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392·深市创业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日期:2024-06-05 | 审核问询共两轮审核问询+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共四个环节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均为 2023 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3-09-15 披露):
- 《1-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一)》,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8 日《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083 号),下称"首轮回复"(26 问)
- 《1-2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回复 2022 年 8 月 15 日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818 号),下称"二轮回复"(10 问)
- 《1-3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回复 2022 年 12 月 4 日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1108 号),下称"落实函回复"(4 问)
- 《1-4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回复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1150 号)(1 问,纯业务类) 中介机构: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汇成真空主营以电子枪为核心技术实现手段的光学真空镀膜设备、磁控溅射镀膜设备等真空镀膜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下游集中于消费电子苹果产业链(富士康、捷普等)。公司系家族企业:2006 年 8 月设立时即存在股权代持(三兄弟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委托李秋霞、李龙发、谢有发持股),2017 年起分两次引入鹏晨创智、南山架桥等外部投资机构并签署对赌协议,因业绩未达标于 2019-2020 年触发补偿,2021 年 8 月以股份补偿方式执行对赌并解除对赌协议。审核期间另一核心事件为与日本光驰子公司上海光驰就合资公司汇驰真空发生仲裁纠纷并经调解和解。首轮问询 26 个问题中 8 个为法律相关;二轮问询 10 个问题中聚焦未决仲裁及司法冻结(问题 1)、实际控制人(问题 3)、信息披露豁免(问题 4);审核中心落实函追问不竞争条款(问题 1)与实际控制人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问题 3)。上市委落实函仅涉苹果产业链依赖披露,纯业务类。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股权代持及对赌协议 | 股权代持与还原;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清理;税务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2 | 历史沿革及经营合法合规性(股改净资产调整、股改个税缓缴、历次估值差异、新增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商业贿赂) | 税务;历史沿革;员工持股;诉讼处罚(商业贿赂)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4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四人共同控制、无控股股东认定、一致行动协议、锁定期)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 首轮 | 6 | 子公司(与上海光驰合资设立汇驰真空、有效管控) | 上市主体独立性;重大合同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 |
| 首轮 | 7 |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华晨真空注销、台盛环保采购、董玮离职) |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 否(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 |
| 首轮 | 9 | 房产产权瑕疵(自有房产未办证、租赁未备案) | 土地房产权属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 首轮 | 10 | 董事、高管变动(董玮、盛钢离职及坦达尼注销) | 其他需律师发表意见事项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 二轮 | 1 | 未决仲裁及司法冻结(上海光驰仲裁、股权冻结、专利无效) | 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 是(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
| 二轮 | 3 | 实际控制人对员工持股平台新余碧水的控制权认定 | 实控人认定;员工持股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 二轮 | 4 |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必要性依据 | 信息披露 | 子问题节录(详见四) |
| 落实函 | 1 | 与上海光驰不竞争条款的影响 | 同业竞争/重大合同;诉讼仲裁 | 是(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
| 落实函 | 3 | 实控人及员工持股平台表决权认定追问 | 实控人认定;员工持股 | 是(保荐人、发行人律师) |
| 首轮 3、5、8、11-25;二轮 2、5-10;落实函 2、4;上市委问题 1 | 行业发展、业务与技术、募投项目、收入、客户、存货、毛利、费用、应收款项、现金流量表、资金流水核查等 | 纯业务/财务类 | — |
20 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 2(估值差异及历次增资合法性);出资瑕疵—未见专项问询;代持—问题 1;实控人/一致行动—问题 4、二轮 3、落实函 3;对赌—问题 1、二轮 1(4);员工持股—问题 2(5)、二轮 3、落实函 3;关联交易—问题 7;同业竞争—落实函 1(不竞争承诺及违反违约金风险);土地房产—问题 9;重大合同/资质—问题 6 及落实函 1(《合资合同》《和解协议》《专利技术谅解备忘录》);诉讼处罚—二轮 1(仲裁、司法冻结、专利无效宣告)及问题 2(7)(商业贿赂核查);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问询;税务—问题 1(1)(代持税务)、问题 2(2)(股改个税);分红—问题 2 缴税背景涉及 4 次利润分配,无独立问询;环保安全—未见专项问询;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未见(合资对方为日资境内子公司,不涉红筹);独立性—问题 6(汇驰管控);新增股东—问题 2(3)(4)(6);其他(董监高变动)—问题 10。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 1:股权代持及对赌协议(首轮,回复第 1-1-3 至 1-1-28 页)
问询要点:(1) 说明代持情形形成的真实原因、背景、合理性、合规性、相关人员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情况、解除情况及过程,税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2) 说明对赌协议中经营业绩目标的确定方式,发行人各期业绩均未达标是否表明业绩承诺指标设定合理性不足或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存在不利变化;(3) 结合业绩补偿金额计算过程、股份价格及作价依据等,说明股份补偿数量的计算过程,上述股权划转是否已实际执行完毕,对赌协议是否已全部终止,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抽屉协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3 的规定;(4) 说明发行人参与对赌或作为对赌协议连带责任人的情况,涉及回购条款是否已经签订自始无效条款,发行人层面是否应当确认金融负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持形成:2006 年 8 月设立时注册资本 30 万元,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委托李秋霞(姐姐,70%,时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李龙发(员工,30%)代持;出资款均来源于三人自有资金(以现金支付);2007 年 9 月因李龙发计划离莞,其 30%股权转由表兄弟谢有发代持;2011 年 4 月通过名义股东增资至 500 万元。
- 代持原因:三人此前经营东莞穗诚(真空设备销售,2019 年 11 月注销),为避免冲击东莞穗诚积累的市场资源并增加业务谈判灵活性而隐名设立生产主体,2012 年 8 月还原:李秋霞将 51%(255 万元出资额)转给李志荣、19%转给李志方,谢有发将 30%转给罗志明。
- 代持税务:2007 年李龙发→谢有发转让按原价且未付款、当期每股净资产 0.59 元低于 1 元,不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2012 年李秋霞向兄弟平价转让按国税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7 号第二条第(二)款无需缴税;谢有发转让由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已完税。
- 对赌业绩目标确定方式:2017 年 1 月 19 日《东莞市汇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鹏晨创智、朱雪松、西藏佳得加、夏侯早耀、深圳宁濛瑞以 50.52 元/注册资本合计投 3,720 万元):2017/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3,750/4,100 万元(扣非孰低),低于则补偿金额=3,720 万元−实际净利润×8 倍 PE×12%(2018 年为 7.5 倍);目标系按富士康在手订单约 2.70 亿元及其他客户在手订单约 3,447 万元倒算。2018 年 12 月 26 日南山架桥、鹏晨源拓、夏侯早耀、深圳宁濛瑞以 108.37 元/注册资本投 7,000 万元:《投资协议》约定 2018-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6,500/8,000 万元,三年平均低于承诺平均值 83% 触发现金/股权补偿或赎回;赎回价格=投资款×(1+10%×N) 与净资产×持股比例孰高;另设强制出售权、优先清算权(8%年化)。
- 各期实现情况:2017/2018 年实现 2,173.90/2,321.53 万元(缺口 1,576.10/1,778.47 万元);加回股份支付后 2018-2020 年实现 4,468.76/2,765.16/4,736.29 万元(缺口 531.24/3,734.84/3,263.71 万元),未达标归因于订单推迟验收、汇驰真空亏损(2019/2020 年亏损 272.73/709.03 万元)、中美贸易战影响订单及疫情阻碍安装调试。
- 补偿测算与执行:2017 年度融资按未经审计数据测算 2017 年补偿 1,546.67 万元、2018 年补偿 1,540.74 万元,协商按 1,546.67 万元一次性补;2018 年度融资测算 3,304.28 万元(扣除已获分红:南山架桥 34.01 万元、鹏晨源拓 8.16 万元、夏侯早耀 12.56 万元、深圳宁濛瑞 8.71 万元、马巍 3.40 万元);马巍 500 万元受让股权对应补偿 237.15 万元。合计 5,088.10 万元换算为股份补偿:按 2021 年预估净利润将整体作价 15 亿元,补偿比例=5,088.10 万÷15 亿≈3.38%,实际由李志荣转 121.44 万股、罗志明转 81.40 万股、李志方转 51.55 万股给八名投资人(如南山架桥获 1,185,750 股/1.58%、鹏晨源拓 284,580 股/0.38%),每股名义转让价 1-2 元,2021 年 9-10 月受让方均已支付价款。
- 对赌解除链条:2020 年 7 月 21 日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第十一条股权回购、第十二条业绩承诺及补偿、第十三条投资者权利;2020 年 9 月 1 日又签《补充协议二》恢复;2020 年 12 月 8 日《〈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协议)解除特殊权利、同日《恢复协议》约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未成功申报上市即恢复;最终 2021 年 8 月 17 日各方签署《关于执行〈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协议》《关于执行〈投资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的协议》《关于执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协议》,股份补偿完成后完全解除全部特殊权利条款且不再恢复。
- 监管规则适用对照:按创业板审核问答问题 13(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3)逐项论证——发行人非对赌义务人不需承担回购/补偿责任;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不与市值挂钩;但因存在最优惠待遇、反稀释、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条款须申报前清理,实际已于申报前通过补充协议解除。
- 金融负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发行人非股份回购义务人、不存在无法避免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不涉及确认金融负债。
- 核查程序:访谈代持相关人员;取得谢有发代持还原纳税凭证;查"东诚内验字[2006]第 32172 号""正弘内验字[2011]220139 号"验资报告;查阅全套对赌协议;访谈总经理李志荣;核查股份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及最新股东名册;核查解除对赌协议及声明承诺函并对对赌股东访谈;检索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研读审核问答问题 13。(txt 行 1276-1326)
- 核查意见:代持形成有真实原因背景、税务合规、无规避法律法规情形;业绩目标设定当时合理、未达标主因偶发性因素;股权划转已执行完毕、对赌已全部终止、无抽屉协议、无纠纷,符合问题 13 规定;发行人非对赌义务人,无需确认金融负债。
执业提示:本案是"口头代持+真实原因自证+超追溯期抗辩"的组合论证样本:口头代持靠全部当事人 2021 年书面确认函固定事实,再叠加市监局查询结果告知书与《行政处罚法》两年追责时效切断处罚风险;对赌以"申报前彻底终止+发行人非义务人+无恢复条款"三要件满足问题 13,但对赌执行(股份补偿)本身构成申报前新增股东变动,须同步在历史沿革题下说明定价公允性。
问题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四人共同控制与无控股股东认定(首轮,回复第 1-1-85 至 1-1-95 页)
问询要点:(1) 最近 2 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及到期后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2) 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报告期内实际的参会投票表决情况,是否均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履行,争议解决机制的实际执行情况;(3) 认定无控股股东的原因及合理性;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审核问答相关规定发表对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近两年权益结构:2021 年 8 月 17 日(对赌股份补偿日)前,罗志明直接持股 21.54%(董事长)、李志荣 32.14%(董事、总经理)、李志方直接 13.64%+经由新余碧水间接 0.67%、李秋霞直接 3.90%+间接 3.61%,四人合计持股 75.50%、支配表决权 71.22%;补偿后合计持股 72.12%、表决权 67.84%。表决权比例小于持股比例的原因:新余碧水(持发行人 7.71%)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财务负责人林琳,李志方、李秋霞仅系有限合伙人,无法控制该平台 7.71% 表决权。
- 一致行动协议:四人(同胞兄弟姐妹)于 2020 年 7 月 8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第四条约定自签字生效、在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五年届满,期满除非证券监管机构强制要求解除或各方协商一致解除自动延长五年、以此类推。回应控制权稳定:协议有效期覆盖上市后至少五年且自动续期,四人系兄弟姐妹具共同控制基础。
- 报告期表决实践:逐次列示报告期 15 次股东(大)会(2020-01-20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至 2023-04-10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与 18 次董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至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四人在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外的议案中均表决同意,从未出现争议或分歧。
- 无控股股东认定:第一大股东李志荣持 30.52% 但不足 1/3,罗志明 20.46%+李志方 12.96% 合计 33.42% 已超过李志荣;四人各自所享表决权均不足以单独支配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过半数)或特别决议(2/3),亦无一票否决能力,故无控股股东。对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适用意见第 1 号、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3.1 条及创业板审核问答关于单一股东 30% 与共同控制的规则逐项论证;同时援引审核问答"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股 5% 以上或担任董监高并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说明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论证李秋霞(任采购员、2022 年兼总经办上任)纳入共同控制人之列的实际支配作用。
- 锁定期安排:罗志明、李志荣出具承诺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管理首发前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遵任职年限与届满后 6 个月限制;李志方、李秋霞分别出具承诺函;新余碧水承诺 36 个月锁定;实控人舅舅张继芳、表兄弟谢有发、母亲的妹妹罗秀平等亲属亦承诺间接持股 36 个月锁定。
- 核查程序:核查最近两年工商内档、三会文件、员工花名册与历次股东名册;核查《一致行动人协议》并访谈李志荣;核查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表决规则;检索研究控股股东/实控人认定及锁定规定。(txt 行 4229-4249)
- 核查意见:最近两年控制权未变;《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及到期安排不影响控制权稳定;共同实控人均按协议履行、无争议;无控股股东认定具有合理性;认定及锁定期符合规定。
执业提示:"第一大股东持股 30.52% 且其余两位合计超过他"是无控股股东认定的关键支点——论证时同时用特别决议 2/3 门槛排除单方决策权,避免被追问"接近 1/3";一致行动人以"亲属关系+协议自动续期+逐次会议表决一致"三重证据闭环。表决权比例小于持股比例的口径(有限合伙平台 GP 为第三方)在本案经二轮、落实函反复追问仍获维持,可作为同类架构的答辩模板。
问题 2(节录):历史沿革中的股改个税缓缴、新增股东核查与商业贿赂排查(首轮,回复第 1-1-33 至 1-1-58 页)
问询要点(子问题 (2)(4)(5)(7) 节录,(1)(3)(6) 为财务评估与人物履历类):(2) 自然人股东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2019 年股改 2021 年才补缴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少缴漏缴税收风险;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及整体变更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 是否与新引入股东存在引入客户资源或其他资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新引入股东与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 员工持股平台的人员构成、任职、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内部流转退出机制、股权管理机制,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7) 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因此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股改个税:2019 年 7 月整体变更时净资产 17,487.06 万元折股 7,500 万股(容诚验字[2020]518Z0017 号验资报告),依据国税发〔2010〕54 号对转增股本按 20% 征个税;七名自然人股东(李志荣 3,742,822.44 元、罗志明 2,508,690.80 元、李志方 1,588,836.59 元、李秋霞 454,513.53 元、朱雪松 263,397.05 元、夏侯早耀 292,564.76 元、马巍 79,217.08 元)合计应纳 8,930,042.24 元。缓缴路径:按财税〔2015〕116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办理分期(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缴税备案,2020 年 9 月向东莞市税务局提交《股份改制税务暂缓缴纳申请报告》并获大岭山税务分局收悉回执。补缴资金链:2021 年 11 月 23 日实控人罗志明向朋友借款 1,000 万元(年化利率 9%)转借给其余六名自然人股东,2021 年 11 月 24 日全额缴清;随后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议案、12 月 16 日派现 1,800 万元,其他自然人股东收到股利后归还罗志明借款本息,罗志明于 2021 年 12 月 27、28 日归还朋友本息合计 1,008.5125 万元。
- 历次税负梳理:以表格逐项列示 2007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 12 次股权变动与分配的纳税情况(兄妹间平价转让免税、外部增资不涉所得税、历次分红发行人均已代扣代缴),并附东莞市税务局多份《涉税征信情况》(2020-07-16 覆盖 2017-2019、2022-01-07 覆盖 2020-2021、2023-01-12 覆盖 2022 年度、2023-07-19 覆盖 2023 年上半年,均无税务违法违章及处罚记录)。
- 新引入股东核查:列示南山架桥(执伙深圳市架桥富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认缴 68,300 万元)、鹏晨创智、鹏晨源拓(同一控制下两家鹏晨系平台)、西藏佳得加、深圳宁濛瑞的工商要素及夏侯早耀、朱雪松、马巍的自然人履历与对外投资清单;结论为不存在引入客户资源协议、与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人员无关联或利益安排。
- 员工持股平台:新余碧水 2016 年 8 月 25 日设账(李秋霞 157.5 万+李志方 67.5 万,1 元/出资额),历经 2017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潘锐华等 4 人,5.06 元/出资额)、2018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张晓岚等,5.95 元/出资额)、2019 年 3 月李志方向杨丽华等 26 名员工转让(5.94 元/出资额)、2019 年 7 月陈合金离职退出黄淑娴受让、2020 年 1 月刘江江等 4 人退出由罗军文等受让(6.29 元/出资额)、2021 年 8 月宋洪伟离职程越吴历清受让(6.88 元/出资额)六轮变动;离职处理依《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一般离职可继续持有或按协商价转让,因第十二条列举情形(违规违纪、泄密竞业等)离职的须按原始认股价退伙;平台承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锁定;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第十六节补充披露,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22。
- 商业贿赂排查:容诚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未见违规获取订单罚款支出;取得市监局合规证明及"信用广东"《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记录报告》;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检察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取得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承诺函并访谈。
- 核查程序:核查容诚审字[2020]518Z0677 号股改专项审计报告;查阅华亚正信评报字[2020]第 A07-0018 号追溯资产评估报告;查阅罗志明借条、出借人身份证明及还款凭证;查阅工商内档、股东名册、历次协议与完税资料;登陆税务及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阅新余碧水工商内档、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及员工调查表。(txt 行 2732-2803)
- 核查意见:不存在个税少缴漏缴风险;历次股权变动税款均已缴纳或代扣代缴、不违反税收法规;估值差异具有合理性;新引入股东与其他股东除鹏晨系同控外无关联关系;员工持股平台披露符合规定;不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及相关立案调查。
执业提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5 年分期缴税备案+实控人过桥借款缴税+分红还贷"是股改大额个税的标准补救组合,三步的资金凭证(借条、完税证明、还款流水)必须齐备;员工持股平台历经多轮入退伙的价格阶梯(5.06→5.95→5.94→6.29→6.88 元/出资额)应与同期外部估值交叉印证,本案因差异较大同时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
二轮问题 1:未决仲裁及司法冻结——与上海光驰合资纠纷仲裁(二轮,回复第 1-2-3 页起)
问询要点:(1) 说明仲裁及相关司法冻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申请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对未决仲裁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依据及合理性;结合仲裁请求、涉诉合同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说明李志荣、罗志明承担的共同责任的具体含义及承担方式;(2) 说明李志荣、罗志明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是否存在股份被强制处分的可能性,分析其持有发行人全部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对实际控制权的清晰、稳定的具体影响;(3) 按《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4 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仲裁请求(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请求金额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净利润等)、同类型司法冻结判例、被申请宣告无效的实用新型涉及公司产品的业绩情况等,量化分析相关仲裁、司法冻结、实用新型纠纷对发行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对收入合并的影响及依据,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纠纷或潜在纠纷;(4) 说明涉及发行人的对赌协议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 13 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逐条审慎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质量把关工作。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仲裁缘起与请求:2022 年 3 月上海光驰(日本光驰 OPTORUN Co., Ltd. 全资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罗志明、李志荣违反《关于设立东莞汇驰真空制造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2019 年 2 月 21 日)及收购协议约定、触发股权收购条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DX20220889、DS20220890 两案),请求:①确认《合资合同》及 2020 年 12 月《补充合同》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解除;②发行人以现金受让其持有的汇驰真空 49% 股权(暂定 2,165.04 万元含息),罗志明、李志荣承担共同责任;③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8,000.00 万元,二人承担共同责任;④偿付律师费 42.00 万元;⑤裁决一年内不得从事与 Apple 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不得与之竞争。发行人提出反请求,主张上海光驰未按约出资、未提供 OEM 订单及华南售后业务、未提供技术软件支持。
- 财产保全:2022 年 6 月据上海光驰申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定(〔2022〕粤 1972 财保 245、246 号)冻结李志荣、罗志明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及孳息(以 4,026.3324 万元为限,三年);冻结发行人资金 4,015.6676 万元(中国银行账户内 878.8208 万元实际冻结一年)及所持愚公高科、贝伊特、汇成光电、汇驰真空四家子公司股权。
- 和解与裁决:2022 年 9 月 5 日各方签署《和解协议》,和解补偿款定为 2,100 万元,9 月 13 日支付;2022 年 10 月 14 日仲裁委作出[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359、2360 号《裁决书》:确认《合资合同》及补充合同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解除;《资产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同日解除;逾期付款按 15.4%/年计违约金并另付律师费 42 万元;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上海光驰 2022 年 4 月 6 日退出汇驰真空后 1 年内不得从事与其 2019 年签约时的 Apple 客户相同的业务或产品,否则付 6,000 万元违约金,罗志明、李志荣就此承担共同支付义务。本请求仲裁费 736,712 元由上海光驰负担、反请求费 634,979.20 元由发行人负担。
- 冻结解除过程:2022 年 8 月 2 日发行人申请解冻并以 GC3361322000268 号《见索即付诉讼保函》担保;8 月 4 日(246 号之二裁定)解除发行人账户存款及四项子公司股权冻结;8 月 25 日罗志明以其建行账户 4,026.33 万元存款置换担保,8 月 29 日(245 号之二裁定)解除李志荣 2,289.16 万元、罗志明 1,534.34 万元股权冻结;和解后 9 月 28 日解除罗志明银行存款冻结,10 月 25 日解除保函担保责任。截至回复出具日全部冻结措施依法解除。
- 预计负债: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按《和解协议》确定的 2,100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三项条件;因违约金请求已在和解中调整为 2,100 万元补偿款,原 8,000 万元请求不再单独计量。
- 专利无效攻防:上海光驰先后对 ZL202022607248.8、ZL202022607247.3 两项实用新型申请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 年 9 月 21 日决定维持有效)、对 ZL202022600965.8 申请无效后撤回;2023 年 6 月 30 日再次就该三项实用新型以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提出无效宣告,截至回复日审查中。双方另于 2022 年 9 月 5 日签《关于专利技术的谅解备忘录》:就不止上述三项实用新型还包括 CN202011257306.7 等 3 项发明申请,互不主张侵权赔偿;如一方要求许可备案须予配合,许可使用费总额人民币壹元;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质押或对第三方授权。
- 共同责任含义:列表逐项说明——股权转让款 2,165.04 万元(发行人已实际以 2,177.36 万元现金付讫)、违约金 8,000 万元(和解调整为 2,100 万元已付)、律师费 42 万元(裁决无需支付),罗志明、李志荣如在发行人未履行时承担连带共同支付义务;Apple 客户竞业禁止义务仍在履行期(自 2022 年 4 月 6 日起 1 年内),二人负有督促整改义务。
- 核查程序:查阅《仲裁申请书》《和解协议》及两份裁决书全文;核查财产保全裁定书(粤 1972 财保 245/246 号及各"之二""之三"文书)与解除保全申请;核查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登记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审查决定书;核查银行流水证明 2,100 万元支付。(txt 行 1786 前后)
-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仲裁纠纷已通过调解彻底解决,冻结已解除,预计负债计提充分、会计处理合规;实控人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已消除,不影响实控权清晰稳定;三项实用新型即使被宣告无效亦有替代技术方案,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对赌协议此前已彻底清理符合问题 13。
执业提示:涉诉外资合资方博弈中,"专利无效维持+考虑反诉侵权+违约金过高酌减主张(民法典 585 条第二款+法〔2021〕94 号纪要之损失 130% 标准)"是压低和解金额的三板斧;诉讼期间以银行保函/存款置换解冻实控人股权是恢复"控制权稳定"表述的关键动作,须留存每一步法院裁定书编号以备问询溯源。另注意其《和解协议》中一年期 Apple 客户竞业禁止落到了律师核查范围,属"不竞争条款"向落实函延伸的前置伏笔。
落实函问题 1:与上海光驰不竞争条款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第 1-3-3 页起)
问询要点:(1) 说明与上海光驰仲裁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的背景、原因,相关仲裁事项是否彻底解决,是否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现有业务、产品是否与上海光驰及其股东存在竞争,是否构成违约;(2) 说明光学镀膜设备领域经营状况、技术研发、未来发展计划及与同行差距,不竞争条款对生产经营、光学镀膜领域业务拓展、技术研发的具体影响,汇驰真空受让于上海光驰的 16 项专利后续安排、光学镀膜研发是否存在障碍;结合消费电子景气度、在手订单等说明未来成长性是否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和解背景三方动因:其一,双方经仲裁审理各有违约证据(发行人"转订单"模式 vs 上海光驰未出资、未供 OEM 订单);其二,两项无效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维持有效,发行人沟通过程中曾主张追究专利侵权责任,上海光驰预期不利;其三,发行人引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 号)主张 8,000 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按汇驰真空 2021 年净利润应为发行人扣非净利润 7,454.44 万元的 20% 即 1,490.89 万元、乘上海光驰持股 49% 计算实际损失上限仅 730.54 万元。遂于 2022 年 8 月初步达成意向、9 月正式签署《和解协议》、金额降至 2,100 万元。
- 彻底解决论证:2359 号裁决书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互不追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无任何争议;未被支持的违约金请求随《合资合同》解除一并了结。
- 是否构成违约:发行人现有镀膜设备销售对象(磁控溅射金属膜镀膜设备及配套 HCMS+CA-1912)与光驰光学膜设备在功能、应用领域、基材、环境要求不同不能相互替代;配件仅用于自家型号设备,不构成与光驰公司在 Apple 客户范围内竞争;报告期内竞业禁止期间尚在履约中未发生违约情形。
- 16 项继受专利安排:其中 3 项已届满失效、13 项在有效期内;《专利技术谅解备忘录》确立"互不限制使用+象征性 1 元许可+不得转许可以外第三方+处置须经对方同意"框架;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已有其他已授权专利可实现同等技术效果。
- 核查程序:查阅《和解协议》《裁决书》《专利技术谅解备忘录》;核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及审查文书;比对发行人与光驰公司产品技术参数及客户清单。
- 核查意见: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仲裁事项已彻底解决、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竞争条款不会对未来成长性造成重大不利变化。
执业提示:和解协议中的限定范围式不竞争承诺(限 Apple 客户、限 1 年)显著收窄了对 IPO 业务的封锁面;回复策略是把"是否再竞争"转化为"产品功能与客户范围的双重比对",并让对方以 1 元对价的专利互许兜底,防止事后以专利反制。同类项目应争取将和解条文中不竞争义务的主语严格限定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而非穿透到实控人个人。
二轮问题 3 与落实函问题 3:实控人合计持有员工持股平台逾 50% 份额却未纳入表决权的认定(二轮回复第 1-2-62 页起;落实函回复第 1-3-37 页起)
问询要点:新余碧水为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董事、财务负责人林琳;实控人李志方、李秋霞作为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新余碧水 55.51% 财产份额,且落实函进一步指出《财产份额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机构由罗志明、李志荣、李志方、李秋霞四人组成并决定员工进入、转让、退出。请说明实控人合计持有超过 50% 份额、兼任实施机构成员但无法控制新余碧水表决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实控人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的认定是否准确。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GP 单一制基础:《合伙协议》第十三、十五、十六条明确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林琳独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涵盖日常事务、对外签约、争议处理;第二十条列举改变名称、处分不动产、担保、聘外部管理人等七类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对应规定普通合伙人只设一人。
- 票决机制:一般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一致同意。李志方、李秋霞份额虽 55.51% 但无加权表决权,两人不能单独或共同决定任何事项;经核查历次合伙人决议文件,未曾发生二人单独或共同决定内部决策的情形。
- 实施机构的二次答复(针对落实函升级追问):修订前《管理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实施机构(实控人四人)拟定激励方案、决定员工进入/转让/退出;修订后(2022 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议案)改为董事会拟定员工资格名单及认购事项、仅决定进入工作,转让退出回归《合伙协议》由 GP 或全体合伙人执行。逻辑闭环:即便董事会层面,发行人董事会 7 席中实控人仅占 2 席(罗志明、李志荣)未过半数,故对股权激励方案不具有完全决定权;且无论谁拟定名单,拟入伙员工仍须经新余碧水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入伙,李志方、李秋霞无法绕开 GP 主导入退伙。
- 新余碧水锁定义务:承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不转让、不提议回购所持首发前股份。
- 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阅新余碧水工商内档、合伙协议、财产份额管理办法(修订前后版本)、历次合伙人决议文件;查阅实控人调查表。
- 核查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李志方、李秋霞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其所合计持股超 50% 的平台不具有控制权,实控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67.84% 表决权(剔除平台后)的认定准确。
执业提示:本案将"人数表决机制"与"第三方 GP 结构"叠加来对抗"份额 55.51%"的形式穿透,且以董事会名单非控股席位稀释实控人在激励决策上的影响;但制度上以事后修订《财产份额管理办法》把实施机构职能移交给董事会属于补救动作,应在项目初期就设计 GP/GP 外包+一人一票机制,避免靠两轮答复反复补救。
其余法律节:
问题 6 子公司——汇驰真空有效管控与合并(txt 行 5190-6056):问询要求说明与竞争对手日本光驰子公司合资的商业合理性、能否对汇驰真空形成有效管控、章程及董事高管指派。回复披露合资格决策结构(股东会特别事项 2/3、董事会过半数、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报告期汇驰向上海光驰采购仅 140.29/141.96/0.44 万元(占其采购总额 2.92%/2.59%/0.00%),并发售控股 51% 权益;关键点在于回复顺带披露 2022 年 4 月 6 日按《和解协议》受让上海光驰 49% 股权后汇驰已成为全资子公司,一并化解管控疑问;16 项继受专利中 13 项在有效期内且其中 3 项属核心技术。
问题 7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txt 行 6056-6340):华晨真空 2009 年设立、邱群 90%/温京思 10%,主营业务镀膜加工属发行人下游,2020 年因订单下滑协商注销,28 名员工遣散中顾森等 6 人后入职发行人;2018 年发行人曾两笔短期拆借 150 万元(1 月 17-19 日)、70 万元(6 月 4-7 日)支付利息合计 0.07 万元,款项次日即归还、均有实际用途对应(偿还亚洲保理短期借款、广州市臻德科技采购货款)。台盛环保系华晨真空前出纳谌炉英设立(2017 年 7 月),报告期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额 235.24/417.62/453.32/172.61 万元占主营成本 1.02%/2.03%/1.62%/1.01%,对比无关联第三方深圳市卓皓科技 32.63 元/小时 vs 台盛 35.04 元/小时(差 -6.88%)论证公允;2021 年 6 月起自行设立成都子公司贝伊特承接不再采购。注意本问由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意见而非发行人律师,体现创业板"财务型关联交易题"的常规分工。
问题 9 房产产权瑕疵(txt 行 7271-7573):汇驰真空承租鑫晋教育(参保人数 0 人)三处物业 2,200㎡厂房+506.54㎡+357.43㎡宿舍自 2019.05/06 至 2022.04 全部未办租赁备案,定价对标赤岗富马路周边厂房租金 0.77-0.97 元/㎡/日论证公允(出租价 0.89 元厂房、宿舍 0.32-0.50 元);租赁 2022 年 4 月到期未续租已迁至发行人大岭山自有产权厂房;贝伊特租赁成都新蜀康(国企)202 号办公房(145.73㎡,2021.05.01-2024.04.30)因出租方尚未办不动产权证致备案不能。法律后果分析引用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区间)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实控人另行出具损失兜底赔偿承诺函。
问题 10 董事、高管变动(txt 行 7573-7713):董玮(鹏晨创智提名的投行背景外部董事)因兼职过多精力受限于 2019 年辞任,转岗深圳市前海鹏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职位;盛钢系退休返聘副总经理 2019 年 11 月住院手术、2020 年 8 月辞职,其控制的坦达尼(2001 年设立)早在 2011 年营业期限届满后被吊销执照,2020 年 12 月主动注销,回复核查发行人报告期银行流水与坦达尼无业务往来、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关联交易。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 3 关于行业发展与市场空间、5 关于业务与技术、8 关于募投项目 | 纯业务与技术类;问题 5 虽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实质核心技术可比性论述由保荐主导,未见独立律师法律分析段落,且不涉及 20 类清单 | |
| 首轮 11 收入确认、12 主营业务收入、13 客户、14 供应商和采购、15 主营业务成本、16 毛利率、17 销售费用、18 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19 存货、20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21 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22 在建工程、23 长期应收款、24 预付账款、25 现金流量表 | 纯财务类,仅在总览列示 | |
| 首轮 26 资金流水核查(实控人垫付费用等) | 主要为会计师事项(参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4),涉及实控人垫付费用的整改内容已在问题 12 回复中列示,无独立法律小节 | |
| 二轮 2 业务及行业发展、5 收入确认、6 主营业务收入、7 客户、8 外协供应商、9 存货、10 期后经营业绩 | 纯业务/财务类 | |
| 落实函 2 专利技术谅解备忘录技术影响、4 苹果产业链收入占比 | 落实函 2 偏技术商业化影响(备忘录法律属性并入详述"落实函问题 1";落实函 4 纯业务披露调整 | |
| 上市委问题 1 苹果产业链依赖披露 | 纯业务类,补充招股说明书"第五节"披露即可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 本批次仅有各环节回复 txt,未含交易所原始问询函/落实函文件;问询原文均以回复中黑体引用为准,首轮 26 问、二轮 10 问之外如还存在未回复问题无从核实【待核验】。
- ② 各份回复文件签章页未完整呈现于 txt 文末(1-1、1-2、1-3、1-4 尾部未见签署页编号连续段),律师事务所出具核意见的范围表述("仅对……发表核查意见"之类)未能从 txt 提取【待核验】。
- ③ 二轮回复问题 4"信息披露豁免"部分仅见子问题开头(txt 行 2834 起),正文以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豁免案例展开,涉及哪些具体豁免事项未读取完整,标注子问题节录而非全量【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