年度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作价授权航天南湖独占使用,具体计 算方式由相关专利许可协议约定,授权期限与拟授权专利权的有效期一致且非 经航天南湖同意不可撤销。授权有效期内北京无线电所无权实施该等专利权, 也无权将该等专利权向航天南湖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授权航天南湖外的任何 第三方使用。 3)对于雷达技术通用专利权且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业务相关的部分 8-1-10 专利权,北京无线电所同意以评估报告中产品无形资产提成率为参考依据,结 合各年度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作价授权航天南湖排他使用,具体计算方式由相 关专利许可协议约定,授权期限与拟授权专利权的有效期一致且非经航天南湖 同意不可撤销。授权有效期内北京无线电所有权在非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 业务领域实施该等专利权,但无权将该等专利权向航天南湖外的任何第三方转 让或授权航天南湖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4)对于北京无线电所于本协议生效后新取得的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 业务特定相关的专利权及通用专利权,北京无线电所承诺按照上述相应原则处 理,北京无线电所于取得该等专利权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协议确定的相关原则 与航天南湖签订相应协议。 (2)人员转移 框架协议对人员转移事项约定如下: 1)北京无线电所同意将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业务相关的核心人员转 移至航天南湖,与航天南湖签订劳动合同,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转移至航 天南湖的,北京无线电所应当为其调岗,不再从事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相 关业务。 2)拟转移人员属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北京无线电所同意在事业编制身份转 劳动合同制身份政策明确前保留其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并为其代缴社保和公积 金等费用,航天南湖将北京无线电所代缴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给北京 无线电所,但该等人员不得在北京无线电所担任任何职务。 (3)合同转移 框架协议对业务合同转移事项约定如下: 由于资质或客户原因,由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的与警戒雷达和目指雷达业务 相关的产品合同: 1)对于无需资质认证即可从事的业务或航天南湖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业 务,在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后,航天南湖即取代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合同一方。 2)对于需要资质认证方可从事的业务且航天南湖尚未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 8-1-11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后,可以由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 湖作为联合体与合同对方重新签署该业务合同,亦可由北京无线电所与客户签 署该业务合同并交由航天南湖全部或部分实施。 3)就上述款项下需转移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北京无线电所和航天南湖双方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情况并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原则另行约定。 4)北京无线电所不从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航天南湖收取任何费用。北京 无线电所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航天南湖的款项后,应立即、全额支付给航天南 湖。 3、转移进展 (1)无形资产转移情况 1)转让 5 项专利 2019 年 12 月 20 日,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署《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 所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5 项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根 据“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21111 号”《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拟转让专利 所有权涉及的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持有的 5 项国防发明专利价值评估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标的专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42.00 万元,转让价格以上述评 估值为准。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述 5 项专利的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根据国家知识 产权局发布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截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5 项标的专利已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专利权人已经变更为航天南湖。2022 年 7 月 2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上述 5 项专利的所有权人为航天南湖。 2)6 项独占许可专利 2019 年 12 月 20 日,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署《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 所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6 项国防专利的专利实施独占许 可合同》,标的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以“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20811 号” 《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拟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独占许可)所涉及的北京无 线电测量研究所持有的 6 项国防发明专利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说明》为参考, 8-1-12 根据各年度航天南湖使用标的专利制造的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该型产品在交付 客户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定价开具销售发票形成的销售收入)及上述评估报 告中的产品无形资产提成率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许可使用费=各年度产品 实际销售收入产品无形资产提成率。 根据上述专利许可协议约定及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关于<框架协议>履行 情况的说明》,由于国防专利保密要求以及转让周期较长,为及时解决同业竞争 问题,北京无线电所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授权航天南湖使用,北京无线电所向 航天南湖授予 6 项国防发明专利的独占使用许可后,已不再使用相关专利,北 京无线电所和任何第三方不得对上述专利实施使用。 3)18 项排他许可专利 2019 年 12 月 20 日,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署《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 所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8 项国防专利的专利实施排他许 可合同》,标的专利的许可使用费以“中同华评报字(2019)第 020812 号” 《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拟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排他许可)所涉及的北京无 线电测量研究所持有的 18 项国防发明专利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为参考, 根据各年度航天南湖使用标的专利制造的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该型产品在交付 客户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定价开具销售发票形成的销售收入)及上述评估报 告中的产品无形资产提成率进行计算,具体公式如下:许可使用费=各年度产品 实际销售收入产品无形资产提成率。 根据上述专利许可协议约定及北京无线电所《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 说明》,该 18 项国防发明为北京无线电所与转移航天南湖型号共用技术,为及 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北京无线电所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航天南湖使用。除北 京无线电所和航天南湖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对上述专利实施使用。 除上述专利权转让及许可外,北京无线电所已将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 的技术图纸、产品规范、调试和生产工艺技术等技术资料全部转移至发行人。 (2)人员转移情况 2019 年 6 月 20 日,北京无线电所发布人员调转通知,根据该通知,北京无 线电所原预警雷达总体室撤销,原预警雷达总体室 13 名人员转往航天南湖工作。 8-1-13 根据航天南湖提供的《劳动合同》,上述 13 名转移人员均已与航天南湖签订劳 动合同,均已转入航天南湖并专职在航天南湖工作。 (3)业务合同转移情况 根据北京无线电所 2019 年 5 月 16 日作出的《关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科创板上市涉及同业竞争消除问题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19 年 7 月 15 日发布的《由所本部调整到南湖公司的五个型号交接工作讨论会会议 纪要》、航天南湖提供的《关于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业务转移情况的说明》、 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说明》,北京无线电所将与 客户签署的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有关的业务合同全部交由航天南湖实施。截至 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无线电所已将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合同转移到航天南 湖实施,具体转移实施情况如下: 雷达型 产品状态 销售模式 业务合同转移的实施情况 号 2020 年 6 月,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订雷 属于总体单位配 达订货合同。 产品 D 已批产 套产品,需先销 2020 年 12 月,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订 售给总体单位 雷达订货合同。 2019 年 1 月,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订雷 达备件订货合同。 直接销售给军方 2021 年 1 月,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订雷 产品 F 已批产 客户 达加装设备订购合同。 2021 年 12 月,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签订 雷达备件订购合同。 属于总体单位配 北京无线电所已决议该型号相关业务由航天南 产品 G 已批产 套产品,需先销 湖开展,框架协议签署后,该型号未产生新的 售给总体单位 业务机会。 属于总体单位配 北京无线电所已决议该型号相关业务由航天南 产品 H 已批产 套产品,需先销 湖开展,框架协议签署后,该型号未产生新的 售给总体单位 业务机会。 北京无线电所已决议该型号相关业务由航天南 直接销售给军方 产品 I 尚未批产 湖开展,框架协议签署后,该型号未产生新的 客户 业务机会。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转移的业务合同,均采用北京 无线电所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并交由航天南湖全部实施的方式,主要系相关产 品的主要客户为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其引入新的供应商一般需履行供应商变 更程序,特别是对于军方客户已定型产品,军方客户直接更换供应商所需履行 的审批程序较为复杂,变更难度较大。因此,在业务转移过渡期内,公司的产 8-1-14 品 D 和 F 的业务合同仍需先同北京无线电所签署,再由北京无线电所向下游客 户销售。 上述产品中,产品 D、G 和 H 属于为总体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 院(以下简称“航天防御院”)的终端产品配套的产品,根据航天防御院出具的 《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的说明》,关于产品 D、G 和 H 三种型号 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后续均由航天防御院和公司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由 公司独立履行,航天防御院不再与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4、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的全部业务、资产、人员、专利、技术等是 否均转入公司体内,转移之后北京无线电所是否还能够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的生 产和研发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北京无线电所已按照框架协议的安排将与防空预警 雷达业务相关的业务、资产、人员、专利、技术等全部转至航天南湖。 转移完成后,北京无线电所原预警雷达总体室已撤销,北京无线电所不具 备继续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生产和研发的条件。此外,北京无线电所已签署《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 并承诺今后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5、转移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 本次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后,部分转移型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转移人 员的薪酬、转移专利的转让费用和授权许可费等均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 产生影响,具体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如下: 8-1-15 单位: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财务报表 主要科目 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 影响金额 转移前① 转移后② 转移前① 转移后② 转移前① 转移后② 转移前① 转移后② ③=②-① ③=②-① ③=②-① ③=②-① 应收票据 623.03 725.09 102.06 4,834.31 4,834.31 - 708.63 708.63 - 436.35 436.35 - 应收账款 29,883.83 31,046.83 1,163.00 25,242.55 26,507.60 1,265.05 15,393.71 15,509.40 115.69 22,250.63 22,250.63 - 存货 41,445.44 56,716.22 15,270.78 29,734.18 43,992.10 14,257.92 16,943.13 29,893.64 12,950.51 13,279.84 16,476.39 3,196.56 无形资产 9,349.30 9,454.62 105.32 9,557.68 9,670.10 112.42 9,684.02 9,810.64 126.62 5,989.24 6,130.05 140.82 合同负债 5,332.57 7,982.57 2,650.00 7,245.95 9,895.95 2,650.00 9,583.41 11,233.41 1,650.00 - - - 营业收入 18,011.30 18,011.30 - 74,292.72 79,707.24 5,414.52 76,173.08 77,217.55 1,044.47 65,931.48 66,723.37 791.89 营业成本 13,419.03 13,419.03 - 44,459.31 49,105.76 4,646.45 38,475.64 38,974.71 499.08 45,868.08 46,280.60 412.52 销售费用 353.56 366.34 12.78 963.81 1,036.57 72.76 651.25 725.69 74.45 837.73 837.73 - 管理费用 2,342.51 2,342.51 - 5,364.29 5,364.29 - 4,120.68 4,120.68 - 4,073.42 4,356.58 283.16 研发费用 5,250.52 5,483.89 233.37 10,331.57 10,892.09 560.52 6,299.44 6,821.36 521.92 5,489.27 5,519.35 30.08 利润总额 -2,478.47 -2,724.62 -246.15 13,587.97 13,722.76 134.79 26,466.87 26,415.91 -50.97 9,503.74 9,569.88 66.13 注:转移前金额为假定不考虑业务转移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科目的金额。 本次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后,转移产品在公司的销售收入结构中占比较低,根据上表可知,相关产品的转移对公司报告期内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较小。 8-1-16 (三)北京无线电所采取上述合同转移方式的原因、合理性和彻底性,与 该等业务、合同相关的资质/认证(如有)是否一并转移,后续与该等业务所涉 客户的合同安排,是否对北京无线电所存在依赖 1、北京无线电所合同转移采取的方式及原因、合理性及彻底性 如前所述,2019 年决定实施转移时,北京无线电所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收 入和订单量相对较少,且已在收购航天南湖后逐步将相关业务、技术、人员与 航天南湖进行统筹安排与整合,对北京无线电所剩余的在手订单、相关人员和 专利以合同方式做出安排,能够实现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彻底转移。 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以及北京无线电所《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说 明》,报告期内,航天南湖实施的由北京无线电所转移的业务合同涉及产品 D 和产品 F 的备件,实际采用的是“北京无线电所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并交由航 天南湖全部实施”的方式,未采取“航天南湖取代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合同一方” 或“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作为联合体与合同对方重新签署该业务合同”的 方式。具体原因为: (1)产品 D 为总体单位终端产品的配套产品,该终端产品主要用于出口。 北京无线电所为总体单位终端产品中雷达系统的牵头单位,由其负责对终端产 品中涉及的全部雷达产品进行联调联试,并向总体单位提供全部雷达产品,航 天南湖作为其中单一型号雷达的供应商,在其完成生产并将雷达交付北京无线 电所后,由北京无线电所负责向总体单位交付全部雷达产品,因此航天南湖仍 通过北京无线电所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2)产品 F 为军方客户已定型产品,基于产品技术复杂程度高、研发周期 长,变更生产主体需要重新履行鉴定或定型等程序,在没有研制改进等特殊情 况下,军方客户一般不会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主体变更申请。北京无线电所作为 军方客户对该型号产品的指定供应商,军方客户一般直接向其提出采购需求, 由其与军方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航天南湖具体实施。 虽然公司报告期内通过北京无线电所签署上述业务合同,但是公司具备从 事上述转移业务所需的全部业务资质和生产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前述业务合同 产品的生产。从 2019 年开始实施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转移以来,公司已根据上 8-1-17 述合同转移方式承接、履行相关业务合同,并向最终客户交付验收部分防空预 警雷达产品,上述业务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纠纷,最终客户对前述合同 转移的方式未提出异议。 就上述合同转移安排,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签署了订货合同,详细约定了 订立合同的依据、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交付条件及时间、验收地 点、验收时间、交付地点和运输方式、各方责任、质量保证、检验验收及环境 保护要求、保密、技术服务保障、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质量违约要求、 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生效及终止等合同条款。前述转移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 订货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公司和北京无线电所就上述业务合同的转 移、承接及履行不存在纠纷以及潜在纠纷,可以有效实现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 移,具有合理性。 前述航天南湖与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的转移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的订货合 同全面约定了产品生产、交付、收款、质量保证、检查、调试、验收、运输、 技术服务保障等各业务环节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根据前述订货合同约定,防空 预警雷达业务全部合同订单及具体工作均转由航天南湖执行,相关业务订单收 入均归属于航天南湖,合同实施转移具有完整性和彻底性。 2、与该等业务、合同相关的资质/认证(如有)是否一并转移 航天南湖具有军工业务资质,具备独立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生产经营相 关的资质和认证。根据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说明,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转 移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不涉及相关资质、认证的转移。 3、后续与该等业务所涉客户的合同安排,是否对北京无线电所存在依赖 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转移五个型号产品的后续合同安排如下: (1)产品 D、G 和 H 均为向总体单位航天防御院的终端产品配套的产品, 根据航天防御院出具的《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的说明》,关于产 品 D、G 和 H 三种型号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后续均由航天防御院和公司直接 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由公司独立履行,航天防御院不再与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相 关业务合同。 (2)产品 F 和 I 均为直接向军方客户销售的产品,北京无线电所作为军方 8-1-18 客户对相关型号产品的指定供应商,变更难度较大,相关业务合同目前仍需先 同北京无线电所签署,再由北京无线电所向军方客户销售。其中,产品 F 目前 业务需求主要为雷达零部件,预计后续业务需求逐渐减少;产品 I 目前尚未批 产,尚无业务订单。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在防空预警雷达业务领域进 行了多年的业务和客户积累,除北京无线电所于 2019 年向航天南湖转移五个型 号所涉及的业务合同外,航天南湖独立获取了其他业务合同订单。公司业务体 系完整,形成了一整套完备及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公司拥有 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人员,取得了独立、完备的军工业务资 质等经营资质许可,掌握了防空预警雷达多项核心技术,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 公司目前拥有生产已转移型号产品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具备独 立生产能力,报告期内公司已销售并交付军方客户的上述转移产品,均通过了 军方用户的验收,未出现重大质量纠纷,因此业务转移完成后,公司具备独立 生产经营上述转移产品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航天南湖未来有能力与上述北京无线电所转移业务合同涉及的客户 独立开展业务并签署合同,在签约能力和履约能力方面对北京无线电所不存在 依赖关系。 问题 1.2 其他独立性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存在利用北京无线电所场地、测试设备开展必要 的工作而向其采购的场务服务的情形;(2)2017 年-2019 年期间,公司在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金归集;(3)公司共 16 名在职员工保留北京无线 电所事业编制,报告期内,北京无线电所代公司缴纳上述员工的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还存在互相 代发员工工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是否存在部分生产或验收环节在控股股东完成的 情形,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场务服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合同转移以外的产 品销售需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场务服务的情形,采购场务服务是否仍将持续; 8-1-19 (2)航天科工集团就下属公司资金归集的具体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否与公司共用办公系统、财务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含 SAP 系统),是否有 权查看公司有关信息或审批有关公司有关流程;(3)保留事业编制人员在公司 担任的岗位,北京无线电所就人员编制的明确安排和预计解决时间,代缴情形 是否符合地方社保、公积金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员工按事业单位和企业 标准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差异情形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4)综合前述问题, 进一步分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和人员管理的独立性,是否对北京无线电所 存在重大依赖。 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相关承诺,待社保关系可转移至发 行人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问(1)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19 年;2017 年)论证:(一)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前后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各自的业务、资产、 人员、技术等情况,转移产品、业务、技术与公司原产品、业务、技术的关系 1、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前后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各自的业务、资产、 人员、技术等情况 北京无线电所于 2017 年收购航天南湖,为便于充分、全面地介绍双方之间 业务、资产、人员、技术情况,以下按收购前、收购后至 2019 年业务转移之间 及 2019 年业务转移后三个阶段说明: (1)北京无线电所收购航天南湖前,各自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情况 8-1-4 北京无线电所组建于 1958 年,是我国制导雷达的骨干研究所,经过多年积 累和发展,其产品从制导雷达单一领域开拓到测量雷达、防空预警雷达、气象 雷达、对地观测雷达等多个领域,产品已实现系列化、专业化,形成了“探索 一代、预研一代、研制一代、生产一代、保障一代”的良性发展格局。 收购航天南湖前,北京无线电所在防空预警雷达领域的业务,主要基于其 雷达系统工程及电子信息技术专长而开展,设有约数十人规模的预警雷达总体 室,占当时北京无线电所总人数 2,000 余人的比例较小,除预警雷达总体室专 门负责防空预警雷达研发活动以外,北京无线电所未就防空预警雷达相关分系 统以及生产、销售等环节设置独立的部门。虽然北京无线电所拥有若干技术领 先的防空预警雷达定型产品和在研产品,但其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占总收入比例 较低。 航天南湖的前身为南湖机械厂,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科研生 产任务,数十年来先后研制了多型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是我国军用雷达 主要生产单位之一。航天南湖在 2016 年即拥有近 600 人的专业团队,从雷达零 部件制造到整机装配调试各生产环节工艺门类齐全,生产制造经验丰富,拥有 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 【子问(2)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19 年;2019 年 5 ;500 万元;《中国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142.00 万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论证:(二)转让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无形资产、人员和合同转移的具体情况, 包括审批程序、转移的具体内容、转移方式、转移进展、未转移的原因(如涉 及)等,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的全部业务、资产、人员、专利、技术等是 否均转入公司体内,转移对公司财务报表主要科目的影响,转移之后北京无线 电所是否还能够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的生产和研发 1、审批程序 (1)航天南湖决策程序 2019 年 5 月 26 日,航天南湖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航天南湖接收北京无线电所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人员、资产和 合同的议案。 (2)北京无线电所决策程序 1)2019 年 5 月 16 日,北京无线电所召开关于航天南湖申报科创板上市涉 及同业竞争消除问题工作专题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如下:经梳理排查,北京 无线电所所内五个型号防空预警雷达与航天南湖存在同业竞争,为解决上市面 8-1-8 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前述五个型号的雷达业务转至航天南湖,相关型号产品 涉及专利技术转移至航天南湖。相关型号产品涉及的已签合同,均由北京无线 电所的名义执行完毕,符合转签的,转签给航天南湖。 2)2019 年 6 月 3 日,北京无线电所所长办公会作出决议,同意撤销预警雷 达总体室。同日,北京无线电所发布通知:经研究决定,撤销预警雷达总体室, 原预警雷达总体室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整合到航天南湖;相关预警雷达业务调整 到航天南湖后,按照岗位随业务走的原则,涉及五个型号相关人员与航天南湖 签订劳动合同,由航天南湖进行管理考核。2019 年 6 月 20 日,北京无线电所发 布人员调转通知,原预警雷达总体室 13 名人员转往航天南湖工作。 3)2019 年 6 月 17 日和 2019 年 6 月 24 日,北京无线...
  • 【子问(3)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的说明》;2019 年;0.060%;0.017%;《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说 明》)论证:(三)北京无线电所采取上述合同转移方式的原因、合理性和彻底性,与 该等业务、合同相关的资质/认证(如有)是否一并转移,后续与该等业务所涉 客户的合同安排,是否对北京无线电所存在依赖 1、北京无线电所合同转移采取的方式及原因、合理性及彻底性 如前所述,2019 年决定实施转移时,北京无线电所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收 入和订单量相对较少,且已在收购航天南湖后逐步将相关业务、技术、人员与 航天南湖进行统筹安排与整合,对北京无线电所剩余的在手订单、相关人员和 专利以合同方式做出安排,能够实现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彻底转移。 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以及北京无线电所《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说 明》,报告期内,航天南湖实施的由北京无线电所转移的业务合同涉及产品 D 和产品 F 的备件,实际采用的是“北京无线电所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并交由航 天南湖全部实施”的方式,未采取“航天南湖取代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合同一方” 或“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作为联合体与合同对方重新签署该业务合同”的 方式。具体原因为: (1)产品 D 为总体单位终端产品的配套产品,该终端产品主要用于出口。 北京无线电所为总体单位终端产品中雷达系统的牵头单位,由其负责对终端产 品中涉及的全部雷达产品进行联调联试,并向总体单位提供全部雷达产品,航 天南湖作为其中单一型号雷达的供应商,在其完成生产并将雷达交付北京无线 电所后,由北京无线电所负责向总体单位交付全部雷达产品,因此航天南湖仍 通过北京无线电所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2)产品 F 为军方客户已定型产品,基于产品技术复杂程度高、研发周期 长,变更生产主体需要重新履行鉴定或定型等程序,在没有研制改进等特殊情 况下,军方客户一般不会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主体变更申请。北京无线电所作为 军方客户对该型号产品的指定供应商,军方客户一般直接向其提出采购需求, 由其与军方客...
  • 【子问(4)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19 年 8 ;《人事服务协议》)论证:(四)综合前述问题,进一步分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和人员管理的独 立性,是否对北京无线电所存在重大依赖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生产及验收环节均在公司自有场地内完成,但为 8-1-32 保障合同转移产品 D 的按时生产及交付,并根据产品 D 的交付验收需要,报告 期内,航天南湖将涉及产品 D 的部分调试及验收环节就近选择在控股股东处完 成,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前述相关调试及验收工作均由本公司相关人员独立 完成,具备独立完成合同转移产品生产、调试及验收环节的能力,不存在影响 公司独立生产经营能力的情形。 报告期内,因产品 D 涉及的整机调试及分系统调试的需求,以及调试等工 作开展对保密及调试环境的需求,航天南湖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场务服务,但 场务服务的金额较小且因转移业务产生,预计不会显著增加,不会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 2、公司 2019 年 8 月之前曾在航天财务公司存在资金归集业务,但已于 2019 年 8 月解除相关资金归集。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虽然存在使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统一建设的部分信息系统的情形,但公司能够独 立使用相关系统,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公司信息系统内的相关业 务流程均由公司自主发起并独立完成审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权查看公 司的有关信息或审批公司的有关流程,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共有 16 名在职员工保留北京无线电所事业 编制,该等人员均与航天南湖签署了劳动合同并专职在航天南湖工作,航天南 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对保留事业单位编 制人员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署、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北京 无线电所对该等人员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及代为缴纳社会保...
  • 核查程序:(1)查阅了北京无线电所和发行人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无形资产、 人员和合同转移的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文件; (2)查阅了北京无线电所与发行人签署的相关业务资产转让及相关产品合 同、人员转移的框架协议、本次转移无形资产相关的专利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 专利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手续合格通知书》《证明》文件; (3)查阅了北京无线电所提供的人员调转通知和转移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 8-1-35 《劳动合同》; (4)查阅了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说明》、发 行人与北京无线电所就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转移签署的订货合同、付款凭证 和验收单等文件; (5)查阅了北京无线电所向发行人转移 5 个雷达型号相关的技术资料清单; (6)查阅了北京无线电所和发行人就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 人员和合同转移的确认文件; (7)查阅了发行人军工业务资质文件; (8)获取发行人往来明细账、收入成本明细账、存货台账、成本计算表、 工资表、工时报表等,测算防空预警雷达业务转移对公司报告期各期利润表主 要科目的影响; (9)查阅发行人的场务服务合同,以及就场务服务出具的说明文件; (10)查阅航天科工集团就下属公司资金归集的具体规定; (11)访谈发行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了解信息系统使用的相关情况; (12)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就信息系统使用出 具的说明文件; (13)就发行人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统一建设的部分信 息系统访谈部分系统管理人员或取得相关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14)查阅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及测算明细; (15)查阅《人事服务协议》及相关承诺; (16)查阅事业编制人员的劳动合同、花名册; (17)查阅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合规证明; (18)查阅发行人就其获取业务方式的书面说明; (19)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 作背景、订单获取方式; 8-1-36 (20)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历史、业 务获取方式以及交易持续性等; (21)查阅报告期内
  • 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体系完整,形成了一整套完备及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 售体系,公司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和人员,取得了独立、 完备的军工业务资质等经营资质许可,掌握了防空预警雷达多项核心技术,具 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销售/供应 渠道依赖。发行人在防空预警雷达业务领域进行了多年的业务和客户积累,发 行人具备独立获取业务的能力。 发行人获取订单的主要途径包括单一来源、公开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其获取业务方式均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获取,除北京无线电所为解 决同业竞争问题向发行人转移的业务合同在报告期内少部分形成收入外,发行 人报告期内实现收入的大部分业务合同均为独立获取,不存在通过依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获取业务订单的情形,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较为稳定, 且与单位 A、单位 B、单位 C 等军方客户已建立了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其产 品和服务在客户中获得了良好口碑。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技术 等方面均具备独立性,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

执业提示: 本项目该问题的处理注重历史沿革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的相互印证,中介机构核查手段全面,值得在相关项目中借鉴。

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首轮,回复第 37-55 页)

问询要点: (1)航天科工集团就雷达业务的总体布局,公司主要产品、 所处的产业链位置分别在航天科工集团、北京无线电所的定位,是否与实控人 集团内/控股股东体内其他公司的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是否存在竞争或替代 关系;请列表说明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公司的主营业 务、股权结构、产品或服务、核心技术、客户和供应商、收入、毛利等基本情 况;(2)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的重叠情况,是否存在共用核心技 术或通用技术的情形;(3)上述同业竞争解决安排是否限制公司向其他雷达业 务或非雷达业务拓展,是否符合行业内可比公司大多具有多种雷达业务发展趋 势,是否对公司业务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行人产品结构相对单一进行 重大事项提示;(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可执行性 及完整性,以及相关方避免发行人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的有效措施及具体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问(1)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21 年;39.6%;100%)论证:(一)航天科工集团就雷达业务的总体布局,公司主要产品、所处的产业 链位置分别在航天科工集团、北京无线电所的定位,是否与实控人集团内/控股 股东体内其他公司的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是否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请列表 说明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公司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 产品或服务、核心技术、客户和供应商、收入、毛利等基本情况 1、航天科工集团就雷达业务的总体布局,公司主要产品、所处的产业链 位置分别在航天科工集团、北京无线电所的定位,是否与实控人集团内/控股股 东体内其他公司的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是否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 根据航天科工集团对雷达业务的总体布局,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从事雷达 8-1-38 业务的企业/单位包括北京无线电所及下属企业(包括公司、航天新气象科技有 限公司和北京航天广通科技有限公司)、E06、E07、E21、E25 和 E26,其中公 司是航天科工集团和北京无线电所下属企业/单位中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的唯 一平台,航天科工集团和北京无线电所控制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不从事 防空预警雷达业务。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及配套装备,在雷达产业链中,公司的 上游供应商主要包括配套件、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外协加工 件等厂商,下游客户主要为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 除公司外,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中,北 京无线电所从事制导雷达、测量雷达、对地观测雷达业务,航天新气象科技有 限公司从事气象雷达业务,北京航天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测量雷达业务, E07 从事测量雷达、制导雷达业务,E21 从事导引头雷达、引信雷达、空间飞 行器微波探测雷达业务,E25 主要从事导引头雷达、无人艇上雷达及光电吊舱 业务,E06、E26 均主要从事导引头雷达业务...
  • 【子问(2)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未载明)论证:(二)上述公司与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的重叠情况,是否存在共用核心 技术或通用技术的情形 上述单位与公司存在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客户方面,公司与 北京无线电所的部分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重叠,与北京航天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的部分军工集团客户重叠,与单位 E25 的部分军方客户重叠,与单位 E26 的 部分军工集团客户重叠;供应商方面,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单位 E06、单位 E07、单位 E21、单位 E25、单位 E26 的部分供应商重叠。 部分客户重叠主要系公司与相关单位的产品均主要为军品,客户类型主要 为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根据我国军工科研生产体制,不同类型军用雷达产品 的研制定型系基于特定用户不同的战略需要、应用场景、作战效能而确定。在 防空预警雷达国内军品业务领域,公司结合特定用户任务、使用需求等安排国 内军品业务市场销售及生产经营工作,与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其他军用雷达研制 单位所研制的产品类型不同、任务来源不同、技术参数不同、使用部队不同, 互相不可替代,不存在竞争关系,相关单位也未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 部分供应商重叠主要系对于军用雷达而言,部分原材料在行业内可选的供 应商相对较少,且部分原材料只能向军方用户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公司与相关 单位虽然存在供应商重合的情形,但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不完全相同。同时, 由于不同雷达的产品构造、制造工艺和应用需求具有显著不同,各方所采购原 材料多为定制化产品,质量标准或参数需求需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各方基于各 自产品的需求独立开发供应商并开展采购活动。 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北京无线电所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公司使用 18 项 国防发明专利,相关专利为北京无线电所与向公司转移的五个型号产品的共用 技术。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上述单位不存在共用核心技术或通用技术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自主的研发体系,主要产品的核心...
  • 【子问(3)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未载明)论证:(三)上述同业竞争解决安排是否限制公司向其他雷达业务或非雷达业务 拓展,是否符合行业内可比公司大多具有多种雷达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对公司 业务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行人产品结构相对单一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1、上述同业竞争解决安排是否限制公司向其他雷达业务或非雷达业务拓展, 是否符合行业内可比公司大多具有多种雷达业务发展趋势,是否对公司业务发 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书面确认,北京无线电所及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 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北京无线电所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期间,北京无线电所承诺将公司作为北京无线电所及其控制企业范 围内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唯一平台,北京无线电所及其控制的 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不再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上述同业竞争解决安排仅明确了北京无线电所及其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 他企业将不会从事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并未限制公司向其他雷达业务或非 雷达业务拓展,未来公司在满足不新增同业竞争的条件下,可根据自身业务发 展需求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另外,根据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北京无线电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及其控制的企业。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市场地位如下: 企业名称 雷达业务情况和市场地位 中电科十四所、中电科三十八所生产的整机涵盖了火控雷达、搜索雷达、警 中电科十四 戒雷达、情报侦察雷达、空管雷达、气象雷达等。中电科十四所是国家国防 所、中电科 电子信息行业的骨干研究所,中电科三十八所是集研究...
  • 【子问(4)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5%)论证:(四)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防空预警雷达的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报 告期内,公司聚焦防空预警雷达领域,开展雷达装备及相关系统的研发和生产, 产品主要为防空预警雷达及相关配套装备和零部件,主要供应国内军方客户和 军工集团。公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若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对防空预警雷达相 关产品的采购需求降低,或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对于产品升级换代的需求, 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规模出现下降,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可执行性及完整性, 以及相关方避免发行人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的有效措施及具体安排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可执行性及完整性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无线电所,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已签署《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承 诺今后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1)北京无线电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如下: “1.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 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 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 8-1-48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 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
  • 核查程序:和
  • 核查意见:如下: 1、核查过程 (1)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所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 下属企业/单位的名单及主营业务情况介绍;根据航天科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并通 过查找公开信息,了解航天科工集团所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下属企业/单位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异同; (2)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签署的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资产转让 及相关产品合同、人员转移的框架协议以及关于发行人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 8-1-54 的确认函; (3)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所本部及下属控制企业业务 介绍相关资料; (4)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核查航天 科工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的主要工商信息,包含企业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信息; (5)取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查阅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15 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项的规定。 2、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15 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条的规定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后认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其他下属企业/单位的雷达业务与 发行人的雷达业务在产品用途、核心技术、市场等方面均不相同,与发行人不 存在竞争关系、替代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也不存在通过相同的客户、供应商 输送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下属企业/单位与发行人的 存在部分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主要系与相关企业/单位所处行业特点有关, 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北京无线电所以排 他许可方式授权发行人使用 18 项国防发明专利,相关专利为北京无线电所与向 发行人转移的五个型号产品的共用技术,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单 位不存在共用核心技术或通用技术的情形; 3、北京无线电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解决安排并未限制发行人向其他雷达业务 或非雷达业务拓展,不会对发行人业务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不会受到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将

执业提示: 本项目该问题的处理注重历史沿革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的相互印证,中介机构核查手段全面,值得在相关项目中借鉴。

问题 3:关于关联交易(首轮,回复第 56-83 页)

问询要点: (1)区分为解决同业竞争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其他情形的关 联交易,分析关联交易规模上升较快的合理性和持续性,关联销售的最终销售 实现情况,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具体定价原则、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 存在代垫成本费用、关联利益输送情形;(2)目前公司仍通过北京无线电所代 签合同且金额大、增速快的原因,公司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程序、一般周期 及截止目前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业务转移之前 形成的订单待执行金额、合同履行时间,公司已独立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情况及 获取方式和渠道;(3)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过程中的价格 差异情况,相关合同的客户、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合同金额、毛利率情 况;(4)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原材料与向其他第三方采购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 所采购半成品的毛利率与产成品毛利率是否一致,北京无线电所已采购原材料 或已加工完成自制件未于 2019 年全部销售给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5)公司与 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和销售的资金流、物流和权利义务、结算的具体安排,采购 和销售资金支付时间、回款时间的相关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 8-1-56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问(1)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920.37 万元;2021 年;2022 年 1;17.10%;364.30 万元;30.31%)论证:(一)区分为解决同业竞争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其他情形的关联交易,分析 关联交易规模上升较快的合理性和持续性,关联销售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并 充分论证关联交易具体定价原则、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代垫成本 费用、关联利益输送情形 1、区分为解决同业竞争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其他情形的关联交易,分析关联 交易规模上升较快的合理性和持续性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北京无线电所 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2,537.66 9,747.29 4,190.98 2,918.74 单位 E01 出售商品 - 2,130.00 - - 单位 E02 出售商品 - 1,690.00 - - 单位 E03 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2,888.40 35.50 1.20 1.63 单位 E04 出售商品 - 20.92 - - 单位 E05 出售商品 -...
  • 【子问(2)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19 年 6 ;2022 年 1;044.47 万元;791.89 万元)论证:(二)目前公司仍通过北京无线电所代签合同且金额大、增速快的原因, 公司进入客户供应商名录的程序、一般周期及截止目前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 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业务转移之前形成的订单待执行金额、合同履行 时间,公司已独立获取客户和订单的情况及获取方式和渠道 1、目前公司仍通过北京无线电所代签合同且金额大、增速快的原因 (1)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合同转移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为消除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在防空预警雷达领域的同业竞争 问题,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相关业务资产转让及相关产品合同、人员转移 8-1-70 的框架协议,北京无线电所同意将其拥有的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雷达业务相关 无形资产转让给公司,相关核心人员转移至公司,并将与警戒雷达和目标指示 雷达相关的产品合同转移至公司。 前述协议约定,对于产品合同的转移:(1)对于无需资质认证即可从事的 业务或航天南湖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业务,在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后,航天 南湖即取代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合同一方;(2)对于需要资质认证方可从事的业 务且航天南湖尚未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在征得资质认证主管部门的认可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及并且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后,可以由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南湖 作为联合体与合同对方重新签署该业务合同,亦可由北京无线电所与客户签署 该业务合同并交由航天南湖全部或部分实施。 报告期内,出于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转移合同主要为某军方定型产品 及总体单位配套产品)和业务稳定性等因素的考虑,转移的相关业务合同均未 直接转移至公司,仍由北京无线电所对外签署销售合同并交由航天南湖实施。 (2)报告期内与北京无线电所关联销售及签署合同的基本...
  • 【子问(3)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21 年;2019 年;435.00 万元;791.89 万元)论证:(三)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差异情况, 相关合同的客户、签订时间、收入确认时间、合同金额、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采购的产品,部分继续用于生产或研 发活动,部分直接对外销售或与自有产品一并对外销售。 报告期内,北京无线电所向公司采购产品并直接或与自有产品一并对外销 售的主要产品为雷达及配套装备,以及备件等雷达零部件,北京无线电所向航 天南湖采购的主要产品的价格与其对外销售价格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雷达及配套装备: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1 年向北京无线电所销售该部 分雷达及配套装备实现收入 5,435.00 万元。北京无线电所对外签署合同的客户 均为军工集团,相关合同分别于 2019 年和 2021 年签署,并均已实现最终销售。 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采购该部分产品的价格与其对外销售的该部分产品的 价格一致,北京无线电所就该部分产品未产生毛利。 2、雷达零部件:报告期内,公司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分别向北京无线电所 销售该部分雷达零部件实现收入 791.89 万元、1,044.47 万元和 128.52 万元,主 要为产品 F 备件。因军方客户采购计划的调整,报告期内,北京无线电所根据 军方客户采购计划就前述部分产品与军方客户分批签署合同并完成交付,北京 无线电所已对外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向航天南湖采购价格一致,北京无线电所就 该部分产品未产生毛利。前述产品对外销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一)区分为 解决同业竞争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其他情形的关联交易,分析关联交易规模上升 较快的合理性和持续性,关联销售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 具体定价原则、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关联利益输 送情形”之“2、关联销售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具体定价 原则、依据、公允性和...
  • 【子问(4)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21 年;5%;2019 年;3%)论证:(四)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原材料与向其他第三方采购的价格是否存在差 8-1-77 异,所采购半成品的毛利率与产成品毛利率是否一致,北京无线电所已采购原 材料或已加工完成自制件未于 2019 年全部销售给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为解决同业竞争,公司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的商品中区分原材料和自制件 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商品的金额 958.12 1,996.88 1,546.00 —原材料金额 439.57 398.16 1,546.00 —自制件金额 518.55 1,598.73 - 注:2022 年 1-6 月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无相关商品采购。 1、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原材料与向其他第三方采购的价格是否存在差异 (1)因合同转移涉及的某型号雷达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对元器件进行筛选试 验的要求,因此,公司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原材料的价格系在北京无线电所向 第三方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筛选费组成,筛选费占材料单价的主要 区间为 3%~5%。 (2)此外,经抽查公司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原材料的单价与向其他第三方 采购类似原材料的价格进行对比,按材料类别、单价差异区间、单价差异率区 间进行列示,明细如下: 物料大类名称 物料小类名称 ...
  • 【子问(5)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80%;286.00 万元;2021 年;2022 年 1;149.00 万元;20%)论证:(五)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和销售的资金流、物流和权利义务、结算 的具体安排,采购和销售资金支付时间、回款时间的相关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 1、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和销售的资金流、物流和权利义务、结算的具 体安排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的关联销售主要包括雷达及配套装备、雷 达零部件,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各类型产品的主要合同安排如下: 项目 雷达及配套装备 雷达零部件-维修器材 雷达零部件-通用零部件 资金流 按时间节点及相应付款比例付款,实际付款时间以北京无线电所收到客户支付 8-1-80 项目 雷达及配套装备 雷达零部件-维修器材 雷达零部件-通用零部件 的款项后,按相应付款比例付款。 航天南湖将产品交付至北 航天南湖将产品交付 航 天南湖 将产品交 付 至 京无线电所或其指定地 物流 至北京无线电所或其 北 京无线 电所或其 指定 点,并配合完成向最终客 指定地点。 地点。 户的交接。 权利义务 航天南湖享有与产品相关的收款等权利,承担产品生产、运输、使用培训、售 安排 后等义务。 产品验收合格并在交 产品完成军检验收取得军 ...
  • 核查程序:1、获取并查阅相关文件;2、访谈相关人员。
  • 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销售收入增长较快主要系解决同业竞争涉及的转 移业务实现销售,向关联方总体单位销售雷达及配套装备,以及雷达通用小型 零部件收入增加所致,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规模变动的主要 原因为解决同业竞争与北京无线电所产生关联采购的变动,以及因正常业务开 展需要产生的关联采购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销售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8-1-83 3、因军方客户产品定型及总体单位终端产品采购整套雷达配套产品的需求, 且随着军方客户对产品 F 备件采购需求以及总体单位终端产品和对雷达产品 D 需求的增加,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仍通过北京无线电所签订销售合同,且关联 销售呈上升趋势,但公司具备从事该等业务的全部业务资质和生产能力,并能 够独立完成前述业务。 4、报告期内,对于上述合同转移的相关业务,发行人虽然仍通过北京无线 电所签订销售合同,但公司具备独立从事该等业务的全部资质和生产能力,并 通过了相关转厂或转产鉴定审查,且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发行人未因上述业 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纠纷,发行人通过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相关销售合同 不影响发行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5、报告期内,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采购的产品,部分继续用于生产或 研发活动,部分直接对外销售或与自有产品一并对外销售,北京无线电所向公 司采购产品并直接或与自有产品一并对外销售的主要产品为雷达及配套装备, 以及雷达零部件,经核查主要合同及相关说明文件,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 采购的主要产品的价格与其对外销售价格一致。 6、发行人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与北京无线电所对外采购价格 和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类似产品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公司采 购半成品的毛利率与产成品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且差异具有合理性。 7、公司已披露与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和销售的资金流、物流和权利义务、结 算的具体安排,采购和销售资金支付时间、回款时间的相关约定和实际执行情 况。

执业提示: 本项目该问题的处理注重历史沿革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的相互印证,中介机构核查手段全面,值得在相关项目中借鉴。

问题 13:关于历史沿革(首轮,回复第 249-255 页)

问询要点: (1)改制时计提的预计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成本持续发 生且与计提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计提及冲销的会计处理情况;(2) 结合 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 2020 年员工入股市盈率低于 2015 年的合理性,并选择与公司股权激励时间相近的案例说明 2020 年员工入股价格 的公允性;(3)雷星股份的成立时间及股权结构,相应股东的超额分红款是否 已全部退回,公司将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在雷星股份的账上、分红款未于注 销时而是迟至 2019 年才退回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财务内控 的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问(1)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87.33 万元;2014 年 12 ;2015 年 8 ;《荆州市南湖机械总 厂改革方案》;《专项审计报告》;214.28 万元)论证:(一)改制时计提的预计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成本持续发生且与计提金 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计提及冲销的会计处理情况 1、改制时计提的预计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 2015 年 8 月 10 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荆州市南湖机械总 厂改革方案》。根据前述改革方案,由于军品的特殊性,南机厂需在产品全寿命 周期进行售后服务。南机厂已生产销售的产品还需要至少 20 年的售后服务,所 需费用由中介机构审定后列入预提费用,今后按实际发生额逐年冲减预提费用。 根据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鄂五环审字 (2015)第 037-2 号),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因部分产品后期尚有成本发 生(包括售后服务相关费用),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预计差价成本为 4,287.33 万元,主要包括售后维护费用 3,214.28 万元、售后人员工资 826.25 万元、培训 费用 58.29 万元、售后保障材料 57.59 万元、架设费用 51.30 万元、发运费及其 他材料费用 79.62 万元。 2、成本持续发生且与计提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计提的预计发生成本费用在后续实际发生情况为:2015 年使用了 8-1-250 401.83 万元,2016 年使用了 148.82 万元,2017 年使用了 87.44 万元,2018 年使 用了 93.49 万元,2019 年 1-7 月使用 10.32 万元,2019 年 10 月将预计费用全部 冲销。 改制时计提的预计成本费用系根据当时已售产品的使用寿命测算,与当时 军品雷达维修政策相符,但鉴于: (1)2017 年以来,随着军品雷达维修政策的变化,公司雷达产品的免费 售后服务期限大幅缩短...
  • 【子问(2)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492.58 万元;2020 年;2015 年;738.63 万元)论证:(二)结合 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 2020 年员工入股市盈率 低于 2015 年的合理性,并选择与公司股权激励时间相近的案例说明 2020 年员 工入股价格的公允性 1、结合 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经营情况等说明 2020 年员工入股市盈率低 于 2015 年的合理性 公司 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7,492.58 万元、净利润 3,738.63 万元,2020 年 实现营业收入 77,217.55 万元、净利润 23,004.73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在此期间呈波动上升的趋势。 2015 年员工持股实施于股份公司设立时,骨干员工和古城公司的出资价格 相同,均为 1 元/股。2015 年公司设立时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 2014 年净利润进行测算市盈率为 13.74 倍,以 2015 年净利润进行测算市盈率 为 4.26 倍;本次评估因南机厂改制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荆 州市国资委批准。 2020 年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员工入股价格为 3.60 元/股,系依据经航天 科工集团备案的航天南湖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确定。2020 年实施股权激励的评 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7 月 31 日,以 2018 年净利润进行测算市盈率为 22.97 倍, 以 2019 年净利润测算市盈率为 10.11 倍。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 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 鉴于 2015 年评估目的是进行公司改制设立,选取资产基础法为评估结果, 2020 年评估目的是为了实施股权激励,选用收益法作为评估结果,两次评估的 目的及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且两次评估报告均已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因此两次评估市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具有合理性。 ...
  • 【子问(3)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4.13%;907.00 万元;《公司法》;2016 年 12 ;2019 年;《营业执照》;266.58 万元;75.87%)论证:(三)雷星股份的成立时间及股权结构,相应股东的超额分红款是否已全 部退回,公司将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记在雷星股份的账上、分红款未于注销时 而是迟至 2019 年才退回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财务内控的有 效性 1、雷星股份的成立时间及股权结构 根据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雷星 股份注销时(注销时间 2017 年 03 月 16 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湖北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1-253 成立时间 1998 年 01 月 24 日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湖北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 注册资本 3,907.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曾鸣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要求,股份公司股 权转让不强制要求做工商登记,因此,根据雷星股份的工商档案、《湖北雷星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审计报告》(鄂五环审字(2015)第 037-3 号)、荆州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荆国资发〔2015〕119 号批复、荆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1 月 16 日的批复,雷星股份注销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鄂五环审 字(2015)037-2 号)、改制后预计发生成本费用的相关账务处理、销售合同等 资料; 2、查阅雷星股份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股权转 让/回购协议、国资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 3、查阅雷星股份 2015 年度及 2016 年度的分红决议文件,发行人审议超额 分红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 4、查阅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审计报告》及《航天南湖电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核查意见:8-1-255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随着雷达产品维修政策的变化,发行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与计提的金 额存在差异,且已将账面计提的预计负债冲销,不再对雷达产品预提售后服务 费用,具有合理性。 2、鉴于 2015 年和 2020 年两次评估目的及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且两次评 估报告均已经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因此两次评估市盈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 异具有合理性;鉴于发行人 2020 年股权激励评估报告已经航天科工集团备案, 且与选取案例的市盈率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 2020 年员工入股价格具有合理性 和公允性。 3、因 2019 年中介机构进场开展 IPO 尽调工作后发现超额分红事项并提出 整改及解决措施,经航天南湖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古城公司于 2019 年将全部超额分红款及相应利息退回;上述超额分红情况已整改完毕,不存在 影响公司报告期内财务内控有效性的情形。

执业提示: 本项目该问题的处理注重历史沿革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的相互印证,中介机构核查手段全面,值得在相关项目中借鉴。

问题 1:关于关联交易与独立性(第二轮,回复第 4-46 页)

问询要点: (1)结合关联交易价格与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 价格、非关联交易价格/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等,进一步分析关联交易是否 公允;(2)非因解决同业竞争情形关联交易对应的产品、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及合理性,雷达通用零部件是否专供北京无线电所,在发行人投产供应前对方 相关原材料供应商;(3)与航天防御院签订合同而非直接向军方销售的原因、 目前新订单签署情况,对5款产品的未来销售规模预测情况,就上述合同转移产 品后续合同签署及履行的具体安排;(4)合同转移前北京无线电所相关业务涉 及的原材料、自制件的金额以及是否已向发行人销售完毕,合同转移后仍由其 继续采购并向发行人销售(如存在)的情况、合理性及后续是否仍将持续发生; (5)关联方收到客户款项、向发行人支付款项的时间间隔情况,是否构成资金 占用;(6)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未来是否将持续增加,实际 8-1-2-4 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悖及其有 效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并针对性进行重大事项提示、揭示相 关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问(1)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22 年 ;571.70万元;2021 年;213.75万元;1.56%;2.71%;《合格供方名录》)论证:(一)结合关联交易价格与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非关联 交易价格/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等,进一步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防空预警雷达及配套装备,由于防空预警雷 达及配套装备定制化程度较高,不存在完全可比的产品,因此不存在公开的完 全可比市场公允价格。公司的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产品主要为公司的防空预 警雷达产品进行配套,用于公司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战损 补充,相关客户仅能向公司采购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不存在完全可比的产 品,因此不存在公开的完全可比市场公允价格。公司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产 品,为定制化产品,尽管存在同时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销售的情形,但销售产 品的类型不同,因此不存在公开的完全可比市场公允价格。 公司涉及关联销售的各类产品的主要定价方式及与非关联方可比交易的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向第三 关联交易 主要定价 2022 年 关联方名称 方销售可比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内容 方式 1-6 月 产品 ...
  • 【子问(2)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3.93%;128.48 万元;2021 年;2022 年 1;319.83 万元;39.72%)论证:(二)非因解决同业竞争情形关联交易对应的产品、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及合理性,雷达通用零部件是否专供北京无线电所,在发行人投产供应前对方 相关原材料供应商 1、非因解决同业竞争情形的关联销售原因及合理性,雷达零部件供应北京 无线电所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解决同业竞争产生的关联销售和非解决同业竞争产生的关 联销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8-1-2-14 单位:万元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联交易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解决同业竞争产 - - 5,414.52 39.72% 1,044.47 23.93% 791.89 27.12% 生的关联销售 非解决同业竞争 5,460.10 100.00% 8,218.25 60.28% 3,319.83 76.07% 2,128.48 72.88% 产生的关联销售 关联销售合计 5,460.10 100.00% 13,632...
  • 【子问(3)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80.70 万元;《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 的说明》;000 万元;2020 年 1 ;2022年8月)论证:(三)与航天防御院签订合同而非直接向军方销售的原因、目前新订单签 署情况,对5款产品的未来销售规模预测情况,就上述合同转移产品后续合同签 署及履行的具体安排 1、与航天防御院签订合同而非直接向军方销售的原因、目前新订单签署情 况 北京无线电所转移给公司的5款产品,按照用户使用场景和用途不同分为两 大类,一类是作为单台套产品独立对外销售的防空预警雷达整机产品,包括产 品F和产品I两款产品;另一类是作为配合总体系统使用的子系统,与总体系统 一并对外销售的防空预警雷达整机产品,包括产品D、产品G和产品H三款产品。 对于产品F和产品I两款产品,根据军方客户出具的说明,产品F和产品I属 独立作战装备,为保证科研订购与售后服务的延续性,相关合同主体应为北京 无线电所。因此,产品F和产品I需要公司后续先销售给北京无线电所后,由北 京无线电所销售给军方客户。 对于产品D、产品G和产品H三款产品,该类产品均作为总体系统的子系统 使用,因公司不是总体系统的交付方,最终用户需与总体单位签订总体系统合 同,总体单位再与包括航天南湖在内的子系统供应商签订分项合同。航天防御 院作为总体单位,是承接总体系统交付的责任单位,基于以上原因,公司为航 天防御院总体系统进行上述产品配套时,与航天防御院签订合同而非直接向军 方客户或其他最终用户销售,该业务模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我国军工产业分 工。 8-1-2-19 根据航天防御院于2022年8月出具的《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 的说明》,关于产品D、G和H三种型号的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后续均由航天防 御院和公司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由公司独立履行,航天防御院不再与北京 无线电所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因此在履行完毕航天防...
  • 【子问(4)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19年6月;1.5%;2019年12月)论证:(四)合同转移前北京无线电所相关业务涉及的原材料、自制件的金额以 及是否已向发行人销售完毕,合同转移后仍由其继续采购并向发行人销售(如 存在)的情况、合理性及后续是否仍将持续发生 2019年6月,北京无线电所将相关雷达业务有关的合同转移至公司,转移前 北京无线电所已经入库的原材料、已经完工的自制件已于2019年12月与公司签 订销售合同,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0年完成入库。转移时北京无线电所尚未 入库的原材料、尚未完工的自制件,在入库和加工完成后,北京无线电所已于 2020年6月与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公司分别于2020年、2021年完成入库。相关销 售金额如下: 8-1-2-21 单位:万元 时间 采购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已完工自制件 - 1,454.00 - 合同转移前 已入库原材料 - - 1,546.00 陆续完工自制件 518.55 144.73 - 合同转移后 陆续入库原材料 439.57 398.16 - 由于相关的业务及合同已从北京无线电所转移至公司,所以北京无线电所 不会再生产合同转移产品。对...
  • 【子问(5)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规范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100万元;92.63%;99.90%)论证:(五)关联方收到客户款项、向发行人支付款项的时间间隔情况,是否构 成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解决同业竞争与北京无 线电所产生的关联交易,二是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北京无线电所、单 位E01、单位E02、单位E03等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关联销售 的相关资金流转系双方结合业务和资金流转的客观情况协商约定,综合考虑业 务性质、资金支付的工作量、关联方资金管理的内部制度等因素,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意图,也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况。 经选取全部单个合同收入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 8-1-2-22 务除外,报告期各期核查的比例分别为92.63%、99.90%、98.26%和100.00%), 关联方收到客户款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时间间隔1情况如下: 1、解决同业竞争产生的关联交易 回款时间间隔最长为13个工作日,主要原因为军方客户的回款时间一般集 中在四季度,北京无线电所整体业务规模较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在收 到相应款项后需由财务部门对款项进行拆分,并由采购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客 观上导致款项支付需要一定的时间,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构成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2、非解决同业竞争产生的关联交易 (1)除个别回款时间间隔较久外,公司关联方客户的主要回款间隔时间集 中在1-2个月,主要原因为存在公司开票、付款申请审批、款项拆分、付款资金 预算等因素,客观上导致款项支付需要一定的时间。 (2)对于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因该部分业务存在订单数量较多、单个产 品金额较小的特征,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一般会涉及1个主课题 号、多个分课题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个采...
  • 【子问(6)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888.40万元;4.38%;《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1 年;2022 年 1;5.65%;820.00万元)论证:(六)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未来是否将持续增加,实际 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悖及其有 效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并针对性进行重大事项提示、揭示相 关风险 1、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未来是否将持续增加 (1)关联销售交易类型将逐渐减少,存续关联交易占比维持在稳定水平, 关联销售总体规模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根据上述内容,就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等关联方发生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 件业务,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已经召开董事会决议停止该类业务,随着 短期内履行完毕存量订单,该类关联交易会逐步降低至不再发生。 前述关联销售交易类型终止后,存续的关联销售主要为与北京无线电所发 生的业务转移产品收入、总体单位配套整机产品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收入等。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业务合同转移产品 - 5,414.52 1,044.47 791.89 8-1-2-24 关联交易类型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总体单位配套整机产品 2,888.40 3,820.00 - - 其他 ...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关于业务转移的框架协议,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 要关联交易合同,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内部制度及决策程序等相关文 件; 2、了解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依据的公允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了 解发行人报告期与控股股东关联销售及关联采购的具体内容及预计发生情况; 3、通过函证、访谈、查看银行流水、查阅交易合同等方式对关联交易的真 实性进行核查; 4、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联交易出具的承诺函或相关说 明文件; 8-1-2-31 5、查阅发行人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现场查阅部分关联方 向第三方销售的合同、公司向第三方销售和采购的相关合同及价格、关联方定 价文件、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与单位E10、单位E11、单位E19等部分主要 关联供应商通过访谈、咨询等方式了解其向发行人销售产品的价格; 6、查阅控股股东提供的转移业务、关联交易相关的说明文件; 7、抽查比对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商品的价格差异,向关联方及非关联方采 购外协服务的价格差异; 8、查阅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9、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联交易出具的承诺函; 10、查询公司关联方销售的回款资金流水,并与市场部相关人员了解关联 方回款的情况及原因,并了解关联方回款间隔的相关情况; 11、与公司主要管理层了解未来关联交易的变动情况。
  • 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定价依据和定价原则具有合理性,定价公允。 2、报告期内非因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增加是公司与关联方正常业务开 展需要所致,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主要向北京无线 电所供应。 3、因军方或国外客户一般直接向总体单位采购整套产品系统,不单独采购 公司的产品D、产品G和产品H等分系统产品,因此,公司未来需与航天防御院 签订合同,在将公司产品销售给总体单位后,由总体单位向军方或国外客户随 同整套终端产品进行销售。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尚未与航天防御院就产 品D、产品G和产品H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公司已披露对5款产品的未来销售规 模预测情况以及就合同转移产品后续合同签署及履行的具体安排。 4、合同转移前北京无线电所相关业务涉及的原材料、自制件已向发行人销 售完毕;对于合同转移时北京无线电所已下订单尚未入库的原材料、已投入生 8-1-2-32 产尚未完工的自制件,在入库和加工完成后已向发行人销售完毕;公司后续除 根据生产需要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三化插件外(该类插件已作为产品D配套件 完成鉴定),不再持续向北京无线电所采购本次合同转移产品生产所涉及的其 他原材料、自制件,上述采购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5、关联方支付公司款项存在时间间隔主要系因业务性质、资金流转流程等 原因所致,相关业务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目前回款均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且公司制定了防范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不存在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6、公司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预计会继续发生,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因业务 开展需要和解决同业竞争等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此外,针对承诺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无线 电所、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已出具了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明确了如 相关承诺未履行将采取的补充承诺、赔偿损失等措施,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具有有效性。 7、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

执业提示: 本项目该问题的处理注重历史沿革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的相互印证,中介机构核查手段全面,值得在相关项目中借鉴。

问题 2:关于同业竞争(第二轮,回复第 47-68 页)

问询要点: (1)发行人生产、销售的雷达配套装备、雷达零部件产品 类型,航天科工集团范围内是否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2)解决同业竞争实施中,未按框架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变更合同方、 联合重新签署的原因,是否违反双方上述协议;(3)列示业务转移涉及的已转 移合同、在手订单、未签订合同但已下达生产任务(如有)等不同阶段已/拟转 移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署方、合同金额、签署时间、完成时间、付款 形式、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等,预计该等解决措施的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障碍, 并进一步评估同业竞争解决是否彻底;(4)发行人与航天科工集团从事雷达业 务企业/单位在客户、供应商的具体重合情况和重合比例;(5)结合上述情况, 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5项、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4项的规定。 8-1-2-47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子问(1)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关于停止开展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的议案》;2022年1;14.67%;2018年;633.76 万元;5.33%)论证:(一)发行人生产、销售的雷达配套装备、雷达零部件产品类型,航天科 工集团范围内是否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发行人生产、销售的雷达配套装备、雷达零部件产品类型 公司的雷达配套装备主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防护设备、防空预警雷达测试 设备、防空预警雷达模拟设备、防空预警雷达抗干扰训练系统。其中,防空预 警雷达防护设备主要指通过电磁特征模拟和伪装等多种手段对被保护防空预警 雷达进行防护的设备;防空预警雷达测试设备主要指检测防空预警雷达是否存 在故障的设备,满足客户对产品的维修测试需求;防空预警雷达模拟设备主要 指模拟防空预警雷达目标和作战环境回波特征的设备,从而实现非真实作战场 景下对防空预警雷达操作人员的训练和考核;防空预警雷达抗干扰训练系统主 要指对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抗干扰能力以及防空预警雷达操作人员的抗干扰能 力进行评估的设备,可为人员抗干扰操作训练提供有效的指导。 公司的雷达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雷达通用小型零 部件。其中,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主要是公司防空预警雷达的部组件产品, 用于防空预警雷达日常维修、维护以及战损补充;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主要是 公司生产的盒体、腔体、基片等结构件。 2、航天科工集团范围内是否存在经营防空预警雷达配套装备、雷达零部件 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关于防空预警雷达配套装备业务和雷达零部件业务方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防空预警雷达配套装备业务 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企业/单位主要包括北京无线电所及下 属企业(包括公司、航天新气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航天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8-1-2-48 E06、E07、E21、E25和E26,根据航天科工集团对雷达业务的总体布局和关于 避免同...
  • 【子问(2)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 说明》;2019年6月17日;2022年8月;《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的说明》)论证:(二)解决同业竞争实施中,未按框架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变更合同方、联 8-1-2-52 合重新签署的原因,是否违反双方上述协议 1、解决同业竞争实施中,未按框架协议约定实际履行变更合同方、联合重 新签署的原因 2019年6月17日,为消除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关于防空预警雷达领域同业竞 争的影响,北京无线电所与公司签署相关业务资产转让及相关产品合同、人员 转移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第一条对业务合同转移 的方式及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1由于资质或客户原因,由北京无线电所签署的与警戒雷达和目指雷达 业务相关的产品合同: (1)对于无需资质认证即可从事的业务或航天南湖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的 业务,在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后,航天南湖即取代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合同一方。 (2)对于需要资质认证方可从事的业务且航天南湖尚未取得相关资质认证 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后,可以由北京无线电所与航 天南湖作为联合体与合同对方重新签署该业务合同,亦可由北京无线电所与客 户签署该业务合同并交由航天南湖全部或部分实施。 1.2 就上述款项下需转移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北京无线电所和航天南湖双方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情况并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原则另行约定。 1.3 北京无线电所不从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航天南湖收取任何费用。北京 无线电所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航天南湖的款项后,应立即、全额支付给航天南 湖。” 根据框架协议的上述约定以及北京无线电所《关于<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的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由北京无线电所转移的业务合同涉及产品D和 产品F的备件,实际采用框架协议约定的“北京无线电所与客户签署业务合同并 交由航天南湖全部实施”的方式,未采取“航天南湖取代北京无线电所成为合 同一方”或...
  • 【子问(3)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的说明》;791.89 万元;15%;2020 年 6 ;35%;2022 年 8 ;650 万元)论证:(三)列示业务转移涉及的已转移合同、在手订单、未签订合同但已下达 生产任务(如有)等不同阶段已/拟转移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署方、合 同金额、签署时间、完成时间、付款形式、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等,预计该等解 决措施的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障碍,并进一步评估同业竞争解决是否彻底 1、列示业务转移涉及的已转移合同、在手订单、未签订合同但已下达生产 任务(如有)等不同阶段已/拟转移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署方、合同金 额、签署时间、完成时间、付款形式、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等 北京无线电所共向航天南湖转移了 D、G、H、F 和 I 五个型号的产品。报 告期内,仅产品 D、F 产生业务机会,产品 G、H 和 I 未产生业务机会。就已经 产生业务机会的产品 D、F 的业务合同及生产任务,北京无线电所已根据框架 协议的约定全部交由航天南湖实施。关于五个型号产品业务合同的后续安排, 根据航天防御院作为总体单位于 2022 年 8 月出具的书面说明,在履行完毕航天 防御院和北京无线电所已签署的合同后,产品 D、G、H 三种型号的业务后续均 由航天防御院和航天南湖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由航天南湖独立履行;根据 军方客户出具的书面说明,产品 F 和产品 I 属独立作战装备,为保证科研订购 与售后服务的延续性,相关合同主体应为北京无线电所,因此,产品 F 和 I 两 种型号的业务合同后续需公司先同北京无线电所签署,再由北京无线电所向军 方客户销售。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产品 D、G、H、F 和 I 业务转移涉及的已转移合同、 在手订单、未签订合同但已下达生产任务等不同阶段转移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 D 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涉及产品 D 的业务转移均采用北京无线电所与航天 南湖签署订货合同的形式实施,已签署的业务转移合同共计 2 项,具体情况如 下: ①...
  • 【子问(4)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2021年;2022年1;61.05%;57.79%)论证:(四)发行人与航天科工集团从事雷达业务企业/单位在客户、供应商的具 体重合情况和重合比例 8-1-2-63 公司与航天科工集团从事雷达业务的企业/单位在前十大客户和供应商方面 存在一定重合,具体重合情况如下: 1、客户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北京无线电所、北京航天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航天新气 象科技有限公司、单位 E21 存在部分客户重合情形,在重合的期间内,公司对 重合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存在客户重合 重合客户名称 2022年1-6月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 的企业/单位 单位A - 57.79% 61.05% - 北京无线电所 单位F05 - 0.48% - 0.22% 合计 - 58.27% 61.05% 0.22% 北京航天广通 北京无线电所 14.09% 12.23% 5.43% 4.37% 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新气象科 北京无线电所 - 12.23% 5.43% 4.37% 技有限公司 单位B - 13.65% - - 单位E21 单位C - 8.47% ...
  • 【子问(5)回复要点】结合核心数据或文件(《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2年10月30日;《首发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论证:(五)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首发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第15项、《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4项的规定。 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15 项、《科创板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是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单位中从事防空预警雷达 业务的唯一平台,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不 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及防空预警雷达 配套装备,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从事雷达业务的下属企业/单位经营的产品, 与公司的主要产品在产品用途、技术特点、市场用户等方面差异较大,与发行 人不存在竞争关系、替代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也不存在通过相同的客户、供 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的雷达零部件业务主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业务和雷达通 用小型零部件业务。其中,发行人的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业务主要为公司的 8-1-2-66 防空预警雷达产品进行配套,用于公司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日常维修、维护以 及战损补充,该部分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相关客户仅能向 公司采购上述产品。公司的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业务,与航天科工集团控制 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 3、发行人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不属于公司的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很 低;公司董事会已决定自2022年10月30日起,除履行完毕现行有效的雷达通用 小型零部件业务销售合同外,公司停止所有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不再签 署任何新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相关销售合同,亦不在雷达通用小型零部 件业务领域开拓新的业务机会。因此,发行人与航天科工集团其他下属企业雷 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4、北京无线...
  • 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航天科工集团所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下 属企业/单位的名单及主营业务情况介绍;根据航天科工集团提供的资料并通过 查找公开信息,了解航天科工集团所控制的从事雷达业务的下属企业/单位与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的异同;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无线电所出具的所本部及下 属控制企业业务介绍相关资料; 2、查阅发行人关于雷达配套装备业务和雷达零部件业务的情况说明及相关 财务数据,以及航天科工集团其他下属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的情况说明;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8-1-2-67 4、查阅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议案; 5、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签署的防空预警雷达相关业务资产转让及 相关产品合同、人员转移的框架协议,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防空预警 雷达业务转移情况的确认文件; 6、查阅防空预警雷达相关转移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和生产任务书等文 件; 7、审阅总体单位航天防御院出具的《关于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后续安排 的说明》; 8、查阅北京无线电所向军方客户提交的关于签约主体变更的申请,以及军 方客户出具的相关说明; 9、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核查航天科 工集团下属成员单位的主要工商信息,包含企业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信息; 10、取得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1、查阅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15 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项的规定。
  • 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是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单位中从事防空预警雷达 业务的唯一平台,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单位不 从事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及防空预警雷达 配套装备,航天科工集团控制的其他从事雷达业务的下属企业/单位经营的产品, 与公司的主要产品在产品用途、技术特点、市场用户等方面差异较大,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替代关系或其他利益冲突,也不存在通过相同的客户、 供应商输送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的雷达零部件业务主要包括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业务和雷达通 用小型零部件业务。其中,发行人的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业务主要为公司的 8-1-2-68 防空预警雷达产品进行配套,用于公司防空预警雷达产品的日常维修、维护以 及战损补充,该部分业务的主要客户为军方客户和军工集团,相关客户仅能向 公司采购上述产品。公司的防空预警雷达维修器材业务,与航天科工集团控制 的其他下属企业/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 3、发行人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不属于公司的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很 低;公司董事会已决定自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除履行完毕现行有效的雷达通 用小型零部件业务销售合同外,公司停止所有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不再 签署任何新的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相关销售合同,亦不在雷达通用小型零 部件业务领域开拓新的业务机会;因此,发行人与航天科工集团其他下属企业 雷达通用小型零部件业务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4、北京无线电所向航天南湖转移防空预警雷达业务合同具有完整性和彻底 性,合同转移方式符合框架协议的约定,不存在障碍,同业竞争已得到彻底解 决; 5、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 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能够保持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 6、发行人同业竞争事项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15 项、《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4 项的规定。

执业提示: 本项目该问题的处理注重历史沿革和实际业务运行情况的相互印证,中介机构核查手段全面,值得在相关项目中借鉴。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除上述重点法律问题外,其余问题(如关于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存货、研发费用、信息披露豁免等)主要属于纯财务或信息披露类问题,未涉及重大法律障碍,故未纳入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①问询函原文缺失:无(问询要点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 ②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完整。 ③txt文本质量问题:无显著质量问题,扫描识别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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