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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582-%E8%8A%AF%E5%8A%A8%E8%81%94%E7%A7%91.md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688582·科创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6-30 | 审核问询共 4 类阶段(首轮审核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及年报数据更新)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2022-12-09《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12-09《8-2会计师审核问询函回复意见》;2023-01-12《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3-01-12《8-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意见》;2023-02-22《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4-2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意见(2022年年度数据更新版).pdf》、2023-04-2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年报数据更新版).pdf》、2023-04-24《8-2会计师审核问询函回复意见(2022年年度数据更新版).pdf》、2023-04-2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22年年度数据更新版).pdf》、2023-04-24《8-2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意见(2022年年度数据更新版).pdf》。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芯动联科主要从事高性能MEMS惯性传感器及相关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面向高端工业、无人系统和高可靠应用场景。首轮问询共15项,法律问题集中在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历史原因和控制权稳定性,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MEMSLink等股东及创始团队关系,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历史出资与股权价格,股份变动及股份支付,以及包含对赌条款的《股东协议》清理;上市委及年报更新阶段继续关注关联交易、研发和媒体质疑等事项。本文仅对审核期间问询中具有法律属性的控制权、关联方、股权变动、对赌和欺诈发行购回承诺进行提炼,收入、客户、存货和应收账款等纯业务财务问题保留在总览表。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关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首轮2—6、8、10—14核心技术、市场应用、收入、经销、客户、成本毛利、资金流水、存货、采购、应收及募投纯业务/财务/技术类
首轮7.1关于关联方、自动化所及航天京开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上市主体独立性
首轮7.2关于关联交易变动、客户A/J及北方电子院安徽项目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首轮9关于股份变动与股份支付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首轮15.1关于研发费用纯业务/财务/技术类
首轮15.2关于对赌协议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首轮15.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承诺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否(TXT未载明律师专项意见)
首轮15.4—15.5关于信息披露、媒体质疑纯业务/财务类及保荐自查否(媒体质疑主要为保荐机构自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关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轮,TXT第80—1970行;PDF页脚8-1第3—48页)

问询要点

(1)说明2018-05前后北方电子院对发行人的控制和合并基础,包括公司章程、董事提名及重大事项表决机制,并说明北方电子院将5,0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金晓冬等人的计划、审批和执行是否合法;

(2)说明2018年控制结构变化后的管理、业务和发展计划,董事会组成以及5,0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的合法性、定价和程序标准;

(3)说明2019-01、2020-04两次董事会及控制结构变化,独立董事提名情况以及相关股东、董事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或其他控制安排;

(4)说明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华亚平之间的亲属、投资、任职和合作关系,是否构成《公司法》或监管规则下的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发行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股份锁定安排是否充分;

(5)说明华东光电MEMS项目、8英寸项目与发行人在技术、产品、客户和供应链方面的关系,是否构成同业竞争,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是否可执行;

(6)结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控制权清晰稳定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公司治理、控制权稳定性及潜在纠纷风险如何。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2018-05前后控制及章程机制:2018-05前,北方电子院为第一大股东并提名5名董事中的2名;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设置三分之二表决要求,特别事项需要一致同意。2018年北方电子院向金晓冬等转让5,000万元注册资本后,董事会席位未因该转让发生可以由单一股东决定的变化,董事构成为北方电子院2名、MEMSLink1名、北京芯动1名、安徽高投1名。回复引用兵发展字[2017]451号北电财资[2017]212号兵发展字【2019】56号北电财字[2012]456号等审批/制度文件,认为国有资产处置和资本调整具有依据。
  • 对应(2)—经营和转让程序:2018年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管理团队、研发方向和MEMS惯性传感器主营业务未因北方电子院退出单独控制而发生实质改变;各股东按章程参与董事会和股东会,5,000万元注册资本转让以审批文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为依据。回复未把单纯持股比例变动直接等同于控制权变更,而是结合董事提名、重大事项表决和实际经营决策判断。
  • 对应(3)—2019、2020董事会安排:2019-01-07董事会中,MEMSLink和北京芯动合计提名4名董事;2020-04又共同提名7名董事中的5名。股份制改造后,发行人共有6名非独立董事,MEMSLink、北京芯动共同提名4名,另有3名独立董事。该等提名安排说明创始团队在经营层面具有影响力,但不能单独据此认定其与其他股东形成共同控制;独立董事由相应程序提名并履行审议程序。
  • 对应(4)—股东及创始团队关系:当前股权结构为MEMSLink23.43%、北方电子院23.20%、北京芯动15.64%,三者合计45.80%。金晓冬持有MEMSLink70%、毛敏耀持有30%;北京芯动由金晓冬、宣佩琦各持50%;金晓冬、宣佩琦、华亚平直接持股约1.53%、3.34%、1.85%。回复认为金晓冬与MEMSLink存在控制关系,但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之间共同接受外部投资、曾作为对赌方或技术团队成员,并不当然构成一致行动;除有证据支持的关系外,未发现其他股东与其形成共同控制。前五大股东锁定期为36个月,其他股东为12个月。
  • 对应(5)—华东光电及8英寸项目:回复对两类项目,即华东光电MEMS项目和8英寸晶圆项目,进行技术、产品、客户和供应链比对,认为华东光电主要位于产业链上游或配套环节,与发行人高性能MEMS惯性传感器产品并不形成相同产品市场;双方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通过业务定位、客户范围和产品差异维持独立性。
  • 对应(6)—无实际控制人结论:截至回复日,MEMSLink、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持股均在15%—24%区间,没有单一股东能依据持股或董事提名独立决定股东会、董事会重大事项。律师和保荐机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历史董事会决议、提名文件和经营决策资料,认为北方电子院不能独立控制发行人,MEMSLink、北京芯动共同提名董事也不足以证明两者及其背后自然人共同控制,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控制权不存在重大不稳定风险。
  • 核查程序:发行人律师查阅历次章程、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增资文件、国有资产审批文件、工商档案、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董事提名及独立董事材料;访谈北方电子院、MEMSLink、北京芯动及创始团队,核查各主体工商登记、持股、任职和关联关系;对华东光电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和项目资料进行比对,并核查股份锁定承诺。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2018年资本转让有兵发展字[2017]451号等文件及工商资料支持,历史控制结构变化具有事实和程序依据;现有股东没有单独或共同支配发行人重大事项的稳定权力,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规则,华东光电相关业务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前五大股东36个月锁定安排能够支持控制权稳定。

执业提示:无实际控制人项目必须把“持股比例、董事提名、重大事项表决、股东协议、经营决策和历史国资审批”逐项拆开,不宜只凭当前股权比例判断控制;国有股东转让还要穿透到具体文号、授权链和工商执行。

问题 7.1:关于关联方、自动化所及航天京开(首轮,TXT第8456—8983行;PDF页脚8-1第199—212页)

问询要点

(1)说明中国航天科技自动化研究所与航天京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或存在利益安排,二者持股比例、投资协议、承诺、决策机制、采购和履约关系,以及自动化所投资航天京开的背景;

(2)说明昆天科技、香港昆天科、北京迈趣等注销或转让企业的设立背景、业务、注销/转让原因、清算执行、人员和技术去向,与发行人及股东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利益输送或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航天京开主体和股权:航天京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MA1FL6WN57,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管理人为深圳一元航天,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JJ173;自动化所为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154479,注册资本/开办资金6,764万元,举办单位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工通过基金间接持有航天京开约33%的经济权益,但投资委员会7名成员中仅3名由航天科工控制,未达到单独控制投资决策的条件。
  • 对应(1)—一致行动和投资执行:航天京开有限合伙人实缴比例约15.11%,重大决策需半数或三分之二表决,自动化所和航天科工均不能单独达到通过门槛;海南奎速等其他主体间接权益低于0.2%。2019-10自动化所认购航天京开2.3%注册资本,2020-08自动化所取得航天京开598.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权益,均有国家级科研院所审批或登记文件支持。投资协议没有约定发行人采购、销售、技术使用或业绩补偿条款,未发现自动化所与发行人存在一致行动或利益输送。
  • 对应(2)—注销及转让企业:昆天科技2015-03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开展FM芯片相关业务,2019-06转让,2021-09-10完成注销,注销前为负净资产;香港昆天科2007-03设立,注册资本10,000港币,2019-09转让;北京迈趣2016-08设立,注册资本20万元,因经营不佳于2019-03注销。上述企业均未持有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形成与发行人同类的持续经营业务,注销/转让后人员、资产、债权债务按照工商及清算文件处理,回复未发现未披露争议。
  • 核查程序:律师查阅航天京开合伙协议、备案资料、自动化所事业单位证明、投资审批、出资和工商资料,访谈自动化所及发行人,核对投资委员会组成、表决门槛、采购履约和关联关系;查阅三家企业设立、转让、注销、清算、财务及人员技术资料,并通过公开信息核查诉讼和行政处罚。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自动化所、航天京开及相关基金主体之间未形成对发行人控制或一致行动安排,投资不存在附带采购或利益输送条款;昆天科技、香港昆天科、北京迈趣的注销或转让具有业务和经营原因,未发现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同业竞争、资产转移、人员技术混同或未决争议。

执业提示:基金和科研院所关联关系核查应同时看经济权益、投资委员会席位和表决门槛;历史注销企业还要核对注销前负资产、资产清算和技术人员去向,不能仅凭工商注销状态结案。

问题 7.2:关于关联交易变动、客户A/J及北方电子院安徽项目(首轮,TXT第8984—10129行;PDF页脚8-1第213—238页)

问询要点

(1)说明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关联服务报告期变化,主要股东承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和可行性,未来是否持续增长;

(2)说明客户A订单覆盖、终端销售、关联收入加速增长和备货情况,是否存在为关联方囤货或提前确认收入;

(3)说明客户A、客户J的技术项目、服务必要性、收入成本、毛利和定价,是否与非关联客户一致;

(4)说明北方电子院安徽项目合同与第三方合同的差异、其他国内晶圆代工厂合作情况以及未与其他代工厂合作的原因,是否构成依赖或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关联销售、采购和服务:关联销售金额为2019年654.85万元、2020年1,975.76万元、2021年4,518.74万元、2022年上半年2,890.33万元,占比分别为8.20%、18.20%、27.21%、42.52%。通过MEMSLink采购金额分别为7.09万元、17.16万元;向北方电子院安徽项目采购晶圆金额分别为31.08万元、128.93万元、242.48万元、353.78万元,封装材料分别为96.74万元、320.69万元、579.06万元、233.52万元,技术服务分别为60.55万元、0万元、0万元、208.19万元。关联交易增长与产品试产、晶圆和封装需求增加有关,发行人通过承诺、关联方回避及独立董事意见控制持续增长风险。
  • 对应(2)—客户A及订单真实性:客户A产品收入分别为135.94万元、1,455.17万元、3,440.29万元和2022年上半年2,321.17万元;回复通过订单、发货、签收、终端客户使用和期后回款穿透销售真实性,说明客户A并非仅为关联方囤货。关联方员工薪酬为2019年298.20万元、2020年480.43万元、2021年665.91万元、2022年上半年384.44万元,相关利润率分别为6.96%、8.27%、7.73%、12.38%,中介将人员、订单和生产交付资料与交易金额勾稽。
  • 对应(3)—技术服务和定价:发行人于2016年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51.05万元,至2020年第三季度全部完成;客户A、客户J的技术项目按研发、测试、封装或产品导入阶段提供服务,服务费用、材料和产品价格与同类非关联交易进行比较,回复未发现关联方无偿占用技术成果或显著低价采购。具体项目名称和每项成本应以Q7.2表格复核,TXT未载明的比较合同不作补充。
  • 对应(4)—北方电子院安徽项目:北方电子院安徽项目采购规模随晶圆使用量增加,发行人向该代工体系采购晶圆、封装材料及技术服务;回复比较了合同条款、质量标准、交付和结算,并说明国内其他代工厂在工艺、良率、认证周期和客户项目要求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未简单扩大合作。中介认为交易价格和合同执行与第三方可比,依赖程度尚未达到影响持续经营或独立性的程度。
  • 核查程序与意见:律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查阅关联方名册、关联交易合同、订单、发货签收、终端销售、项目验收、技术服务资料、采购入库、付款及回款凭证,对交易价格、毛利、员工薪酬和承诺执行进行抽查,并取得关联方确认。核查结论为关联交易具有真实业务背景,决策及披露程序有效,未发现利益输送、囤货、虚假交易或重大依赖;关联交易占比上升仍应在后续年度持续监控。

执业提示:关联交易增长要拆解到产品、客户、技术服务、采购材料和终端用途,尤其要把关联销售的终端回款与关联采购的生产领用分别核验,避免用总体占比或同一份确认函替代交易实质核查。

问题 9:关于股份变动与股份支付(首轮,TXT第10945—11438行;PDF页脚8-1第257—268页)

问询要点

(1)说明历史资产、股权估值及估值计算方法、定价公允性、不同时间或不同对象价格差异、资金支付和利益安排,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

(2)说明技术团队在发行人中的职责、取得股份的依据、回购权利及限制、股份支付确认和锁定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估值依据:2018-12-31估值以评估报告中源评报字[2019]第1033号等资料为基础,评估价值约40,875.67万元,折现率14.74%;2020年8月以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680号评估,价值129,198.53万元,折现率约13.07%/13.05%。同期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2,856.19万元、净利润310.14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7,989.10万元、净利润3,582.02万元,回复据此说明企业价值随产品导入和业绩变化而上升。
  • 对应(1)—不同轮次价格:历史入股及增资价格包括2019-10每股2.30元、2020-04技术团队每股1.19元、2020-08不同对象每股10.00元、8.35元和15.0167元、2021-12每股14.50元。2020-04科技团队按1.19元/注册资本受让安徽高投、蚌投集团股权,按出资本金及利息合计支付2,372.22万元;宝鼎久磊价格为8.35元,安徽和壮通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取得1.5038%股权、价格为15.0167元/注册资本。回复以评估基准日、投资者风险、锁定期和是否为员工/技术团队等差异解释不同价格,未发现无对价转让或利益输送。
  • 对应(2)—技术团队和股份支付:2019年技术团队取得股权与2016年相关协议及服务贡献相联系,2020年技术团队以每股1.19元取得约2,000万元权益;中介核查其研发、管理职责和服务期限,区分员工激励、外部投资和历史股权转让的会计与法律性质。回复未发现约定回购权、保底收益或对发行人控制权产生影响的特殊安排,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按上市规则履行锁定承诺。
  • 核查程序与意见:律师查阅历次股权变动协议、评估报告、出资和付款凭证、员工/技术团队服务协议、股东名册、工商档案和锁定承诺,访谈转让方、受让方及核心人员;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同步核对估值、股份支付和资金流。律师认为历史股权变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估值和定价依据能够解释差异,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回购或利益输送;股份支付安排未导致控制权不稳定。

执业提示:历史股权价格不能只按时间顺序比较,应把评估基准日、投资人类别、锁定期限、服务义务和股份支付因素分别列示;来源于技术团队的低价股权尤其要核对服务协议和回购限制。

问题 15.2:关于对赌协议(首轮/其他,TXT第14909—14956行;PDF页脚8-1第349—350页)

问询要点:提供终止协议,并说明:(1)对赌条款是否存在恢复情形;(2)“自始无效”的具体时点;(3)发行人清理对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相关协议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协议内容和触发条件:2018-09,鼎盾防务、吴叶楠、量子基金、鼎量圳兴与发行人、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MEMSLink、安徽高投、蚌埠投资、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签署《关于安徽北方芯动联科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协议约定如发行人在2023-06-30前未实现合格上市,或全部股权/资产被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人可要求MEMSLink、北京芯动以所持发行人4%股权按后续增资稀释后的比例进行零对价老股补偿。
  • 终止和无效时点:2020-11-25,鼎量圳兴、量子基金、吴叶楠与发行人、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MEMSLink、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签署《关于<安徽北方芯动联科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明确股东协议自签署日不可撤销、全面彻底终止,终止效力追溯至股东协议签署之日,各方确认全部条款自始无效,在任何情况下不恢复执行,也不视为自动恢复执行。
  • 恢复、争议和监管清理:律师及保荐机构访谈终止协议各方并取得书面说明,确认对赌条款不存在恢复情形,股东协议自2018-09签署日起自始无效,相关方不存在履行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提供终止协议原件,回复结论为清理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 核查程序与意见:律师查阅原股东协议、2020-11-25终止协议、股东名册、历次融资文件和公司章程,核对协议签署主体、触发条件、终止文字和股权变动,访谈投资方、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并取得无争议说明。律师和保荐机构认为对赌权利已被完整、不可撤销地清理,不存在恢复执行或影响发行条件的特殊权利。

执业提示:对赌清理应同时明确终止日、追溯无效日、不可恢复表述和签署主体;若早期律师工作报告对“终止”与“自始无效”表述不一致,应以终止协议原文和最终核查结论统一口径。

问题 15.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承诺(首轮/其他,TXT第14957—15022行;PDF页脚8-1第350—351页)

问询要点:申报材料原承诺存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或处罚当日公告并在30日内启动”与“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的表述差异,请发行人及主要股东严格按照《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重新出具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并明确启动时间、回购范围、回购价格、派生股份、投资者损失赔偿和未履行责任。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发行人承诺内容:发行人重新承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如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若发行后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回购范围包括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
  • 损失赔偿和责任:发行人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该文本将触发时点统一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解决原承诺中“处罚决定当日公告并30日内启动”和“确认后5个工作日启动”的不一致。
  • 主要股东承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和MEMSLink重新出具承诺,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欺诈发行;如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回购范围包括新股及派生股份,并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 核查程序:该问题源TXT仅载明发行人及5%以上股东重新出具承诺,未载明发行人律师执行专项核查或发表意见;可确认的文本核对事项包括发行人、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MEMSLink四类承诺主体,以及5个工作日、全部新股、原限售股份、派生股份、发行价加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投资者损失赔偿等具体内容。
  • 核查意见:TXT未载明发行人律师专项意见,不能将承诺文本内容外推为律师已发表“完整、无冲突”的法律结论;仅就回复事实而言,发行人及主要股东已按通知重新明确最终认定/生效判决后的5个工作日启动回购、回购价格、派生股份、损失赔偿和未履行责任。

执业提示:欺诈发行购回承诺应把“最终认定/生效判决—5个工作日—全部新股及派生股份—发行价加利息—损失赔偿”逐项落到承诺文本,避免把发行人、主要股东和原限售股份责任混写。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2—6、8、10—14、15.1及部分15.4—15.5主要是核心技术披露、市场规模、收入、经销、客户、成本毛利、资金流水、存货、采购、应收账款、募投、研发费用和媒体质疑等纯业务/财务/技术或保荐自查事项,仅在总览表列示。
  2.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9已详述;②出资瑕疵—问题1、9核查未发现单独瑕疵;③股权代持与还原—问题1、9核查未发现;④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问题1已详述;⑤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问题1、15.2已详述;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问题9已详述;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7.1、7.2已详述;⑧同业竞争—问题1中华东光电已覆盖;⑨土地房产权属—未见;⑩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问题7.1、7.2中合同履行已覆盖;⑪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各法律问题核查均未见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处罚;⑫劳动与社会保障—未见单独法律问询;⑬税务—未见;⑭分红与股利分配—未见;⑮环保与安全生产—未见;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涉互联网企业)—未见;⑰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75号文/37号文)—未见;⑱上市主体独立性—问题1、7.1、7.2、9已覆盖;⑲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问题9已覆盖;⑳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如刑事风险、失信记录、股权质押冻结)—问题15.3及媒体质疑中保荐自查已按意见主体区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函原文缺失:问询要点以各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2023-04-24部分回复为PDF转文本,需以原件确认年报更新后问题编号和子问是否有变化。
  2. 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中源评报字[2019]第1033号、部分评估/股东协议签署页、对赌终止协议和主要股东承诺的签章及律师工作报告最终口径需回看PDF。
  3. txt文本质量问题:Q1股东持股、Q7.2关联交易表、Q9估值与价格表存在数字换行或列错位风险;本批次未列scan_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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