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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920665-%E7%A7%91%E5%BC%BA%E8%82%A1%E4%BB%BD.md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20665·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9-26 | 审核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及对应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有上会稿、注册稿法律意见书 依据文件:

  1. 《科强股份及华英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30626,txt 可提取)
  2.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科强股份第二轮问询的回复》(20230626,txt 可提取)
  3.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强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626,txt 可提取)
  4. 《科强股份:法律意见书(上会稿)》(20230714,txt 可提取)
  5. 《科强股份:法律意见书(注册稿)》(20230725,txt 可提取) 中介机构: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硅胶板、车辆贯通道棚布、橡胶密封制品和轻型橡胶输送带,部分橡胶密封制品用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第二轮审核重点为客户数量、贸易商销售、应收账款和市场份额等业务财务事项,以及招投标合规和客户结构变化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应履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履行或违规分包”进行了专项核查。注册稿法律意见书还完整保留了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关联厂房收购、社保公积金、税务、环保、诉讼处罚和募投项目合规等法律核查底稿,本报告将这些与审核法律风险直接相关的事项一并按20类清单回溯。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轮4(3)应履行公开招投标未招标、违规分包、合同效力及业绩影响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第二轮1客户数量多及进出变化纯业务/财务类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第二轮2贸易商客户销售及终端库存纯业务/财务类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第二轮3应收账款回收及会计处理纯业务/财务类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第二轮5市场份额下降风险提示纯业务/财务类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第二轮6(1)—(4)研发人数、发出商品、设备成新率、外销海关数据纯业务/财务类否,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
法律意见书注册稿股东和实控人、关联交易、厂房、社保、税务、环保、诉讼处罚多类法律核查是,作为发行上市法律意见基础

20类法律问题覆盖核对

序号法律类别本批次核对结果
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注册稿核查股本变动、65名股东及历史增资,见 txt 行 613—751
2出资瑕疵注册稿未认定现有出资瑕疵,历次变更程序合法
3股权代持与还原股东及员工平台核查未发现代持;现有文本无独立代持问询
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周明、周文共同控制及控制权结构详述
5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现有可提取问询文本未见对赌专项问题,待完整问询复核
6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人和共聚、科强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已核查
7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制度、公允性、追认及承诺已核查
8同业竞争科强塑胶厂房收购用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律师认为不存在同业竞争
9土地房产权属关联厂房及附属土地收购、估值、过户已核查
10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第二轮问题4(3)招投标及违规分包详述
11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注册稿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周明,无重大未决事项
12劳动与社会保障348名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及承诺详述
13税务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及处罚核查
14分红与股利分配当前可提取文本未见专项分红问询
15环保与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及募投环评、环保处罚核查
16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当前可提取文本未见专项数据合规问询
17境外架构/外汇当前可提取文本未见境外架构或外汇专项问题
18上市主体独立性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人员和财务独立性已核查
19申报前新增股东与突击入股2022-09-30前十股东及历史股本已核查,未见突击入股专项问题
20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募投备案、环评、土地及发行承诺的法律合规已核查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第二轮问题4(3):招投标合规及违规分包

问询要点(回复黑体引用的全部原子子问):

  • **(3)公开招投标及违规分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或者违规分包的情形;如存在,补充披露具体项目、合同、金额、采购方式、分包安排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合同被撤销等法律风险,以及是否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3)应招未招:**发行人主营产品为硅胶板、车辆贯通道棚布、橡胶密封制品和轻型橡胶输送带;橡胶密封制品中部分可能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项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五条判断招标范围,重要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 200 万元、施工达到 4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达到 100 万元且属于法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需履行招标程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txt 行 138—225。
  • **对应(3)具体项目:**报告期内符合上述“国有资金或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材料+金额阈值”条件的合同为公司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2-01-25签订的《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合同金额 535 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投标;律师核对合同、投标文件和交易背景后认为该笔 535 万元合同已履行公开招标,不存在应招未招,见行 281—300。
  • 对应(3)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主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第二十六条列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金额标准。律师访谈主要客户、检索客户股权结构并核对销售明细,主要客户不属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业务合同不涉及政府采购;因此不产生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问题,见行 302—317。
  • **对应(3)违规分包:**律师进一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关于违法分包、转包的规则,查阅产品销售合同、生产和交付流程、供应商及外协资料;回复未发现将承包工程转给不具备资质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或以分包规避招标的情形,合同执行资料显示发行人直接承担产品研发、生产和供货,见行 323—471。
  • **对应(3)合同效力及业绩影响:**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公司诉讼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现因未履行公开招标或违规分包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客户索赔或行政处罚;已识别的 535 万元公开招标合同仍在正常履行,律师据此认为不存在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效力风险,见行 314—321、471—516。

**核查程序:**律师检索《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相关通知和《政府采购法》,查阅主要业务合同、采购方式、客户股权结构、招投标文件、订单及履行资料,访谈销售负责人和主要客户,并查询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具体见 txt 行 155—516。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涉及工程建设重要材料且达到 200 万元标准的《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已经公开招投标;主要客户和业务合同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发现应招未招、违规分包、合同撤销或因招投标问题导致的重大业绩风险。法律判断以合同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前提,普通企业一般采购不能仅因客户为大型企业而当然推定必须公开招标。

**执业提示:**招投标合规的审查路径应为“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产品是否为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材料—单项金额—采购方式—实际履行—合同争议”逐项匹配;不能只看客户名称,也不能只看合同金额而忽略项目和资金属性。

2.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员工持股平台

**问询要点及法律核查范围:**第二轮可提取发行人回复的法律问题集中在招投标;为覆盖注册稿所载股东及控制权法律核查,本节保留法律意见书对股权结构、股东关系、员工持股平台和共同控制的完整事实。可提取文本未见针对该事项的独立黑体子问,以下不把一般性法律核查虚构为新增问询。

  • **(1)股东及历史沿革:**核对 2022-09-30股东名册、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出资比例、历次增资和转让,确认自然人及合伙企业股东资格、出资真实性和权属是否存在争议。
  • **(2)控制权:**说明周明、周文及其他股东之间亲属、合伙份额和表决权关系,结合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任职和重大事项决策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稳定性。
  • **(3)员工持股:**说明人和共聚、科强投资的设立、合伙人、持股用途和登记属性,是否存在私募基金、代持、利益输送或员工退出障碍。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截至 2022-09-30,公司总股本 9,999 万股、股东 65 名;前十大股东包括周明 20,709,075 股、占 20.71%,周文 19,912,572 股、占 19.91%,金刚 13,540,549 股、占 13.54%,高丽军 13,540,549 股、占 13.54%,毕瑞贤 11,947,544 股、占 11.95%,人和共聚 5,703,444 股、占 5.70%,科强投资 4,646,267 股、占 4.65%,今创集团 4,240,000 股、占 4.24%,欧特美 4,240,000 股、占 4.24%,许菊英 673,500 股、占 0.67%,见注册稿 txt 行 613—634。
  • **对应(1):**律师核查工商档案、证券持有人名册、出资凭证和股东声明,确认周明与周文为父女,周文与殷海刚为夫妻,高丽军与沈建东为夫妻,高丽军与高铁军为姐弟,许菊英为周明配偶的姐妹;除上述关系外,前十大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见行 636—672。
  • **对应(2):**周明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 20.71%股份,并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和共聚、科强投资控制 10.35%表决权,合计控制 31.06%;周文持有 19.91%,二人合计控制 50.97%表决权,周明、周文共同决定日常经营、发展战略和人员任免,见行 674—692。
  • **对应(2):**律师查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和股权变动文件,认为控股股东为周明,实际控制人为周明、周文;报告期内控制权未发生不利变化,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特殊表决安排谋求控制的资料,见行 674—751。
  • **对应(3):**人和共聚和科强投资均为员工持股平台性质的有限合伙企业;周明分别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人和共聚 23.18%财产份额、科强投资 22.32%财产份额,周文、毕瑞贤、高丽军、金刚等为有限合伙人,平台未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见行 643—651、710—721。
  • **对应(3):**律师核查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册、工商登记和平台持股用途,未发现平台为私募基金、代持发行人股份或向员工承诺固定收益;平台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员工持股和控制权安排,未见影响发行人上市主体资格的权利负担,见行 710—751。

**核查程序及意见:**律师查阅股东名册、工商资料、合伙协议、出资凭证、股东声明、公司章程、历次决议和股权变更文件,访谈周明、周文及主要股东,并查询公开登记信息。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和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等规定,周明、周文共同实际控制的认定具有事实基础,平台不构成未披露私募基金或代持安排。

**执业提示:**员工持股平台核查要区分合伙份额与发行人股份、普通合伙人控制权与员工经济权益,并同时核查是否存在私募基金登记、代持、回购、固定收益或退出兜底;亲属关系应落到持股、任职、表决和资金链条。

3.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关联厂房收购

**问询要点及法律核查范围:**可提取第二轮发行人回复中未见独立关联交易黑体问题,但注册稿法律意见书对报告期关联交易公允性、决策程序、规范承诺、同业竞争及关联方江阴科强塑胶厂房收购作了完整核查。以下列出该法律事项所核对的原子内容。

  • **(1)关联交易公允性:**核对关联方清单、交易金额、交易必要性、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 **(2)决策程序:**核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追认和信息披露,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效性。
  • **(3)同业竞争与厂房:**说明关联方江阴科强塑胶与发行人业务关系、厂房及附属土地收购背景、评估、合同、付款和不动产权证,判断是否消除潜在同业竞争和权属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法律意见书确认报告期关联交易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程序,审议合法有效,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章程均对关联方、表决权限和回避作出规定,见注册稿 txt 行 823—855。
  • **对应(2):**公司已制定《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律师认为相关制度和承诺合法有效,见行 841—867。
  • **对应(3):**2020-03-02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关于购买关联方厂房的议案》,2020-03-23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标的为江阴科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徐霞客镇峭岐霞盛路1号的厂房及附属土地,交易依据《土地厂房买卖合同》,见行 993—1014。
  • **对应(3):**南京长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宁长城资评报字[2020]第1026号《江阴科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拟资产转让涉及的工业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20-03-31,评估值 4,706.60 万元;公司按评估值收购,2020-10-26取得苏(2020)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39602号,见行 1016—1023。
  • **对应(3):**收购厂房的目的为确保发行人资产完整、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独立董事认为价格公允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亦通过议案。律师结论为交易履行必要内部程序、价格公允、权属证书已取得,不会对挂牌产生实质影响,见行 999—1030。

**核查程序及意见:**律师查阅关联方工商资料、交易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评估报告、土地房产资料和公司章程,访谈财务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律师认为关联交易公允、程序有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控制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厂房收购已评估、付款并完成产权登记。

**执业提示:**关联资产收购应同时审查资产是否为发行人生产所必需、评估基准日与付款日、关联回避、产权证和同业竞争消除效果;评估报告编号和不动产权证是证明价格及权属的核心证据。

4.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劳动保障

**问询要点及法律核查范围:**当前可提取第二轮黑体回复未见独立社保问题;注册稿法律意见书对员工人数、社保和公积金缴纳差异、主管机关证明、处罚和实际控制人补缴承诺作专项核查。

  • **(1)缴纳情况:**核对员工总数、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和未缴原因。
  • **(2)处罚及风险:**说明是否因社保、公积金欠缴情形受到行政处罚、追偿或劳动争议,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和上市。
  • **(3)补缴承诺:**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补缴本金、滞纳金、罚款和相关费用承担责任的承诺是否签署并有效。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截至 2022-09-30在册员工 348 人,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已缴 294 人,未缴 54 人中包括退休返聘 41 人、当月缴纳前离职 1 人、当月缴纳后入职 3 人、实习 8 人和外聘 1 人;医疗和生育保险已缴 291 人,未缴 57 人中退休返聘 41 人,见 txt 行 1234—1247。
  • **对应(1):**住房公积金已缴 289 人,未缴 59 人中包括退休返聘 41 人、当月缴纳前离职 2 人、当月缴纳后入职 7 人、实习 8 人和外聘 1 人;上述未缴差异主要对应人员身份和入离职时点,见行 1249—1254。
  • **对应(2):**律师取得社保及公积金主管机关证明,查询主管机关公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和信用中国,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见行 1256—1260。
  • **对应(3):**周明、周文出具承诺,若公司被要求补缴报告期社保或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被追偿、处罚,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补缴金额、滞纳金、罚款及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不受损失,见行 1262—1271。

**核查程序及意见:**律师核对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公积金凭证、人员身份和入离职资料,取得主管机关证明并进行公开网站检索。律师认为现有欠缴人员主要为退休返聘、实习、外聘和时点差异人员,未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补缴承诺为风险补强措施。

**执业提示:**社保、公积金不能只列缴纳比例,应把未缴人员逐类拆分到退休返聘、入离职、实习和外聘,并核对当地主管机关是否认可该分类,承诺应明确本金、滞纳金、罚款和诉讼费用的承担范围。

5. 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及诉讼处罚

**问询要点及法律核查范围:**第二轮公开回复的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诉讼问题主要由会计师、保荐机构或一般法律意见核查;以下按法律意见书的原子核查范围列示,纯财务问题不作扩展。

  • **(1)税务:**核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税率及纳税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重大税务违法或处罚。
  • **(2)环保和质量:**核对生产经营环评、募投环评、污染物治理、项目备案、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证明及处罚。
  • **(3)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核对发行人、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子公司是否存在未决或可预见重大案件和处罚。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注册稿列明增值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7%、教育费附加 3%或2%、企业所得税 15%或25%、房产税按房产原值 1.2%或租金收入 12%缴纳;律师对照 2019年增值税税率政策和审计资料,认为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见 txt 行 1164—1211。
  • **对应(2):**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募投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意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的投资风险;产品符合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见行 1213—1232。
  • **对应(2):**募投项目包括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厂区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备案文件为江阴行审备[2019]24号、江阴徐霞客备[2022]100号;前一项目环评批复为锡行审环许[2020]1129号,土地使用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见行 1273—1330。
  • **对应(3):**律师根据公司资料、主管政府部门证明、法院和仲裁机构证明、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审计报告,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信用中国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5%以上股东和周明亦无该类案件,见行 1347—1375。

**核查程序及意见:**律师查阅税务申报、审计报告、环评批复、募投备案、环境主管部门证明、产品质量标准、法院及仲裁证明和行政处罚公示,并访谈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律师结论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重大诉讼处罚未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执业提示:**税务及环保核查应区分“适用税率、实际缴税、处罚”和“环评备案、排污、竣工验收、募投合规”;主管部门证明能证明处罚状态,但不能替代合同、申报表和项目批复本身。

6. 上市主体独立性、募投备案及其他发行合规

**问询要点及法律核查范围:**现有第二轮可提取文本未见独立性和募投法律黑体问题,但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对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募投项目备案、环保和土地使用权作出完整意见;本节保留该核查,以免将20类清单中的独立性和募投法律事项遗漏。

  • **(1)独立性:**核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
  • **(2)募投项目:**核对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土地使用权、产业政策和资金用途,确认是否涉及兼并收购、资产剥离或未取得必要审批。
  • **(3)承诺与治理:**核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社保补缴和发行上市责任主体承诺是否签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且可执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注册稿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发行人与相关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见 txt 行 513—517、745—751。
  • **对应(1):**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与控股股东及控制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财务人员;人员、机构和资产均按公司治理制度运行,律师核查相关制度、访谈及审计资料后未发现控制股东通过厂房、人员或资金安排支配发行人,见行 515—556、967—978。
  • **对应(2):**高性能阻燃棚布及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备案编号江阴行审备[2019]24号,厂区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备案编号江阴徐霞客备[2022]100号;高性能项目环评批文锡行审环许[2020]1129号,募投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见行 1305—1330。
  • **对应(2):**律师核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投项目文件和实际控制人访谈,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见行 1335—1345。
  • **对应(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律师核查签署和决策程序,认为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履行必要程序,见行 852—874、1377—1403。

**核查程序及意见:**律师查阅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文件、资产和银行资料、关联交易制度、募投股东大会决议、项目备案、环评批文和不动产权证,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独立性,募投项目审批、环保和土地手续具有文件依据,发行相关承诺合法有效。

**执业提示:**独立性审查应将“生产经营能否脱离控股股东”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分开判断;募投项目则应按备案、环评、土地、产业政策、兼并收购和资金用途逐项留存证据。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轮次问题不详述原因
第二轮问题1:客户数量众多且各年进出数量大的商业合理性纯业务/财务类,围绕客户数量、年度新增及退出、产品定制化和收入变动,律师未被要求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轮问题2:贸易商客户销售核查充分性纯业务/财务类,重点为贸易商终端销售、期末库存、收入真实性及走访比例,由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
第二轮问题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及会计处理纯业务/财务类,重点为账龄、期后回款、坏账准备和会计处理。
第二轮问题5:市场份额逐年下降纯业务/财务类,重点为市场份额、行业竞争和风险提示充分性。
第二轮问题6(1)—(4)研发人数和投入、发出商品对账盘点、设备成新率、外销收入与电子口岸差异,均为会计、审计或经营核查。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问询文本完整性:批次中的第二轮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回复均有 txt,但注册稿法律意见书载有的部分法律基础核查未必对应全部前轮黑体问题,需逐页比对第二轮问询原函和上会稿,确认对赌、数据合规、分红及新增股东是否存在未提取子问。
  2. 扫描版文件:本批次 scan_files 为空,无扫描版文件需要列明;如后续补入前轮问询扫描件,应标记“扫描版无法提取文本”并重新核对20类法律主题。
  3. 版本及事实边界:本报告以 2023062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714上会稿和20230725注册稿为依据;公司后续取得的排污、环评、社保、公积金、产权或发行承诺更新文件不在本批次 txt 中,须以正式披露版本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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