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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139-%E4%B8%AD%E5%A4%A7%E7%9B%91%E7%90%86.md

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139·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3-08-01;问询轮次:1轮(2023年5月22日收到审核问询函);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文件:raw/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0627_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txt(回复文件披露日:2023年6月27日);raw/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0508_长沙中大监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txt(2023年5月8日)。本报告仅依据上述已转文本及批次字段整理,回复中的财务数据以原文披露口径为准。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中大监理主要从事铁路、公路、市政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报告期核心收入来自铁路工程监理。审核问询共1轮,重点围绕国有股权退出及历史代持还原、实际控制人变更、与北交所上市公司华维设计的投资及独立性、安全生产事故及行政处罚、劳务派遣和项目现场租赁合规展开;收入、利润、客户集中度、应收账款、研发和经营数据问题主要属于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的业务财务事项,列入总览但不作法律问题详述。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11历史沿革、国有股权转让及代持还原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股权代持与还原;出资瑕疵
12实际控制人变更及经营连续性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3华维设计持股、同业竞争及独立性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上市主体独立性
14业务模式及收入结构纯业务/财务类
15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罚环保与安全生产;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16净利润及毛利率纯业务/财务类
17客户集中度及订单获取纯业务/财务类
18应收账款及回款纯业务/财务类
19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纯业务/财务类
110-1劳务派遣劳动与社会保障;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110-2项目现场及办公场所租赁土地房产权属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历史沿革、国有股权转让及代持还原(第1轮,回复第3—18页;txt行50—601)

问询要点

  1. (1)说明2008年增资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化是否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内部决策和工商变更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出资瑕疵或者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说明2021年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退出的审批、挂牌、评估、成交及付款情况。
  2. (2)说明龙汉、胡德胜等名义持有人形成代持的原因、代持协议内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持有人的资金来源、分红及表决安排、解除时间、确认方式,是否存在规避股东资格、国有资产监管或挂牌条件的情形。
  3. (3)说明2021年股权转让价格、支付安排、转让方任职及离职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纠纷或潜在争议,并说明股权是否已经清晰、完整地登记至现有股东名下。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08年6月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300万元,新增出资中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6.856万元,廖群立11.244万元,王飞龙11万元,韩汝才11万元,路占海0.90万元,江继军12万元,吕海燕9万元,李佳9万元,高晓波9万元;国有股权比例由72.95%降至57.58%。回复确认该次增资未办理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属于历史程序瑕疵,但结合当时出资、经营及后续监管资料,未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实。
  • (2)2021年7月,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57.58%股权经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给新余道勤,成交价7,829.60万元;交易履行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党委常委会审批,产权交易程序和工商变更已完成。回复引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1〕58号、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及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程,对2008年未评估、未备案问题作历史瑕疵分析,结论为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
  • (3)龙汉、胡德胜系原核心员工,因当时资金压力由他人名义持股;2017年签署代持协议,约定股权登记、分红、表决及挂牌安排。龙汉实际对应王飞龙1.00%、韩汝才0.50%、路占海0.30%、李佳0.15%;胡德胜实际对应廖群立1.00%、韩汝才0.50%、高晓波0.30%、李佳0.15%。回复载明2018年3月分红14,048,999.56元、2019年9月分红3,149,129.85元,均按代持债权安排抵销,代持已经全部解除。
  • (4)2021年11月,相关股权按28元/股办理转让;2021年7月产权交易的对应单位价格为45.32元/出资额,2021年4月30日审计净资产对应参考值为27.87元/股,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28元/股。龙汉、胡德胜已经支付;高晓波、路占海未接受访谈,但签署股东会决议和付款指令,其他主体对交易真实性予以确认,回复未载明诉讼、仲裁或股权冻结。
  • (5)转让方任职变化具有可追溯记录:廖群立由总经理退出管理层,王飞龙由董事长转任总经理,韩汝才继续任副总经理,江继军退休,高晓波、吕海燕、李佳、路占海、刘某分别离职或退出原岗位。回复称2021年7月交易和2021年11月内部转让均未附加未披露的利益安排,现有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限制。

核查程序

查阅2008年增资的出资凭证、验资及工商档案、国有资产审批文件、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和成交文件、评估及审计资料、付款指令、股东会决议、代持协议和解除确认;访谈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实际出资人及名义持有人,核对分红抵销、银行流水和现行股东名册;将程序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规则及挂牌审核规则逐项比对。对应回复txt行318—601。

核查意见

回复中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2008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存在未评估、未备案的历史程序瑕疵,但公司已持续经营约15年,未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监管追责或股东争议;2021年国有股权退出经过审批和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价格、付款和登记链条完整。代持形成原因、协议内容、分红处理及解除确认能够相互印证,当前登记股权清晰,不构成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

本问题应分别保留“国有股权交易程序瑕疵”和“个人股东代持解除”两条证据链。后续如发生股权争议,不能以当前工商登记替代对历史实际出资、分红抵销和名义持有人表决授权的证明;对高晓波、路占海未接受访谈的事实,应继续保存签字文件、付款指令及其他客观确认资料。

问题2:实际控制人变更及经营连续性(第1轮,回复第19—31页;txt行602—1065)

问询要点

  1. (1)说明控制权从中南大学体系变更为廖宜勤、廖宜强的原因、持股及表决安排,是否存在代持、质押、冻结、争议或其他控制协议。
  2. (2)说明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及业务管理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人员大幅变动、客户流失、供应链变化或经营模式变化。
  3. (3)比较控制权变更前后销售、管理、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说明费用变化和客户开发方式是否真实合理。
  4. (4)比较控制权变更前后收入、利润、主要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说明是否因控制权变更形成持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或其他挂牌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1年中南大学体系持有的57.58%股权转让后,廖宜勤、廖宜强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形成控制;回复引用高校企业改革文件教财〔2018〕11号及教财函〔2020〕号,说明控制权变更具有国有高校企业改革背景。公司核查称不存在代持、股份冻结、质押、控制权争议或第三方控制协议。
  • (2)王飞龙由董事长转任总经理,廖群立退出总经理岗位,廖宜勤任董事长,况建魁任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业务模式仍为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核心客户与项目类型未发生导致经营中断的变化。回复没有发现因控制权变更形成的重大客户流失、供应商中断或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
  • (3)2022年销售人员工资94.12万元、2021年52.43万元,销售人员7人、4人;差旅费89.65万元、50.73万元;招投标服务费20.59万元、10.23万元。管理人员工资483.05万元、621.18万元,管理人员18人、23人,人均工资26.84万元、27.01万元;研发费用543.21万元、482.01万元,研发费用中工资占比超过90%。回复将销售扩充、项目投标增加与费用变动对应,未发现通过关联方或异常支付获取客户。
  • (4)2022年营业收入7,787.25万元、净利润965.47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7,591.43万元、净利润1,229.01万元;铁路监理收入6,463.21万元、6,665.73万元,占比85.14%、85.60%。2022年成本咨询收入35.83万元,收入结构未发生改变控制权下的业务替换,回复认为盈利下降主要与项目结构、成本和市场因素有关,不属于控制权变更导致的经营持续性障碍。
  • (5)2022年公司独立投标75次、中标13次、对应中标金额17,261.99万元,占获取项目金额75.27%;联合投标5次、中标3次、金额5,300.25万元,占23.11%;直接委托18次、中标18次、金额370.11万元,占1.61%,合计98次、中标34次、金额22,932.35万元。2021年对应独立投标20次、中标4次、18,566万元,占94.50%,联合投标3次、中标1次、1,005.74万元,占5.12%,直接委托4次、中标4次、73.91万元,占0.38%。具体客户取得方式能够与控制权变更后的费用及业务规模相互印证。

核查程序

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产权交易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任职文件、银行和工商资料;访谈新旧管理层及业务负责人,核对销售、管理、研发人员名册、工资、差旅及投标服务凭证,抽查2021—2022年投标记录、合同和回款;查询股权质押、冻结、诉讼及失信信息。对应回复txt行730—1065。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控制权变更已完成登记,持股和表决权安排清楚,未发现代持或争议;管理层、业务模式、客户开发和研发能力保持连续,费用与项目数量、人员扩充具有对应关系,控制权变更未导致持续经营障碍。

执业提示

控制权变更问题既要核验股权比例,也要核验董事会席位、总经理任免和日常经营决策。对于投标金额、人员数量和费用变化,建议留存按项目编号建立的交叉核对表,避免仅以年度合计数支持经营连续性结论。

问题3:华维设计持股、同业竞争及上市主体独立性(第1轮,回复第32—59页;txt行1066—1722)

问询要点

  1. (1)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参与资本市场、投资上市公司的背景、持股比例和后续安排,是否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控制公司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2. (2)列示廖宜勤、廖宜强、华维设计及其关联方的持股、任职和控制关系,说明中大监理与华维设计、江西华维城建设计院在业务、资质、客户和项目方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 (3)说明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和技术方面的独立性,是否与华维设计共用人员、账户、办公场所、客户或供应商。
  4. (4)说明华维设计取得公司35%股权及报告期内相关项目、交易的决策、回避和信息披露程序,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或资金占用。
  5. (5)说明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华维设计上市公告及公司公告对持股、关联关系、交易事项的披露是否一致。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廖宜勤持有公司26,400,834股,占40.62%;华维设计持有22,750,000股,占35%;廖宜强持有2,189,633股,占3.37%,三项合计51,340,467股,占78.99%。华维设计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主营工程设计、咨询和相关工程服务;中大监理保持新三板挂牌。回复称华维设计的财务投资与产业协同不改变中大监理独立经营,华维设计及其实际控制人未通过公司股权安排取得超出登记比例的控制权。
  • (2)华维设计及江西华维城建设计院主要从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和咨询,中大监理主要从事工程监理,二者资质、服务环节和项目交付责任不同;回复未发现双方经营同一客户同一项目、互相替代或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廖宜勤、廖宜强及华维设计已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 (3)公司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和业务部门,董事5名、监事3名,除依法履行董事会职务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华维设计兼任导致的交叉控制;公司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7587XU开立并使用独立银行及财务账户。2022年末登记注册监理工程师102人,人员、技术资料、项目合同和客户管理由公司自行完成。
  • (4)华维设计于2021年7月8日前后完成对公司35%股权的投资,投资价款4,876.91万元;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股东会于2021年7月23日审议确认。中大监理承接川藏铁路CZXZJL-13标段,合同金额13,630万元、服务期143.2个月;2023年5月10日华维设计公告披露其对中大监理相关股权及全国股转系统受理信息(GP2023050006),回复称公司披露与上市公司公告不存在实质差异。
  • (5)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问询回复和华维设计公开披露文件中,对持股比例、交易决策、关联董事回避和承诺事项进行了比对。回复未发现未履行内部审批的关联交易、华维设计向公司提供资金或公司向华维设计输送利益的事实;对未来日常关联交易,承诺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核查程序

查阅华维设计公开披露文件、公司股东名册、投资协议、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制度、承诺函、银行账户、人员名册和业务合同;访谈华维设计及公司管理层,抽取项目、客户和供应商清单进行名称、人员和资金往来比对,核对川藏铁路项目的合同金额13,630万元及服务期143.2个月。对应回复txt行1140—1722。

核查意见

回复及法律意见认为,华维设计持股不会导致中大监理丧失独立性;双方业务、资质和项目责任具有可区分性,未发现实质同业竞争或未披露关联交易。公司已建立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和同业竞争承诺及回避机制,相关公开披露具有一致性。

执业提示

持股比例达到35%本身不等于控制,但应持续检查华维设计是否通过董事提名、项目安排、资金往来或人员交叉任职形成事实影响。对同一工程项目要分别核对设计、监理和项目管理合同,不能仅依据经营范围或公司名称判断不存在竞争。

问题5: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罚(第1轮,回复相关页;txt行2871—3279)

问询要点

  1. (1)说明2022年2月26日上海青浦沪苏湖铁路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整改和处罚情况,并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较大或一般事故。
  2. (2)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是否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挂牌资格。
  3. (3)说明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或建设工程安全验收文件,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4. (4)说明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应当计提及具体会计处理,该项由会计师结合财务资料核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2022年2月26日,上海青浦沪苏湖铁路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坠落高度约13米。回复将直接施工责任归于施工单位,中大监理因现场未实施旁站、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作出青应急罚[2022]01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为2022年8月8日,罚款55万元,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114条第1款第1项。
  • (2)回复引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将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重伤人数不超过1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划为一般事故;上海市青浦区主管机关于2023年3月29日出具证明,确认该事故不属于重大事故。2021年7月20日南崇城际5标项目另有1人死亡,回复认为直接责任在湖南明镕及施工方,中大监理未被认定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 (3)公司业务是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及项目管理,不是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工程监理企业不以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前提;公司通过项目安全监理规划、旁站、巡检、隐患整改通知和项目负责人报告履行管理职责。对于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回复未要求公司另行办理生产安全设施专项验收许可。
  • (4)回复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及其对净利润的影响作为会计师核查事项,未载明公司另行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或存在应计未计金额;法律核查重点为事故责任、行政处罚、资质许可和整改闭环,不据此替代会计师的会计判断。

核查程序

查阅事故调查、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项目合同、监理规划、旁站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和主管机关证明;访谈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及公司管理层,核对2021年南崇城际项目责任认定,查询处罚、诉讼和信用记录,并将经营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逐项比对。事故问询及回复位于txt行2871—3279,原文页码以正式回复版本为准。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公司未被认定为施工单位,上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已接受55万元行政处罚并完成整改;未发现报告期后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或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受损的情形。公司无需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仍应按照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法律要求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执业提示

事故“是否重大”和公司“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是两个不同问题。后续应把青应急罚[2022]01006-2号处罚、事故整改和监理责任认定单独归档;对项目现场是否实际实施旁站、隐患闭环是否完整,应以项目记录而非主管机关无处罚证明作为主要证据。

问题10-1:劳务派遣(第1轮,回复第133—147页;txt行5369—5786)

问询要点

  1. ①说明劳务派遣供应商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派遣经营许可证、合作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续服务能力。
  2. ②说明派遣协议期限、服务费、人员费用承担方式、同工同酬安排、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3. ③说明报告期各期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比例、岗位、薪酬和与自有员工的差异,是否超过10%法定比例。
  4. ④说明派遣人员的技能、稳定性、保密义务和劳动争议情况,是否涉及核心岗位或核心技术。
  5. ⑤说明公司对派遣人员是否存在依赖,若供应商不能继续服务,业务是否会受到重大影响。
  6. ⑥说明降低派遣比例的措施、预计成本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①主要供应商为湖南才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3MA4P930H3Q,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光辉;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湘A-343,有效期为2021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回复以许可证、工商档案和合作协议核验其派遣资质及持续服务能力。
  • ②公司与湖南才苑签署的派遣协议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管理服务费为30元/人/月,派遣人员工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由派遣单位依法发放。2022年派遣服务及人员相关费用100.53万元,2021年17.49万元,合计118.02万元;回复未发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存在关联交易安排。
  • 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派遣人员21人,占公司及子公司总用工352人的4.36%;2021年派遣14人,占总用工450人的3.11%。岗位主要为司机、厨师和文员,属于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回复认为比例低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0%上限,工资、社会保险和劳动管理责任按协议及劳动法律分配。
  • ④派遣人员承担运输、餐饮、行政辅助工作,不参与工程监理核心技术、项目决策或客户资料管理。回复未发现核心技术泄露、重大劳动争议、供应商拖欠工资或人员频繁流失,派遣人员通过用工管理制度、保密要求和岗位交接接受管理。
  • ⑤由于司机、厨师和文员岗位具有可替代性,公司可通过直接招聘、劳务外包或其他合规用工方式替代,回复认为不存在对单一派遣单位或派遣人员的业务依赖;供应商不能继续服务不会导致监理项目停工或核心业务中断。
  • ⑥公司将根据项目数量、行政需求和人员结构逐步优化派遣比例,回复未承诺一次性压降至特定比例,也未测算形成重大额外成本;在报告期比例为3.11%和4.36%的基础上,降低派遣不会改变公司工程监理业务模式。

核查程序

查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协议、工商资料、派遣人员名册、工资表、考勤、社会保险资料和劳动保障证明;访谈人力资源负责人、派遣供应商和部分派遣人员,核对21人、14人及4.36%、3.11%的比例,检查岗位说明及保密安排。对应回复txt行5410—5786。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劳务派遣供应商具备有效资质,协议期限、服务费及同工同酬安排明确,派遣人员比例低于10%,岗位均为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未发现关联关系、重大劳动争议或业务依赖。

执业提示

派遣比例应按每一报告期末和用工高峰分别监控,不能用年度平均数掩盖短期超比例风险;应继续核查30元/人/月服务费与工资、社保缴纳凭证,确保“劳务派遣”没有被实际执行为无资质劳务外包。

问题10-2:项目现场及办公场所租赁(第1轮,回复第147—153页;txt行5787—5954)

问询要点

说明公司及项目部租赁房产的数量、面积、用途、出租方权属及租赁备案情况;无权属证或未备案的租赁是否影响使用、是否存在被拆除或要求搬迁的风险;说明办公场所消防及建设手续、替代场所、搬迁成本和实际控制人补偿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公司及项目部共有20处主要租赁房产,回复按照产权资料分为9处有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2处由村集体出具使用证明、2处有规划或建设许可资料、7处暂未取得完整权属证明;相关房屋主要用于项目部办公、住宿、资料存放和现场管理,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租赁备案。
  • 长沙同泰梅岭苑办公场所面积1,082.72平方米,消防验收文件为(长)公消验(2006)字第423号,日期为2006年12月20日;回复未载明公司因该办公场所受到消防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通知。
  • 对无证或证明不完整的项目部房屋,回复确认存在出租方无权出租、租赁合同效力争议、被责令补办手续或搬迁的法律风险,但截至回复日未发现权属争议、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或项目停工。公司已通过短期租赁、项目所在地更换和实际控制人补偿承诺控制风险。
  • 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租赁房屋权属、备案、消防或被拆除问题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将向公司承担全额现金补偿;回复同时提示该承诺的履行能力需结合承诺人的资产和可执行性单独核验,未以承诺替代出租方权属证明。

核查程序

逐份查阅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或村委证明、规划建设资料、消防验收文件、租赁付款凭证和项目部清单;访谈出租方及公司项目负责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行政处罚、诉讼和信用记录,并核验实际控制人补偿承诺。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部分项目租赁存在未办备案或权属资料不完整的瑕疵,但公司没有被认定违法使用、处罚或强制搬迁,项目部房屋具有可替代性,未形成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

租赁合同未备案不当然等同于合同无效,但无权出租、集体土地用途、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许可应分别审查。建议对20处房产建立“出租方权属—用途—消防—租期—替代地点—搬迁成本”清单,并对7处无完整权属资料的房产列明后续补证或替换计划。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4业务模式及收入结构、问题6净利润及毛利率、问题7客户集中度及订单获取、问题8应收账款及回款、问题9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回复重点由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属于纯业务/财务类事项,未转化为独立法律问题。
  • 问题2中的部分客户拓展、费用率和利润变动已作为实际控制人连续性所需的事实在问题2中引用;不再把相同财务指标重复扩展为法律结论。
  • 本批次未见上市后重大资产重组问询;未将华维设计作为上市后事项处理,因其持股及关联独立性直接属于本轮挂牌审核内容,已在问题3详述。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

分类核对结果
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详述2008年增资及2021年国有股权转让
2 出资瑕疵问题1详述2008年未评估、未备案瑕疵
3 股权代持与还原问题1详述龙汉、胡德胜代持及解除
4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问题2详述控制权变更
5 对赌与特殊权利本轮未见对赌或特殊权利问询
6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未见独立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平台问题
7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问题3详述华维设计持股、交易及回避
8 同业竞争问题3详述华维设计、江西华维城建设计院业务区分
9 土地房产权属问题10-2详述项目及办公租赁
10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问题3、问题10-1、问题10-2核对合同及经营合规
11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问题5核对青应急罚[2022]01006-2号;问题1核对历史争议
12 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10-1详述劳务派遣
13 税务本轮未见独立税务违法问询,历史股权交易税务资料随问题1核对
14 分红与股利分配问题1核对2018年、2019年分红及代持债务抵销
15 环保与安全生产问题5详述安全生产事故及整改
16 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未见数据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专项问询
17 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未见境外架构或外汇登记事项
18 上市主体独立性问题3详述公司与华维设计的六项独立性
19 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2021年国有股权受让及股东结构在问题1、问题3核对,未见突击入股结论
20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问题5的安全资质及问题10-2的租赁风险已核对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回复中对高晓波、路占海未接受访谈的说明、相关付款指令及解除代持的独立身份确认,应以正式签章材料和银行流水进一步核验。
  2. 安全生产问题部分程序位置在回复目录及文本分页之间存在页码转换,青应急罚[2022]01006-2号处罚、2023年3月29日主管机关证明及整改闭环应以正式PDF逐页核对;当前txt行号已按可见文本区间标注。
  3. 项目现场20处租赁房产中7处权属资料不完整、租赁未备案及实际控制人补偿承诺的可执行财产范围,回复未逐处列明,列为【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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