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874169·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2-06 | 审核问询共 1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
依据文件:《关于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31205 披露,回应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0 月 12 日《审核问询函》);《洛阳高飞桥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0)。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河南紫瑞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说明: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页码为回复文件页码,行号为 txt 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专业从事隧道专用工程机械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隧道衬砌台车、智能控制系统、防水板台车、水沟电缆槽台车、养护台车、拱架安装台车及悬臂栈桥、液压式/履带式仰拱栈桥等,客户集中于中铁系施工企业(如中铁建物产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收入增幅 38.36%、净利润增幅 59.7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创始人黄高飞(直接持股 36.56%,通过洛阳高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控制 6.25%,合计 42.81%),其已与持股 38.44%的第一大股东程朝亮及杨玄、高飞桥隧企业管理洛阳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约定分歧时按黄高飞决定执行。首轮问询 8 个问题:经营业绩、房屋租赁(集体土地上的无证厂房)、实际控制人认定、历史沿革(注册资本长期未实缴)、客户及供应商、应收款项、存货及其他事项,法律问题集中在问题 2、3、4。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经营业绩大幅增长合理性、毛利率波动、净利润偏低与现金流为负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2(1)(2) | 租赁厂房产地均无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上杨志方出资建房未经规划审批,拆除风险评估、搬迁周期费用及承担方式、重大事项提示披露修改 | 土地房产权属;环保安全;诉讼处罚风险披露 | 是(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就无证房产与集体土地使用是否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 |
| 首轮 | 2(3) | 出租方洛阳冠瑞是否关联方、租金单价 8.5 元/㎡·月公允性、是否存在依赖 | 关联交易;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2(4) | 集体土地流转手续完备性、出租方决策程序、土地承包农户同意 | 土地房产权属(集体土地流转) | 是 |
| 首轮 | 2(5) | 与洛阳冠瑞有无混同经营(人员、资产、管理、经营四维度独立性排查) | 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3(1) | 第一大股东程朝亮 38.44%未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依据;《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适用;有无规避挂牌条件的安排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 是 |
| 首轮 | 3(2) |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间与"按黄高飞决定"分歧解决机制、报告期内实控人有无变更及对经营稳定性影响 |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 | 是 |
| 首轮 | 4(1)(2) | 注册资本 2014 年设立至 2022 年 9 月分批实缴完毕的原因;《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与章程约定出资期限(2024/12/31)符合性;未实缴期间营运资金来源合法性(股东无息拆借、银行借款、客户预付款约70%)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 | 是(律师核查 (1)(2)) |
| 首轮 | 4(3)(4) | 未实缴期间的持续营运记录、资产独立性与资金依赖、持续经营能力 | 以财务分析为主 | 否(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 |
| 首轮 | 5、6、7 | 客户及供应商、应收款项、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8 | 其他事项(以财务事项为主) | 纯业务/财务类 | 视子项而定 |
逐项核对 20 类法律问题:1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 4 四次增资的认缴与实缴节奏表);2 出资瑕疵(问题 4 认缴未实缴的风险论证——因在章程期限内不构成瑕疵,但报告期初长期零实缴需正面回应);3 代持(未见实质设问);4 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问题 3 全部核心:黄高飞 vs 程朝亮的控制权重构);5 对赌(未见实质问询);6 员工持股(高飞桥隧企业管理洛阳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一致行动人之一出现,平台细节未见设问);7 关联交易(问题 2(3) 排除出租方关联关系);8 同业竞争(未见实质设问);9 土地房产权属(问题 2 全部);10 重大合同与业务资质(未单列设问,以法律意见书记载为准【待核验】);11 诉讼处罚(问题 2(1) 拆除行政处罚风险评估);12 劳动社保(未见实质设问);13 税务(未见实质设问);14 分红(未见实质问询);15 环保安全(问题 2 附带规划审批违法性讨论);16 数据合规(不涉及);17 境外架构(不涉及);18 独立性(问题 2(5) 与出租方五独立排查);19 新增股东(问题 4 第三次增资 2.4 元/股新增股东的实缴安排侧面涉及);20 其他律师事项(本轮其余由会计师主导)。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一轮问题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无证厂房租赁——拆除风险、流转手续与混同经营排查(首轮,回复第 35—43 页;txt 行 1524—1829)
问询要点: (1) 租赁房屋及相应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被拆除风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披露该风险; (2) 因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房屋无证等原因需搬迁时,预计周期、费用及承担方式,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3) 出租方是否为公司关联方,租赁价格是否公允,公司对其是否存在依赖; (4) 如涉及租赁集体土地,结合国家及地方集体土地流转规定说明手续是否完备、出租方是否履行法定决策程序、是否获得土地承包农户同意; (5) 公司与洛阳冠瑞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经营情形及其具体依据。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公司租赁相关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以及集体土地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权属困境的成因还原: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全部通过租赁取得,占用土地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街道张岭社区十二组,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张岭社区全体居民;出租方洛阳冠瑞既非土地所有权人亦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故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书;所租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杨志方,其对所占土地同样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投资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违法性与处罚基准: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 5%-10%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并可没收)、第六十六条(临时建筑违规责任)、第六十八条(责成强制拆除措施),直接承认公司承租房屋未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能办证,存在被主管机关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
- 风险披露升级:公司将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租赁房屋无法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表述改为明确点名"厂房所有权人杨志方对所占用的土地不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时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已做出承担相关损失的承诺,但公司依然存在因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风险",并说明搬迁周期、费用承担安排及实控人补偿承诺后,论证搬迁不会对资产、财务、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关联性与公允性排除:实控人黄高飞及其他股东董监高与洛阳冠瑞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交易;约定租金单价每平方米每月 8.5 元,对照西工区厂区租赁均价区间 8 元—12 元/㎡·月,因承租面积大、租期长且信誉良好而处于低价位但在市场范围内,无利益输送;除租赁外与洛阳冠瑞无其他任何业务、资金往来,不构成依赖。
- 集体土地流转合规链条:洛阳冠瑞向张岭社区承租土地后,将转租事宜通知张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取得同意,居委会为公司承租土地上厂房出具《产权证明》;援引当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中"地上合法建筑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应尊重使用权人在约定出租年限内的权益"条款,认定洛阳冠瑞享有再次转租的权利;公司与洛阳冠瑞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签署的《租赁协议》经双方签章,不存在无效情形。
- 混同经营五维切割:人员(公司自主招聘签订劳动合同、无交叉任职)、资产(知识产权设备自有权属清晰、无共有或重大依赖)、管理(双方董监高无关联、公司三会一层与内控体系独立运行且有效执行)、经营(公司主营隧道专用工程机械研发生产销售,洛阳冠瑞仅从事非居住房产租赁、并无其他经营活动甚至因股东资金原因停产)、财务(除租赁外无资金往来)逐项论证不存在混同。
- 核查程序:访谈实控人了解土地房屋租赁沿革与当地租赁行情;调取公司、张岭社区居委会、洛阳冠瑞、杨志方之间签署的《租赁协议》《合同书》全套文本;查阅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等相关方函件与居委会《产权证明》;核对集体土地原出租决策程序文件与农户同意材料;比对周边市场租金询价;走访现场核实厂房与生产线归属。
- 核查意见:律师及主办券商认为无证厂房系因出租链条权源缺失所致、已被充分提示并由实控人承诺兜底,不构成对本次挂牌的重大不利影响;集体土地流转程序完备、取得权利人与农户双重同意,《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执业提示:生产型企业全部产能依托于"集体土地+无证自建房租来"是最棘手的物理性硬伤。本案答法可总结为三层递进:(a) 产权缺陷发生在出租方一侧而非发行人,发行人以承租人身份仅承担次生风险;(b) 把居委会同意转租+出具《产权证明》作为集体土地商业利用的"类合法化"文书;(c) 用实控人搬迁补偿承诺与替代厂房可得的测算封住持续经营质疑。若当地同期开展违建整治专项,还应在底稿中加查该镇街近三年整治名单,避免隐性雷点。
一轮问题 3:第一大股东(38.44%)为何不是实控人——创始人黄高飞的绝对表决权设计(首轮,回复第 43—50 页;txt 行 1830—2057)
问询要点: (1) 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实控人认定的要求,结合各主体持股比例(程朝亮直接持有 38.4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黄高飞直接 36.56%、经高飞企管间接控制 6.25%、合计 42.81%)、在公司任职、程朝亮职业经历与参与经营决策情况、《一致行动协议》具体约定、报告期内一致行动执行情况,补充说明未将程朝亮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2) 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期及分歧解决机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及具体依据;如发生变更,披露变更对公司经营、客户、管理团队的影响及经营稳定性。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协议机制的核心条款:《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行使前提案充分协商沟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黄高飞做出的决定保持一致行动——即分歧最终决定权单向归属于黄高飞。
- 表决权数学:黄高飞 36.56%直接+6.25%间接=42.81%;叠加协议项下对程朝亮(38.44%)、杨玄、高飞企管的表决权支配,黄高飞实际支配表决权总计 100.00%;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中其他三方表决均与黄高飞一致,报告期内程朝亮从未主动提案。
- 不认定程朝亮的四重论据:①全体股东(含程朝亮本人)出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的说明》一致认定黄高飞;②股东大会层面黄高飞经协议支配全部表决权;③董事会/管理层层面:黄高飞为创始人,有限公司时期始终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研发部部长,股份公司成立后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销售部部长、研发部部长,实际参与经营决策;④规则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确立实事求是原则、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股东确认,"股东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另援引有限公司时期即已存在的《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证明控制安排早于申报期、非临时搭建。
- 变更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为黄高飞且未发生变更,无需披露变更影响。
- 核查程序:查验《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签署原件与签署日期;逐会核对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票与协议执行一致性;访谈程朝亮确认其对认定无异议并核查其职业经历、任职情况(未担任董事、高管);比较黄高飞与程朝亮在公司决策链中的实际作用差异;检索有无抽屉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 核查意见:黄高飞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与《适用指引第 1 号》,程朝亮虽持股第一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受一致行动约束,未被认定为实控人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不存在规避挂牌条件的安排。
执业提示:本案提供了"第一大股东≠实控人"的完整证据模板,四个支柱缺一不可:全体现有股东(尤其挑战者本人)书面确认+分歧单向决定权条款+创始人治理履历全程化+存量协议证明控制关系的历史延续性。特别注意两点:(a)"按创始人决定行事"的极端条款在新三板语境下可行,但在 IPO 审核中会被要求补充分歧事例与合理性,提前留存一致行动会议纪要是加分项;(b)程朝亮若同时在公司任职或存在亲属关系,认定逻辑需另行补强而非简单套用本案例。
一轮问题 4:认缴资本八年未实缴的正当性重构与营运资金来源(首轮,回复第 50—54 页;txt 行 2058—2360)
问询要点: (1) 公司未实缴出资的原因,注册资本缴纳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和公司章程约定; (2) 注册资本未实缴期间营运资金来源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3) 未实缴期间经营活动开展情况、营运资金来源与经营规模的匹配情况(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 (4) 公司资产的独立性、有无资金依赖、业务真实性、财务规范性、持续营运记录与"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挂牌条件(同上)。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 (1)(2)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缴资全景表:2014 年 8 月 19 日设立(注册资本 800 万元)、2015 年 6 月 1 日第一次增资至 1,100 万元(增 3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28 日第二次增资至 2,000 万元(增 900 万元)、2022 年 9 月 9 日第三次增资至 3,000 万元(增 1,000 万元)、2022 年 9 月 22 日第四次增资至 3,200 万元(增 200 万元,价格 2.4 元/股、实收货币 480 万元——此处 480 万系含溢价的全额认缴款口径 [原文如此,需复核] );章程始终约定各股东出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历次变动均"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实缴进度表:2021 年 8 月 8 日验资首次实缴 1,500 万元(累计 1,500/认缴 2,000);2022 年 6 月 14 日实缴 500 万元(累计 2,000);2022 年 8 月 29 日实缴 1,000 万元(累计 3,000);2022 年 9 月 28 日实缴 200 万元完成 3,200 万元全额实缴,均为货币出资。
- 法规范依据:2014 年 3 月 1 日施行及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仅要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对出资期限作强制性规定;章程约定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系股东根据资金需求协商确定。2021 年 5 月之前因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通过向股东拆借资金及自身经营收入维持运营;截至 2022 年 9 月全部实缴完毕,实际缴付时间早于章程截止日,不存在违约逾期。
- 营运资金结构披露:2014 年 8 月—2021 年 4 月期间主要依靠向股东拆入资金(无息、未定期限的无偿财务资助)、银行短期借款及经营收入;2020 年末关联方借款余额高达 4,287.57 万元、2021 年末 2,967.98 万元、2022 年末降至 1,820.92 万元;合同负债(客户预付款)2020—2022 年分别为 167.24 万元、1,093.54 万元、2,234.32 万元,产品交付前客户预付比例约 70%,构成重要内生现金流;2020—2022 年营业收入 8,216.93 万元、8,259.71 万元、11,427.88 万元,净利润 -333.01 万元、213.28 万元、459.05 万元,净资产从 -45.42 万元转正至 4,521.97 万元,形成"低资本+高股东借款支持扩张"的营运画像。
- 核查程序:调取四次增资的股东决议、章程修订与工商档案;核对四份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凭证,确认货币出资到位时序;比对《公司法》条文与章程出资期限条款;穿透股东拆借款项协议、利率(无偿)与归还记录;访谈股东了解缴资安排的商业考虑;抽查客户预付款合同条款验证 70%预付比例真实性。
- 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长但完全落于章程自治空间,届期前未实缴不违反《公司法》与章程;营运资金来源于股东无息资助、银行信贷与经营收入,合法合规;2022 年 9 月已完成全额货币实缴,报告期初资本未实缴状态不构成本次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新《公司法》2024 年施行五年实缴过渡期之后,此类"八年后才缴足"的历史形态将成为存量问题的高频考点。答辩须同时呈现三条线:时间线(每次实缴节点均早于章程届期)、资金线(实缴资金的股东自有属性流水)、替代支撑线(股东无息借款+高预收款证明公司在零资本金期仍有真实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记录)。特别要把期末关联方借款余额逐年下降的曲线做成图表写入回复,才能自圆"不构成持续性外部依赖"。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1 经营业绩(收入净利大增量化归因、按台车系列/栈桥系列的毛利率波动分析)、问题 5 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与定价)、问题 6 应收款项、问题 7 存货、问题 8 其他事项,主要为财务指标类问题。
- 问题 4(3)(4) 中经营数据匹配度、资产独立性的定量分析部分由券商会计师主导,本篇仅保留其中的资金来源法律定性。
- 本批次未见:出资瑕疵实质违法行为(认缴期内未缴被主动排障)、代持、对赌清理、社保公积金欠缴专项、税务瑕疵、分红安排、数据合规、境外架构的设问。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第四次增资实缴金额口径存疑:回复正文注明第四次增资 200 万元对应"实收货币出资 480.00 万元"(价格 2.4 元/股),表格数字与文字描述存在明显矛盾(疑为增资款含溢价的排版串行),须回读 PDF 原表与验资报告核准 200 万元/480 万元的真实指向后方可引用。
- 问询函原文缺失:2023 年 10 月 12 日《审核问询函》未单独取得,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实控人问题中提到的杨玄个人背景及其持股/持股平台份额明细、有限公司时期《关于公司管理安排的协议》的具体条款原文均需到公开转让说明书或法律意见书交叉核验。
- 文本质量:一轮回复为双栏压缩排版转制的窄行 txt,表格数字存在断行错位(如实缴出资表"5,00.00"应为 500.00 之类);集体土地流转部分引用的地方法规名称在转文中未完整显示标题号,引用地方法规时需回查法规原名及文号【待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