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74097·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7-25;问询轮次:2轮审核问询;依据文件: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30613)、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20230703)、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5);中介机构(以回复TXT首页为准):主办券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批次JSON列示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轮回复首页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列入待核验。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铝合金材料、铝合金熔炼及相关铸造用辅料、冒口和喂料设备业务。第一轮重点审核历史代持和实际控制人家族股权、员工持股平台、特殊投资条款、股权激励、环保和节能审查、无证房产及公司治理;第二轮针对王静与农开裕鲲之间仍有效的回购、优先清算条款,要求测算触发金额、资产履约能力和重大风险提示。收入、毛利率、应收、存货和财务规范中的纯会计问题仅列入总览。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1轮 | 1 | 历史沿革、家族代持、无偿转让和持股平台 | 1历史沿革;3代持;4实际控制人;6员工持股;13税务 | 是 |
| 第1轮 | 2 | 特殊投资条款及终止安排 | 5对赌/特殊权利;4控制稳定 | 是 |
| 第1轮 | 3 | 员工持股和股份支付 | 6股权激励;12劳动;13税务 | 是 |
| 第1轮 | 4 | 生产经营、环保、排污、危废和节能审查 | 9土地房产;10业务资质;11处罚;15环保安全 | 是 |
| 第1轮 | 5 | 房屋权属、无证建筑和持续经营 | 9土地房产;11处罚;18独立性 | 是 |
| 第1轮 | 6 | 治理、董监高、关联决策和独立性 | 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18独立性 | 是 |
| 第1轮 | 7—9 | 业绩、应收、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1轮 | 10 | 其他财务事项、实际控制人王营胜、工伤安全 | 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11处罚;15安全 | 部分 |
| 第2轮 | 1 | 王静回购条款执行、触发测算、履约能力 | 5对赌/特殊权利;4控制稳定;11诉讼/履约风险 | 是 |
| 第2轮 | 2—4 | 节能审查、财务及客商重合 | 10业务合规;纯业务/财务类 | 部分 |
20类逐项核对:1历史沿革—问题1;2出资瑕疵—问题1股权出资及验资复核;3代持/还原—问题1;4实际控制人—问题1、6、10及第二轮问题1;5对赌/特殊权利—两轮问题2及第二轮问题1;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1、3;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问题6、10及客商重合;8同业竞争—问题6、10;9土地房产—问题4、5;10重大合同/业务资质—问题4、5;11诉讼处罚—问题4、5、10及第二轮问题1;12劳动社保公积金—问题3、6、10;13税务—问题1、3;14分红—问题2和第二轮问题1优先清算、分红抵扣;15环保安全—问题4、10工伤;16数据合规—未涉及;17境外架构/外汇—未涉及;18独立性—问题5、6;19新增股东/投资人—问题1、2及第二轮问题1;20其他律师问题—问题1、3、6、10。纯财务问题仅在总览和第四部分保留。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第一轮问题1:家族代持、无偿转让及员工持股平台
(法律类别:1历史沿革;3代持/还原;4实际控制人;6员工持股;13税务;回复TXT:第一轮第94—587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方振雷、方振永与实际控制人方淑红的关系、代持形成原因、代持比例、资金来源、解除和登记情况,是否存在协议、争议或股权限制。
- (2)说明方振雷、方振永是否在公司工作、参与经营和决策,二人退出或还原对公司控制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 (3)说明方淑红、王静之间以及王静向王昱方、王赫玺转让股份未支付价款的原因、性质、代持安排和税务处理。
- (4)说明四个持股平台穿透后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员工平台和外部平台的人员、关系、权益流转及争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方振雷、方振永为方淑红兄弟,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因担心承担无限责任、缺乏公司治理经验而代方淑红持股,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出资资金来自方淑红、王静家庭资金,方振永2015年存在实物出资瑕疵。2016年12月方振雷将19.23%、方振永将80.77%转回方淑红,2017年2月完成登记;各方出具《确认函》,确认没有争议、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2020年12月王静、方淑红补足800万元出资,形成大信验字〔2022〕第31-00042号《验资报告专项复核报告》所涉复核事项。
- (2)方振雷、方振永曾从事销售和业务管理,但未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董事会表决或控制权安排;代持解除后不再持有公司权益,回复认为不影响王静、方淑红及平台的实际控制。公司通过股东访谈、历史工商资料、出资凭证和确认文件核查,没有发现二人退出引起的客户、人员或业务中断。
- (3)2017年12月5日,王静与方淑红为夫妻共同财产内部持有780万元出资,属于家庭内部权益调整,未另行支付价款;2021年12月10日,王静将300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王昱方、王赫玺,属于家庭赠与,未支付对价。回复援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说明亲属赠与或共同财产分割情形不产生应纳税额,并由相关人员签署确认,未发现代持或隐性回购。
- (4)2019年5月四个平台穿透人数最高116人,2022年5月下降至57人,没有超过200人。河南恒沛、河南恒静为员工平台,河南恒骁、河南恒彬为外部平台;恒静、恒彬于2020年5月退出,现存恒沛、恒骁。恒沛有19名合伙人,王静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485.10万元出资、占31.04%,其他人员为现任或前员工;回复确认没有平台代持、隐名股东、争议或额外利益安排。
核查程序:查阅工商档案、股权转让文件、出资及验资资料、家庭财产和确认函、合伙协议、四个平台合伙人名单、股东调查表及纳税资料,访谈方振雷、方振永、方淑红、王静和平台合伙人。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历史代持已于2016年12月解除并完成登记,家庭内部转让和赠与未形成隐名持股,穿透人数未超过200人;出资瑕疵已通过补足出资和专项复核处理。没有书面代持协议时,结论依赖多方确认、登记和资金来源证据的交叉印证。
执业提示:家族内部无偿转让应区分共同财产、赠与、代持解除和资本补足,分别核验资金、税费、登记和实际表决权,不能把“未付款”直接认定为代持或直接排除代持。
2. 第一轮问题2及第二轮问题1:特殊投资条款、回购和优先清算
(法律类别:5对赌/特殊权利;4控制稳定;11履约风险;回复TXT:第一轮第587—784行、第二轮第1—1,307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第一轮(1)说明公司、王静、方淑红、持股平台与农开裕鲲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现行效力,已终止条款和现存条款的内容、触发、争议及是否恢复。
- 第二轮(1)明确说明回购、优先清算权的可执行性、触发时点、金额、计算公式、内部决策、终止和恢复效力。
- 第二轮(2)结合触发可能性、回购时点和资产情况测算王静回购金额,评估履约能力及回购后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影响。
- 第二轮(3)对特殊投资条款作重大事项提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第一轮(1)2022年4月25日公司、王静、方淑红、恒沛、恒骁、王赫玺、王昱方与农开裕鲲签署《增资协议》,王静另签《增资补充协议》,涉及转让限制、共同出售、反稀释、回购、拖售、优先清算、最惠待遇和信息权。2022年8月18日签署《终止协议》,2023年4月11日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2023年5月30日《终止协议(2023年5月)》将《增资补充协议》第2.3、3.1.5、3.1.6条拖售及其他投资人权利自签署日起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2023年5月31日《关于……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终止信息权4.3.1—4.3.5、股份转让5.1、共同出售5.2、反稀释5.3和优先购买5.4,未发现公司作为义务主体的有效条款。
- 第二轮(1)王静与农开裕鲲《增资补充协议》仍保留回购和优先清算:触发事项包括隐瞒或虚假财务、投资前信息不实或违约、连续两年业绩下降超过30%、违约未补救、主营业务变化、控制人变化、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合格IPO(已受理可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及资金用途错误。回购公式为P=M+M×8%×T-H,T为到账日至执行日的自然日除以360,H为已支付分红;公司不是回购义务人,王静承担回购并提供连带保证,10日提出执行计划、60日支付。优先清算顺序为清算费用、工资社保税费和债务后向农开裕鲲分配,王静补足差额。
- 第二轮(2)截至2022年末,公司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38,041.96万元、35,626.09万元,净利润2,620.71万元、1,673.19万元;2022年收入下降6.35%、净利润下降36.16%。2023年1—4月收入12,281.80万元、净利润1,108.07万元,同比增加3.36%、4.17%,因此回复认为连续两年下降超过30%的触发可能性较低。以2025年7月1日假定执行日测算,农开裕鲲投资19,999,994元、投资天数1,161天、分红285,714.20元,回购价24,874,278.25元,约2,487.43万元。
- 第二轮(3)王静、方淑红房产、车辆、存款和股票等个人资产合计约1,366.65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132.50万元,二人持有公司38,396,000股、5,200,000股,可得利益约749.69万元,合计资产覆盖回购金额约2,116.25万元、覆盖率85.08%。按最近一轮估值,二人持股估值约3.05亿元。极端出售方淑红约97.27万股后,王静预计直接持有3,801.91万股、占57.73%,方淑红约422.72万股、占6.42%,结合恒沛15.82%表决权,王静仍可支配约89.09%表决权。公司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回购导致股权结构变化风险。
核查程序:逐份查阅《增资协议》《增资补充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协议(2023年5月)》《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股东会董事会文件、投资款和分红凭证、个人资产证明、股权估值和回购测算表,访谈农开裕鲲、王静及方淑红。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现行有效的回购及优先清算仅由王静承担,不要求公司融资、分红或授予投资方经营否决权;终止条款未安排无条件恢复,恢复须以协议和挂牌规则为前提。回购金额、夫妻共有财产、未分配利润和极端股权出售均属于重大风险,不能只用“触发可能性较低”替代披露。
执业提示:特殊投资条款应分别列示有效、终止、自始无效、已触发和可能触发事项,并同时测算回购金额、责任财产、控制权变化和公司是否承担义务。
3. 第一轮问题3:员工持股计划、退出和股份支付
(法律类别: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12劳动;13税务;回复TXT:第784—1,392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员工持股目的、对象、平台、股份来源、数量、价格、锁定、绩效、服务期、流转、退出、回购、控制权变更和离职安排。
- (2)说明股份支付金额、会计处理、费用归集和未来财务影响。
- (3)说明授予价与净资产、评估值的差异及定价合理性。
- (4)说明激励对治理、经营、财务和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 (5)说明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是否存在应补税费或信息披露遗漏。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未制定单独的正式股权激励计划,平台设立目的为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收益;员工以1.50元/股认购,合伙协议第16条规定份额转让须全体同意并有优先购买权,第18条规定退伙,第21条规定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资格丧失和强制执行时当然退伙;实际退出按1.50元/股处理。恒沛、恒静、恒骁、恒彬平台中,现有员工平台和外部平台分别管理,未发现员工代持或外部人员借名持股。
- (2)2019—2020年平台和增资事项形成股份支付,回复结合历史增资价格、员工身份和平台协议计算费用;相关激励计划和会计处理按会计师专项说明核查。公司在第一轮问询中披露报告期无新增正式激励计划,未将员工平台的全部历史转让笼统处理为当期费用。
- (3)员工认购价1.50元/股,回复以历史增资、公司净资产和员工服务贡献说明价格;对有偿、无偿及家庭转让分别列示,未发现明显低价向客户、供应商或非员工输送权益。
- (4)平台采取封闭式份额流转,普通合伙人和员工离职条款限制外部转让,控制权仍由王静及方淑红、王昱方、王赫玺和恒沛支配;员工平台没有董事会一票否决、优先清算或公司回购权安排。
- (5)公司将员工服务、持股平台协议、增资及转让文件提交会计师核对,员工签署税务或个人所得税承诺;回复未发现员工持股导致报告期控制权变更或未披露的争议。涉及转让税费的具体纳税凭证应与每笔登记逐一匹配。
核查程序:查阅合伙协议、持股平台工商资料、出资和转让凭证、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股东会文件、净资产和估值资料、股份支付计算和税务承诺。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流转及退出有协议和决策依据,激励对象与公司具有劳动或管理关系,不存在未披露代持;股份支付金额和费用确认由会计师核查。
执业提示:平台份额的价格、服务期和离职退出不仅影响股份支付,也影响实际控制人稳定和个人所得税,应把平台层、公司层和员工层文件分别归档。
4. 第一轮问题4及第二轮问题2:环保、危废、排污和节能审查
(法律类别:10业务合规;11行政处罚;15环保安全;回复TXT:第一轮第1,392—2,393行、第二轮第300—900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产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属于限制、淘汰、高污染、高风险产品,是否存在耗煤项目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问题。
- (2)说明各生产项目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许可、污染治理、危废处置和三同时手续。
- (3)说明污染物种类、处理能力、监测、环保投入、行政处罚、环境事故和重大违法。
- (4)说明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能耗规模及第二轮节能审查补办进度。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生产铝合金材料、喂料设备和冒口,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或允许方向;2023年3月6日发展改革部门证明不属于限制或淘汰产业,不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产品,不使用煤炭。禹州禁燃区依据禹政〔2015〕3号,哈尔滨禁燃区依据哈政规〔2017〕44号,公司使用电力、天然气和清洁能源,未因燃用高污染燃料受到处罚。
- (2)扩建项目取得禹环评〔2020〕1118号,喂料站取得禹环评〔2020〕1119号,冒口项目取得禹环评〔2021〕1007号并于2022年4月自主验收;早期项目先形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禹州市环保部门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禹环备〔2016〕6116号。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过滤材料、催化剂、机油和切削液,公司与河南富泉签署《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对方许可证为豫环许可危废字92号。
- (3)公司按生产项目配置废气、固废和危废设施,取得排污许可并保存监测记录;禹州市及哈尔滨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环保群体事件或行政处罚。2023年5月30日主管机关确认历史项目不存在重大环保违法,控制人承诺承担补缴、整改和处罚损失。
- (4)公司2013年历史项目耗电约50万千瓦时、天然气43,000立方米,2018年喂料项目折合能耗2,307吨标准煤、冒口项目310吨;2021年用电约1,184.89万千瓦时、超过1,000万千瓦时参考线,2022年916.48万千瓦时,2023年预计986.56万千瓦时。2023年6月7日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公司于2023年6月8日提交节能审查材料,承诺2023年12月31日前补齐,第二轮回复称已取得第三方审查和主管部门受理,未被责令停产。
核查程序:查阅项目环评、备案、验收、排污许可证、危废处置协议和许可证、能耗台账、主管部门证明、整改及节能审查文件,现场核查生产线、污染治理设施和禁燃区位置。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公司产品和生产工艺不属于限制淘汰、高污染或耗煤项目,环评、排污和危废处置手续有文件支持,未发现重大环保违法;节能审查历史上存在补办风险,第二轮已披露受理和补办安排,但正式意见和完成日期仍需跟踪。
执业提示:节能审查应结合项目建成时间、能耗阈值、主管部门受理和补办结果,不能以“不是两高项目”替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手续核验。
5. 第一轮问题5:无证房屋、司法拍卖房产及生产独立性
(法律类别:9土地房产;11行政处罚;18独立性;回复TXT:第2,393—2,937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逐一说明无施工许可证、无房产证或无土地证房屋的面积、用途、取得方式、权属、争议、处罚、拆除及使用风险。
- (2)量化无证房产对资产、财务、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说明补证、整改、搬迁和替代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有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1—6号房屋包括包芯线2,676.83平方米、清洗35平方米、沉淀池31.50平方米、制锭2,139.48平方米、双联4,596.32平方米、办公376.20平方米,对应不动产权证豫2022禹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598、0000596、0000595、0000608、0000597、0000607号。7—16号辅助房屋无证,17号纵剪房4,230平方米,18—28号为2022年10月司法拍卖取得,执行裁定为(2022)豫1081执恢209-2号,部分已拆除。
- (2)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无证建设存在责令改正、按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没收或拆除风险;禹州市政府禹政〔2019〕1号提供历史工业不动产登记处理路径。2023年5月31日自然资源部门、2023年6月2日住建部门分别证明未发生重大违法、未来5年没有拆除安排。待办证面积8,377.70平方米、占自有面积25.10%,无法办证面积7,174.87平方米、占21.50%;账面价值分别778.38万元、240.61万元,合计无证房屋1,018.99万元,占建筑物账面价值约33.80%。
- (3)纵剪房主要用于生产,外购加工成本4,336.60元/吨,公司自制成本4,291.03元/吨,差异1.06%;生产相关无证房产账面价值228.77万元,占建筑物7.59%。公司控制人承诺承担处罚、拆除、补证和搬迁损失,回复认为无证房产不会导致生产中断或重大资产减值。
核查程序:查阅产权证、司法拍卖裁定、房屋清单、规划和建设资料、政府证明、资产账面价值、生产成本和替代场地方案,现场查看房屋用途和使用状态。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历史无证房屋存在法定处罚和拆除风险,但权属争议、重大处罚和短期拆除风险未被主管机关确认;房屋部分用于生产,仍需持续披露资产占比和替代安排,不能仅以控制人承诺消除物权或行政风险。
执业提示:无证房产应按证照状态、取得方式、是否自建、是否生产核心工序和是否有替代场地分层披露,司法拍卖取得房产还要核对执行裁定、土地使用权和实际交付。
6. 第一轮问题6及问题10:治理、实际控制人及安全事故
(法律类别:4实际控制人;7关联方;11处罚;12劳动;15安全;18独立性;回复TXT:第一轮第2,937—3,250行、第二轮第4,903—6,270行)
问询要点(回复中黑体引用)
- (1)说明关联股东、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关联交易、担保、资金占用、回避表决及内部制度。
- (2)说明董监高任职资格、多职、履职和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独立性。
- (3)说明王营胜投资、任职、参与经营、沟通决策及关联企业业务,为什么未认定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4)说明报告期工伤、安全事故、赔偿、劳动仲裁、主管机关处罚和整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公司股东和控制结构中,王静直接及间接持股、方淑红持股7.90%,王昱方、王赫玺各4.56%,恒沛15.82%、恒骁9.44%;2022年3月18日董事会、2023年3月10日董事会和2023年3月30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时,王静、方淑红、王昱方、王赫玺、恒沛、恒骁等关联股东或董事回避,只有农开裕鲲参与表决。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2)报告期内公司召开7次董事会、7次监事会,董事、高管无禁止任职情形;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背景,关联董事回避,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检查财务和监督重大投资履职。公司自有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与股东和关联企业分开,未发现未履行审议程序的关联担保或资金占用。
- (3)王营胜不任公司员工、董事或高管,通过恒骁持有73万股、占1.1085%,作为恒骁普通合伙人持有11.7363%份额;其没有向公司提出提案、否决议案或参与日常管理,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王营胜与配偶经营营胜机械、诚远井盖等,经营范围与公司新材料和铝合金业务不同;回复核查其关联交易小额、公允,没有资金占用或共同控制安排。
- (4)安全事项包括2021年4月跌落五级伤残、2022年1月手臂骨折、2022年4月手部受伤并于2022年6月7日仲裁、2022年7月22日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另有2022年10月烫伤、2022年11月腰部受伤、2023年1月烫伤。2023年2月8日主管机关证明无行政处罚;其中一笔工伤和解后一次性支付10.87万元,公司通过保险、培训和安全制度处理,未发现重大安全生产违法。
核查程序:查阅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关联交易和回避记录、股东与董监高调查表、恒骁和王营胜企业工商资料、劳动仲裁和法院材料、安全制度、工伤及赔偿资料、主管机关证明。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治理制度和回避机制能够运行,王营胜持股比例、职务和实际决策行为不足以构成共同控制;工伤事项已通过仲裁、法院或和解处理,未发现重大处罚。王营胜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和资金流水仍需与关联交易明细持续核对。
执业提示:实际控制人认定应审查少数股东是否实际提案、否决、签批、任免和管理,而非只看亲属关系;工伤和安全事项应逐案列明责任认定、赔偿金额、保险和处罚状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第一轮问题7利润、问题8应收、问题9存货、问题10其他财务事项及第二轮问题3财务规范、问题4客商重合,主要属于纯业务/财务核查,仅在总览列示。
- 第二轮问题2节能审查已与第一轮问题4合并详述;收入、毛利率、存货跌价和客户重合不得作为略过房屋、环保、特殊投资或实际控制人问题的理由。
- 本批次仅覆盖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未发现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事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无。
- 尚需核验的原始披露/附件及版本差异:批次JSON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但2023年6月13日、2023年7月3日两份回复首页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核对正式披露版本、律师法律意见书和第二轮回复落款。
- 案卷事实或后续状态待确认:需取得2023年6月8日节能审查受理和最终意见、无证房屋证照/拆除状态、农开裕鲲回购条款后续履行、王营胜关联企业注销或变更及工伤和解履行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