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873886·全国股转系统)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2023-02-16;问询轮次:挂牌审核反馈一轮。依据文件:20230120_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txt(披露日2023年1月20日)、20221219_瑞红(苏州)电子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txt(出具日2022年12月19日)。中介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瑞红苏州主要从事光刻胶及配套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审核反馈除收入、应收、毛利和存货等财务问题外,重点关注与控股股东晶瑞电材及其子公司的采购销售、募投项目资产转移、资金占用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住宅房产、董事兼职及独立性、同业竞争、环保能源、超环评产能生产以及实际控制人履历等法律事项。公司为全国股转系统历史通道挂牌企业,本明细只覆盖本次挂牌审核反馈;纯业务财务事项仅在总览表列示。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一轮 | 问题1 | 晶瑞电材、眉山晶瑞、瑞红锂电池关联采购销售及资产收购 | 关联交易;独立性;重大合同 | 是 |
| 一轮 | 问题2—6 | 收入、应收、毛利、采购、存货及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未见律师专项意见) |
| 一轮 | 问题7 | 个人卡、资金占用、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及整改 | 关联交易;其他律师问题 | 是 |
| 一轮 | 问题8(7) | 住宅用地和员工宿舍合法合规 | 土地房产 | 是 |
| 一轮 | 问题8(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领薪、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独立性;关联交易 | 是 |
| 一轮 | 问题8(9) | 购买晶瑞电材募投项目资产及募投合规 | 关联交易;重大合同/资质 | 是 |
| 一轮 | 问题8(10) | 控股股东同业竞争及业务终止 | 同业竞争 | 是 |
| 一轮 | 问题8(11)—(13) | 环保事故、能源双控、节能审查、超环评产能 | 环保安全 | 是 |
| 一轮 | 问题8(14) | 实际控制人履历 | 实控人/控制权;其他律师问题 | 是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与晶瑞电材及其子公司的关联采购销售和资产收购
问询要点。(1)说明同时向晶瑞电材采购并销售的商业背景、产品和包装/原材料用途、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2)说明公司与关联方、非关联方供应商或客户采购、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差异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比较关联采购与非关联采购价格、公允性及定价机制;(4)比较关联销售与非关联销售价格、毛利率及差异原因;(5)说明锂电池粘结剂等产品是否已实现终端销售、是否存在循环销售或虚构交易;(6)说明收购晶瑞电材集成电路制造用高端光刻胶研发项目资产的审批、作价、公允性、募集资金来源和会计处理。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7月,公司向晶瑞电材采购分别为3,313.42万元、5,017.85万元、2,586.81万元,向其销售分别为199.21万元、416.31万元、181.95万元;向眉山晶瑞采购分别为38.99万元、297.94万元、32.62万元,销售分别为0、36.26万元、174.56万元。回复解释为历史业务重叠、产能和地域安排,整改后晶瑞电材仅接受公司委托加工,不再对外销售相关产品。
- 对应子问(1):报告期公司向瑞红锂电池销售金额分别为9,320.81万元、4,951.63万元、0.43万元;该业务已于2022年6月终止,单组分化学品销售于2022年10月终止。包装物和原材料并非仅向关联方采购,相关金额为1.21万元、7.10万元、6.49万元,货物控制权已转移,销售按总额法确认。
- 对应子问(2):同类供应商比较中,苏州东南二甲苯采购价格为8.94元与8.94元,苏州鹏瀚标签为0.17元与0.10元;碳带采购为74.60元与72.65元,差异主要由规格、材质和包装数量造成。回复未发现通过供应商重叠、向关联方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进行利益输送。
- 对应子问(3):边胶向关联方采购价格为2020年17.99元、2021年14.66元,而非关联方为9.86元、10.27元,差异由新液体产品与回收料品质、用途差异造成;添加剂价格为139.23元与140.56元,套管为43.62元与44.25元。公司采取成本加成和市场比价,未发现关联采购明显不公允。
- 对应子问(4):锂电池销售价格与毛利率按产品型号、规格和客户用途区分。2022年关联销售单价113.65元、毛利率9.95%,非关联销售单价138.64元、毛利率7.73%;2021年关联单价124.99元、毛利率10.52%,非关联单价123.10元、毛利率14.36%;2020年关联单价133.46元、毛利率6.02%,非关联单价109.92元、毛利率7.70%。回复认为差异来自产品型号和终端客户,不构成利益输送。
- 对应子问(5):报告期末剩余锂电池相关材料29.53万元、产品94.54万元,其余已实现对外销售;关联方提供终端客户、收货和签收信息,未发现循环销售、退货异常或虚构交易。2022年销售仅0.43万元且业务已于6月终止,后续不再形成持续依赖。
- 对应子问(6):2022年5月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股东程序通过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内部投资结构等安排,2022年6月公司按账面价值向全资子公司购买高端光刻胶研发项目资产,资产交易总额19,871.00万元,募集资金中收到/使用资金14,123.84万元。回复称交易由独立董事和股东审议,作价不低于评估和账面依据,不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
**核查程序。**查阅关联采购销售合同、订单、发票、入库出库和终端签收,比较同类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核对晶瑞电材、眉山晶瑞、瑞红锂电池工商及关联关系,检查银行流水和资金往来;查阅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股东会文件、募投项目资产清单、评估/审计资料和19,871.00万元交易入账凭证。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关联交易具有历史业务背景,定价总体公允,产品已实现终端销售,不存在重大利益输送;募投项目资产收购履行内部审批,交易对价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依据,整改后关联销售和同业竞争风险已明显降低。关联方交易金额、终端销售和2022年业务终止应在挂牌后持续披露。
**执业提示。**关联交易的“公允”判断必须结合产品规格、交易链条、终端客户及毛利率,不能只做平均单价比较;关联方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时,应重点排除循环交易、资金闭环和资产转移对独立性的影响。
**来源:**反馈回复问题1,txt行72—553;募投资产部分见txt行4,180—4,350。
问题7:个人卡、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问询要点。(1)说明个人卡是否注销、报告期后是否新增个人卡收款、资金占用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并量化对净利润影响;(2)说明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是否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和财务真实性,整改措施、制度建设及期后运行是否有效。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报告期涉及1张员工个人银行卡、1笔交易,该卡并非专门为公司收款开立,已完成注销;截至回复出具日,报告期后未新增个人卡收款、关联方资金占用或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
- 对应子问(1):2022年1—7月关联方资金拆出加权平均余额1,532.1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应收利息66.65万元,已计提66.41万元,差异0.24万元;2021年度余额581.21万元、应收利息25.28万元、已计提8.37万元,差异16.91万元;2020年度余额27.95万元、应收利息1.22万元、已计提0元,差异1.22万元。
- 对应子问(1):关联方资金拆入2022年1—7月加权平均余额61.64万元、应付利息2.68万元,2021年度20.55万元、应付利息0.89万元、已计提0元,2020年度25.21万元、应付利息1.10万元、已计提0元;未计提利息净额分别为0.24万元、16.02万元、0.12万元,占同期净利润2,797.74万元、5,286.36万元、3,005.13万元的0.01%、0.30%、0.004%。
- 对应子问(2):截至2022年9月末关联方资金拆借已按借款合同计收本息并清理;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出具《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报告期后未新增占用。
- 对应子问(2):自2022年起公司不再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转让,历史票据在报告期末前到期解付,不存在逾期、欠息、虚假记载或恶意骗取资金;银行出具资信证明,确认2020年1月1日至证明日未违反银行结算制度。新银国际(香港)及实际控制人另出具《关于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背书转让事宜的承诺函》,承诺承担处罚费用或补偿公司损失。
**核查程序。**取得报告期及期后银行流水、个人卡注销证明、关联方借款合同、往来账、票据台账和银行资信证明;以4.35%基准利率复算拆借利息及净利润影响,查阅制度和承诺函,访谈财务负责人并抽查整改后的收款和资金审批记录。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认为,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但相关事项已经清理整改,未对财务真实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计提利息净额最高16.02万元、占净利润0.30%,不构成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有效运行。重大事项提示已披露财务内控风险。
**执业提示。**资金占用整改应以“还本—计息—追责—制度—期后无新增”五项证据闭环;票据无真实交易背景问题还应取得银行资信证明、票据到期解付记录和控制人补偿承诺,不能只依赖管理层说明。
**来源:**反馈回复第92—97页,txt行3,908—4,132。
问题8(7):住宅用地及员工宿舍用途
**问询要点。**说明公司名下城镇住宅用地及房屋的具体地址、用途、取得方式、权属合法性,实际用途与规划/证载用途是否一致。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7):公司持有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江陵东路689号千邑悦庭4处成套住宅,权证编号为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46719号、第9046721号、第9046722号和第9046724号,均随房屋购置一并取得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
- 对应子问(7):上述房屋分别为8幢2308、3幢303、8幢2608、3幢1801,实际用于员工宿舍,证载用途为“成套住宅”;公司说明员工住宿与购房合同、规划用途一致,不存在将住宅改作生产、仓储、经营性办公或对外出租的情形。
**核查程序。**查阅4份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员工宿舍名单和现场照片,核对地址、用途、权利人及抵押查封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权利状态,访谈行政负责人和住宿员工。
**核查意见。**回复和律师核查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4宗城镇住宅用地及房屋,实际员工宿舍用途与证载住宅用途一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权属纠纷或行政处罚。
**执业提示。**员工宿舍使用住宅房屋时应保持与证载用途一致,禁止在住宅内开展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或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人员和用途变化应及时更新现场核查。
**来源:**反馈回复第98页及问题8(7)回复,txt行4,601—4,638、5,232—5,234。
问题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领薪与独立性
**问询要点。**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是否在其他公司领薪,是否影响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是否勤勉尽责、谋取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独立性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8):回复表格记载薛利新为公司董事长,同时在晶瑞电材担任总经理并在晶瑞电材领薪;李勍为公司董事,在晶瑞电材领薪;顾友楼为公司董事,同时在晶瑞电材担任财务总监并领薪;袁峥为公司董事,同时在晶瑞电材担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并领薪。陈韦帆为董事、总经理,陈磊为董事会秘书,表格列示其未在其他公司领薪。
- 对应子问(8):回复结论段又称“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存在领薪”,与前述薛利新、顾友楼、袁峥在晶瑞电材任职/领薪表格存在表述矛盾,属于【待核验】事项,不宜直接以结论段覆盖表格事实。
- 对应子问(8):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核查任职资格,回复称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禁止任职、证券监管处罚、被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或涉嫌犯罪等情形;董事能够参加董事会并勤勉履职,未发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事实。
- 对应子问(8):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规则,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兼职;业务、资产、机构和财务独立于晶瑞电材。董事在控股股东任职及领薪是否影响独立性,应结合工作时间、薪酬支付、授权链和关联交易回避记录重新确认。
**核查程序。**取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劳动合同、薪酬流水、晶瑞电材及其子公司花名册和任职证明,查询工商登记和公开披露;核对董事会出席、关联回避、商业机会和同业竞争资料,并将表格与律师结论逐句对照。
**核查意见。**除上述表格与结论的内在矛盾外,回复认为人员资格和勤勉履职不存在实质障碍,组织、财务和业务独立。薛利新、李勍、顾友楼、袁峥是否在晶瑞电材领薪及担任职务必须先完成事实澄清,再判断是否构成与“无兼职、无领薪”结论不一致的披露问题。
**执业提示。**董监高独立性核查必须以薪酬流水和实际任职为准,不能只看公司自制表格或法律意见结论;关联董事在控股股东任职时,需明确其授权边界、报告关系、工作时间和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来源:**反馈回复第98—101页,txt行4,638—4,710、5,235—5,244。
问题8(9):购买晶瑞电材募投项目资产的合规性
**问询要点。**说明购买晶瑞电材“集成电路制造用高端光刻胶研发项目”已形成资产的决策程序、交易价格、募集资金来源、资产权属、项目建设和目前运营情况,是否构成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募投项目变更违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9):2022年5月11日晶瑞电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向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同步履行独立董事及股东审议程序,涉及晶瑞电材与公司的关联董事、股东按照规则回避。
- 对应子问(9):公司于2022年6月以账面价值购买项目已形成资产,交易总额19,871.00万元,取得/使用募集资金14,123.84万元;项目形成的设备、研发资产和后续投资结构在资产清单中列示,未发现无偿转移、权属瑕疵或将募集资金挪用于关联方日常经营。
- 对应子问(9):相关安排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相关募投指引审查;光刻胶配方和设备校准仍在推进,预计2023年上半年形成阶段性成果,具体运营进度应以最新项目记录为准。
**核查程序。**查阅2022年5月11日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股东会决议、资产转让协议、资产清单、评估/审计和银行流水,核对19,871.00万元交易额和14,123.84万元募集资金;现场查看设备,访谈技术负责人并检查募投项目台账、研发记录和募集资金专户。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及资产转让履行了晶瑞电材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交易价格和资金使用具有依据,项目能够继续建设,不构成重大募投合规风险。由于交易双方受同一控制,关联回避、资产权属和资金流向仍应作为核心底稿留存。
**执业提示。**关联方募投资产转让应同时审查原募投计划、实施主体变更、资产评估、关联回避、募集资金专户和项目实际使用,不能只引用交易决议证明交易公允。
**来源:**反馈回复第101—104页,txt行4,711—4,752、5,244—5,252。
问题8(10):同业竞争规范及终止部分业务
**问询要点。**说明公司与晶瑞电材及其控制企业的同业竞争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是否有效、可执行,终止锂电池粘结剂、功能配方材料和单组分化学品销售是否对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0):报告期公司与晶瑞电材及其控制企业曾存在锂电池粘结剂、功能配方材料、光刻胶配套业务等相近业务;截至回复日,公司终止锂电池粘结剂、功能配方材料和单组分化学品对外销售,晶瑞电材及眉山晶瑞仅依照《委托加工协议》为公司提供加工,不直接对外销售相同产品。
- 对应子问(10):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采用市场化定价、公司独家委托及业务调整等方式解决潜在竞争;回复引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进行合规分析,认为措施可执行且已实际实施。
- 对应子问(10):被终止业务收入/毛利影响逐年下降,相关历史产品收入占比为2020年度52.17%、2021年度32.22%、2022年1—7月5.75%,毛利占比分别为15.15%、12.12%、3.01%;公司据此认为终止业务不会对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对应子问(10):公司与晶瑞电材之间委托加工按实际产能需要执行,受托方不参与光刻胶配套试剂、紫外宽谱光刻胶等市场销售;回复称截至本回复日不存在同业竞争,但仍需监测关联方客户、产品、产能和委托加工范围,防止实际经营超出承诺边界。
**核查程序。**查阅公司及晶瑞电材业务、客户、产品、产能、收入和毛利明细,核对《委托加工协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及业务终止通知;访谈实际控制人和业务负责人,查询关联方工商、网站及客户,比较终止前后收入和毛利占比。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截至回复日同业竞争已规范,晶瑞电材及眉山晶瑞仅委托加工、不直接销售,承诺和业务调整具有有效性、可执行性;终止业务占比已降至收入5.75%、毛利3.01%,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委托加工的独家性和关联方不对外销售情况应持续核验。
**执业提示。**同业竞争整改最容易出现“协议上委托加工、实际仍由关联方独立接单”的落差,应将订单、客户收款、发货、产品标签和产能安排逐笔抽查;收入占比下降只能支持影响量化,不能替代竞争关系的实体判断。
**来源:**反馈回复第104—108页,txt行4,752—4,840、5,252—5,257。
问题8(11)—(13):环保、能源双控和超环评产能
问询要点。(11)说明是否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负面媒体报道;(12)说明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是否办理节能审查、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及监管合规;(13)说明历史及当前超出环评批复产能生产的数量、比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受处罚或有被处罚风险、整改措施和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1):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等主管机关证明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2日无环保行政处罚记录;公司通过公开媒体和公众渠道检索,未发生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不存在环保负面媒体报道,未发现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争议。
- 对应子问(12):公司折算标准煤能源消耗为2020年度829.72吨、2021年度959.93吨、2022年1—7月582.45吨,均低于5,000吨标准煤;公司据此认为未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和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重点监管范围,满足能源双控要求。
- 对应子问(12):公司说明2009年建设项目、2016年登记项目以及2021—2022年项目按当时及现行规则办理节能审查或适用不单独审查的要求,未发现应审未审或因节能问题受到处罚;能源系数按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折算。
- 对应子问(13):整体光刻胶环评批复产能为2,350吨/年,报告期实际光刻胶产量分别为557吨、753吨、418吨,未超过总体批复产能;但负性光刻胶批复150吨/年,实际328吨、459吨、243吨,超出119吨、309吨、93吨,超产比例约119%、206%、62%。
- 对应子问(13):环化橡胶二甲苯溶液批复产能91吨/年,实际210吨、332吨、195吨,超出119吨、241吨、104吨,超产比例约131%、265%、114%;公司说明部分产量系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并非新增生产线或设备,截至回复日已停止超批复产能生产。
- 对应子问(1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新银国际(香港)出具合规及损失补偿承诺,主管机关出具守法证明,未发现因超产能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污染、人员伤亡。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制定产能压降措施,与眉山晶瑞签署《委托加工协议》,由其承接紫外宽谱光刻胶约1,200吨/年产能,并于2022年10月31日完成试生产备案/项目文件。
- 对应子问(13):公司承诺将实际产量压降至环评批复允许范围,落实安全生产和达标排污要求;眉山晶瑞具备承接产能条件,委托加工不直接改变公司对外销售和产品责任。上述整改可降低行政处罚风险,但其有效性还需用产量台账、环保验收、排污监测和主管机关后续意见持续验证。
**核查程序。**查阅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监测、处罚查询、主管机关守法证明、能源账单和折标煤计算;核对产能批复、产量报表、设备利用率、产能压降承诺、2022年8月19日决议、《委托加工协议》和2022年10月31日试生产备案,进行现场查看。
**核查意见。**回复认为公司无重大环保事故、群体事件或处罚,能源消耗低于5,000吨标准煤,能源双控和节能审查总体合规;历史存在部分产品超环评批复产能生产,但未发生污染和重大违法后果,已停止超产并通过委托加工、压降承诺整改。超产期间的行政风险和整改持续性应在挂牌前取得最新主管机关意见。
**执业提示。**环保合规应把“批复总产能、分产品产能、实际产量、生产设备、排污、整改时间”分别核算,不能以总产能未超掩盖分产品超产;委托加工只能解决产能承接,不能当然免除公司作为产品销售方的环保、安全和质量责任。
**来源:**反馈回复第108—116页,txt行4,887—5,113、5,258—5,270。
问题8(14):实际控制人履历及境外关联主体
**问询要点。**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完整简历、历任及现任任职企业、境外主体身份和在控股股东晶瑞电材的任职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诚信、任职资格或境外控制关系未披露。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4):实际控制人履历披露为曾任香港新阳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新银国际(香港)执行董事;现任新银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新银国际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并自2009年11月至今在晶瑞电材担任董事。
- 对应子问(14):公司结合新银国际(香港)、新银国际(BVI)及晶瑞电材的工商/公司注册资料、任职证明和实际控制人调查表核查其控制关系;未发现因境外任职、诚信记录或任职资格导致公司不能挂牌的情形。境外主体的注册状态、持股和控制链应以最新注册处文件复核。
**核查程序。**查阅实际控制人简历、境内外主体注册文件、任职及持股证明、诚信和处罚查询,核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及反馈回复中对任职企业的表述是否一致。
**核查意见。**回复已经披露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新阳资产管理公司、新银国际(香港)、新银国际(香港/BVI)及晶瑞电材的任职经历,未见重大遗漏;境外架构属于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和控制权核查范围,应避免将境外任职与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结论割裂。
**执业提示。**涉及香港、BVI等境外主体时,境外注册、董事及股权信息应取得当地公司注册文件或由当地律师核验;本文件仅依据境内反馈文本回溯,不替代境外法域法律意见。
**来源:**反馈回复第116页,txt行5,113—5,121、5,270—5,273。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2—6以及问题8(1)—(6)中关于收入、客户、应收、毛利、采购、存货、研发费用、固定资产减值、在建工程和现金流的纯业务/财务事项,仅在总览表列示。
-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结果: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未形成独立问询;②出资瑕疵未见专项问询;③代持/返还未见专项问询;④实控人/一致行动及境外控制见问题8(14);⑤对赌/特殊权利未见专项问询;⑥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未见本次反馈专项法律问题;⑦关联交易见问题1、问题7;⑧同业竞争见问题8(10);⑨土地房产见问题8(7);⑩重大合同/业务资质见问题1、问题8(9);⑪诉讼处罚见问题7及环保处罚核查;⑫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问询;⑬税务未见专项法律问题;⑭分红未见专项问题;⑮环保安全见问题8(11)—(13);⑯数据合规未见专项问题;⑰境外架构及外汇见问题8(14);⑱独立性见问题1、问题8(8)—(10);⑲新增股东未见专项问题;⑳其他律师问题见问题7、问题8(8)。
- 本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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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无扫描版待核验文件;薛利新、李勍、顾友楼、袁峥在晶瑞电材任职/领薪的表格与回复结论矛盾,必须以任职证明、薪酬流水和最新调查表核实。
- 超环评产能整改、眉山晶瑞委托加工、募投项目资产权属及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应取得挂牌日前最新环保、节能、资产和资金监管资料。
- 关联交易终端销售、个人卡注销、资金拆借利息、票据资信证明、境外主体注册及实际控制人控制链,需与完整法律意见书、会计师底稿和境外注册文件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