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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874430·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10-23 | 审核问询共 1 轮 | 本文档基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期间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7) 依据文件:
- 《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4-08-20 披露,问询函为全国股转系统 2024-07-10 出具,下称"问询回复")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024-06-27)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丰德康系专业从事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子研发育种、生产加工、销售与服务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企业,2021年9月由郑继周、郑天存、谷登斌等十四名发起人以5,000万元注册资本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核心资产河南丰德康(2009年3月设立)历经三次股权转让于2023年1月成为全资子公司,其历史存在郑天存、谷登斌代褚晓斌持股及郑天存、杨喜堂、褚晓斌分别代50名、15名、11名员工持股的多层代持,且郑天存曾以退休后自行育成的小麦、玉米品种等种质资源作价632.653万元无形资产出资。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郑天存/郑继周/郑继春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首轮问询7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1(发起设立、子公司河南丰德康沿革与代持、种质资源出资、200人穿透)、问题2(无控股股东+三人共同实控认定、郑继东排除)、问题7(党政干部任职、土地房产、员工持股平台郑州玉麦);问题3-6及7(4)(5)(6)②③为业务财务类。项目核心风险为科研院所退休育种家的种质资源权属、多层员工代持还原及共同实控架构。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1 | 发起设立程序、河南丰德康未作申报主体的原因、整体变更后再改回有限公司、种质资源无形资产出资、子公司少数股东、200人穿透、多层代持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出资瑕疵;股权代持与还原;申报前新增股东 | 是 |
| 首轮 | 2 | 无控股股东认定、郑天存/郑继周/郑继春共同实控及《一致行动协议》、郑继东未认定共同实控人、对郑天存依赖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 是 |
| 首轮 | 3 | 公司业务及技术、植物新品种权 | 纯业务/技术类(品种权属有法律侧面) | 部分 |
| 首轮 | 4-6 | 采购及销售、盈利指标、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 |
| 首轮 | 7(1) | 谷登斌(曾任沈丘县农业局副局长)、郑天存(曾任周口市农科院院长)、高建民(曾任新郑市农业局质检科长)任职合规、保密竞业协议、方端崔洪志兼职 | 其他律师事项(任职资格) | 是 |
| 首轮 | 7(2) | 自有及租赁土地性质(农用地/基本农田)、未取得权证土地及河南丰德康温县仓库未办证、先行施工 | 土地房产权属 | 是 |
| 首轮 | 7(3) | 员工持股平台郑州玉麦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 | 是(①至③) |
| 首轮 | 7(4)(5) | 个人卡收付款、第三方回款、协助第三方转贷、货币资金与交易性金融资产 | 纯财务类(财务规范性)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 首轮 | 7(6) | 订单获取与商业贿赂、研发费用归集、母公司报表 | 部分法律(商业贿赂)、部分财务 | 部分(事项①律师核查) |
20类清单逐项核对: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河南丰德康2009年设立、2013年无形资产增资、2015年转增及货币增资、2017年五次股权转让、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三次股权转让至深圳丰德康);出资瑕疵—问题1(5)(种质资源无形资产出资632.653万元,评估报告豫立评字[2013]第9-002号);代持—问题1(8)(郑天存、谷登斌代褚晓斌;郑天存、杨喜堂、褚晓斌分别代50名、15名、11名员工);实控人认定/一致行动—问题2;对赌—未见;员工持股—问题7(3)(郑州玉麦)及问题1(员工代持);关联交易—未见专项;同业竞争—未见专项;土地房产—问题7(2)(租赁6宗土地用于育种实验种子繁育);重大合同资质—问题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诉讼处罚—未见重大未决(河南丰德康先行施工经主管部门《情况说明》确认无处罚);社保公积金—未见专项;税务—未见专项;分红—问题1(4)③(子公司分红条款);环保安全—未见专项;数据合规—未见;境外架构—未见;独立性—问题2(4)(对郑天存依赖论证);新增股东—问题1(6)(深圳丰德康水稻种业、新疆丰德康、河南华育少数股东)及问题7(3);股权质押冻结—未见。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1. 首轮问题1(5):种质资源无形资产出资的职务发明排查与出资合规(回复第36-39页;txt行1709-1810)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小麦品种、玉米品种等种质资源是否系郑天存在周口市农科院的职务发明,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取得周口市农科院对相关种质资源权属的确定意见。
- 上述种质资源的具体内容、用途及与公司业务的关联性,相关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结合相关资产的交付及权属变更手续办理情况、评估作价情况及公允性等,说明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形,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职务发明排查:郑天存1972年3月至2006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农科院历任研究室主任、副院长、研究员、院长,2006年3月退休后通过个人资金出资购买育种材料继续科研育种,2009年3月河南丰德康设立并任副董事长、董事长、首席育种家。援引当时有效的《专利法(2000修正)》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第十一条(含"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条款),确认其出资种质资源非职务发明。周口市农业科学院出具《证明》:"郑天存研究员于2006年3月在我院退休,移居郑州后,没有利用我院任何仪器设备、土地、人力资源和费用,自费进行小麦、玉米育种研究,育成的品种产权属于郑天存,不属于职务育种,周口市农业科学院对产权无异议。"
- 出资内容及权属:出资种质资源包括品种小麦——存麦11、丰德存麦10号、丰德存麦12号、丰德存麦13号及品种玉米——丰德存玉6号至存玉11号等,其中存麦11、丰德存麦12号、丰德存麦13号、丰德存玉10号、丰德存玉11号已取得品种审定证书;种质资源系公司研发育种的基础材料,与"育繁推一体化"主业具极强关联;权属归郑天存个人所有,已办理完毕资产交付及权属变更手续,无任何纠纷。
- 评估与出资程序:2013年10月郑天存以无形资产认缴河南丰德康新增注册资本632.6530万元,注册资本增至1,632.6530万元;评估依据为《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委托郑天存拟用非专利技术进行对外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豫立评字[2013]第9-002号),评估值632.6530万元;出资程序及比例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
- 核查程序:查阅周口市农科院《证明》、评估报告、验资文件、工商档案、品种审定证书,访谈郑天存及周口市农科院。
- 核查意见:种质资源权属清晰、非职务发明,无形资产出资履行评估程序、作价公允,不存在出资不实及虚假出资。
执业提示:科研院所退休人员以育成品种出资是种业企业 IPO/挂牌 高频问题,论证三要素为"退休时点(超出专利法实施细则1年离职期)+未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原单位书面证明逐项列明)+品种审定证书归属";本案周口市农科院《证明》以"没有利用我院任何仪器设备、土地、人力资源和费用"的排除式表述直接阻断职务发明认定,值得同类项目复制。
2. 首轮问题1(8):河南丰德康多层股权代持的形成与解除(回复第9-26页;txt行2400-2560、700-1030)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①公司及河南丰德康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其他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则补充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②历次股权代持发生、变更、还原或解除时是否均签订相关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认定依据是否充分,上述过程涉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及其合理性,代持期间被代持人股东权利如何行使,代持还原或解除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③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出资前后资金流水核查及入股异常核查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代持结构:河南丰德康历史上存在两类代持——郑天存、谷登斌曾代褚晓斌持有河南丰德康股权;郑天存、杨喜堂、褚晓斌曾分别代50名、15名、11名员工持有河南丰德康股权。
- 股权变动背景:2017年6月郑天存将所持河南丰德康1,530.00万元出资额中的900.00万元转让给郑继周;2017年8月创世纪种业有限公司将183.7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郑继周;2017年9月郑继周将受让的183.75万元中45万元转让给崔洪志、60万元转让给王凯乐;2018年3月吴开松将367.5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李子延;后续郑天存将8.7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杨喜堂、115.27万元转让给郑州丰之收、7.17万元转让给褚晓斌,谷登斌将36.7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褚晓斌,杨喜堂将73.00万元转让给郑州丰之收,褚晓斌将57.80万元转让给郑州丰之收。2022年12月29日河南丰德康召开股东会同意郑州丰之收、郑继周等股权调整。
- 代持还原:代持的发生、变更、还原或解除情况以列表形式披露(含代持协议签署、公证情况——如谷登斌与褚晓斌36.75万元出资额"未签署代持协议、已签署确认文件、已公证、部分提供支付凭证、已访谈、已离职"等逐项核查记录),代持解除对应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被代持人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分红、表决委托)均已说明;申报前全部代持已解除还原,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 200人穿透:以列表形式穿透计算公司及河南丰德康设立至今历次股权变动后的股东人数,不存在(含曾经存在)穿透后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
- 核查程序:查阅代持协议及确认文件、公证文书、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实控人、董监高、平台合伙人、5%以上股东出资前后)、访谈全部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含已离职人员)。
- 核查意见:股权代持已在申报前全部解除还原、认定依据充分、无未披露代持,公司及河南丰德康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自然人代持员工股+层层转让归并"是家族种业企业典型沿革,本案核查颗粒度到每一笔代持的"协议签署/公证/凭证/访谈/在职状态"五要素表格;对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的历史代持(如谷登斌代褚晓斌),以确认函+公证+访谈+付款凭证四件套补强,可作为无书面协议代持的核查范本。
3. 首轮问题2:无控股股东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与郑继东排除(回复第64-70页;txt行2976-3230)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1)结合郑继周持股情况,说明公司认定无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准确、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控股股东认定情况。
- (2)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结合郑继东在公司的持股情况,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审议情况,在公司担任职务及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说明未将郑继东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依据,是否系为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合法规范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 (3)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涉及提名权、投票权、一致行动的协议安排,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意见不一致情形下的解决机制,是否曾经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分歧难以解决、控制权争夺等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4)结合郑天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说明公司在技术开发、业务开展、订单获取等方面对郑天存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1):援引《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三)项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持股50%以上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控股股东;控制权五种情形)。郑继周直接持股29.97%、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郑州丰之收(持股7.48%)及郑州玉麦(持股4.56%)所对应表决权,合计控制42.01%表决权,未达50%,不构成控股;控股股东应以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认定,不应依据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控制安排认定,故公司无控股股东、认定准确合理。
- 对应(2):郑继东系郑天存之子、郑继周及郑继春兄弟,报告期持股比例一直未超过5%;2022年1月1日至今出席历次股东大会但未担任董事、未出席或列席历次董事会,未担任高管及其他职务,未在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郑继东已签署股份限售承诺(挂牌前所持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其除投资丰德康外未投资或经营其他企业,无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经核查无犯罪记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交易所处罚及失信惩戒等五类负面情形。未认定其为共同实控人具有合理性,不存在规避监管情形。
- 对应(3):2024年7月21日郑继周、郑天存、郑继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提案前三方预先沟通达成一致;重大议案会前沟通形成共同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时,郑天存、郑继春应始终无条件与郑继周保持一致行动(关联交易需回避表决的除外);不能参会时委托郑继周或其指定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除该协议外其余股东间无提名权、投票权、一致行动安排;公司设立以来实控人间无重大分歧、控制权争夺情形。
- 对应(4):郑天存任首席育种家、董事、名誉董事长,负责科研育种并参与重大事项建言献策;公司设专门研发部门"丰德康农科院"(郑继周任院长,下设小麦育种室、玉米育种室、水稻育种室、棉花育种室、品种利用研究室及分子育种实验室六个二级部门),拥有齐备业务资质、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证书、注册商标、专利及著作权,业务体系独立,不存在对郑天存的重大依赖。
- 核查程序:查阅三会文件、《一致行动协议》、郑继东承诺函及确认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多网站信用查询、组织架构与研发体系文件。
- 核查意见:无控股股东及三人共同实控认定准确合理;未将郑继东认定为共同实控人合理且不构成规避监管;一致行动机制有效;公司对郑天存不存在重大依赖。
执业提示:"无控股股东+亲属团共同实控"架构中,认定无控股股东须正面援引"表决权标准而非协议安排标准"的规则逻辑;一致行动协议以"无条件与最大持股方(郑继周42.01%表决权)保持一致"作为僵局兜底,与嘉德利"分工归属式"兜底同为二选一范本;排除亲属共同实控人须同时做"限售承诺+兼职持股排查+五类负面清单核查"防规避质疑。
4. 首轮问题7(1)(2):党政干部任职合规与土地房产合规(回复第219-229页;txt行9740-10260)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7(1)①谷登斌、郑天存、高建民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其在公司的投资或任职是否违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投资经营及在外任职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利用其身份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的行为;②公司是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有效性;③方端、崔洪志是否涉及在其他公司领薪的情况,是否影响其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是否能够勤勉尽责,是否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形,是否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
- 7(2)①公司自有及租赁使用的土地是否系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公司对相关土地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等改变土地法定用途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②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进展,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③公司是否存在在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前先行施工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对应7(1)①:援引投资时点有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及其《实施办法》(中纪发[1997]5号)逐人核查适用范围——郑天存2006年3月从周口市农科院退休后投资、谷登斌辞去(原)机构总经理职务时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干部(其在丰德康及下属企业任职期间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高建民类似核查;均不存在利用身份和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取利益的行为。
- 对应7(1)②:公司已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并建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对应7(1)③:方端、崔洪志的兼职、对外持股及领薪情况经核查,不存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情形,未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规定。
- 对应7(2)①:公司自有不动产包括豫(2023)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43758号等6宗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工业房产(建筑面积100.77-296.22㎡不等,使用期限至2059年10月26日)、豫(2023)温县不动产权第0008765号(温县纬三路西段南侧10,052.98㎡,至2064年6月10日)、(2024)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18285号(郸城县洺南科技大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至2074年4月1日),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租赁6宗土地均用于育种实验、种子繁育并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经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出具说明,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耕地、基本农田违法占用情形,不存在改变土地法定用途情形。
- 对应7(2)②③:河南丰德康2022年新建温县分公司仓库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存在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前先行施工情形,但已补办取得温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温县住建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仓库所在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宗地面积27,784.20㎡、工业用途);温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18日)、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3月29日)分别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无行政处罚记录,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 核查程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说明、设施农用地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两局《情况说明》,现场核查房产用途,援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
- 核查意见:土地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先行施工未受行政处罚且已补办许可,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影响本次挂牌。
执业提示:种业企业"租赁农用地搞育种试验"须以设施农用地备案+村委说明双证支撑;仓库"未批先建"的补救顺序(补办两证→取得土地权证→主管部门出具无处罚《情况说明》)与时点先后是核查重点;退休党政干部任职合规须按其投资入股当时的规范文件(而非现行文件)逐人比对适用范围。
5. 首轮问题7(3):员工持股平台郑州玉麦股权激励(回复第229-240页前后;txt行10260-10450前后)
问询要点(黑体原子子问)
- ①股权激励政策具体内容或相关合同条款;流转及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限、绩效考核指标、服务期限、激励份额、出资份额转让限制、回购约定、激励计划实施调整情况;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或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下,股权激励计划如何执行的相关安排。②激励对象的选定标准和履行的程序,实际参加人员是否符合前述标准、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所持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③进一步细化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④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分析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及与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情况。
-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事项①至③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事项③至④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逐项对应)
- 2024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郑州玉麦进行股权激励,申报前已全部实施完毕;平台份额流转、退出机制、授予价格、锁定期、回购约定及离职处理安排按合伙协议及激励制度执行,实施完毕无调整。
- 激励对象按选定标准经程序确定、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份额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郑州玉麦系郑继周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持股平台,持股4.56%)。
- 激励实施对公司控制权影响:郑州玉麦所持4.56%表决权由郑继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巩固郑继周合计42.01%表决权控制,不改变共同实控格局。
- 行权价与净资产差异、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由会计师核查。
- 核查程序:查阅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制度、郑州玉麦合伙协议及工商档案、合伙人出资凭证与流水、员工名册比对。
- 核查意见:激励对象适格、出资真实、份额无代持,实施完毕无纠纷,对控制权稳定无不利影响。
执业提示:申报前一年内(2024年3月)实施的股权激励会叠加"突击入股+股份支付"双重核查,员工通过实控人任GP的郑州玉麦持股,须重点说明 GP 职权与员工份额权利的分离安排,防止被认定为变相代持。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轮次 | 问题 | 不详述原因 |
|---|---|---|
| 首轮问题3 公司业务及技术(含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权应用)、问题4 采购及销售、问题5 盈利指标、问题6 存货 | 纯业务/财务类 | |
| 首轮问题7(4)个人卡收付款、第三方回款、协助第三方转贷;7(5)货币资金(2022年末5,705.03万元、2023年末3,583.66万元)与交易性金融资产(5,319.26万元/7,531.50万元);7(6)②③ | 财务规范性/纯财务类,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①问询函原文:审核问询函(2024-07-10)未单独取得txt,问询要点以回复黑体引用为准。
- ②律师意见载体:法律意见书(2024-06-27)txt未逐条比对;问题1(8)代持明细表(txt行2400前后)中每一笔代持的协议签署、公证、支付凭证状态在txt宽表中存在折行错位,逐笔明细应以PDF表格复核;问题7(3)股权激励回复正文页码区间系按内容推断。
- ③txt文本质量:问题1中河南丰德康历次股权变动表(txt行1150-1300)列宽较大存在断行;无扫描版文件,scan_files为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