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874477·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挂牌日期:2024-09-20 | 问询轮次:1 轮(新三板挂牌审核问询,历史通道)
依据文件:《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披露日 2024-08-02,落款二零二四年七月;问询函由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6 月 14 日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六月,披露日 2024-06-13)。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丁梓,项目组成员谌龙、刘冠男、孙越、黄沛帆、何宇翔、冒伟伦、郭宇莱);申请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经办律师吕丹丹、周亚洲);申报会计师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航特装备主营液压盘式制动系统、汽车铝合金零部件及航空业务(航空装备制造与航空领域相关服务),2005 年 9 月由特飞所(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事业单位)、特飞所工会、航特机械共同出资设立,2013 年 4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2018 年 6 月经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增资引入荆门市国资委下属中荆控股(现持股 40%)成为控股股东,特飞所现持股 30.6%,实际控制人认定为荆门市国资委。公司历史上职工持股实际人数最高达 936 人(超过 200 人),历经特飞所工会、荆门众利两轮代持并于 2012 年完成清退;员工持股平台荆门航宏、荆门航易中亦存在 7 名合伙人份额代持并已于 2024 年 3 月前解除。本轮问询共 10 个问题,法律问题集中于问题 1(国资程序瑕疵、非货币出资、代持与 200 人清理)、问题 2(实控人认定、特飞所同业竞争、特殊投资条款解除)、问题 3(环保消防处罚、无证房产、军工资质)、问题 4(劳务派遣外包、实习生超标、事业编保留、特飞所代缴社保)及问题 9(2)(印度航特境外投资合规),问题 5-8 及问题 9 其余子项为财务核查。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首轮 | 问题1.1 | 国资决策、评估、审批/备案程序瑕疵及规范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国资程序) | 是(回复载主办券商及律师联合核查结论) |
| 首轮 | 问题1.2 |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合理性与出资不实核查 | 出资瑕疵 | 是 |
| 首轮 | 问题1.3 | 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公允性与股份支付 | 历史沿革/员工持股/新增股东 | 是(会计师就②共同核查) |
| 首轮 | 问题1.4-1.6 | 职工持股与平台份额代持清理、股东人数超200人、股权明晰专项核查 | 股权代持与还原/员工持股/其他律师事项 | 是(律师就"股权明晰"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
| 首轮 | 问题2.1 | 实控人认定(中荆控股/荆门市国资委)准确性 | 实控人认定 | 是 |
| 首轮 | 问题2.2 | 特飞所及其控制企业同业竞争 | 同业竞争/独立性 | 是 |
| 首轮 | 问题2.3 | 特殊投资条款披露与解除 | 对赌与特殊权利条款 | 是 |
| 首轮 | 问题3.1/3.3 | 环保暗管排放罚款30万、消防处罚与重大违法认定;安全生产与安全费 | 诉讼处罚/环保安全 | 是 |
| 首轮 | 问题3.2 | 5处房屋建筑物无证及办证进展 | 土地房产权属 | 是 |
| 首轮 | 问题3.4 | 军工四项资质续期、涉军审查及信息披露豁免 | 重大合同与业务合规 | 是 |
| 首轮 | 问题4.1/4.6 | 各类用工形式人数占比与薪酬核算 | 纯业务/财务类(含劳动用工背景) | 主办券商核查;律师未列入 |
| 首轮 | 问题4.2 |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是否重合、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是(律师就(2)-(4)核查) |
| 首轮 | 问题4.3 | 实习生比例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是 |
| 首轮 | 问题4.4 | 85名员工保留特飞所事业编制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是 |
| 首轮 | 问题4.5 | 特飞所代缴社保公积金与员工独立性 | 劳动与社会保障/独立性 | 主办券商核查(问询未要求律师) |
| 首轮 | 问题4.7/4.8 | 用工核查程序与员工真实性完整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会计师) |
| 首轮 | 问题5-8 | 收入构成与境外销售、采购公允性与毛利率、应收款项、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 |
| 首轮 | 问题9(1)(3)-(6) | 业务模式、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研发费用、关联交易公允性、所得税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核查) |
| 首轮 | 问题9(2) | 印度航特境外投资备案、ODI手续及境外律师意见 | 境外架构/外汇 | 是 |
| 首轮 | 问题10 | 公开转让/挂牌条件对照、审计截止日超7个月 | 程序性核查 | 是(公司与全部中介确认) |
逐项核对 20 类:1历史沿革(问题1.1、1.3);2出资瑕疵(问题1.2);3代持(问题1.4-1.6);4实控人认定(问题2.1);5对赌(问题2.3);6员工持股(问题1.3股份支付、1.4平台);7关联交易(问题9(5)关联销售公允性、问题2.1特飞所关联交易,详见财务部分不单独设节);8同业竞争(问题2.2);9土地房产(问题3.2);10重大合同资质(问题3.4军工资质、问题3.3特种设备);11诉讼处罚(问题3.1、法律意见书"十八");12社保公积金/劳务用工(问题4.2-4.5);13税务(无专项);14分红(问题2.3特殊条款中的强制分红约定);15环保安全(问题3.1、3.3);16数据合规(无);17境外架构/外汇(问题9(2));18独立性(问题2.1五独立、问题4.5人员独立);19新增股东(问题1.32018年中荆控股增资、问题1.4清退后外部投资者入股);20其他律师事项(问题1.5、1.6、问题10)。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1:国资决策、评估、备案程序瑕疵及规范(首轮,回复第5–17页;txt 行229–662)
问询要点:①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完整履行了国资决策、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存在未按要求履行程序的,说明对应的瑕疵规范情况,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下称《规则适用 1 号》)"1-5 股权形成及变动相关事项"的要求;②在申请文件 4-1-4 中补充提交历次国资决策、评估、审批/备案程序文件。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规则依据:列表援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200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等。
- 瑕疵清单:①2005 年 9 月设立时,特飞所按内部对外投资规定决策、未报主管部门审批,航特机械出资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鄂鹏程评报字[2005]第 4 号)未履行备案程序;②2007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航特机械以 780.10 万元原值转给特飞所)正值中航工业第一、二集团合并之际,未履行国资决策程序、未履行评估及备案;③2008 年 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特飞所及特飞所工会将 780.10 万元、489.90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注册资本转让给荆门众利)未按评估价格转让(湖北金恒鄂金评报字[2007]091 号整体评估)且评估报告未备案、未履行国资决策程序。
- 规范路径:瑕疵在 2011 年内部重组上报文件(所计[2011]186 号《关于荆门航特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重组方案的请示》)及 2013 年股改上报文件(航空资[2013]51 号《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补充报告》)中如实说明;财政部《关于荆门航特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防[2013]9 号)仅对第二次股权转让提出整改意见——"2007 年 12 月,特飞所将其持有的航特铸造 48.76%股权转让给荆门众利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应当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 804.50 万元"。
- 差价补偿:2015 年 9 月 28 日特飞所、航特装备与陈友忠、武汉博瑞、上海百兴、武汉百兴、湖北优势签署《关于以 2014 年度分红补充国有资产未按照评估值转让事项的协议》,以已宣告未支付的 2014 年度分红补偿低于评估值的差额 24.40 万元(804.50-780.10),按各方持股比例承担,款项已支付。
- 确认文件:特飞所 2022 年 2 月 23 日出具《关于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情况的说明》确认瑕疵已按财防[2013]9 号整改、未致国有资产流失;荆门市政政文[2024]12 号《请示》(2024-05-13)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24]39 号《批复》(2024-06-07)确认公司设立改制、国有股权变动、内部职工持股及股东人数超 200 人等历史沿革事项合法;公司在股改后于中航工业集团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并取得产权登记表,符合《规则适用 1 号》1-5 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批复的路径。
核查程序:查阅工商底档、转让/增资协议、三会文件、验资报告、完税证明;逐项核对国资决策、评估及备案文件;查阅财防[2013]9 号批复及补偿协议;访谈主管部门与特飞所。
核查意见:除 2005 年设立、2007 年及 2008 年股权转让存在未履行国资决策、评估、备案及未按评估价转让的瑕疵外,其他国有股权变更均已履行必要程序;瑕疵已规范整改,国有股东出资清晰,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符合《规则适用 1 号》1-5 的要求。
执业提示:事业单位背景企业国资瑕疵的"三层修复"范本——历史文件中如实披露+财政部批复仅要求补差+以分红对存量股东补差价(24.40 万元);省政府层面的沿革合法性批复(鄂政函[2024]39 号)对含 200 人问题的军工院所改制项目尤为关键。
问题1.2:非货币资产出资(首轮,回复第18–21页;txt 行663–839)
问询要点:结合相关非货币资产的明细情况、账面价值、评估增值情况,以及相关资产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系、相关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完成过户或交付手续等,补充说明历次非货币出资的合理性,存在瑕疵的,是否已采取对应补救措施,目前是否仍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情形,是否符合《规则适用 1 号》1-5 的相关要求。
回复与核查要点:
- 2005 年设立出资:航特机械以预付账款(274.296 万元,浇注机、显微镜、仪表车床、熔化炉等设备预付款)、其他应收款(290.676462 万元,为筹办航特铸造向其提供的短期借款,出资后与公司账面短期借款相抵消)、固定资产(计算机 1.2250 万元,评估 0.979169 万元)、递延资产(开办费 21.407671 万元,按摊销调整后评估 12.195748 万元)合计作价 578.147379 万元出资;湖北鹏程鄂鹏程评报字[2005]第 4 号评估,鄂鹏程验字[2005]第 8 号《验资报告》确认到位。
- 2011 年 12 月增资:特飞所以经评估实物资产(机器设备 487 台账面 1,861.358029 万元评估 3,105.17 万元、车辆、电子设备、污水处理站在建工程)及航特科技 51%股权(账面 340.314305 万元评估 798.89074 万元)加货币共 7,635.12 万元认购 2,262.3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荆门众利以航特科技 49%股权(账面 326.968646 万元评估 767.561691 万元)及货币 4,119.68 万元认购 1,220.70 万元;上海东洲沪东洲资评报字第 DZ110360255 号、DZ110261255 号评估;2011 年 12 月 22 日办妥实物资产移交、12 月 31 日完成航特科技股权工商变更;鄂金验[2011]432 号《验资报告》确认。
- 机器设备评估增值较大(1,861.36 万→3,105.17 万)的原因:会计折旧年限短于评估采用的经济使用年限,实际成新率高于账面成新率。
- 复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 1 月 6 日分别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20002 号、ZB20003 号《关于注册资本、实收股份的复核报告》,复核确认 2005 年实收 1,600 万元、2011 年末实收 5,083.07 万元与原验资报告一致。
核查程序:查阅两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非货币出资过户交付文件;核对清算分配文件(所计[2011]124 号及《湖北航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会计师复核出资会计处理并重新验算。
核查意见:两次非货币出资均已如实投入公司并实际控制使用,资产权属清晰、已完成过户或交付,不存在出资不实,符合《规则适用 1 号》1-5 的要求。
执业提示:以债权(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出资的老项目,应以"账面抵消+无未核销余额"验证出资到位;立信 2021 年对 2005/2011 年验资的复核报告是旧验资瑕疵的标准补强证据。
问题1.3: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与股份支付(首轮,回复第22–30页;txt 行840–1150)
问询要点:①补充披露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原因、价格及对应市盈率倍数、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款项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非真实意思表示、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纠纷或潜在纠纷;②结合历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确定方式、股份支付费用计提方式,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九次股权变动全景(市盈率按上一年净利润与变更前总股本计算):①2007 年 1 月航特机械以 1 元/注册资本(PE 29.82 倍)将 780.10 万元出资额转给特飞所(内部资产管理安排,财政部未提异议);②2008 年 1 月特飞所及特飞所工会以 1 元/注册资本(PE 22.95 倍)转给荆门众利(清退工会持股,价格低于评估值,后以分红补偿 24.40 万元);③2011 年 12 月增资 3.37 元/注册资本(PE 6.59 倍,按经评估每股净资产 3.37 元确定);④2012 年 6 月荆门众利清算分配 2,490.70 万元出资额给陈达等 11 名自然人(清退职工股拆除持股平台);⑤2012 年 8 月 11 名自然人以 4.20 元/注册资本(PE 10.77 倍)将 1,690.7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广东恒健、新疆实盛、武汉光谷、武汉博瑞、武汉百兴、上海百兴、湖北优势(清退职工股+引进战投);⑥2014 年 11 月新疆实盛以 3.56 元/注册资本(PE 8.33 倍)退出给陈友忠等(与前次入股成本持平,含债权债务抵消);⑦2015 年 12 月第六次转让 6.50 元/注册资本(PE 9.16 倍,高管入股,第一、三次股权激励);⑧2018 年 6 月第七次转让 10.00 元/股及中荆控股增资 10.13 元/股(PE 26.86/27.21 倍,按经评估每股净资产 10.13 元,差额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⑨2019 年 12 月武汉百兴以 10.13 元/股转给上海百兴(参照最近增资价);2021 年 11 月周斌辞职将份额按 11.00 元/股转至持股平台(PE 59.77 倍)。
- 股份支付:2015 年、2018 年、2021 年三次股权激励价格分别为 6.5 元/股、10 元/股、11 元/股,其中第一次、第三次未作股份支付处理(问询关注点);回复确认公司历次管理层及员工持股平台入股时公允价值确定方式合理,股份支付费用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018 年差额已作股份支付)。
- 款项与意思表示:经款项支付凭证、股东调查表及访谈确认,历次增资转让定价公允、款项已付讫、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利益输送或纠纷。
核查程序:查阅股本演变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三会文件、完税证明;比对同期可比公司市盈率;复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会计师重新计算)。
核查意见:历次增资、股权转让定价公允、款项已支付完毕,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见 1.4)、利益输送或纠纷;股份支付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执业提示:涉及国资的老企业股权变动应逐次列示市盈率倍数并与同行业对照;对"低于评估值转让"必须配套可核验的补偿机制(本案 2015 年分红补偿协议);激励未做股份支付的期间应说明公允价值与授予价差额的会计影响。
问题1.4-1.6:职工持股与平台份额代持清理、股东人数超 200 人与股权明晰(首轮,回复第31–60页;txt 行1151–2285)
问询要点:完整披露股权代持、员工持股平台份额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并说明:①代持是否均已在申报前彻底解除还原、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确认;②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异常入股、规避持股限制情形;③按穿透计算要求说明是否涉及股东人数超 200 人、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 200 人监管的情形,无需穿透的说明理由。另要求主办券商、律师就"股权明晰"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①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说明控股股东、实控人、持股董监高、平台合伙人及 5%以上自然人股东出资前后流水核查情况;②结合入股价格异常说明有无未披露代持及不当利益输送;③有无未解除未披露代持及纠纷;④历史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核查程序。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历史职工持股四阶段:①2005 年 9 月设立时 317 名特飞所职工集资 489.90 万元(占 30.62%)通过特飞所工会持股(出资均来自职工集资);②2008 年 1 月因持股主体规范性与《公司法》股东人数限制,陈达、童华晨、梁少平、康红轶、陆金龙 5 名职工代表设立荆门众利,代 516 名职工(原 317 人+新入股 199 人)持股 79.38%(对应 1,270 万元出资额);③2011 年经中航工业集团航空资[2010]1711 号批复清算航特机械(净资产账面 12,447.03 万元、评估 13,993.66 万元、可分配净资产公允价值 15,467.38 万元,特飞所按 41.56%分得 6,428.24 万元、工会按 58.44%分得 9,039.14 万元),职工以清算所得经荆门众利增资,荆门众利显名股东增至 11 名,代 936 名职工持股 49%(2,490.70 万元出资额);④2012 年特飞所职代会通过《中国特种飞行器研究所职工股清理方案》,荆门众利清算分配后 11 名自然人将 2,490.70 万元出资额以 4.2 元/1 元注册资本转让给广东恒健等 7 名外部投资者,转让款扣缴个税后分配职工;荆地税股权证字 0000004、0000005 号《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事宜办结证明》佐证。
- 清退确认文件覆盖:936 名职工中,《605 所职工持股数额及具体分配金额确认表》935 人(缺失吴艳奇,王怡由其夫马宜宝代签);退回持股卡/收据或签署《关于未能交回股权证的声明》835 人;《领取退股存单签字表》825 人(2 人未签、109 人因异地由职工代表代签按未获取从严统计);908 人经荆门市公证处公证签署《605 所持股职工声明及确认书》(28 名离退休职工未公证,其中 6 人已去世、余 22 人平均年龄 74 岁,中介现场访谈 4 人并调取其清退文件)。未进一步取得底稿的原因:纸质存单时代、职工年迈或离世无法调流水。
- 嘉源律所于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上半年访谈 209 名职工股东,主办券商进场后复核访谈记录并补充抽样访谈 25 人(含荆门众利代持自然人股东 4 人、未公证职工 2 人等),确认出资事实、清理方案知悉、已收清退款、现不持股且放弃追索。
- 兜底:特飞所 2024 年 4 月出具《职工出资持有荆门航特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股权及清退事宜的确认函》,确认职工持股已于 2012 年 8 月彻底结束、无纠纷,并承诺如有职工未收到清理分配款由其全额偿付;11 名代持自然人出具《承诺书》确认仅系代理出资。
- 平台份额代持:荆门航宏、荆门航易中 7 名合伙人代持(李金华代游琳 20 万元出资额/2 万股,2023-06-07 以 22 万元解除;彭少荣代彭美蓉 10 万元/1 万股,2024-03-08 以 10 万元解除;程小交代程伶俐 10 万元/1 万股,2024-03-11 以 11 万元解除;王雄刚、谢春辉代离职员工李萍各 10 万元/1 万股,2021 年 5 月/6 月以 11 万元解除;文戈代张娟娟、周牵代洪梦婷各 10 万元/1 万股,2024 年 2-3 月以 10 万元解除),均签署《出资额转让暨代持解除协议》并移交代持期间分红,形成原因均为被代持人不具备《员工持股管理办法》购股资格或离职。
- 200 人穿透:现有 16 名直接股东(中荆控股、特飞所、广东恒健、陈友忠、上海百兴(私募备案 SD6816)、武汉光谷(SD3879)、荆门航易(48 人)、武汉博瑞、荆门航宏(46 人)及 8 名自然人),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2023)》穿透后为 16 人:特飞所系事业单位、中荆控股/广东恒健/武汉博瑞非专门投资设立,私募基金按备案 1 名计,员工持股平台按《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逐条对照(全部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货币出资、平台内部流转退出机制健全)不穿透;即使全部穿透亦未超 200 人。荆政函[2024]33 号及鄂政函[2024]39 号确认历史超 200 人情形有特殊历史背景且已规范。
- 流水核查:对中荆控股(2018 年增资,立信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20001 号复核)及熊小平、陈阳陵、陈志军、李云翔、宋驰平、陈海军(2015 年 12 月、2018 年 6 月受让)、陈云(2021 年 11 月受让)逐一核查出资银行卡出资前后 3 个月流水并取得支付/完税凭证;员工持股平台现有合伙人全部提供出资前后三个月流水。
核查意见:历史职工持股及平台份额代持均已在申报前彻底解除还原并取得全部确认;部分资料缺失未引发纠纷,特飞所兜底承诺下不构成挂牌实质障碍;公司股权权属明晰,不存在规避 200 人监管情形,符合"股权明晰"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军工院所职工持股清退项目应建立"确认表+持股卡/收据+签字表+公证声明"四类文件覆盖率台账并逐项说明缺失原因,公证+现场访谈+原上级单位兜底承诺构成证据闭环;员工持股平台人数不穿透须逐条对照适用意见第 17 号四项要求。
问题2.1:实际控制人认定(首轮,回复第62–72页;txt 行2286–2836)
问询要点: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报告期公司治理、董事及高管提名选任、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表决、主要股东意见不一致解决机制,中荆控股入股背景及原因,中荆控股、特飞所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实际作用,二者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外协单位的关联关系,说明实控人认定是否准确。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治理与提名:董事会 9 名,6 名非独立董事中 3 名由中荆控股推荐(2024 年 4 月后为肖为、熊小平、陈阳陵、石晓辉、毛官峰、徐凌),特飞所推荐 2 名(许明轩、陈达),广东恒健推荐 1 名(王瑞杰);董事长肖为系中荆控股董事长;总经理陈阳陵、董秘熊小平由董事长提名。中荆控股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占非独立董事半数席位。
- 表决与持股:2018 年 6 月中荆控股入股以来召开 11 次股东大会、16 次董事会,除回避表决外均为全票同意;中荆控股持股 40%、特飞所 30.6%,中荆控股表决权超三分之一,可对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合并分立等 2/3 事项)施加重大影响。
- 入股程序:2017 年 9 月 8 日中荆控股农谷投文[2017]50 号请示、荆门市国资委荆国资发[2017]45 号核准(定向增持 4,000 万股占 40%);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工计[2017]1601 号《国防科工局关于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增发及转让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原则同意产权市场挂牌增资;中航工业集团航空资本[2017]1620 号批复同意进场交易增资(注册资本 6,000 万→10,000 万元,以不低于备案净资产评估值定价,基准日 2016-12-31);2018 年 7 月 13 日资本字[2018]78 号向国防科工局备案并确认增资后中航工业集团及所属企业不再是控股股东。
- 认定佐证:公司自 2018 年纳入中荆控股合并报表;荆门市国资委官网公示及中荆控股收购凯龙股份(002783)《收购报告书》均确认其为控股股东;全体股东出具《确认函》认可;特飞所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未来上市并公开发行完成后 60 个月内不谋求实控人地位、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不与其他股东签订控制权协议。
- 五独立:业务上三大板块客户(TVS、雅迪控股、春风动力、豪爵控股;一汽集团、上汽集团、蔚来控股、马勒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等)均独立获取,对特飞所销售 2022 年 1,591.67 万元、2023 年 3,209.75 万元,占航空业务及其他板块收入 14.00%、15.52%;资产、财务、机构独立;人员方面除保留事业编员工社保由特飞所代缴外均独立。特飞所相关关联单位:客户特飞所、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特飞所委派董事张明文曾任董事)、湖北通飞华中飞行器工业有限公司(张明文曾任董事长),供应商荆门市特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飞所委派董事陈达曾任执行董事);中荆控股相关:供应商荆门市中荆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核查意见:中荆控股系第一大股东并经国资公示与信息披露文件长期确认,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认定中荆控股为控股股东、荆门市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控制权稳定,符合《规则适用 1 号》1-6。
执业提示:军工科研院所下属企业"让渡控制权引入地方国资"的实控人变更,应有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意见+集团批复+地方政府国资委核准+收购报告书/官网公示等外部证据链,辅以原控股股东不谋求控制权承诺(上市后 60 个月)。
问题2.2:特飞所及其控制企业同业竞争(首轮,回复第73–78页;txt 行2837–2998)
问询要点:以列表形式补充说明特飞所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名称、设立时间、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持股比例),结合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终端应用、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说明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规则适用 1 号》1-11 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特飞科技:特飞所全资控股武汉人工智能特种飞行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特飞所所长许明轩兼任其总经理),经营范围含民用航空器生产、零部件设计和生产,但未实际开展业务、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
- 业务区分:特飞所主营浮空飞行器和水面飞行器研制(近年机型为 AS700"祥云"载人飞艇、AG600"鲲龙"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系整机研制总包单位、处于产业链上游;公司仅具备装备加工能力、处于下游,唯一飞机机型为 A2C 轻型飞机(2022 年、2023 年 A2C 相关销售收入分别为 117.08 万元、132.84 万元,占营业收入均未超 0.1%)。特飞所已于 2016 年 6 月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航特航空签署《关于相关航空资产之资产收购协议》,将 A2C 飞机图纸、技术文件、型号设计批准书、生产许可证(PC)等权益一并转让,此后仅航特航空持有 A2C 生产许可证。
- 关联销售:公司作为特飞所供应商承接试验设备研制、零部件及工装夹具加工、试飞服务等,均通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比价获取并履行特飞所内部采购程序;2022 年及 2023 年对特飞所关联销售占公司航空业务收入 36.77%、28.87%,呈下降趋势。
- 不规避监管论证:特飞所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已认定为关联方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 公司财务/九、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完整披露;报告期公司向特飞所租赁荆门市航空路 8 号 3,500.00 ㎡厂房(用于摩托车催化器业务,位于特飞所约 187 万平方米园区内,与特飞所办公生产场所相互隔离),作价公允;特飞所出具《关于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确认函》(含持股不超 10%且无实际控制的竞争企业例外条款)。
- 客户差异:特飞所主要客户为军工集团或海军、空军、工信部等,公司未在同类项目中与特飞所竞争,亦不具备竞争能力。
核查意见:特飞所及其控制企业与公司在产业链位置、分工、技术能力、客户、产品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公司不存在通过实控人认定规避 1-11 同业竞争及独立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监管要求的情形。
执业提示:与科研院所"上下游分工"论证同业竞争不成立时,应落实"机型/产品清单逐项对比+资质(生产许可证)归属唯一性+关联收入占比及趋势+关联方确认函"四件套;2016 年资产收购协议剥离 A2C 业务是阻断竞争关系的核心历史文件。
问题2.3:特殊投资条款的披露与解除(首轮,回复第79–84页;txt 行2999–3251)
问询要点: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触发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形、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若存在按《规则适用 1 号》1-8 要求补充披露条款内容;②补充说明历史沿革中已解除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真实解除、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条款由来:2012 年 8 月广东恒健、上海百兴、武汉光谷、武汉博瑞受让航特铸造股权时,与航特铸造、陈达等 5 名自然人股东及特飞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特殊投资条款——第十一条丙方权利安排(广东恒健可委派 1 名董事;工商变更完成前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应事先征求丙方意见并按其指示行使);第十二条再次增资及优先认购权(上市前非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增资;新投资者增资价格不低于本次转让价或最近季度每股净资产孰高者;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增资不得影响特飞所实际控制人地位);第十三条利润分配(公司承诺自 2013 年起至上市前每年 6 月前以不低于上一年度可供分配净利润 20%分红;特飞所未及时提案应现金补偿);第十四条知情权(每月 15 日内提供月度报表、年度结束后 60 日提供年报、120 日提供审计报告,列席经营会议等)。
- 对照清理:按《规则适用 1 号》1-8 八类应清理情形逐项对照——第十二条限制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或发行对象、第十三条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第十四条优先知情权、第十一条直接派驻董事,均应清理。
- 解除过程:2022 年 5 月四名投资人出具《确认函》同意放弃并终止执行第 12 条等违背规定的约定;2024 年 4 月四名投资人再次出具《确认函》认可实控人变动并放弃终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024 年 7 月四名投资人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第十一条(广东恒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相关约定自公司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报告期内条款未触发增资限制(未进行增资)、分红与知情权按约定执行。
- 真实解除核查:经股东调查表、书面声明及检索 12309 中国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解除条款均真实解除、未附加条件、无效力恢复条款,不存在争议或纠纷;2012 年《股权转让协议》及 2011 年、2018 年两次《增资协议》均无其他特殊投资条款。
核查程序:取得《股权转让协议》原文及解除《确认函》、补充协议;核对《规则适用 1 号》1-8 清理情形;检索检察、裁判、执行公开网站;访谈股东。
核查意见:特殊投资条款均已解除并终止执行且自始无效,不存在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解除过程无纠纷,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执业提示:12 年前的老股东协议条款在挂牌前仍须逐条对照 1-8 八类情形清理;本案"投资人分三次确认(2022、2024 年 4 月、2024 年 7 月补充协议)+提交申请之日终止且自始无效"的处理保留了与 A 股 IPO 对赌清理一致的口径,值得存量协议清理时复制。
问题3.1/3.3:环保消防处罚与重大违法认定、安全生产(首轮,回复第88–97页;txt 行3405–3876)
问询要点:(1) 珠海航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被罚 30 万元、珠海航特金寨分公司电器线路消防处罚,说明是否已整改、内控是否有效,并按《规则适用 1 号》1-4 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 说明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特种设备资质续期风险,是否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处罚事实:①珠海航特通过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17 条第 2 款,2023 年 3 月 2 日依该条例第 34 条第(二)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被处罚款 300,000 元(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23]5 号));②珠海航特金寨分公司车间内一处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逾期不改正,违反《消防法》第 27 条第 2 款,2023 年 1 月依第 66 条被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电器线路(《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消行罚决字[2023]第 0133 号),未并处罚款)。两家主体均已足额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 重大违法论证:援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 52 条,拟罚款 50 万元以上方属重大违法案件,30 万元罚款未达;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3 月 28 日出具《关于珠海航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开具证明的复函》确认不属"情节严重"情形;金寨分公司未被罚款、情节轻微。符合 1-4"罚款数额较小""有权机关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的不认定情形,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
- 内控与安全费:已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并定期培训巡查;2022 年、2023 年安全生产费应提 393.75 万元、418.46 万元,实际支出 422.24 万元、430.16 万元,按实际发生额列支、年末无结余,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机械制造企业超额累退计提)。
- 特种设备:持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TS2610275-2024,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叉车、压力容器、电梯均已办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
核查程序:取得处罚决定书、生态环境局复函、整改记录;查阅内控制度与培训巡查记录;核对特种设备证书与台账、安全费计提;走访荆门市掇刀区应急管理局等并取得信用广东、信用安徽《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核查意见:相关违法违规已依法完成整改,内控有效,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符合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资质续期无可预见障碍,已依规计提安全生产费。
执业提示:环保处罚 30 万元的"非重大违法"论证要点为处罚金额低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2 条 50 万元重大案件线+主管机关"非情节严重"书面复函+整改与内控证据;特种设备许可证到期前 6 个月的续期安排应留痕。
问题3.2:房屋建筑物权属证书(首轮,回复第91–94页;txt 行3550–3747)
问询要点:①5 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补办程序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是否涉嫌违规用地、未批先建,是否存在被拆除及行政处罚风险、纠纷或潜在纠纷;②结合用途及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说明未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无证房产清单:①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强韧性铝镁合金底盘轻量化项目 2 号车间(约 25,451.89 ㎡)及②轻量化技术研发中心用房(约 9,854.90 ㎡)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完成竣工验收,办证无实质性障碍,预计 2024 年底取得;③航特装备迎春大道 15 号生产辅房、仓库 3,490 ㎡,④航特科技常青路 1 号生产辅房、门卫房 948 ㎡,⑤珠海航特定湾十五路 80 号生产辅房、仓库 883 ㎡,均系在自有土地上搭建、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短期内无法办证,三项合计占总建筑面积约 2.79%。
- 合规性:依《土地管理法》第 56 条、《城乡规划法》第 64、66 条分析,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不涉违规用地;第 3-5 项存在被处罚或拆除风险;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掇刀分局《证明》确认系自有土地上生产经营配套用房,荆门市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证明函》确认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未受处罚;掇刀区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及信用广东报告确认报告期无相关处罚。
- 权属与影响:依《民法典》第 352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所有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权属清晰;检索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无纠纷;如被拆除,已取得权属证书房屋中有空置场所可替代,亦可租赁或补办报建自建;控股股东中荆控股出具《关于资产瑕疵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全额现金补偿且不追偿。
核查意见:两处主要场所办证无障碍;其余辅助用房处罚/拆除风险较低,权属清晰无纠纷,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及挂牌障碍。
执业提示:无证房产分"手续齐全待办证"与"未报批报建"两类分别论证,后者以"面积占比(2.79%)+辅助用途+替代方案+主管专项证明+控股股东承诺"组合化解;主要生产车间应给出明确办证时间表(2024 年底)。
问题3.4:军工资质与保密审查(首轮,回复第98–100页;txt 行3773–3972)
问询要点:补充提交军工业务相关资质文件,说明军工资质是否存在短期内到期、续期风险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资质现状:公司已取得从事军工业务必须的四项资质文件,两项剩余有效期分别为一年以上、四年以上;两项有效期于 2024 年 6 月届满,公司已提出续期申请并完成现场审查,主管部门已出具军工资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基本具备资格,预计不存在续期障碍。
- 不属涉军企业论证:公司产品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而非许可目录,已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证》,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故不属于《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本次挂牌无须履行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程序。
- 信息披露豁免: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手册》"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公司保密部门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及问询回复进行了保密审查,确认不涉及国家秘密及可间接推断国家秘密的信息,无须申请涉军信息豁免披露。
核查程序:查阅《暂行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等规定;查阅公司保密部门内部审批流程文件及书面审查确认意见;现场查看军工资质文件。
核查意见:军工资质续期进展顺利、不存在可预见的无法续期风险;挂牌申请文件不含涉密信息,无须申请豁免披露。
执业提示:涉军企业挂牌核验顺序为"许可目录还是备案目录"定性,属备案目录仅需备案证即可豁免军工事项审查,但保密审查程序仍须逐份申请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留痕。
问题4.2/4.3:劳务外包派遣与实习生用工(首轮,回复第112–123页;txt 行4383–4921)
问询要点:(2) 结合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合作方名称及资质、工作内容、占用工成本比例、结算价格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外包方与派遣公司是否重合、是否存在以外包名义实施派遣、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的情形;(3) 结合实习生来源、协议签订、实习期限、工时、薪酬等,说明实习生是否参与主要经营活动、认定为实习用工的原因、是否符合法规、是否已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用工结构:2023 年末航特装备本部正式员工 1,248 人(29.86%)、劳务派遣 91 人(2.18%,2022 年末 521 人占 14.80%)、实习 271 人、劳务外包 1,041 人(24.90%,2022 年末 369 人占 10.48%);全公司合计员工总计 4,144 人(2023 年末口径)。劳务派遣比例超标(2022 年末 20.20% 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0%)已在 2023 年压降至 4.12%。
- 外包与派遣区分:公司按工作量与外包供应商结算(外包人员年均薪酬 8.10/8.00 万元,高于派遣 5.90/6.56 万元、实习生 5.02/5.00 万元,正式生产技术人员 9.89/9.87 万元),外包人员由外包商自行管理并发放薪酬,公司劳务外包、派遣人员在人员管理、费用核算、工时考勤上可准确区分,不存在以外包名义实施派遣或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的情形。
- 实习生:主要来源为校企战略合作顶岗实习(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和田技师学院、荆门职业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占 95.53%、67.18%),均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协议或校企战略合作协议;实习期限至取得毕业证止,每日 7.5 小时、作息与正式员工一致;薪酬按同工同酬原则按小时工资×工时×绩效系数计算。依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 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属实习用工。
- 比例超标及整改:2022 年末、2023 年末实习生 291 人、323 人,占总员工 13.06%、12.27%,超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岗位实习学生一般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 10%、同岗位不超 20%"的指导比例;回复论证该第 11 条非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正式员工 2,758 人、实习生 212 人(占 7.69%),已整改到位。
- 兜底:荆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合规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受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信用广东、信用安徽报告无劳动处罚;控股股东中荆控股出具劳动用工专项承诺,因用工受罚或损失全额补偿。
核查意见:律师就(2)-(4)核查认为不存在以外包名义实施派遣、规避劳动合同义务情形;实习生比例超标系指导性规定、期后已整改规范,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挂牌实质性障碍。
执业提示:劳务派遣占比超标以"一年内压降至 10%以下+期后数据"回应;实习生超 10%比例须论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 11 条属指导性规定并给出去化时间表,配套劳动监察合规证明+控股股东承诺双保险。
问题4.4:员工保留事业单位编制(首轮,回复第124–128页;txt 行4922–5139)
问询要点:说明公司部分员工仍保留事业编制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用工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回复与核查要点:
- 背景:公司曾为特飞所控制企业,部分员工系特飞所派至公司工作后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全职任职、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因特飞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中发[2011]5 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8 号等推进转企改制但人员安置政策未明确),为稳妥推进改革保留编制。
- 制度依据:2015 年 11 月 13 日特飞所及中航通飞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规范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事业身份职工管理的通知》(院所人[2015]222 号):改革完成前事业身份职工与航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事业身份;社保公积金由特飞所统一办理、单位缴费部分由航特公司承担;可正常参加特飞所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评聘及所内住房政策;日常管理由航特公司独立实施,特飞所不干预;满足解除条件的由航特公司解除并视同与特飞所解除人事关系。
- 现状与岗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81 名员工已签三方协议放弃事业编制并改由公司直接缴纳社保公积金;尚有 85 名保留编制员工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全职工作、不在他处任职领薪,公司发放工资并承担社保公积金费用;岗位为操作工、统计员、检验员、质量工程师、后勤保卫、人力招聘等一般岗位,不在核心重要岗位、未参与核心技术研发、不担任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持股。
- 合规论证:列表援引中发[2011]5 号、厅字〔2016〕38 号、人社部发[2015]28 号、中组发〔2013〕18 号(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限制,涉董监事除外)及人社部发〔2019〕137 号等,论证保留编制系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中的过渡安排;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公司任职已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中航工业集团体系)文件确认;特飞所出具《承诺函》——仅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及代缴社保公积金、不干预公司管理、未影响独立性;因编制改革身份转化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支出均由特飞所承担。
核查意见:部分员工保留事业编制具备合理背景,已获主管部门及特飞所制度性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影响人员独立性与挂牌条件。
执业提示:军工院所改制企业的"事业编双轨用工"以"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院所人[2015]222 号)+特飞所费用兜底承诺+人员非核心岗位清单+已转化人数进度(81 人)"四要素论证合规;核心风险点在于该等人员不得任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持股。
问题4.5:特飞所代缴社保公积金与员工独立性(首轮,回复第129–130页;txt 行5140–5240)
问询要点:说明特飞所为公司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公司员工同时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或领薪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员工独立性的情形。
回复与核查要点:
- 代缴原因:依院所人[2015]222 号通知,保留事业身份的员工由特飞所统一办理社保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费用由航特装备承担;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期间的过渡安排。
- 合理性与独立性:特飞所仅办理代缴、未承担费用成本,不构成代垫成本费用;特飞所承诺不超越股东权利干预人员管理;该等人员全职在公司工作。公司高管均专职任职领薪、不在股东及关联方兼任除董监事以外职务或领薪,财务人员不在股东及关联方任职领薪,不存在员工混用或互为代垫工资情形。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核查认为代缴具备合理性,公司人员独立,不存在影响员工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执业提示:代缴社保的成本承担主体必须与缴费主体分离披露(公司出钱、特飞所代办),并以承诺函排除干预与费用兜底;此类安排应与保留编制员工人数(85 人)挂钩动态披露转化进度。
问题9(2):印度航特境外投资合规(首轮,回复第323–329页;txt 行13310–13950)
问询要点:①补充说明境外投资的原因及必要性、协同性、投资金额与生产经营规模等的适应性、分红是否存在政策或外汇管理障碍;②结合境外投资法律法规,补充说明投资设立及增资境外企业是否履行发改、商务、外汇及境外主管机构备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③是否取得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关于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明确意见。
回复与核查要点:
- ODI 手续:2018 年 11 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鄂发改办外经备[2018]第 41 号),同意航特科技及珠海航特在印度投资新建生产摩托车制动器项目,项目总投资 110 万美元、有效期 2 年;2018 年 11 月 1 日湖北省商务厅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200201800130 号),中方出资总额 110 万美元、外方出资 0 美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办理 ODI 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业务编号 35420800201901119 891、35420800201901119 892)。
- 印度主体:Hangte Equipment Manufacture India Private Limited 依印度 2013 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3)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注册成立,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识别号(Corporate Identity Number)U74999KA2018PTC118681。
- 境外律师意见:印度注册律师事务所 INLANDING ASSOCIATES LLP 于 2024 年 4 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印度航特遵守 2013 年《公司法》注册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无依法律及章程需终止情形。
- 指导意见对照:投资目的地印度不属敏感国家和地区,制动系统生产销售不涉敏感行业,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类境外投资,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关联与同业:印度航特系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荆控股、实控人荆门市国资委及其他关联方无业务、资金往来,不存在同业竞争。
核查程序:取得发改备案通知书、商务《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外汇业务登记凭证;核对印度注册文件与公司识别号;取得并翻译印度律师《法律意见书》;访谈境外子公司负责人。
核查意见:印度航特投资已履行发改、商务、外汇备案登记手续,符合境外投资监管规定,境外主体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境外律师已就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等出具明确肯定意见。
执业提示:境外子公司"三部门手续(发改备案+商务证书+外汇登记)+当地律师意见+主体识别号"是挂牌审核标配证据链;发改备案有效期(2 年)与实际出资进度应核对,超期出资需关注是否需重新备案。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问题 4.1(各类用工形式人数占比与管理模式)、问题 4.6(非正式员工薪酬差异与成本核算)、问题 4.7(核查程序)、问题 4.8(员工真实性完整性)以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为主,法律论证已并入问题 4.2/4.3/4.4 详述。
- 问题 5(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第 142–203 页)、问题 6(采购公允性及毛利率,第 204–245 页)、问题 7(应收款项回款及流动性风险,第 246 页起)、问题 8(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核算准确性)为收入真实性、境外销售、采购价格、成本毛利率、应收回款及资产核算类财务问题,律师未单独发表意见。
- 问题 9(1) 业务模式、9(3) 财务内控(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背书 18,384.65/16,706.11 万元、第三方回款 873.30/626.46 万元的整改)、9(4) 研发费用、9(5) 关联交易公允性(对特飞所销售 1,712.99/3,259.07 万元的定价与依赖性)、9(6) 所得税费用以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为主,其中 9(5) 关联销售公允性论证已在问题 2.2 中交叉援引。
- 问题 10(申请文件对照):公司与中介机构确认不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审计截止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未超 7 个月。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原始问询函全文未单独取得(回复载明问询函 2024 年 6 月 14 日出具),问询要点以回复文件黑体引用为准;问询函文号未在 txt 中载明。
- 回复签章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为、长江保荐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签字栏日期留空,实际签章日期待以 PDF 原件核验;法律意见书签署页(负责人颜羽,经办律师吕丹丹、周亚洲)日期同样留空。
- 问题 4.4 中"85 名保留事业编制员工"与"81 名已签三方协议放弃编制员工"的期后转化进度、特飞所代缴社保公积金的金额及承担凭证未见逐项披露,底稿层面待补;历史职工股清退中 936 人相关确认文件的缺失清单(确认表缺 1 人、持股卡/声明缺 101 人、签字表缺 111 人、公证缺 28 人)具体人员名单及访谈底稿未能随 txt 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