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3897·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6-28;问询轮次:1轮(第一次反馈意见)。依据文件:20230215《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披露日2023-02-15);20221230《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披露日2022-12-30)。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保荐机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批次字段记载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回复首页显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回溯仅覆盖挂牌审核期间反馈问题,不扩展至挂牌后事项。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汽车复合材料及汽车内饰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GMT纤维复合板、天然纤维复合板、蜂窝复合板、前饰板、密封件、热压件、隔热垫和挡泥板等,并通过子公司德天科开展相关业务。本轮反馈共9项,审核重点集中在实际控制人程时先、程曦及董监高变动、公司与近亲属控制企业武汉博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业竞争、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瑕疵,以及转贷、大票换小票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挂牌规范性问题;客户集中度、收入成本、研发及寄售存货主要属于业务财务核查事项。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次反馈 | 1 | 武汉博兴同创与公司同业竞争及规范方案 | 同业竞争 | 是,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第一次反馈 | 2 | 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董监高变动 | 实控人认定/控制权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3 | 6号厂房、食堂及附房和德天科项目环评验收 | 环保安全/土地房产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4 | 客户集中度、合作历史和订单获取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5 | 收入确认、持续经营及客户依赖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6 | 成本、毛利率及采购价格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7 | 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归集及资本化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 第一次反馈 | 8 | 转贷、大票换小票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 财务规范/关联交易 | 是 |
| 第一次反馈 | 9 | 寄售模式存货、盘点与监盘 | 纯业务/财务类 | 是,主要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武汉博兴同创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收购安排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5反馈回复txt行24-759,PDF第2-17页):
(1)完整说明公司与武汉博兴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兴同创”)存在同业竞争的具体产品,并从制造工艺、应用领域、客户及供应商范围、竞争方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公司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等方面说明相似性、差异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2)详细披露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实施时间安排,以及措施实施是否存在客观障碍、是否需要主管部门批准;
(3)披露防范利益输送、利益冲突、影响公司独立性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风险防控措施;
(4)披露相关主体未来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公开承诺,并由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规范方案可行性、时间安排合理性、收购对价支付能力、收购完成前是否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以及报告期内、期后和收购前是否存在让渡商业机会、利益输送等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博兴同创主要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池包保温隔热材料、蜂窝复合板和汽车内饰件,公司及博兴同创在蜂窝复合板、热压件上存在同类产品,但公司产品主要用于乘用车、商用车,博兴同创主要配套乘用车及比亚迪新能源车型;博兴同创新增的电池包保温隔热材料在工艺、原材料和应用上与公司现有产品有显著差异。2020年、2021年、2022年1-7月,公司蜂窝复合板收入分别为3,140.24万元、2,630.27万元和1,222.80万元,占营业收入24.28%、24.95%和28.83%;热压件收入分别为764.73万元、599.75万元和124.60万元,占比5.91%、5.69%和2.94%。博兴同创同期蜂窝复合板收入分别为882.76万元、846.34万元和583.17万元,占其收入58.58%、53.91%和22.08%;热压件收入分别为88.42万元、371.02万元和360.88万元,占比5.87%、23.63%和13.66%。重叠客户东风延锋(十堰)汽车座舱系统有限公司占公司收入31.17%、29.91%、25.82%,占博兴同创收入10.26%、25.16%、13.69%;重叠供应商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采购3.33%、3.81%、5.93%,博兴同创仅2020年占采购6.44%。公司供东风本田CRV、东风天龙,博兴同创供东风风神E70,应用车型不同。
- 针对(2),公司与朱辉琴、李鹤飞及博兴同创于2022-09-15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约定挂牌后6个月启动收购、2年内完成,收购博兴同创不低于51%股权;收购价格以审计、评估结果并以收购前一个月为基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朱辉琴转让不低于51%股权。公司2022年1-7月净资产为7,179.287098万元、货币资金2,380.653042万元;博兴同创同期净资产2,464.221467万元、未分配利润2,088.973356万元,回复据此认为公司具备支付能力。公司未列明需要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事项,后续仍需结合交易时点、反垄断及企业登记要求复核。因协议约定的启动期尚未届满,回复明确承认收购完成前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截至回复日尚未启动收购,未提供已完成股权交割文件。
- 针对(3),公司已通过独立的客户、供应商、生产人员和资产安排降低利益输送风险。博兴同创拥有鄂(2019)武汉市蔡甸不动产权第0021736号不动产权证,土地面积32,940.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814.24平方米;截至2022-07-31固定资产原值2,525.45万元、净值1,518.03万元。双方不存在人员重叠,公司人员、销售及采购渠道独立;公司未因博兴同创进入比亚迪供应链而让渡商业机会,回复解释2018年公司产能趋于饱和且当时经营方向仍是向整车厂一级供应商提供内饰材料,故未进入比亚迪整车厂供应链。公司董事会于2022-08-01、股东会于2022-08-20审议同业竞争解决事项。
- 针对(4),程曦、程时先及相关主体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承诺不新增同业竞争并配合收购或处置安排。主办券商核查了股东及博兴同创工商资料、产品和收入表、东风延锋及江苏长海交易数据、固定资产及不动产权证、协议、三会文件、银行流水及访谈资料;律师意见引用《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认为公司已披露同业竞争和规范安排,但收购完成前的实质竞争、收购价格和最终交割仍是挂牌后持续核查点。回复未发现报告期内让渡商业机会、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相关结论以博兴同创未审计数据及现有承诺为边界。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回复承认同业竞争客观存在,而不是以产品差异完全排除。方案的核心是“先承诺、后收购”,故应在后续尽调中继续追踪2022-09-15《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期限、审计评估、资金来源、股权交割和博兴同创业务变化;尤其不能仅凭控制人承诺得出已消除同业竞争的结论。对重叠客户、供应商和关联方之间的报价、订单流向、人员及资金往来,应保留穿行和函证底稿。
2. 程时先、程曦共同控制及董监高变动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5反馈回复txt行759-1,079,PDF第18-24页):
(1)补充披露程时先、程曦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参与具体生产环节的情况;
(2)补充披露二人在意见不一致时的表决约定;
(3)如认定共同控制,补充程时先简历;
(4)补充披露董监高变动原因及其对业务开展的具体影响,并核查二人是否形成共同控制、程时先离任董事后共同控制依据是否充分,以及换届是否影响公司治理和业务。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2017-09-15至2022-04-05程时先持有1,850万股、占92.50%;2022-04-06至2022-07-06持股1,957.67万股、占97.8835%;2022-07-07至2022-09-14程时先持1,468.26万股、占74.413%,程曦持489.41万股、占24.4705%;2022-09-15起程时先、程曦分别持120万股和1,837.67万股,占6%和91.8835%。程时先自股份公司设立至2022-09-17参加11次董事会、以控股股东身份参加8次股东大会并以股东身份参加1次;程曦参加11次董事会并在2022-07-07后任董事长,参加2次股东大会,对人事任命、生产经营、股权调整和挂牌事项均有表决或审议记录。
- 针对(2),公司披露二人意见不一致时按持股数量表决,以表决结果形成最终意见。截至回复日程曦持有1,837.67万股、占91.8835%,程时先持120万股、占6%,该安排没有另行约定第三方或家族成员优先表决权。核查底稿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说明》、历次三会文件和二人访谈记录。
- 针对(3),程时先男、59岁、大专学历、无境外居留权;1983-10至1984-12就职于十堰市574场,1985-01至1987-07就职于十堰纺织局,1987-08至1995-05任十堰市第一针织厂副厂长,1995-06至1999-05任十堰鸿鹄塑料公司总经理,1999-05至2000-02就职于十堰市博兴内饰材料厂,2000-03至2017-09任十堰博兴汽车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2017-09至2022-07任博兴材料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09至2022-08兼任德天科执行董事。该任职履历与公司长期经营决策具有连续性。
- 针对(4),李经平因个人原因于2021-03辞任董事并于2022-04退出经营;程时先于2022-07-07辞任董事长、退出董事会;戴勇此前历任车间主任、生产部长、技术部长、技术中心主任、总工程师,2022-07接任董事;吴敏此前任制造、采购、市场部门负责人,2022-07任总经理。朱辉琴因年龄原因、蔡晓慧因转任财务负责人退出监事会,张秋月、朱文林以资深骨干身份补位;郑志方由总经理转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认为上述调整履行了换届及选举程序,不影响经营。核查意见认为程时先、程曦形成共同控制,且程时先虽于2022-07离任董事,仍以父子关系、6%持股、历史经营参与和重大事项影响保持实质影响,认定依据充分。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本问题的关键不是某一时点股权比例,而是历史持股、董事长/董事任职、三会实际表决、经营管理参与和父子关系的组合证据。回复依据《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开展核查,但未将程时先离任后是否仍参与日常经营作无限外推;后续应核对2022-09-17以后董事会、股东会、重大合同签署及资金授权,以确认共同控制的持续性。
3. 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瑕疵及房产持续使用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5反馈回复txt行1,080-1,168,PDF第25-27页):
(1)更新并披露改扩建项目6号厂房、食堂、固废附房、仓储附房及德天科车用成型件生产线的建设、验收进展;
(2)说明公司是否仍使用上述房屋或生产线,并由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环评瑕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挂牌申报实质性障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6号厂房于2019-07-30取得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2019-JK20号),2020-05-29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2021-01-29取得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编号420300-21-05)。食堂、固废附房、仓储附房建设时未办理报批和竣工验收,2022-10取得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食堂、固废附房、仓储附房小微建设项目办理临时工程规划备案的告知函》。公司及德天科于2022-0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11-14分别取得《关于湖北博兴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复合材料技改、扩能项目环境报告表的批复》和《关于十堰德天科工贸有限公司车用成型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后续按报告表建设环保设施并自主验收。
- 针对(2),回复确认6号厂房、食堂、固废附房及仓储附房仍处于使用状态,德天科无自有房产,租赁博兴材料2号厂房经营,2号厂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主办券商实施实地走访,查阅建字2019-JK20号规划许可证、420300-21-05竣工备案证明、临时规划备案告知函、两份环境报告表及2022-11-14批复,并取得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证明;该证明覆盖2020-01-01至2023-01-16,载明无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记录。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程曦、程时先出具《承诺函》,对因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导致的罚款或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核查意见承认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法律瑕疵,但认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挂牌实质性障碍。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本问题应区分规划竣工验收、临时工程规划备案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能用其中一项替代另一项。回复对历史未验收使用作了不利事实披露,风险缓释依赖2022-11-14环评批复、后续自主验收和控制人连带补偿;应继续取得自主验收报告、危废处置协议及主管部门后续证明,确认不是仅完成环评审批而未完成验收闭环。
4. 转贷、大票换小票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问询要点(原子问题完整列示)(来源:20230215反馈回复txt行2,630-2,826,PDF第70-79页):
(1)说明报告期后至审查期间转贷、大票换小票、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仍发生;
(2)补充披露规范措施,并说明措施是否有效;同时核查转贷、大票换小票、资金占用及整改、报告期后持续发生情况、内控制度健全和执行有效性、治理机制、资金及业务独立性以及挂牌条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针对(1),报告期后未再发生转贷;截至2022-07-31,公司向程时先拆出15万元、向博兴同创拆出100万元;2022-09-07又以“货款”名义向博兴同创拆出200万元,实质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022-12-12程时先归还15万元,博兴同创归还300万元,资金占用清理完毕。回复因此确认报告期后曾发生一笔200万元新增占用,但截至回复日已无余额;未提供其他后续占用金额。
- 针对(2),公司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财务人员开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规范银行借款用途和票据取得、登记、保管、使用、账务处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出具《说明》,确认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借款合同不存在逾期未还本息、银行损失或法律纠纷。公司、程曦及程时先分别承诺不再转贷、遵守受托支付规定并承担处罚或赔偿损失;股东另行承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不得发生关联方往来款项拆借。
- 对票据行为,主办券商查阅2022-12-31前银行流水、票据台账及应收票据明细,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核查意见认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大票换小票”违反《票据法》第十条,但票据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票据欺诈或第一百零三条应处罚情形;公司自2022-07后未再发生新的票据使用不规范行为。对转贷,核查意见确认不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关于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要求,但贷款均按期或提前归还本息、无银行损失和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主办券商核查股东会补充确认、银行流水和还款凭证,认为2022-09的200万元占用已于2022-12归还,整改措施有效、制度健全、资金和业务独立。律师回复以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该意见边界是现有流水和截至审查期间资料,不替代对挂牌后新增往来款的持续核查。
核查意见与执业提示: “货款名义”但实质为资金占用是本问题最重要的定性,应在底稿中保留付款用途、合同、发票、实际交易和回款链条,不能只依据会计科目。对整改有效性的结论至少应覆盖2022-09-07至2022-12-12的200万元及300万元回款,并持续抽查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博兴同创银行流水。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4客户集中度及订单获取:主要围绕前五大客户收入11,581.38万元、9,058.02万元和3,451.29万元,占比89.56%、85.91%和81.36%的业务核查。
- 问题5收入确认、客户留存和持续经营;问题6成本构成、毛利率及原材料价格;问题7研发预算、研发费用归集和加计扣除;问题9寄售存货余额、盘点比例及监盘,均未独立形成上述20类法律主题,故仅列总览,不以“业务财务类”替代法律问题。
- 已将问题8中具有法律属性的转贷、票据和关联方资金占用单独详述;其中单纯会计列报、借款利息或存货盘点细节未重复展开。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原文和回复完整性:回复文本包含第一次反馈问题的黑体问询及公司、主办券商回复;同业竞争收购尚未完成,后续交易文件和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待持续核验。
- 签署及文号:6号厂房已有建字2019-JK20号、编号420300-21-05及2022-11-14两份环评批复;《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各项承诺和2022-12-12回款凭证的签署页、完整附件及最终交割文号待核验。
- 文本及扫描质量:本批次txt可提取并可定位;scan_files无,暂无“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事项。博兴同创财务数据部分未经审计,相关比例和支付能力结论应标注其证据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