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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https://github.com/lennonli/ipo-inquiry-kb/blob/main/cases/874399-%E8%B5%A4%E8%AF%9A%E7%94%9F%E7%89%A9.md

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399·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2-20 | 问询轮次:1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期间)
依据文件: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20240117);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1)。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说明:公司在2015年1月12日至2021年4月28日曾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前次挂牌),本次为摘牌后再申报挂牌;原问询函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问询要点以回复引用文字为准;页码为回复PDF页脚页码(0-1-N),行号为txt行号。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公司主营水解单宁系列产品(单宁酸、没食子酸及其衍生物,用于医药中间体、化工助剂、饲料等领域),注册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属C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前次挂牌期间经历三次定向发行及公开转让,摘牌时穿透股东已达214人;摘牌筹划创业板IPO后重新申报新三板挂牌。本轮审核问询共6个问题,法律问题高度集中于问题1历史沿革与股东信息披露——包括历次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披露与分析、2021年7月未核准定向发行的程序瑕疵及2023年8月回购减资消除影响、三笔股权代持的形成解除与前次挂牌期间未披露代持及特殊投资条款、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实控人由陈赤清单一名变更为陈赤清与毛业富共同控制、国资股东入股审批程序——以及问题2经营合规中的三次行政处罚与超产能生产论证、问题6(4)特殊投资条款更新披露与失联股东处理。问题3采购公允性、问题4收入确认、问题5客户集中度低业绩下滑属业务财务类。

二、法律问题总览

轮次问题编号问题主题法律类别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第一轮问题1(1)历次股东人数超200人披露、2021年7月定增未经核准瑕疵与2023年8月回购减资、代持规避核查、鼎泰海富等不穿透、倍农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现存是否超200人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3代持及穿透;6员工持股;19股东人数200人是(主办券商和律师联合出具21项核查结论)
第一轮问题1(1)⑥三笔历史代持形成背景、解除协议、确认情况与防范措施3股权代持与还原
第一轮问题1(2)前次挂牌期间未披露的代持/特殊投资条款、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执行、两次申报信披差异11合规事项/20其他律师事项(信披合规)
第一轮问题1(3)实际控制人由陈赤清单人变更为陈赤清、毛业富共同控制的准确性与一致性4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
第一轮问题1(4)宜昌国投、苹湖创投、长乐集团国资入股审批备案程序及国有股权设置批复补件1历史沿革(国资程序)
第一轮问题1(二)②前置回购减资程序合规性及减资后符合挂牌条件(《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十一条)1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减资)
第一轮问题2(2)(5)在建项目环保验收、未批先建/未验先用、三次行政处罚(海关500元/运政3,000元/应急5,000元)、超产能30%论证、排污许可15环保安全;11诉讼处罚
第一轮问题3/4/5采购价格公允性、收入确认真实性、客户集中度低及业绩下滑纯业务/财务类否(以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为主)
第一轮问题6(1)(2)(3)(4)①③销售费用与代理商商业贿赂风险、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贷双高、特殊投资条款更新披露、失联股东(钱祥丰/郑晓玲/王永飞/金海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问题6(4)为对赌清理/19股东适格性/13资质税务;其余纯财务律师仅就问题6(4)发表意见

逐项核对20类分类:1历史沿革(问题1全题);2出资瑕疵(无独立问询,减资系股本变动非出资瑕疵);3代持(问题1(1)⑥及规避核查);4实控人(问题1(3));5对赌(问题1(2)、问题6(4)①);6员工持股(倍农投资);7关联交易(无专项问询,未见关联交易占比问询);8同业竞争(无实质问询);9土地房产(无);10重大合同资质(高企资质续期问题6(4)③并入详述);11诉讼处罚(问题2(5)三次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未见单独问询);12社保公积金(无专项问询);13税务(高企资质涉税率前提,已并入问题6(4)节;独立税收优惠合规未见问询);14分红(代持期间未分红有提及,无独立问询);15环保安全(问题2);16数据合规(无);17境外架构(无);18独立性(无独立问询);19新增股东/突击入股(体现为摘牌后频繁定向转让的合规审查,并入问题1(1)节);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1(2)信披差异、失联股东程序)。涉及但未展开者在第四节列明。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1):历次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披露、2021年7月定增瑕疵与回购减资消除(第一轮,回复第3—14页;txt行79—583)

问询要点:①按照《规则适用1号》之1-5关于"四、股东信息披露与核查"要求,列表补充披露历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时点,结合当时法律法规分析历次超200人及超200人后增资、转让的合规性;报告期内及期后多次增资、转让、减资行为与相关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不一致,是否存在通过代持手段规避股东人数超200人监管要求的情形;②补充说明鼎泰海富等股东认定非因专门投资公司设立而未穿透计算的原因;倍农投资认定为员工持股计划而未穿透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6号指引》),说明取得股份方式、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及股份支付计提;本次申报是否仍存在股东超200人情形,是否符合《4号指引》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超200人节点全景:有限公司至前次挂牌前出资人为2-3人;2015年1月挂牌时在册股东3人(陈赤清、毛业富、毛业琼),经向立倍投资、得倍投资、郑琼芳、倍农投资等31名对象定增(3.80元/股)后在册34人;2019年8月向彭友蔼、唐雨竹、林红卫等35名对象定增(2.00元/股)后在册110人;2021年1月向宜昌国投、浙商资本、苹湖创投、鼎泰海富、林星军等10名对象定增(3.50元/股)后在册131人;2021年4月28日摘牌时在册133人、穿透214人。
  • 摘牌后变动链:2021年7月向张长安、张品德、张波等30名对象定增(6.00元/股,穿透升至229人)→2021年9-11月冯愿妮、罗林康个人转让→2022年2-4月三笔代持还原→2022年12月、2023年2月张基明受让谢春华、林红卫抵债股权→2023年2月田腊仙继承唐培振股份→2023年3月林星军转让高诗英→2023年8月回购减资30名股东819.50万股(8.00元/股,穿透降至215人)→2023年8-10月多笔定向转让及继承→2023年11月向长乐集团等12名对象定增(8.00元/股,最终在册133人、穿透195人)。
  • 前次挂牌期间定向发行合规:援引当时有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现有股东指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挂牌期间在册股东始终未超200人,无需证监会核准,不构成违法。
  • 2021年7月定增瑕疵定性:该次定增前后穿透股东均超200人,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应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而未申请,不符合规定。论证不构成重大违法分三层:(A)主观上因对法规理解错误——摘牌筹创业板IPO期间误沿用挂牌期"在册股东"口径计算,不存在故意;(B)未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方式,认购者均为公司原股东、员工或实控人朋友,与国办发〔2006〕99号文非法证券活动有本质区别;(C)已于2023年8月以回购减资方式将2021年7月增资的30名对象819.50万股(吴霞180万股至关晓婷0.50万股逐一列示)定向回购注销,股权结构基本还原至2021年7月前。
  • 不存在代持规避:核查主要股东董监高银行流水、摘牌后增资对象及股权转让受让方入股时点前后约六个月银行流水及减资回购流水(个别对象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已取得除未能取得联系股东外的129名股东(占总股本99.97%)出具的股东核查表确认真实持股。
  • 鼎泰海富等不穿透:依据《4号指引》"持股平台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定义,鼎泰海富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投资泓博智源、日联科技、北辰机电等上市/挂牌公司)、浙商资本从事项目投资、长乐集团系五峰县财政局独资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对外投资五峰长筑城建等),均非专门为投资公司设立;并援引安培龙(301413)、虹软科技(688088)、金山办公(688111)公开案例佐证。
  • 倍农投资员工持股计划:符合《6号指引》各项要求(原则、参与人员、货币出资、股票来源为认购定向发行、自行管理锁定至少36个月、实施程序含2023年8月23日职工代表大会及2023年10月12日/27日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监事会核实、独董同意);其合伙人周北系外部人员(因办理登记失误登记在倍农投资层面,穿透时单独计算故倍农投资按2人计)。2014年10月27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倍农投资以3.80元/股认购41.90万股,价格与当次其他外部投资者相同、以公允价值认购,不属于股份支付。
  • 现存股东人数:本次挂牌前穿透合计195人(自然人125名+立倍投资33+得倍投资30剔除重复3人+倍农投资2+四个私募/国资主体各1),不超过200人,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证监会豁免注册情形。
  • 回购减资程序:2023年6月编制2022年度报表及财产清单→2023年6月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8元/股回购→2023年6月23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向主要债权人寄送减资通知并于当日《三峡日报》刊登《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公告45日)→2023年8月9日华兴所广东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华兴广东验字[2023]23000290049号)确认减资819.50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10,427.50万元→2023年8月11日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营业执照;同类案例检索武汉精鼎科技(873586)、佰利天控制设备(872884)。减资后股本总额10,699.70万元(≥500万元),2023年11月末归母净资产41,900.40万元、每股净资产3.92元/股(≥1元/股),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核查程序(21项):查阅工商档案章程、前次定增说明书、增减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核查主要股东董监高银行流水;核对非自然人股东章程/合伙协议、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查阅鼎泰海富对外投资、市场案例;查阅倍农投资合伙协议及员工持股全套决议;访谈代持双方并取得确认函;取得129名股东核查表;查询全国股转系统处分记录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平台;调取摘牌公告、异议股东沟通资料;比对两次申报披露;查阅一致行动协议及报告期三会文件;访谈陈赤清毛业富;取得国资股东管理人及第一大出资人上级单位确认等。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十一项结论中与本节相关的:前次挂牌期间无违规、摘牌后不存在变相公开发行或超200人定向转让情形、2021年7月定增已通过回购减资规范还原且不构成重大违法、无代持规避、减资合规且减资后仍符合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本案是"摘牌再申报"项目中处理历史200人超标的标准范本——对该等定增瑕疵用"主观理解偏差+未公开劝诱+自愿回购减资消除+参照挂牌规则第十三条'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四步出罪;减资程序留痕必须覆盖债权人通知与45日报纸公告、验资报告编号、营业执照换发日期三个硬节点;穿透计算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型股东可援引安培龙/金山办公先例主张不穿透。

问题1(1)⑥:三笔历史股权代持的形成与解除(第一轮,回复第20—23页;txt行904—1055)

问询要点: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多次代持行为,补充披露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原因,是否有对应的形成协议及解除协议,股东代表与被代持股东之间是否有明确的代持对应关系及数量,相关股东确认情况,分红、股东权利行使等能否证明代持形成及解决,列表披露形成解除全过程,代持是否已规范,避免重要股东代持的具体措施。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三笔代持明细:①胡金兰代姚远锋持有5.00万股(2019年8月至2022年2月)——2019年8月定增时姚远锋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委托胡金兰认购;形成流水为2019年6月姚远锋向胡金兰支付10.00万元(2元/股×5万股),解除时2022年2月7日签署《委托持股解除协议》,姚远锋将3.00万股以6元/股转给胡金兰(胡金兰支付15.60万元、扣个税后),剩余2.00万股还原至姚远锋名下。②彭友蔼代刘姣莲持有2.418万股(2020年9月至2022年4月)——刘姣莲看好公司前景购买24,180股但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形成流水2020年9月刘姣莲支付6.56万元(约2.71元/股),2022年4月7日签《委托持股解除协议》全部以6元/股转给彭友蔼(彭友蔼支付12.92万元代扣个税后)。③廖亨斌代杨林持有1.00万股(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杨林因与公司人员不相熟委托朋友廖亨斌认购,形成流水2021年6月杨林支付6.00万元(6元/股),2022年3月1日签解除协议廖亨斌支付6.00万元买断。
  • 形成协议缺失的处理:三笔代持形成时均未签署代持协议,但均有解除协议+银行流水凭证支撑明确对应关系及数量;代持存续期间公司未进行过分红;历次股东大会通知均送达代持股东督促行权,姚远锋部分还原后作为在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签字,可以证明代持形成及解决。
  • 防范措施:已取得除无法联系股东外全体股东核查表承诺真实持有;挂牌及后续北交所上市后将督促通过受让取得5%以上股份、通过定向发行取得股份的股东说明资金来源并出具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
  • 核查意见: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均已全部解除,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董监高、增资对象、受让方流水核查+99.97%股东核查表双重印证下,不存在通过代持手段规避200人监管的情形。

执业提示:无书面代持协议的历史代持,以"解除协议+双向银行流水逐笔对应+还原/转让路径可回溯+实权行使痕迹(大会通知、签字)"组合弥补形成文件的缺失;本案提醒申报前对代办开户失误等产生的外部人嵌入持股平台情形(周北)应在穿透表中主动拆分计数而非直接按平台豁免。

问题1(2):前次挂牌期间未披露代持及特殊投资条款、异议股东保护与信披差异(第一轮,回复第23—26页;txt行1056—1199)

问询要点:①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代持或特殊投资条款等违规事项及相关主体是否知悉;②前次终止挂牌是否涉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执行情况;③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及挂牌期间是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差异及合理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2019年8月公司增资至8,427.50万元时,棓雅生物原股东彭友蔼等人与陈赤清、毛业富之间存在对赌和特殊权利约定;2021年1月公司增资至10,427.50万元时,宜昌国投、苹湖创投、浙商资本与陈赤清、毛业富之间存在对赌和特殊权利约定。公司及陈赤清、毛业富知悉上述条款但因公司不是协议方、不是特殊投资条款义务或责任承担主体,误认为无需披露,构成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修订)》第1.5条信息披露要求的瑕疵;鉴于2021年4月主动摘牌、2021年12月各方已签署终止协议且特殊投资条款均已终止,遗漏披露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经核查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违规事项。
  • 异议股东保护:2021年1月25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三项议案(《关于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授权董事会办理》),133名股东中出席16名、出席持股56,530,417股占54.21%均同意,剩余117名未出席视为异议股东;截至2021年3月5日其中105名书面短信电话确认同意摘牌不要求回购、3名协商中(合计1.73万股)、9名失联(合计84.09万股)。控股股东实控人陈赤清出具《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的承诺》,承诺回购价格为"取得成本价(先进先出确定初始成本、不含手续费资金成本,明显偏离市场价的协商确定)与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每股净资产孰高",回购申请有效期一个月。最终117名异议股东均未要求回购(失联2.92万股或不要求回购81.17万股);截至回复日回购期限届满超二年、纠纷可能性低。
  • 信披差异四项及合理性:实际控制人认定变化(详见下一节);特殊投资条款此前未披露(如上);历史代持此前未披露(代持双方未向公司报告、公司不知晓,现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详细披露,现有股权结构符合"股权清晰"要求);行业分类由"C1495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改回"C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系下游口径划分标准不同所致,未偏离实际情况)。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陈赤清出具的异议股东保护承诺具有可执行性且已落实完毕;两次申报信息披露差异具有合理性;前次未披露事项主要系股东间安排或误解披露规则所致、主观无故意隐瞒,且已全部清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执业提示:曾在新三板挂过牌的项目二次申报时,两版申报文件差异是必查项——尤其历史上隐藏的对赌(即便义务人是实控人而非挂牌主体)也会因违反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则1.5条被认定为信披瑕疵;异议股东保护的标准化要件(孰高定价公式、先进先出成本法、一个月申请窗口、电话/短信/网站公告/上门拜访的多渠道联系留痕)可在同类摘牌方案中直接复用。

问题1(3):实际控制人由单一变更为共同认定的合理性(第一轮,回复第26—30页;txt行1200—1341)

问询要点:①按照《规则适用1号》之1-6要求,结合终止挂牌前后持股比例变化、经营决策等方面补充披露实控人认定准确性、变更原因及合理性,与前次挂牌期间认定理由是否矛盾;②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是否存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条款执行情况、陈赤清与毛业富在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中的具体作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前次认定陈赤清单人实控的五项依据:设立时注册资本50万元中陈赤清出资25.50万元占51%;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战略制定;2009年5月二人各转5.00%股权给毛业琼后治理机制不变;长期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毛业富、毛业琼分别签署认可声明。
  • 本次认定共同实控的四项依据:①陈赤清控制比例经多次定增稀释降至30%以下、股权控制力减弱,2021年5月与毛业富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强化控制;②《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2021年5月2日签署)内部协调机制具体化——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阶段一方同意一方反对按双反对统计、一方弃权按对方意思统计(同意+反对=双反对、同意+弃权=双同意、反对+弃权=双反对);③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高管人选均由二人事前共同协商确定;④分工互补:陈赤清任董事长管产品销售管理、客户关系、政府事务和投资者关系,毛业富任董事兼总经理管研发、产品生产、采购(2021年6月前兼财务负责人)。
  • 变更合理性:援引《规则适用1号》"实控人认定实事求是、尊重实际、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股东确认""共同控制一般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予以明确"的规定;签署时间锚定为2021年5月2日;签署至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两人均一致行动、所有议案均表决通过,未发生分歧导致否决或决议难产的情况。
  • 核查意见:实控人变更主要系事实基础变化(新增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与前次基于实际情况的单一实控人认定不存在矛盾。

执业提示:稀释引发的实控人弱化是重构共同控制最常见的动因,回复需把"认定事实何时发生变化"落到协议签署日并给出份内表决数据;"反对票从一从严(双反)"机制比嘉德利"双反兜底"更精细地规定了弃权混合情形,可作为一致行动协议条款库样板;注意2021年以前该双反机制事实上溯及既往解释历史上的"单一控制",需以防矛盾的方式分层表述。

问题1(4):国资股东入股审批备案程序(第一轮,回复第30—31页;txt行1358—1400)

问询要点:按照《规则适用1号》之1-5补充说明国有股东入股公司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并在"4-1-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国有资本占多数的股东为宜昌国投、苹湖创投(均为经备案私募基金,2021年1月参与挂牌期间定向增发入股)和长乐集团(2023年11月认购增发入股)。
  • 宜昌国投:2020年6月30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同意入股;2023年11月27日基金管理人宜昌慧德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其为市场化运作私募基金、唯一决策机构为投决会、无需另行评估备案审批,程序完整合规。
  • 苹湖创投:2020年8月14日投决会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管理人武汉苹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样确认。
  • 上级单位背书:2023年12月22日宜昌国投第一大出资人宜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78.67%)和苹湖创投第一大股东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4.4%)的共同上级宜昌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两支基金投资入股已获内部投决会批准、程序完整合规。
  • 长乐集团:2023年10月30日完成项目资产评估备案;同日五峰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批复(五国资函[2023]9号)同意投资入股。
  • 已随回复在4-1-4补充提交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 核查意见:三家国资股东入股已履行必要手续,不存在程序瑕疵。

执业提示:私募形态国资股东的审批验证要区分层级——基金层面靠"管理人确认市场化运作+投决会决议",再叠加第一大国资出资人的上级集团兜底确认;有限合伙形式以外的地方国资平台则须有国资监管部门批复文号(本例五国资函[2023]9号)与资产评估备案同日闭环,可作为模板收集要件清单。

问题2(2)(5):环保手续瑕疵、三次行政处罚与超产能30%(第一轮,回复第37—63页;txt行1634—3092)

问询要点:(2)环保:①更新在建项目进展、是否竣工并通过环保验收、有无其他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入使用;②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排放,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否整改、是否重大违法;④期后是否有生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5)经营合规:①报告期内多次罚款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②多处超产能生产的合规性及超产30%不构成重大违法的依据;③整改措施、制度建设及执行。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三次行政处罚明细:①沪浦江关简违字〔2021〕0204号(2021年4月26日上海浦江海关):赤诚生物委托上海荣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价格申报错误,罚款500元(上海荣马代缴),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适用最低金额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从轻情节,处罚机关未认定情节严重;②云曲麒麟运政罚〔2021〕1456号(2021年11月29日曲靖市麒麟交通运政管理所):中倍生物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罚款3,000元(已缴),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③(湘怀洪区)应急罚〔2022〕15号(2022年9月5日怀化市洪江区应急管理局):棓雅生物硫酸二甲酯罐区气体报警器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罚款5,000元(已缴),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2023年8月29日该局出具证明确认不属于重大处罚且已改正。
  • 超产能论证:焦性没食子酸2022年产能利用率116.34%、食用单宁酸2021年108.10%,均未超环评批复产能30%以上,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2条(能力增大30%及以上属重大变动)不需重新报批环评;3,4,5-三甲氧基苯甲酸甲酯2021-2022年利用率153.48%/156.51%/158.87%(批复120吨、实际184—188吨)超30%,但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2023年12月25日出具《确认函》:该产品与3,4,5-三甲氧基苯甲酸(批复400吨/年)同一生产线、原料工艺基本一致,超产部分在其他已批复产品空余产能之内、未致污染物超原批复标准,不属重大变动、无需重新环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分局2023年1月6日出具《证明》确认无环评验收方面重大违法。
  • 未批先建/未验先用:报告期内存在未完成批复先建、未完成验收先投入使用的情形,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对挂牌造成实质性障碍;在建项目截至回复日未竣工结算和环保验收(赤诚生物产业园项目规划年产饲用单宁1500吨、食用单宁500吨、没食子酸丙酯2000吨等多个产品线尚在建设)。
  • 排污许可及能源:核查结论确认不存在无证或超范围排放的情形;耗煤项目、禁燃区等亦经核查排除(中倍生物、佳倍生物已建项目位于禁燃区内但使用电力天然气)。
  • 核查程序(节选):查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落后产能规定;检索当地禁燃区文件;取得洪江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函;实地查看在建项目;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中国";走访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取得合规证明;查阅第三方排污检测报告、节能审查意见;取得产量台账、两个生态环境分局超产能说明、应急管理处罚说明。
  • 核查意见: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未批先建/未验先用及三次罚款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超产能产品不需重新环评、超产30%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依据充分。

执业提示:"实际产量超批复产能30%"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与环保部门联合造册——若超产品能与母项目批复产能共用产线(原材料工艺一致性+空余产能充抵),属地生态环境局的《确认函》即可阻断"重大变动"重评义务;安全/交通/海关小额罚款走"条文项号+处罚下限+主管部门不算情节严重证明+缴纳凭证"四要素即可收口,注意安全生产领域必须由应急管理局自己出具"不属于重大处罚"的证明而非律师推断。

问题6(4):特殊投资条款更新披露、失联股东处理与高企资质续期(第一轮,回复第186—189页;txt行8580—8720)

问询要点:①按《规则适用1号》之1-8要求更新披露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披露现存有效条款,对已履行/终止/解除的条款补充说明相关主体间有无争议或潜在纠纷;②仍存在未联系到的股东,其中郑晓玲未在前次终止挂牌时失联名单中,补充联系程序是否充分、是否均为二级市场新增股东、有无潜在股权纠纷;③公司及子公司高企资质即将到期,更新披露续期情况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作风险提示。请律师对问题(4)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特殊投资条款: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更新披露;截至回复出具日不存在现存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曾存在的均终止,各方对履行及解除不存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影响经营。
  • 失联股东: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公司网站公告(《关于尊请公司股东与公司尽快取得联系的公告》)及按前次登记住所委托当地朋友上门拜访等方式联系,仍未与钱祥丰、郑晓玲、王永飞、金海明四名股东取得联系;四人均为前次挂牌期间二级市场买入的新增股东(郑晓玲在前次摘牌时曾被联系到);应对方案为其股份于挂牌后在集中管理账户托管,挂牌前后仍可持续联系,挂牌时协助托管登记在其全国股转系统股东账户或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分户。留痕证据包括电话短信快件记录、官网公告、上门拜访记录。
  • 高企资质:赤诚生物证书GR202042000732(2020年12月1日发证)已于2023年12月8日复审通过;棓雅生物GR202043001178复审通过后新证GR202343000987(2023年10月16日);中倍生物GR202153000842(2021年12月3日发证)仍在有效期内。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不存在现存有效特殊投资条款、终止无争议;为联系失联股东履行的程序充分、均为二级市场新增股东、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高企复审情况已更新披露。

执业提示:对摘牌企业遗留的"零散小散股东",股份集中托管账户+挂牌后协助分户是同时满足挂牌条件和股东权益保护的两全方案,联系程序务必留下电话短信截图、寄送凭证、官网公告三档证据并注明每类股东持股数量;高企证书到期与新证发放之间的空窗期必须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作出税率和利润波动的风险提示。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1. 问题3采购价格公允性与客户供应商重合、问题4收入确认合规性真实性、问题5客户集中度低及经营业绩下滑风险、问题6(1)销售费用与代理商(内含商业贿赂风险判断,主要由会计师/保荐完成)、问题6(2)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大幅增长(2022年新增固定资产4,995.39万元,在建工程余额2,069.00万/5,332.90万/8,722.14万元)、问题6(3)存贷双高(货币资金1.25亿/1.27亿/1.14亿元vs短期借款5,710.20万/7,978.24万/11,809.37万元)均以业务财务为主,仅在总览表列示。
  2. 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社保公积金、土地房产权属、数据合规、境外架构在本轮问询中未见独立或实质性提问;法律意见书目录虽有对应章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但批次内问询文本未呈现针对这些事项的专项追问,知识库标注"本批次问询未触及"而非"不涉及"。
  3. 出资瑕疵、分红安排、股权激励期权模式等问题未见实质问询。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1. 审核问询函原文缺失:《关于五峰赤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年12月11日收到)正文未单独提供,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另回复首页"主办券商"署名处显示国泰君安证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正式问询函文号待核。
  2. 法律意见书(2023121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姓名、签章页未在本批 txt 中提取;对赌终止协议的具体名称与版本(2021年12月各方签署)仅有概括描述,原文标题待查公开转让说明书附录核验。
  3. scan_files 为空:本批次未提供扫描版文件,无法复核印章与签字页可见性;3,4,5-三甲氧基苯甲酸甲酯超产能"158.87%"等表内数字系 OCR 直接转录,建议对照 PDF 原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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