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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920896-%E6%97%BA%E6%88%90%E7%A7%91%E6%8A%80.md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896·北交所)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3-04-19 | 审核问询共 2 轮(首轮问询+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

  1. 《8-1旺成科技及国金证券关于第一轮问询的回复》(2022-12-27);
  2. 《旺成科技及国金证券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01-31)。 中介机构: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为北交所上市公司;本明细仅覆盖北交所上市审核期间问询,不含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问询。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旺成科技主要从事摩托车发动机及其零部件、通用动力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吴银剑,持股 83.21%;其兄吴银华、其姐吴银翠分别持股 7.42%和 7.17%,并在公司任职。首轮问询(2022-12-27)重点关注家族股东是否构成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近亲属对外投资与同业竞争、环保处罚及委外加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二轮问询(2023-01-31)进一步追问吴银剑向兄姐赠与资金、兄姐使用赠与资金购买公司股份是否构成一致行动、是否规避上市后减持限制及是否存在代持。以下将控制权、赠与购股、同业竞争、环保安全和高企资质分别提炼,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款等纯业务财务问题只进总览表。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首轮1吴银剑、吴银华、吴银翠亲属持股、任职、控制权及对外投资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首轮4环保处罚、污染物排放、委外加工及整改环保/安全/生产合规;重大合同资质
首轮1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税收优惠风险重大合同资质;税务
二轮3(1)家族股东关系、持股、赠与资金与一致行动认定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二轮3(2)赠与资金购股、代持及规避上市后减持股权代持与还原;新增股东;控制稳定性
首轮2、3、5—10、12行业、客户、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款及募投等纯业务/财务类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首轮):吴银剑家族持股、实际控制人认定及同业竞争(回复第 3–22 页;txt 行 69–669)

问询要点

(1) 结合公司章程、协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情况、吴银剑与吴银华、吴银翠的亲属关系、任职和持股,说明为何未将兄姐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吴银剑一致行动人,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一致行动规则;(2) 补充披露吴银剑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注册资本、持股和经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利益安排;(3) 说明吴银剑及其近亲属是否投资、控制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客户供应商重叠或通过不认定一致行动规避限售;(4) 说明吴银剑、吴银华、吴银翠历次表决、日常经营分工和股份锁定承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吴银剑为吴银华、吴银翠之弟,吴银华为吴银翠之兄;吴银剑持有 6,316.74 万股、占发行人 83.21%,超过总股本三分之二,吴银华持股 7.42%、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吴银翠持股 7.17%、任董事。三人没有签署共同控制或一致行动协议,章程按各自持股数赋予表决权;报告期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三人均作独立意思表示。公司以吴银剑一人已具备绝对控制、兄姐持股远低于其持股比例、没有协议和特殊表决权为依据,认为未认定兄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具有合理性。
  • 对应子问(1):公司引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的规则,并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判断亲属关系和共同任职并非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当然推导共同控制;吴银华分管销售、吴银翠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三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不存在共同提案、共同提名或以吴银剑意见为一致决策的记录。吴银剑于 2019 年起任总经理,自 1999 年创立发行人以来持续主导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兄姐独立持股,不影响其控制。
  • 对应子问(2):吴银剑对外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力锐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30,100 万元、持股 5.39%;其持有的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004 万元投资、0.62%股份已在回复日前转让;吴银剑之子吴科言投资宁波渝毅隆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00 万元、持股 18.75%。除上述主体外,回复称吴银剑及近亲属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发现与发行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或特殊利益安排。
  • 对应子问(3):上述投资企业不生产摩托车发动机及其零部件,不控制与发行人相同、类似的制造企业;吴银剑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保荐机构和律师查询其近亲属银行流水、企业工商信息、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并走访客户供应商。公司结论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兄姐为一致行动人规避上市后股份限售的安排。
  • 对应子问(4):吴银剑直接持股 83.21%,吴银华和吴银翠分别持股 7.42%、7.17%;三人均自 2011 年 10 月起在公司任职,吴银剑为董事长、总经理,吴银华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吴银翠为董事。三人于 2022-07-21分别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吴银剑承诺上市前不转让、上市后 12 个月内锁定且价格延长 6 个月,兄姐锁定口径与其保持一致;没有一致行动协议或代持文件。
  • 核查程序:律师和保荐机构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记录、股权登记、锁定承诺、三人访谈笔录、对外投资工商资料和银行流水,查询企业信用信息,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并取得吴银剑《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家族股东确认。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吴银剑一人足以独立控制发行人,吴银华、吴银翠持股和任职虽构成需重点核查的亲属关系,但没有协议、特殊表决、共同提名或一致行动事实,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依据;近亲属对外投资不与发行人竞争,不存在通过认定安排规避监管的情形。

执业提示:家族成员同时持股、任职时,控制权判断应回到实际表决、董事提名和高管任免,不宜仅以亲属关系或任职关系作结论。对外投资核查要把基金出资额、持股比例、是否已转让和实际经营范围一并列明。

问题 4(首轮):环保处罚、污染物排放及委外加工合规(回复第 149–197 页;txt 行 6616–8590)

问询要点

(1) 说明 2021 年环保处罚的违法事实、污染物超标情况、处罚文号、罚款、整改、是否构成严重污染或重大违法,是否有其他处罚、事故或负面媒体;(2) 说明发行人及众旺科技污染生产环节、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环保处理设施、产能、设施运行及环保投入/成本匹配;(3) 说明表面处理、冲压、塑料装配等委外加工产品、工艺、供应商、金额、占比、供应商资质、是否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是否为关联方、是否为规避环评或环保监管;(4) 说明整改后环保制度、主管部门检查和持续合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 2021-06-10检查发现铁屑露天堆放、切削液和废机油雨水冲刷外流,COD 28,200mg/L、氨氮 64.5mg/L、石油类 310mg/L,分别超过 GB8978-1996表 4 一级标准约 281 倍、3.3 倍和 61 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渝环执罚〔2021〕111号处罚,罚款 30 万元,并以渝环执改〔2021〕134号责令整改。公司于 2021-07-01完成防渗平台、废油池、围挡、雨水沟和雨水井清理,2021-09-15提交整改报告,2021-09-29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02-11监测报告 CQGH2022AF0069显示排放达标。
  • 对应子问(1):公司对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环境刑事司法解释关于严重污染情形的标准,认为行为虽违反排污管理要求,但没有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重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 2022-07-29出具证明,认定发行人无重大环境违法和重大行政处罚,辖区主管部门于 2022-07-19、2022-07-25证明无其他重大处罚。公司未披露除渝环执罚〔2021〕111号外的环保处罚、群体性事件或持续负面媒体报道。
  • 对应子问(2):发行人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油雾及生活污水中的 COD、氨氮、悬浮物、BOD、石油类、动植物油和 pH;监测数据包括颗粒物 17.4/29.3mg/m³、二氧化硫 9.5mg/m³、氮氧化物 168mg/m³、非甲烷总烃 5.79mg/m³、油雾 0.394mg/m³,污水 COD 246mg/L、氨氮 36.7mg/L、悬浮物 128mg/L、BOD 69.7mg/L、石油类 0.93mg/L、pH 7.72,污水量约 175 吨/日,均在监测要求范围内。
  • 对应子问(2):工业固体废物约 780.2 吨,危险废物约 54.8 吨,生活垃圾约 635 吨、餐厨垃圾约 120 吨;公司和众旺科技均设置废气收集、污水处理、固废和危废分类贮存处置设施。众旺科技监测中颗粒物约 363μg/m³、非甲烷总烃 1.44mg/m³、氯化氢 0.058mg/m³,生产废水 COD 402mg/L、氨氮 23.8mg/L、石油类 0.59mg/L,污水处理能力约 150 吨/日、生活污水约 10 吨/日,回复结论为设施正常运行、投入与污染治理需要相匹配。
  • 对应子问(3):发行人将非核心的表面处理、电镀、冲压、塑料装配四类工序委外,2019—2022年上半年委外加工金额分别为 777.01 万元、506.08 万元、559.20 万元和 222.80 万元,占同期成本约 2.49%;合作方包括无锡宇辰喷涂、常州瀚源鼎昇电镀、无锡维科瑞、无锡隆立业冲压、湖州长辉、昊日塑业、常州维克多福和滨湖永奇。公司查阅其营业执照、环评和排污资质,委外不是规避发行人环保要求,供应商不专门为发行人服务,未发现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
  • 对应子问(4):公司建立环保责任、危废分类、供应商管理和委外加工管理制度,整改后持续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测;2022-02-11监测报告 CQGH2022AF0069、2022-07-29主管机关证明及 2021-09-15整改报告共同支持整改有效。律师认为渝环执罚〔2021〕111号所涉行为已整改且不属于重大违法,仍应持续保持危废转移联单、供应商资质和排放监测记录。
  • 核查程序:查阅渝环执罚〔2021〕111号、渝环执改〔2021〕134号、整改报告、现场检查笔录、CQGH2022AF0069监测报告、环保设施台账、危废处置合同、委外供应商资质和主管机关证明,并实地查看发行人及众旺科技污染处理设施。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历史环保处罚已缴款和整改,主管机关确认不构成重大违法;委外工序不属于以外包规避环保监管,供应商资质和交易具有商业基础,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时不存在重大环保合规障碍。

执业提示:环保处罚必须同时保存原始污染数据、排放标准、处罚文号、整改日期和复测报告。委外加工的法律风险不只在采购金额,还在供应商资质、危废去向、是否专为发行人服务和是否形成规避监管的实质。

问题 11(首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税收优惠(回复第 352–361 页;txt 行 15140–15518)

问询要点

(1) 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认定机关、有效期限、续期申请、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及是否存在失效风险;(2) 说明到期后不能续期对 15%优惠所得税率、生产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3) 说明高企资格与核心技术、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环境和安全处罚之间的关系,并请律师核查资质合法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51100917,发证日 2019-11-21,有效期至 2022-11-20;2022-10-12取得新证书 GR202251101213,2022-11-03在重庆市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公示批次共 1,613 家,新证书有效至 2025-10-11。公司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说明重新认定流程,回复日未发现新证书被撤销或认定程序违法。
  • 对应子问(2):高企资格有效时公司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能续期,将按 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税负增加和净利润下降风险。2022-10-12新证书和 2025-10-11到期日已补充披露,具体税率变化对年度净利润的金额测算未在该问题回复中列明。
  • 对应子问(3):公司将环保处罚和安全生产制度纳入高企资格风险核查,未发生导致资格取消的重大安全、质量或环境事故;主营业务研发、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由公司和中介查验,未发现高企证书与实际经营不匹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GR202251101213在回复日有效,不存在资质续期的现实障碍。
  • 核查程序:查阅 GR201951100917、GR202251101213、重庆市 2022 年高企公示、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清单、环保安全处罚及主管机关证明,核对证书发证日、有效期和税率。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报告期及审核时点资质有效;15%优惠税率与 25%普通税率差异已经作为风险提示,不构成上市障碍。

执业提示:高企资格核验应以正式证书而不是公示截图为核心,并记录新旧证书的编号、发证日和截止日。资质有效并不等于税收风险消失,仍应披露 15%与 25%税率的后果。

问题 3(第二轮):兄姐受赠资金购股、一致行动及代持风险(回复第 24–39 页;txt 行 861–1505)

问询要点

(1) 结合吴银剑、吴银华、吴银翠亲属关系、持股比例、任职、日常经营作用及历史在中国嘉陵、重庆银钢任职情况,说明吴银剑将分红或自有资金赠与兄姐的原因、金额、资金去向和合理性,说明兄姐是否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以及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 逐笔说明兄姐使用赠与资金购买发行人股份的日期、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是否构成股份支付;(3) 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不认定一致行动规避上市后减持、限售或收购监管,是否存在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4) 说明 2023-01-30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和“不谋求控制权”承诺的内容、期限及对原认定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子问(1):吴银剑是吴银华、吴银翠之弟,吴银华持股 7.42%、任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吴银翠持股 7.17%、任董事;2019 年吴银剑赠与吴银华 710.24 万元、赠与吴银翠 530.13 万元,2021 年赠与吴银华 320.00 万元、赠与吴银翠及其女儿 320.00 万元。回复概括报告期合计赠与吴银华 1,030.24 万元、吴银翠及其子女 850.13 万元,理由为家族利益合理分配,受赠人可以按自己的真实意思自由支配。
  • 对应子问(1):吴银华报告期收到发行人分红 844.92 万元和吴银剑赠与 1,030.24 万元,支出包括投资 1,122.40 万元、支付子女 669.00 万元、收回借款 90.72 万元和现金/家庭支出 76.66 万元;吴银翠收到分红 816.45 万元和赠与 850.13 万元,其中 300.00 万元由吴银剑直接支付给其女儿伍静,资金用于投资 617.29 万元、子女 236.38 万元、家庭 41.40 万元、借款 35.00 万元、现金 34.00 万元和消费 10.33 万元。公司据此认为受赠资金未被吴银剑控制。
  • 对应子问(2):吴银华购买公司股份共 191.00 万股:2019-09-23以 3.36 元/股购买 80.00 万股、金额 268.80 万元,2019-09-24购买 6.00 万股、金额 20.16 万元,2019-09-27购买 78.00 万股、金额 262.08 万元,2020-12-02通过质押转让 27.00 万股、金额 90.72 万元,合计 641.76 万元。吴银翠购买 201.05 万股:2019-09-23购买 90.00 万股、302.40 万元,2019-09-26购买 98.55 万股、331.13 万元,2019-09-27购买 4.00 万股、13.44 万元,2019-09-30购买 8.50 万股、28.56 万元,合计 675.53 万元。
  • 对应子问(2):上述股份来源为兄姐自有资金、分红和受赠资金,交易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完成;2016-12公司向 30 名核心员工发行 563 万股、募集 1,891.68 万元,发行价 3.36 元/股,吴银华、吴银翠没有参与该次发行,后于 2019 年购买原员工持有的股份。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比较交易价格和公允价格,认为购股不是发行人向员工提供的股份支付。
  • 对应子问(3):保荐机构和律师查阅赠与协议、银行流水、分红凭证、全国股转系统成交记录和兄姐账户,未发现受赠款被吴银剑回收、兄姐代吴银剑持股、股息回流或吴银剑指令交易;兄姐持有的 191.00 万股和 201.05 万股均登记在本人名下,未发现利用不认定一致行动规避上市后限售或减持规则的事实。
  • 对应子问(4):吴银剑、吴银华、吴银翠于 2023-01-30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和董事会事项上保持一致、先行协商,发生分歧时以吴银剑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北交所上市满 36 个月,具有不可撤销和争议管辖安排;吴银华、吴银翠另签署《关于不谋求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公司据此在第二轮回复中将三人视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 97.80%股份,但吴银华、吴银翠仍不单独谋求控制权。
  • 核查程序:律师和保荐机构核对亲属关系、股权登记、赠与及分红银行流水、购股成交记录、2016-12员工发行文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访谈吴银剑、吴银华和吴银翠,查阅 2023-01-30《一致行动协议》和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 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及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受赠资金和兄姐购股具有家族利益分配与个人投资背景,未发现代持或利益输送;2023-01-30之后三人已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控制权更加稳定,协议和承诺应按上市后 36 个月持续履行。对首轮“不认定一致行动”的结论,二轮材料已经因新增协议和事实变化而作了更新。

执业提示:近亲属受赠资金后购股是高度敏感的控制权问题,必须把赠与金额、分红来源、每笔成交日期和价格、资金最终去向逐项列出。后续新签一致行动协议时,应明确其对前期口径的替代或更新,避免前后结论并列造成矛盾。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首轮问题 2、3、5—10、12主要涉及客户、收入、材料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现金流、产品竞争力和募投可行性,第二轮问题 1、2涉及客户收入、采购及财务数据,均属纯业务/财务类,未扩写为法律章节。

  2. 高新技术企业问题中关于研发费用比例、税负测算的财务部分已压缩为资质风险事实;税率、证书编号和有效期限属于法律/资质部分,已在问题 11详述。

  3. 按20类清单逐项核对,现有问询未形成土地房产、社保公积金、分红、数据合规、境外架构或重大诉讼处罚以外的独立法律问题;首轮环保处罚已作为重大环保合规问题详述,未将一般产品质量或成本问题错误归入法律类别。

  4. 20类法律问题逐项核对结果: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家族持股和2016年员工发行已核对;②资本出资瑕疵——未见;③股权代持与还原——二轮购股资金和代持风险已核对;④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控制稳定/锁定——首轮问题1、二轮问题3详述;⑤对赌/特殊权利——未见;⑥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2016年向30名核心员工发行563万股已核对,但未形成激励争议;⑦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近亲属对外投资和赠与已核对;⑧同业竞争——首轮问题1详述;⑨土地/房产与权属——未见;⑩重大合同/业务合规/资质——高新技术证书、委外加工资质已详述;⑪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环保处罚和主管机关证明已详述;⑫劳动用工与社保——未形成独立问询;⑬税务——高新技术税率风险已核对;⑭分红——赠与资金来源中的公司分红已核对,未形成分红合规问题;⑮环保/安全/生产合规——首轮问题4详述;⑯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未见;⑰境外/红筹/外汇——未见;⑱上市主体独立性——近亲属投资、委外和资金安排已核对;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二轮兄姐购股已核对;⑳其他法律事项——股份锁定、减持规避和稳定控制承诺已详述。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扫描版文件:无;本批次 scan_files 未列明扫描版文件。
  2. 问询原文及签章:首轮和二轮回复均包含发行人、国金证券、天健和德恒的核查表述,但律师专项意见完整签章页、全部赠与凭证和高企证书正本需与正式披露版核对。
  3. 后续持续事项:2023-01-30《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后 36 个月期限、吴银华和吴银翠“不谋求控制权”承诺、GR202251101213证书至 2025-10-11的续期状态、渝环执罚〔2021〕111号整改后环保监测及委外供应商资质应以最新文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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