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4717·新三板)审核问询法律问题回溯
上市/挂牌日期:批次字段未载明 | 审核问询共 2 轮 | 本文档基于审核期间全部公开问询回复文件提炼(截至 2026-08-23) 依据文件:第1轮《20250605_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披露日2025-06-05;第2轮《20250627_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披露日2025-06-27。本批次为历史通道(2025-08-02前受理)新三板挂牌项目,仅覆盖本次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期间问询,不含后续事项。 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公司与审核概况
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感、电阻、电容及相关电力电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问询共2轮。第1轮重点围绕历史沿革及代持、股东转让和员工持股、特殊投资条款、前次新三板挂牌及创业板申报、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独立董事与产能合规等事项展开;第2轮进一步询问铜料采购、冲压切割余料返还、成本核算、净额结算和相关内控。律师对历史股权、特殊条款、前次挂牌和创业板申报、子公司及合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余料返还属于以会计核算为中心的业务财务问题,回复中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法律问题总览
| 轮次 | 问题编号 | 问题主题 | 法律类别 | 律师是否发表意见 |
|---|---|---|---|---|
| 第1轮 | 1 | 历史股权代持、批量转让、零对价转让、员工激励、股东借款及股东人数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代持/股东资格;员工持股;新增股东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2 | 小米辰韬、珠海金藤等回购权及安徽基金优先权、共同出售权 | 对赌/特殊投资条款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3—8 | 业绩、客户BYD、供应商、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要由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 |
| 第1轮 | 9(1) | 前次新三板挂牌、资金占用、异议股东保护及摘牌期间股权管理 | 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关联交易;其他法律事项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9(2) | 前次创业板申报、撤回、更换中介和披露差异 | 其他法律事项;独立性/信息披露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9(3) | 安徽鹰峰、上海热拓、香港子公司、优悦科技及专利许可 | 境外架构;关联投资;知识产权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9(4) | 前次挂牌、创业板申报及其他事项的信息披露口径 | 其他法律事项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9(5) | 摘牌期间异议股东回购和补偿 | 其他法律事项;股东权益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1轮 | 9(6) | 摘牌期间未委托托管机构登记托管 | 独立性/股权管理;其他法律事项 | 是(主办券商及律师) |
| 第2轮 | 1 | 铜料采购、余料返还、净额法冲减材料成本及税费 | 纯业务/财务类 | 否(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
三、重点法律问题详述
问题1(1)—(3)、(6):历史代持、股权转让、零对价及股东人数(第1轮,回复页182前后;审核回复txt行75—463)
问询要点:
(1)说明洪英杰代潘关新的原因、双方关系,潘关新入股和退出的价格及依据,代持解除是否彻底,是否存在诉讼或纠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次挂牌中介是否知悉;
(2)说明上海紫槐、池玉秀、硅谷阳光、硅谷合众、洪英杰发生大额股份转让的背景,转让价格差异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争议、代持或利益输送;
(3)说明多笔零对价股份转让的原因和合理性,受让方及其他股东是否提出异议,是否存在代持利益安排;
(6)按照《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则及挂牌指引,列明现有登记股东及穿透后股东数量,说明机构股东是否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发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公开发行。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公司披露洪英杰与潘关新不存在亲属或其他关联关系;2016年1月19日签署《代持协议书》,洪英杰代持潘关新1%股份,金额250万元,定价参考2015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23,422.62万元及此前股权估值33,000万元。2021年11月17日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洪英杰以600万元受让143,480股,相关款项在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8日期间支付,代持关系解除并完成登记,法院后续判决未认定尚有代持或未结纠纷。
- 对应(2):回复列示上海紫槐、池玉秀、硅谷阳光、硅谷合众及洪英杰在2021年12月、2022年3月等期间的转让价格和估值变化:2021年10月定增前估值为9亿元,后续部分转让价格包括62.73元/股、16.38元/股、17.84元/股和19.82元/股;公司说明价格差异与交易时点、投资人退出安排和税务处理有关,并称不存在未披露代持、利益输送或未解决争议。
- 对应(3):公司说明2022年12月12日增资时投资人以26.68元/股认购,增资额4,000万元、投后估值28亿元;2025年1月至3月部分股份零对价转让,背景为公司撤回前次创业板申报、市场环境变化和股东结构调整。回复记载相关股东未提出异议,未发现零对价交易附带代持、回购或利益输送安排,转让双方已签署文件并办理登记。
- 对应(6):公司按登记股东和穿透股东进行核查,确认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机构股东穿透后未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形,未发现未经批准公开发行、非法集资、欺诈发行或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该结论与公司对历史股东、机构投资人及零对价受让方的核查表相对应,具体登记股东名单以回复附件为准。
- 核查程序: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代持协议书》《股份转让合同》、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及股权变更材料、银行流水和完税资料,核对143,480股转让数量及600万元支付;查阅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126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3年12月1日《裁判生效通知》;对相关股东访谈并核对机构股东穿透情况。
- 核查意见:回复载明相关历史转让价格具有交易背景和文件、资金支持,洪英杰与潘关新的代持已解除,其他转让不存在未披露代持或利益输送;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挂牌规则要求,不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发行、非法集资或欺诈发行。上述意见以回复文本和附件已载事实为限。
执业提示:历史转让要把登记、协议、付款、完税和实际控制关系分开核对。对零对价转让,不能仅以“股东结构调整”替代对交易目的、受让资格、资金或利益回流、异议及后续争议的核验;机构股东还应保留穿透口径和计算底稿,确保200人限制能够复算。
问题1(4):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退出和回购(第1轮,回复页约185—190;审核回复txt行469—700)
问询要点:说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员工取得及退出股份的方式,员工离职或不再适格时的处理;说明转让限制、回购安排、价格依据和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核查激励对象取得股份是否真实、自有资金是否足额、是否存在代持、纠纷或变相利益安排。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计划实施:公司披露员工平台及激励安排的设立、变更和退出文件,说明员工取得股份遵循平台合伙协议和公司股东决议,相关人员名单、出资份额和登记变更已在回复中列示;回复将激励对象与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和平台份额逐一比对,未载明存在未完成的员工退出登记。
- 对应退出及限制:员工离职或不再符合条件时,按照平台协议向实际控制人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股份流转受公司挂牌、锁定及平台管理安排约束;回复说明未发现员工因退出安排产生异议或诉讼,并以股东确认、合伙协议和工商变更材料核验退出路径。
- 对应价格和回购:回复记载员工份额转让价格以原始出资、约定服务期限和公司内部转让规则为依据,存在零对价或按成本处理的情形时,均说明了转让背景和审批文件;对不适格员工的处置不以公司承担无依据的回购义务为前提,未发现实际控制人向员工返还或补偿而形成代持。
- 对应资格和资金:主办券商及律师核对激励对象身份证明、劳动关系、平台合伙协议、出资凭证和银行流水,回复结论为激励对象系真实员工或符合平台安排的持有人,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未发现委托持股或第三方代付导致的权属瑕疵。
-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核查股权激励制度、员工持股平台工商档案、合伙人名册、出资及转让协议、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和访谈记录,并复核股东人数;回复中的主办券商及律师意见为员工股权激励已履行必要程序,员工持股权属清晰,相关退出、锁定和转让安排未构成影响挂牌的未决争议。
执业提示:员工计划核查应同时覆盖“对象资格—出资来源—份额登记—服务义务—退出价格—锁定安排—纠纷”七个环节。若平台协议与公司章程、挂牌规则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存在差异,应逐项确认是否已修订,而不能只核对平台成立登记。
问题1(5):历史股东借款及出资真实性(第1轮,回复页约190;审核回复txt行约700—760)
问询要点:说明2009年洪英杰、张凤山通过第三方借款并由公司提供借款或资金安排的具体背景、金额、偿还情况和会计处理;核查相关借款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是否已经清理并不存在新的资金占用。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借款形成:回复将洪英杰、张凤山2009年取得股份与第三方借款、公司资金往来分开列示,说明资金形成、流转、偿还及当时会计处理,未将该历史事项直接认定为新增出资;具体借款金额和支付凭证以回复附件及银行流水为准,文本未载明的单笔金额标记为“未载明”。
- 对应偿还及权属:公司说明相关借款已经偿还,历史股东出资及股权登记未因该事项形成未解决权属争议;核查以还款凭证、股东确认和历次验资/审计资料为依据,并对偿还主体、还款日期和资金来源进行了核对。
- 对应资金占用:回复称已对前次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整改,未发现报告期内继续发生同类占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就不占用公司资金作出承诺,相关事项在“前次挂牌”问题中进一步说明。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回复所载历史借款已清理,未导致公司出资不实、现时资金占用或挂牌障碍;但如需对外引用,应以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及承诺函原件补足具体借款金额和日期。
执业提示:历史股东借款不能只看余额为零,应追溯形成、使用、偿还和是否穿过公司账户;特别要核查第三方代付、股东借款与出资时间重合以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回流。
问题2:特殊投资条款、回购权及优先/共同出售权(第1轮,回复页约52—68;审核回复txt行2371—3252)
问询要点:
(1)列明公司及股东现存的回购、优先认购、优先购买、共同出售、反稀释、上市承诺等特殊条款,说明签署主体、触发条件、价格及履行方式,分析是否符合挂牌审核规则;
(2)说明历史特殊条款终止、变更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恢复条款、恢复条件、未披露的口头安排或争议;
(3)说明安徽基金股东协议项下优先权、共同出售权及股份转让限制的可执行性,员工平台和实际控制人转让是否受影响;
(4)说明回购触发、付款期限、利息或收益计算、对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财务能力的影响,并说明挂牌后是否仍存在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1):现存文件包括《小米辰韬回购权延长协议》《珠海金藤回购权延长协议》《关于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安徽基金股东协议》。回购触发包括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提交合格上市申请、截至2028年12月31日未完成合格上市、申请被否决或撤回(不含前次创业板撤回情形)、其他股东行使回购权等;义务主体为实际控制人,责任范围限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价值,不由公司承担。
- 对应(2):公司说明历史条款已通过终止、变更或补充协议处理,当前有效文件已在回复中逐项列明;未发现终止后仍有未披露的口头恢复安排。回复以协议原件、股东确认及律师核查意见证明条款状态,并说明前次创业板撤回不触发当前回购安排。
- 对应(3):《安徽基金股东协议》约定转让通知、答复和签约期限: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署及交割;创始人及员工平台股份转让给外部主体原则上需书面同意,但员工激励、平台结构调整以及创始人不超过1%且不超过105万元的转让存在例外。回复认为该等安排不妨碍正常挂牌和员工持股平台调整。
- 对应(4):回购价款按投资本金加约定收益计算,并扣除现金分红及其他已取得收益;约定付款期限为90日,若以安徽基金条款计算,收益率为年化7%单利。回复由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实际控制人资产、持股和承诺核查,认为不存在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情形;协议期限和触发条件仍需在挂牌后持续跟踪。
- 核查程序:查阅增资协议、股东协议、回购权延长协议、补充协议二、股东会决议、工商登记和实际控制人承诺,逐条核对触发条件、权利主体、付款期限、计算公式及终止/恢复机制;访谈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核对当前是否有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
-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现存特殊投资条款的责任主体、触发条件和责任范围符合挂牌审核口径,未发现公司承担对赌或回购义务的安排;但“申请被否决、撤回或未完成上市”类条件属于持续性事项,需以挂牌后的协议管理和信息披露为重点。
执业提示:特殊条款不能只做“已终止/仍有效”二分法,应建立条款台账,分别记录签署主体、义务主体、触发日、金额公式、终止日、恢复条件和是否涉及公司责任。对实际控制人直接承担的回购义务,还应核对资产可执行性和持续披露责任。
问题9(1):前次新三板挂牌及摘牌期间股权管理(第1轮,回复页182—195;审核回复txt行7862—8030)
问询要点:
①说明本次申报与2016年12月至2022年4月前次挂牌及挂牌期间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差异、重大差异原因以及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机制有效性;
②说明前次挂牌期间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和规范情况;
③说明除代持、股东借款、资金占用外,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特殊投资条款,时任董监高是否知情、知情人员是否向前次主办券商报告;
④说明终止挂牌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及是否侵害权益或发生纠纷;
⑤说明摘牌期间是否委托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权管理是否存在纠纷。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①:公司前次挂牌期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22年4月22日,本次回复将代持、出资后股东借款、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历史事项补充披露,并解释本次文件与前次披露存在的差异;公司以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和信息披露制度整改作为内部控制依据,未承认存在影响本次挂牌的重大隐瞒。
- 对应②:回复称前次资金占用已清理并规范,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未继续占用公司资金;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6月出具《不占用公司资金之承诺函》,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银行流水、往来明细和承诺函进行核查,未发现报告期内持续占用。
- 对应③:公司在回复中明确除已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代持、出资后股东借款和资金占用外,不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特殊投资条款;回复称相关时任人员未形成未披露安排,核查以历史申报文件、协议、会议资料和访谈为基础。
- 对应④:终止挂牌时共有19名异议股东,其中18名放弃相关权利;徐玉山持有的200股由洪英杰于2022年3月26日以11,600元、即58元/股回购,价款于2022年5月21日支付。公司称回购和保护措施已执行,不存在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纠纷。
- 对应⑤:公司说明摘牌期间未委托托管机构登记托管,但自行维护股东名册和股权变动资料,股权管理不存在纠纷或争议;股东数量和登记状态通过股东名册、转让文件及访谈核对。
-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前次挂牌遗留事项已披露并完成整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已执行,摘牌期间虽未委托托管机构但未发生股权争议。对前次披露差异,意见边界以本次回复能够提供的历史底稿和访谈为限。
执业提示:前次挂牌事项应形成“前次公开文件—本次补充披露—差异原因—整改凭证—中介核查结论”的闭环;异议股东回购需同时核对人数、股数、单价、支付日期和生效文件,不宜仅写“已妥善解决”。
问题9(2):前次创业板申报、撤回及信息披露差异(第1轮,回复页195—约205;审核回复txt行7880—8660)
问询要点:①说明前次撤回原因、更换中介原因,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挂牌且尚未消除的因素;②对照创业板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说明本次挂牌文件主要差异及原因;③说明创业板申报及问询中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信息是否已在本次文件充分披露;④说明是否存在与创业板申报相关的重大媒体质疑,如有,说明情况、措施和有效性。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①: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获创业板受理,2024年7月12日申请撤回,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关于终止对上海鹰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4〕220号)。撤回原因是业绩预计未达预期、战略规划和市场环境变化;本次主办券商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和会计师仍为北京大成律师、立信会计师;公司称不存在未消除的挂牌障碍。
- 对应②:前次创业板报告期为2020—2022年并更新至2023年度,本次报告期为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9月;本次更新了股权、人员、财务、业务、行业、资产、关联方及法律合规信息。2025年1月至3月减少金洪毅、刘亚晶、宁波兴芮、吕云峰、杨斌5名股东,新增张雪宁、金爱化、双碳基金、宣城基金、泉石投资5名股东,洪英杰向合计11名股东零对价转让部分股份。
- 对应③:回复说明本次按《挂牌规则》《挂牌指引第1号》《公转书准则第1号》披露,创业板申报按首次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招股书准则披露;除报告期和规则口径差异外,重要股权、董事变动、2项新增核心技术、1项发明专利和13项实用新型专利均已更新。新增专利中包括专利号2020105753277、2024207698352等,授权日分别为2024年6月7日、2025年3月7日等,回复未将重要影响信息排除在本次文件之外。
- 对应④:公司就创业板申报期间媒体信息进行核查,回复未认定存在足以影响本次挂牌的重大媒体质疑;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开信息、舆情检索及公司说明发表核查意见。
-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撤回原因和中介变更具有披露依据,前后申报差异主要来自报告期更新、规则口径和新发生事项,未发现尚未消除且影响本次挂牌的重大事项。
执业提示:前次IPO撤回不是单纯背景信息,应重点核对撤回决定、前后报告期、股权和董监高变化、新增专利及媒体风险;若本次申报仍沿用前次中介底稿,应保留两套文件逐项差异表,避免“无实质差异”结论缺少可审计依据。
问题9(3):子公司、境外主体及优悦科技专利许可(第1轮,回复页约205—216;审核回复txt行7890—7912及8425—9030)
问询要点:①对收入占公司10%以上的安徽鹰峰、上海热拓补充披露业务并说明合法合规;②说明香港子公司设立、资金、经营和境外法律合规;③说明优悦科技新增投资、33.33%持股、投资价格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④核查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知识产权依赖或独立性问题。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①:回复将安徽鹰峰、上海热拓列为重要子公司,分别说明股权比例、主营业务、经营资质、人员和财务情况;上海热拓由公司持有80%股份,相关业务和资产未被认定为超出经营范围,未发现因子公司经营导致公司挂牌资格受影响。
- 对应②:香港子公司设立、投资及运营情况由公司工商及境外法律文件支持,回复记载香港律师何文琪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1月10日出具法律意见,未发现重大违法、处罚或未披露诉讼;资金出境及外汇事项由境内审批、登记和银行资料核对。
- 对应③:公司于2023年1月新增对优悦科技投资,持股比例33.33%,并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投资价格为1.75元/股。回复称该项专利许可不构成公司核心业务依赖,优悦科技与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同业竞争或利益输送,投资和许可文件、付款及会计处理已核对。
- 对应④:律师结合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资质证照、境外法律意见、专利证书及许可合同,核查业务独立性、资产和人员归属;回复结论为重要子公司经营合法,香港主体不存在已知重大违法,优悦科技专利许可未形成对单一参股主体的实质依赖。
- 核查意见: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子公司、境外主体和优悦科技投资已披露,未发现重大经营资质、境外合规或知识产权权属瑕疵;香港主体的具体境外法律结论以何文琪律师事务所2025年1月10日意见覆盖范围为限。
执业提示:境外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将设立、出资、外汇、当地税务、经营许可、诉讼处罚、股权及知识产权分别核验;专利实施许可还应明确权属、期限、地域、排他性和对主营业务的依赖程度。
问题9(4):独立董事、产能及经营合规等其他法律事项(第1轮,回复页约205—220;审核回复txt行7890—7919及8425—9030)
问询要点:说明独立董事设置及履职是否符合挂牌规则;说明电感、电阻等产能超过环评或安全评价文件的原因、具体数值、是否存在环保和安全处罚;说明子公司经营资质、知识产权和生产场所合规情况,并核查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重大风险。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为邓小洋、罗广建、蔡纯之,回复按照《挂牌指引》及独立董事相关规则说明提名、任职资格和履职安排;主办券商及律师查阅任职声明、会议记录和制度文件,未发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履职程序方面的重大问题。
- 对应产能:2022年电感实际产量145.33万件、许可产能27.00万件,超过438.27%;实际使用面积12.40万平方米、许可面积9.70万平方米,超过27.84%;电阻实际产量71.99万件、许可产能20.00万件,超过259.95%,但实际使用面积1.08万平方米低于许可面积3.20万平方米。2023年3月相关许可调整为产能400万件、面积120万平方米;回复引用《松环法证〔2023〕1号》《沪松应急法证〔2023〕3号》,并称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事故或处罚。
- 对应资质及风险:回复对安徽鹰峰、上海热拓、香港主体及优悦科技的证照、专利和合同进行补充披露,说明经营活动未超出资质范围,未发现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争议;对产能历史差异以实际工艺、场地利用和后续许可调整解释。
- 核查意见:回复中的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子公司经营和整改后产能安排不存在影响挂牌的重大违法情形;但产能与环评、安全评价的历史差异属于持续合规风险,应持续保存许可更新、监测和主管部门证明。
执业提示:产能问题的审计重点不是单一产量数字,而是产能口径、实际设备、场地面积、环评/安全评价许可、产能变更时间和处罚记录的对应关系。历史超产能应核实是否实质超出许可、是否已整改及整改期间是否存在事故或处罚。
问题9(5)—(6):异议股东回购和摘牌期间托管安排(第1轮,回复页约194—195;审核回复txt行7971—8030)
问询要点:说明终止挂牌时对异议股东的保护、补偿和回购条款的内容及履行,核查是否存在侵害异议股东权益的情形或纠纷;说明摘牌期间是否由托管机构登记托管,如未托管,说明股权管理方式和争议情况。
回复与核查要点:
- 对应(5):公司确认前次终止挂牌时存在异议股东保护、补偿及回购安排,实际控制人洪英杰已依照安排回购异议股东股份;19名异议股东中18名放弃,徐玉山200股按11,600元回购,单价58元/股,2022年3月26日交易、2022年5月21日付款,回复称不存在侵害权益或纠纷。
- 对应(6):公司明确摘牌期间未委托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权由公司通过股东名册、转让文件和内部登记进行管理;主办券商及律师核对摘牌前后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和回购凭证,回复结论为未发生股权管理争议。
- 核查意见:相关保护措施已执行,摘牌期间未托管不当然导致股权权属不清;但本结论依赖公司名册、回购付款及股东确认的完整性。
执业提示:异议股东保护事项应与“历史沿革—前次挂牌—本次挂牌”保持一致,回购单价、支付时间和异议股东放弃文件属于不可省略的关键证据。
四、未纳入详述事项
- 第1轮问题3“经营业绩”、问题4“BYD客户”、问题5“供应商”、问题6“应收账款”、问题7“存货”、问题8“固定资产”等,主要是收入、客户、采购、应收、存货、固定资产及会计核算问题,本表保留为纯业务/财务类,不以法律问题详述。
- 第2轮问题1“关于供应商余料返还业务”属于业务财务事项。问询涉及铜料采购频率、余料产生率、铜料与余料对应关系、持有期间灭失和价格波动风险、净额法冲减成本及税费合规;2022年、2023年、2024年1—9月余料返还金额分别为11,278.30万元、9,920.50万元、12,228.97万元,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负责成本核算、内控和《企业会计准则》适用意见,未单列法律详述。
- 全部20类法律问题逐一核对结果:①历史沿革与股权变动:问题1、9(1);②出资瑕疵:问题1(5)及验资资料,未发现现存瑕疵;③代持/还原、三类股东、股东资格:问题1;④控股股东/实控人/一致行动:问题1、9(1);⑤对赌/特殊投资条款:问题2;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问题1(4);⑦关联方/关联交易:问题1、9(1)、9(3);⑧同业竞争:问题9(3);⑨土地/房产:回复未形成独立问询,已在子公司及经营场所核查中关注;⑩重大合同/经营资质/经营违规:问题9(3)、9(4)及第2轮业务事项;⑪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问题1、9(1)、9(2)、9(3)、9(4);⑫劳动/社保:员工激励和子公司人员核查;⑬税务:历史转让、股东借款及子公司核查;⑭分红:回复未形成独立法律问询;⑮环保/安全:问题9(4);⑯数据合规/个人信息:回复未形成独立问询;⑰境外/红筹/外汇:问题9(3);⑱独立性(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问题9(2)、9(3)、9(4);⑲新增股东/突击入股:问题1、9(2);⑳其他法律事项(犯罪、信用、质押、冻结等):问题9(1)、9(2)。未被单独列为重点节的类别,已在上述表格和本节标明原文覆盖范围。
五、待核验/待补事项
- 问询函原文缺失:问询要点以审核回复中的黑体引用为准;第1轮和第2轮回复均有问询引用,但原始问询函独立文件未在批次字段列出。
- 签章页/文号信息是否完整:需补核各轮回复签章页、全套协议及前次挂牌/创业板申报文件原件,特别是股东转让、回购和员工平台文件的签署页。
- txt文本质量问题:第2轮回复存在分页符和表格换行,需结合原版PDF核对表格;法律意见书文本文件存在,但需核验其签章页及与回复引用的版本一致性。扫描版清单:无。
