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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688591-%E6%B3%B0%E5%87%8C%E5%BE%AE.md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688591·科创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8-25 | 审核问询共5个主要阶段(首轮、第二轮、审核中心、上市委意见落实、更新版落实文件) | 本文档基于批次提供的全部公开回复文本提炼(截至 2026-09-01)

依据文件:20230519《8-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9《8-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9《8-2-1 申报会计师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9《8-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9《8-1-4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9《8-2-3 申报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9《8-2-2 申报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331《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319《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105《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30105《8-2 申报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1221《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第二轮回复意见》;20221221《8-2 申报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1013《8-2 申报会计师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20221013《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页显示的主要回复文件为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律师意见集中于实际控制人、境外投资、关联方、历史沿革、特殊权利及其他法律事项。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泰凌微主要从事低功耗无线物联网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采用Fabless模式,并通过境外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和产业投资平台开展研发、销售及投资。本批次问询的法律密度较高:首轮先审查实际控制人王维航的大额负债和股票质押、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以及华胜天成/中域昭拓等关联方;继而审查海南双成退出、收购中域高鹏、结构化安排拆除、员工平台中HONG NIE和SHUO ZHANG、境外子公司备案和参股Atlazo;后续又补充专有技术出资、国有股权标识、苏州速通合作研发、现金分红和股份支付。回复文本同时包含大量客户、经销、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和存货问题,纯业务/财务问题仅列总览。问题原文均按回复中的黑体引用提炼。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股票质押及监管措施实控人/一致行动;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发行人独立性
首轮2.1、2.2实际控制人认定、一致行动及中域高鹏实控人/一致行动;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首轮3.1、3.2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华胜天成、中域昭拓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首轮4.1、4.2海南双成、Aura、宁波泰京、结构化安排拆除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对赌/特殊权利;关联交易
首轮5.1、5.2员工持股平台、HONG NIE、SHUO ZHANG股权激励/员工持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首轮6-12、15-19客户、经销、直销、采购、收入、成本、费用、存货、募投纯业务/财务类否或未形成独立法律意见
首轮13历史股份支付及会计处理股权激励/员工持股以会计核查为主,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
首轮14境外子公司、Atlazo、境外投资备案及知识产权许可境外架构及外汇;重大合同/业务合规;关联交易
首轮20.2-20.6保荐机构独立性、专有技术出资、国有股权、苏州速通、现金分红发行人独立性;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重大合同;分红20.3-20.6为是;20.2主要由保荐机构说明
首轮20.7-20.9市场数据、风险因素、媒体质疑纯业务/财务类或其他披露否或仅保荐机构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第1问: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股票质押与任职风险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王维航及其控制企业的负债余额、担保余额、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资产流动性、逾期和争议情况。

(2)说明上海芯析、上海芯狄克与浦发银行借款的合同日期、利率、到期日、提前收贷或上市条件风险。

(3)说明王维航与安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的质押比例、回购金额、到期日,安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是否影响独立性,是否存在平仓、补充担保、提前购回或补救风险。

(4)说明未来年度还款计划、资金来源和无法偿还时对实际控制权及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并提交借款、质押文件。

(5)说明王维航因华胜天成回购、减持和信息披露事项被监管措施或警示的情况,是否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资格。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截至2023-03-31,王维航及其控制企业借款本金约39,376万元,本息合计44,486.37万元;上海芯析本金15,590万元、本息17,889.88万元,上海芯狄克本金17,630万元、本息20,329.56万元,均为4%浦发银行并购贷款,期限至2027-11-10,以房产抵押并由王维航及配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对子问题(1),王维航个人股票质押借款本金6,156万元、利息110.93万元;另有6,500万元外部保证债务,利率5.10%,到期日2023-05-26,文号为兴银京四总202222高保字第202201-2号,王维航和郭青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信用审批已取消该项保证安排。
  • 对子问题(2),上海芯析、上海芯狄克于2020-10向上海华瑞银行分别借入18,020万元和15,980万元,利率7%、到期日2023-10-29,并于2022-06-20完成还款;浦发银行并购贷款放款及华瑞银行贷款清偿被列为本次申报的前置条件,质押担保条款已解除。
  • 对子问题(3),王维航与安信证券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华胜天成股票为标的,利率8%,截至回复所载签署日需购回金额24,808.47万元,购回交易日为2023-06-09;质押股份为华胜天成2,070.35万股,质押比例47.36%。回复同时核查安信证券的保荐关系和利益冲突隔离。
  • 对子问题(3),王维航2022年偿还股票质押借款14,480.18万元,资金来源包括华胜天成减持8,869.18万元、自然人借款3,063万元、自有资金2,200万元及分红348万元;2023年1月至3月偿还12,362万元,来源包括减持6,978万元、管理费500万元、基金份额处置1,000万元、房产出售500万元和自然人借款3,384万元。
  • 对子问题(4),回复列明2023年至2027年预计偿还金额分别为9,080.19万元、4,000.30万元、6,616.88万元、9,365.82万元、15,453.18万元,其中浦发银行并购贷款本金偿还计划为2023年1,500万元、2024年2,750万元、2025年5,500万元、2026年8,500万元、2027年15,000万元。
  • 对子问题(4),截至2023-03-31,王维航持有华胜天成股份市值约2.69亿元,房产约1.63亿元,未来薪酬约1,550万元、基金管理费2,126.50万元、基金份额1,490万元、业绩报酬10,811万元,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18.02%股份,回复测算个人债务率30.98%;发行人股份未质押,并作出上市后不新增质押的安排。
  • 对子问题(5),回复提示王维航曾因华胜天成未完成回购计划、减持区间披露不准确和信息披露不及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或出具警示函;发行人已在风险因素中说明如债务逾期,可能触发《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董事任职限制。

核查程序

回复记载核查了借款合同、质押式回购协议、担保协议、抵押文件、还款凭证、王维航个人及控制企业银行流水、华胜天成公开披露和监管文件,并访谈王维航、安信证券及贷款机构。来源定位:20230519《8-1-1》L100-L约2600。

核查意见

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王维航及其控制企业负债具有明确合同、还款来源和资产覆盖,浦发银行并购贷款与华瑞银行贷款的转换和清偿已按申报条件处理;华胜天成股票质押存在回购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但发行人控股权股份未质押,已披露风险并有还款安排;既有监管措施尚未被认定为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定障碍。

执业提示

实际控制人负债核查不能只看静态净资产,应把本金、利息、担保、抵押、质押比例、还款时间表和强平触发条件分别列账。安信证券既是保荐机构又是股票质押交易相对方时,应保留协议、利益冲突隔离、信息隔离和风险披露文件;“已偿还华瑞贷款”也不当然消除浦发贷款和华胜天成股票价格风险。

来源定位:20230519《8-1-1》L100-L约2600。

2. 首轮第2.1、2.2问:实际控制人认定、共同控制及历史控制变化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盛文军、MINGJIAN ZHENG(郑明剑)、金海鹏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认定、欺诈发行或最近两年控制权变化。

(2)说明王维航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表决权、董事提名权、协议内容及共同决策机制。

(3)说明华胜天成、中域昭拓、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及其他平台是否具有控制权或否决权。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回复以王维航长期任董事长、实际经营和股权支配情况说明其自2017年起控制发行人;盛文军、郑明剑、金海鹏虽参与历史投资或任职,但未持续控制董事会、未支配重大决策,也未与王维航签署共同控制协议,因此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对子问题(2),王维航表决权变化路径为2019年1月至10月77.57%、2019年10月至11月67.26%、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62.05%、2020年3月至12月45.25%、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28.19%;2022年11月与华胜天成、中域昭拓形成一致行动安排后合计40.17%,其中行动方合计22.15%。
  • 对子问题(2),王维航本人直接持股2.79%,通过上海芯狄克和上海芯析控制18.02%;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持股11.94%,但已出具不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承诺。2021-02-26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就发行人表决保持一致,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以王维航意见为准。
  • 对子问题(3),华胜天成为上市公司,王维航持股约3.99%,其董事会为9人且单一股东无法控制;中域昭拓直接持有发行人2.06%,注册资本63,032万元,投资委员会5名成员中3名来自中域嘉盛、1名来自华胜天成、1名为外部人员,另受北京经济和信息化中心最终否决权约束,回复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审慎识别一致行动关系但未认定其控制发行人。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律师核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历史表决记录、国家基金承诺、华胜天成及中域昭拓章程和投资委员会安排。来源定位:20230519《8-1-1》L2650-L6136。律师结论是王维航对发行人的控制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协议中的最终决策机制可以识别,未发现最近两年存在规避共同控制认定的控制权变更。实务上应区分“合计表决权”“协议一致行动”“董事提名权”和“投资委员会否决权”,不以持股比例单独替代控制判断。

3. 首轮第3.1、3.2问: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华胜天成、中域昭拓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的设立背景、股权、借款用途、王维航及郝嘉轶关系,是否为拆除中域高鹏结构化安排或存在代持。

(2)说明王维航在发行人及华胜天成、香港主体的任职和薪酬,是否存在人员、业务和资金混同。

(3)说明华胜天成、中域昭拓与发行人的控制、关联关系、表决权及历史特殊权利。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上海芯狄克、上海芯析均依华瑞银行融资要求设立,注册资本各5,000万元;王维航对两主体具有控制权,郝嘉轶各持1%并曾于2017年8月至2021年1月担任发行人监事,王维航曾任其助理。回复确认郝嘉轶以自有资金持股,不存在代持或利益安排。
  • 对子问题(1),两主体分别取得浦发银行17,630万元、15,590万元并购贷款,借款期限至2027-11-10,王维航及配偶提供无限连带保证并以房产抵押;回复通过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和股东确认说明该安排是融资,不是向王维航隐匿转移发行人股权。
  • 对子问题(2),王维航未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其在华胜天成取得薪酬,2020年至2022年分别为114.47万元、122万元、389.37万元;其在香港主体取得自动化系统相关薪酬,金额分别为5.50万元、5.50万元、300万元,回复将不同法人任职和薪酬分开披露。
  • 对子问题(3),华胜天成系上市公司,王维航截至2023年3月持股3.99%,不能单独支配其董事会;中域昭拓直接持有2.06%,由中域嘉盛担任管理人,投资委员会和北京经济和信息化中心形成多层决策。回复核对华胜天成、国家基金和中域昭拓的协议,确认发行人历史特殊权利已清理或不产生控制权。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律师核查两家主体工商档案、章程、银行贷款、资金流水、任职和薪酬资料、华胜天成公告、中域昭拓投资文件及关联交易制度。来源定位:20230519《8-1-1》L3582-L6176。律师认为上述主体属于已披露关联方,未发现代持或利益输送;华胜天成和中域昭拓不构成对发行人的单独控制。实务上应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融资载体”与“发行人直接股东”分开披露。

4. 首轮第4.1、4.2问:海南双成退出、中域高鹏收购及结构化安排拆除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海南双成与创始技术团队设立发行人的背景、现金及技术出资比例、技术出资权属。

(2)说明海南双成退出、中域高鹏受让的背景、谈判、资金来源、交易结构、协议、定价和支付。

(3)说明Aura业务、IP授权、交易金额、关联关系及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

(4)说明2016年12月、2017年2月股权转让及宁波泰京设立、注销的背景和程序。

(5)说明结构化投资的增信、担保、预期收益、现金退出和发行人股权转换安排是否已经拆除。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发行人2010年设立,注册资本13,653万元,海南双成现金出资8,192万元、占60%,创始技术团队技术出资5,461万元、占40%;回复核查技术出资权属、验资和技术来源。
  • 对子问题(2),2016-12-30海南双成将发行人55.68%股权转给宁波双全,2017-06-09宁波双全再转给中域高鹏,交易总价125,222.14万元,对应整体估值22.49亿元。2016年发行人资产15,902.34万元、净资产8,172.89万元、收入14,046.12万元、利润1,831.89万元,天职国际和汉坤律师参与尽调。
  • 对子问题(2),2016-12-09签署《中域高鹏收购泰凌微电子框架协议》,资金来源包括平安、北京中关村母基金、华胜天成和上海西洲,中域高鹏及王维航承担相应增信;2017-06-09董事会审议收购,回复核对付款、资金来源和受让方主体。
  • 对子问题(3),Aura为2019年设立的印度子公司,2021年取得IP支付1,230.36万元,占IP采购的51.05%;Aura主要从事人工智能及电源管理业务,回复认为与发行人的物联网芯片业务存在产品及市场区分,未发现核心技术来源于Aura。
  • 对子问题(4),宁波双全及后续平台转让、撤销和注销均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工商变更和付款文件核查;回复将2016-12、2017-02转让与2017-06中域高鹏受让安排区分,未发现借注销规避锁定或历史责任。
  • 对子问题(5),原结构化平台包括高鹏投资GP1,000万元、平安A类13.86亿元、北京中关村B类15,000万元、华胜天成B类25,000万元、华胜天成C类19,000万元、上海西洲C类1,000万元、王维航C类20,000万元,合计219,600万元;平安A类预期收益按前四年6.5%、第五年7%计算,B类按10%/360计付。
  • 对子问题(5),2017-09至2020-12平安A类已按协议支付多期收益,2020-11-11签署《新余中域高鹏祥云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之A类有限合伙人分配协议》及平银深电子三20201105第001号,66,600万元本金于2021年4月退伙;原有担保和回购义务随平安退出而释放,回复称不存在未解除的下层担保或争议。
  • 对子问题(5),华胜天成B类25,000万元持有1,170日,取得现金收益8,125万元;北京中关村B类15,000万元持有1,076日,取得现金4,483.33万元并折算为发行人5.13%股权;C类持有人分别取得华胜天成5.97%、王维航6.28%、上海西洲现金1,196.02万元和GP0.32%权益,2020年12月完成登记转让。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律师核查设立及出资文件、技术出资资料、股权转让协议、框架协议、平安/中域高鹏结构化文件、收益支付、担保释放、股东会及工商档案。来源定位:20230519《8-1-1》L6177-L9076。律师认为结构化安排已拆除,发行人不承担未披露保底或回购义务,现行股权权属清晰。执业上须把投资人现金收益、股权转换、控制人担保和发行人义务分层,不能只以“已完成退伙”概括清理结果。

5. 首轮第5.1、5.2问:员工持股平台及HONG NIE、SHUO ZHANG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锁定期、持股比例、入股价格、投票和决策机制。

(2)说明HONG NIE(聂宏)的入股时间、背景、资金、与发行人合作、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及依赖或争议。

(3)说明SHUO ZHANG(张朔)的履历、董事及顾问服务、服务价格、任职关系、资金和是否存在利益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8个平台持股比例分别为上海凌析微3.07%、上海昕沅微2.45%、上海西玥微1.59%、上海翎岩微1.42%、上海泰骅微1.15%、宏泰控股0.73%、上海凌玥微0.55%、上海麓芯0.22%;前7个平台主要设置36个月安排,上海麓芯设置12个月安排。
  • 对子问题(1),境内平台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和重大事项一致决策,境外平台依香港文件运行,王维航或关联方不能单独取得平台全部表决权;36个月安排与王维航一致行动及控制稳定性相关,12个月安排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审查。
  • 对子问题(2),HONG NIE于2012年至2019年提供算法、仿真及专利支持,年度服务费分别为2.00万美元、7.00万美元、4.27万美元、4.00万美元、8.70万美元、0.04万美元、5.88万美元、6.80万美元,2020年后不再持续合作。
  • 对子问题(2),相关知识产权包括《相干解调频移键控调制信号的频率偏移估计方法及系统》(ZL201210144850.X)、《一种FSK/GFSK解调方法及装置》(ZL201811024709.X)、US10,763,788B2、EP3621259B1和《数字镜像抑制系统及其方法》(ZL201110236581.5);回复称发行人同时拥有自研专利和技术团队,不存在对HONG NIE单一依赖或争议。
  • 对子问题(3),SHUO ZHANG于2019年至2021年参加发行人董事会14次,2020年签署《咨询服务协议》,按每月3万美元计费,服务7.90个月,合计159.95万元,内容包括战略、市场、美国团队、Charter/Amazon/Google客户和CES2020活动。
  • 对子问题(3),SHUO ZHANG还在Soitec、PDF Solutions、Grid Dynamics等主体任职或任董事,相关薪酬以欧元或美元分别核对;其在发行人未领取工资。回复通过董事会记录、咨询服务协议和银行付款核实,不存在以顾问名义向控制人或员工输送发行人权益的安排。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律师核查平台合伙协议、激励协议、工商登记、员工名册、服务协议、专利证书、付款凭证、董事会记录及访谈资料。来源定位:20230519《8-1-1》L7465-L8242。律师认为平台结构和锁定安排具有真实激励目的,HONG NIE及SHUO ZHANG的服务和技术关系能够说明,未发现代持或未披露利益安排。实务上应分别记录“平台控制人”“平台GP”“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服务提供者”,避免把境外顾问的董事职位自动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控制。

6. 首轮第13问:历史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2011年至2016年股权、期权激励的对象、时间、协议、审批、价格、公允价值和2,394.95万元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

(2)说明激励协议条款、2016年现金转换和平台份额还原、权利义务及争议。

(3)说明三名离职人员回购、重新授予及2021年347.25万元股份支付费用。

(4)说明上海凌析微价格高于其他平台的原因、2019年境外激励费用计算、母子公司确认及合并抵销。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2011年至2016年历史激励形成股份1,735.40万股,其中海南双成724.14万股、盛文军1,011.26万股;四年服务期部分1,587,355份期权,实际行权1,539,972份,涉及68人,折算发行人4,467,863股;立即行权部分4,441,565份、5人,折算12,886,146股。
  • 对子问题(1),四年服务期激励按25%/年确认,立即行权按授予日一次确认;行权价为2.9013元/期权、对应1元/股。发行人委托艾华迪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历史股份支付费用合计2,394.95万元,其中虚拟股份费用94.11万元。
  • 对子问题(2),2016年控制权转移后,海南双成、盛文军分别取得现金724.14万元、317.10万元,扣税后将剩余激励权益还原为平台份额;回复核查股东同意、激励协议、行权记录和平台登记,认为计算及权属清晰。
  • 对子问题(3),三名离职人员的回购、再授予和平台调整形成2021年股份支付费用347.25万元;回复核对离职时间、回购协议、付款及平台工商变更,认为未产生未披露争议。
  • 对子问题(4),上海凌析微授予价格较高,是因为激励对象为M4级及以上员工,在董事会确定的激励总量和股份支付总额内扩大普通员工激励覆盖;2019年境外激励费用按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提供服务主体分别确认,再在合并报表中抵销。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股权激励协议、股东同意、平台工商档案、离职资料、行权及回购流水、估值报告,并依《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复核。来源定位:20230519《8-1-1》L15419-L16082及L约16000-L约16080。该题以会计师、保荐机构意见为主,律师未单独发表法律结论。执业上应把激励对象资格、行权条件、服务期、回购和财务确认分别建立索引。

7. 首轮第14问:境外子公司、参股Atlazo及境外投资备案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泰凌香港、美国泰凌、泰凌台湾、泰凌埃及设立或再投资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管审批备案,历史未及时办理是否合规。

(2)说明Atlazo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

(3)说明参股Atlazo的背景、其业务和技术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核心技术来源于Atlazo。

(4)说明向Atlazo既采购又销售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内容、期限、价格、许可费豁免原因及对经营的重要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泰凌香港于2011年7月直接投资,取得沪发改境外登:2011004、商务部商境外投资证第3100201100144号及外汇业务登记;美国泰凌于2010年7月设立,发改备案未及时办理,后取得沪自贸管扩境外备〔2022〕17号,商务证书为商境外投资证第3100201100021号;泰凌台湾2012年4月再投资并取得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编号202185806;泰凌埃及2022年12月再投资并取得编号202394363的报告表。
  • 对子问题(1),回复承认美国泰凌历史发改手续存在迟延、部分手续无法补办;泰凌台湾按现行规则不再需要发改或外管办理,但已完成商务再投资报告;公司取得主管部门说明和信用查询,未发现因该等历史瑕疵被处罚。
  • 对子问题(2),Atlazo股东包括Abacus Machines37.39%、员工及顾问28.16%、期权池7.72%、TCA14.97%、泰凌微5.88%和其他股东5.88%;回复核对《优先股购买协议》、股东名册和各主体声明,未发现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未披露关联。
  • 对子问题(3),Atlazo主要从事人工智能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设计,发行人持有其442,390股优先股、比例5.88%;回复认为Atlazo与泰凌微无线物联网芯片在协议标准、产品应用和研发体系上存在区分,发行人核心技术来自自有研发,未发现核心技术从Atlazo取得。
  • 对子问题(4),发行人与Atlazo之间既有采购、销售和多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部分许可费尚未发生或被豁免;回复将交易按采购、销售、IP授权、许可期限和价格分别核对,并披露2020年至2022年Atlazo相关业务规模为1.71万美元、1.45万美元、0.60万美元等小额水平,认为参股与取得授权不存在相互附条件的利益安排。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律师核查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备案、商务再投资报告、外汇登记、Atlazo公司注册、股东协议、优先股购买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付款及销售资料,并取得境外律师意见。来源定位:20230519《8-1-1》L16083-L16769。律师认为历史备案存在时间瑕疵但未导致处罚或重大不利后果,Atlazo股东权属清晰,参股、采购、销售和IP许可具有商业背景,未发现核心技术依赖。实务上不应以“现行规则无需办理”反推2010年至2012年历史程序当然合规。

8. 首轮第20.3至20.6问:专有技术出资、国有股权、苏州速通和现金分红

问询要点(完整原子子问题)

(1)说明2010年专有技术出资形成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关系、技术贡献人任职及权属争议。

(2)说明国有股权标识批复、国有股权变动程序及国家基金等国有股东的持股变化。

(3)说明与苏州速通合作研发中发行人承担NRE费用和利润分配的原因,IP费用、支付、研发进度、成果权属及争议。

(4)说明现金分红金额、决策程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取得和使用分红、是否存在资金回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子问题(1),2010年发行人接受创始团队技术出资5,461万元、占注册资本40%,技术包括触控屏控制模块和算法等9类;回复核对专利及技术资料,其中《电磁触控接收装置和方法》(ZL201410118241.6)、《电磁笔、电磁触控接收装置……》(ZL201310601791.9)和《四线电阻触摸屏的两点触摸检测……》(ZL201210234576.5)等专利权属与研发时间均有文件支持。
  • 对子问题(1),部分七项手术电机相关发明专利由郭一君转让,代表性专利《一体化钻穿即停的钻手机》文号ZL200810069253.9、申请日2008-01-16;郭一君在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科技学院和重庆理工大学兼职或任教,回复取得学校知情或同意证明,未发现职务发明争议。
  • 对子问题(2),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持股2,148.84万股、11.94%,浦东新兴持股627.57万股、3.49%,昆山开发区国投持股482.76万股、2.68%;2021-12-14取得《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文号国集投函〔2021〕92号。
  • 对子问题(3),2021年4月签署《Wi-Fi 6/BLE PARTNERSHIP AGREEMENT》,期限7年,期满自动续3次、每次3年;NRE合计5,495万元,其中人员2,745万元、IP1,450万元、材料及掩膜1,200万元、测试设备100万元,泰凌微承担40%、苏州速通承担60%,泰凌微现金投入1,700万元并投入人员。
  • 对子问题(3),协议约定Wi-Fi基带每颗芯片基础费用0.04美元、最高0.26美元,BLE每颗0.01美元、最高0.065美元,另有0.02美元、0.13美元销售奖金;截至回复已支付前两期里程碑425万元,尚未发生量产、IP费用或销售奖金,未发现研发成果争议。
  • 对子问题(4),2020-10-13第三届董事会审议《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以2020-09-30为基准向全体股东现金分红5,000万元(含税);中域高鹏持股45.25%,于2020-11-18取得2,262.70万元,主要用于平安A类退出及收益支付,王维航未直接取得该笔分红,回复未发现客户或供应商资金回流。

核查程序、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律师核查专有技术出资资料、专利证书和转让协议、学校证明、国有股东批复、合作研发协议、NRE付款、董事会决议、分红凭证及银行流水。来源定位:20230519《8-1-1》L22633-L23726。律师认为技术出资和权属可以说明,国有股权标识和变动程序已取得支持,苏州速通合作的费用和成果安排有合同依据,5,000万元分红履行了决策程序。实务上应分别核对知识产权所有权、实施权、改进成果权和技术贡献人劳动/兼职身份。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第6至12问、第15至19问以及20.1、20.7至20.9主要为客户、经销、收入、成本、毛利率、费用、应收账款、存货、募投、市场数据和媒体质疑,均属纯业务/财务或披露核查,已在总览表列示。
  2. 20类法律问题逐类核对结果: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第2、4、13、20.3、20.4;2出资瑕疵—第4.1、20.3;3代持及恢复—第2、3.1;4实控人/一致行动—第1、2;5对赌/特殊权利—第4.2、3.2;6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第5、13;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3、4、5、14;8同业竞争—第2.2、3.2、4.1;9土地房产—第1抵押、第3.1抵押;10重大合同、资质及业务合规—第5、14、20.5;11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第1监管措施、第14备案处罚核查;12劳动、社保、公积金—第5及20.3兼职身份;13税务—第1还款资金、第4结构化收益、第20.6分红;14分红—20.6;15环保安全—未检出独立问询;16数据合规及个人信息—未检出独立问询;17境外架构及外汇—第5、第14;18发行人独立性—第1、第2、第3、第20.2;19新增股东/上市前入股—第4、第5;20其他律师事项—第14境外备案瑕疵、第20.3技术出资。
  3. 未见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第20.8风险因素和20.9媒体质疑属于信息披露审查,不另行扩展为法律问题。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原文:无(已按各回复txt黑体引用提炼;原始问询函未单列为本批次txt,原函页码仍需人工交叉复核)。
  2. 签章/文号:待核验(15份txt已提取三家中介机构,正式披露件的签章真实性及各更新版之间的最终替代关系需以原件核对)。
  3. txt质量:无(15份txt可检索;未列扫描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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