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920175·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6-30 | 审核问询共 2 轮(第1轮及上市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 本文档仅基于批次列示的问询回复TXT提炼。
依据文件:
- 《东方碳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3-02-27)
- 《东方碳素及开源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5)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东方碳素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5-15)
- 《东方碳素及开源证券关于上市委会议落实意见函的回复》(2023-05-15)
中介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东方碳素主要从事特种石墨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欣鑫碳素主要从事石墨化加工。第1轮问询覆盖股权代持与解除、市场竞争、研发创新、外协采购、财务内控、经营合规、收入及募投等12个问题;后续文件对2022年数据进行更新并落实上市委意见。法律核查重点为历史股权代持真实性和现金回购解除、政府采购及转贷等规范运作、欣鑫碳素经营资质和关联加工定价、环境与社保公积金、抵押资产及持续经营风险,以及中介机构更换。纯收入、毛利、存货和发行定价问题仅在总览中保留。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1轮 | 问题1 | 股权代持与解除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 股权代持与还原;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是 |
| 第1轮 | 问题2 | 市场竞争格局与发行人竞争力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3 | 研发与创新能力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4 | 大额外协采购的合理性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关联交易与独立性 | 部分有 |
| 第1轮 | 问题5 | 财务及内控不规范的原因及整改情况 |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股权代持与还原 | 联合回复有核查,律师意见需以签章页复核 |
| 第1轮 | 问题6 | 经营合规相关问题 | 环保与安全生产;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房产权属;诉讼处罚 | 是 |
| 第1轮 | 问题7 | 客户合作稳定性及收入增长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8 | 收入确认及信用政策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9 | 毛利率波动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10 | 存货管理和跌价准备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11 | 募投项目 | 纯业务/财务类 | 未见独立法律意见 |
| 第1轮 | 问题12 | 子公司经营、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变更和非金融机构借款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关联交易;诉讼处罚;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 | 保荐机构及律师对部分事项发表意见 |
| 上市委 | 落实意见 | 对前述经营和财务规范性、募投及发行事项的补充落实 | 以联合回复为主,具体律师意见待正式文件核验 | 未见单独律师文本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股权代持与解除的真实合法有效性(第1轮,回复第4–15页;TXT行号87–571)
问询要点
- (1)股权代持的真实有效性:①说明代持形成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是否通过代持规避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②结合被代持人出资时间、资金来源、分红、入股情况,说明代持真实性;③说明将拆借资金定义为“入股款”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相关股权权属是否清晰。
- (2)股权代持解除的合法有效性:①说明解除代持协议约定、代持人处置股票过程是否合规、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风险;②说明目前是否仍有股份代持、信托持股,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有其他协议安排;③说明现金回购对价定价依据,结合2004年至2012年分红、苏瑞和刘振科等人出资及登记股东持股,说明定价合理性、是否利益输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欣鑫碳素于2003年11月设立,初始注册资本100万元;东方碳素于2006年2月设立,初始注册资本80万元。2003年至2004年刘转运等7名投资者交付闲置资金合计149.50万元,2005年至2006年刘转运等13名投资者交付合计161.75万元;回复称资金用于取得欣鑫碳素或东方碳素投资收益,代持背景是实际控制人杨遂运设立及经营初期资金周转压力,并非为规避公务员、军人、国企事业单位领导等持股限制。
- (2)欣鑫碳素2006年至2012年累计现金分红6次、合计分红比例275%;东方碳素2011年至2014年分红3次、合计100%。回复以收款凭证、投资者访谈、分红记录和历史工商材料互相印证,认为虽然早期没有书面约定具体代持数量和金额,但出资、收益和控制事实相互对应,相关股权权属最终通过解除协议和股东名册清理。
- (3)2022年6月,9名代持相关人员签署《解除代持协议书》,杨遂运按欣鑫碳素初始投资额5倍、东方碳素初始投资额10倍现金回购;除刘同约定24个月支付外,其余约定3日内支付。回复称各方同时解除分红、表决、转让等全部股东权利,取得收款凭证,未发生诉讼、仲裁或潜在争议。
- (4)2022年股东名册共有1,214名股东,其中竞价、做市和大宗交易取得1,196名,定向发行取得18名。杨遂运持有52,813,162股、占60.7048%,张秋民持有4,507,467股、占5.181%;回复称不存在尚未清理的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安排。
- (5)2014年显名登记的5名股东实际初始出资额分别为15万元、5.60万元、14.75万元、5.75万元和2.90万元,折算取得对价为99.06万元、36.98万元、97.25万元、38.03万元和19.21万元,折算倍数约6.59至6.62倍,年化内部收益率约30.43%至30.50%。回复称价格与历史分红及持股时间匹配,未发现向特定方输送利益。
- (6)2022年东方碳素代持回购中,记载的初始金额包括10万元、6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2.7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对应回购金额1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7.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自2006年至2022年的年化收益率约18.79%;欣鑫碳素初始金额8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对应回购4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7.50万元和500万元,年化收益率约29.64%。回复据此认为定价未明显偏离历史收益。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欣鑫碳素、东方碳素设立及历次增资、股东名册、出资凭证、现金分红记录、解除代持协议、回购付款凭证和工商变更材料;访谈杨遂运、张秋民、刘转运、姚国洋等实际出资人及代持人,核对任职履历、持股限制、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查询全国股转系统披露、诉讼仲裁、执行及行政处罚信息,并将回购倍数、持股期限和历史分红进行测算比较。
核查意见
律师及保荐机构结论为:代持关系真实,形成原因是设立和经营初期融资安排,未发现规避法律监管或非法集资情形;解除代持有协议、收款凭证和股东名册变化,回购已实际履行,现无代持或信托持股,未发现纠纷、利益输送或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的情形。
执业提示
历史代持问题应把实际出资、收益安排、名义持股、解除文件和现时登记状态分别举证;本案回购倍数较高,正式底稿仍应保存每一名代持双方的付款流水和签收确认,不能只用统一《解除代持协议书》证明所有清理均已完成。
问题5:转贷、票据找零和挂牌前代持披露(第1轮,回复第131–162页;TXT行号5,966–7,404)
问询要点
- (1)列示5笔转贷的发生金额、频率、清理时间、形成原因、资金流向、用途、利息、法律后果及整改;结合转贷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类型、数量、价格和同类供应商价格说明公允性。
- (2)逐项说明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处理、财务影响及比例,说明两次更正是否反映会计基础薄弱和内控缺失。
- (3)列示现金采购、现金收款金额和比例,说明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业务和行业惯例。
- (4)说明是否存在个人卡代收货款、代收劳务费等个人卡收支,列明笔数、金额、占比、时间和转入转出公司账户时间。
- (5)说明其他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并作风险提示。
- (6)说明挂牌前代持直到本次申报才披露的原因,是否还有其他未披露事项,说明内控制度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报告期内5笔转贷累计4,100万元。2019-01-31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0万元,2019-02-01全额转入宝丰县企安实业有限公司后由宝丰县定升五金交电经营部于2月1日、2月2日转回;2019-08-09中国银行宝丰支行贷款1,000万元,8月9日转入企安,8月12日以预收款转回;2019-09-25广发银行郑州科技支行贷款1,000万元,9月26日以付石油焦名义转入平顶山晟睿商贸,9月27日、30日转回。
- (2)2020-04-28石龙区农信社贷款500万元,以购买焦粒名义转入晟睿商贸,后由晟睿转入欣鑫碳素;2020-08-13中国银行宝丰支行贷款1,000万元,8月14日分别以购买石油焦、焦粒名义向企安和晟睿各转500万元。供应商未收取利息,公司称资金当天或次日转回;贷款均用于原材料或日常经营周转,2020年11月提前归还相关贷款,2020年12月还清全部转贷贷款。
- (3)回复援引《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认受托支付使用供应商通道属于贷款使用不规范,但称不存在欺骗或非法占有目的,贷款合同未被提前收回,未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银行处罚。石龙区农信社2022年9月《证明》称2019-01-01以来融资正常还本付息、无重大违约及法律纠纷;中国银行宝丰支行亦于2022年9月出具相关证明。
- (4)票据找零金额为363.09万元、444.71万元、129.44万元和0万元,回复称2022年已规范,找零方均非关联方。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均未超过同期采购或销售收入1%,中介机构结论为未发现以现金交易虚构业务或体外循环;个人卡流水核查结论为报告期不存在个人卡代收货款、代收劳务费。
- (5)公司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增加责任追究、权力制衡和监督要求,并通过银行合同、流水、供应商访谈、原始凭证和市场价格核查采购公允性。回复称除转贷、票据找零及历史代持披露延迟外,不存在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未审议或不公允关联交易。
- (6)挂牌前代持未及时披露的原因被解释为实际控制人将2004年和2006年投资行为误认为债权,后主动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据此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专项核查意见。回复称实际控制人2022年9月收到分红款后主要用于支付历史回购款,未发现通过代持实施体外循环。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取得内部控制制度、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供应商账簿和采购明细,访谈银行、主要客户、供应商和财务负责人,核对每笔转贷的放款日、转出日、回款日和偿还日;查询《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证明,抽查现金交易原始凭证,并按3万元重要性水平核查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和关联主体流水。相关程序见TXT行号6,934–7,404。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转贷已清理且未受行政处罚或银行追责,采购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已于2020年还清有关贷款,此后未再发生。律师对历史代持和披露延迟事项的独立签署意见须结合正式回复签章页复核,不能把会计师对财务流水的结论直接替代法律判断。
执业提示
转贷核查的关键在于区分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受托支付路径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骗贷故意、银行是否追责和整改是否持续;即使资金最终用于主营业务,仍应在风险披露中明确“行为不规范”而不能表述为完全合规。
问题6:环境、社保公积金和抵押房产(第1轮,回复第163–192页;TXT行号7,405–8,723)
问询要点
- (1)环境和产业政策:①说明特种石墨产业政策、产业布局、是否属于限制或淘汰类,项目是否完成节能审查;②列示生产环节、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产能、技术、运行效果、环保投入和成本,说明是否属于高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无处罚。
- (2)社保和公积金:①列示报告期员工、应缴和实缴人数、金额、比例、未缴原因、补缴情形、处罚和风险;②量化未缴对经营业绩的影响;③说明是否属于重大违法;④说明有无劳务派遣及其合规性。
- (3)抵押房产和土地:①说明抵押资产、贷款债务、抵押权实现触发条件、实现可能性和影响;②说明抵押资产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影响及应对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特种石墨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鼓励方向;节能审查文件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特种石墨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豫发改审批〔2023〕45号,日期为2023-03-13。报告期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79吨、4.73吨、5.12吨,氮氧化物为12.26吨、8.57吨、7.53吨,粉尘为0.79吨、1.15吨、1.43吨;环保投入为448.54万元、182.89万元和210.11万元,27次检测均达标,未见环保行政处罚。
- (2)危险废物焦油产生量为2019年2吨、2020年5吨、2022年5吨,由巩义永泉运输(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郑字第410181010807号),由河南宁泰环保处置(许可证豫环许可危废字第97号,涉及HW08、HW09、HW11)。布袋除尘、静电除尘、黑法处理、湿式电除尘和脱硫设施处理能力覆盖30,000至100,000立方米/小时,回复称设施正常运行、排放达标。
- (3)公司及欣鑫碳素的社保和公积金未缴主要由员工异动、退休、个人选择造成。2022年员工374人,社保缴纳302人、公积金285人,未缴对应金额合计276.34万元;2021年员工335人,社保180人、公积金110人,合计190.30万元;2020年员工304人,社保171人、公积金131人,合计90.42万元。社保补缴金额为93.83万元、53.97万元和54.74万元,公积金补缴19.05万元、18.60万元和14.05万元,合计分别占当期利润1.17%、1.64%和2.47%,超过90%已于2022年完成缴纳。
- (4)主管部门和公积金证明称未缴事项未受到行政处罚,未构成重大违法;公司没有劳务派遣安排。回复以石龙区、宝丰县人社部门及公积金证明为依据,并由实际控制人或5%以上股东承诺承担可能的补缴情形。
- (5)抵押不动产权证包括豫(2019)石龙区不动产权第0000009、0000015、0000016、0000019至0000022号等;对应贷款金额1,000万元、9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欣鑫碳素500万元,截至2023-03-31贷款余额3,700万元。抵押房产及土地面积约18,220.96平方米,占总房产49.32%,发行人净资产41,771.43万元,回复称未发生逾期或抵押权实现。
- (6)抵押资产包含生产、仓储和办公设施,若发生违约并被处置,发行人需通过租赁、外协或搬迁替代,可能影响生产连续性;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或偿还承诺。按回复数据,抵押贷款余额占净资产约32.87%,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994.24万元,故公司将发生抵押权实现的概率评价为较低。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环评、排污许可证、节能审查、危废处置合同、检测报告、环保投入凭证,走访生产现场并查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记录;取得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清单及人社部门证明;核查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记录和银行证明,并测算抵押资产对生产经营的替代影响。
核查意见
律师结论为发行人及欣鑫碳素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环保、安全和经营条件,报告期未受到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处罚;社保、公积金已补缴或有责任承担安排,未缴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抵押资产虽占比较高但贷款正常履约,未对持续经营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
环境合规应把行业分类、环评或节能审查、排污许可、实际排放和危废去向闭环核验;抵押事项不能只引用“未被行使抵押权”,还应同时说明贷款余额、资产功能、替代安排和实际控制人承诺的可执行性。
问题12:欣鑫碳素资质、中介机构变更及非金融机构借款(第1轮,回复第311–331页;TXT行号14,193–14,765)
问询要点
- (1)说明欣鑫碳素与发行人主营业务联系、区别和产业链位置,实际业务、员工、收入、利润及2020年亏损原因,并说明其是否具备石墨制品加工销售所需资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 (2)发行相关事项:①说明14.00元/股公开发行底价的依据、合理性、与二级市场价格和市盈率关系;②说明超额配售选择权、审议程序及稳定股价预案;③结合投资价值、同行业表现和发行规模揭示上市影响。该项主要为发行及财务事项,未作法律详述。
- (3)说明挂牌以来两次变更主办券商、2020年6月变更律师事务所、2022年2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和合理性,结合持续督导说明是否有未披露重大风险。
- (4)非金融机构借款:①列示债权人、借款日期、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和实际还款时间,并结合现金流说明原因和必要性;②比较同期利率,说明公允性、借款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是否需履行审议披露,是否按约还款及有无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1)欣鑫碳素主营石墨化加工,位于特种石墨生产末端工序;其营业收入为2019年2,869.15万元、2020年2,313.93万元、2021年2,401.38万元和2022年上半年1,058.44万元,石墨化加工收入占比100.00%、93.62%、79.96%和100.00%,对发行人提供加工收入占比96.16%、91.68%、79.72%和100.00%。员工人数为58人、42人、45人和44人,净利润为-27.04万元、-52.81万元、-137.99万元和73.94万元。
- (2)欣鑫碳素持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20-06-28至2023-06-27,编号9141042175839914X2001V,发证机关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营业执照编号9141042175839914X2,有效期2004-11-17至2026-11-16,发证机关为平顶山市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其主要从事石墨制品加工销售,无需另行办理生产许可类证书,报告期不存在环境、安全、质量和技术监督处罚。
- (3)2020年亏损主要由细结构产品加工周期45天、中粗结构产品35天、产量下降和燃料动力及制造费用较高造成;2020年收入2,313.93万元、成本2,184.20万元,其中燃料动力1,588.08万元、制造费用398.11万元、净利润-52.81万元。欣鑫碳素加工均价与同地区发行人委外均价差异为-8.07%、-9.67%、10.77%和8.32%,回复据此认为不存在通过关联定价调节利润。
- (4)中介机构变更事项在文本中以持续督导和申报安排解释,未列示新的行政处罚文号或重大风险证据;正式底稿应补取历次变更公告、交接文件及原中介机构是否因监管或执业争议退出的证明。该子问题的具体变更原因在批次TXT中披露有限,标记为待核验。
- (5)非金融机构借款包括:2017年11月向葛小杰等多人借款728万元,年利率6%、期限3年;2020年2月向宝丰县亚伟装饰材料店借款300万元,年利率5%、期限1年;2020年11月向河南省鑫善商贸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20日内归还不计息,逾期按月利率10‰计息,期限自2020-11-17至2021-02-17。回复称借款均已按约偿还,无关联关系、无诉讼或潜在纠纷。
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欣鑫碳素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财务报表、加工合同、银行流水和主管机关证明,比较关联加工价格与第三方委外价格;查阅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变更公告、持续督导记录及中介机构交接材料;核对借款协议、利息凭证、还款流水、关联方调查和公司治理审议记录。
核查意见
回复结论为欣鑫碳素具备开展石墨化加工销售的资质,经营合法合规;关联加工定价公允;非金融机构借款已清偿,利率和用途未发现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变更的具体背景及是否存在因执业意见不一致导致的风险,批次TXT未充分披露,不能作肯定性补全。
执业提示
子公司资质核查要结合实际工序而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借款要特别核对关联方识别、利率、审议披露和资金用途;中介机构更换事项建议取得前后任中介书面确认,以排除未披露风险事项。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第1轮问题2、问题3、问题7至11以及问题12第(2)项主要属于行业空间、研发投入、客户、收入确认、毛利率、存货、募投和发行价格等纯业务/财务事项,已列入总览,未作法律结论。问题4外协采购中的供应商数量、产能和价格比较属于财务及业务核查,法律部分仅在关联加工和独立性处提示。更新版回复和上市委落实文件未显示新的独立法律问题,但应以正式披露PDF核对是否有新增子问。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如下:
| 法律类别 | 本批次核对结果 |
|---|---|
| 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问题1涉及2003年至2022年设立、出资、显名和回购,已详述 |
| 2.出资瑕疵 | 未见单独出资瑕疵问询;代持出资真实性已在问题1核对 |
| 3.股权代持与还原 | 问题1、问题5和问题12涉及,已详述 |
| 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问题1涉及杨遂运控制及历史投资人,已详述 |
| 5.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问题1核查无现存特殊安排,未见对赌条款 |
| 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未见单独员工持股问题 |
| 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欣鑫碳素加工、贸易商及借款对象关系涉及,已详述 |
| 8.同业竞争 | 问题2竞争格局为业务问题;未见特定关联方同业竞争法律子问 |
| 9.土地房产权属 | 问题6抵押房产和土地涉及,已详述 |
| 10.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转贷、采购、石墨化加工合同和子公司经营资质涉及,已详述 |
| 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环保、安全、税务及金融处罚查询均涉及,已详述 |
| 12.劳动与社会保障 | 问题6社保、公积金涉及,已详述 |
| 13.税务 | 欣鑫碳素资质和发行人规范运作中涉及税务核查,未见重大税务处罚 |
| 14.分红与股利分配 | 问题1历史分红275%、100%及回购定价涉及,已详述 |
| 15.环保与安全生产 | 问题6排污、危废、检测和处罚涉及,已详述 |
|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 | 未见单独问询 |
| 17.境外架构/红筹回归/外汇登记 | 未见相关问题 |
| 18.上市主体独立性 | 问题4外协、问题6抵押及问题12子公司加工依赖涉及,已详述 |
| 19.申报前新增股东/突击入股 | 问题1涉及历史显名股东、定向发行18名股东,未见突击入股结论 |
| 20.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 | 转贷、票据找零、挂牌前代持披露和中介机构变更涉及,已详述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扫描版文件:东方碳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碳素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3-02-27),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应与TXT财务回复交叉核对。
- PDF页码与签章:本稿依据目录页码和TXT行号定位;更新版、上市委落实函及正式法律意见书的页脚页码、律师签章和是否对问题5、问题12单独发表意见,需再核验。
- 待补材料:应补齐9名代持双方逐笔回购流水、欣鑫碳素排污许可证续期、银行转贷整改后的制度执行证据、中介机构变更交接文件及2023年后抵押贷款履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