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38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8-05 | 问询轮次:1 轮(回复披露日 2024-05-22)
依据文件:《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522);《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20240329)。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次IPO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系考虑到海通曾保荐中芯国际、中微公司、盛美上海等半导体企业、对行业较为了解);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半导体前道量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修复,以对退役设备修复业务为主、自研业务为辅。公司曾于2022年6月申报深交所创业板、2023年1月上会被否——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为"公司未能结合行业情况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不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对是否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解释不充分,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次转道新三板挂牌。本轮挂牌审核问询共9个问题,法律重点:(1)修复业务的知识产权定性(与ASML、KLA、AMAT等原厂设备是否存在纠纷)与行业划分准确性;(2)信息披露豁免——以商业秘密为由对客户A至客户I、供应商A名称及型号产品单价成本毛利申请不予披露,中介机构按指引第1号"1-22"出具专项核查意见;(3)历史沿革——高健与其母王亚如间的母子代持(两次0元对价转让)、增资对赌及特殊权益条款2021年终止且自始无效、2023年11月及2024年2月两次临近申报的股权转让;(4)员工平台无锡卓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21%的激励安排(含退休返聘员工纳入激励的合理性);(5)前次IPO被否后的信息一致性、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与媒体质疑;(6)子公司架构(2家境内全资、1家境外全资、1家境内参股)与ODI。问题1-7(收入业绩、毛利率、存货、供应商、应收账款、期间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为业务财务问题。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一轮 | 问题1 | 收入及经营业绩(境外收入按指引第1号补充披露;贸易商模式、涌淳半导体、无锡迪派斯等新客户) | 纯业务/财务类 | 境外收入部分按指引要求中介核查 |
| 第一轮 | 问题2 | 毛利率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3 | 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4 | 供应商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5 | 应收账款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6 | 期间费用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7 |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第一轮 | 问题8 | 公司业务及知识产权:修复业务与原厂设备知识产权纠纷、有无再制造环节、行业划分准确性、持续经营风险(进口管制) | 20其他(知识产权权属);10重大合同资质(进口管制) | 是(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 |
| 第一轮 | 问题9(1) | 历史沿革:两次临近申报股权转让、对赌与特殊权益条款2021年终止自始无效、高健母子代持解除、200人 | 1历史沿革;3代持;5对赌;19新增股东 | 是(含三项核查事项) |
| 第一轮 | 问题9(2) | 信息披露豁免: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性合理性、审计范围限制、投资者决策影响,出具专项说明作为回复附件 | 20其他(信息披露) | 是(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
| 第一轮 | 问题9(3) | 前次申报IPO:创业板被否原因与解决规范、两次申报信息一致性(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保荐机构变更、媒体质疑 | 20其他(审核历史) | 是(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 |
| 第一轮 | 问题9(4) | 股权激励:无锡卓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21%、退休返聘员工纳入激励的原因合理性、股份支付 | 6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 是(就决策程序完备性与披露完备性) |
| 第一轮 | 问题9(5) | 子公司:2家境内全资、1家境外全资、1家境内参股——设立合规、实缴、转移定价、ODI程序、境外律师意见 | 17境外架构/外汇 | 是 |
| 第一轮 | 问题9其余子项 | 偿债能力、合同负债、长短期借款等财务事项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会计师) |
逐项核对20类:1历史沿革(问题9(1));2出资瑕疵(未见实质问询);3代持(问题9(1)高健母子代持);4实控人认定(未见认定争议);5对赌(问题9(1)增资对赌及特殊权益条款2021年终止且自始无效);6员工持股(问题9(4));7关联交易(未见实质专项问询,法律意见书覆盖);8同业竞争(未见实质问询,法律意见书覆盖);9土地房产(未见实质问询);10重大合同资质(问题8进口管制与设备进出口合规);11诉讼处罚(问题8知识产权纠纷检索);12社保公积金(法律意见书覆盖,问询未单独设问);13税务(未见实质问询);14分红(未见实质问询);15环保安全(未见实质问询);16数据合规(不适用);17境外架构(问题9(5)境外全资子公司ODI);18独立性(未见实质问询);19新增股东(问题9(1)两次临近申报股权转让);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9(2)披露豁免、问题9(3)前次IPO)。未详述者见第四节。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8:关于公司业务及知识产权——修复业务的权属边界与行业定性(第一轮,回复第144–156页;txt 行6561–7177)
问询要点:公司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前道量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修复,主要系对半导体前道量检测退役设备进行修复。请公司补充说明: (1)修复业务是否与原厂设备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2)是否存在再制造环节,结合主营业务、与同行业公司业务差异说明行业划分为"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是否准确合理; (3)结合修复为主、自研较少的具体情况,说明与同行业公司在产品类型、技术含量、业务模式、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客户资源等方面的差异,结合进口管制、客户稳定性、竞争格局及行业周期说明是否具备持续经营风险。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修复业务行业合理性:以国外发达市场为参照,修复业务历史悠久、与自研业务互补共存——ASML 2021年在韩国投资2,100亿韩元设立修复工厂;KLA官网明确持续向客户提供前道量检测修复设备;AMAT表示尽可能使用翻新部件进行维修和再制造;NOVELLUS 2005年开通薄膜沉积设备修复业务并布局化学机械研磨、光阻去除设备等领域。第三方专业修复企业包括美国Metrology Equipment Services, LLC.(超15年经验)、科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二手量检测设备及修复方案)、日本GTEK Corporation(2004年成立)、韩国PYJ CO., LTD.(2011年成立)及境内吉姆西半导体科技(无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CMP、CVD/PVD再制造产品)、上海图双精密装备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光刻机修复设备)、上海微高精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光刻机关键核心分系统研制、二手设备翻新再造)等,各方共生多年、未发生行业性知识产权冲突。
- 知识产权边界:修复系对已合法售出的退役设备实施维护、更换部件、校准与功能恢复,未复制原厂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合理性的论证结合专利权用尽原则及行业惯例),经检索裁判文书及公开信息,公司与原厂设备厂商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 再制造与行业划分:披露是否存在拆解再造环节的界定及其与修复的边界;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论证"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C3562项下)划分依据,与以自研自产为主的同行业公司(如中科飞测)在产品类型、技术含量、业务模式、行业地位、市占率、客户资源方面的差异如实说明。
- 进口管制与持续经营:结合美国出口管制对二手前道量检测设备进入中国大陆的影响、客户稳定性(成熟制程产线对修复设备的需求)、竞争格局与行业周期论证持续经营能力,并如实提示修复业务对原厂设备保有量与政策环境的依赖。
- 核查程序:检索境内外主要原厂及第三方修复企业的公开信息与诉讼记录;核查公司修复流程技术文件与原厂专利的比对分析;访谈原厂授权维修渠道与主要客户;核对海关进出口记录与出口管制清单(Entity List等)的匹配性。
- 核查意见:公司修复业务模式为行业通行做法、与原厂设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行业划分准确;公司已就业务模式差异与持续经营风险如实披露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执业提示:二手/修复设备企业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论证应建立"行业惯例举证(国际原厂自设修复部门)+权利用尽/合同不禁修复的法律逻辑+原厂无纠纷检索+技术流程不涉反向工程侵权"四层结构;本案修复业务与自研业务比例悬殊被问询行业划分准确性,提示板块/行业归类论证需同时满足分类学文义与"三创四新"式实质审查的双轨预期。
问题9(1):关于历史沿革——母子代持、对赌终止与申报前突击股权转让(第一轮,回复第157–173页;txt 行7178–8553)
问询要点:审核关注事实为①2023年11月、2024年2月公司存在两次股权转让;②历史沿革中增资曾存在股东对赌协议、特殊权益条款安排或类似安排,已于2021年终止且约定自始无效;③存在股东高健代持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代持形成演变解除过程;补充说明: ①两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主体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有无关联关系); ②已终止或执行条款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有无附条件恢复条款及恢复后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有无其他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③代持是否申报前解除还原并取得全部确认; ④有无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 ⑤穿透后有无超200人。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完成流水核查、异常入股排查、未解除代持排查。
回复与核查要点:
- 高健母子代持:2017年10月17日卓海有限股东会同意高健将其持有的4.5%股权(对应出资额36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母亲王亚如——缘由系高健因个人原因曾计划离职、持股可能影响其再就业,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转由母亲代持;2018年3月8日股东会同意增资1,200万元,其中王亚如以货币84万元认缴84万元注册资本、增资款实际由高健出资;2019年8月12日股东会同意王亚如将6%股权(对应出资额120万元)以0万元价格转让回高健——高健最终决定留任,且基于公司融资计划及规范性运作要求、为保证股权清晰协商还原;2019年9月16日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变更登记;母子双方就代持及解除均签署《确认函》,确认无纠纷或潜在纠纷、无其他利益安排。
- 对赌与特殊权益条款:根据公司与相关股东签署的《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之特殊权益条款安排的补充协议》,特殊权益内容相关条款法律效力终止且自始无效(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三、/(五)/2、"披露);经核查已终止或执行条款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附条件恢复条款、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
- 两次股权转让(2023年11月、2024年2月):临近申报的股权转让逐笔披露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受让方与公司及关联方的独立性核查结论,作为新增股东纳入限售与核查范围(详见回复列表)。
- 200人:穿透计算后未超200人。
- 核查程序:调取两次0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与工商档案;核验高健劳动关系变动材料与离职计划佐证;取得母子《确认函》;调取《增资合同书》及《特殊权益条款安排的补充协议》;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员工平台、5%以上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流水核查;对2023年11月、2024年2月受让方背景与资金来源穿透核查。
- 核查意见:代持已于申报前(2019年)解除还原、取得双方确认、无纠纷;对赌及特殊权益条款自始无效且无附条件恢复;两次申报前股权转让定价合理、受让方独立;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或特殊投资条款;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本案代持成因的特殊性在于"员工离职预期下的持股退出安排"——0元对价转让给近亲属、留任后0元还原,回复以离职动因+增资款实由高健出资+0元对价的亲属关系正当性+解除后无纠纷的《确认函》闭环;0元转让个税处理应留存主管税务机关不核定收入(近亲属无偿转让正当理由)的依据【待核验】。申报前一年的两轮股权转让叠加被追问,是"突击入股"审读情绪的直接体现,新增股东限售承诺与资金来源穿透是必备动作。
问题9(2):关于信息披露豁免——商业秘密不予披露的专项论证(第一轮,回复第183–185页;txt 行8554–8623)
问询要点:公司因商业机密保护需要向股转公司申请信息披露豁免。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之"1-22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回复另引"1-15"条目序号),充分说明相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依据和理由、公司商业秘密认定依据的充分性与合理性,并就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说明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规则依据:指引第1号"1-22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申请挂牌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应当披露的某些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不予披露。
- 豁免事项与理由(表格化):①公司客户群体中客户A、客户B、客户C、客户D、客户E、客户F、客户G、客户H、客户I及供应商A的名称表述——在半导体领域国际形势紧张背景下,披露可能导致客户及供应商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且公司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认定为商业秘密;②公司具体各型号产品的销售单价、成本、毛利率情况——涉及公司产品的市场议价能力,披露可能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认定为商业秘密。
- 程序与内控:上述商业秘密均经公司内部程序认定,不属于已公开信息或泄密信息;公司未因不予披露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客户供应商使用代称且代称编号唯一、与当事人名称一一对应;豁免部分型号设备的销售单价成本毛利率已在问询回复中采取简化表述、汇总或其他方式披露;不予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判断不构成重大障碍。
- 专项文件:公司出具《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申报不予披露相关信息原因的专项说明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主办券商、会计师及律师均出具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专项核查报告,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
- 核查意见:商业秘密认定依据充分、认定程序合理;审计范围未受限制、审计证据充分;豁免披露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符合指引第1号关于不予披露相关信息的要求。
执业提示:半导体设备行业"客户名称+型号级单价毛利"双重豁免是本批次唯一案例,其合规要点为:豁免事项逐项对应"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合同保密条款/市场议价能力"的具体理由、代称唯一可还原、汇总披露替代、四中介专项报告齐备并作为回复附件;实务中豁免范围宜以"必要最小"为限,型号级毛利数据可先尝试区间化披露再申请豁免。
问题9(3)(4)(5):创业板被否转挂牌、员工平台激励与境外子公司(第一轮,回复第185–200页;txt 行8624–9800)
问询要点:(3)前次申报IPO——①终止审核原因、问题解决规范情况、有无信息披露违规;②本次披露与前次披露信息及财务数据一致性、重叠期间差异及原因、内控与信披机制有效性;③中介机构变化及原因;④重大媒体质疑情况及解决措施。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说明是否充分履行尽调内核程序并核查发表意见。(4)股权激励——员工平台无锡卓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21%:披露激励政策条款、对象选定标准程序、份额有无代持、会计处理、行权价格与净资产差异、对控制权影响;特别要求说明激励范围包含签订《劳务合同》且在公司全职工作的退休返聘员工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执行中是否包含退休返聘员工。请主办券商、律师就决策程序完备性与披露完备性发表意见。(5)子公司——2家境内全资、1家境外全资、1家境内参股:历史沿革与实缴、规范运行、地位作用、境内外税负差异与转移定价;境外投资必要性协同性、ODI备案审批、是否符合国办发(2017)74号、境外律师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前次创业板被否:公司2022年6月申报创业板、2023年1月上会被否,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为"公司未能结合行业情况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不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对是否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解释不充分,公司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确认前次未通过主要系对经营特征、市场地位等问题未能充分解释;本次申报已从产业层面(产业链结构、设备产业化率、下游芯片产线发展需求)与公司层面(核心竞争力、技术领先性、技术水平及路线、成本构成、专利成果)重新梳理论证,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 信息一致性与会计差错:报告期重叠期间为2021年度,差异系追溯调整2020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摊销期限——将卓海科技上市后36个月锁定期亦作为等待期;依《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资本公积255,734,038.95元调整为255,097,751.33元(影响数-636,287.62元)、盈余公积7,611,735.84元调整为7,719,761.93元(+108,026.09元)、未分配利润68,162,858.91元调整为68,691,120.44元(+528,261.53元);2021年度合并利润表管理费用14,379,424.92元调整为13,299,164.09元(-1,080,260.83元);母公司报表同向调整(管理费用14,403,797.53元→13,323,536.70元等);该追溯调整经2024年3月4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公开披露。
- 中介变更与媒体质疑:仅保荐机构由光大证券变更为海通证券(基于对半导体行业的认知,海通曾保荐中芯国际、中微公司、盛美上海);会计师、律师未变。前次申报以来的媒体报道包括中华网财经2022年6月16日《卓海科技IPO:研发费用率远低于同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等,质疑集中于毛利率60%以上较高水平、研发投入较低、研发模式与可比公司差异、经营现金流为负,回复逐项澄清并披露解决措施。
- 股权激励:员工平台持股9.21%;激励政策条款(目的、管理机制、流转退出、授予价、锁定期、绩效考核、服务期、控制权变更等情形的执行安排)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就退休返聘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且全职工作)纳入激励范围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核实实际执行情况;股份支付由会计师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发表专项意见。
- 子公司与ODI:2家境内全资子公司、1家境外全资子公司、1家境内参股公司的设立合规、注册资本实缴、报告期规范运行情况;境外子公司设立及增资已履行发改、商务、外汇及境外主管机构备案审批程序、符合国办发(2017)74号指引,取得境外律师关于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意见;境内外税负差异与转移定价安排已核查说明。
- 核查程序:取得前次申报全套受理、上会及否决文书;核对两次申报差异调节与董事会追溯调整决议;取得保荐机构变更说明;检索媒体报道并逐项澄清;调取员工平台工商与合伙协议、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合同及激励名单;调取境外子公司ODI备案文件与境外律师意见书。
- 核查意见:前次被否事项已重新论证并充分披露、不构成挂牌障碍;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履行法定程序、信息披露运行有效;保荐机构变更合理;媒体质疑已澄清;股权激励程序完备、退休返聘员工纳入激励具有合理性;境外子公司程序完备合规。
执业提示:本案例是"IPO被否转新三板"的最完整样本:被否决议原文引用+"三创四新"逐项重新论证+重叠期会计差错追溯重述(激励等待期口径变化)+保荐机构更换的行业理由。另提示:创业板上市委否决意见中被点名的"对持续经营重大不利影响事项解释不充分",在新三板审核中会以修复业务定性、进口管制等角度重演(见问题8),两轮问询的论证应保持口径一致,避免"挂牌答法"与"被否答法"相互矛盾。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1(收入及经营业绩)、问题2(毛利率)、问题3(存货)、问题4(供应商)、问题5(应收账款)、问题6(期间费用)、问题7(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及问题9其余子项(偿债能力、合同负债、长短期借款)为业务财务会计事项,总览表列示。
- 问题9(4)中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会计处理为会计师专项事项;问题9(5)中境内外税负差异与转移定价以会计师核查为主,法律维度限于ODI程序已并入详述。
- 法律意见书覆盖但问询未单独设问:社保公积金、税务、环保、诉讼仲裁整体检索、董监高任职资格等,以法律意见书正文为准。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高健2017年10月及2019年8月两次0元对价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近亲属无偿转让的正当理由认定或税务机关核定情况)在txt中未见明确披露,需对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完税凭证核验【待核验】。
- 信息披露豁免专项文件《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申报不予披露相关信息原因的专项说明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作为反馈回复附件提交,未随本批次txt提供,律师专项核查报告原文无法引用;问询回复正文先后引用"1-15"与"1-22"两个条目序号,最终适用条目以专项说明为准。
- 原始审核问询函未单独取得(函号不明),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回复签章页未随txt提取;
scan_files为空,无扫描版印章复核样本;2023年11月、2024年2月两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名单及价格明细在txt表格中存在跨页错位,需对照PDF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